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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教学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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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它作为一个口号,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正式提出的。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提出来的,清末民初传入中国。1954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文革期间,这一法律原则遭到“四人帮”的严重破坏,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被重新提出并被再次写入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关于权利的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从字面上看,“平”就是没有高下之分,“等”就是没有大小之别,因此“平等”的本义就是没有差别。而法律平等就是在法律上没有差别。笔者认为,所谓法律平等,就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法律人格的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法律义务的平等和法律对待的平等。

法律人格的平等,指每个人作为人都享有同样的人格尊严,法律应该承认并保护这种尊严。我国的宪法、刑法以及民法通则都承认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指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权利是法律平等的中心内容。在宪法和法律中通常有两种权利,一种是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普遍权利,另一种是宪法和法律部分人甚至是少数人规定的特殊权利,即法定特权,如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外交人员的外交豁免权和大部分少数民族家庭二胎

生育权等。对于这种权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人也都是平等的。当然,宪法和法律做出这种规定,必须有充分合理的根据。法律权利的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在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在具体进入权利领域的时候,公民能否依据自已的能力获得所需要的权利,是权利主体自身的事情。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是法律无力解决的问题,因此法律只能承认它的存在。正是由于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才出现了公民享有权利的千差万别,公民不能因此而抱怨法律的不平等。

法律义务的平等,指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权利的实现,都需要以相应的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因此,平等的义务是平等的权利实现的条件。如果公民不履行平等的义务,则其平等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平等的义务,应把平等的责任包括在内,因为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义务,即不履行法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法律对待的平等,是指法律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不管是保护还是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一方面,所有的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等,其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所有的人不论其地位有多高,权利有多大,身份有多特殊(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的特权),一旦违法犯罪都毫无例外地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由于每个人在具体情况、关系和属性方面千差万别,所以平等对待不可能是绝对的,毫无差别的。平等对待是相对的,合理的差别对待恰恰是平等原则所允许的。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能充分地显示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人民群众树立国家主人翁责任感;其次,它鲜明地反对法外特权,使得国家公务员特别是司法人员保持廉洁;第三,它鲜明地反对法外岐视,有利于贯彻执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第四,它要求人人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享有宪法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状况

从1954年新中国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到1982年这一原则重新写入宪法,到党的十六大把坚持这一原则作为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人带领全国人民进行了长期的艰苦的探索和不懈的努力之后,终于找到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法治建设的成功之路,标志着我国社会将从此由“人治”走向法治。

应当肯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民主政治进程的加快,我国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学会了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各级政法机关以公正执法、执法为民为目的,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公正,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得以很好的贯彻执行,从成克杰、胡长青等高官的伏法,到韩桂芝、马德之流的落马,从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查处,到红塔集团董事长玉溪烟厂厂长褚时健的入狱,不仅反映了党中央进行反腐败

的决心和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平等原则正在被重视和正在被贯彻执行。还有佘祥林冤狱的平反,给人们更加强烈的震憾。人们从这些事件中看到了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曙光,看到了建立真正的法治社会的希望。但是,勿庸讳言,当前我国在贯彻执行法律平等原则方面还存在许多弊端。因此,我们所谓的法律平等还只是表现为“形式上的平等”,这种平等与“事实平等”在现实中仍有很大的差距,导致这种状况发生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虽然规定了公民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种法律平等的原则并没有被严格执行。君不见,某位领导一句话,该立案的案件被迫搁浅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嫌疑人被强令放掉了,不仅使法律遭到严重亵渎,也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就犯罪分子而言,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没有得到追究,对另一些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人来说就是一种不平等,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绝不是个别的。更有甚者,个别执法人员在办案中“看人下菜碟”,该重处的轻判,该从轻发落的从重处罚,不是“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而是看当事人地位的高低,身份的尊卑,金钱的多寡。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平等”便名存实亡了。二是法律自身的局限性。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多地表现为政治地位的平等,一种权利和资格的平等。在这种“平等”之下,所有的权利、机会、利益都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人们享有平等的地位和资格去竞争这些权利、机会和利益。这便是一种通常意义上的机会平等,但机会平等只能保证在竞争时的起点相同,而不能保证实际结果的相同,即结果的平等,因为要使权利、机会成为现实的利益,还需要一定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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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它作为一个口号,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正式提出的。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提出来的,清末民初传入中国。1954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文革期间,这一法律原则遭到“四人帮”的严重破坏,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被重新提出并被再次写入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关于权利的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从字面上看,“平”就是没有高下之分,“等”就是没有大小之别,因此“平等”的本义就是没有差别。而法律平等就是在法律上没有差别。笔者认为,所谓法律平等,就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法律人格的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法律义务的平等和法律对待的平等。 法律人格的平等,指每个人作为人都享有同样的人格尊严,法律应该承认并保护这种尊严。我国的宪法、刑法以及民法通则都承认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指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权利是法律平等的中心内容。在宪法和法律中通常有两种权利,一种是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普遍权利,另一种是宪法和法律部分人甚至是少数人规定的特殊权利,即法定特权,如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外交人员的外交豁免权和大部分少数民族家庭二胎

生育权等。对于这种权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人也都是平等的。当然,宪法和法律做出这种规定,必须有充分合理的根据。法律权利的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在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在具体进入权利领域的时候,公民能否依据自已的能力获得所需要的权利,是权利主体自身的事情。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是法律无力解决的问题,因此法律只能承认它的存在。正是由于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才出现了公民享有权利的千差万别,公民不能因此而抱怨法律的不平等。 法律义务的平等,指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权利的实现,都需要以相应的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因此,平等的义务是平等的权利实现的条件。如果公民不履行平等的义务,则其平等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平等的义务,应把平等的责任包括在内,因为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义务,即不履行法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法律对待的平等,是指法律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不管是保护还是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一方面,所有的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等,其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所有的人不论其地位有多高,权利有多大,身份有多特殊(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的特权),一旦违法犯罪都毫无例外地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由于每个人在具体情况、关系和属性方面千差万别,所以平等对待不可能是绝对的,毫无差别的。平等对待是相对的,合理的差别对待恰恰是平等原则所允许的。

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目录 论文提纲 (1) 论文摘要 (1) 关键词 (2) 正文 (2)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2)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状况 (3) 三、如何贯彻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 参考文献 (6)

论文写作提纲 论点的提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首先,阐述什么是公民和公民的属性。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分析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行为能力不存在一律平等。那么,怎样才能使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的提出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容 1、法律人格的平等 2、法律权利的平等 3、法律义务的平等 4、法律对待的平等 (三)坚持法律人人平等原则的意义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状 1、从法制建设的发展史,看我国由“人治”走向法治。 2、用事实说明建立法治社会是一个漫长而艰苦的过程。 三、贯彻执行法律平等原则的几点建议 怎样贯彻执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首先抓好三个环节 摘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原则。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公民和公民的属性。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之时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行为能力不存在一律平等······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义

什么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法律人格,权利,义务,对待的平等。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实状况 法律虽然规定了公民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种种原因还有着“形式平等”和“事实平等”。 三、贯彻执行法律平等原则的建设 关注弱势群体和外资,民营,个体等。 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对执法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抓好法律制定,内容,实施的平等。 关键词:公民、法律、平等 论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国家都是一个人们耳熟能详的古老原则。“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是中国当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先驱法理理念。尽管这一原则已经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包括我国的宪法,但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现象仍然使我们对这一原则在生活中的适用产生困惑。那么,如何做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就这一问题谈谈粗浅看法。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公民和公民的属性。本人认为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的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虽然同时使用了“公民”和“自然人”的两个概念,但它在本质和概念上是有区别的。该法所使用的“公民”概念和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是完全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3条中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显然,从法律的角度看,在一个国家生活的自然人,不等于就是该国公民;“自然人”的范围,大于“公民”的范围。 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行为能力不存在一律平等,我国法律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和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民法通则》还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我们说的“人人平等”是一种能力上的平等,行为能力上是不平等的。那么,怎样才能使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1954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文革期间,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论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提出来的,清末民初传入中国。1954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文革期间,这一法律原则遭到“四人帮”的严重破坏,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被重新提出并被再次写入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关于权利的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从字面上看,“平”就是没有高下之分,“等”就是没有大小之别,因此“平等”的本义就是没有差别。而法律平等就是在法律上没有差别。笔者认为,所谓法律平等,就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法律人格的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法律义务的平等和法律对待的平等。 法律人格的平等,指每个人作为人都享有同样的人格尊严,法律应该承认并保护这种尊严。我国的宪法、刑法以及民法通则都承认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指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权利是法律平等的中心内容。在宪法和法律中通常有两种权利,一种是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普遍权利,另一种是宪法和法律部分人甚至是少数人规定的特殊权利,即法定特权,如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外交人员的外交豁免权和大部分少数民族家庭二胎生育权等。对于这种权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人也都是平等的。当然,宪法和法律做出这种规定,必须有充分合理的根据。法律权利的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在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在具体进入权利领域的时候,公民能否依据自已的能力获得所需要的权利,是权利主体自身的事情。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是法律无力解决的问题,因此法律只能承认它的存在。正是由于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才出现了公民享有权利的千差万别,公民不能因此而抱怨法律的不平等。 法律义务的平等,指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权利的实现,都需要以相应的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因此,平等的义务是平等的权利实现的条件。如果公民不履行平等的义务,则其平等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平等的义务,应把平等的责任包括在内,因为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义务,即不履行法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法律对待的平等,是指法律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不管是保护还是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一方面,所有的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等,其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所有的人不论其地位有多高,权利有多大,身份有多特殊(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的特权),一旦违法犯罪都毫无例外地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由于每个人在具体情况、关系和属性方面千差万别,所以平等对待不可能是绝对的,毫无差别的。平等对待是相对的,合理的差别对待恰恰是平等原则所允许的。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能充分地显示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人民群众树立国家主人翁责任感;其次,它鲜明地反对法外特权,使得国家公务员特别是司法人员保持廉洁;第三,它鲜明地反对法外岐视,有利于贯彻执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第四,它要求人人严格依法办事,

【人教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优秀教案:第七课尊重自由平等第1框自由平等的真谛

自由平等的真谛 1 教学分析 【教学目标】 【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自由的意义、平等的含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教学难点:法治与自由的关系。 2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阅读教材第90页“运用你的经验”) 问题:结合三名同学的观点,说说你对自由的认识。(学生从不同的角度阐述) 教师总结:小蕊的观点是错误的。自由不是为所欲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大海的观点也是错误的。自由是有限制的,无限制的自由只会产生混乱。必要的限制是对自由的保护。无限制的自由,只会走向自由的反面,导致混乱与伤害。阿梅的观点是正确的。自由就是做法律不禁止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二、新课讲授 目标导学一:无法治不自由 活动一:小故事——断线的风筝 (阅读教材第91页的第一个“探究与分享”) 1.思考:(1)挣脱了束缚的风筝为什么“无力回天”?(2)如何理解自由应受到必要的限制? 提示:(1)风筝挣脱了线的束缚,失去了线的保护,自然“无力回天”。(2)必要的限制是对自由的保护。无限制的自由,只会走向自由的反面,导致混乱与伤害。 2.教师讲解:拥有自由,不仅能增强个人的幸福感,而且能激发每个人的活力,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繁荣。但是,自由不是为所欲为,它是有限制的、相对的。必要的限制是对自由的保护。 活动二:探究网络自由 (阅读教材第91页的第二个“探究与分享”) 3.查一查:请查阅我国对网络言论的相关法律规定,说一说网络世界自由的边界。 提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网络世界自由的边界是遵守道德和法律。 4.教师讲解:无论现实世界还是网络空间,自由都是法律之内的自由。自由主要指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就是我们享有的和正当行使的各项权利。 活动三:案例回放 福建省漳平市一俞姓男子与前妻因感情纠纷发生争吵后,迁怒于无辜市民,驾驶车辆高速冲进一处人行道,在人行道上横冲直撞,撞击多名行人及数辆摩托车后逃离现场。这起恶

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题目: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摘要:要不要和能不能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健康发展的大事。目前,法学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出现了不同观点,还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诸如怎样评价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是什么,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否意味着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已经消失等等。本文试就上述问题谈些粗浅看法。 关键词:法律、平等、法治社会、事实平等 正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1954年宪法曾经庄严地规定了这一原则。但从50年代中期,这一原则被当作资产阶级、修正主义的东西遭到批判,成为无人敢于问津的禁区。“文化大革命”中,这一原则又最终被从宪法中删除。1978年12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署名文章,12月22日具有历史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庄严宣布要保障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此开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大讨论。这是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大讨论这场思想解放运动的推动下,法学界所开展的第一次冲破禁区的大讨论。讨论一直延续到1981年。尽管在讨论中对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法律平等适用的范围,学者们有不同理解,但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大家的认识是一致的。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是资产阶级首先提出、并以宪法加以规定的民主和法制原则,但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一道,为废除封建特权、争取法律平等而浴血奋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旗帜上凝结着无产阶级的鲜血;在无产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运动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是一个贯彻始终的最低纲领。 2.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建立,消灭了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为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创造了经济基础和政治前提。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每个公民都应当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既不容许存在“无义务的权利”(即特权),也不容许存在“无权利的义务”(即役使)。 4.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当主张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追究和处理。 5.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各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以及公民个人具体情况的差别,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尚局限于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在非基本权利和义务领域,公民之间的差别依然存在,缩小以至消灭这种差别需要相当长时期的努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讨论,对我国的立法产生了直接的推动作用。1979年6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后制定的其他法律,特别是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明确地宣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场讨论也极大地激发了法学理论工作者冲破禁区、探索真理的热情,为法学领域其他重大讨论揭开了序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中,那么,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冉井富:平等一词,最直接的含义就是相同的情形相同对待。比如说,对于公务员的职位,大家都有权竞争,并且都根据一个既定的、合理的标准竞争,这就是一种平等;再比如,在买卖关系中,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强买强卖,这也是一种平等。当法律宣称并维护这种社会关系时,这就构成了法律平等。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解析

论文编号: 1112132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解析 专业: 姓名: 准考证号: 考试地区: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目录 引言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涵义 (2)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内涵。 (2) (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确立过程 (2) 二、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重要意义 (3)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符合法治的要求 (3) (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符合人权的要求 (3) (三)它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 (3) (四)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 (3) 三、理解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4)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 (4) (二)法律平等是相对平等而不是绝对平等 (4) (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涵盖了实体平等和程序平等 (5) (四)法律平等必须承认合理的差别待遇 (5) (五)在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时不能忽视社会的总体利益与整体要求 (6) (六)平等是一种权利能力的平等,而不是行为能力上的平等 (6) 结论 (6) 注释 (6) 参考文献 (7) 论文摘要 (9) 关键词 (9)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解析 引言 平等是和谐社会之基,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这一原则,基本法律和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如三大诉讼法中均规定了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是,随着不断出现的“同命不同价”、“教育权不平等”、“就业权不平等”等问题,使人们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存在很多理解上的偏差。本论文就针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的内涵的分析,来引导人们应该如何在现实中理解这一原则,从而让这一原则能贯彻的更彻底,进一步巩固法律在人们心中所树立的权威。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基本涵义 (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内涵。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际上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宪法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2]关于平等权的性质,胡锦光教授[3]认为其不但具有综合权利体系的性质,同时又有作为宪法指导原则的性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必须在宪法中有所反映才能彰显自己的地位。确立了其作为宪法基本权利是确立其成为宪法基本原则的一个重要基础。同时,如果平等权仅是一个基本权利而不是一项基本原则,就无法保持其完整性,也会影响它在众多基本权利中的指导意义。总之,对于权利性和原则性这两个方面,忽视任何一个都会造成对平等权性质的错误理解。那么,对于这一原则到底应该如何理解,我觉得应该包含一下的几方面内容。 1.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4] 2.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第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3.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总之,它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也即司法和守法平等,它包括公民享有权利与应尽义务的平等和适用法律的平等。 (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确立过程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在我国古代,就有过一些关于法律平等的观念和理论,例如,“法”字本身就包含有“平之如水”的含义;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法不阿贵”,“绳不绕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5]等等。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很早就产生了关于平等的观念。例如,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律应具有平等的品质[6];在西欧封建社会,基督教认为一切人都具有原罪上的平等,人人都是上帝的选民。但这些观念和我们现在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有很大不同。亚里士多德认为

二年级下册法制教育教案

安全法制教育二年级下册教案

授课班级:二(2)班 授课教师:蒋艳 安全法制教育二年级下册教案

授课班级:二(1)班 授课教师:刘下军 生活中处处离不开法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知道法律在规范人们的生活方面,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性,懂得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律保障。 2、能力目标:通过列举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和分析有关案例,师生共同探讨法律的作用,培养学生处理、运用社会信息的技能和思考、分析、理解问题的能力。 3、情感目标:感受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认识生活离不开法律;树立法制观念,做自觉守法、护法的好公民。 教学重难点:法律的作用;通过法律解决纠纷,协调关系。 课时安排:一课时 教学过程 一、教学导入

出示人一生不同时期所享受的权利(部分)及相关法律的材料,学生回答问题,让学生知道法律与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它伴随着人生的整个过程。简要谈话并引出主要问题:法律的作用。 二、新课过程 1、阅读课本内容;看动画小故事《老虎发威》和《保护未成年人》,故事分别提到了什么法律?简要说说其作用。 2、再列举与我们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简要了解其作用。 3、用填空的形式,让学生懂得法律在规范人们生活方面的作用。 4、用做选择题的形式,让学生正确理解“无规矩不成方圆”。 三、课堂小结 学生回顾刚才学习的内容,归纳并了解了生活中处处离不开法,了解了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教学目标: 1、法是人们的行为准则,法律面全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权,人人要遵守法律,无论谁违法都要依法追究责任,生活处处离不开法律。 2、体验法律的权威,从而树立平等的法律意识,学会尊重他人的人格与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对于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适用中的具体体现。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如果仅从字面上来理解,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的平等原则要求,即应是权利意义上的人人平等,它以形式平等为原则,反对结果平等和平均主义,但同时也应包括实质平等的内容。这种要求发端于人们对传统实质平等的深刻理解:对强者不能按其需要给予特权照顾,这里所称的“强者”就是在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多个方面居于社会强势地位的社会群体。而对于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也就是我们通常称之为的“弱势群体”,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分子,他们也应该享有权利和利益,如果我们对于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做到了充分的保护,这样一来就能更加的体现法律在发展过程中的以人为本的思想。 刑法总则除明文规定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外,这一原则的精神还体现在很多方面。从一般的法理来分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立法上的平等,立法平等指在刑事立法活动中,立法者平等地看待每一个公民,不能以身份、地位、贫富等因素在刑事义务和权利的分配上有所差别。二是指司法上的平等。司法平等是指对一切犯罪人在适用刑法时应当根据同样的法律,同罪同罚。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国刑法平等所强调的是反对特权和歧视,追求的是刑事司法在定罪、量刑、行刑方面的公正、不偏不倚。从刑法典条文的表述上看,我国刑法平等是一项司法原则,包括定罪、量刑和行刑的平等。但是,立法平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只是认为司法平等而不反映立法平等是不全面的,如果定罪、量刑和行刑没有统一的标准,那么,如何能真正做到司法上的平等呢?因为没有司法平等,立法平等也会失去它本来的意义。 平等是人类亘古不变的追求,也是刑法本身价值的体现,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还需要解决诸多问题,比如改革司法体制,保证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并且能够独立依法审理刑事案件;改革刑事审判方式,保证审判程序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改变执法观念,保证用平等的执法观指导刑法的适用等。作为法治的目标,平等的保护,平等的定罪、量刑、行刑是一个统一的过程,也是漫长而没有终点的,需要人们不断努力去实现的。

法本-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内容摘要 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价值之一,是法律正义、司法公正的核心要素和公民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自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规定“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以来,“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表达平等要求的措辞便相继进入世界上各先进国家的宪法。“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平等特权罪行法定定罪量刑

目录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 (3) (一)渊源 (3) (二)内涵 (3)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容实现 (4) 三、结语 (6)

论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此即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本文拟就如何正确理解该原则的内容谈一下个人看法,以期能为宣扬该原则理念,维护刑法尊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微尽绵力。 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渊源与内涵 (一)渊源 平等一词,《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含义有两个:一是指人们在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享有相等的待遇;二是泛指地位平等,如平等互利或男女平等。而现代政治法律用语上的平等,源于法语“EGAL”,原是用来描述事物具有“相同”性状的形容词。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家用“天赋人权”、“人人生而自由”、“人人生而平等”等主张,赋予该概念以人与人之间应该具有相同的社会政治法律地位的内涵。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著作中指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人意识到别人和自己是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作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同等对待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 追求政治法律上的平等是人类长久以来的夙愿。在我国,早在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就提出过“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在运用法律上应当“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太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而在西方,在力倡“自由、平等、博爱”的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17、18世纪开始成为一个得到社会普遍支持的政治主张和法治的基本原则。“在法律面前,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即“在权利方面,人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这一规定,终于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人类为之奋斗的理想变成了统治人类社会的神圣宪章。今天,这一原则业已成为了国际社会公认的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直是指导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1954年《宪法》、1979年《宪法》、1982年《宪法》中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以,尽管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以前没有关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明确规定,但强调刑法适用过程中必须“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一直是我们国家指导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1997年《刑法》的修订过程中,立法机关考虑到由于长期受封建思想影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实际上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往往还不能真正做到,故此在《刑法》中明文规定这一原则,有利于防止刑法适用中出现超越法律的特权,维护全体公民最基本的利益,所以,尽管“这个原则宪法已有规定,在刑法中再明确规定是有实际意义的。” (二)内涵 “一切人生来平等”,林肯的这句至理名言为世界各国各族人们推崇,然而,翻查历史,我们会发现,人类从未达到过绝对平等的状态。平等,是人类的理想,是和自由、公正同样至高的理想。金钱少的人希望得到更多的金钱,农村的人希望在城市里工作,诸如此类,其实是希望自己能够像他人那样生活,这便是对平等的向往。人类向往平等,源于现实存在的特权、歧视等不平等,因此,反对特权、抗议歧视成为平等要求的核心。 人类追求平等,是因为人类具有受到平等待遇的欲望。一方面,“当那些认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却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卑微感,亦即产生一种他们的人格与共同的人性遭到侵损的感觉。”另一方面,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使人们产生了这样一种意愿:对一切善的行为进行奖赏,对一切恶的行为进行惩罚,而且奖赏、惩罚的程度应当分别与善、恶的程度相均衡。因此,对一个人是奖赏还是惩罚以及如何奖赏与惩罚,不是取决于该人的地位、身份等,而是取决于其所作所为及其结果:相同的情形应

八年级政治:第七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教案

初中政治新课程标准教材 政治教案( 2019 — 2020学年度第二学期 ) 学校: 年级: 任课教师: 政治教案 / 初中政治 / 八年级政治教案 编订:XX文讯教育机构

第七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教案 教材简介:本教材主要用途为通过指导思想,使学生懂得做人的道理,了解社会,树立正确得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本教学设计资料适用于初中八年级政治科目, 学习后学生能得到全面的发展和提高。本内容是按照教材的内容进行的编写,可以放心修改调整或直接进行教学使用。 第七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一、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通过本课的学习,让学生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贯穿于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阅读,体验这一基本精神。 能力目标:懂得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让学生知道人的权利的平等性,即每个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也是平等的。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通过学习,让学生知道,在适用法律方面人人平等,既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也不允许任何歧视行为。知道未成年人获得法律的帮助的方式和途径;能够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教学重难点: 1、重点:让学生树立反对适用法律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特权现象和歧视行为。 2、难点:让学生理解权利平等与义务平等。 三、教学内容:本课共分两站 第一站: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站:适用法律一视同仁 四、教学时间: 2课时(机动1课时) 第一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站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站的学习,让学生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贯穿于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教学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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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八年级初二政治教案第七课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教案 第七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教案 教学目标 1、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贯穿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 2、知道人的权利的平等性,每个人权利与义务也是对等的。 3、知道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不允许任何人超越特权,也不允许任何歧视行为。 4、通过学习,使学生体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精神从而树立平等的法律意识,学会尊重他人的人格与权利。 5、当自己受到社会上的不公平歧视待遇对敢于运用法律武器反抗歧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学重点、难点 1、理解权利平等一义务平等。 2、反对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各种特权现象和歧视行为。 教学用具课本、教参、小黑板 课时安排2课时 第一站平等的权利与义务 教学目标 1、使学生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义; 2、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律精神的具体表现; 3、体验法律的权威,从而树立平等的法律意识,学会尊重他人的人格与权

利。 教学重点、难点 权利平等与义务平等 教学过程 一、目标导学 1、情景导入:请同学们说出“他、她、它”三者的区别是什么?由此引导同学们阅读“思想驿站”中的资料,思考:这段材料说明了什么?①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②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 2、板书课题:平等的权利与义务 3、出示学习目标,学生齐读或指定学生读 (1)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义; (2)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律精神的具体表现; (3)树立平等的法律意识,学会尊重他人的人格与权利。 二、自主学习 1、教师出示自学提纲: (1)阅读课本70页小字材料,分析说明了什么? (2)课本71页“知识链接”说明了什么? (3)为什么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分析课本72页,波洛克的名言: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①举例说明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表现在那些方面? ②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这种平等表现在几个方面? (5)什么是权利平等?什么是义务平等?

第七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教案

一、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通过本课的学习,让学生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贯穿于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阅读,体验这一基本精神。 能力目标:懂得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让学生知道人的权利的平等性,即每个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也是平等的。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通过学习,让学生知道,在适用法律方面人人平等,既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也不允许任何歧视行为。知道未成年人获得法律的帮助的方式和途径;能够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教学重难点: 1、重点:让学生树立反对适用法律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特权现象和歧视行为。 2、难点:让学生理解权利平等与义务平等。 三、教学内容:本课共分两站 第一站: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站:适用法律一视同仁 四、教学时间: 2课时(机动1课时) 第一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站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站的学习,让学生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贯穿于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同学们,“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一旦离开了人们服从法律的习惯,也就失去了命令人们服从的威力了。——(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人类的一个美好梦想。为了这一梦想,人类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的平等权利有了政治上和法律上的保障,经济的发展为实现平等提供了越来越强大的物质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不再是一个梦想。我们要学会珍惜自己享有的平等权利,认真履行我们所承担的义务,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讲故事:课本70页2000年发生在美国一次有趣的世纪之字评选活动。 学生想一想上面材料说明了什么? 教师总结:女性和男性一样平等的享有公民的权利。 二、新课学习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人类很早就有了平等的理想,但把平等变成现实,却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的刑法、民法等普通法律,都体现并维护这一原则。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表现。

《平等待人》教案

平等待人 〖教学目标〗 通过对学生生活中出现的不平等待人现象的分析,使学生知道人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正确认识、理解平等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培养学生在法律范围内正确行使平等权利的能力。 通过体验性参与活动,让学生体验和谐的共同生活需要相互尊重、理解宽容和相互帮助;并能运用宽容和理解的方法,在实际生活中友好地与人交往。 〖教材分析〗 1.逻辑分析 平等待人是一项基本美德。在生活中、在工作中、在学习中,每个人都渴望得到平等的待遇,渴望得到他人的理解、宽容和尊重。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却不是谁都可以做到平等待人、宽容待人的。我们在埋怨、抱怨他人对自己不够尊重、平等、宽容的时候,常常忽略了自己对待他人的态度。尊人者,人尊之;敬人者,人敬之。平等待人、尊重他人是人与人交往的基础。宽容是一项基本美德。宽容是一种博大,它能包容人世间的喜怒哀乐;宽容是一种人生境界,它能使人跃上新的台阶。培养学生以宽容的态度,平等待人是本课的核心目标。

本课共分为两站。 第一站:人人平等。 (1)主要是从法律社会的角度体会平等的含义。首先用八路军改称谓的事例引发对平等的思考。然后,分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学之间虽然家境的贫富、天分的优劣、成绩的好坏等有差别,但是在人格上是平等的,不能以贫富贵贱智愚论人。要在法律范围内正确行使平等权利。 (2)平等是人际交往的前提和基石。让学生明确平等待人的重要作用,以及怎样做才能做到平等待人。着重介绍“尊重”。对他人的尊重既是文明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人与人交往的基本原则。对他人尊重,就是尊重自己。 第二站:相互宽容。 首先以贴近学生的事例引入,激发对“是否需要宽容待人”的思考。然后,重点介绍:理解和宽容是与人交往的重要品质。宽容是一项重要的美德,它要求能以博大的心胸对待他人。同时强调,宽容不是无限制的,要以法律和道德为底线。学生理解宽容的重要作用并不难,难的是如何在实践中真正成为宽以待人的人。 图示: 平等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平等是交往的前提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曾经提出过,是由清末民初的进步思想家从西方传入中国的。这一原则在中国第一次被规定在宪法中,是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临时约法》。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也一直肯定这一原则。1931年11月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一次将这一原则规定下来:“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954年,法律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但上世纪50年代后期,人们给这一原则戴了两顶帽子:一是认为这是资本主义的法制原则,我们不能用;二是认为这一原则没有阶级性,是主张“革命与反革命讲平等”。这一原则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成了批判的对象,因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均取消了这一原则。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重新写入宪法。实践证明,不能说凡是资产阶级提出来或使用过的概念或口号,就都不能使用。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主体 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例如我国宪法)都规定,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少数国家的宪法(例如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者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在第二种情况下,不言而喻,法律平等的主体不仅仅是公民,而是所有的人,即包括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在内。在第一种情况下,从字面上看,法律平等的主体是所有公民,不包括外国人在内。事实上,法律平等并不限于本国公民,只是因为宪法是国家法律,主要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才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并不妨碍外国人也享有平等权利。 法律平等的主体应该是人而且可以是所有人,而不以本国公民为限。因为平等是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而且平等权本身也不是绝对无差别的权利,它并不禁止或反对合理的差别,如果因为国籍的差异,有必要设立合理的差别,可以另以法律作出差别之规定,所以,平等权之主体,没有必要把外国人排除在外。《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第2条)“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面前的人格。”(第6条,)现代国家往往通过国际条约承认外国人可以享受与本国公民相同的自由权利和经济权利,在这个范围内,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公民平等的权利。而且,不少国家的国内法也承认外国人可以享有公权以外的自由权利,以及不损害国家利益的经济权利。尤其是在WTO中,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外国人和其他外国人平等,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外国人和本国公民平等。由此可见,至少在私法的范围内,国民待遇原则已得到了比较普遍的承认和遵守。因此,在不妨碍国家利益的条件下,平等权对外国人也可以适用。总之,应该认为各国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而不要拘泥于宪法条文所使用的文字。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两重属性和两大特点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两重属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有权利和原则两重属性,既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又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但是,应该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两重属性不是并列的,而是有先后主次的,权利是第一位的,原则是第二位的。

【配套K12】第七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教案

第七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教案 第七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教案 【教学目标】 、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这一原则贯穿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 2、知道人的权利的平等性,每个人权利与义务也是对等的。 3、知道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不允许任何人超越特权,也不允许任何歧视行为。 4、通过学习,使学生体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精神从而树立平等的法律意识,学会尊重他人的人格与权利。 5、当自己受到社会上的不公平歧视待遇对敢于运用法律武器反抗歧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学重点、难点】 、 理解权利平等一义务平等。 2、 反对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各种特权现象和歧视行为。 【教学用具】

课本、教参、小黑板 【课时安排】 2课时 第一站 平等的权利与义务 【教学目标】 、使学生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义; 2、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律精神的具体表现; 3、体验法律的权威,从而树立平等的法律意识,学会尊重他人的人格与权利。 【教学重点、难点】 权利平等与义务平等 【教学过程】 一、目标导学 、情景导入:请同学们说出“他、她、它”三者的区别是什么?由此引导同学们阅读“思想驿站”中的资料,思考:这段材料说明了什么?①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②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 2、板书课题:平等的权利与义务 3、出示学习目标,学生齐读或指定学生读 (1)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义; (2)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律精神的具体表现;

(3)树立平等的法律意识,学会尊重他人的人格与权利。 二、自主学习 、教师出示自学提纲: (1)阅读课本70页小字材料,分析说明了什么? (2)课本71页“知识链接”说明了什么? (3)为什么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分析课本72页,波洛克的名言: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①举例说明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表现在那些方面? ②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这种平等表现在几个方面? (5)什么是权利平等?什么是义务平等?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关系? (7)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其中哪些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2、学生根据自学提纲,阅读教材70—74页,逐一找出自学提纲问题的答案;做好圈点批划标记,作好回答问题的准备。时间10分钟。 三、合作探究 、课本72页“各抒己见” 2、课本74页“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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