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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大教字〔2011〕70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我校对《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实施,原《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费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武大教字〔2010〕55号)废止。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和完善学分制,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充分利用和共享优质教学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实施学分制学费收费。

第二条学分制学费由课程学分学费和专业注册学费构成。课程学分学费是指以每类专业应修最低总学分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度内确定的每学分应交纳的费用。专业注册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额度内扣除课程学分学费后每学年交纳的费用。学生在学制规定时间完成学业所交纳的费用不高于物价部门现行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第三条学分制学费收费保障每一位学生的学习权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注册和选课。

第四条学分制学费收费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学习质量,对学习成绩优异者给予奖励。

第五条四年制专业文科类学生毕业总学分为140学分,

理工医类为150学分;五年制专业学生毕业总学分为180学分。理论教学课程学分等于课内总学时/18,实验教学课程学分等于课内总学时/36,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学分等于教学周数/2,分散的实践教学环节在折合成周数后计算学分。

第二章排课与选课

第六条各学院(系)按照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教学计划,拟定课程、教师和时间,由教务部审核后安排地点,进入网上选课系统。

第七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学生应根据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在学院(系)指导下选课。选课原则上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前后关联的课程,若前导课程未获得学分,不能选修后续课程。

第八条选课在学校网上选课系统完成。所有课程在假期预选。新生第一学期的课程由所在学院(系)预排,在开学一个月内完成确认。转专业学生在开学第四周完成退选和补选手续。

第九条学生每学期选课学分不得低于15学分(毕业当年不作限制),不得超过30学分。攻读双学位及实验班学生不得超过45学分。

第十条学生选课实行试听确认制。所选课程可以试听两次。后续补选课程不设试听环节,一次选定。

第十一条通识选修课选课人数不达15人不开课,选课学生须及时改选其他课程。

第三章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专业注册学费根据不同专业的培养成本、专业特色、学科差异而确定,标准如下:一般专业每学年不超过1500元,热门专业每学年不超过2500元,艺术类专业每学年不超过5500元。

第十三条课程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每学分学费100元。

第十四条此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政策可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学费结算

第十五条学分制学费收取方式为: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收取,课程学分学费按“先选课后缴费”的原则收取。

第十六条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交清专业注册学费不予注册。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交纳者,须在新学年开学第一周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通过奖、贷、补、减和“绿色通道”等多种资助方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随后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十七条学生在第三次开课前退课,不收课程学分学费;第三次开课后不能退课,不退课程学分学费。

第十八条经本人申请,开课单位审核和教务部审批同意,可以免修免考。免修免考者,不交纳课程学分学费。缓考者,不再交纳课程学分学费。

第十九条必修课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给予一次免费重修

的机会。课程考试及格仍申请重修者可交费重修,但及格重修课程总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

第二十条学生在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最低总学分之外加修的课程(含辅修、双学位、再次重修),按实际学分计收课程学分学费。

第二十一条申请认定在外校学习取得的学分时,如属于按校际交流协议学费互免的学生,须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除此之外的学生只交纳专业注册学费。

第二十二条转专业的学生如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同,当年按转入、转出专业注册学费标准各一半交纳。学生已修课程学分学费不退。

第二十三条因生病等原因休学(保留学籍)、中断学业的学生,按月计收当年的专业注册学费。休学期满复学,按月计收专业注册学费。专业注册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二十四条因出国、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本校学习的学生,如在第一学期第一个月内申请并被批准的,不交纳当年的专业注册学费,第二个月及以后申请并被批准的按50%交纳;第二学期申请并被批准的全额交纳。开除学籍者不退专业注册学费及课程学分学费。

第二十五条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学习年限交纳专业注册学费。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毕业(结业、肄业)前,必须交清专业注册学费和所修课程学分学费方能取得毕业(结业、肄业)资格,

正常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七条学生可申请取得不超过10个创新学分,并记为通识选修课程学分。创新学分不交纳课程学分学费。

第二十八条学生一学年内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7及以上,下一学年奖励3学分的课程学分学费。

第二十九条学生毕业时总平均学分绩点排在当年毕业生总人数前1%的,返还全部课程学分学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1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起实施,“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学分制收费参考标准表

附件:

学分制收费参考标准

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2528号文件精神,国际软件学院的学生学费收费标准分为成本收费标准和一般收费标准,第一、二学年为每人每年5850元,第三、四学年为每人每年15000元。医学七、八年制的学生,最后2、3年按照研究生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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