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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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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

案例一

某公司与国外某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棉织品的交易,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数量为2 500件,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每件25美元CIF纽约,信用证金额为62 500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05件。问:(1)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可收回多少货款?为什么?(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分析】:(1)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凭证可收回62 500美元。因为当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有一定伸缩幅度时,出口商品的总金额也不存在伸缩的幅度,因此,我方只能按信用证规定的总金额收回货款。(2)根据《公约》的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本案中,卖方多交的105件货物,买方可以全部拒收,也可以收取一部分。

案例二

我国向埃及出口20公吨冻羊肉,FOB价400美元每公吨,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结果我方按22公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拒。原因?

【分析】:根据跟单信用证国际惯例,凡“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有关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或单价者,均解释为允许其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差颇。而且,在签约时如数量为约量,则来证之金额前也应有相应规定。否则,不能多装。特别是对外汇紧缺和管制严格的国家尤应如此。就本例而言,信用证中数量为约量,金额前却没有类似“约”或“大约” 的词语。据此,我多装2公吨倒也可以,但持22公吨的发票和8800美元的汇票向银行办理议付,肯定不行。

案例三

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共25吨,装1500箱,每箱净重16.6千克。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吨,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千克。

因此该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24.9吨。议付货款时也按24.9吨计算,白送5.1吨驴肉给客户。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逃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但多装5.1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本案说明了什么问题?

[案例分析]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

案例四

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牙利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吸取什么教训?

[案例分析]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一。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 8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

案例五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驴肉一批,合同规定:每箱净重16.6公斤,共1500箱,合24.9吨。但货抵国外后,经日本海关查验,每箱净重并非16.6公斤而是20公斤,计1500箱,合30吨。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

[案例分析]

对待出口商品的数量必须严格按合同或信用证的数字执行。少了固然对方不干,多了进口国家的海关也不轻易放行。各国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督都很严。如进口商申报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特,轻则认为企图逃漏关税,重则认为走私舞弊,海关不仅可以处以罚款或没收货物,还可能进一步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另外,若遏上当地市场疲软或价格趋跌时,进口商也会拒收,或要求降低价格,或要求多交之货不再补钱。

案例六

某公司定购钢板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今卖方交货为:6英尺,70M/T;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 210M/T,总量末超过420M/T的溢短装上限的规定。对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的跟单汇票,进口商是否有权拒收拒付?

[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一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但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案例中虽然总量符合要求,但卖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5%的约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钢板超装运110%,这是违反合同的。所以买方对于其所开票据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

第六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基本条款(一)

第六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基本条款(一) 一、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让学生掌握国际贸易中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基本内容,规定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时的注意事项;掌握合同中有关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写作技巧、运输标志及定牌生产和中性包装等问题、掌握国际货物运输采用的几种运输方式,合同中的装运条款如何拟订,以及如何运用好有关装运单据,重点讲述海洋运输方式中的相关问题、掌握本章主要讲述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与条款及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等内容。 二、教学要求 1. 掌握国际贸易中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基本内容,规定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时的注意事项; 2. 掌握合同中有关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写作技巧、运输标志及定牌生产和中性包装等问题; 3. 了解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方式、重点掌握海洋运输、掌握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了解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4. 掌握中国《中国海运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基本险别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期限;了解伦敦保险协会现行的《协会货物条款》的基本内容;了解保险单证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三、参考书目 1. 尹忠明,《国际贸易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 2. 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3.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 4. 金镝、朱芸,《国际贸易实务模拟操作教程》,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年 5. 中国国际贸易学会商务培训认证考试办公室,《全国外贸跟单员培训认证考试复习指南》,中国商务出版社,2006 年 四、教学重点与教学难点 1. 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基本内容; 2. 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时的注意事项; 3. 掌握合同中有关商品品质、数量、包装条款的写作技巧;

数量条款

第2章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 案例一 某公司与国外某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棉织品的交易,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数量为2 500件,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每件25美元CIF纽约,信用证金额为62 500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05件。问:(1)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可收回多少货款?为什么?(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分析】:(1)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凭证可收回62 500美元。因为当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有一定伸缩幅度时,出口商品的总金额也不存在伸缩的幅度,因此,我方只能按信用证规定的总金额收回货款。(2)根据《公约》的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本案中,卖方多交的105件货物,买方可以全部拒收,也可以收取一部分。 案例二 我国向埃及出口20公吨冻羊肉,FOB价400美元每公吨,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结果我方按22公吨发货装运,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拒。原因? 【分析】:根据跟单信用证国际惯例,凡“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有关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或单价者,均解释为允许其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差颇。而且,在签约时如数量为约量,则来证之金额前也应有相应规定。否则,不能多装。特别是对外汇紧缺和管制严格的国家尤应如此。就本例而言,信用证中数量为约量,金额前却没有类似“约”或“大约” 的词语。据此,我多装2公吨倒也可以,但持22公吨的发票和8800美元的汇票向银行办理议付,肯定不行。 案例三 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规定,该批货物共25吨,装1500箱,每箱净重16.6千克。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24.9吨,余下100千克可以不再补交。当货物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物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16.6千克而是20千克,即每箱多装了3.4千克。 因此该批货物实际装了30吨。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24.9吨。议付货款时也按24.9吨计算,白送5.1吨驴肉给客户。此外,由于货物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认为我方少报重量有帮助客户逃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但多装5.1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本案说明了什么问题? [案例分析]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般对货物进口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物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物,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造成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 案例四

缺少数量条款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合同不成立

缺少数量条款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合同,不成立 缺少数量条款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合同,不成立 发表时间:2011年04月14日关键词:合同,条款 北京-朝阳区 麻增伟 811419086 摘要 可以看出,当事人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在缺失上述条款,且无法通过当事人协商补充确定的情况下,合同是无法成立的。 缺少数量条款且无法协商一致的合同,不成立 作者:麻增伟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不同,合同成立主要强调是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具有双方当事人;二是当事人对合同的必备条款达成合意。但我国《合同法》对于哪些条款属于必备条款,缺少必备条款是否导致合同不成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数量条款,是否属于合同必备条款,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能否成立,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相对比较混乱。 笔者认为,数量条款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缺少数量条款的合同,在当事人无法通过补充协商确定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然后按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承担各自的缔约过失责任。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数量条款属于合同条款之一。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该条虽规定了订立合同时,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但该条款不具有强制性,属于合同的任意性条款,也就是说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一定全部包括以上条款,但未包括以上全部条款,并不一定影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其次,《合同法》规定的,可以通过行业惯例或其他方式,后续补充确定的条款中,不包括数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并在第62条规定了除当事人、标的、数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办法条款以外的其他缺失条款的确定方式。而对于缺失的当事人、标的、数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办法条款,如何确定并未作出规定。但违约责任条款和解决争议办法条款,都是可以依法确定的,违约责任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及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解决争议方式没有约定的,可以依法通过诉讼解决,但对于缺失的当事人、标的、数量条款,无论是通过法律规定还是交易习惯,都是无法确定的。 再次,最高法

数量条款翻译

任务名称1数量条款翻译 目标:贴近岗位熟悉进出口商品的数量的计量方法,掌握数量条款相关术语 素质:作为一名业务员应熟悉数量条款相关英语表达方式 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拼写正确,语句通顺,言词达意 业务资料: 1、中国花生1000公吨,以毛作净,卖方可溢短装5%,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 翻译:China peanut,1000m/t,gross for net,with5%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such excess or deficiency to be at the contracted price 2、Qantity:1000MT,the sellers have the option to load 5% more or less than the quantity contracted of it is necessary. 翻译:量:1000吨,卖方有权多装或少装5%的签约是必要的 3、数量:3000箱,60000打,20打/箱 翻译:quantity: 3000 box, 60000 dozen, 20 / box 4、数量:20000公吨,卖方可溢短装5% 翻译quantity: 20000 metric tons, seller's option 5%: 5、木箱装,每箱5辆(拆散包装) 翻译:Packed in wooden cases, each box 5 ( unpacked ) 6、布包,每包20匹,第匹42码。 翻译:Cloth, 20 per pack ross, the horse 42 yards. 7、纸箱装,每箱4盒,每盒约9磅,每颗涂蜡,包纸。 翻译:In cartons, each consisting of 4 boxes, each box is about 9 pounds, a wax coating, wrapping paper 8、铁桶装,每桶净重185-190公斤。 翻译:In iron drums, net weight 185-190 kg. 9、筐装,外包麻袋,麻绳捆扎,每筐50公斤 翻译:The baskets, outsourcing sacks, hemp rope tied, each basket 50 kg 任务:翻译以上数量条款内容

合同中的商务条款

商务条款 商务条款一般是指贸易合同条款中的商务部分,是相对于合同技术条款而言的。合同需求中只有一小部分是法律条款,其他大部分都是商务条款。法律条款主要是与强制性规范以及法律授权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条款有关。例如,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约定是否合法、争议管辖地如何约定等。商务条款则是当事人自己需要权衡和决策的问题,主要是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交易标的、价格、付款条件等条款。 1、商务条款定义 为商业条款。 2、商务条款内容 (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法。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和凭文字与图样。在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卖方要承担货物品质必须同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为避免发生争议,合同中应注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法。商凭样品成交适用于从外观上即可确定商品品质的交易。凭文字与图样的买卖包括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的买卖,凭说明书的买卖以及凭商标、牌号或产地的买卖。对于附有图样、说明书的合同要注明图样、说明书的法律效力。 (2)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在数量方面,合同通常规定有“约数”,但对“约数”的解释容易发生争议,故应在合同中增订“溢短装条款”,规定溢短装幅度,如“东北大米500公吨,溢短装3%”,同时规定溢短装的作价方法。(3)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法。制定包装条款要明确包装的材料、造型和规格,不应使用“适合海运包装”、“标准出口包装”等含义不清的词句。 (4)货物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法。商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还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

商业合同法条款

商业合同法条款 篇一:合同中的商务条款 商务条款 商务条款一般是指贸易合同条款中的商务部分,是相对于合同技术条款而言的。合同需求中只有一小部分是法律条款,其他大部分都是商务条款。 法律条款主要是与强制性规范以及法律授权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条款有关。例如,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约定是否合法、争议管辖地如何约定等。商务条款则是当事人自己需要权衡和决策的问题,主要是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交易标的、价格、付款条件等条款。 1、商务条款定义 为商业条款。 2、商务条款内容 (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法。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是品名、规格或牌名。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和凭文字与图样。在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卖方要承担货物品质必须同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为避免发生争议,合同中应注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法。商凭样品成交适用于从外观上即可确定商品品质的交易。凭文字与图样的买卖包括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的买卖,凭说明书的买卖以及凭商标、牌号或产地的买

卖。对于附有图样、说明书的合同要注明图样、说明书的法律效力。 (2)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和度量衡制度。在数量方面,合同通常规定有“约数”,但对“约数”的解释容易发生争议,故应在合同中增订“溢短装条款”,规定溢短装幅度,如“东北大米500公吨,溢短装3%”,同时规定溢短装的作价方法。 (3)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和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和运输标志法。制定包装条款要明确包装的材料、造型和规格,不应使用“适合海运包装”、“标准出口包装”等含义不清的词句。 (4)货物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法。商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还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5)货物的装运条款

合同的数量条款

1、国内某公司出口至俄罗斯黄豆一批,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公吨。货抵俄罗斯后,经检验,黄豆每袋仅重96公斤,1000袋合计96公吨。适值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客户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出口彩电4000台,装运时发现库存仅剩3900台,卖方若以这3900台交货,是否构成违约? 3、出口彩电4000台,装运时发现仅存3900台,请问卖方能否沿引5%的增减幅度以3900台彩电交货,为什麽? 4、黑龙江省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进行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如下: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发现黄豆净重只有94公斤,1000袋,合计94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下跌,俄罗斯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罗斯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5、大连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大米,在洽谈时,谈妥出口2,000公吨,每公吨US$280FOB大连口岸。但在签合同时,在合同上只是笼统地写了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而言,而发货时日商却要求按长吨供货。请问外商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此纠纷? 6、内蒙古某出口公司向南朝鲜出口10公吨羊毛。在合同中规定按公量计算,标准回潮率为11%。经抽样证明,10公斤纯羊毛用科学方法去掉水份净剩羊毛8公斤,亦即该批货物的实际回潮率为25%。通过下式计算:公量=(1-实际回潮率)×(1+标准回潮率),求得上述货物的公量为8.325公吨,问这一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国际贸易合同数量条款约定及注意事项

国际贸易合同的数量条款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必须要明确数量。因为数量条款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买卖双方在洽商交易时,就要谈妥成交商品的数量,并在合同中具体列明。 一、约定商品数量条款的意义 商品数量表现为对合同标的物的计量,是指以数字和一定的度量衡单位表示的商品重量、个数、长度、体积等。合同约定的商品数量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法律依据,也是计算商品总价款、运费、佣金、折扣等的基础。因此,《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把商品数量作为构成有效发盘的三大基本要素之一。这充分表明,数量条件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件。该《公约》还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若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若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案例: 我国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50吨小麦,卖方实际交货时多交了2吨。买方以此为由拒绝收货。 问:(1)买方做法是否妥当? (2)如果卖方少交了2吨货物,则买方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评析: (1)买方对于卖方多交的2吨货物有选择权,即可以选择要与不要,也可以选择要其中的一部分。案例中,买方因我方多交2吨货而拒绝收整批货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2)如果卖方少交2吨货物,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补交,并需赔偿因晚交货物而给买方所造成的损失。 二、计量单位和重量的计量方法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由于各国所采用的度量衡制度不同,再加之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故使用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也是多种多样。 (一)计量单位 各国度量衡制度的不同,使得计量单位更加多样,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究竟采用何种计量单位,除取决于商品的特点外,还与贸易习惯和交易双方的意愿有关。 1.国际贸易中的度量衡制度 世界各国由于经济、文化、风俗、习惯等的不同,所采用的度量衡制度不尽相同,常用的有公制、英制、美制、国际单位制。(1)公制(The Metric System)。又称米制,它采用十进位制,换算方便,故使用较多。 (2)英制(The British System)。由于其采用的不是十进位制,换算不方便,故使用范围主要在英联邦国家。 (3)美制(The U.S. System)。以英制为基础,多数但计量单位的名

合同数量质量条款的约定办法

合同数量质量条款的约定办法 合同数量质量条款的约定办法(一)合同数量条款 数量相对好理解(对于数量不能确定的合同,可以通过订单的方式确定每批交货数量)。但是在合同中切记出现单价一致,但总价不对的情况,同时,对于非一次性确定数量的条款,应该详细列明数量的计算方式和依据等。对于在后期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增减量的情况,应该约定增减量的计算和确认方式。 合同数量质量条款的约定办法 (二)合同质量条款 质量应当详细约定,保证合同签订后不会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在质量约定上一是应当注意在厂家对质量的承诺,二是通过公司专业人员详细了解产品关于质量的要求,三是通过国家、行业等标准确定产品质量要求。在一些企业的合同中质量问题的约定通常表示为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质量合格的标准; (三)质量的验收条款 一般合同中都会有验收条款,在验收条款中应当详细约定验收条件、方式及最终验收时间以及验收标准等,此为合同条款中产生纠纷较多的地方,应该密切加以注意。在一些企业的合同中,关于验收条款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 1、具体的验收人员约定不明确; 2、验收中的验收人员、标准等对于一些企业不利,如在合同

中约定验收由生产厂商负责; 3、涉及运输问题时,验收时间与风险转移条款约定不一致,如验收是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予以验收,但合同中出现买方承担货物运输费用以及物流延误所产生的风险等。 (四)质量问题导致违约条款 产品的质量要求与验收标准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重要依据,必须明确。在有些合同中,卖方会添加关于最终解释权的条款,声明对于合同的条款,卖方具有最终解释权,该等条款应加以注意,应该予以修改,或删除。 因合同是平等主体双方基于真实意思的反映所达成的外在条款,应该尊重每一方的真实意思,不存在解释权归于任何一方从而使其凌驾于合同另一方主体之上的情况。 相关阅读: 合同的类型 第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第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第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

合同条款的八大要素

《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交易的东西);(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我们来有针对性的具体讲解一下: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合同的主体审核: 1、合同当事人情况:首先,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合格主体资格。虽然现行《合同法》对合同当事人并没有特别限制(已经包括了自然人),但并不是说没有合格主体的问题。一方面涉及到专营、专控的业务必须由专业公司经营或经特别批准后经营,另一方面一些工作要求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的公司或人员才能完成。 2、双方当事人名称为什么,下面的签字就应该是什么,如上面为企业的名称,下面就应该是加盖企业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可以是“物”,一般的买卖合同(购买实物)如买手机、买房屋……也可以是“行为”(包括“不行为”)。“行为”,比如运输合同、保管、劳务、举例说,你到邮局寄一封信,你买了邮票,邮局就有义务“按时把信件投送到指定的收信人手中”这里,“按时把信件投送到指定的收信人手中”就是你和邮局之间的合同标的,它是“行为”。“不行为”也给你举一个例:我给你钱,租用你的承包地一年,你同意“在一年内不在这块地上种庄稼”。这就是我花钱买你的“不行为”。 标的违法是指合同的标的物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专卖、专控物质不是由专业公司或经专门部门批准后经营。比如毒品是禁止流通的;再比如烟草制品必须由烟草专卖企业经营。违反这一规定,不仅所签订的合同无效,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十条有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涉及知识产权的标的物,应注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合同标的违法,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这显然非常重要。 (三)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这四项交

合同的数量条款

1、国内某公司出口至俄罗斯黄豆一批,规定: 每袋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公吨。货抵俄罗斯后,经检验,黄豆每袋仅重96公斤,1000袋合计96公吨。适值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客户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出口彩电4000台,装运时发现库存仅剩3900台,卖方若以这3900台交货,是否构成违约? 3、出口彩电4000台,装运时发现仅存3900台,请问卖方能否沿引5%的增减幅度以3900台彩电交货,为什麽? 4、黑龙江省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进行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如下: 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发现黄豆净重只有94公斤,1000袋,合计94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下跌,俄罗斯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罗斯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 5、大连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大米,在洽谈时,谈妥出口2,000公吨,每公吨US$280FOB大连口岸。但在签合同时,在合同上只是笼统地写了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而言,而发货时日商却要求按长吨供货。请问外商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此纠纷? 6、内蒙古某出口公司向南朝鲜出口10公吨羊毛。在合同中规定按公量计算,标准回潮率为11%。经抽样证明,10公斤纯羊毛用科学方法去掉水份净剩羊毛8公斤,亦即该批货物的实际回潮率为25%。通过下式计算: 公量=(1-实际回潮率)×(1+标准回潮率),求得上述货物的公量为 8.325公吨,问这一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7、黑龙江某出口公司向苏联出口了一批黄豆,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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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仓储合同订立及主要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仓储合同订立及主要条款 仓储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仓单在仓储合同中具有重要作用。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法律文书。仓单的内容是对仓储合同内容的进一步确认。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单实际上是仓储物所有权的一种凭证,又是存货人或者持单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过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①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②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③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④储存场所; ⑤储存期限; ⑥储存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⑦仓储费用; ⑧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非仓单式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仓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②仓储物的品名或品类。 ③仓储物的数量、质量、包装。本条应具体明确仓储物的数量,计算数量的标准、计量单位,如果货物的质量、包装没有国家标准,可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按通常的使用标准,按通常的使用标准的,双方当事人应协商一致。 ④仓储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及验收人的资质条件。 ⑤仓储物保管条件的要求。 ⑥仓储物入库、出库的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常用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分析

常用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分析 【编者按】合同条款实质上就是双方当事人在要约承诺中明确的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往往当事人最初的谈判已经无从考证,最后能够作为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就是合同文本确定的条款。当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这些条款的约定是否完备,就成了合同守约方的能够获得救济的关键一局。本文从常用的合同条款入手,对合同签订过程中容易被忽视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期引起本所广大客户足够的重视。 古罗马将合同称为“法锁”,当事人通过合同确定双方在交易中需要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正因为如此,合同又被称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合同内容如果出现缺陷,则这种差距就无法实现当事人最初设想的效果,合同条款所设定的就是在某个时刻发生的法律风险。应当看到,合同条款是合同法律风险最主要的产生途径。因此,经营者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合同条款的规范和谈判上,充分重视合同的签订。 一、合同标的及法律风险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合同标的条款是不可补正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合同不能成立。 概括而言,合同标的条款约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文字表述必须明确具体,尽可能使用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的商品名称。商品日益丰富,使得双方约定不明时,真实意思很难探究,因此产生以类似商品作为合同约定标的交付带来的合同目的落空,是严重的法律风险。 (二)写明商品商标。一定的商标,标志着一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类。只有写明商标才能使商品特定化。如某商场本想购买杭州某厂生产的“天堂牌”自动雨伞1000把,但在合同中的商品名称栏内只写了“自动

常用合同条款分析及法律风险防控

1、合同标的及法律风险防控 当事人签订合同是为了实现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他权益的归属变化,因此对这种财产或类似于财产的其他权益的标准描述是非常重要的。合同标的条款因此也成为法律的提示性条款内容。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合同标的条款是不可补正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合同不能成立。 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合同标的可以分为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这些因标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标的约定差异应当引起注意。如权利瑕疵不像物的瑕疵那么容易被观察,因此以权利为标的的合同更应当注重对权利状态的描述。行为作为标的,往往依赖于特定人技能,因此更应当注意行为人的确定以及与代为履行禁止相协调。这些因素都是认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的考察方面。 概括而言,合同标的条款约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文字表述必须明确具体,尽可能使用符合国际标准或国际行业习惯的商品名称。商品日益丰富,使得双方约定不明时,真实意思很难探究,因此产生以类似商品作为合同约定标的交付带来的合同目的落空,是严重的法律风险。 (2)写明商品商标。一定的商标,标志着一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类。只有写明商标才能使商品特定化。如某商场本想购买杭州某厂生产的“天堂牌”自动雨伞1000把,但在合同中的商品名称栏内只写了“自动雨伞”,而未写“天堂牌”商标,结果供方发来的除有50把是“天堂牌”的自动雨伞外,其余的都是一些杂牌,有不量的甚至无商标,给需方造成损失。相同的产品因为品牌不同,价格差异有时非常巨大。 (3)在确定标的时,还必须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如大豆,一般是指黄豆,但有些地方把蚕豆也叫大豆;又如自行车,有的叫人力车,有的叫脚踏车,有的叫单车;又如,电梯美国人叫Elevator,英国人叫Lift,这些都属同物异名。这种情况更需要双方就标的物明确约定,有时需要配合必要的图片或描述性说明。

签订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款

签订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款 签订合同的时候一般应当包括的基本条款就有: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比如买卖合同中买卖的是什么东西;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一、签订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比如买卖合同中买卖的是什么东西;(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但是,并不是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内容要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这些条款,但不限于这些条款。不同的合同,由其类型与性质决定,其主要条款或者必备条款可能是不同的。比如,买卖合同中有价格条款,而在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中就没有此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特定事项达成协议为条件,则在这些特定事项未达成协议前,合同不成立。如果当事人各方在订立合同时,有意将一项合同的内容留待进一步商定,则尽管这一项条款没有确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二、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到每一个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中,就是经济合同当事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各项条款。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1)标的;(2)数量;(3)质量;(4)价款或者酬金;(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争议解决方式;(7)违约责任。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经济合同的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属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法》中有规定,签订合同的形式主要就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而实际采取哪一种形式来签订,当事人

商务条款内容

商务条款内容 (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就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法。品质条款的主要内容就是品名、规格或牌名。合同中规定品质规格的方法有两种:凭样品与凭文字与图样。在凭样品确定商品品质的合同中,卖方要承担货物品质必须同样品完全一致的责任。为避免发生争议,合同中应注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法。商凭样品成交适用于从外观上即可确定商品品质的交易。凭文字与图样的买卖包括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的买卖,凭说明书的买卖以及凭商标、牌号或产地的买卖。对于附有图样、说明书的合同要注明图样、说明书的法律效力。 (2)货物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就是交货数量、计量单位与计量方法。制定数量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计量单位与度量衡制度。在数量方面,合同通常规定有“约数”,但对“约数”的解释容易发生争议,故应在合同中增订“溢短装条款”,规定溢短装幅度,如“东北大米500公吨,溢短装3%”,同时规定溢短装的作价方法。 (3)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就是指为了有效地保护商品的数量完整与质量要求,把货物装进适当的容器。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有:包装方式、规格、包装材料、费用与运输标志法。制定包装条款要明确包装的材料、造型与规格,不应使用“适合海运包装”、“标准出口包装”等含义不清的词句。 (4)货物的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有:每一计量单位的价格金额、计价货币、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与商品的作价方法等法。商为防止商品价格受汇率波动的影响,在合同中还可以增订黄金或外汇保值条款,明确规定在计价货币币值发生变动时,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5)货物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的主要内容就是:装运时间、运输方式、装运地与目的地、装运方式以装运通知。根据不同的贸易术语,装运的要求就是不一样的,所以应该依照贸易术语来确定装运条款。如果合同中定有选择港,则应定明增加的运费、附加费用应由谁承担。 (6)货物的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就是指进出口商按照一定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交纳保险费,以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法。商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险费,投保险别与保险条款法。(7)货物的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与地点。支付手段有货币与汇票,主要就是汇票法。付款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就是不由银行提供信用,但通过银行代为办理如直接付款与托收;另一种就是由银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证法。商支付时间通常按交货与付款先后,可分为预付款、即期付款与延期付款法。商付款地点即为付款人或其指定银行所在地。 (8)货物的检验条款 检验的标准与方法。 (9)不可抗力条款 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一般来说,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与社会条件法。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法。不可抗力就是一个有确切涵义的法律概念,并不就是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构成不可抗力。有时当事人在合同中改变了不可抗力概念通常的含义,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定明双方公认的不可抗力事故。 (10)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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