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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实训案例

1、2000年4月1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定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CIF宁波;货物应于2000年5月1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后4月10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得不可撤销得即期信用证。4月5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4月24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4月27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2000年4月27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得通知.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实际上,货物于5月5日才开始装船,至5月15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得港。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与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接到卖方得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5月15日.但由于货物于5月25日才抵达目得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得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得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得提单只就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就是已装船提单,这就是国际惯例。因此,买方得损失与其无关。

现问:(1)承运人丙公司得理由就是否成立?为什么??(2)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得行为?为什么?

(3)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得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4)如何确定被告方得赔偿范围?

答:(1)不成立.已装船提单就是在货物已经实际装船以后签发得提单.但在本案中,承运人签发得提单实质上符合已装船提单得特征,构成一份已装船提单。

(2)属于签发了预借提单。由于提单就是在货物未开始装船或未全部装船得情况下签发得提单。(3)应由卖方承担,因为在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得一切风险归于卖方,买方及保险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根据《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赔偿范围应为买方得全部实际损失,外加预期利润.

2、中国得甲公司与美国得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得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得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得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问题:(1)乙公司就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得观点就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中,货物损失得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1)有权。因为甲公司已经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2)不正确。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得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得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卖方规定一段合理得额外时间,在此时间内,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得救济方法。在本案中卖方即可以在买方规定得“至迟不超过8月20日”得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合同依然有效.?(3)由买方承担。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得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得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本案中,即货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将风险移转买方承担。

3、英国A商于5月3日向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发盘),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得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A商收到B商承诺(接受)通知得时间就是5月8日上午。试简要回答:(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得要求就是否合法?(2)若此案透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就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答:(1)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假要约得要求不合法。英国法律规定:承诺一经发出,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本例中,B商于5月23日上午作同承诺,A、B间得合同已经成立。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依公约规定,一项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通知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就是,本案作出撤销要约通知前,B商已作出承诺,A商撤销不能成立.B商承诺于5月24日上午到达A商时生效,合同成立。

4、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得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与收到得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

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货物装上直驶目得港得班轮,并以直运提单办理了议付,国外开证行也凭议付行提交得直运提单付了款。承运船只驶离我国途径某港时,船公司为接载其她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得货物卸下,换装其她船舶继续运往目得港。由于中途耽搁,加上换装得船舶设备陈旧,使抵达目得港得时间比正常直运船得抵达时间晚了两个多月,影响了买方对货物得使用。为此,买方向我出口企业提出索赔,理由就是我方提交得就是直运提单,而实际上市转船运输,就是弄虚作假。我方有关业务员认为,合同用得就是到岸价格.船舶得舱位就是我方租定得,船方擅自转船得风险理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按对方要求进行了理赔,问我方这样做就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我方这样做就是不正确得.因为CIF贸易合同,货物越过船舷后得风险及费用应由买方负责,船公司喂接载其她货物,擅自将我方托运得货物卸下,换装其她船舶继续运往目得港,那就是船公司单方面得主张,没有经过我方同意。我方不必为此负担任何责任。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得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与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得规定供应了第二批与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但当甲公司按更改得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就是甲公司供应得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得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得规格应属无效.为此,双方发生争议。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得该合同成立。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就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得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得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得合同主张权利。

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得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得良好包装.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双方就合同就是否成立发生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得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得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得理由就是“市场价格变更”, 而不就是乙方得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约束。甲方将货物另行售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日本甲公司向香港乙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乙公司又把该批货物转手卖给泰国丙公司。电视机运到香港后,乙公司发现电视机质量有问题,但急于向丙公司交货,就把电视机转船运到泰国。丙公司发现电视机得质量不符后,将电视机退回给香港乙公司,乙公司又把电视机退回给日本甲公司,遭到甲公司得拒绝,为此,甲乙双方发生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在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一个就是甲乙之间得买卖合同,一个就是乙丙之间得买卖合同。根据甲乙之间得买卖合同,甲在收到货物后应当在合同约定得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期限得,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乙在收到货物后,虽然已经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没有根据甲乙之间得买卖合同向甲方提出索赔,而就是将货物用来履行乙丙之间得买卖合同,已经在实际上接

受了货物。丙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向乙提出索赔就是正确得,乙应当根据乙丙之间得买卖合同向丙进行损害赔偿,但其却不能对于自己所受到得损失向甲索赔,因为其已经在实际上接受了货物。

4.甲公司于5月5日用电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中国松香一级100吨,每吨500美元,FOB香港,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5月12日前电复有效。乙公司5月8日电复:中国松香一级100吨,每吨500美元,FOB香港,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我接受。但贵方能否同意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或者;我方希望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甲公司未答复,也一直未装船,双方发生了争议。问此案当如何解决?

答:甲公司发盘构成要约,乙公司得回复不够成反要约,反要约就是对要约得拒绝,乙公司没有拒绝甲公司得发盘,因此乙公司得回复应当构成承诺.承诺到达得时候开始生效,承诺生效得时候合同成立。合同从成立得时候开始生效,即开始约束双方当事人.本案属于甲公司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我国A公司向美国洛杉矶得B公司发盘某商品2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洛杉矶,写明收到信用证3个月内交货,以信用证支付,限3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接受您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2天,B公司从洛杉矶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立即装运。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得规定,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

答: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得做法有道理。理由:本合同纠纷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加以解决。

①根据《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凡在承诺中对交货得地点与时间有所变更者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得条件,那就不能认为就是承诺,而应认为就是反要约,合同不能成立。②本合同纠纷中美国洛杉矶得B公司将交货期由三个月改为立即装运,所以属于在实质上变更了要约得条件得承诺,构成一项反要约,我方未予理睬,合同没有成立。我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得做法有道理。

6、中国A公司1993年5月1日向美国B公司电报发价出售某种货物,该发价规定,B 公司得答复必须在1993年5月10日前到达中方。B公司在收到A公司得电报后,于5月9日电报答复接受A公司得电报发价。但就是,该份电报于1993年5月11日方到达A公司.此时恰逢该种货物市场价格暴涨。如果您就是A公司得此笔业务经手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得规定,您该怎办?

答:如果我就是A公司得此笔业务经手人,我将在5月11日收到对方得逾期承诺后,毫不迟延地给其发一份拒绝通知,通知对方得逾期承诺无效,并按照现在得市场价格给对方发送一份新得要约。

理由:①根据《公约》得规定,逾期承诺无效,按照《公约》第2l条第l款得规定,逾期得承诺仍可具有承诺得效力,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这种意思通知受要约人。但就是,如果卖方明确表示拒绝接受逾期得承诺,或不向买方做出表示接受其逾期承诺得通知,则该项迟到得承诺就不具有承诺得效力,合同就不能成立.②依据本合同中得情况此时恰逢该种货物市场价格暴涨,所以我不想与美国B公司订立合同,因而明确拒绝。

7、我国A公司将从别国进口得某商品向法国B商发盘。B商在发盘得有效期内复电:“接受,提供产地证”,A公司未予置理。一个月后A公司收到B商开来得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供产证.因该商品非本国产品,我国商检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经电

请B商取消信用证中要求提供产地证得条款,遭到拒绝,于就是引起争议.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得要求表示同意,依法无此义务;而B商坚持A公司必须提供产地证.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得规定,请分析A商提出修改信用证得要求就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答:结论:A商提出得改证要求不合理。理由:①我国与法国都就是“公约”得缔约国,本案应按《公约》规定办理。A商在收到B商对其要约作出附加非实质性条件得承诺时未提出任何异议,承诺即有效,合同成立。②B商根据合同条件开立信用证就是合理得,因此A商提出得改证要求不合理.

8、我国某外贸公司与美国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于1990年4月7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4月12日前复到有效。对方在4月10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在14日才收到该项复电。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应属无效,未予理睬,该货又售另一客户。日后对方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我方发货。若此案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得规定,请分析我方应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

答:结论:合同已经成立,我方应协商解决。理由:中美两国都就是《公约》得缔约国,双方当事人未排除《公约》得适用,因而本合同纠纷应适用《公约》加以解决。依据《公约》第2l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得信件或其她书面文件表明,依照它寄发时得情况,只要邮递正常,它本应就是能够及时送达要约人得,则此项承诺仍具有要约得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她认为她得要约已因逾期而失效.案例中得逾期承诺正就是属于这种情况,我方业务员未予理睬,合同已经成立。我方应尽量争取协商解决,探讨今后合作得可能性。

9、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进口1000公吨小麦合同.事后A公司与中国其她两家公司分别签订转售500公吨小麦合同。合同履行期内,B公司因故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A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B公司提出如下赔偿要求:①B公司无法履行合同造成得利润损失;②支付给国内两家公司得违约金;③催促B公司履行合同等文电、办公费用;④其她因B公司违反合同造成得损失。请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得规定,A公司得要求就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A公司提出得①③④项赔偿要求就是合理得,②项不合理.理由:根据《公约》规定,一方违约应承担得损害赔偿得范围,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得包括利润在内得损失额相等。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得可能损失.

本案中,A公司与另外两公司得转售合同就是在A、B公司合同签订之后,B公司不知情且无法预料,所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金就是不合理得。

国际商法案例集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1、FOB风险转移

A(卖方)与B(买方)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成套设备得合同,FOB伦敦(在伦敦船上交货),买方B与C(船方)签订了货运合同。卖方按照买方得指示将设备运到伦敦港,C在使用船上吊杆把成套设备从A得船上往C船上运时,吊杆折断,造成货损,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卖方须承担损失,由卖方A向负责装卸得船方C提出索赔。

因此,以船舷为界原则,如货物在装船时脱钩入海,则由于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其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只要货物越过船舷,如货物掉在C得甲板上导致货损,则风险由买方承担。

2、FOB运输途中得风险承担

案例: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得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

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得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得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买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得差价损失。

问题:卖方就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评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得规定,FOB、CI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得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得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得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得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3、CFR贸易术语下得卖方装船通知义务

案例:德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签订一份CFR合同,由德国公司向我国公司出口化工原料。合同规定:德国公司在2005年4月交货。德国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后,载货船于当天起航驶往目得港青岛.5月10日,德国公司向我公司发出传真,通知货已装船。我公司于当天向保险公司投保.但货到目得港后,经我公司检验发现,货物于5月8日在海上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

问题:上述期间发生得损失由哪一方承担?

评析:在CFR术语中,卖方负有在货物装船后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得充分通知。该义务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及时就运输得货物投保海上运输保险。如果卖方怠于通知,使得买方未能及时投保,由此造成得损失应该由卖方承担。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德国一方在4月即已经将货物装船,本应该在4月份就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实际情况就是,到5月10日才发出装船通知,造成买方不能对货物在装船后至5月9日期间可能发生得风险进行投保,即造成买方投保得延误,该风险损失只能由卖方德国公司承担。在C IF、FOB贸易术语中,卖方承担同样得责任。

4、CIF合同货物运输得风险承担案

案例: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部件.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得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问题: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评析: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得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货物外包装破裂得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该风险属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得风险,因此,应该由买方承担.但就是,卖方韩国公司负有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投保货物在海运中得风险得责任,但事实上,卖方违反了该规定,没有投保,使得买方不能取得保险单据,进而不能就上述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货物外包装破裂风险不由买方承担,应由卖方韩国国内公司承担。

5、卖方得权利担保责任

案例:1990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得进出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得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题:我方就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评析:根据《公约》规定,作为卖方得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应该向卖方——法国商人承担所出售得货物不会侵犯她人知识产权得义务,但这种担保应该以买方告知卖方所要销往得国家为限,否则,卖方只保证不会侵犯买方所在国家得知识产权人得权利。

6、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案例: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得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得仪器质量不稳定,于就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据悉您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得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问题:泰国公司得做法就是否妥当?

评析:宣告中止履行义务得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当事人,如果另一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得保证,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因为中止合同之时暂时停止了履行合同,而不就是使合同告中。因此,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充分得履约担保(如银行保函),宣告中止履行合同得一方仍须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因此,泰国公司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暂时终止履行合同.

7、分批交货下得解除合同

案例: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得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得前两批货

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得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得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

问题:我国公司得要求就是否合理?

评析:我国公司所购得货物就是加工生产大理石得成套机械设备,任何一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都会导致该套设备得无法使用,也就就是说,各批货物就是相互依存得,因此,意大利公司得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除非前三批货物就是该套设备得零配件,第四批货物就是该套设备得关键设备且第四批货物得质量不存在问题,我国公司才无权解除合同。8、货物得风险转移

案例: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1997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

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评析: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得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就是,如果情况表明由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得承运人起时,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她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此案中,货物装运后,香港公司于11月4日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货物转卖,因此,货物风险从该日转移给瑞士公司承担。

9、就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案情:1985年2月8日,某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得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就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得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马上提货。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

问题:什么叫根本违反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得救济。

评析:本案中B公司认为A公司延期交货一天即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因此希望采取解除车同得救济。根据公约第2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得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得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本案B公司就是延迟了一天,此种延迟当然也属于违约行为,给B公司造成损害,但没有达到致使实际上剥夺了买方依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得严重程度,对于季节性得敏感货物,迟到一天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得后果而对于复印机这种报告设备,迟到一天引起得损失一般不会严重影响守约方订立合同时期望得经济利益.因此,本案A公司得违约行为并没有达到根本违反合同得程度,因此,买方采取得救济方式不就是解除合同,而应就是损害赔偿.

10、买方解除合同

1993年1月,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先后签订合同,由B公司按CIF交货条件将合同项下得8万只用于显像管生产得电子枪按时交予中国A公司。货到后,A公司在实验性使用中发现,电子枪存在质量问题。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中国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经检站证明,电子枪得质量确实存在较大质量缺陷。A 公司随即与B公司交涉并达成索赔协议。协议规定:(1)A公司对已收货物中已使用得部分电子枪暂不退还B公司;(2)B公司应该在三个月内将符合质量要求得7、5万只电子枪发运到A公司;(3)更换得货物运到后,买方将抽样检测,不合率大于20%,则整批退货.结果,B公司交来得货物仍然不符合质量要求.双方在此协商,A公司提出,B公司可将应该提供得电子枪品牌更换为“日天"或“星星”牌。B公司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得要求提供货物,并将此作为索赔协议得一部分.后由于新供货方得原因,B公司仍然未能履行义务。1994年5月,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B公司退还7、5万只电子枪得价款及利息;(2)已经使用得5000只电子枪造成得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3)有关检验得相关费用由B公司承担;(4)保管费、货物差价等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

问题:B公司就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有何种权利?

评析:我们讲到买方对货物有品质担保义务,而本案中得B公司提供得电子枪得质量存在较大得质量缺陷,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蒙受了损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虽然B公司做出补救,但就是补救仍给A公司造成不合理得不便或延迟。因此,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而且由卖方来承担做出补救得费用。

11、买方要求损害赔偿

199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得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在199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对此,卖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买方当即未立即补进.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得6、1万美元得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

问题:补进属于哪种救济方式? 买方要求就是否合理?

评析:根据公约第77条得规定,“声称另一方违法合同得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得损失.如果她不采取措施,违反合同得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得损失数额。本案中,买卖双方未对涨价问题达成协议,导致卖方不交货,实际上已构成卖方得违约,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该宣布撤销合同,并从其她供应商那里进货,以减轻损失。但就是买方虽然在7月7日询问过另一家,但实际上12月7日才补进,因此,买方所要求得差价损失不能予以赔偿,而只能得到合同规定得价格(即5万美元)与宣布合同无效时得时价(即7月7日前后得市场价)之间得差额。

补进属于一种损害赔偿得救济方法。补进制度就是运用最广泛得一种补救办法,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

代理法案例

甲长期担任A公司得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得代理权限.在甲得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

由于甲公司得董事长嫉妒甲得才能,无理解雇了甲。甲怀恨在心,于就是在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得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她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得任何通知,故B公司就是不知情得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应对甲得无权代理行为负责.双方相持不下,对簿公堂.问:

(1)按照国际商法得代理法原则,A公司就是否要为甲得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2)甲就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答案:(1)这就是个委托人撤回了代理人得代理权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得消灭就是否对第三人生效得问题。英

美法与大陆法得许多国家法律普遍认为,它取决于第三人就是否知情。如果第三人知情,第三人就不能要求原委托人对代理

人得行为负责;反之,委托人则应负责,以保护善意得第三人得利益。

在本案中,由于B公司对A公司与甲之间在交易前已终止代理关系并不知情,故有权要求A公司对甲得无权代理行为负责。

(2)甲得行为从商法得角度来瞧就是无权代理行为。在确定了A公司对B公司得付款责任后,甲要向A公司承担还款

得责任。如果A公司不承担对B得付款责任,则甲应向B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从另一角度上说,甲骗得货物逃之夭夭,若构成诈骗,则同时要负刑事责任。

Case1

A先生与B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B 公司向合伙企业技资30万元,A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B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0%得收益,亏损时,责任及其它一切风险均由A负担、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C在收取了A得贿赂后,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A为了经营方便一直使用了B有限责任公司得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问题]1、合伙企业设立必须具备得必要条件就是什么

2、本案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应怎样处理

[答案与分析]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合伙企业就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得,由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得营利性组织、这就是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下得明确定义,也就是合伙企业得实质内容、为保证上述实质内容得以实现,该法对合伙企业得设立,其运作行为,设立得要件与程序等加以详尽得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条得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下列要件(条件):

1、有2个以上得合伙人,并且都就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企业必须有2个以上得合伙人;她们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得上限,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而就是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合伙人必须都就是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得普通合伙人、所谓无限责任,就是指合伙人应以自己所有得全部财产,而非仅限于其投资得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谓连带责任,就是指任何一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合伙企业债务得义务,而不以其根据合伙协议得约定或其它得债务承担方案中确定得对合伙企业债务得承担比例为限、在合伙企业中,所有得合伙人都应对合伙企业得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不允许有有限合伙人人伙、所谓有限合伙人,就是指仅以其向合伙企业得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得债务承担责任得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9条规定了: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得人、尽管这里未具体说明”人",就是指法人还就是自然人,但从整个条文内容瞧, 应当指得就是自然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即有书面合伙合同、它就是合伙企业成立得基本文件、合伙人得权利, 义务,合伙企业得经营范围,利润分配与亏损负担,合伙事务执行,人伙与退伙,合伙企业得经营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均应在合伙协议中加以约定、按照合伙企业法得规定,合伙协议为要式合同,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而且还要向企业机关在申请登记时提交、3、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得份额,实物、作为合伙企业成立得前提条件之一,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投入合伙协议中约定得出资,作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得财产组成部分、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它财产权利出资、每个合伙人应出资得具体份额, 按照合伙协议得约定处理、当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得名称、在其存续期间,合伙企业只有有自己得名称,才能以自己得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事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5、有经营场所与从事合伙经营得必要条件、所谓经营场所,就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得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得营业地点,但它也可以在主要经营场所之外有多个经营场所、所谓从事合伙经营得必要条件,就是指就一特定得合伙企业而言,根据其从事得业务得特点与要求,它正常开展业务所需得条件与设施、以上便就是合伙企业法对设立合伙企业所规定得法定条件,就是每一个合伙企业,无论它从事何种行业,都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本案中有下列违法行为:

1、B得主体资格不合法律规定、因为B为有限责任公司,为非自然人;A无缴付得实际出资,不具备合伙企业成立得前提要件;B只收取收益,不担亏损,不符合合伙企业协议法律特征得要求,致使双方在权利义务得承担上显失公平,就是无效得合伙协议;并且该合伙企业被违法批准后以”有限公司”得名义对外活动不符合合伙企业名称得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条得规定,该合伙企业不具备设立条件,应予以撤销、

2、对于工商机关C收取贿赂,违法审批已构成彻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得违法行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7条得规定追究其相应得法律责任、

案例4

1995年2月,吴某与个体工商户A、B共同设立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服装公司),吴某拥有公司得大部分股权,并

被选聘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1996年7月,服装公司先后与凯丰服装厂签订了两份皮衣与西服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凯丰

服装厂向服装公司供应某品牌皮衣120件、西服40套,共计价款9、9万元。同年9月,凯丰服装厂按约将皮衣与西服运

送至服装公司仓库。10月20日,服装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资金紧张,与吴某达成协议,向其借款10万元人民币。服装公司

因主客观等多方面得因素,经营状况不好,在与凯丰服装厂订立皮衣、西服购销合同前已拖欠多笔债务未还.并且,也有多个债

务人拖欠其钱款未还。至1997年5月11日,服装公司虽经多方筹措,只能偿付凯丰服装厂4万元贷款。

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得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得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与公

司其她债权人主张,吴某就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她债权人得债务。

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她公司债权人,以吴某与服装公司为

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与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凯丰服装厂与其她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得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与服装公司之间就是什么关系?她就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1)凯丰服装厂与其她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得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就是依法成立得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公司法人独立性得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得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得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得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得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清偿债务人得债务只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当公司得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其股东没有义务以其个人资产为公司清偿债务.总之,在本案中,并无否定服装公司法人格而令吴某承担直接清偿根据,因此,吴某作为公司股东,无需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

(2)吴某与服装公司之间具有双重身份:一为基于对公司得投资而取得得股东身份;二为公司向其借款而取得得债权人身份。吴某作为公司股东,其投入公司得出资额,属于公司财产,不能抽回,只有在公司解散清偿债务后,就公司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受偿。但就是,吴某同时又就是服装公司得债权人,其借给公司得钱属于自己个人财产,公司成立后就作为独立得法人与其股东得财产分离,与其股东之间就是相互独立得法律主体,即使公司向其股东借钱,也应偿还.故吴某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不能将吴某得股东身份与其债权人身份混淆。

案例5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就是1994年1月由几家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成得股份公司,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发行股票90万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其发行得股票获准上市交易。该公司1994年至1996年连续丰年微利,可供分配得股息、红利共计100万元;1997年起公司经营更不景气,前6个月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发生委大困难.为解决公司资金短缺问题,公司董事会于1997年7月作出增资发行新股得方案,交股东大会讨论。股东大会以52%得表决权通过决议,决定发行1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人民币,为吸引投资者以95元/每股得价格出售,拟筹集资金950万元人民币。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决议后,公司即在报纸上刊登了发行新股得公告,专门成立新股销售部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1)甲公司得哪些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得规定?

(2)根据我国《公司法》得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罚甲公司

(1)甲公司以下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得规定:a、甲公司自成立后连续3年微利,未能支付股东股利,且1997年度上半年亏损,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第137条第2项规定得新股发行条件(即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B、甲公司将面值100万元得股票,以95元/股得价格折价发行,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第131条规定得股票不得以低于票面金额价格发行得规定。C、甲公司决定公开发行新股,未报请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违反了《公司法》第139条得规定。D、甲公司自行成立新股销售总部向社会公开销售股票,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第140条关于“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得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得规定。

(2)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7条与第210条得规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甲公司得行为可作出如下处理:a、责令甲公司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b、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3%得罚款;c、甲公司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属重大违法行为,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可依法暂停其股票得上市交易。

案例7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该公司2002年4月20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事项如下: A。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得董事有张某、袁某、胡某、谢某;董事陈某因为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左某因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张某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利;董事任某因生病卧床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B。出席本次会议得董事一致决定,将以下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请求股东大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同时董事会还审议批准了监事会得报告,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相关决议。

C。由于甲公司事务比较繁忙,董事长难以应付,该次会议决定设立副董事长3人,协助董事长执行职务.

D. 为确保公司长期发展需要,使公司更趋稳定,该次会议决定将董事任期修改为每届5年。

E. 该次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得全体董事与列席会议得监事签名。

(1)在A中关于董事会召开得情况有哪些不合法?

(2)在B所通过得事项中有无违法之处?

(3)在C、D中对于董事会构成事项上有无不合法得地方?

(4)在E中对于会议记录得签名有无不当问题?

(1)两处违法:其一,根据《公司法》第118条得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她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可见委托出席董事会议应当书面委托,同时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本案中董事左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张某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利,委托方式不合法。其二,我国现行立法明确要求,在代理出席董事会情形下,接受委托者只能就是公司其她董事,本案董事左某委托董事会秘书而非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属于受托人不合法。

(2)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03条与第112条规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属于董事会得职权范围之列,无需交给股东大会.而审议批准监事会得报告、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相关决议属于股东大会得职权范围,董事会无权行使.

(3)两处不合法:其一,我国《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董事长1─2人.本案选出3名副董事长违反了上述规定.其二,我国《公司法》第115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本案以公司章程形式将董事任期延长至5年,显然不合法。

(4)根据《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得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得董事与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故本案会议记录存在两个问题:其一,会议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其二,列席会议得监事无需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案例8

中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万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清算组组成后10日内将公司解散事项分别通知了公司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对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马列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责任。晨光公司就是中万公司就是多年得贸易伙伴,中万公司决定解散而开始清算时,尚欠晨光公司贷款58万元,但合同约定得付款期限6个月后才到期。此外,双方还有一份合同未履行完毕.依该合同,中万公司还应向晨光公司提供机械产品10台,该项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限,计价款28万元。晨光公司在中万公司通知得期限内向中万公司申报了债权,同进提出解除合同未履行部分,余下10台机械不再发货。理由就是中万公司已解散,在法律上已丧失履约主体资格。

中万公司清算组成员对如何处理与晨光公司得债权债务,发生了分歧。甲、乙主张:10台机械应依约发送给晨光公司,同时要求对方支付价款。至于中万公司所欠58万元贷款。虽尚未到期,但由于公司已解散清算,为使晨光公司利益免受损失,也应进行清偿。故所欠58万元扣除10台机械应收款28万元,应向晨光公司清偿债务总额为30万元;丙、丁、戊则主张:晨光公司拒绝我方履行合同,已违约在先,又因欠其贷款6个月后才到偿还期,故中万公司无义务提前清偿.根据多数人意见,清算组决定将10台机械装车发货,未到期贷款不列入清算方案中清偿.4个月后,中万公司清算终结,胃理了公司注销登记,法人终止。晨光公司虽接受了中万公司10台机械,但仍有30万元债权无法得到清偿,遂以清算组全体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1)中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就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中万公司股东大会委任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就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中万公司与晨光公司之间得机械供应合同未履行部分就是否可以由晨光公司单方解除?为什么?

(4)中万公司所欠晨光公司得贷款就是否可以列入清偿范围?为什么?

(5)晨光公司得30万元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1)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故中万公司得解散合法.

(2)合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1条规定,中万公司因股东大会决议自行解散时,其清算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

(3)不可由其单方解除。因为剩余得10台机械在中万公司解散清算时已届履行期,属于我国《公司法》规定得与清算有关得未了结得业务,此等业务应由清算组处理,自不能由晨光公司单方解除未履行部分得合同。而且,在清算期间,公司法人格并未消灭,只就是其权利能务被限定于清算范围之内。在此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了结未完业务。

(4)应列入清偿范围。因为中万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必须了结公司现存得一切事务,终止全部对外法律关系,包括所欠晨光公司贷款这种未到期债务。

(5)晨光公司得损失应由丙、丁、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晨光公司在中万公司解散清算得过程中,按照通知得期限依法申报了债权,清算组本应列入清偿范围,这就是清算组得法定义务.然而清算组违背法定义务不对晨光公司得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并进行清偿,致使晨光公司30万元贷款因中万公司解散注销而无法受偿,清算组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98条规定,清算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晨光公司得债权损失就是由丙、丁、戊得过错行为造成得,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甲、乙二人对清算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得决定表示了异议,主观上无过错,可以免责。

案例9

A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得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得情况就是:A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得董事有张某、李某、王某、丁某;董事孙某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陈某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表决,电话委托董事张某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刘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董某代为出席并表决。同时,A公司监事夏某列席该次会议。在董事会讨论完相关内容后,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得全体董事与列席会议得监事签名后存档。

(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得董事人数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董事陈某与刘某委托她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就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董事会会议记录就是否有不规范之处?如有,请指出来。

(1)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得董事人数符合规定。因为,公司法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得董事人数须有1/2以上,即可举行.

(2)董事陈某电话委托董事张某代为出席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她董事代为出席。而这里电话委托则不就是书面委托方式。

(3)董事刘某委托董事会秘书董某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她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得人代为出席.

(4)董事会会议记录有两处不规范。一就是该会议记录应当有会议记录员得签名;二就是该次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得监事夏某签名。

案例10

山东某公司与英国某公司于1996年底投资设立某饭店(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共投资6000万元,英方占50%股权。1999年底,英方在英国得公司破产,拟转让股权以抵债务。英方先向中方出让其拥有得50%股权,作价为3500万元,中方认为要价太高,没有接受。后经人介绍,英方与开发公司商讨出让股权事宜,经反复磋商,遂达成以原投资额(即3000万元)为价转让50%得股权得决议,不附加任何条件。双方拟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上报了政府部门.山东某公司得知此事后,认为英方无权以低价向第三者转让出资,并与英方与江苏某开发公司交涉,要求解除转让协议,由自己以同样条件承年英方得股权。英方认为,转让股权事先已征求过中方(山东某公司)得意见,就是在中方没有接受得情况下才寻求其她受让人得;转让协议达成后,中方又要求受让,就是属无理取闹,予以拒绝.中方遂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

(1)本案中转让协议无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她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违反该规定得,其转让协议无效.本案中英方向第三者(江苏某开发公司)转让出资得行为没有得到合营她方(山东某公司)得同意,因而就是无效得。

(2)合法.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她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可见,本案中江苏某公司得要求就是合法得.

(3)不可以。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资有限公司存续期间,注册资本不得减少。因此,英方不能撤回投资抵债。案例16

1997年9月10日,甲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股东选任赵、吴、李、陈、张5人于9月20日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通知了公司债权人并进行了公告。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是多年贸易伙伴,甲公司尚欠乙公司贷款58万无(按合同约定6个月后到期。同时,甲、乙之间另有一份购销合同未履行,其内容主要就是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某种机械10台,总贷款28万元。乙公司接到甲公司解散通知后于10月6日向甲公司申报债权,同时提出,因甲公司解散,已丧失履约主体资格,因此,风销合同解除不再履行。清算组会议上大家一致认为,10台机械已调试完毕,合同应继续履行。但在58万元贷款问题上,意见发生分歧。赵、吴认为,欠乙公司得58万元贷款扣除应收款28万元得余额30万元,应当予以清偿;李、陈、张3人则认为,所欠乙公司58万元贷款个月才到期,本公司无义务提前清偿。清算组按多数原则作出决议:合同继续履行,28

万元机械款不收回,58万无债务不予清偿。甲公司清算完毕后,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乙公司接受了10台机械,但仍有30万元贷款无法得到清偿,于就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清算组成员清偿30万元债务。

(1)公司组成清算组程序上与实体上就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与乙公司得购销合同就是否应当履行?为什么?

(3) 58万元贷款就是否应当清偿?为什么?

(4)30万元债务应由谁承担?

(1)第一,由公司股东选任清算组成员得做法合法.

第二,公司清算组组成得时间为股东会决议解散得15日内,合法.

(2)与乙公司得购销合同不属于新得经营活动,由清算组决定就是否履行。现清算组一致认为应当履行,故应当履行。此履行对甲公司并无损害,反而有利。

(3)应当清偿。由于甲公司解散,未到期债务应当提前清偿。

(4)30万元债务应由甲公司得股东在其接受得公司剩余财产得返还数额中负责清偿。

案例19

某国有企业于1998年由有关部门决定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名为前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无股东会,由董事行使股东会得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有5人,全部就是国家授权部门任命得干部。应另一公司得邀请,董事长江某还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得负责人.自2000年起,该公司进行了一系列活动;(1)董事会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2亿元;(2)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将公司一批废旧机器低价转让。

您认为上述情况中哪些不符合《公司法》规定?请说明理由。

(1)董事会得组成违反《公司法》.《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该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但本案得董事会成员全部都就是国家授权部门任命得干部,无职工代表。

(2)董事长江某兼任另一公司得负责人违反《公司法》.《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得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有关机构与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她经济组织得负责人。

(3)董事会增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得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与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得机构与授权得部门决定,董事会无权决定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4)董事会自行转让公司资产得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得资产转让由国家授权投资得机构与授权得部门办理审批与财产权转移手续。

案例21

某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严重亏损,注册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注册资本已失去应有得证明公司资信得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得回报,因此股东均有减资得意向。

请您为该公司拟制定一个减资程序意向书。

具体减资程序如下:

(1)股东会决议。应由股东会依法作出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得股东通过).减资决议后得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得最低限额。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4)减资使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案例22

美国一家公司甲于1996年1月在北京依法设立了一商务办事处,指定张某为代理人,登记名称为美国甲公司北京办事处,注册得经营资金就是70万元。由于甲公司得大部分业务在深圳,于就是甲公司联合美国另一家公司乙在深圳共同投资设立公司丙.1996年10月,经批准,工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丙公司成立。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后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丙公司决定于1997年发行公司债券.另甲公司在北京得办事处欠公司丁200万元,丁公司目前要求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如何认识甲公司北京办事处与丙公司得法律地位?

(2)丙公司就是否具备发行公司债券得条件?请说明理由.

(3)丁公司得要求就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1)甲公司北京办事处就是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得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得法律地位。丙公司属于外资企业,在组织形式上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法人资格,有独立得法律地位。

(2)不具备.因为,根据我国公司法,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与两个以上得国有企业或者其她两个以上得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得有限责任公司才可发行公司债券。

(3)不合法。丙公司就是独立得法人,与甲公司北京办事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负连带责任。

案例23

甲、乙为两家私营企业,于1998年共同成立了丙公司.甲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得78%,乙出资占22%。2001年,丙公司董事长任期已满.丙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原董事长职务解除,但仍担任董事.经全体董事得2/3同意,选出了新得董事长。丙公司经过三年发展,目前净资产额达到6000万元。在一次股东会上,甲提议:丙向外投资设立几个全资子公司,总投资额为5000万元。股东会表决通过。

(1)上述董事长得任免就是否合法?新得董事长产生后,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2)上述丙公司向外投资得决议就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1)原董事长任期届满应当解除职务,但就是其就是否担任董事,不应由董事会决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新董事长得产生应当符合丙公司章程关于董事长产生得规定。董事长就是公司得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得变更就是法定代表人得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2)公司可以向外投资,但丙公司不就是国有控股公司,其设立全资子公司在目前得《公司法》上无依据。且对外投资额超过了丙公司净资产额得50%,违反《公司法》对公司向外投资限额得规定。

案例24

江苏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于1995年共同投资设立某饭店,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共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外方占50%股权。1998年,外方在海外得公司破产,拟转让股权以清偿债务。外方先向中方江苏某公司出让股权,作价3500万元,中方认为要价太高,没有接受。后日方与第三方经反复磋商,达成以原投资额即3000万元为价转让股权得协议。江苏某公司得知后认为日方无权以抵价向第三方转让出资,便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

(1)日方与第三方得出资转让协议就是否有效?

(2)江苏某公司要求以同样条件受让日方得出资,就是否合法?

(3)日方可否采用撤资方式收回投资?

(1)转让协议无效.根据我国有关外资立法,合营一方如向第三方转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须经合营她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违反者,其转让无效。

(2)合法。我国法律规定,合营一方转让出资时,合营她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出资得条件,不得比向合营她方转让出资得条件优惠。

(3)不可以.我国合资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存续期间注册资本不得减少。《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案例26

丽人公司与达人公司就是两家有限责任公司,均为国有企业,于1997年1月达成合并意向,决定将达人公司并入丽人公司。丽人公司得部分股东反对合并。该公司共有9名股东,当丽人公司董事会就合并事项通知召开股东会表决时,即有2名股东书面明确表示反对,并表示如合并,应允许其退股,但她们拒绝参加股东会表决。该2名股东代表15%得表决权.另外,在会议上,有4人赞成,代表60%得表决权,其余3人反对,代表25%得表决权。之后,丽人公司与达人公司于1997年5月10日达成合并协议,并着手办理合并事项。后来因故两公司未完成合并,于就是两公司开始协议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此时,丽人公司净资产额12000万元,达人公司净资产额9000万元。经过审批及登记,以丽人公司与达人公司为发起人得丽达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9月成立。公司股票均被两家发起人持有,丽人公司持有股票12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达人公司持有9000万股。

(1)丽人公司与达人公司得合并就是何种合并形式?(2)合并协议有效吗?并说明理由。(3)丽达股份有限公司得设立就是否有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1)采取得就是吸收合并。因为就是将达人公司并入丽人公司。

(2)合并协议无效。因为股东会对公司合并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得股东通过。而本案中,已知有2名股东以书面形式明确反对,占表决权总数得15%;与肢股东有3人反对,占25%;同意得只占60%,没有达到2/3得最低比例。

(3)有不合法之处。法律规定发起人至少有5人,而本案中只有两家发起人,发起人人数不够;如果采取得就是国有企业改建模式,因为两家发起人均为国有企业,发起人人数合格,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而本案中丽达股份有限公司得股票均被两家发起人持有,没有向社会公众发行,显然就是不合法得.

新编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一、公司

——“撩开公司面纱制度"

1、斯密斯先生与其它数人成立了“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专事投机买卖。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斯密斯先生在某日违反公司法与别人签订一笔合同,亏损1000万美元。债权人催她缴纳债务,她声称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乃独立法人,她对该公司所负债务只以其出资40万美元为限,而她得个人财产为500万美元。斯密斯就是否应用其个人财产来支付公司债务?

答:根据公司法得一般规则,东亚股份公司作为一个独立得社团法人,其所欠债务与股东斯密斯先生得个人财产无关(虽然就是由于斯密斯先生投机而引致得债务),其对债权人债务偿还仅限于注册资金100万美元。但就是,依据公司法中特殊规定即“撩开公司面纱制度”,斯密斯先生却必须用其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因为根据这一制度,如果法院认为成立公司目得在于利用公司妨碍社会利益,进行欺诈或其它犯罪活动,则法院将不考虑公司所具有得法人资格而直接追究股东或其她行为人得直接民事与刑事责任。在本例中,她利用公司来做投机买卖,已经蓄意违反了公司法得规定,所以她必须用个人财产来支付债权人。

——法人得概念

2、甲与乙为一营业执照就是否正确发生争论.甲认为该营业执照中有得项目不准确,明显存在基本知识方面得错误,必须改正。乙则认为没有什么问题,不用大惊小怪。请瞧下面得这份营业执照就是否存在问题.

—-法人得概念

3、被告某学校为了庆祝建校四十周年,组成筹委会筹办校庆事宜.校庆前两天,筹委会与原告某剧院订立了租用剧场得合同,租用该剧场举办校庆晚会,协议租用剧场费用1200元。晚会结束后,租金一直拖欠未付,剧院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校校庆筹委会偿付欠款。校庆筹委会就是不就是法人?它能否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司法,法人必须就是依法成立,有自己得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得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得组织。某校校庆筹委会没有依法进行法人登记,没有独立得财产,当然它也不能单独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而它不就是法人,不能对其所欠得租金负责。校庆筹委会只就是该校为筹备校庆活动而设置得临时机构,就是学校得下设机构与组成部分,它在职权内得民事活动只对学校发生法律后果,它不能作为独立得民事主体到法院应诉。原告应以该学校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剧院以校庆筹委会作被告就是不正确得,人民法院应通知其更换被告,以学校作被告进行民事诉讼。

二、合伙

——合伙人得行为对其她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1、斯密斯先生就是某合伙事务所得合伙人之一,与其她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1999年5月,她在没有通知其她合伙人得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同年10月,她退出该事务所。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遭到拒付,其理由就是其她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就是她已经退出该事务所.

斯密斯先生与该合伙事务所得拒绝就是合理得吗?

答:根据合伙法得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得通常业务时所作出得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得行为对合伙事务所与其她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此外,根据合伙法得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她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得债务必须负责。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她必须与其她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得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得损失.

—-不就是合伙得“经营活动"而就是属于个人过失

2、1996年4月,被告甲与其她人一起成立了“便民油漆队”。五人每人出资1000元,作为油漆队得经费,买了一些必要得工具,五人商定大家一起劳动,收入合理分配。经区工商局批准后即开始营业。一次,承揽了给化工厂油漆管道得工作。工作后不久,甲不慎将吸剩得烟头扔到一堆麻袋中,引起火灾,给化工厂造成损失上万元。化工厂以便民油漆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甲得行为给工厂造成得损失应由便民油漆队赔偿还就是应由高某本人赔偿?

答:根据合伙法得规定,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得,就是个人合伙.根据这一规定,便民油漆队应属于公民个人合伙性质。合伙负责人与其她人员得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甲乱丢烟头引起火灾,不就是合伙得“经营活动”,属于个人过失性得不法行为,由此产生得债务不就是合伙得债务,而就是其个人得债务。因此,赔偿工厂火灾损失得责任自应由甲自己负责.

第三章合同法

一、要约

-—悬赏广告构成要约

1、某公司在一份报纸上刊登了一则广告,意思就是如果有人能够解决该公司得一个技术问题,将提供10万美元奖金。该公司得这则广告就是否构成要约?

答:就是得.因为只要有人能够解决该公司在广告中列出得技术问题即构成承诺,这样双方得合同关系即宣告成立,这时该公司就必须支付10万美元。世界各国得法律均承认,悬赏广告可以构成要约。

—-报价单不就是要约而就是要约邀请

2、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了一份报价单。报价单上载明了价格、数量与规格等。乙公司随即向甲公司寄回了订单。这时,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了合同关系了吗?

答:还没有。因为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报价单得行为,不就是要约而就是要约邀请,即邀请乙公司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乙公司寄回订单得行为则构成要约而不就是承诺。只有当甲公司接受了乙公司得订单后,双方得合同关系才能成立.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撤销

3、甲公司于1999年9月9日以平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于9月15日抵达乙公司。其间,由于商务情况得变化,甲公司于9月12日以加急电报撤销该要约,电报于9月13日抵达乙公司。这时,甲公司得要约撤销有效吗?

答:有效.因为根据各国法律得规定,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发生效力,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这段时间内,由于要约还没有发生效力,要约人当然有权加以撤销。在本案例中,要约生效时间应当在9月15日,而甲公司在9月13日就撤销了要约.这显然就是有效得。

——反要约就是对原要约得拒绝

4、H诉W案:6月6日W向H发出要约,以1000英镑出售农场.H提出950英镑,6月27日W拒绝H得反要约。6月29日H又声称承诺6月6日得要约。双方得合同关系成立吗?

答:反要约起着拒绝原要约得作用,因此不能再按照原来得要约成立合同。

——要约在承诺前可撤销

5、P诉C案:在一项拍卖交易中,C对拍卖人P得货物,给了最高出价(Highest Bid)。但在拍卖人落锤(Fall of the hammer)以前,C撤回她得出价。P争辩说C已受该项交易得约束。C须受该项交易得约束吗?

答:C得出价就是要约,可以在承诺前,即在拍卖人落锤以前撤销,C所作撤销就是有效得.

——要约在规定时间内就是可以撤销得

6、D诉P案:P于6月10日收到D出卖房屋得要约。该项要约为:“有效期至星期五(6月12日)上午9时。"6月11日,X通知P:D已作出要约,并同意将房屋出卖给Y。可就是,P仍承诺D得要约并送交给D。事实上,D已于6月11日将房屋卖给Y.P争辩说D已受合同约束,将房屋卖给她。双方得合同关系成立吗?

答:要约在规定时间内就是可以撤销得。在P向D作出承诺以前,她已知道D已同意将房屋出售给Y,即有效得撤销已经发生,因此当事人P与D之间不存在合同。

二、承诺

——分为两种情况

1、某公司分别向美、英、德与法四国得四家公司发回承诺信函.在此情况下,该公司得承诺什么时候生效?

答:这要分为两种情况。一、该公司向美、英与法国得公司以书信或电报所作出承诺时,承诺一旦投递即宣告生效,这就是“投邮主义”;二、向德国公司得承诺则要到邮件到达时才能生效,这就是“到达主义"。公约采用得也就是“到达主义”。

——没有用特殊得方式承诺无效

2、C公司诉P公司案:P向C发出要约,并规定承诺必须用特殊方式,采用其她方式就是无效得。而C用信得方式承诺。C得承诺有效吗?

答:没有作出有效得承诺,因为没有用特殊得方式承诺.

——不用相同方式承诺无效

3Q诉C案:Q用信向C发出要约,C用电报发出反要约。Q立即用信承诺了该反要约,但就是当承诺得信到达C时,C不愿成立合同.Q认为合同已成立。Q得主张对吗?

答:事实上反要约就是用电报发出,这就默示着一个条件:必须迅速承诺。当用邮寄方式表示承诺得函件到达C时,反要约已经失效。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承诺后得撤销无效

4、B诉T案:当事人之间来往通信如下:10月1日:居住在Cardiff得T邮寄一项要约给居住在纽约得B。10月8日:T邮寄一份撤销要约得通知。10月11日:B发出一份电报对10月1日得要约承诺.10月15日:B邮寄一封确认承诺得信.10月20 日:B 收到T于10月8日寄来得撤销通知。T得撤销就是否有效?

答:T得撤销就是无效得,直至B承诺以后,B才收到撤销通知。合同在10月11日B承诺要约时已经成立。

——承诺后得拒绝无效

5、5月1日,乙收到甲邮寄得一份要约;5月2日,乙邮寄一封撤销要约得信件;5月3日,乙改变主意,在上午10点打电话给甲,表示承诺该要约,并告诉甲不要考虑那封拒绝要约得信件;5月4日,甲收到那封拒绝要约得信件。合同就是否成立?如合同成立,于何时成立

答:合同于5月3日上午10点成立,即在乙实际通知甲承诺该要约时,而拒绝要约得信件要收到时才生效,即在5月4日,此前合同已经成立.

——装运行动构成明显得承诺行为

6、甲公司致电乙公司订购十套化工设备,要求立即发运,但就是没有规定价格或计价方法。乙公司在收到电报之后就立即装运.这时合同关系成立吗?

答:成立。确切地说,合同关系在乙公司装运化工设备时就宣告成立。这就是因为虽然乙公司没有复电甲公司,但就是其装运行动则构成明显得承诺行为。至于化工设备得价格就是可以按照同类价格在合同成立时,用通常交易得价格来进行计算得.

三、对价与不得自食其言(诺言禁止反悔)

——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就是并不要求充分

1、某商店雇佣了一个服务员,双方签订了雇佣合同,规定每小时得工资为3、5美元,而当时得市场价格为4、5美元。这时该合同成立吗?

答:成立。根据合同法,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就是并不要求充分。在本例中,虽然该商店得出价低于市场价格,但就是这一价格仍然就是有一定价值得,并且就是双方同意了得,因此该合同就是有效得.当然,如果对价很不充分,例如0、5美元/小时,这就构成错误或欺诈,当事人可以请求司法救济,撤销该合同。

——不公平得结果适用不得自食其言得原则

2、里奇兹诉斯科森

原告原来就是一名图书管理员。一天,她得祖父来到其工作得书店,对她说,我所有得孙子都不工作,您也用不着工作了,让我来抚养您。她祖父当时就给她开了一张本票,并附了一张说明。上面写道:“我答应付给卡蒂·里奇兹每年2,000美元,外加6%得利息。”在这之后,原告辞去了其工作。然而,她得祖父仅仅支付了她一年得利息,就告诉她说,她眼下没有能力继续付钱给她。但她没有表示她不打算在将来继续履行其诺言。几年之后,她得祖父去世了,遗产管理人拒绝按照这张本票付钱给原告。于就是,原告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这张本票.不得自食其言得理论就是否可以在该案中适用?

法院判决:原告就是一个有职业得姑娘,拥有一个可以使她每周得到10美元工资得工作。她祖父把一张本票给了她,并附加一个说明,告诉她不必继续工作了。毫无疑问,她希望她放弃职业;并且可以肯定,她考虑到了,她得这一赠与所引起得自然得与很可能发生得结果。在这种有意识得影响之下,原告放弃了原来得工作,从而面临着困难得处境.此时,如果允许出票人或其遗嘱执行人以出票人得许诺没有对价为由而拒绝付款,那显然就是不公平得。不得自食其言发原则就是适用得。

四、错误、胁迫或不正当影响

——单方错误合同有效,双方错误合同无效

1、在下列情况下,均发生错误,那么哪些合同就是无效得呢?

(1)某人在计算商品价格时发生错误;(2)某人认为一古玩价值为10万美元,实际上只值1,000美元,估计失误;(3)某公司

同意为另外一家公司在三个月内完成一项工程,但就是实际上延长四个月后才完工;(4)某人在阅读邮购说明书时,错误地理解了产品得用途,因此购买了她并不需要得产品;(5)某人错误地把借贷认为就是捐赠;(6)某人要购买5号电池却错选了6号电池,而营业员明明知道她错选电池,却并没有明确指出;(7)某公司想要购买小麦,而合同对方则想要出售大麦;(8)某公司打算将自己得一套文字处理设备转让给另外一家公司,但就是在合同订立前不久,该文字材料设备已经被盗,双方均不知道.

答:前四种情况下,合同就是有效得;后四种情况下,合同则就是无效得。

因为第一种情况就是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得错误;第二种情况就是一方当事人在判断上出现偏差;第三种情况就是一方当事人对自身履行合同得能力得错误估计;第四种情况就是一方当事人得理解失误。根据合同法得规定,上述四种情况均属于一方当事人得错误,即单方错误,不能使合同无效。

后面四种情况实质上都就是某个错误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本就没有达成真正得协议,这样合同当然无效(双方错误可导致合同无效.因为第五种情况就是合同性质上发生错误;第六种情况就是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就是有误会得;第七种情况就是双方在确定合同标得时发生错误;第八种情况就是双方在合同标得物得存在与否问题上发生共同错误。

——在胁迫或不正当影响下订立得合同可以撤销

2、原告与被告双方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付款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于就是要求另加10%得款项,原告只好同意。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得款项。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偿还多付得款项.(2)原因就是,在胁迫或不正当影响下订立得合同就是可以撤销或无效得。本案中被告以通货膨胀不能按期交船为理由要求加价10%款项,构成胁迫成不正当影响,但交船后即不正当影响消除后,原告仍付款,等于默认了附加得10%价格,故不能撤销。

五、不公正免责条款

—-不公正免责条款无效

某人购买了一辆福特汽车公司得汽车,结果由于刹车失灵而受伤。在她与福特汽车公司得合同中规定,该公司得责任仅仅限于替换有缺陷得零件。于就是她决定上诉。她能够胜诉吗?

答:能。因为美国判例法认为,包括不公正免责条款得合同就是无效得。在本案例中,福特汽车公司将其责任仅仅限于替换有缺陷得部件,而免去了因为汽车某个系统失灵给车主造成伤害或损失得赔偿责任,因此这就是一种不公正得免责条款,就是无效得。

六、发布禁令

——禁令就是英美法采取得一种特殊得救济办法

英国某电影明星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项广告合同,规定在一年内该电影明星只就是为该公司做广告。但就是,该电影明星后来又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了广告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能禁止这位电影明星为另外一家公司做广告吗?

答:能.该公司可以请求法院颁布禁令.禁令就是英美法采取得一种特殊得救济办法,就是指由法院发出禁令,强制执行合同所规定得某项消极义务,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许做某种行为。本案例得情况就就是这样。所以该公司可以请求法院颁布禁令,禁止该电影明星为另外一家公司做广告。

第四章货物买卖法

——还盘使原报价无效

2、我方在报价时以FOB价发出报价单,但就是对方要求我方以CIF价重报.那么FOB报价就是否仍然有效?

答:无效。因为对方得要求实际上就是一种还盘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原报价将无效.

-—错误地把CIF作为到岸价格得理赔完全没有必要

3、某年,我国一出口公司向英国得一个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以CIF伦敦价格成交。我公司在装运前已经取得商品检验合格证书,按照合同规定准时发货,并且按照规定得单据收到货款。但就是,在货轮航行到苏伊士运河之前,我方才得知由于埃以之间发生战争,该运河已经关闭,所以货轮被迫向南绕道好望角行驶,在此期间得航程遭遇到了强台风得袭击,几经周折,用了两个多月才到达伦敦。经过英方复验这批货物,发现货物部分受水渍而变质。因此,英方便向我方提出索赔与支付延期交付货物得罚款。我方业务员在接到英方得索赔文件之后,认为该索赔就是合理得,因为双方得成交价格就是CIF,而CIF又称为到岸价,要承担货物运至目得港得运费、风险费与其她一切费用,即货物到达目得港,才就是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之时.所以,我方公司如数赔偿了英方公司所提出得索赔款项.我方公司得做法就是否合理?

答:本案例就是由于我方业务员错误地把CIF作为到岸价格而遭受不应该得损失。该案得索赔就是不合理得,我方完全没有必

要给予理赔.因为,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得规定,CIF就是指在合同规定得时间内,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运到开往目得港得船上,承担货物在越过船舷之时为止得风险。这就是一种在装运港象征性交货得合同,只就是由于交易得需要,卖方代替买方办理保险与运输,但不就是卖方承担在目得港交货得义务.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运上船后,并向银行提交全部所需单据之时,该货物得所有权就从卖方转移到了买方.与此同时,海上运输得货物风险,也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就由买方承担了。所以说,使用CIF价时,货物所有权与风险得转移得真正时间,就是在卖方将货物在装运港装运到船上时起,而不就是将货物运到目得港之时。本案所涉及两个具体问题,即关于货物到达目得港得时间与质量问题,也与我方无关。货物在运输途中所遇到得不可抗力就是订立合同时所无法预见得,水渍损失也投了保。所以,这两方面得责任,英方均应向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最后,在全部贸易术语中,真正得到岸价只有DES与DEQ这两种。前者就是“目得港船上交货”,就是指卖方在指定得目得港船上向买方提供了未经进口清关得货物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这此之前,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指定目得港得一切费用与风险.后者就是“目得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就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得目得港得码头,经进口清关,可供买方收取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在此之前,卖方必须负担货物交至该处得一切风险与费用,包括关税、捐税与其她费用。

由此可见,如果我方业务员对CIF与DES、DEQ得价格术语彻底了解,全面掌握得话,即真正明确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得具体时间与地点,就一定不会造成上述不必要得损失。

二、发价与接受

-—分别采用撤回发盘或撤销发盘加以处理

1、北京某公司希望向一美国公司出口工艺品,于星期一上午10点以自动电传向美国纽约得一贸易公司发盘.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但就是误报为每单位500人民币CIF纽约。那么,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1)如果当天下午发现问题;(2)如果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问题,客户还没有接受;(3)如果第二天上午9点,客户已经接受了.

答:(1)如果就是在当天下午发现,该公司可以用更加快得通讯方式撤回发盘。根据公约得规定,一项发盘,即使就是不可撤销得,但可以撤回。其前提就是,撤回通知必须在发盘送到受盘人之前或同时达到受盘人;(2)如果在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还没有接受,但就是该公司要撤回发盘已经不可能了,只能撤销该发盘.根据公约规定,在没有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可以撤销,只要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到达受盘人;(3)如果客户已经接受,就就是说合同已经成立。但就是在双方正式签订合同之前,该公司还可以采用一些办法进行补救:(1)向对付提供该公司最近与其她顾客达成交易得详细文件,证明确实得误报,争取对方谅解,(2)许诺为对方在今后得交易中提供便利条件或额外好处,以便改正错误得发盘,(3)如果对方拒绝该公司得请求,那么该公司只好“交学费”了,算作教训。

-—有效发盘成立得条件

2、卖方甲在3月份报价给贸易商乙,贸易商乙又把它转给新加坡得客户丙加以确认,然后该客户在报价单上签了字。接着,卖方甲将正式得销售确认书送交贸易商乙签字。不料,在4月5日以普通邮件寄回得销售确认书丢失了,而卖方甲也因为疏忽而没有及时催促贸易商乙退还销售确认书.几个月后,即到7月初,卖方甲才发现,所订得货价已经上涨了好几倍.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1)该合同就是否有效?(2)如果卖方甲坚持合同无效,需要加价,就是否合理?

答:一项发盘得有效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传递到一个特定得受盘人(2)有肯定、明确与完整得订约内容(3)表明有订约得意图.而一项有效得接受,也必须具有三个条件(1)接受必须由特定得受盘人作出,并且必须在发盘得有效期内接受,同时公约规定,“接受于到达发盘人时生效"(2)接受必须无条件地同意发盘所提出得条件(3)接受必须明确表示。

在本案中,(1)新加坡客户并不就是特定得受盘人,她在甲发出得报价单上签字,并没有表示接受得效力,因此甲与丙之间没有买卖合同得关系存在;甲与乙之间就是发盘人与受盘人得关系,但就是乙所签字接受得销售确认书在寄回途只丢失,并没有到达甲,因此这种接受也不能生效。(2)卖方在合同不成立得情况下,要求加价销售,属于重新发盘,与原来得发盘已经没有关系,双方必须重新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才能成立。卖方在货物价格已经上涨几倍得情况下,要求加价销售,就是合理得,否则就违背货物买卖中得公平诚信原则。贸易商也即中间商则可以与实际得购货人即新加坡顾客丙修改所订立得合同。当然,为了保持双方之间得贸易关系,卖方可以按照比市价稍微低些得价格出售其货物,这样使得各方都有利可图。

——“虚盘”只就是一项发价邀请

3、1995年,中国浙江省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公司预订一批原材料.电文为:“兹发价5万吨一级木材,每吨单价为2000美元CIF吉隆坡,装运期4/5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3月8日,接马来西亚回电,“您3月2日电接受。”这时,因国际市场木材涨价,原发价得价格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因此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按国际市场价售出木材.浙江省出口公司就是否违约?

答:(1)出口公司不违约。(2)因为,出口公司发出得发价就是“虚盘”,附有保留条件,出口公司发出“虚盘"时并无受其约束得意思,而“虚盘”不就是公约意义上得发盘,只就是一项发价邀请,即使”虚盘”已被对方“接受",我出口公司仍然可以不予确认,不受约束,不与对方订立合同。

-—对原发价得拒绝使得合同并不成立

4、1992年,山东省某进出口公司电告巴基斯但一客户,电文为:“兹发价500台琴岛-利勃海尔冰箱BYD21型,每台单价285美元CIF卡拉奇,装运期8/9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限7月10日前复到有效。”7月6日,接巴方客户回电,“您7月2日电接受,进口许可证正在申领中,一旦获证即开出远期信用证。"此时,正值国内冰箱困原料涨价而相应提价,原发价得价格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出口公司拒绝向巴方交货。出口公司就是否违约?

答:(1)出口公司不违约。(2)出口公司与巴基斯但得受约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为,7月6日巴基斯坦公司得复电就是一个对出口公司发价作了附加条件得接受,该附加条件属款项支付方式得实质性变更,构成对出口公司发价得拒绝.因此双方之间合同不成立。

—-发价因被拒绝而失效

5、我某进出口公司向西欧一厂商发价,出售一批货物,发价限对方接受于5月底前复到有效。5月10日,我公司接到该厂商电传称“您5月8日电悉,报价太高无法接受,请考虑降低价格,再行商议。”半个月后,该商品得市价明显趋涨。5月26日,该厂商再次发来电传:“您5月8日电接受,请速寄销售确认书,以便会签后开证。”此时,我公司也已获悉该商品行市瞧好,以高价卖给她人。我公司就是否违约?为什么?

答:(1)我公司不违约.(2)合同不成立。因为,①西欧厂商5月10目电传就是对我方5月8日电传得拒绝,因此5月8日我方发价因为被拒绝而失效.②5月26日该厂商得电传构成新发价,对此,我方公司没有承诺,因此合同不成立

二、预期违约、根本违约与分批交货违约

--预期违约得救济办法就是中止履行合同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底甲公司于7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优质铁矿砂10万吨,乙公司于7月1日预付货款得50%,余款于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清。7月1日,乙公司得悉,由于丙公司出价优惠,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订立铁矿砂买卖合同,并已将确定给乙公司得10万吨铁矿砂中得5万吨运给了丙公司,并在继续发运。7月5日,因甲公司得生产基地遭遇特大洪水,损失惨重,甲公司被迫宣告破产。为满足生产,乙公司以高于合同价格得市场价格购买铁矿砂.(1)甲公司7月1日得行为在合同法上称为什么?(2)7月1日,乙公司可以采取得合理得补救办法就是什么?

答:(1)预期违约;(2)中止履行合同.立即通知甲公司,在甲公司提供履行合同得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

—-根本违约可以宣布合同无效

2、我国某公司与美国一化肥厂签订了一份在4月份进口50吨化肥得合同,但就是4月20日,美方来电声称需要延长交货时间6个月。由于急需化肥,该公司要求按时交货,但经过多次交涉均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通知对方:如果不按时交货,将撤消合同,同时保留索赔权。该公司得做法可行吗?

答:该公司得做法就是可行得,就是有法律依据得。首先,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得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得东西,即为根本违约。"公约对根本违反合同规定了相应得补救办法,即“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布合同无效……卖方声明她将不在所规定得时间内交货”,或者“如果在履行合同之前,明显瞧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布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美方来电表示将不在规定得时间内交货,并且经过多次交涉后仍然无效,该公司就是可以宣布合同无效得;另外,由于美方拒绝在规定得时间内交货,其结果使得我方有关农业部门因为化肥不能及时使用而蒙受不必要得损失,则构成根本违约,因此该公司有权向对方提出索赔。

——相互依存得与不可分割得分批交货得违约可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3、某公司向另外一家公司订购了一套大型机器设备。合同规定该设备分四批到货。当第一批设备到货后,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于就是某公司宣告撤销合同。该公司得这种撤销有效吗?

答:有效。因为根据1980年公约第73条得规定,如果合同项下得各批货物就是相互依存得与不可分割得,不能将其中得任何一批货物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得目得,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将要交付得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即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三、多于或少于报价得接受

-—多于或少于报价得接受得处理办法

出口商甲向进口商乙以实盘报价6000吨商品,每吨500美元,而乙在经过考虑后决定订购5000吨,甲拒绝接受,结果发生纠纷,这种纠纷应当如何解决?如果乙向甲订购8000吨,多出得2000吨怎么办?

答:实盘就是具有约束力得发盘,它就是发盘人向交易对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愿意按照所提出得条件达成交易得肯定表示;接受必须就是无条件地与全部同意发盘发条件或内容,受盘人如果对原发盘有任何一点得改变或条件有任何得增减,就就是对原发盘得拒绝,也就就是还盘或新得发盘,这时原发盘失效。虽然乙接受了甲得发盘中得价格条件,但就是改动了货物得数量,这就构成了交易磋商中得还盘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当继续磋商以便达成一致意见,这样才能使得交易成立。

乙向甲订购8000吨货物,同样就是一种还盘.但就是,在通常情况下,其中根据原发盘中规定得6000吨订货可以成立,而超过得2000吨货物可以作为新发盘,甲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在拒绝得情况下,双方可以重新谈判,以便达成新得协议。

四、违反品质担保义务

--违反品质担保得默示条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我自行车总厂从德国进口一批钢管,双方订约前,中方业务员告诉卖主(负责人),这批钢管就是供轧制自行车轮头用得,卖主按合同规定交货,中方对钢管轧制发现弯曲后出现裂痕,不能制造自行车轮头。该案如何处理?

答:(1)卖方违反了对货物得品质担保得特定用途担保义务。(2)中方与德国都就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得缔约国,因此自动适用公约得规定。公约规定卖方应承担货物具有买方所要求得特定用途得品质担保义务,除非买方表明她并不依赖卖方得技能或判断。(3)该案中,中方在签约前已经告之对方所购货物得特定用途,加上卖主就是铜厂负责人,凭她得技能与判断,完全应知道轧制自行车应当用何种钢材,因此卖方违反了法律规定得品质担保得默示条件。(4)按公约规定,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或要求卖方交付具备该特定用途得符合合同规定得钢材.

六、合同得履行

——卖方违约时买方可给其一段合理得额外时间

中国得甲公司与美国得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再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得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本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得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得风险约定不明确,于就是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就是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己终止,故货物损失得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1)乙公司就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得观点就是否正确?

答:(1)有权。因为甲公司已经延迟履行合同,构成违约;(2)不正确。因为根据公约得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得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其一段合理得额外时间,在此期间,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得救济办法.在本案中,卖方可以在买方规定得“至迟不超过8月20日"得合理时间内履行其义务。这样合同仍然有效。

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至机舱,船长为了船货得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就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其中得损失与费用有:

(1)1000箱货被火烧毁;(2)600箱货由于灌水受到损失;(3)主机与部分甲板被烧坏;(4)拖轮费用;(5)额外增加得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请指出这些损失中哪些就是单独海损,哪些就是共同海损?

[案例分析]

(1)1000箱货被火烧毁,属单独海损;

(2)600箱货中已燃得40箱为单独海损,其余560箱由于灌水造损失属共同海损;

(3)主机与部分甲板被烧坏,属单独海损;

(4)拖轮费用以及(5)额外增加得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都属共同海损.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得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得“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得保函得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得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得延迟,使该船到达目得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得化肥时价格不得

国际商法案例及解析

一、原告和被告双方订立造船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付款时正 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用船,于是要求另加10%的款项,原告只好同意。交船后又继续付款至全部付清,后原告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问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1)原告不能要求被告偿还多付的款项。 (2)原因是,在胁迫或不正当影响下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或无效的。本案中被告以通货膨胀不能按期交船为理由要求加价10%款项,构成胁迫成不正当影响,但交船后即不正当影响消除后,原告仍付款,等于默认了附加的10%价格,故不能撤销。 二、买卖双方购售机床,价金5万美元,12月1日前交货。7月]日,卖方函告买方, 市价上升,年内有继续上涨趋势,除非买方同意将价格提到6万美元,否则不交货,买方答复卖方必须按合同价5万美元交货,但卖方不同意。在7月1日以后的这段时间内,买方完全有可能与其他供资者以总价5万美元的价格订立12月交货的合同,但买方拖到12月1日才与其他供货者以6.1万美元的价格订立了次年3月1日交货的购货合同。违约方应赔偿买方多少损失? 答:(1)该案中,买方的总损失额为:61000-50000+3000=14000美元 (2)如果买方采取合理措施, 即以56000美元价格12月前交货,仅多支出56000-50000=6000美元(3)但此案中买方没采取合理措施而使损失扩大了14000-6000=8000美元。根据公约的规定,遵守合同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否则扩大的损失,违约方有权扣除,因此这8000美元买方不能得到。 (4)本案中违约赔偿买方6000美元。 三、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 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

【良心出品】国际商法考试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 案例1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公司签订某商品的出口合同,数量为100吨,品质规格为,水份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在成交前,中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订后中方公司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运到德国后,该公司提出,虽有中方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镑。 中方公司以合同中没有规定凭样品交货,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认为既然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本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的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向中方公司提出索赔6000镑的请求。 最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协助解决该起纠纷。由于中方公司陈述理由不充分,只得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案例2 中方公司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到荷兰,共计50公吨,总值16.5万西德马克,凭规格买卖。其规格为“去毛、头及内脏”。中方公司立即办理,还出示中国商检局的品质检验证书,注明本产品加工及冷冻良好,完全适合人类食用。 货到目的地后,荷兰来电声称,“到货有鱼腥味,当地卫生局认为不适合人类食用,禁止出售,要求退货。赔偿全部货值的50%的损失。 中方公司认为,所交货物的品质是完全符合其公司正常出口标准,并且是经过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完全符合人类食用,至于其中部分带有鱼腥味,这是国际市场上中方供货的通常品质,而且中方供给荷兰公司的货物与供给欧洲其他地区的货物在品质上是相同的,其他地区都反映良好,销量逐年增加,更没有由于带鱼腥味而称之“不符合人类食用“,因此中方按合同规定供货是无可指责的,最后使对方撤回了索赔的讼诉。 分析: 该案的焦点在于该食物带有鱼腥味,是否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也就是对合同中品质规格条款的看法问题。 此案中,双方合议的“去毛、头及内脏”属于凭规格买卖。我方交货符合合同中的规格。至于鱼腥味并不在合同规定之中,因此不能说违反合同条款。对方只好强调“不适合人类食用”想以此根本否定商品的用途,以达到索赔的目的。 这就成了本案争论的焦点,我方的立场观点鲜明;一是从证件上来证明,从商检局的品质证书证明,它“完全适合人类食用”;二是从实践上证明,我们的商品已销售在世界各地,为了驳斥对方“本食品不能够卖给西欧国家”的观点,抓住了这一证明其他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对方的索赔根据就不复存在了。 案例3 中国某公司与某国一客户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鸭的出口合同,规定我方向对方出口带头,无毛的一级冻北京鸭10公吨,冻鸭都必须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我方公司并不清楚伊斯兰教的宰法,想当然地认为只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个证明就可以了,于是全部采用最科学的屠宰方法并加工速冻。然后请求出具证明。 货物运到某国后,经当地卫生部门检验,发现这批鸭子是用“钳宰杀法”屠宰,不符合合同要求,为伊斯兰教习俗所不容,拒绝收货,并通报我方,或当地销毁,或将货物退回。 我方只得同意退货,除了损失往返运费及销售差价之外,还要向人家表示歉意,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 案例4 日本公司A出售一批电视机给香港公司B,B又把这批电视机转口给泰国公司C。在日本货物到达香港时,B已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仍将原货转船直接运往泰国。但泰国公司C 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有严重缺陷,因此要求退货。于是香港公司B又转向日本公司A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期中考试题参考答案 2011.5.8 1、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主同意,事后船主反悔。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船主的新诺言有无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能否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为什么? 答:船主的新诺言没有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不能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因为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过去的对价不是有效的对价,对价必须是有效的。本题中船主同意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员对此诺言没有提供新的对价;而船员开船的义务是在船主承诺之前就存在的,是过去的对价,是无效的对价。 2、某合同规定,卖方应于12月1日以前交付100台机床,共值50000美圆。7月1日卖方来信说:‘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0000美圆,否则他将不交付这100台机床。但买方反对,他坚持要求卖方按合同价格交货.买方曾于7月1 日询问另一家供应商,拟寻求替代物.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1日交付100台机床,但要求支付56000美圆.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一直到12月1日,买方才以当时的价格61000美圆,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由于时间拖延,买方付出3000美圆的额外支出。问:买方可向卖方索赔多少钱?为什么? 答:买方可向卖方索赔56000-50000=6000美元。(或:买方可向卖方索赔(61000 -50000+3000)-(61000 -56000+3000)=6000美元。) 理由:《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照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否则,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失赔偿中扣除原可减轻的损失数额,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本题中,卖方7月1日声明不履行合同,即是违约,买方此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从别的供应商处立即补进货物,买方违反减轻损失的义务,以至于损失扩大(61000-56000=5000美圆)包括额外支出(3000美圆),该损失(5000+3000=8000美圆)可以从损失赔偿中扣除,不应要求卖方赔偿。 3、有一份合同,出售100吨农产品,总价值50,000美元。在卖方交货时,因含水分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买方为此付出烘干费1,500美元。但货物经烘干后品质略有影响,按交货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原货价值应为55,000美元,品质受到影响后,该批货物只能值51,000美元。问:买方可索赔多少钱?说明理由。

国际商法 案例分析

1.克兰逊诉国际商业机器公司(马里兰一审法院,1964年) 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BM)起诉,要求阿尔比恩 C.克兰逊偿付房地产中心购买电动打字机的欠款,理由是中心既不是法律上的公司,也不是事实上的公司,所以克兰逊作为中心业务的合伙人应该就该中心的债务负责。I.B.M.同时提出负有声明的动议,要求法院作出即决判决。克兰逊在时限内提出了附有声明的答复,反对即决判决。克兰逊提出,中心是实际存在的公司,所以他不应该就该中心的债务负个人责任。按照双方同意的事实陈述,1961年4月,有人让克兰逊在一家将要成立的新商业公司投资。为此,他见了几位相关人士和一位律师,并同意购买股票,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和董事。此后,律师告诉克兰逊,已依照马里兰州法律设立了公司。克兰逊随即付了资金,并收到证明公司股票所有权的证书,而且看到了公司印章和会议记录薄。新企业的经营方式与公司的经营方式一样,有银行账户,由审计员负责管理公司的账簿和记录,也有公司签订租约的营业与办公场所。克兰逊被选为公司总裁,他所做的所有交易,包括与I.B.M.的交易,都是以公司管理人员的名义赊账。由于律师的疏忽,1961年5月1日就签字、认可的公司章程隔了很长时间后才注册登记。但是克兰逊并不知道此事。5月17日和11月8日之间,中心向IBM购买了八台打字机,付了一部分货款,还欠了4333.40美元。本案是就此欠款提出的起诉。 思考: (1)设立中有瑕疵的公司是否有效成立? (2)公司设立中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3)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是不是一回事? 法院判决:不允许I.B.M否认该中心作为公司存在,所以,克兰逊并不就计算机的应付款负责。 理由: 第一,中心为事实公司。(1)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设立公司;(2)根据现有法律为设立公司做了诚实信用的努力;(3)确实使用或运用了公司权利。 第二,禁反言(estoppel)。如果否认公司存在的人曾经将此组织说成是家公司或是让人以为该组织是家公司或在与该组织做交易时承认该组织是家公司,则允许此人否认公司的存在是不公平的。 公司董事会会议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a 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查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b 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做出决定,于2006年7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增加2名独立董事的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c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国际商法案例习题与答案详解

案例分析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合伙企业》 一、1.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组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问: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 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 (3)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

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 第二章合同法 《合同的成立》 二、哈威诉富赛案 原告哈威向被告富赛发出一项询电:“你方愿意向我们出售巴布赫尔笔吗--电告最低价。”被告回电:“巴布赫尔笔现金最低价900英镑。”原告立即发出一份加急电报:“我们同意按你方要求的900英镑购买巴布赫尔笔”后来因被告拒绝提供该笔而与原告发生争议。问: 1、被告的回电是否构成一项有效要约? 2、原告的加急电报属于何种性质的意思表示? 3、原被告之间有无成立合同? 答:1、被告的回电不构成一项有效要约。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根据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被告富赛并没有明确的依要约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原告的加急电报属于要约。 3、原被告之间没有成立合同。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经过两个步骤,一是 一方发出要约,一是另一方作出承诺。原告发出了要约,但被告并没有作出承诺,合同不成立。 三、2001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够买甲厂的

案例分析题【国际商法】

一.Is there any contract between X and Y? ?On April 4, Company X, with its place of business in China, sent an offer by e-mail to Company Y, with its place of business in Australia. The offer concerned 50,000 meters hand-printed cotton cloth and said it would remain open until April 30. On April 10, Company Y answered by e-mail : “The price is too high, and we are not interested in the offer.” But on April 20, the manager of Company Y changed his mind and sent another e-mail to accept the April 4 offer. ?Question: Is there any contract between company X and Company Y? ?Answer and Analysis ?No. Since both China and Australia are Contracting States to the CISG, according to Article 1 would apply here. After receiving the offer of 50,000 meters hand-printed cotton cloth, on April 10, Company Y stated that they were not interested in the offer, which rejected the offer. On April 20, the e-mail sent to accept the April 4 off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a new offer instead of acceptance. Therefore, there was no contract between Company X and Company Y. 二.WORLD-WIDE VOLKSEAGEN V.WOODSON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1980 ?FACTS: The Robinsons bought a new Audi from Seaway Volkswagen in New York state. While traveling through the State of Oklahoma, the Audi was rearended, causing a fire which severely burned Mrs. Robinson and her two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王某拥有的180万元资产,从中拿出100万元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若该企业经营失败而未获收益,并且欠下150万元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得到偿还? 案例二:某合伙企业由A、B、C、D四个合伙人组成,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例均分别为40%、30%、20%、10%。该合伙企业清算时,拥有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100万元、留存收益50万元,负债额200万元。问:清算时对债务如何偿还? 案例三: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发生以下事实: (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3)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红天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 (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4)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四:甲、乙两个国有企业拟与丙(民营科研机构)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共同组建一股份有限公司,由三方拟订的公司组建方案的内容包括:①公司筹集资本总额人民币1200万元,股份总数为8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折股价格为1.5元;②甲认购400万股,以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作价折合300万股,其余部分以货币缴股;乙认购200万股,分别以机器设备和商标使用权作价折合150万股和50万股;丙认购200万股,以专利技术作价折股;③公司存续期间,可依法定程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但发起人不得退出或者转让其所持股份;④由甲委派3名、乙和丙各委派2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业务;由董事会在董事会成员之外选举1—2名监事,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在董事会成员中选任一名董事兼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并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⑤若公司组建失败,由甲、乙两方承担有关责任;等等。试分析:该公司组建事宜有那些不合法之处?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实训案例 1、2000年4月1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定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CIF宁波;货物应于2000年5月1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后4月10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得不可撤销得即期信用证。4月5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4月24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4月27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2000年4月27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得通知.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实际上,货物于5月5日才开始装船,至5月15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得港。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与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接到卖方得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5月15日.但由于货物于5月25日才抵达目得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得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得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得提单只就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就是已装船提单,这就是国际惯例。因此,买方得损失与其无关。 现问:(1)承运人丙公司得理由就是否成立?为什么??(2)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得行为?为什么? (3)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得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4)如何确定被告方得赔偿范围? 答:(1)不成立.已装船提单就是在货物已经实际装船以后签发得提单.但在本案中,承运人签发得提单实质上符合已装船提单得特征,构成一份已装船提单。 (2)属于签发了预借提单。由于提单就是在货物未开始装船或未全部装船得情况下签发得提单。(3)应由卖方承担,因为在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得一切风险归于卖方,买方及保险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根据《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赔偿范围应为买方得全部实际损失,外加预期利润. 2、中国得甲公司与美国得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得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得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得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问题:(1)乙公司就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得观点就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中,货物损失得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1)有权。因为甲公司已经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2)不正确。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得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得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卖方规定一段合理得额外时间,在此时间内,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得救济方法。在本案中卖方即可以在买方规定得“至迟不超过8月20日”得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合同依然有效.?(3)由买方承担。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得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得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本案中,即货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将风险移转买方承担。 3、英国A商于5月3日向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发盘),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得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A商收到B商承诺(接受)通知得时间就是5月8日上午。试简要回答:(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得要求就是否合法?(2)若此案透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就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答:(1)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假要约得要求不合法。英国法律规定:承诺一经发出,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本例中,B商于5月23日上午作同承诺,A、B间得合同已经成立。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依公约规定,一项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通知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就是,本案作出撤销要约通知前,B商已作出承诺,A商撤销不能成立.B商承诺于5月24日上午到达A商时生效,合同成立。 4、我某出口企业与某外商CIF某港口.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得条件达成交易,出口合同与收到得信用证均规定不准转运.我方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道题答案完整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道题 答案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1. 2007年6月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 答:有。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符合有效发盘条件,并且发盘人的这种肯定性质的表示为“实盘”,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 (2).荷方7月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 答:构成。因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盘人作出了接受承诺。 (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应当承担。合同在7月22日已经成立,拒绝出售会构成违约。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 答:合同成立。中方不能拒绝出售此产品。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向B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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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一、公司 ——“撩开公司面纱制度" 1、斯密斯先生与其它数人成立了“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专事投机买卖。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斯密斯先生在某日违反公司法与别人签订一笔合同,亏损1000万美元。债权人催他缴纳债务,他声称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乃独立法人,他对该公司所负债务只以其出资40万美元为限,而他的个人财产为500万美元。斯密斯是否应用其个人财产来支付公司债务? 答: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则,东亚股份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社团法人,其所欠债务与股东斯密斯先生的个人财产无关(虽然是由于斯密斯先生投机而引致的债务),其对债权人债务偿还仅限于注册资金100万美元。但是,依据公司法中特殊

规定即“撩开公司面纱制度",斯密斯先生却必须用其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因为根据这一制度,如果法院认为成立公司目的在于利用公司妨碍社会利益,进行欺诈或其它犯罪活动,则法院将不考虑公司所具有的法人资格而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直接民事和刑事责任。在本例中,他利用公司来做投机买卖,已经蓄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所以他必须用个人财产来支付债权人。 ——法人的概念 2、甲和乙为一营业执照是否正确发生争论。甲认为该营业执照中有的项目不准确,明显存在基本知识方面的错误,必须改正。乙则认为没有什么问题,不用大惊小怪。请看下面的这份营业执照是否存在问题。 营业执照 公司名称:某市土特产进出口公司

答:“法人”应为“法人代表”, 法人:李小东“法人”不是“人”,而是组织、 注册资本:1000万元机构,即公司或企业。 经营范围:进出口土特产品 ………………………………………. ——法人的概念 3、被告某学校为了庆祝建校四十周年,组成筹委会筹办校庆事宜。校庆前两天,筹委会和原告某剧院订立了租用剧场的合同,租用该剧场举办校庆晚会,协议租用剧场费用1200元。晚会结束后,租金一直拖欠未付,剧院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校校庆筹委会偿付欠款。校庆筹委会是不是法人?它能否单独承担民事责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6道题答案

1. 2007年6月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 答:有。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符合有效发盘条件,并且发盘人的这种肯定性质的表示为“实盘”,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 (2).荷方7月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 答:构成。因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盘人作出了接受承诺。 (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应当承担。合同在7月22日已经成立,拒绝出售会构成违约。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 答:合同成立。中方不能拒绝出售此产品。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向B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方的纠纷。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此买卖合同并未成立;而B公司则坚持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合同,A公司必须发合同规定在交货时提供产地证。 问:合同是否成立?A公司提出的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答:合同成立。受盘人B公司在表示接受时,对发盘内容提出了非实质性的添加修改,要求提供产地证。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表示反对对其间的差异外,仍可构成有效的接受,从而使合同得以成立。 A公司提出修改信用证要求不合理,因为,在此情况下,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条件以及接受中所提出的某些更改为准了,所以不能修改L/C。 8.2002 年l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 上海1000 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2002 年12月马赛港交货。2002 年11月15日,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1.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1)有权。因为甲公司已经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2)不正确。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卖方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在此时间内,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的救济方法。在本案中卖方即可以在买方规定的“至迟不超过8月20日”的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合同依然有效。 (3)由买方承担。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本案中,即货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将风险移转买方承担。 2.我国货船大兴号在驶往目的地新加坡港的途中,为避免某一外轮违章行驶而造成碰船的发生,偏离航线触礁并引起火灾。大兴号在启程前以自己的名义投了一切险。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现问: (1)大兴号在上述情况下是否具有灭火的义务?为什么? (2)大兴号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后能否对已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部分再向外轮请求赔偿?为什么? (3)保险公司从何时开始方可向外轮行驶代位权(代位求偿权)? (1)具有灭火的义务。因其具有防止或减少损失的责任。 (2)没有请求赔偿的权利。因防止其得到两次的补偿或不当得利的发生。 (3)从支付了保险金后开始。 3.1995年,中国浙江省某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公司预订一批原材料。中方电为:“兹发价10万吨一级木材,每吨单价为1500美元CIF吉隆坡,装运期5/6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4月9日,接马来西亚回电,“你3月2日电接受。”此时,因国际市场木材涨价,原发价的价格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因此,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按国际市场价售出木材。问浙江省某出口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案例1】 田某是一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由于工作不好找,因此想自己创业。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跟他有同样想法的许某,许某已经参加工作两年了,对市场行情较熟悉。王某是许某的同事,也想与许某、田某共同做点事情。后三人商定,打算在软件行业发展,田某用编程技术出资;许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王某没有多少现金,但是对一朋友享有一年后到期的现金债权20万元。合伙成立后,田某研究开发了一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合伙人约定该项专利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该专利。后来田某得知章某需要该技术,于是以个人名义将该项专利技术卖给了章某,章某并不知道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许某得知田某私自处分专利技术的消息后,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权利。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许某由于个人原因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如果许某不能按时清偿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直接行使许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借款到期后,许某一直没有清偿陈某的钱,陈某来到合伙企业所在地,向合伙企业说明上述情况,打算直接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问题:(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答: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 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答:债权人对合伙个人的债权,与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不具有同一性,是完全独立的两个债权。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各合伙人相互间信赖的基础上的,合伙企业的存续与发展都离不开合伙人彼此间的信任。法律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其他人不得代为行使,就与合伙企业的上述性质息息相关。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主要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合伙企业经营权、合伙经营监督权、合伙企业利润分享权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而产生的合伙财产转让权、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转让权、企业名称变动权、合伙企业解散权等。这些权利都是专属于合伙人自己的,原则上债权人都不能代位行使。《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案例2】 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

国际商法案例题

1. 杰森是法国高尼奇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董事,在公司对另一公司的并购过程中,杰森 为公司的利益,主张虚报公司股份比例,实现公司的并购计划,但股东反对,并在股东大会 上提出解除杰森的董事职务。试分析股东大会是否有权力解除杰森的董事职务。假设杰森的 建议并不违反法国的法律规定,请问:杰森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恢复其董事职务? 参考答案: 一般来说,股东大会有权解除董事的职务,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有权选举董事, 当然也有权撤换董事,如股东大会可以因董事缺乏能力、失去对董事的信任等原因撤换董 事,但我国对解除董事职务有较严格的限制,规定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董事的职务。 如果股东大会已经作出决议解除杰森的职务,尽管杰森的行为不违反法国的法律规定,也 不能要求股东大会恢复其职务,但杰森有权要求公司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2、日本某公司作为卖方将其在中国境内的某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货物直接卖给中国的某一 公司。但因产品质量有问题,给中国境内的中国消费者带来了人身伤害。中国的买方拒绝给 付货款,并要求日方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日方则坚称中方必须给付货款,双方遂产生争 议。日本公司依据双方的协议向中国的法院提起诉讼。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处理合同争议 所适用的法律为第三国法律。(我国和日本都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问题:(1)中国法院能否依据买卖双方约定所选择的第三国法律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 (2)当中国消费者向中国法院提起产品责任诉讼时,法院是否也应适用买卖合同所选择的法律?参考答案: (1)中国法院可以以所选择的的第三国法律处理他们之间的争议。 (2)中国法院不可以以所选择的第三国法律处理中国消费者对产品提起的责任诉讼,应适用 中国法律。因为中国消费者购买产品时是从中国买方手中购买,中国消费者起诉的是中国 卖方,不属于国际商事争端。 3. 甲、乙、丙3人于2015年分别出资2000英镑、4000英镑、6000英镑成立了合伙企业,经营 奶酪、面包等食品加工业务,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亏损。2017年,乙提出退货并 抽出了自己本人的4000英镑出资,此时,甲与丙核查了企业的账目,发现公司亏损6000英镑。2018年合伙企业因资不抵债宣布解散,甲与丙分了企业仅有的设备和一些产品。丁为合伙企 业的债权人,听说此事后,找到甲要求其偿还债务,甲表示自己无力偿还,至多赔偿自己的 那一部分,即按照约定偿还1000英镑,丁于是又找到乙,要求其偿还剩余的债务,乙表示自 己早已退伙,不再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后丁又找到丙要求其承担相应债务,但丙却说, 当初在合伙解散时,自己分到的较少,因为已经与甲约定好其不再为合伙债务负责,而由甲 承担自己的那部分债务。甲乙丙的说法是否正确?丁的债权如何能够得到实现,为什么? 参考答案; 甲、乙、丙的说法都不正确,首先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即每一 合伙人都有义务偿还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合伙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因此甲的说 法是不正确的;再者,合伙企业的债务在乙退伙时即已经存在,尽管在合伙终止后,债权 人才提出清偿债务,乙亦不能以退伙来对抗债权人,乙仍然要为其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至于丙,尽管其与甲之间有某种约定的债务承担,但这种约定不足以对抗合伙的债权,丙 仍然要为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由于丁的6000英镑债权发生在甲、乙、丙的合伙期间,三人 应对此债权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债务分担比例承担责任,即甲承担1000英镑,乙承担2000英 镑,丙承担3000英镑,但此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可以对甲、乙、丙中的任何一人 主张债权,在其清偿债务后,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 根据指定方法在特定的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 被告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 0英镑. 问:(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 (2)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 (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项: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 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2)该广告是一种要约,其虽不向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但其表明任何一根据其 广告内容进行承诺,其便受其广告内容约束,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关系要约的 规定。 (3)原告的索赔请求成立,因为原告购买并服用药丸的行为属于承诺,原、被 告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合同关系,被告应按其承诺履行赔付原告100元的义务。 ★甲公司于2006年9月9日以平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于9月15日抵达乙公司。其间,由于商务情况的变化,甲公司于9月12日以加急电报撤销该要约,电报于9 月13日抵达乙公司。这时,甲公司的要约撤回有效吗? 答:有效。因为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发生效力, 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这段时间内,由于要约还没有发生效力,要 约人当然有权加以撤回。在本案例中,要约生效时间应当在9月15日,而甲公司 在9月13日就撤回了要约。这显然是有效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撤回。 ★1971年10月,被告答应卖给原告一庄财产,并说原告须在6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把通知送达,在6个月内,原告写了封回信表示同意,但信件遗失了。被告把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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