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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人身安全保护探析

记者人身安全保护探析

调查与研究

青年记者·2012年1月下

● 廖仕祺

记者人身安全保护探析

2011年11月13日凌晨,正值广州警备区严查假军车之时,广州黄埔大道发生一起疑似军车肇事的车祸。《新快报》记者林良田前往采访,却遭车上四名男子拖打,还被抢走手机删除相片。四男逞凶后逃去,记者称现场交警既没有阻拦行凶也没有阻拦男子逃去。

此前,10月19日上午11时许,南方电视台记者路遥遥在新河浦采访一个无证停车场时,遭到保安的殴打,导致记者头部受伤缝了4针。10月21日下午,广东电视台记者李远在位于黄村的广州洲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访时,该公司员工企图阻挠采访,在推搡记者的过程中造成记者手中的摄像器材损坏。

2011年底,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广州接连发生了三起记者被打事件。综观这几宗案件可以发现,记者被打事件频发的背后,首先被威胁的是记者的人身安全。虽然我国尚未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保障记者的采访权,但现行的相关法规足以保障记者的人身安全,记者频频被打,暴露的是现行法规的监管无力。那么,我们该拿什么来保护记者呢?

出台专门的《新闻法》

对新闻媒体的保护,仅仅靠一部上位法《宪法》和一些部门制定的管理条例是远远不够的。为此,有学者建议,在出台专门的《新闻法》有困难的情况下,可先考虑制定一部新闻职业行为规范,明确记者与受访者的权利与义务,明确新闻采访权的内容并规范行使方式以及侵犯新闻采访权应承担的责任等。这样,可使媒体及其从业人员获得基本人身权之外的另一种法律赋予的权利。

未来的《新闻法》还需要对新闻采访权作出明确的规定,既防止合法的新闻采访行为不受非法干预和破坏,保障

新闻采访权,也要防止新闻媒体及工作人员滥用采访权。①

完善相关法律的建设

记者在采访中被打,一方面受到侵犯的是记者的人身权,另一方面受到侵犯的是公众的知情权,因为记者的采访活动承载着公众的知情权。所以,记者在采访活动中被打,首先应该按照《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对打人者给予处罚,而对于公众知情权的侵犯,并无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依循,这就造成了公众知情权上的法律空白。

学者曹瑞林就曾在《浅谈记者在舆论监督中的人身保护》中提到:“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中增加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记者依法执行采访任务的,比照该条定罪处罚。”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朱永平律师则认为,在专门《新闻法》出台前,可考虑先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记者的合法权益。“很多特殊职业都有自己的法律,警察有警察法,法官有法官法,甚至一些特殊群体也有自己的法律,比如少年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有妇女权益保障法,记者在我们的社会中扮演了这么重要的角色,那么为什么我们不能建立一部《记者权益保障法》呢?”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转变传

播观念

微博异军突起,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彻底改变了传统的信息传播模式,很多未经核实的新闻事件经微博这一渠道裂变式传播后,在公众中产生了巨大的传播效力,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和规则在新媒体时代不再适用,我国的信息传播亟待建立一套新的规则,而这一切首先

需要政府部门改变固有的单一式的传播观念,让政府机关与媒体形成良好的互动,以便公众更好地行使舆论监督权。

记者需加强自身职业规范

目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期,媒体的一些报道容易受到利益方的干预,媒体被迫失语;另一方面,媒体用人制度的不健全,同样也给记者造成生存压力。很多媒体为了经济利益,招聘的记者没有编制,单位跟记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记者没有社会保障。生存的压力加大,影响到记者职业素质的提升,为了增加发稿量不惜违背最基本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成为虚假新闻的制造者。②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媒体需要建立一些职业规范,以规避一些可以避免的伤害。著名调查记者邓飞曾在一篇文章中提到:“记者须知自己的任务是收集尽量多信息,尽量不发生争吵,避免引发现场冲突。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应保持低调,谦和礼貌,善待采访对象,不强迫、勉强任何人接受采访;接到任何约见电话,最好在本单位进行,而不要贸然赴约。在报道过程中,记者务必端正而中立,踏实而多方采访,客观报道,对事不对人。我相信一篇公正、诚恳的报道可以减少伤害。”③

注释:

①冯渊源 邓小兵:《新闻采访权立法研究》,《新闻与传播》,2004年第3期

②杨帅:《浅析新闻记者的生存困境》,《科技信息》,2010年第3期

③邓飞:《江湖风波恶,记者当慎行》,中国记者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104761546.html,/column/content/341.htm,2010年9月26日

(作者单位: 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浅析新闻记者的新闻敏感

浅析新闻记者的新闻敏感 作者:田畅 摘要:新闻敏感是新闻记者必备的素质,它既是一种综合的判断能力,又是一种敏捷的思维能力,而电视记者的新闻敏感,则表现为记者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是否具有锐利而敏捷的观察力,并随时随地能够运用摄像机、摄影技巧迅速而准确地进行捕捉客观现实中最有代表性的景物的能力。 关键词:新闻敏感;宏观目光;微观目光;新闻责任感 新闻敏感在西方又称为“新闻嗅觉”“新闻鼻”“新闻眼”等。在中国《现代新闻采访教程》中对新闻敏感是这样解释的:“新闻敏感是记者对社会形势的敏锐洞察力,对客观事物的新闻价值的判断力,以及对报道对象的迅速而准确的反应能力”。也就是说记者要善于在一大堆事实中,特别是在不被人注意或人们司空见惯的事实中,能迅速准确地识别、判断出有重要新闻价值的新闻线索或者新闻事实的本领。“用眼如锥,用笔如刀”、“记者要有孩童般天真的眼睛,猎狗般敏锐的鼻子”等,所有这些都是对新闻敏感的最好表述。 在电视摄影中,屏幕虽然是新闻事件现场的再现,但是,这绝不是机械地“自然”拍摄,也不是无视形象造型和视觉效果的随意拍摄。恰恰相反,记者是运用一定的技法和手段,选取具有一定说服力和感染力的事实形象去影响观众。同时,这种形象性既不是生活现象的机械记录和事实图解,也不是脱离客观纪实的主观设想和臆造,而是具有可感的现实生活的一角,是概括了事物本质的典型形象。因此,对于一个电视记者来说,必须具备对新闻事实有多方面的判断能力,也就是说,要有敏捷的新闻嗅觉——新闻敏感。 一、新闻敏感性反映电视记者的职业能力 毋庸置疑,电视记者的新闻敏感和职业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电视记者要善于观察现场,捕捉有价值的事实与画面。新闻事件现场空间广阔,人物众多,画面的容纳量又有一定的局限,因此,在现场该突出什么人和事,该捕捉什么画面,这都需要记者当机立断。现场报道的成败,取决于记者在现场的决断能力。哪些人和事是有新闻价值的,需要记者以敏锐的新闻眼光去观察。记者还应把握电视观众的需要和求知欲望。随时观察和报道现场景况。这种报道事前没有稿子,碰到突发性事件,也不可能事前做好准备,全凭记者临场判断、构思、归纳和分析,而这一切又都是在现场瞬间进行的,因此要求记者有良好的新闻素养。在现场报道中,要充分做好报道前的准备工作,尽可能提供准确的有价值的背景材料,增强报道深度。现场报道较之画面作纯客观报道的优势之一是在同样的报道时间内,可以传达更多的信息,能使新闻报道增加一定的深度。记者在现场报道开始时,大都就事件发生发展的背景作交代,而事件本身进展如何,则由现场的画面来展示,结尾则可画龙点睛地评述一下。这就要求记者在报道前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尽可能多的掌握有关新闻事件的背景材料、有关的知识和全局的情况,这样才能介绍准确,评述得当。胸中有数,才能做到临场报道沉着冷静,忙而不慌,对突发性事件的现场报道,这就要求记者平时要注意各方面的知识的学习和积累,不断扩大知识面,增强记忆力。 总之,记者要有宏观目光。在新闻事业这盘棋上,乱冲乱撞当不好记者,还会贻误大事。胸中有了全局,记者才能恰当把握每个具体事物在全局中的地位和意义,识别什么是新闻,才能站在时代的制高点通观全局,把握事物发展的趋势,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一个相对陌生的名词,最早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暴力法》中,主要是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弱势群体。如果自己想要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律伴网小编就这个问题给大家整理如下,欢迎大家阅读。 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害以外的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在婚姻家庭案件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可以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参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和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受害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3.有具体的请求和实施、理由;4.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二、人身保护令的意义 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不仅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还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其中一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家庭和睦促进了社会和谐。 1、“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在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中,难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要因,而鼓起勇气到法院离婚后又往往因“同在屋檐下”而难免受到对方报复。而有了可申请人身司法保护的权利,便使得平日被丈夫当作情绪宣泄工具的受害人有了依法维护自身人权不受侵害的“护身符”。 2、“保护令”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人身保护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表明受害人从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确保护的对象,这种保护是以法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被申请人倘若“旧病复发”,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经济上的罚款,又可采用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被申请人而言,它是一道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紧箍咒”。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以及意义,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使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当中。因此,“人身保护令”之举值得提倡。我们网站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如果您有需要,欢迎在线咨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

法律常识:最详细的人身保护令申请流程

法律常识:最详细的人身保护令申请流程 一、人身保护令的意义 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不仅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还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其中一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家庭和睦促进了社会和谐。 首先,“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在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中,难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要因,而鼓起勇气到法院离婚后又往往因“同在屋檐下”而难免受到对方报复。而有了可申请人身司法保护的权利,便使得平日被丈夫当作情绪宣泄工具的受害人有了依法维护自身人权不受侵害的“护身符”。 其次,“保护令”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人身保护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表明受害人从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确保护的对象,这种保护是以法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被申请人倘若“旧病复发”,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经济上的罚款,又可采用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被申请人而言,它是一道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紧箍咒”。 其三,“保护令”是确保案件顺利审执的法宝。它不仅可威慑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尊重申请人的人身权利,防止暴力下的不测事件发生,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从而开辟了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因此,“人身保护令”之举值得提倡。 二、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一)申请 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二)审查

浅谈如何提高新闻记者的敏感度

关键词:新闻敏感度;构成;提高;意义; 21世纪以来,我国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闻记者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信息的传递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新闻记者要充分认识自身价值,努力提高新闻敏感度,不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1 新闻记者新闻敏感度的构成 1.1 新闻敏感性:新闻敏感性就是新闻工作者识别新闻价值含量并迅速进行判断的感知能力,是新闻工作者应该具备的一种职业特征。这种感知能力也可以称作“新闻嗅觉”,西方也称作“新闻鼻”或“新闻眼”。只有具备了这种敏感性,才能在错综复杂的表象中找到有价值的新闻线索,并准确地对新闻线索做出及时的报道。 1.2 新闻记者敏感度的构成:新闻记者的敏感度由三部分构成。首先,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对社会上新发生的事件能够及时准确的掌握其动向,并对它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出预测。其次,要具备较强的分辨力。对各种错综复杂的新闻事件要把握好其具备的新闻价值,做到取舍得当。最后,还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随时注意与自己报道的新闻有关的消息,具有一定的前瞻意识。 2 提高新闻记者的敏感度 新闻记者不仅要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写作表达水平,还要深入社会基层采集有价值的信息。只有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才能找到有价值的新闻,写出优秀的新闻作品。 2.1 注重理论学习:新闻记者的理论学习既包括对党的方针政策把握理解,还包括对专业知识的不断积累。 第一,记者不仅是一种社会职业,也是一种政治性很强的职业。记者对新闻的报道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宣传好党的方针政策,既要对人民负责也要对党和国家负责,所以加强政策理论的学习,有助于新闻记者形成较强的新闻敏感性和强烈的社会忧患意识。这就要求新闻记者要读书、多看报、对国家的政策自己先掌握,才能在应用时得心应手;做到热切的关注国内外的大事和小事,具有灵敏的观察力和分辨力,力求找到能反映当前社会现实的典型的新闻素材,并符合党的方针和政策,做到与党的方针和政策保持一致。 第二,不断地积累专业知识。新闻记者的工作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对专业知识的要求非常严格,一个新闻记者要想提高新闻敏感度,必须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在对新闻线索进行筛选整理后需要用文字表达出来,把新闻事件变成新闻作品,所以要想提高新闻记者的敏感度就要不断地进行专业知识的积累和学习。 第三,注重学习。一个人如果想长期从事一项工作,必须注重学习,不然思维习惯就会变得僵硬,甚至停滞不前,新闻记者也是如此。所以新闻记者要不断地学习,以开拓自己的思路。包括研读他人的新闻作品,向他人请教,善于听取他人的意见和见解,这样也能提高自身的敏感性。 2.2 重视实践经验:新闻记者获取信息的途径很多,实践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俗话说“实践出真知”。“新闻”中的“新”字对新闻记者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仅需要记者能够找到比较新的素材,挖掘出别人之前没有挖掘出的新价值,还要对新闻素材做出及时的报道。这就要求新闻记者要做好实地的观察和思考,提高自身的观察能力和思考能力,一切从实际出发,决不能凭主观的空想和臆断来推断事实,要注重实际,力求最大限度地还原事实真相,不脱离新闻的真实性。 3 提高新闻记者敏感度的意义 法国美学家罗丹有句名言:“世界上并不缺乏美好的事物,只是缺乏发现美的眼睛。”对于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适用指引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适用指引 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范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保护婚姻家庭案件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一般规定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后核发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 本规定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者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精神、性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行为。 第二条适用的种类和有效期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 紧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至6个月,确有必要并经主管院长批准的,可以延长至12个月。 家庭暴力受害人因正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可能,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将有可能使其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可以由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社区(组织)、公安机关、庇护所、妇联组织、人民检察院等向人民法院申请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第三条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申请时间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以及其他需要制止家庭暴力的紧急情况下提出。 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诉讼。逾期没有提出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人身保护令申请书

人身保护令申请书 人身保护令申请书3篇 人身保护令申请书【一】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户籍江苏省********,暂住申请人父母家。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户籍江苏省********。无锡市******负责人。 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经为贵院受理。起诉前,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开始分居,现在,被申请人多次到申请人单位无辜吵闹。且晚上下班后,到申请人居住处纠缠,严重到影响到申请人及父母的正常生活。上次开庭后,被申请人依然五行我素,对于法院的警告不予理睬,继续发短信威胁及恐吓申请人。 (其他理由可以罗列*****) 申请人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上述人身保护令。请依法审查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年一月二十日 人身保护令申请书【二】申请人:XX 被申请人:XX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 事实与理由: 贵院拟受理的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殴打申请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居至今,被申请人多次到申请人单位无辜吵闹。且被申请人曾多次到申请人居住处纠缠,在申请人正常驾驶途中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打砸车辆,严重到影响到申请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 申请人故依法向贵院申请上述人身保护令。请依法审查批准! 此致 慈溪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年一月三日 人身保护令申请书【三】申请人:女,汉族,xxx年.月.日生,住址xx区大镇村xx号,xxxxxxxx。 被申请人:,男,汉族,xxxx年.月.日生,住xx区英村,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办理中的困境及其解决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办理中的困境及其解决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有了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亦开始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作为独立案件受理,越来越多的人民法院开始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家庭暴力受害人司法保护工作推向了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但作为一项新兴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开端不可避免地会因立法、实践经验、工作机制的不成熟而遭遇些许困境。笔者试从所亲历的司法实践角度出发,对相关困境进行探究并寻求解决之道。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办理概况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 笔者所在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2008年制定《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后的首批试点法院之一,自2008年9月签发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至今,共计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73份。其中,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前签发27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至今签发46份,并就每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当事人所在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制裁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后,笔者所在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中发生2例违反情形。就后果来看,一例因申请人不要求法院给予被申请人民事处罚,只要求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将申请人转介给法律援助律师帮助其通过刑事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另一例,因申请人基于其本人对家庭生活的考虑,不希望法院给予被申请人罚款、拘留等处罚,只要求法院给予训诫,法院尊重申请人本人意愿,对被申请人进行了口头训诫,至今无再违反的反馈。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细节保护 1.注意对申请人的住所和联系方式的保密。在很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申请人为躲避被申请人已经更换了手机号码和住所,所以法院在审查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过程中,需要注意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比如,在裁定上不体现申请人的现住处,不向被申请人泄露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和现住所等。 2.灵活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听证程序。比如,需要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申请进行听证审查时,如果申请人明确表示因为害怕而不愿意与被申请人见面,即以背对背分别询问的方式组织双方完成诉、辩陈述及举证、质证等听证程序。 3.将有安全庇护、心理疏导等需求的家庭暴力受害人转介给妇联组织进行案后回访、安全陪伴与庇护、心理干预等。比如,笔者所在法院曾经签发的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因

浅谈记者的新闻敏感性

浅谈记者的新闻敏感性 摘要所谓新闻敏感性,是指新闻记者能够敏锐地发现和捕捉新闻的一种特有的素质。它是一种职业敏感,是一种顿悟性的思维活动。通常指新闻工作者识别新闻发生的事实是否具有新闻价值的能力。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别人不能看出其价值所在,而你却一下就能识别这是新闻,这就是新闻敏感。没有一定的新闻敏感,就很难写出一篇像样的新闻稿。当然,新闻敏感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我们在采访实践中不断培养训练获得的。本文从以下几方面浅谈如何培养记者的新闻敏感性。 关键词新闻工作;新闻敏感性;新闻采访 所谓新闻敏感性,是指新闻记者能够敏锐地发现和捕捉新闻的一种特有的素质。它是一种职业敏感,是一种顿悟性的思维活动。 1 要在新闻采访中,努力提高政治上的敏感性 新闻工作的政治性极强,新闻敏感首先是政治上的敏感。记者从事采访报道,首先要把新闻事实置于大的政治背景下,要从政治上权衡利弊,并以维护某种政治利益作为基本准则。这就要求新闻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党在一定时期内的路线、方针、政策,使自己的政治眼光逐步敏锐起来。 一名记者的政治敏感源于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对时局的准确把握。提高政治上的敏感性,新闻记者还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国家强弱、人民贫富抱有忧患意识,“关心国家大事、关注身边小事”,把捕捉到的纷繁复杂的客观事物放在时空的大背景下,放在全县、全市、全省、全国的大背景下,挖掘有价值的新闻线索,迅速而准确地采访出有价值的新闻来。许多记者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记者的思想政治水平越高,新闻敏感也就会越强,捕捉新闻的本领就会越大。 2 要在新闻采访中要提高鉴别新闻价值的能力 记者的新闻观念如何,是不是懂得新闻价值,直接关系到能不能发现新闻。因为在社会生活和自然界的种种事实中,只有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才能构成新闻。如果记者不懂得新闻价值,就不能准确地判断什么是新闻,什么不是新闻,什么是重要新闻,什么只是一般性的新闻。所以,在采写新闻之前,要判断某个事实能否引起读者的兴趣;判断同一新闻事件的许多事实中,哪个最重要、哪个次之;判断某一个线索是否可能导致重大新闻。同时,我们还要以“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衡量新闻价值,即我们判断采写的新闻“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显然,记者发现与捕捉新闻,要有一把判断的“尺子”。这就要求新闻记者要有一双敏锐的眼睛,从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中那些司空见惯的事物中,从那些表面看来似乎毫无新闻价值的线索中挖掘出有价值的新闻来。

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我们国家首部关于家庭暴力的反家暴法,反家庭暴力法也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那么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下面律伴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申请 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以签名、摁手印等方式确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诉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签发人身保护裁定之后15日之内提出离婚诉讼。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受害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二)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应当迅速对申请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的证据时,可以根据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本着灵活、便捷的原则适当简化。 对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险,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可以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予以核实或者举行听证。 (三)裁定 1、作出裁定的时间: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人民法院经审查或听证确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应当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2、裁定包含的主要内容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5)禁

人身安全保护令范文

人身安全保护令范文 问 王某(女)与沈某于xx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王某发现沈某性格粗暴,经常因家庭琐事大吵大闹,结婚时间不长就对王某殴打了好几次,家暴造成王某身上多处青紫瘀伤。孩子出生后的一段时间内,沈某对王某及孩子还比较好。近一段时间,沈某又因琐事屡屡对我实施殴打、辱骂。听妇联宣传法律时说,在离婚诉讼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不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是什么。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是什么? 答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 ___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___应当受理。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

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是通过禁止或者限制被申请人的行为,避免申请人进一步遭受家庭暴力。前述三项具体措施和一项兜底规定,你可以申请其中一项,也可以同时申请多项。 运城市妇女联合会法律顾问 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薛世杰律师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 ___反家庭暴力法》中有关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第一,受害者因为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或者预期很可能会继续受到家庭暴力的,可以向 ___提出申请人身保护令,若是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可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代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法院的审查需要满足条件。首先针对申请展开实质性调查,也就是说需要对申请人所述的遭受家庭暴力迫害或者极有可能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是真实存在的。主体的审查需要满足条件,也就是说家庭关系应该成立。一监护关系,法律上要求的监护关系存在或者是正当监护人不在,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力的。二是抚养关系,因为某些原因,家庭的孩子是抚养而不是具有血缘关系

如何保护人身安全

如何保护人身安全 体育运动可以增强体质,但是,体育运动中的人身安全亦不容忽视。我们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循教练的指导,危险的体育运动一定要有保护措施。 在道路上要靠边行走,过马路时,要走斑马线,并注意来往车辆,禁止翻越护拦。 :电梯使用注意事项: 1如果电梯超载,门口同学应自觉退出去。 2电梯开门后应先下后上,避免拥挤。 3遇到突发情况,请按紧急呼叫按钮,向工作人员讲明情况,排除故障以前不要乱动电梯。 4电梯失控超速下降而安全钳尚未动作时,应保持冷静,立即按警报铃,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双手扶住壁,踮起脚尖,双腿微曲,口微张。 5发生火灾或有禁用标志提示时,请勿使用电梯。 6电梯内请勿吸烟、吐痰、乱扔杂物等 1、选用规格规范的正规厂家生产的防盗门,独自在家时关好门。 2、睡觉前应将窗帘拉上,如发现有可疑人物在屋外徘徊,打110报警。 3、如果有外人使用过房门钥匙,安全起见,应该换锁。不要随便将房门钥匙交给钟点工或其他陌生人,防止他们配钥匙。 4、在遇到陌生人送花、送货、送邮件、抄表等要求开门时,要多加小心,在确定对方身份后才可开门。 5、如电表在室外,遇到突然断电时,应该先留意屋外有没有危险情况或可疑人物,才出门查看。 6、给家里老人或保姆留下你的联系电话号码、小区或大厦管理处的电话号码、报警电话110,预约访客及送货者的资料。 7、到达住处前应注意是否遭人跟踪,若发现有人跟踪,不可立即回家,应前往附近商家或公安局、派出所求救。

8、如果回家时发现家里有异样,如锁撬坏了、门开着、窗户被人打破,或者屋内有 声响,怀疑贼人仍在屋内,不要贸然进去,如被贼人发现可佯装自己找人,找借口离开向 邻居求助并迅速报警。 9、在家中遇到歹徒入屋,不要力搏,要想办法报警;或者大声呼喊,吓走歹徒,设法 让邻居知道你的处境,向外界求助。 10、如果半夜醒来听到有闯入者发出的声响,首先要镇定,不要轻易让闯入者发现你 醒来,然后决定该用什么办法对付才最恰当。你可以开灯或者开关房门发出声音,如果一 人独处也可假装呼喊家庭成员,大多窃贼不愿正面冲突而逃离。但也有穷凶极恶者可能萌 生歹意,应量力而行,最好在不惊动入室歹徒的情况下先打电话报警。 11、如果有房子出租或出售,不要独自领人看房,可要求房地产中介代表陪你。 12、不要随便邀约不太熟悉的朋友/网友到家里。请参考“关键词:网友约会” A34 版 13、搭乘大厦电梯时,注意同乘者是否面目可疑、不按楼层。一进电梯请先注意控制 表上警铃位置,遇到危险时才能立即反应,不至于惊慌失措。 14、处理个人财务的态度要谨慎,避免向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组织借贷,以免惹祸上身。 15、若有友人深夜来访,需注意自己的言行及服装,不能以为对方是朋友就不以为意。 16、待人接物不宜夸耀财富,切记“财不外露” 1、永远不要酒后驾驶。 2、出发前对车辆进行详细检查,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3、安排好行车路线,尽可能在大路上行驶停靠。 4、带足行程中需要的钱和汽油,并在车上配备一罐备用汽油。 5、出发前,将你到达的大致时间和行驶路线告诉你的家人、朋友或者准备会见的人。 6、如果有人示意你停车,不要理会,把车开到附近的加油站或某个城区,然后打电 话报警。不要让人搭你的便车。 7、开车时,一定要反锁车门,把包、车内电话或值钱的物品收在隐蔽位置。停车熄 火后,留在车内观察片刻再开车门,如果有其他车辆跟着,要等它开走后再出来,防止被 劫持。

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法条整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法条整理 一、申请主体: 1、受害人本人; 2、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二、申请方式: 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三、管辖法院: 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法院审查内容: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1、情形包括: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2、受害人应当注意保留的证据:伤情照片;报警记录;邻居、子女等证人证言(包括未成年人子女提供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书或病历资料;所在单位、妇联联合会、居委会、村委会等出具的受害人投诉、反映或寻求帮助、保护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出具的保证书或悔过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或聊天记录等。3、受害人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集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五、裁决作出时间: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六、裁决内容(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的措施):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规则(试行)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规则(试行) (2020年4月26日)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审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适用规则。 第一章立案受理 第一条【申请主体】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家庭成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等。 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婚姻关系终止、解除或者监护关系终止后仍共同生活的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相关组织、国家机关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构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妇女

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 第二条【申请条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地址或单位; (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三条【申请方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或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交由申请人签名、捺印。 第四条【管辖】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家事案件诉讼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法院管辖;家事案件二审期间申请的,应当告知其另行向一审法院提出。 第五条【立案期限及案号】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立案受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立案受理;受理后及时通知申请人。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应当单独立案,不以当事人提起其他诉讼为前提。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审查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案件,类型代字为“民保更”。 第六条【诉讼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什么是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 二、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人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要包括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以及阐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证据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相关法条链接: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身保护令申请书范本

人身保护令申请书范本 精品文档 人身保护令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身保护令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那么,下面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人身保护令申请书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 人身保护令申请书范本1 申请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职业: 住址: ,联系方式: 。 被申请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职业: 住址: ,联系方式: 。 申请事项: 1、 ; 2、 ; 3、。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姓名: 。 婚后,因被申请人的恶习,多次造成对申请人身体伤害。申请人于年月日,申请人向派出所报警。警方依法出警,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申请人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1、 ;2、。 为维护申请人人格权、健康权,防止申请人再次受到被申请人伤害,依据《反家庭暴力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1 / 20 精品文档

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附证据清单: 1、 ; 2、 ; 3、。 人身保护令申请书范本2 申请人:卢xx,女,汉族,xxxx年x月31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xx镇xx村5组,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电 话:xxxxxxxxx。 被申请人:马xx,男,汉族,xxxx年xx月09日出生,住瑞安市xx镇林溪乡xx村,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电话:1xxxxxxxxx。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 事实与理由 xxxx年9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人介绍草率结婚(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活中,被申请人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被申请人把打骂申请人当成家常 2 / 20 精品文档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很多人来说,是一个相对陌生的名词,最早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暴力法》中,主要是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弱势群体。如果自己想要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是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律伴网小编就这个问题给大家整理如下,欢迎大家阅读。 一、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害以外的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在婚姻家庭案件诉讼过程中,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可以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参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和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受害人;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3.有具体的请求和实施、理由;4.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二、人身保护令的意义 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的做法,不仅达到了预防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效果,还因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而使其中一些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家庭和睦促进了社会和谐。 1、“保护令”是申请人的“护身符”。在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中,难以承受的家庭暴力已成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要因,而鼓起勇气到法院离婚后又往往因“同在屋檐下”而难免受到对方报复。而有了可申请人身司法保护的权利,便使得平日被丈夫当作情绪宣泄工具的受害人有了依法维护自身人权不受侵害的“护身符”。 2、“保护令”是被申请人的“紧箍咒”。“人身保护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表明受害人从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确保护的对象,这种保护是以法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被申请人倘若“旧病复发”,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经济上的罚款,又可采用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被申请人而言,它是一道不敢越雷池半步的“紧箍咒”。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以及意义,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也可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先保护受害人,使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当中。因此,“人身保护令”之举值得提倡。我们网站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如果您有需要,欢迎在线咨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

申请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用)

申请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用) 申请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用) · 发布时间:2016-09-28 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写明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措施)。 事实和理由: ……(写明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以及其他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制定,供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相关单位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用。 2.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4.本申请书的请求事项可以写明以下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和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河南签发首批反家暴人身保护令.doc

河南签发首批反家暴人身保护令 河南省首批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舞阳签发,为配合即将公布的《反家暴法》实施,9月17日下午,漯河中院联合舞阳县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实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意见(试行)》,这不仅是我省首个反家暴保护意见,法院还现场展示了反家暴人身保护令,这个禁止刘某殴打、威胁妻子任女士的保护令,将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筑起一道隔离墙。 关于家暴人身保护令 家暴范围暴力有硬暴力和软暴力,反家暴草案规定的是硬暴力,但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包括精神上的或其他形式的软暴力。 保护令申请需提交曾遭受、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初步证据,包括照片、病历、法医鉴定、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人身保护令制度遭受家暴可申请最长6个月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违反保护令最高可拘留15天。

未成年人遭遇家暴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暴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事件丨不堪家暴,受害妻子申请保护 今年9月7日,家住舞阳的任女士,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据任女士透露:其丈夫刘某脾气比较暴躁,常因家庭琐事,多次对其及其家人进行殴打,并利用骚扰、跟踪、威胁、恐吓等手段,妨碍任女士及其直系亲属的正常生活,致使任女士及其亲友痛苦不堪。经多方努力,刘某不但没有收敛,更有变本加厉的趋势。 任女士遂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书。 收到申请书后,舞阳县法院高度重视,迅速启动保全程序,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法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裁定责令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为避免任女士再次遭受伤害,舞阳县法院遂作出裁定:禁止刘某殴打、威胁、恐吓、骚扰、跟踪任女士及其亲属,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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