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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解析(基础知识点)

刑事案例解析(基础知识点)
刑事案例解析(基础知识点)

刑法的基本理论

刑法的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根据自己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后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给予何种刑罚处罚,都必须明文规定在刑法条文中。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1、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含义

这一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4条)

具体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出身、地位、职业、性别、财产状况、贡献大小、资格、业绩等,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2、该原则的体现

1、定罪上的平等;

2、量刑上的平等;

3、行刑上的平等。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概念

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重的罪,就应承担多重的刑事责任,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所以又称之为罪刑均衡、罪刑相称原则。

三、刑法适用效力

刑法适用效力即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包括刑法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都不适用本法。

(2)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4)普遍管辖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

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士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使身在国外,也仍然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按照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也不论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国或何国公民的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只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中国公民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不予追究。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犯罪、犯罪构成

一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犯罪的基本特征(通说):

一是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1、社会危害性—指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不可能或危害不大的不是)

2、社会危害性的轻重主要决定于以下方面:

第一,决定于行为侵犯的客体

第二,决定于行为的方式、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第三,决定于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3、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注意的问题

坚持历史的观点、全面的观点、本质的观点,

二是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三是应受刑罚处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不应罚与不需罚区别)

犯罪的上述三个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紧密结合的,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

(一)犯罪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

在各种具体犯罪中带有共性的这些问题,经理论的提升,就成为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

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的表现。

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特定的犯罪目的。

三、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是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之一。

它的主要特征是:

(一)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三)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一般分类

按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的层次的不同,分为:

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整体。它反映着犯罪的一般本质和共同属性。

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章、节客体)

3、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是区别界限的关键。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

犯罪对象的主要特征是:

(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四、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人的外在行为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是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内容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对象等。

(一)危害行为

无行为则无犯罪”,行为居于基础性地位。

(一)危害行为及特征

1、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或静止。

2、危害行为的特征

A、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动静。

B、危害行为是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身体动静。

(睡梦中、精神错乱状态、不可抗力、受强制状况下的行为不是)

C、危害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D、最后,危害行为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1、作为—就是行为人用积极的身体动作去实施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分类:按照行为人是否借助于外力来划分

一是自身的作为:即行为人只依靠自身的一系列积极的动作与举止所进行的作为。

二是借力的作为:即行为人借助工具、利用动物和自然力,甚至利用别人的行为帮助自己所实施的作为。

2、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的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这是不作为成立的条件。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承担的义务。(特定时间、职务范围)

(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违法、犯罪、合法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4)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

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不为一定的行为,“应为而不为”。

但某些情况下在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往往有积极的身体活动。判断关键在于是否与负有特定法律义务相联系。

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

五、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简称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一般要件有两个:

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2、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1、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意义:主要解决不同年龄段的人刑事责任的有无问题,同时还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从宽处罚原则。因此,研究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对于正确定罪量刑,都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立法划分

刑法第17条专门规定: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亦称绝对无责任年龄时期,是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依法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17条规定为不满14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亦称相对有责任年龄时期,是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部分危害行为依法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第17条第2款: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对自己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是8种行为而不是罪名,如撕票行为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又称完全负责任年龄时期,是自然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依法全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根据犯罪特点采取两原则。

(1)从宽处罚的原则:

第17条第2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排除死刑的原则:第49条

实践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问题。

二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年龄界限问题。

三是跨责任年龄阶段犯罪的认定问题。

2、精神病人无责任能力的认定采用两种标准相结合

(1)医学标准(生物学标准):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区别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2)心理学标准(法学标准):是指从心理学看,患有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于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触犯刑法的行为的能力。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的精神障碍人。

大多数并不因精神障碍使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丧失或减弱。

少数情况下,也可成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甚至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从而导致其刑事责任的减免。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亦称减轻(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是介于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与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的中间状态的精神障碍人。

3、生理功能丧失

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生理醉酒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两种情况。现代医学与司法精神病学以为,生理性醉酒即普通醉酒不是精神病,病理性醉酒则属于精神病状态。

六、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它是行为人的心理态度。

第二,这种心理态度针对的是一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犯罪的主观方面所涉及的问题:

1、行为人的罪过:犯罪的故意与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

2、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犯罪的目的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选择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所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但却影响量刑。

二、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指的是一类犯罪的统称。

犯罪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包含两项内容:

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认识因素;

二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认识的内容:即“明知”的内容:

一是对行为性质的认识。(违法性认识争议较大)

二是对行为结果的认识。

三是对其他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

2.认识的程度:即“明知会发生”的含义。

一是明知+必然发生

二是明知+可能发生。

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要引起的危害结果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1、希望:表明行为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这种犯意明显而坚决;

2、放任:表明行为人虽不追求但有意纵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这种犯意较为模糊而随意。意义:两者体现出来的主观恶性程度有所不同

关系:两者是犯罪故意成立的两个有机联系的因素,缺一不可。一个是前提、基础,一个是发展。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不同,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必然、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构成因素有二:明知会+希望

一是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是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2、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

构成要素有二:明知可能+放任

犯罪过失

刑法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三)犯罪过失的概念

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犯罪心理态度。

犯罪的过失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的实际认识与认识能力不一致

行为人具备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事实上在行为时却没有认识到,或者虽然已经认识到,但对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却作出了错误的估计和判断,认为危害结果可以避免。

2、行为人的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不一致

行为人主观上对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反对、排斥,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缺乏注意、轻率行事造成的。

(四)犯罪过失的类型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亦称无认识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

它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

应当预见:预见的义务+预见的能力

是区别于意外事件的关键所在。

预见的义务:指国家和社会向行为人提出的要求其在行为时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一般由法律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或根据共同生活准则或生活经验来确定。

预见的能力: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现实条件和实际可能性。(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

二是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没有预见到”,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当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并不是说他平时就不了解。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亦称有认识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度。

有两个特征:

一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

二是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但未能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意志因素)

轻信能够避免,包含以下三层意思:

(1)相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即持否定态度。

(2)有一定的实际根据。

(3)根据并不充分、可靠,过高地估计了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根据,以至于最终还是发生了危害结果。

此外,在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时,还应将其与间接故意区别开来。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1、概念(20条)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性质: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合法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必要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的意义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第一、防卫意图(主观条件)

1、正当防卫意图的内容

防卫意图: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因此,防卫意图可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防卫认识: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

(2)防卫目的: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2、不具备正当防卫意图的几种情况

某些行为,从形式上看似乎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由于主观上不具备防卫意图,因此,其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

(1)防卫挑拨。故意地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

(2)互相斗殴。是指参与者在其主观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所实施的连续互相侵害的行为。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4)偶合行为

第二、防卫起因(客观条件之一)

正当防卫的起因: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

1、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存在

2、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

3、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

4、不法侵害是真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推测的,否则属于假想防卫。

第三、防卫对象

防卫对象:主要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

1、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可否实施?

2、对动物侵害的防卫问题。

3、防卫第三者情况处理:

(1)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的,应以紧急避险论;

(2)出于侵害之故意的,应以故意犯罪论;

(3)出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但主观上具有过失的,应以过失犯罪论。

第四、防卫时间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已经发生并且尚未结束

1、已经发生:一般是指不法侵害已经着手实施,但还应包括侵害已经直接面临不可避免的状态。

2、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防卫人可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

以下情况应认为已经结束,不得再实行正当防卫

第一,不法行为已经结束,结果已无法挽回;

第二,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

第三,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或已丧失侵害能力。

违反防卫时间条件的称为防卫不适时。

两种形式:

(1)事前防卫: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处于预备阶段或犯意表示阶段)的时候所采取的所谓防卫行为。

(2)事后防卫:指不法侵害终止以后,对不法侵害人的所谓防卫。视情况按故意或过失、意外处理。

?第五、防卫限度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一般认为,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所必需为标准。同时,在手段、强度上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否则,属于防卫过当。

可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1、不法侵害的强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

3、不法侵害的权益。

以下情况不是防卫过当

第一,轻微超过必要限度

第二,造成一般损害的不成立防卫过当,只是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伤,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

第三,不存在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损害的情况。

第四,关于防卫过当的必要限度不适用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特殊防卫、无限制防卫)。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1、防卫过当的概念

防卫过当: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排除直接故意说: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般是过失,但不排除间接故意。

3、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定罪: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定罪。

量刑: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从主观上看,具有防卫动机,主观恶性小。

(2)从客观上看,只对其不应有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量刑时应考虑以下情节:

过当程度、防卫动机、权益性质、罪过形式

4、特别防卫

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就是所谓的特别防卫、无限制防卫、无限度防卫、无过当防卫等。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之外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二、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第21条)

1、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实施的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2、紧急避险的意义

公民在权益遇到危险时,有权损害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所以,紧急避险对于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是、避险起因

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危险主要来源:

1、人的行为: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

2、自然界的力量:如火灾、洪水、山崩、地震。

3、动物的侵袭:如牛马践踏、猛兽追扑等。

4、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假想避险,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解决原则。

二是避险意图(主观条件)

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即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三是避险对象

避险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一般指财产权和住宅权,不包括他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

损害的对象不同,是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

四是避险时间

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依法负刑事责任。

五是避险限制

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唯一选择)

这也是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之一。

六是避险限度

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其标准是: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七是避险禁止

第21条第3款: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因为在发生紧急危险的情况下,这些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履行其特定义务,而不允许以紧急避险为由临阵脱逃,玩忽职守。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刑事诉讼法

1、诉讼

(1)、诉讼的含义

在汉语中,诉讼一词最初并不连用,许慎撰《说文解字》认为:“诉,告也”;“讼,争也。”诉讼,通俗指打官司。

(2)、诉讼的特点

诉讼源于社会冲突。

诉讼是诉讼基本上是一种“三方组合” 。

诉讼是法院主持下依法解决纠纷的过程。

(3)、诉讼的分类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依据:纠纷的性质与实体法的规定

3、刑事诉讼

(1)、刑事诉讼的含义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刑事诉讼即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仅指刑事案件起诉至审判的诉讼程序。

广义的刑事诉讼其程序可分为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

(2)、刑事诉讼的特征

①刑事诉讼是法定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②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诉讼当事人(刑事被告、附带民事原告和被告,在我国还包括刑事被害人)和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的参与下进行的。

③刑事诉讼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4、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就是由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法在刑事诉讼中承担一定诉讼职能的国家执法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通常称为公检法机关。

一、公安机关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和组织体系

1、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

2、组织体系

公安部-公安厅(局)-公安处(局)公安局-公安分局

公安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双重领导)

(二)公安机关的职权

1.立案权。2.侦查权。3.执行权。

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2、组织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侦查权。2.公诉权。3.诉讼监督权。

三、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

1、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2、组织体系: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

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

(二)人民法院的职权

1、立案权

2、采取强制措施权

3、庭审裁判权

4、执行权。

四、刑事诉讼中其他专门机关

1、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的安全保卫机关。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内部设立保卫部门。

3、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4、为了加大对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国务院于1998年批准设立了专门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经过侦查的自诉案件;

2、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3、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5、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利用职权实施的③其他④重大犯罪案件⑤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逐级上报,检委会讨论,10日内决定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例外:公诉的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条件:

(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2)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刑法学知识点归纳

刑法学知识点归纳 一、总则部分 1、刑法的概念、分类、性质、任务和功能 2、刑法的解释 3、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复习) 4、刑法的适用范围(重点复习) 5、犯罪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 6、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分类(重点复习) 7、犯罪课题与犯罪对象 8、危害行为的概念 9、不属于危害行为的几种情况 10、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11、不作为的分类 12、危害结果的概念、分类 1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14、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重点复习) 15、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重点复习) 16、论单位犯罪(重点复习) 17、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18、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19、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20、简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21、正当防卫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22、紧急避险的概念、成立要件 23、无防卫动机的情况(重点复习) 24、防卫过当的成立要件及处罚原则(重点 25、特殊防卫的概念与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26、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概念、法律规定、成立要件、处罚原则 27、犯罪未遂的分类(问答或名词辨析) 28、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29、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各自的特征、处罚原则(重点复习) 30、共同犯罪的形式(问答或名词辨析) 31、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各自包括?32、继续犯的概念、特征以及与状态犯、即成犯、接续犯的区别(重点复习) 33、想象竞合犯的概念、特征及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34、结合犯与集合犯(重点复习) 35、惯犯与连续犯(重点复习) 36、连续犯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 37、连续犯与继续犯(重点复习) 38、牵连犯、吸收犯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 39、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问答或辨析) 40、刑事责任的根据(问答) 41、刑罚的目的(重点复习) 42、罚金的执行与缴纳(问答) 43、剥夺政治权力刑(问答) 44、没收财产与罚金 45、非刑罚处理方法(问答) 46、量刑的原则(问答) 47、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 48、累犯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49、自首的成立条件(重点复习) 50、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重点复习) 51、缓刑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52、假释的成立条件(重点复习) 53、追诉时效的延长(问答) 54、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问答) 55、法定刑与宣告刑 二、分则部分(主要以罪名的比较为主) 1、罪状的概念、分类 2、事后抢劫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3、斡旋受贿概念、成立条件(问答) 4、如何理解公共安全?(重点复习) 5、法条竞合的概念、特征、处罚原则 6、间接走私的类别(重点复习) 温馨提示: 1、考试中往往会出现诸如比较两个相近的罪名的比较题或论述题,但两个罪名之比较未必各项均有不同,故我们应当按顺序逐一比较,相同点亦需做出说明,不同点则是重点比较之处。

(完整版)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注意: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61 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周岁的人不犯16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14周岁的人,3、不满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1.罪状和法定刑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中的种类和幅度 2.分裂国家罪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抗拒中央统一领导,割据一方或制造民族

矛盾,破坏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国家安全-国家的统一。○2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3.间谍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

○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3、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 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4.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计算机犯罪侦查知识点

A构成何种犯罪 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刑法》第286条的规定,①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 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③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3、以计算机作为工具实施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87条的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 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盗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据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本条所规定的计算机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系统的特征,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犯罪。 B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侦查的方法 侦查流程:1)现场勘查现场是证据的主要来源,通过对现场进行仔细的勘查,确定计算机犯罪的有形现场和无形现场,获取充实的证据,对于案件的破获起到了关键的作用。2)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确定是否立案,在掌握了证据的基础上,初步对案情进行判断。3)分析案情,制定侦查计划。4)询问证人,调查访问与讯问。5)扣押、鉴定证据。6)缩小侦查范围,确定犯罪嫌疑人。7)破案,侦查终结。 侦查重点:1)日志文件分析2)电子文档对比查询3)IP定位4)电子证据的提取和保全5)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 侦查难点: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的侦查难点主要是如何确定、提取入侵的电子证据,即使提取出电子证据,无法判断电子证据的正确与否。在实践中,直接证据往往被不同程度的破坏和删除,这一方面要求对直接证据进行恢复和掌握,另一方面也要求我们以作案程序为基础,从环境条件、技术条件等情况综合分析,建立以电子证据为核心的间接证据系统。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侦查的方法 1、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功能或数据 侦查流程:1)现场勘查2)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确定是否立案。3)分析案情,制定侦查计划。4)询问证人,调查访问与讯问。5)扣押、鉴定、解密数据。6)聘请专家组进行侦查试验。7)综合分析,确定作案人。8)侦查终结。 侦查重点:1)从技术上寻求突破,即使发现犯罪手段2)侦查实验3)获取间接证据 侦查难点:如何找到电子证据,以证明案件的发生。 2、非法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侦查流程:1)现场勘查2)立案。3)访问、询问证人。4)收集证据、初步分析。5)综合分析,确定作案人。6)破案,侦查终结。 侦查重点:1)破译源代码2)获取间接证据3)要熟练运用各种传统侦查手段 侦查难点:查找证据 三、计算机作为工具实施的犯罪侦查的方法 1、盗用网络设备及各种资源 侦查流程:1)现场勘查2)立案。3)询问证人,调查访问。4)分析案情。5)侦破案情,案件侦查终结。 侦查重点:要重点检查和发现跳板程序和相关日志文件 侦查难点:侦查人员应找到确凿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2、侵吞公私财产 侦查流程:1)现场勘查2)立案。3)分析案情。4)询问证人,调查访问。5)分析案情,

刑法必背五大知识点

1、罪名问题。 分则条文的理想结构包括罪状、法定刑以及罪名三部分,但我国刑法分则基本上没有显示出罪名(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见后附表格),鉴于这些罪名的表述又具有法定性和统一性,所以大家要注意具体罪名的准确表述,不能按照分则条文的意思自己总结,建议大家一边对照分则条文,一边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法定的罪名标注在所对应的条款前,这样在以后翻看刑法条文时,这一条到底规定了什么罪名、有几个罪名、是否为选择性罪名等就一目了然了。 2、法定刑问题。 我国刑法对法定刑的设置采取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那么作为刑事责任具体体现的法定刑是否需要记忆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一般而言是不需要记忆的而且你也不可能完全记忆,司法考试也没有直接考察法定刑的先例,但对于某些非常重要的罪名之法定刑如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贪污受贿罪等法定刑记忆一下还是有必要的,可以帮助你界定这些常见案件的追诉时效是多少、有助于你搞清楚是否为加重构成、有助于你在分析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时明确何者为重罪等等。 3、刑法修正案问题。 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刑法典先后作出六次修改,有个六单行法律文件(一个补充规定和六个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修改了刑法第190条、增加了“骗购外汇罪”;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一)》的主要内容是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第八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进行了修正;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是对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正,将其修订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即刑法保护的对象由原来的耕地扩大至耕地、林地等农用地;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是以修改和规定恐怖性犯罪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两个新罪名,扩大了第191条洗钱罪的对象(增加了恐怖犯罪活动)。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的犯罪形态由原来的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明确了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幅度、增加了“非法雇用童工罪”和“枉法执行裁判罪”。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信用卡犯罪,增加了第177条之一,同时修改了第196条。此外,关于军人犯罪,第369条增加了一款。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更是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多个罪名,主要涉及妨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方面的一些个罪及渎职罪方面的内容。这是在08年刑法中应当高度注意的一个变化。 4、关于刑事立法解释的掌握。 刑事立法解释同样是由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同刑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已经有9个立法解释:如对93条第2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内容的解释;对228条等土地犯罪解释;对294条“黑

公安基础知识(重要知识点)电子版本

公安基础知识(重要知 识点)

1,公安机关任务的分类: 从时间上分,目前任务和长远任务 从范围上分,局部任务和全局任务 从层次上分,基本任务和具体任务 2,公安机关权力的特点:法定性、强制性、特许性、单向性 3,公安机关职责的特点:法律性、政治性、行政性、有限性、责任性 4,治安行政处置手段包括:命令、禁止与取缔、许可(审核批准、决定、登记、颁发证照、指挥) 5,治安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方的许可证,可以附加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6,治安行政强制权的种类:强制传唤、强制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人、盘问检查(留置时间自带到公安机关之时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继续盘问的情形: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物品肯是赃物的。) 7,公安机关紧急状态处置权包括: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紧急排险权、管制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可在一定区域内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采取交通管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现场管制)、戒严执行权(戒严:一般是指因战时或平时面临重大紧急事件为维护政治稳定所采取的非常措施。戒严,涉及地区大小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作出决定。戒严期间可以再戒严地区采取交通管制、宵禁等管理措施) 8,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 (1) 公安领导工作,是公安机关行政首长领导工作。主要有政治领导工作、行政领导工作、业务领导工作。 (2) 公安秘书工作, 主要是指公安秘书行政工作和公安对策研究工作。组织实施领导决策、为各项任务的完成进行督促检查、为领导提供信息咨询、协调各项工作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 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 可以附加没收财产 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 危害国家安全罪: 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 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 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 处罚比一般的严厉 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 102-113 ,12条文,12罪名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 主体:我国公民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 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 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 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 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 主观方面:故意 叛逃罪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 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非法提供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刑法知识点整理

刑法 知识点整理 政 法 大 学 苏 惠 渔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概述: 研究对象:刑法学是以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广义刑法学:研究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切问题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的原因与刑事对策、形式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等; 狭义刑法学:研究实体性法规范的学科。 我国刑法学研究对象: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刑法的基本原理和有关论述; 2、我国刑法的本质、任务、制定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3、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各种犯罪形态以及定罪原则与方法; 4、刑事责任尤其是刑罚的本质、功能、种类、适用原则与方法; 5、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刑事责任; 6、有关刑法的立法与司法解释、执行刑法的实践经验与问题以及刑法的适用规律; 刑法学与临近学科: 刑事诉讼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学劳动改造学中国刑法史学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 研究刑法学的意义: 1、对刑事立法具有指导作用; 2、对刑事司法具有指导作用; 3、对繁荣法学具有促进作用; 刑法学的体系: 刑法学体系的概念与建立依据: 概念:研究犯罪与刑事责任的理论学说体系(刑法学体系与刑法体系基本相同); 建立依据: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 2、以中国实际为依据; 3、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主线; 4、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为原则;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根本方法: 1、阶级分析的方法; 2、历史的、发展的观点研究刑法; 3、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研究刑法; 具体方法: 1、注释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逐句分析、解释使刑法的意义得以明确的方法。也成分析 研究法; 2、历史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历史的分析与未来的展望,弄清刑法的来龙去脉,了解刑 法的动向的方法;

2017刑法知识点总结(简洁版)

刑法考点总结(简略版) 总则部分: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2.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 ①国内犯:属地管辖; ②国外犯: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2)时间效力:溯及力:禁止溯及既往(我国采纳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犯罪论 1.刑法概说 (1)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分类 2.犯罪构成 (1)违法性: ①危害行为: A.刑法禁止的行为不是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任何身体动作,而是在客观上可能侵犯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B.作为与不作为危害行为; C.持有行为 ②行为对象: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组织 ③危害后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A.分为:侵害犯与危险犯 B.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a.意义:影响罪数的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 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b.特点:共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特殊性: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都具有特殊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 c.认定:合法则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 ④特定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 ⑤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都属于违法阻却事由。 (2)责任性: ①故意/过失: A.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所有的客观构成要件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

刑事侦查知识点

《刑事侦查》治安专业知识点 1、刑事侦查工作的概念,刑事侦查工作是公安机关依据法律和国家赋予的权力,运用各种侦查措施、手段和刑事科学技术,发现、控制、揭露、证实刑事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 2、刑事侦查的构成,刑事侦查人员、刑事犯罪案件、刑事侦查对策、刑事犯罪信息、侦查技术装备。 3、刑事侦查的任务,侦查破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防控犯罪,制止减少刑事犯罪发生。 4、刑事侦查的方针,依靠群众—刑侦工作的基础;抓住战机—侦查破案的关键;积极侦查—侦查的基本要求;及时破案—侦查的最终目的。 5、刑事侦查的原则,党委领导;群专结合;依法办案;快速反应;侦查协作;保守秘密。 6、刑事侦查措施的概念,刑事侦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在同刑事犯罪斗争中,依据法律、法规所采用的具体方法,是侦查活动达到侦查目的必须借助的专门工具。 7、侦查措施的分类,分为常规措施、紧急措施、重大措施、秘密措施、强制措施、防范措施。 8、常规措施,包括现场勘查、摸底排队、调查询问、侦查实验、公开搜查、公开辨认、侦查讯问、专案侦查。 9、紧急措施,包括通缉通报、追击堵截、控制销赃、解救人质、警犬追踪搜索。 10、重大措施,并案侦查、专项斗争、破案战役、办案协作。 11、秘密措施,内线侦查、秘密辨认、秘密逮捕、外线侦查、技侦手段。 12、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3、防范措施,阵地控制、电子监控、刑嫌调控、联防堵卡、技术预防。 14、调查询问的作用,查明案情,获取线索,搜集证据,核实口供。 15、调查询问的地位,是一项最基本的侦查措施,是运用量最大的侦查措施;是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侦查员必备的基本功。 16、调查询问的定义,调查询问是指侦查人员运用公开和秘密的方式,对事主、被害人、知情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发现犯罪线索、获取证人证言,以证实犯罪的一项基本侦查措施。 17、现场访问与案件侦查过程中的调查询问的差别,(1)现场访问是初步了解情况,发现线索的过程。第一,现场访问是在现场勘查阶段进行的一项调查询问工作;第二,现场访问的地域范围较为固定,一般在现场周围地域进行;第三,现场访问时间性较强,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尽快获得对采取紧急侦查措施有利的线索;第四,现场访问的形式只采取公开调查的形式进行。(2)调查询问是有重点、有针对性的深入调查。 18、“七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物、何果。 19、调查询问的方式,包括公开调查询问和秘密调查询问。 20、公开调查询问,包括走访、开座谈会和约谈。 21、秘密调查询问,包括化装查访和委托代询。 22、调查询问的步骤,(1)询问前的准备包括了解询问对象、确定询问顺序、确定询问地点、确定应该邀请参加询问的人员。(2)询问的实施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稳定情绪,转化思想;告知法律,明确义务;广泛提问,自由陈述;重点提问,具体回答。(3)制作笔录并录音。(4)甄别询问材料。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

学刑理整点识知法.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 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 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 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 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 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3(.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 【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刑法知识点整理.

1、不作为犯的定罪问题: 丢失枪支不报罪 ,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因此,该罪是一种法定不作为犯罪。 偷税罪 ,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等手段,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以及缴纳税款后,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这些行为里面,既有作为也有不作为 , 因此偷税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遗弃罪 ,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情节恶劣的行为。“ 拒绝扶养” ,是指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如不提供经济。遗弃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变成自己所有。拒不退还只是表明行为人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而据为己有的方式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因此侵占罪既可以是作为犯罪,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 窝藏罪与非法持有枪支罪 窝藏罪 ,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窝藏行为的特点是妨害公安、司法机关发现犯罪的人, 或者说使公安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 因此, 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地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非法替他人保管枪支的行为,也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罪。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大红本) 第一章刑法概说(非重点)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第二节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客体(非重点)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单位犯罪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犯罪故意

第三节犯罪过失 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第六节认识错误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 第二节正当防卫 第三节紧急避险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 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 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 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数罪的类型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非重点) 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节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刑罚的功能 第三节刑罚的目的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非重点)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

刑诉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 1.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有哪个机关负责? 公安机关 2.制定刑诉法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宪法 3.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刑诉法规定实行什么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 4.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案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外交途径 5.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几种?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6.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哪些人到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7.依照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管辖分为哪两类? 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8.什么是立案管辖? 就是公、检、法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9。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哪个机关立案管辖? 国家安全机关 10.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1.什么是自首? 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12.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一般要经过哪几个阶段?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13.任何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都必须经过哪个阶段? 立案 14.什么是侦查 就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15.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多少人? 两人 16侦查人员在什么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17.对妇女身体的检查应当有哪些人进行? 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18.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经谁的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公安局长 19.在进行侦查实验时,要禁止什么行为? 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20.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什么?

刑事诉讼考点笔记整理

一、概述 1.审判组织(考选择) 审判组织,指法院审判案件的具体组织形式,包括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独任庭,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简易程序、三年以下) 合议庭,由审判人员数人根据合议原则建立的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合议庭是一般,独任是例外)人数:单数。表决原则:少数服从多数。 人员:(1)审判长:主持和组织合议庭的活动并指挥法庭审判的进行。 (2)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享有同等权利,但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为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该原则的内容之一就是法庭成员不可更换。对于法庭成员因故不能继续审理的,应当由始终在场的候补法官、候补陪审员替换之。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官、陪审员可以替换,则应重新审判。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是由其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想基层人民法院推荐,非从成年公民中随机选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 职能: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处理其它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三)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四)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五)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六)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基本原则 1.无罪推定 (1)含义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其无罪。 与无罪推定理念相关的制度内容—— (1)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2)控方举证、证明标准高(3)一审疑罪从无 2.刑诉#15;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受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管辖 1.立案管辖(选择题,和其他知识点结合) (1)公安机关立案受理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立案受理。(2)检察机关立案受理的案件:(1)贪污贿赂案件。→检察院下辖反贪局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下辖反渎职侵权局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

刑分重点罪名总结 第二十四章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基本特征(构成要件): 1、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可以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财产权和公民人身权。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不必要求行为一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2、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既可以是对被害人使用,也可以对其他第三人使用。 3、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如果处于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务拿走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赎罪并罚。 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赎罪并罚。 (二)抢夺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16岁以上。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对象仅限于动产。 (三)聚众哄抢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敲诈勒索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行为人自己的财物,也可以成为行为

刑法中最容易混淆的一些知识点

刑法中最容易混淆的一些知识点,司考出题人考倒大家的诀窍 1、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本条的紧急避险不要与第20条正当防卫的内容相混淆,二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他人的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一种危险,包括自然灾害等非人为的损害。 (2)限度条件。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或等于所要保护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能等于更不能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3)限制条件。紧急避险要求必须是不得已的,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而采取的。而正当防卫则无此要求。 (4)对象条件。正当防卫要求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而紧急避险则可以是无辜的第三者,二者损害的对象是有原则区别的。 2、正当防卫没有类似第21条第3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限制,即主体条件的限制 3、《刑法》第295条的传授犯罪方法罪与教唆犯罪的区别:教唆犯仅仅是起意犯,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则是将具体的实施某种犯罪的方法、技巧传授给他人,至于是否有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目的在所不问。再者,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有其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 4、不要把法律明确规定的以教唆的方法实行的犯罪当作教唆犯。如《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刑法》已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即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而这种教唆行为不同于教唆犯。 5、管制犯所遵守的几项法定义务与第75条规定的缓刑犯、第84条规定的假释犯应遵守的法定义务不要弄混,因为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都属有一定人身自由的不在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其在行刑期间所应遵守的法定义务具有极大的相似性:本条款的第(一)、(三)、(四)、(五)项内容与第75条、第84条基本一致,而最大的不同在于本条款的第(二)项是后二条所没有的,也就是说,言论等“六大自由权”是否被剥夺是管制犯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总结(大题)Down 第一章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 1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共同点和区别 ①诉讼之所以会发生、会引起,都是因为有可以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某种事实存在 ②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案件的原告和被告 ③诉讼必须有国家法机关的参加、主持进行和对案件作出裁决 ④诉讼也要有其他诉讼参与人 ⑤诉讼应当依法进行 ⑥刑事诉讼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最主要、最明显的差别在于它们所要解决的实体问题和所依据的实体法不同。刑事诉讼解决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问题,所依据的实体法是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所依据的实体法是规定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方面内容的法律和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 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①它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制定的 ②它是为惩罚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秩序服务的 ③它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靠群众和便利群众的 ④它是贯穿着社会主义民族精神,反映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的 3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 ①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不同的是前者解决的是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后者解决是刑事诉讼的实体问题 ②进行刑事诉讼始终离不开刑事诉讼法,同时也离不开刑法 ③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关系是刑事程序法同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根据和任务 1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2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①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②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③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法院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一般也是它应尽的义务) ①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 ②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进行调查 ③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 ④有权审理和裁判一切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 ⑤有权决定法庭开庭的时间和地点;有权决定法庭辩论的开始和和终结 ⑥有权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⑦有权决定是否调取新的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场 ⑧有权决定宣告判决的地点和方式 ⑨有权裁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也有权重判或者轻判 ⑩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也有权决定维持已生效的裁决 2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检察院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一般也是它应尽的义务) ①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对贪污、渎职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②有权审查决定批准逮捕,也有权决定不批准逮捕 ③有权审查决定提起公诉,也有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④有权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裁判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也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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