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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成都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成都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成都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2004年8月26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0月1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

令第110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游泳场所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安全及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游泳场所管理。

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的、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

各类游泳池、游泳馆、游乐嬉水池等。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是游泳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游泳场所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监督检查;区(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的游泳场所。

卫生、公安、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游泳场所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游泳场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

要求》中制定的游泳场所的标准。

第五条需要开办游泳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深水区、浅水区有明显标志或隔离带,有专人负责,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20厘米。

儿童戏水池水深不能超过60厘米,并配有两名以上监管人员。

(二)开办夜场必须配备照明设施,水面照明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施,各种电路、

电器、机械设备等能保证随时启用。

(三)设有与容量相符的男女更衣室和存放衣物的格柜,有定期消毒制度。

(四)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名;并按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水上救生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有救护资格,在

游泳池开放期间统一着装。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向公众开放游泳场所的单位和个人须在开放前10个工作日内持法人资格证明、安全责任人名单、安全卫生责任制度、开办游泳场所的名称、地址到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开办游泳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建立健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控制每场游泳人数,不得超员售票,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

(二)有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并悬挂在明显位置。

(三)健全场内卫生管理制度。保持池水水质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出租游泳衣、裤。

(四)不得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

(五)维护游泳活动的正常秩序,及时劝阻和制止影响游泳活动正常进行的各种行为,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酗酒的人员入场。维护秩序的管理人员应当佩带识别

标志。

第八条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的,必须立即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溺水死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体育等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事故进

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游泳者须遵守游泳场所的警示要求,严守《游泳人员须知》中禁止酒后、空腹及饭后游泳等规定,患有传染病、心脏病、癫痫病等疾病的不能进行游泳活动。

第十条单位或个人举办各种游泳培训班,教练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每25人须配备2人以上教练员;游泳培训时间内,教练员须负责救护。

第十一条体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游泳场所的公众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游泳场所卫生、治安、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游泳场所的开办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市或区(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游泳场所,责令限期整改;超过期限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向社会通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超员售票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饮料的游泳场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

款。

第十四条游泳场所存在有事故隐患的,责令其立即排除;存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并涉及人身安全的,体育行政部门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直到重大事故隐患排除,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恢复。游泳场所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3条的规定,予以关闭。

第十五条对违反卫生管理、治安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等规定的游泳场所,由相

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游泳场所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体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成都市游

泳场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浙江游泳场所管理新办法

浙江游泳场所管理新办法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工作不规范,易造成游泳池池水中含有大量的细菌和大量的病菌,造 成介水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传染性、危害性,损害人们的健康。下文 是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会开放的室内外人工游泳池\\\场、馆\\\和设在江、河、湖、海等水域的天然游泳场\\\以下统称游泳场所\\\,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公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体育行政部门,对游泳场所实施监督 管理。 第四条开办游泳场所,必须先向卫生、公安行政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和“治安 许可证”,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开场申请。 第五条游泳场所申请开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基本要求; \\\二\\\有适合的名称、管理机构; \\\三\\\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四\\\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游泳场所的开场申请,由市\\\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有关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开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场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办的游泳场所,应当从办法施行之日起的6个月内,补办开场审 批手续。 第七条人工游泳池\\\场、馆\\\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二\\\深、浅水区具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5米;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 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19079.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 CJ 244 游泳池水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Y/T 1003 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 DB31/40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游泳场所public swimming places 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3.2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circulating water purification and disinfection equipment 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3.3 浸脚消毒池immersion foot disinfection 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4,建设卫生要求 4.1 选址 新建游泳场所的选址应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的干扰。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4.2 建设布局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城乡规划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城乡规划 尚未批准的或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 事项未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 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住建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 式进行规划管理。针对创新、创业型等新业态用地性质的确定, 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创新性探索。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 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尚未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应参照总体规划和编制研究成果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 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原则上,老城区10亩以下新腾空地块用于“增绿增益”工程,不再用于开发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七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 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 第八条 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控制,旧 城区可适当降低。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有 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定功能区块或 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控制。 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 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工业项目内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管理。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 目可根据其工艺需求按照建筑系数进行控制。 第三节地下空间管理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 理保护、公共设施优先的原则,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4—

山东省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试行)

山东省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试行) (2012年5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婴幼儿身体健康,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室内婴幼儿游泳场所。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卫生许可,不得从事婴幼儿游泳场所经营活动。 第四条婴幼儿游泳场所指为婴幼儿提供游泳健身、戏水娱乐等活动的经营场所,包括泳池间、缓冲休息间和更衣、洗浴间或区域,其布局应合理 第五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分为单项(单人单池或多人一池)和多项(单人单池和多人一池)两种。第六条单项经营的婴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应不小于25㎡,多项经营的婴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应不小于40㎡。 多人一池的平均每位婴幼儿活动水面面积不得少于1㎡。 第七条婴幼儿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应符合附录A要求。 第八条婴幼儿游泳场所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单人单池池水应一人一换。多人一池池水至少每日更换一次,并有能满足水质处理要求的水循环和水质消毒、水温调节设备。泳池水温宜为34-36℃,游泳时的水质应符合附录B要求。 第九条婴幼儿游泳场所使用的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必须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禁止使用氯制剂、二氧化氯制剂、臭氧等对皮肤黏膜产生刺激作用的消毒剂及消毒设备。 第十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应设有空气消毒、空气温湿度调节、机械通风等设施。室温宜为26-28℃。第十一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应配备体温计、空气温湿度计、pH值计、水温度计等设备。 第十二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铺砌,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以保证不积水。 第十三条婴幼儿游泳池与池水接触的材料或涂料应无毒、无害,并不得对婴幼儿身体产生危害。第十四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机械通风设施正常运转。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游泳场所,其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应在适宜位置设置废弃物盛放容器,应设有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设施。第十六条在婴幼儿入水前应测量体温,体温超过37℃不得入水。 第十七条婴幼儿游泳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一人一换一消毒,并具有相应的消毒及保洁设施。第十八条婴幼儿游泳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并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第二十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应当制定预防传染性疾病传播等健康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 第二十一条婴幼儿游泳场所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相关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二十二条婴幼儿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婴幼儿服务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婴幼儿游泳场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工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戴饰物。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制度.doc

最新整理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制度x4 最新整理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安全保障制度 1、明确职责:所有岗位制定职责。在岗人员必须以岗位职责为标准工作,严格要求自己。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要奖励,对违反安全职责的要处罚,建立健全奖罚制度。 2、安全工作的重点在泳池内。救护员以岗位职责为标准定岗,游泳池水面安全分片到岗,安全责任落实到各救护岗位的具体救护员,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3、建立游泳池开放安全工作管理例会制度。夏季开放期间每天召集有关人员专门就当天安全工作的情况开会,时间不在长短,主要解决实际问题,并记录在专门的日记本上,此项工作具体负责管理工作的领班人负责。 4、建立安全管理工作日记录制,具体项目有:领班工作日记录、救护岗位日记录、寄存岗位日记录、池水卫生日记录、水处理日记录、电器操作日记录、冬泳开放日记录。 5、为严格要求工作人员,保障重点岗位的安全,管理人员、救护人员、寄

存人员、电工、水处理工、保洁员、守门员都要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安全保障体系 1、在游泳池各区域醒目位置安放各种游泳规定警示牌、安全警示牌、有关游泳制度标牌及公共设施标志牌,并向游泳者宣传游泳常识和有关游泳的安全知识及规定,提高游泳者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2、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规定,配备足量合格的专职救护员,并取得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救护证》后,着装、持证上岗。 3、现场救生器材齐备、到位,放置符合要求。 4、设备安全运行管理配备专人负责,严格按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标准操作执行,做到职责清楚。要求办证上岗的岗位,全部办理相关证件。建立相应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5、应急措施:配置现场处理轻微受伤的药箱和人员,遇紧急情况,采取就地抢救和联系120相结合的抢救措施。 6、如有溺水事故发生,及时上报安办、文体局、派出所,同时上报主管行政部门及相关领导。 7、保障游泳池水卫生,清澈见底,给游泳安全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池水处理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消毒、净化,并取得卫生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四、监督制度: 1、场所负责人应经常巡视游泳池开放管理工作,发生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提出整改,并检查解决结果,要有记录在案。对各岗位有日记录的应经常检查。

新颖《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系统要求要求规范》

2015-03-19发布 2015-06-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复旦大学、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蓝宇水处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朝军、张帆、卢伟、朱素蓉、莫伟文、宋伟民、袁树东、吕依和、周艳琴、王频、许慧慧、葛燕萍、高玲。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 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19079.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 CJ 244 游泳池水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Y/T 1003 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 DB31/40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游泳场所 public swimming places 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3.2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 circulating water purification and disinfection equipment 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3.3

陕西省规划技术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 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 用地 性质建筑 类别一类 居住 用地 二类 居住 用地 三类 居住 用地 四类 居住 用地 行政 办公 用地 商业 金融 业用 地 文化 娱乐 用地 体育 用地 医疗 卫生 用地 教育 科技 设计 用地 文物 古迹 用地 工业 用地 仓储 用地 对外 交通 用地 道路 广场 用地 市政 公用 设施 用地 绿地R1R2R3R4C1 C2 C3 C4 C5 C6 C7 M W T S U G 普通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单身宿舍●●●●○○○○○○╳○○○╳○╳中小学●●●●○╳╳╳╳●╳╳╳╳╳╳╳托幼●●●●○╳╳╳○○╳╳╳╳╳╳╳ 小型配套 服务设施 ●●●●○●○○○○○●●●○●○大型金融 商贸服务 设施 ○○○○○●○╳╳╳╳╳╳╳╳╳╳行政办公○○○○●○○○○○╳○○○○○╳商务办公○○○○○●○╳○○╳╳╳╳╳╳╳大型文化 娱乐设施 ╳○○○○●●○╳╳╳╳╳╳╳╳○大型综合 市场 ╳○○○╳●○╳╳╳╳╳○○╳╳╳医疗卫生○●●●○○○○●○╳╳╳╳╳╳╳市政公用 设施 ○○○○○●○○○○╳●●●●●○社会停车 场 ○○○○○●○○○○○○○●●○○科研教学╳○○○○○○○○●╳○╳╳╳○╳体育设施○○○○○○○●╳●╳○○╳○╳○ 1、●允许设置(无限制条件);○可以设置(有限制条件);╳为不允许设置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 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 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 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人工游泳场所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人工游泳场所 1 范围 GB XXXX 的本部分规定了人工游泳场所的平面布局、相关卫生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人工游泳场所的设计及评价。游乐嬉水池等其他相关场所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XXXX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GB XXXX.1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1部分:总则 3 基本要求 在人工游泳场所建设项目设计时,应符合GB XXXX.1《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1部分:总则》的要求,应确定准确的设计额定人数,对各场所进行合理的平面布局及相关设施的设置,设计恰当的泳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备与工作参数以及空气质量、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参数,使其达到GB XXXX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中相应的卫生要求,防止人工游泳场所建设项目内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因素对游泳顾客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 4 设计卫生要求 4.1 额定容纳人数 人工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2.5 m2。 4.2 选址 4.2.1 新建游泳场所应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产生干扰。 4.2.2 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m、下游100m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m 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远离产生烟尘、废气的工业企业等场所,并在当地游泳季节主导风向的上风侧。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严禁在自然疫源地设计和开辟游泳场所。 4.3 场所设置与布局 4.3.1 人工游泳场所不宜设置在地下室。 4.3.2 人工建造游泳场所应设置游泳池及急救室、体检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强制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4.3.3 室内游泳池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设置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及机械通风设施。

《游泳场所安全运营管理规范》

游泳场所安全运营管理 Securi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swimming resort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1) 5 安全运营要求 (2) 6 管理要求 (3)

游泳场所安全运营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游泳场所安全运营管理的基本要求、安全运营要求、管理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人工游泳场所安全运营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9079.1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 CJJ 122 游泳池给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游泳池 swimming pool 人工建造供人们在水中进行各类游泳竞赛、训练、运动健身的不同形状的水池。 3.2 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social sports instructors (swimming) 在游泳活动中从事游泳技能传授、科学健身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 3.3 游泳救生员 swimming lifeguard 在游泳场所中对游泳者的安全进行有效的观察和防护,对溺水者进行赴救,并在医务人员到来之前现场急救的人员。 3.4 水质管理员 water quality adminstrator 在游泳场所中对游泳池水质进行监测和处理,并负责游泳池水处理设备使用、维护、管理的专门人员。 4 基本要求

DB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地方标准

D B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 理规范上海地方标准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9667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 17220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 18204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GB/T 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 CJ 244游泳池水质标准 TJ 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TY/T 1003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 DB31/40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共游泳场所public swimming places 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circulatingwater purificationand disinfectionequipment 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浸脚消毒池immersion foot disinfection 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4,建设卫生要求 选址 新建游泳场所的选址应远离工业污染源地带,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的干扰。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建设布局 公共游泳场所应设置急救室、更衣室、公共卫生间、淋浴室、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消毒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急救室 急救室应按GB 的要求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应摆放于明显位置,方便取用。 更衣室与更衣柜 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墙壁及内顶用防水、防雾、无毒材料覆涂。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想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更衣室通道应宽敞、保持空气流通。 更衣柜应按一客一用的要求设置,宜采用光滑、防透水材料制造,供泳客使用的更衣柜最大数量不超过最多接待泳客数。最多接待泳客数计算方法见公式1. A=S/ 式中:A——最多接待泳客数; S——游泳池池水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游泳池建筑设计规范

游泳池建筑设计规范 第七章水的加热 第一节热量计算 第7.1.1条游泳池水加热所需热量,应为下列热量的总和: 一、水面蒸发和传导损失的热量; 二、池壁和池底传导损失的热量; 三、管道的净化水设备损失的热量; 四、补充水加热需要的热量。 第7.1.2条游泳池水表面蒸发损失的热量。按下式计算: Qx=α? у(0.0174vf +0.0229)(Pb-Pq) A(760/B) (7.1.2) 式中 Qx——游泳池水表面蒸发损失的热量(kJ/h); α——热量换算系数,α=4.1868 kJ /kcal; у——与游泳池水温相等的饱和蒸汽的蒸发汽化潜热(kcal/kg); vf ——游泳池水面上的风速(m/s),一般按下列规定采用:室内游泳池 vf =0.2~0.5 m/s;露天游泳池vf =2~3 m/s; Pb——与游泳池水温相等的饱和空气的水蒸汽分压力(mmHg); Pq——游泳池的环境空气的水蒸汽压力(mmHg); A——游泳池的水表面面积(m2); B——当地的大气压力(mmHg)。 第7.1.3条游泳池的水表面、池底、池壁、管道和设备等传导所损失的热量,应按游泳池水表面蒸发损失热量的20%计算确定。 第7.1.4条游泳池补充水加热所需的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b=αqbу(tr- tb)/t (7.1.4) 式中Qb——游泳池补充水加热所需的热量(kJ/h); α——热量换算系数,α=4.1868(kJ /kcal; qb——游泳池每日的补充水量(L); у——水的密度(kg/L); tr——游泳池水的温度(℃)。按本规范第2.2.1条的规定确定; tb——游泳池补充水水温(℃); t——加热时间(h)。 第二节加热方式和加热设备 第7.2.1条游泳池水的加热,可采用间接式加热或直接式加热方式。如采用

游泳池管理方案规划方案标准.docx

游泳池管理方案 一、游泳池简介 游泳池位于小区综合楼后,为会所三大功能之一。游泳池水域面积约200 平方米,为露天游泳池。 为保证水质,游泳池将配备吸圬、沉淀设备,保证游泳池水质标准。在游泳池四周和 池壁,为加强顾客的安全意识,安装禁止追逐、禁止打闹、禁止跳水、游泳须知、安全管 理规定、水深标志等标识牌和安全警示牌等。在游泳池入口处设长 2 米深米的浸脚消毒池和淋浴系统,充分保证顾客的卫生安全。为加强救生安全,游泳池设置米高救生观望台2个,救生圈 3 个,救生杆 2 条,抽调 2 名水性良好的护卫员兼任救生员。游泳池内同整个 小区并网加装背景音乐广播系统,可以方便、及时、迅捷地发布游泳池消息和通知。游泳 池内设有男女更衣室兼卫生间。 游泳池开放后,我公司将严格管理、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对救生员的安全意识、 救生技能、服务意识等长抓长练,上至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下至救生员等全都把安全意 识等放在第一位,预防严重溺水事件发生。 二、游泳池消费人群分析 北欧印象现已入住52 户,预计到 2009 年初会有 100 户业主入住,达到常住人口300余人。一至五期全部建成完工后小区面积达50 万平方米,人口逾万人。本游泳池主要消费 对象为小区业主和住户,为方便管理,游泳池暂不对外开放。 三、市场分析 xxXX 同类型小区游泳池状况: 项目开放时间收费标准适用人群人员配置设施设备清洁状况围合情况经济效益 翡国际翠: 00- 20 : 30月票 6 元/ 次 临票 10 元/ 次 成人、儿童同 业主,不 对外 2-3 名护卫 兼任救生员 水底 清洗机等 平时作为 景观定期 清洁 相对独立不详 莱佛士 四、游泳池管理规定 游泳池是业主健身的重要场所之一。为了更充分、安全地使用游泳池,正常、顺利地开展健身运动,满足广大业主健身的需求,保障游泳爱好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游泳池安全管理规定

游泳馆管理制度

园洲花园会所游泳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炎炎夏日,会所游泳池成为业主们消暑避夏的首选之地,但是加强对游泳池安全问题的重视刻不容缓,防患于未然!制订相关的游泳池安全管理制度则是落实安全责任的规范化管理,这样才能尽量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游泳池开放时间由小区会所管理,非开放时间禁止进入泳池。 二、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确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向每个游泳健身者宣传游泳安全卫生常识 三、如会所发现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病、性病、严重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等病患者,小区会所有权禁止此会员的游泳活动。 四、设置安全标志和救生器材,深水区和浅水区之间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五、进入游泳池要遵守以下规定: 1)听从教练和救生员的指挥。 2)安全第一,严禁跳水和在池中、岸边追逐打闹。 3)初学者在无管理人员的看护下禁止下水。 4)泳前认真做好准备活动,禁止在池中做可能产生伤害事故的动作。 5)爱护游泳池的一切设施。 六、游泳池救生员的安全职责 1)救护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按时到岗,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开放前认真检查器材设备,放置各种救生器材,熟悉水域情况。提高责任感,防止突发事件。 2)自觉遵守各项制度,不迟到、早退。加强救生技术的学习,定期参加专项技术训练,如抛圈、水中解脱、水中负荷拖带、人工呼吸等,不断提高救护水平,以便更好地完成救生任务。 3)做好游泳者的安全管理,严格按儿童池、成人池、深水区、浅水区的规定进行管理,对越界和不服从劝阻的进行警告,警告不听劝的可清除出场。密切注意池内情况,特别是进池口,深浅分界区、成人池儿童池交界区等;发现有求救信号、遇溺等异常情况的,应果断迅速采取有效救助措施。 4)上岗时配戴救护人员标志、穿好救生服,配带好口哨、救助用工具,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游泳馆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游泳管理办法》,履行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职责,维护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结合本游泳馆的实际,特制定游泳馆安全管理制度。 1.由游泳馆负责人、救生组长、场务组长组成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贯彻有关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法规,规定承担游泳馆的日常安全管理,维护游泳馆的日常秩序。 2.贯彻“以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实施水上救护制度,定额配备合格的水上救护人员,准确地判断和发现情况,积极救护游泳人员。 3.本馆的救护人员兼管安全,上岗时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劝阻和制止游泳馆内不安全的行为,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4.深、浅水区有明显的标志,游泳池周边设有宣传牌、警告牌和管理工作的告示牌,并设有广播设施及救护观察台,救护器材齐备,并有效使用。 5.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进入游泳馆。

6.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酒精的饮料,禁止酗酒、醉酒者进入游泳馆。 7.配有可正常便用的消防器材和应急灯,经常检查电器设施,确保电器设施的安全正常和有效使用。 游泳馆泳池水质管理制度 1.必须树立对市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 2.做到环境卫生、池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有关规定。 3.每天对水质进行三次以上的检查。 4.每天对水质进行处理,确保细菌数、透明度和余氯含量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5.每天必须换洗脚池水,每天对池水进行消毒杀菌处理。 6.池水深浅测检制度 ①必须保持游泳池水间高度基本稳定。 ②由于反冲排污而使水面下降,应及时补充新鲜水。 ③配备专门人员测量池水深浅

游泳馆卫生管理制度 1.游泳馆对外开放需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 2.游泳馆工作人员每年开馆前须进行体检和接受卫生知识培训,持《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才能上岗工作; 3.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高血压、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性病、精神病及酗酒者入场游泳; 4.游泳者更衣后须经保持余氯0.6毫克/升的浸脚、消毒池洗脚、淋身后才可光脚上池面,不得穿任何鞋上池面,以免污染池水; 5.固定专人负责游泳池的池水消毒,于每场前测余氯一次,保持控制余氯在0.3-0.4毫克/升之间;用PH试纸测水质PH值,保持控制PH值在6.5-8.5之间,保证池水的消毒; 6.浸脚消毒池池水每四小时更换一次,余氯含量应保持在5~10毫克/升;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Hygienic standard for swimming place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游泳场所的水质和游泳馆的空气质量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人工和天然游泳场所。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 3.1.1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表1) 表 1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 3.1.2 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表 2 ) 表 2 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 3.1.3 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表 3 ) 表 3 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 3.2 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 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3.2.2 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 /L 硫酸铜。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mg /L 。 3.2.3 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 /L ,须 4h 更换一次。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0.3~0.5mg /L 。 3.2.4 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 3.2.5 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 肠道

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 3.2.6 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3.3 设计卫生要求 3.3.1 新建游泳场所必须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发带,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对周围干扰。 3.3.2 新建、改建、扩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采用氢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 3.3.3 游泳池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外走道不滑易于冲刷,走道外缘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 3.3.4 室内游泳池采光系数不低于1/4,水面照度不低于80lx。 3.3.5 游泳场所应分设男女更衣室、浴淋室、厕所等。淋浴室每30~4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女厕所每40人设一个便池,男厕所每60个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其污水排入下水道。 3.3.6 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cm)。 3.3.7 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涉水池时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并应有连续供水系统。 3.3.8 开辟天然游泳场时,其水质应符合本标准3.1.2规定,并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3.3.9 天然游泳场的水底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源。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 3.3.10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游泳场所。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上海市卫生防设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善亨、崔玉珍、高文新、黄荣、尹先仁。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游泳池管理计划方法准则版

精心整理 游泳池管理方案 一、游泳池简介 游泳池位于小区综合楼后,为会所三大功能之一。游泳池水域面积约200平方米,为露天游泳池。 为保证水质,游泳池将配备吸圬、沉淀设备,保证游泳池水质标准。在游泳池四周和池壁,为加强顾客的安全意识,安装禁止追逐、禁止打闹、禁止跳水、游泳须知、安全管理规定、水深标志等标识牌和安全警示牌等。在游泳池入口处设长2米深0.2米的浸脚消毒池和淋浴系统,充分保证顾客的卫生安全。为加强救生安全,游泳池设置1.5米高救生观望台2个,救生圈3个,救生杆2条,抽调2名水性良好的护卫员兼任救生员。游泳池内同整个小区并网加装背景音乐广播系统,可以方便、及时、迅捷地发布游泳池消息和通知。游泳池内设有男女更衣室兼卫生间。 游泳池开放后,我公司将严格管理、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对救生员的安全意识、救生技能、服务意识等长抓长练,上至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下至救生员等全都把安全意识等放在第一位,预防严重溺水事件发生。 二、游泳池消费人群分析 北欧印象现已入住52户,预计到2009年初会有100户业主入住,达到常住人口300余人。一至五期全部建成完工后小区面积达50万平方米,人口逾万人。本游泳池主要消费对象为小区业主和住户,为方便管理,游泳池暂不对外开放。 三、市场分析 xxXX同类型小区游泳池状况: 项目开放时间收费标准适用人群人员配置设施设备清洁状况围合情况经济效益 翡国际翠 6.15-9.15 12:00- 20:30 月票6元/次 临票10元/次 成人、儿童同 业主,不 对外 2-3名护卫 兼任救生员 水底 清洗机等 平时作为 景观定期 清洁 相对独立不详 莱佛士 四、游泳池管理规定 游泳池是业主健身的重要场所之一。为了更充分、安全地使用游泳池,正常、顺利地开展健身运动,满足广大业主健身的需求,保障游泳爱好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游泳池安全管理规定 1、游泳池开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15日—9月15日左右,开放期为三个月,每天开放时间为:16:00—8:30,非开放时间禁止进入泳池。

(完整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创建”基本要求 一、亮证经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显著位置集中悬挂有效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杜绝无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行为存在。A级住宿和游泳场所等量化分级等级牌应摆放在接待服务前台。醒目处设置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内容包括卫生许可证、信誉度等级、卫生监督监测、自身检测或卫生评价报告、健康证等,公共区域有醒目禁烟警语、标志。 二、持证上岗: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佩戴合格的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复印件应放在经营场所服务台备查。 三、制度上墙:在前厅或相应的区域悬挂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前厅悬挂“五病”调离制度及卫生管理制度)。 四、“五病”调离:有每年“五病”调离检出及调离情况记录本,详细记录“五病”检出和调离情况。记录要保存三年。 五、消毒间要求:消毒间设有符合消毒规范的水池、消毒桶、消毒柜等设施,去污池、消毒池、清洗池或消毒容器应标识明确;消毒池或容器液位线清晰;洗涤剂、消毒药、消毒药量杯(自设容器有标识及刻度)配备到位。 六、公共用品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上墙(消毒间或消毒区域),每日填写消毒记录单,记录所有需要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当天消毒的数量。

七、公共用品外送消毒:有消毒单位资质证明、洗消协议合同、每次接收数量和抽查记录。 八、环境及个人卫生:保持内外环境和设备设施整洁,保持从 业人员良好个人卫生状况。 九、管理档案:建立公共场所从业单位卫生管理档案(各项制度、记录本单、监督意见书、内部卫生管理检查、卫生整改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等整理入档)。 十、室内公共场所应全面禁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识。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 案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持证(明)上岗,并按规定定期体检。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病毒 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 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做到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100%,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调离情况和应对措施。 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五病”调离人员登记本,做 好“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记录本保存三年。 六、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健康状况管理应 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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