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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大陆译本)

美国专利法(大陆译本)
美国专利法(大陆译本)

美国专利法(法典第三十五编)

?第一章专利与商标局

?第一节建制、官员、职权

?第二节专利与商标局的工作

?第三节在专利与商标局执行业务

?第四节专利费用

?第二章发明的专利性与专利批准

?第十节发明的专利性

?第十一节专利的申请

?第十二节申请案审查

?第十三节对专利与商标局裁决的复查

?第十四节专利证书的发给

?第十五节植物专利

?第十六节外观设计

?第十七节某些发明的保密与在外国提出申请

?第三章专利证书与对专利权的保护

?第二十五节专利证书的修改与更正

?第二十六节所有权和转授

?第二十七节政府在专利权方面的利益

?第二十八节对专利权的侵害

?第二十九节对侵害专利权的赔偿及其它行为

第一章专利与商标局

第一节建制、官员、职权

第一条建制

专利与商标局应继续作为商务部所属的机构。除法律另有规定,凡有关专利

商标注册的档案、簿册、绘图、说明书及其它文件和物品,均由专利与商标局管理和保存。

第二条复印章

专利与商标局应备印章。凡专利证、商标注册证及该局所发其它文件均应加盖

印章。

第三条官员雇员

(a)专利与商标局设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局长助理二人复审查

组长不超过十五人。局长一职出缺时,由副局长代理之,如果副局长一职也出缺,由任期较长的局长助理代理之,直至局长任命并到职为止。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副局长、局长助理,均由总统任命,但应征求参议院的意见并得其同意。专利厂商标局的其它官员雇员,均由局长依法提名,由商务部部长任命。

(b)商务部部长可以自行行使专利与商标局及本编中规定的官员

雇员的职权,并可以随时授权其它官员雇员行使此种职权。

(c)商务部部长有权规定专利与商标局每一审查组长的每年基本薪

金额。此项年薪额不得超过1949年“各类薪金级别条例”(修正)总表中关于第十七级各项职位所规定的最高额。

第四条对官员雇员在专利利益上的限制

专利与商标局的官员与雇员在其任职期间以及在其离职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除因继承或遗赠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取得由该局颁发的或即将颁发的专利权或该局颁发或即将颁发的专利所赋予的权利和利益。专利与商标局的官员与雇员离职后申请专利时,也无权享受在其职后一年内的优先权日期。

第五条(废除)

第六条局长的职责

(a)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在商务部部长的指导下,主管或行使法律所

规定的有关核准专利和专利证颁发以及商标注册的一切职务;有权对本国的和国际的专利厂商标法进行研究承担研究课题;并负责管理属于专利与商标局的财产。局长为处理专利与商标局的事务,可以制定各项规章,但不得法律相抵触,并且应经商务部部长批准。

(b)局长在商务部部长的指导下,可以与国务院配合,同外国专利

局及国际的政府间组织合作进行研究规划和研究工作,或授权他人进行本条(a)款中所述职务有关的研究规划和研究工作。

(c)为促进专利、商标和有关事务的国际合作而进行研究和研究规

划,局长在商务部部长的指导下,经国务卿同意,可以在拨给专利与商标局的经费中拨付一部分给国务院,以便作为专款付给有关的国际的政府间组织,但一年中不得超过十万元。此项专款,可以在付给该国际组织的其它款项或捐款以外支付,并且可以不受法律所规定的美国政府支付此类其它款项或捐款数额的限制。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

专利与商标局的审查组长应该是具有充分的法律知识和科学才能的人员,依照

文官任用办法予以任命。局长、副局长、局长助理与全复审查组长共同组成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诉,对于审查员所作不利于专利申请的决定,进行复查。每项申诉应由申诉委员会的委员至少三人进行审理,参加审理该项申诉的委员由局长指定。申诉委员会有全权决定接受再审理。

局长为使申诉委员会的工作不致中断,需要时可以指派具有必要能力的初级或

高级专利审查员担任审查组长,但每次任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指派的审查员有担任申诉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但审理一项申诉时,指派的初级审查员担任申诉委员会的

委员不得超过一人。商务部部长有权决定专利与商标局中指派的审查组长每年的薪金额,此项年薪额不得超过1949年“各类薪金级别条例”(修正)总表中关于第十六级各项职位所规定的最高额。指派的审查组长每年薪金额,在其被指派担任审查组长任期结束时,应该调整至不担任审查组长时所应该领取的每年薪金额。第八条图书馆

局长应在专利与商标局内设立图书馆,保存国内外科学其它著作以及各种期刊,以备本局官员执行职务时参考。

第九条专利分类法

局长可以根据必要和可能修订和维持美国专利证书及其它国家的专利和各复印

刷出版物主题分类的分类法,以利于迅速而准确地制定申请专利之发明的新颖性。第十条档案的核证副本

局长可以向公众或索取者提供专利与商标局颁发专利的说明书与绘图的核证副

本及其它可供应的档案核证副本。

第十一条出版物

(a)局长可以印刷或使他人印刷下列出版物:

1·专利证书,包括说明书、绘图及其副本。专利与商标局可以印刷专

利说明书绘图的标题,以供影印之用。

2·商标注册证书,包括说明、绘图及其副本。

3·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公报。

4·专利与专利权人的年度索引,商标厂商标注册人的年度索引。

5·专利与商标案件判决的年度汇编。

6·关于专利法和实施细则的简册,关于商标法规的简册,以及有关专

利厂商标局的工作通报或其它出版物。

(b)局长可以用本条(a)款内3、4、5、6各项所定的出版物交换

专利与商标局所需用的其它出版物。

第十二条外国交换专利说明书的副本

局长可以用美国专利说明书和绘图的副本外国交换同类物品。

第十三条向公共图书馆提供专利说明书的副本

局长可以向美国保存专利资料供公众阅览的公共图书馆提供专利说明书和绘图

的印刷副本,按照本编第四十一条(a)款9项为此目的规定的全年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给国会的年度报告

局长应将本局收支款项、本局工作的统计数字以及其它对国会或对公众有用的

本局情况,每年向国会报告一次。

第二节专利与商标局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行为的日期逢到星期六、星期日或节假日

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采取行为或缴付费用的日期或限期的最后一日是星期六、

星期日或哥伦比亚特区的节假日时,该项行为或该项费用可在顺延的下一个工作日中做出或缴付。

第二十二条档案文件的印刷

局长可以要求将在专利与商标局存盘的文件采用印刷形式或打字形式。

第二十三条在专利与商标局的案件中作证

局长可以制定在专利与商标局的案件中接受所需要的证人宣誓书和听取证词。

任何官员凡法律授权听取证词供在美国法院或在他居住地的州法院使用,可以接受上述的证人宣誓书和听取证词。

第二十四条传唤证人

在专利与商标局处理的争执案件中需要举证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应该取

得该项证据的地区的任何美国法院提出申请,该法院的书记官应发出传票,传唤居住在该地区或现在该地区的证人,命其在传票指定的时间与地点出庭,在该地区有权接受证人宣誓书或有权听取证词的官员前作证。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证人出庭和提出文件与物品的规定,适用于专利与商标局处理的争执案件。

受到传唤而出庭的证人应该得到在美国地方法院出庭的证人所应得的费用和旅费。

受到传唤的证人因疏忽而不出庭或者拒绝出庭或作证者,经证明后,发出传票

的法院法官可以强迫其服从或对其不服从行为给予处罚,如同在其它同类案件中一样。但在送达传票时如果没有向证人给付费用和来回讯问地点以及在作证地点一日的出庭费,或者没有提出将付予这些费用,该证人不能因不服从传唤而负藐视法庭的罪责;同样,除发出传票的法院有适当的命令外,该证人也不因拒绝透露秘密事项而负藐视法庭的罪责。

第二十五条代替誓言的声明

(a)局长可以用规则规定:向专利与商标局提出的文件按照法律、细则

或其它规程应经过宣誓的,可以按照局长规定的形式签署书面声明,以代替所需要的宣誓。(b)按上述规定使用书面声明时,文件中应促使声明人注意:故作虚伪陈述或有类似行为的应受到罚款或者监禁,或者同时受到罚款和监禁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不符合程序的文件效力

向专利与商标局提出的文件,按照法律、细则或其它规程应遵守特定程序的,

如不符合特定程序,局长可以暂时收受,但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符合特定程序的文件为限。

第三节在专利与商标局执行业务

第三十一条代理人和律师的办事规程

局长经商务部部长批准可以制定规程,规定专利与商标局对代理人、律师或其

他代表申请人或其它人员的认可,以及这些人员在专利与商标局的行为。局长可以要求这些人员在被认可充当申请人或其它人员的代表之前,证明具有良好的道德品

质和声誉,并且具有必要的资格,在向专利与商标局提出或办理申请或者在该局的其它事务中,能够向申请人或其它人员提供宝贵的服务、建议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停止或禁止执行业务

任何人、代理人或律师,如果表现不能胜任或声誉不好,或有恶劣不端行为,

或不符合根据本编第三十一条所制定的规程,或者用言词、传单、信件、广告、意图以各种方式诈骗而对于申请人或未来申请人,或对于现在或未来同专利与商标局有事务需要联系的其它人,进行欺骗,使之陷于错误或进行威胁的,局长可以在通知并给以申诉机会后,全面地或者就任何特定案件停止或禁止其继续在专利厂商标局执行业务。停止或禁止的理由应予记载存盘。被拒绝认可或者被停止或禁止执行业务的人,可以向哥伦比亚特区的美国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可以按照其诉讼规则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于局长的决定进行复查。

第三十三条无权执业者的代理行为

未经专利与商标局认可而在该局执行业务的人,自称或者使他人认为已经得到

认可,或者自称或使他人认为具有办理专利申请的资格的,每犯应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金。

第四节专利费用

第四十一条专利费用

(a)局长应征收下列各项费用:

1·提出原始的专利申请(外观设计除外),每件六十五元;另外,在

其它时候提出或提请补充专利每一独立的权项(权项在一项以上时),每项十元;提出或提请独立的或非独立的权项在十项以上时,每项二元。支付增补费用有错误时,可以按照局长制定的规程予以改正。

2·颁发原始的专利证书或重发专利证书(外观设计除外),每件一百

元;另外,说明书每印刷页(不满一页以一页计)收费十元,每页绘图,二元。3·外观设计专利:

a·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二十元;

b·颁发设计专利证书,有效期三年六个月者,每件十元;七年者,

每件二十元;十四年者,每件三十元。

4·提出重发专利证书的申请,每件六十五元;另外,在其它任何时候

提出的或增加的独立权项,超过原始专利中独立权项数目的,每项交费十元;独立的或非独立的权项在十项以上而且也超过原始专利中权项数目的,每项二元。交纳附加费用有错误时,可以按照局长制定的规程予以改正。

5·申请弃权,每件十五元。

6·向申诉委员会对审查员提起上诉,第一次,五十元;补充一份申诉

的辩护书,五十元。

7·对已放弃的专利申请,提出要求恢的申请,每次十五元;对发给

专利证书的费用,提出延期缴纳的申请,每次十五元。

8·依本编第二五五条或第二五六条请发证明书,十五元。

9·如果有而且备有现货,不经核证专利说明书专利绘图的印本(外

观设计专利除外),每份售五角;外观设计专利,每份二角;局长对于每份专利的绘图和说明书超过二十五页的,以及植物专利用彩色印刷的证书副本,可以另行规定价格,但不得超过每份一元;本编第十三条定有图书馆购买的价格,供应颁发专利证书印刷本一年的价格为五十元。对于第一三二条中所称的通知,局长可以将专利说明书和绘图免费供给申请人。

10·关于专利和专利申请的产权转授、协议或其它文书的登记,每案

二十元;文书所涉及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在一件以上的,每增加一件,收费三元。11·证明书,每份一元。

(b)上面未规定的,专利与商标局提供的记录副本、出版物或服务项目

,可以由局长规定费用。

(c)本条所规定的各种费用也适用于其它政府部门和机构及其官员,但

对于政府部门和机构及其官员偶然或临时要求的服务或材料,局长可命免收费用。第四十二条专利费用的缴纳及超收费用的退还

一切专利费用均应缴纳给局长。局长应将所收费用按照财政部部长的指示存入

美国国库。误缴的费用,或者缴纳的费用超过法律规定数目的,局长可以发还。第二章发明的专利性与专利批准

第十节发明的专利性

第一00条制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编中,除根据前后文义另有所指外,意义如下:

(a)“发明”一语指发明或发现。

(b)“制法”一语指制法、技艺或方法,并包括对已知的制法、机器

、制造品、物质的组分或材料的新的利用。

(c)“美国”“本国”指美利坚合众国,其准州与附属地。

(d)“专利权人”不仅包括接受专利证书的专利权人,而且包括其权

利继承人。

第一0一条可获专利的发明

凡发明或发现任何新颖而适用的制法、机器、制造品、物质的组分,或其任何

新颖而适用的改进者,可以按照本编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取得专利权。

第一0二条专利性的条件:新颖性和专利权的丧失

如果没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有权取得专利权:

(a)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以前,该项发明在本国已为他人所知或使用

的,或者在本国或外国已经取得专利或在印刷的出版物上已有叙述的。

(b)该项发明在本国或外国已经取得专利或在印刷出版物上已有叙述,

或者在本国已经公开使用或出售,在向美国申请专利之日以前已达一年以上的。

(c)发明人已经放弃其发明的。

(d)该项发明已经由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承受人在外国取得专利

权,或使他人取得专利权,或者取得发明证书而向外国提出的关于专利或发明证书的申请是在向美国提出申请以前,而且已达十二个月以上的。

(e)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以前,该项发明已经在根据他人向美国提出

的专利申请而批准的专利说明书中加以叙述的。

(f)请求给予专利权的发明并非申请人自己完成的。

(g)在申请人完成发明之前,该项发明已由他人在美国完成,而且此人

并未放弃、压制或隐瞒该项发明的。在决定该项发明的先后次序时,不仅应考虑该项发明的各个体思日期和完成日期,并且应考虑在他人思以前首先思而最后完成者的努力。

第一0三条专利性的条件:非易见性的内容

一项发明,虽然并不本编第一0二条所规定的已经有人知晓或者已有叙述的

情况完全一致,但申请专利的内容与其已有的技艺之间的差甚为微小,以致在该项发明完成时对于本专业具有一般技艺的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不能取得专利。取得专利的条件不应该根据完成发明的方式予以否定。

第一0四条在国外完成的发明

在专利与商标局和法院进行的程序中,除本编第一一九条所规定的以外,专利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不用参照对发明的知悉或使用,或者有关发明的其它活动而提出其在外国的发明日期。在美国有住所的军人或非军人,由于美国国家执行的业务或者代表美国执行的业务而在国外服务时完成发明的,对该项发明享有的优先权利,在美国国内完成该项发明时所享有的相同。

第十一节专利的申请

第一一一条专利的申请

申请专利,除本编另有规定外,应由发明人以书面向专利与商标局局长提出。

此项申请应包括:(1)本编第一一二条所规定的说明书;(2)本编第一一三条所规定的绘图;(3)本编第一一五条所规定的申请人的誓词。申请人应在申请案上签名,并应同时缴纳依法应纳的费用。

第一一二条说明书

说明书应该对发明、制作与使用该项发明物的方式和工艺过程,用完整、清晰

、简而确切的词句加以叙述,使任何熟悉该项发明所属的或该项发明密切相关的技艺的人都能制作及使用该项发明。说明书还应该提出发明人所拟定的实施其发明的最好方式。

在说明书的结尾,申请人应该提出包括一项或一项以上的权项,具体指出并清

楚地主张认为是其发明的内容。权项的每一项可以用独立权项或非独立权项的形式编写;如果用非独立权项的形式写成,应认为已用参考对照的方式把非独立权项中有关权项的一切限制都已说明。

机关于组合物的发明,权项中可有一部分说明实现特定功能的方法或步骤,而不用细述其结构、材料或作用。这种权项说明应认为已包括说明书及其相当文件所叙述的相应的结构、材料和制法。

第一一三条绘图

在申请事项的性质利于图标时,申请人应附绘图。

第一一四条模型和样本

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适当大小的模型,以利于展示其发明物

的区别部分。

发明如系物品的组合,局长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样本或其组分,以便检查或试验

第一一五条申请人的誓言

申请人应宣誓表明深信自己为某制法、机器、制造品或物品的组合,或其改良

等请求取得专利的原始而最早的发明人,并应说明本人国籍。宣誓可以在美国国内依法有权监督宣誓的任何人面前进行。如果在外国宣誓,可以在有权监督宣誓的美国外交官员或领事馆官员面前进行,也可以在具有正式官印并经美国外交官员或领事馆官员书面证明其在申请人所在的国家有权监督的任何官员面前进行。该项宣誓如符合宣誓地的国家(或州)的法律,即为有效。如果按照本编规定,申请由发明人以外的人提出时,宣誓的形式可以有所变更,以便由其宣誓。

第一一六条共同发明人

发明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完成时,除本编另有规定外,应共同提出专利申请

,分别在申请书上签名并进行必要的宣誓。

如果有一共同发明人拒绝参加专利申请,或者有一共同发明人下落不明,虽经

过努力仍未能找到或未能与之取得联系时,另一发明人可以自己和遗缺发明人的名义提出申请。在有关事实得到证实,并且按局长指示通知遗缺发明人以后,局长可以对提出申请的发明人授予专利证书,其权利遗缺发明人参与申请时所享有的相同。遗缺发明人以后仍可参加申请。

非共同发明人由于错误而被列为共同发明人参加专利申请,或者共同发明人由

于错误而未被邀参加申请,且其错误的发生并非因本人有意欺骗,局长均可规定条件准许将申请作相应的修改。

第一一七条发明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

已故发明人和在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发明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按照适用于发明

人的要求和同样的条件申请专利。

第一一八条发明人以外的人提出申请

发明人如拒绝进行专利申请,或经过努力未能找到发明人或未能之取得联系时,接受发明人转授发明人名义,或者经发明人以书面协议向其转授发明人名义的人,或者另有证据足以表明对发明有正当的财产权益的人,在有关事实已经证实,并证明为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或防止产生不可弥补的损失而有必要时,均可以代表发明人并作为发明人的代理人申请专利。局长收到这样的发明人的通知,认为

理由充分时,并遵照他所制定的规程后,可以对上述发明人授予专利证书。

第一一九条在外国在先申请的优惠及优先权

任何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受让人,在向美国提出发明专利的申请之前,已经就

同一发明正式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时,如果该外国对于在美国提出的申请或对于美国公民给予同样的优惠待遇,又如果在美国的申请是在向外国最早提出申请的日期起十二个月以内提出的,该项申请即可视为在外国提出申请之日向美国提出申请并发生效力。但是如果在美国实际提出申请之日以前,该发明已经在任何国家取得专利或者在印刷出版物中已有叙述,在一年以上的或者如果在实际申请以前,在美国已经公开使用或销售在一年以上的,对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不予核准。

如果申请案不在授予专利之前,或在申请期间未在专利与商标局局长所要求的(但不得少于在向美国提出申请后六个月)时间内,将其优先权的请求以及作为先权之根据的向外国提出的原申请书、说明书和绘图的核证副本向专利与商标局提出,则专利申请不能得到优先权。该诸核证文件须由接受申请的外国专利局出具,而且应该记明申请日期以及提出说明书与其它文件的日期。如果提出的文件不是用英文写成,局长可以要求附具英文译本,并且可以要求提供其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本条所规定的权利可以不根据原先在外国提出的申请取得,而以随后在同一外

国提出的另一正式申请为根据,按同样的条件和要求以同样的方式取得;但必须在该第一次申请在没有提供公众审阅和没有保留任何权利之前已将该前申请撤回、放弃或以其它方式废除,并且从未用以(俟后也不得用以)作为要求优先权的根据。如果申请人有权在一外国按其意愿申请专利或申请发明证书,则他在该外国提

出的发明证书申请在本节规定的优先权问题上,在美国与专利申请同样对待并有同样的效力。但必须遵守本条规定的适用于专利申请的同样的条件和要求,并且只有在申请人在申请时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的斯德哥尔摩修正案的权利时,上述规定才能适用。

第一二0条在美国在先申请的优惠

一项发明专利的申请,如果该发明已经在同一发明人前次向美国提出的申请中

按照本编第一一二条第一段所规定的方式作过披露,只要在后的那次申请是在第一次申请或同样有权享受第一次申请日期优惠的申请授予专利证书之前提出,或者在放弃第一次申请程序终止或放弃之前提出,或者在申请的办理程序终止之前提出,而且只要在后的那次申请中明确提及或者以后补充明确提及第一次提出的申请,在后的那次申请对于该项发明就具有在第一次申请日提出申请相同的效力。

第一二一条分案申请

如果一申请案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发明,而且互相独立和截然不同,局长可以

要求把申请限制在其中的一项发明上。如果另一发明成为分案申请内容而符合于本编第一二0条的要求,该项发明可以享有原申请提出的日期。专利与商标局或法院不得把根据按本条要求作限制的申请所发出的专利证书,或根据因此种要求而提出的申请所发出的专利证书作为一种依据,用以对抗分为另案的申请,或用以对抗原

来的申请,或对抗根据其中一件申请所发的专利证书,但该件分为另案的申请必须在另一申请颁发专利证书之前提出。如果分为另案的申请仅仅涉及原已呈递申请中的主题和要求的事项,局长可以准许发明人不再签名或办理手续。专利证书的效力,并不因为局长没有要求将申请案限于一项发明而受影响。

第一二二条申请案的保密

专利申请案应由专利与商标局保密。有关专利申请案的情报,未经申请人或所

有人许可,不得给予他人,但为执行国会的法令有必要,或者在局长决定的特殊情况下不在此限。

第十二节申请案审查

第一三一条申请案审查

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应将申请案及所谓的新发明付诸审查。经审查后,如申请人

依法应取得专利权的,局长应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

第一三二条驳回申请的通知及复查

经审查后,专利申请被驳回,或对之有复议或要求时,局长应将此情况通知申

请人,说明驳回、复议或要求的理由,并应附送对判断继续办理其申请是否合宜所需用的资料引证材料。申请人在接到此项通知后,经过修改或不经过修改,仍坚持其专利申请时,对其申请应予复查。所作的修正不能对发明的披露添加新内容。第一三三条处理申请案的时间

在通知申请人作出任何行动(通知已经送交或邮寄申请人)以后的六个月以后

,或局长指定在较短(不少于三十日)期间内作出行动,而申请人未对其申请案采取行动,则应认为放弃其申请案,但向局长证明迟误系迫不得已并使其满意者,不在此限。

第一三四条向申诉委员会申诉

专利申请人,如有任何要求两次被驳回,可以向申诉委员会对初级审查员的决

定提出申诉,但须一次交清申诉费。

第一三五条抵触

(a)局长认为无论何时提出的专利申请呈请中的申请,或尚未满期

的专利有抵触者,应将情况通知两案申请人,或申请人专利人。发明的优先权问题应该由专利纠纷委员会(由三名抵复审查员组成)决定。该委员会的决定对于申请人的要求不利时,即构成专利与商标局对有关要求作最后拒绝受理,局长即可以对被认为有优先权的发明人发给专利证书。如果最后裁决对专利权所有者不利,而该专利权所有者没有或不能或不准提出申诉或要求复查,即构成撤销该专利证书的有关权项,专利与商标局应在随后发出的该专利证书的副本上注明上项事由。(b)申请人在申请中不得提出厂已颁发专利的权项相同的权项或已颁

发专利的主题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主题,但该权项是在专利批准的一年前提出者不在此限。(c)抵触各方有关消除抵触或者企图消除抵触达成的协议或谅解(包括其中提到的平行的协议)应形成文字,并在抵触消除之前,把准确的副本作

为上述各方之间的协议或谅解提交专利与商标局。如果提交该项文件的任何一方要求,则该项副本应该与抵触档案分别保管,并且仅能供政府机关书面要求后使用,或者经证明有正当原因的人使用。不提交该项协议或谅解副本的,该项协议或谅解以后就永远不能执行,抵触案有关各方的专利证书或者根据该有关各方的申请以后发给的专利证书也永远不能生效。但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协议或谅解,但证明有正当原因时,局长可以准许在协议或谅解的各方之间抵触消除后六个月内再提交协议或谅解,作为抵触各方的协议或谅解存案。

局长应该在上述抵触消除以前足够长的时间内,将本条规定交存文件的要求通

知各方当事人或其登记的代理人。如果局长不顾有正当理由可以在六个月内将协议或谅解副本存案的规定而在较晚的时候发出通知,则有关各方可以在收到通知的六十天内交存该协议或谅解的副本。

局长按照本款的规定采取的任何专决行为,可按照行政程序法第十条的规定受

到复查。

第十三节对专利与商标局裁决的复查

第一四一条向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的上诉

申请人对申诉委员会的裁决不服时,可以向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从而放弃其依本编第一四五条起诉的权利。抵触案的一方当事人对专利纠纷委员会就优先权问题所作的裁决不服时,可以向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但在上诉人依本编第一四二节提出上诉通知后二十天内,抵触案中受到不利裁决的一方向局长提交通知,声明愿意按照本编第一四六条所规定的程序办理时,上述向法院提起的上诉应予驳回。于是上诉人应在此后三十日内依第一四六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否则,本案以后的程序应依照对之提起上诉的该项决定办理。

第一四二条上诉的通知

上诉人向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后,应将此事通知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并应在对之提起上诉的裁决作出之日以后,局长规定的日期以内向专利厂商标局交存上诉的明确书面理由。局长规定的日期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四三条上诉程序

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应在审理上诉案件前,将审理的地点时间通知专利

厂商标局局长与各方当事人。局长应将上诉人所指出的全部必要的原始文件和证据的核证副本以及被上诉人指出的其它文件和证据都送交法院。如案件中无被上诉人时,局长以书面将专利与商标局作出裁决的理由,并就上诉理由中的每一点加以说明,提供给法院。

第一四四条上诉判决

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受理上诉后,应根据向专利与商标局提出的证据对上

诉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应限于上诉理由所提出的各点。判决后,法院应将证明其审判经过判决的文件送交局长。该项文件应归入专利与商标局的档案,以为本案件以后程序的依据。

第一四五条通过民事诉讼取得专利权

申诉人不服申诉委员会的决定,如未向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可

以在决定后由局长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少于六十日),向哥伦比亚特区的美国地方法院对局长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救济。该法院可以根据案情作出判决,认定上诉人就其(申诉委员会的决定中提到的专利权项所说明的)发明有权取得专利。法院的判决授权局长依照法律的要求发出专利证书。所有诉讼费用应由上诉人负担。

第一四六条抵触案件的民事诉讼

抵触案件中的任何一方不服专利纠纷委员会就优先权问题所作的裁决,除非已

经向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并且正在审理中或已经判决之外,可以在裁决作出后由局长规定的期间内(不得少于六十日),或依本编第一四一条规定的期间,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救济。在该类诉讼中,根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提议,依照关于诉讼费用、花费以及法院指定进一步讯问证人等的条件,专利与商标局的记录应该予以承认,但不妨碍当事人再提出证据的权利。在专利与商标局所作的证明和提出的文件经承认后与原来在诉讼中所作的和提出的有同等效力。

该类诉讼可以专利与商标局的记录所表明的在裁决时有利益关系的一方为被告

,但任何有利益关系的一方均可成为诉讼的当事人。如果受到不利裁决的当事人分住各区而不在同一个州以内,或者受到不利裁决的一方当事人住在外国,审判应由哥伦比亚特区的美国地方法院管辖,该法院可以直接向各个受到不利裁决的当事人所在的区的执行官发出传票以传唤受到不利裁决的当事人。对住在外国的受到不利越决的当事人的传唤,可以利用出版物或用法院所指示的其它方法。局长不应成为必然的当事人,但接受起诉的法院书记官应将诉讼的提起通知局长,局长有权加入诉讼。法院的判决认为某一申请人有取得专利的权利时,即授权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在收到判决的核证文本后依照法律规定发给该项专利证书。

第十四节专利证书的发给

第一五一条专利证书的发给

如果申请人按法律有权取得专利证书,应将准许申请的通知书发给或邮寄给申

请人。通知中应载明证书费的数额或其一部分,此项证书费应于通知后三个月内缴纳。

此项费用缴纳后,应即发给专利证书。如果不按期缴纳,即视为放弃申请。

证书费的差额应在发出差额通知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缴纳,在三个月期满时

专利证书即行失效。在计算费用差额时一页或不足一页的费用可以不计。

本条所规定的缴款如未按时缴纳,但其迟延缴纳经证明系迫不得已而又同时缴

纳迟延费的,局长可以收受其缴款,而不视为放弃申请,专利证书也不视为失效。第一五二条对受让人发给专利证书

除本编另有规定外,经发明人申请并对说明书内容宣誓属实后,专利证书可以

发给在专利与商标局登记的发明人的受让人。

第一五三条发证的方式

专利证书应以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发出,加盖专利与商标局的印章,由局长签名,或者印有局长的签署并由局长指定专利与商标局的官员加以证明。专利证书在专利与商标局应有记录。

第一五四条专利证书的内容期限

专利证书应载明发明的简短名称,对专利权所有者,其继承人或受让人在按本

编的规定缴纳证书费后,授予十七年的专利期。在此期间排除他人在美国各地制造、使用或销售发明的权利。发明的细节,依说明书的说明。说明书绘图应附于专利证书而作为证书的一部分。

第十五节种植物专利

第一六一条种植物专利

任何人发明或发现,和利用无性繁殖培植出任何独特而新颖的植物品种包括培

植出的变形芽、变体、杂交及新发现的种子苗(但不包括由块茎繁殖的植物或在非栽培状态下发现的植物)者,可以按照本编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取得对该植物的专利权。

本编中有关发明专利的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于植物专利。

第一六二条申请说明及权项

如果对发明的说明在可能范围内已经相当完备,就不能因为不符合本编第一一

二条的规定而宣布植物专利为无效。

说明书的权项中对于所表明和叙述的植物,应该用正式名称(学名)。

第一六三条授予权利

种植物专利证书授予的权利是排除他人用无性繁殖方法繁殖该项植物或出售或使用如此繁殖的植物的权利。

第一六四条农业部的协助

总统根据专利与商标局局长为执行本编关于植物的规定而提出的请求,可以行

政命令指示农业部长:(1)提供农业部现有的情报;(2)通过农业部的主管局、处对特殊问题进行研究;(3)向专利与商标局局长派农业部的官员雇员。

第十六节外观设计

第一七一条外观设计专利

任何人发明制造品的新颖、独创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者,均可按照本编所规定

的条件和要求取得对于该项外观设计的专利权。

本编关于发明专利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第一七二条优先权

本编第一一九条所规定的优先权以及第一0二条(d)款所规定的期限,在外

观设计为六个月。

第一七三条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

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是三年六个月,或七年,或十四年,由申请人在申请时选定。

第十七节某些发明的保密在外国提出申请

第一八一条某些发明的保密专利证书的扣发

如果政府对发明具有财产上的利益,有关政府机构的首长认为因授予专利证书

而公布或发表该项发明可能有损国家安全时,专利与商标局局长接到该项通知后,应命令对发明保密,并且应该按照下面规定的条件扣发专利证书。

如果政府对发明并无财产上的利益,专利商标局局长认为因授予专利证书而公

布或发表该项发明,可能有损国家安全时,局长应将透露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书送交原子能委员会、国防部部长以及总统指定的作为美国国防机关的其它政府部门或的首长检查。

知悉申请的每个人应该在注明日期的承认文书上签名,该项文件应该置于申请

案的档案中。如果原子能委员会、国防部部长或被指定的其它政府部门或机构的首长认为因为授予专利证书而公布或发表发明可能有损国家安全时,原子能委员会、国防部部长或上述其它首长应该通知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局长应即命令对该项发明保密,并在国家利益需要的期间内扣发专利证书,并通知其申请人。在提请发出保密命令的部门或机构首长表明,对申请的审查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时,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应该以命令将申请书保持在保密状态,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书处于上述保密命令之下以后,其所有者有权按照商务部部长规定的条件就保密命令向部长提出申诉。

对发明保密以及扣发专利证书,均不得超过一年。根据原来提请发出保密命令

的部门或机构的首长的通知,国家利益要求延长上述期限,并已作出肯定的决定时,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在上述期限届满或者在更新期限届满时应重申其命令,再延长一年。在美国处于战争的时期内发布或生效的命令,在全部战争期间以及战争停止后一年内仍然有效。在由总统宣布的国家紧急状态期间发布或生效的命令,在国家紧急状态期间以及其后六个月内仍然有效。根据原来提请发布保密命令的部门或的首长的通知,公布或发表发明不再有损国家安全时,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可以废除前项命令。

第一八二条由于未经授权的发表而放弃发明

属于应受本编第一八一条命令约束的专利申请,其发明已在申请中暴露,如该

发明之被公布或透露,或其发明人、其继承人、受让人或法定代理人或任何其它有共同利益的人在外国提出专利申请,凡未经局长同意,在局长核实有违反上述命令情节时,可认为该项发明已被放弃,而且应该认为在违反命令时即已放弃。如果没有得到原来提请发布保密保令的部门机构首长的认可,局长不能表示同意。这种放弃使申请人及其继承人、受让人或法定代理人,或其它有共同利益的人丧失其基于此项发明而对美国的一切请求权。

第一八三条请求赔偿的权利

申请人或其继承人、受让人或法定代理人,因上述规定而被扣发专利证书时,

有权向提请发出命令的部门或机构的首长请求赔偿其由于保密命令或由于发表发明后政府使用该项发明或同时由于这两种原因而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的权利从申请人(如非该项命令)原可接到批准专利通知之日开始,或自一九五二年二月一日起(以在后的日期为准),到发出该项专利证书后六年为止。享受因使用而产生的损害的赔偿权利,从政府开始使用该项发明之日开始。政府部门或机构的首长在接受请求损害赔偿的要求后,有权与申请人及其继承人、受让人或法定代理人达成协议,全部赔偿损害或使用费或偿付使用费并赔偿损失。即使法律另有相反的规定,该项偿付协议是最终决定性的。请求的赔偿不能全部偿付,政府部门或机构的首长可以判定付给申请人或其继承人、受让人或法定代理人一笔款项,其数额不超过政府部门或机构的首长认为是对损害与(或)使用的公平赔偿数额的百分之七十五。损害赔偿请求人可以在索赔法院或请求人居住地的美国地方法院对美国提起诉讼,请求偿付一笔款项,该款项与前述的判定款项加在一起就是对损害(或)政府使用发明的公平赔偿。申请专利权的发明因需要保密而受到本编第一八一条所定的保密命令的影响,其后根据该项申请而颁发专利证书的场合下,其所有人不按上述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时,在该项专利证书颁发日期之后,有权在索赔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因保密命令以及(或)在其发表后因政府使用其发明而产生的损害给以公平赔偿。请求赔偿因使用而产生损害的权利,从政府第一次使用该项发明之日开始。在本条所规定的诉讼中,美国政府在诉讼中可以援引第二十八编第一四九八条诉讼中规定的一切依据为自己辩护。任何人或其继承人、受让人或法定代理人,在为美国政府专职受雇或服务期间的发现、发明或发展的一项发明,本条并不授予提出索赔诉讼的权利。

第一八四条在外国提出申请

一个人在美国提出关于在美国完成发明的专利申请,或请求实用新型、外观设

计或款式的注册以后的六个月内,非经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发给许可证,不得在任何外国提出申请,或使他人或授权他人提出申请。对于应该遵从依本编第一八一条由局长发出的命令的发明,未经原来提请发出扣发命令的部门机构的首长同意,不得发出许可证。如果因出于无意在外国提出申请,而该项申请并没有透露属本编第一八一条范围以内的发明,仍得发给上项许可证,其效力溯及既往。

本条中所用“申请”一语包括申请以及对申请的修改、更正或补充,或分案申请。

第一八五条无许可证不得申请的专利

即使法律有其它规定,任何人及其继承人、受让人或法定代理人未取得本编第

一八四条所规定的许可证而为发明在外国提出专利申请或为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款式在外国提出注册申请、或同意他人申请、或协助他人申请的,此人及其继承人、受让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取得该项发明在美国的专利权。对此人及其继承人、受让人或法定代理人颁发的美国专利证书应取消效力。

第一八六条罚则

在依本编第一八一条所规定的命令对发明保密和扣发专利证书的期间内,任何

人明知此项命令而未经正当许可,擅自公布或发表、或授权他人或使他人公布或发表该项发明或有关该发明的实质性资料的,或者,任何人违反本编第一八四条的规定,在美国完成的某项发明的专利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款式的注册在外国提出申请、或使他人或授权他人申请的,在证明有罪后,应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金或二年以下的监禁;或罚款并监禁。

第一八七条对某些人不适用性

本节中的禁止规定和罚则不适用于在其职权范围内执行职务的美国官员或代理人,也不适用于接受其书面指示或得到其许可而有所行为的人。

第一八八条细则与规程、权利委托

原子能委员会、国防部门的部长、经总统指定为美国国防机构的任何其它政府

部门或机构的首长以及商务部部长,可以分别制定细则与规程,以便各有关部门或执行本条的规定。也可以将本节中所赋予的权利委托他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专利证书与对专利权的保护

第二十五节专利证书的修改与更正

第二五一条专利证书有缺点时的重新发证

由于说明书或绘图有缺点,或由于专利权人在专利证书中提出的权项多于或少

于其应得的权利,致使专利证书全部或部分不能实施或无效时,而此种错误并非有意欺骗,在专利权人交回该专利证书并缴纳法律所规定的费用后,专利与商标局局长应根据修正后的新申请,就原专利证书所表明的发明,重新发给专利证书,其有效期限为原专利证书期限的未届满部分。重新发证的申请案中不得增加新内容。局长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可以就取得专利权的事物的各个截然可分的部分重新

发给数个专利证书,但申请人应就每一重新发给的证书缴纳法律所规定的费用。如果重新发给专利证书的申请并不扩大原证书的权项,全部利益的受让人可以

提出重新发证的申请并宣誓。除此以外,本编关于申请专利的规定应适用于重新发给专利证书。

重新发给专利证书的申请不得扩大原专利证书的权项,但在原专利证书发给后

两年内提出申请者不在此限。

第二五二条重新发证的效力

重新发给的专利证书在原专利证书缴回时开始生效。由于重新发给专利证书发

出后的原因提起的诉讼事件的审判中,每一重新发给的专利证书在法律上都有同样的效力和作用,就象该证书原来就是以这样修改后的形式颁发的一样。但是如果原专利证书中与重新发给的专利证书中的权项完全相同,原专利证书的缴回不影响诉讼中的案件,也不能消除当时已存在的诉讼原因。重新发给的专利证书,在其权项原专利证书相同的范围内,是原专利证书的继续,并从原专利证书颁发之日起连续有效。

任何人或其业务继承人在重新发给专利证书之前,制造、购买和使用在重新发

给专利证书中有专利权的物品时,不应该因为重新发给专利证书而剥夺或影响其继续使用、继续向其它使用人或出售人出售其所制造、购买或使用的特定物品的权利,但制造、使用或出售该物品侵害重新发给的专利证书中有效的,而且原专利证书中也有的权项时,不在此限。如对此种事件有争执而提交法院时,法院可以准许继续制造、使用或出售该项已制造、购买或使用的特定物品,或者准许在重新发证前已经作好实际准备的物品的制造、使用或出售。法院也可以准许继续实施重新发给专利证书中有专利权的方法,继续实施重新发证前已经实施的方法,或者实施在重新发证前已经作好实际准备的方法,其范围和期限以法院为保护在重新发证前已经作的投资和已经开始的营业认为公平者为限。

第二五三条弃权

如无任何欺骗意图,专利证书中一项权项无效时,其它的权项不应因此而归于

无效。专利权所有者(不问在专利证书上享有全部还是部分利益)在缴纳法律规定的费用后,可以放弃任何一项权项的全部,但须陈明其在该专利证书中所享有的利益的范围。这种放弃应该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由专利与商标局予以登记。在这以后,在弃权人所享有的利益以及根据其权利提出请求的人所享有的利益范围内,这放弃应认为是原专利证书的一部分。

同样,任何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可以将其已取得或将取得的专利权的期限的全部

或临近末尾的一部分放弃或捐献于公众。

第二五四条更正专利与商标局的错误的证书

由于专利与商标局的差错而发生的专利证书中的错误,在该局的记录中显然可

见时,局长可以发出更正证书,说明错误的事实体性质,盖上印章,不收费用,登记于专利案卷之中。该专利证书的每一份印制本,都应附一份此项更正证书的印制本。该项证书应该认为是原来的专利证书的一部分。由于在此以后发生的原因而提起的诉讼审判中,附有该项证书的专利证书,就同专利证书原来就是以这样更正后的形式颁发的一样,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和作用。局长也可以免费发出经过更正的专利证书以代替更正证书,其效力更正证书同。

第二五五条更正申请人的错误的证书

专利证书中如果出现有书写或打印错误,或者错误性质轻微,并都不是由于专

利厂商标局的差错造成,而且证明错误的产生并非由于欺诈,局长可以在收取必要费用后,发给更正书,但以此项更正并不含有对专利证书构成新内容或需要再审查的变更为限。由于在此后发生的原因而提起的诉讼的审判中,附有该项证书的专利证书,就同专利证书原来就是以这样更正后的形式颁发的一样,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和作用。

第二五六条错误的共同发明人

根据作为共同发明人的几个人的申请而发给专利证书后,发现其中一人事实上

不是共同发明人,只是由于错误而且并无欺诈意图而列为共同发明人时,局长根据全适当事人和受让人的申请,在事实已经证明并且可能规定的其它要求已经达到后

,可以发给证书,从专利证书中除去被错误列入人的姓名。

专利证书发出后,发现一个共同发明人由于错误而且并无欺诈意图而被遗漏时

,局长根据全适当事人和受让人的请求,在事实已经证明并且可能规定的其它要求已经达到后,可以发给证书,将其姓名列入专利证书作为共同发明人。

确有人被误列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中有人被遗漏,如果该项错误能依本条规定加以更正,专利证书不应归于无效。如因此种问题发生争执而提起诉讼时,法院在通知并讯问全确有关当事人后,可以命令对专利证书加以更正,局长应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六节所有权和转授

第二六一条所有权和转授

专利权具有个人财产的属性,但应遵守本编的规定。

专利申请案、专利权或其有关的利益,法律上均可以书面字体转授。申请人、

专利权人、其承授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同样将根据专利申请案或专利取得的独占权授予或转让给美国国家或国家的某一特定部分。

为证明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案的转让、授予或交付,在美国,由有权监督宣誓的人,在外国,由美国的外交官或领事馆官员或有权监督宣誓的官员(其权限须有美国的外交官或领事馆官员的书面证明)签字并盖有正式印章的认可证书,即为表面上凿的证据。

一项转授、赠送或转移行为,如不在成立后三个月内,或在以后的转售或抵押

之先在专利与商标局登记,则以后如有售或抵押情节,无需事先通知,以前的转授、赠送或转移对以后的购者或抵押债权人不生效力。

第二六二条共同所有人

除有相反的约定外,专利权的每一个共同所有人都可以制造、使用或出售其取

得专利权的发明,不必取得其它所有人的同意,而且无需向其它所有人说明。

第二十七节政府在专利权方面的利益

第二六六条对政府雇员免费发给专利证书(1965年7月24日废止)。

第二六七条政府申请时采取行动的期限

尽管有本编第一三三条和一五一条的规定,如果申请权成为美国的产权,而政

府的有关部门或机构的首长向专利与商标局局长证明,该项申请所述的发明对美国的军备或防务有重要意义时,局长可以把采取行动的期限延长为三年。

第二十八节对专利权的侵害

第二七一条对专利权的侵害

(a)除本编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在美国境内,在专利期限内,未经许可

而制造、使用或出售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时,即为侵害专利权。

(b)任何人积极引起对专利权的侵害时,应负侵害的责任。

(c)任何人出售已取得专利权的机器的组件、制造品、物品的组合或合

成物,或者出售用在实施一项已取得专利权的制法(该项发明的重要部分)中的材料或设备,而且明知上述物品是为用于侵害专利权而特别制造或特别改造,也明知上述物品并不是用于基本不构成侵害用途的生活必需物品或商品的,应负同谋侵害的责任。

(d)专利权所有者在其它情况下有权解除专利权侵害者或同谋侵害者的

责任,不能因其有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的行为而被剥夺解除责任的权利,或者被认为有滥用或不法扩大其专利权的罪责:(1)从某些行为中得到收入,而该项行为如由他人不得其同意而施行即构成对专利权的同谋侵害;(2)签发许可证授权他人施行某些行为,而该项行为如由他人不得其同意施行即构成对专利权的同谋侵害;(3)企图实施其专利权以对抗侵害或同谋侵害。

第二七二条暂时进入美国

任何国家的船舰、飞机或车辆使用任何一项发明而暂时地或意外地进入美国,

如果该国对美国的船舶、飞机或车辆也给予同样的权利时,该项使用不构成对任何专利权的侵害,但该项发明必须是专为船舰、飞机或车辆的需要而使用,并且不在美国出售,或者不用于制造在美国出售或从美国出口的任何物品。

第二十九节对侵害专利权的赔偿及其它行为

第二八一条对侵害专利权的赔偿

专利权人应依民事诉讼取得对侵害其专利权的赔偿。

第二八二条确有效性的推定及抗辩手段

专利权应为推定有效。专利证书中每一权项(不论其形式上是独立的或非独立的)都应推定为有效,不受其它权项效力的影响;非独立的权项,即使附属于无效的权项仍应推定为有效。主张专利证书无效或者其中有的权项无效,应由主张的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在有关专利权的效力或侵害专利权的诉讼中,应该以下列各项为抗辩理由:(1)不属侵害行为,不负侵害责任,或专利无权执行;

(2)以本编第二章所定理由作为取得专利权的条件而提起的诉讼中,专利权

或其中任何权项的无效;

(3)由于未按照本编第一一二条或第二五一条的要求而提起的诉讼中,主张

专利权或权项的无效;

(4)依照本编可以成为抗辩的任何其它事实或行为。

在关于专利权是否有效或侵害专利权的诉讼中,提出专利权无效或非侵害行为

的当事人,应该在审理以前至少三十天,在诉状中或以其它书面形式将下列事项通知对方:如提出已有在先的专利,则应提出专利国家、号码、日期和专利权人姓名,提出厂议所依据的出版物名称,出版日期和页码;或者,除在美国索赔法院进行的诉讼外,为了表明属于已有技术,还需提出可以作为依据的前发明人的,或者预

先知道或以前曾经使用或推销过诉讼中争议的专利发明的任何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未作上述通知,除按照法院要求的条件而提出的以外,不得在审判中提出上述事项的证明。

第二八三条禁令

数法院对本编中的诉讼案有管辖权时,都可以依照衡平法原则发出禁令,防止

法院以认为合理的条件侵害由专利证书取得的任何权利。

第二八四条损害赔偿金

法院在作出有利于请求人的裁决后,应该判给请求人足以补偿所受侵害的赔偿金,无论如何,不得少于侵害人使用该项发明的合理使用费,以及法院所制定的利息和诉讼费用。

陪审人员没有决定损害赔偿金时,法院应该估定之。不论由陪审人员还是由法

院决定,法院都可以将损害赔偿金额增加到原决定或估定的数额的三倍。

法院可以接受专家的证词以协助决定损害赔偿金或根据情况应该是合理的使用费。

第二八五条律师费

在例外情况,法院也可判定价诉人负担合理的律师费用。

第二八六条损害赔偿金的时间限制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在因侵害而提出起诉或反诉以前,侵害发生已超过六年的

,不能取得赔偿。

在对美国政府提起因使用已取得专利权的发明而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在提出

诉讼以前的期间(最长可达六年),自有权处理损害赔偿请求的政府部门或机构收受该项请求书之日起至政府向请求人发出拒绝批准该项请求的通知书之日止的期间,不应计入前段规定的期间之内。

第二八七条对损害赔偿金的限制、标记与通知

专利权人以及代他们或者在他们指导之下制造或出售已取得专利权的物品的人

,可以用下列方法使公众得知该项物品已经取得专利权:或者在该项物品上注明“专利”字样并附上专利证书的号码;或者,如依该项物品的性质不能这样注明时,可以在该项物品上或该项物品的包装上附上有同样字样的标记。如果没有这样的标记,专利权所有者不能在侵害诉讼中得到损害赔偿金,但能证明侵害人已经收到侵害的通知,并且在其后仍继续进行侵害的不在此限,在此情形,仅能就通知后发生的侵害请求赔偿。提起侵害之起诉即为通知。

第二八八条专利证书中有无效权项时的侵害起诉

专利证书中有一权项无效而无欺骗意图时,对于其中有效的权项的侵害,仍可

进行诉讼。除非对无效的权项已经放弃并且已经在诉讼开始前向专利与商标局登记,专利权人不能取得诉讼费用的赔偿。

第二八九条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附加赔偿

任何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期内,未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证而(1)在出

售的制品上采用专利外观或该外观的可以乱真的模仿;(2)出售或为出售而出示

欧洲专利法与美国专利法的区别

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欧洲专利公约(EPC) Currently, for ICT-related inventions the two most important areas to obtain patent protection are probably the United States and West-European countries. Twenty European countries are currently member to the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and it is possible to obtain patent protection in those countries through a single procedure before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目前,与信息通讯技术相关的两个最重要的领域的发明,其专利的保护一般都是通过进入美国和西欧等国家获取的。欧洲专利公约当前加入了20个新成员国,并使申请人在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申请之前能够通过某单一程序向所在成员国申请专利保护。 While quite a few aspects of patent law have been harmonized internationally (not in the least due to treaties like the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or TRIPS), there still are many important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system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several of them. 虽然,专利法中有相当几个方面的内容已经做了国际化的协调与统一(不完全与《专利合作条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同),但美欧两个系统间仍旧存在重要的差异,本文就其差异做出以下几点概括。 First to file versus first to invent 先申请制VS先发明制 When two people apply for a patent on the same invention, the first person to have filed his application will get the patent (assuming the invention is patentable, of course). This holds even if the second person did in fact come up with the invention first. The only thing that counts is the filing date. 若两名当事人就同一个发明分别申请专利权,那么率先提出申请者将获得该专利权(假设该发明确认是具有可专利性的)。由此认为,尽管此项发明是由第二个申请人先提出的,但仅以提交申请的日期为准。 In the USA, a slightly different approach is used. In case of two applications for the same invention (a so-called interference), a determination is made who invented it first. This usually involves examining laboratory logbooks, establishing dates for prototypes, and so on. If the person who filed later is found to have invented earlier, he may be awarded the patent. 而美国则使用了稍微不同的方法。为了避免两位申请人申请同一发明的专利(即所谓的干扰),于是由先发明制决定专利权的所属人。依据通常包括:检查实验室研发日记,专利原型的创建日期等。如果后申请人能证明是其先做此发明的,也有获得专利权的可能。 Grace period 宽限期 If the invention has become publicly available in any way before the patent application was filed, the application will be rejected (Article 54 EPC). "Publicly available" includes selling the invention, giving a lecture about it, showing it to an investor without a non-disclosure agreement (NDA), publishing it in a magazine, and so on. It does not make a difference whether the person making it publicly available is the inventor, one of the inventors, or an independent third party. 若发明是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过的,该申请将被拒绝(《欧洲专利公约》第54条规定)。公开发布的形式包括出售发明,召开讲座,未规定保密协议(NDA)就向投资者展示,在杂志上发表等。无论做出此行为的人是发明者、发明者之一或者独立的第三方,该申请都将被拒。The USA has a one-year grace period (35 US Code section 102). This means that the inventor can freely publish his invention without losing patent rights. However, this only applies for the USA. If an inventor

关于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关于2017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

美国专利法

专利: 专利,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在现代,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美国专利法: 美国专利法,是指1790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现行的专利法于1952年颁布,1980年12月最后一次修改。美国专利法的主要特点是在专利申请和审査批准中采用先发明原则和完全审査制。美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有:(1)发明专利,包括制法、机器、制品、物质的组合或其任何新颖而适用的改进;(2)外观设计。指制造品的新颖、独创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3)植物专利。指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以及利用无性繁殖培植出任何独特而新颖的植物品种,包括培植出的变形芽、变种、杂交种及新发现的种子苗。专利的保护期限是:发明专利及植物专利17年。外观设计为3.5年、7年和14年,由申请人选定。保护期从专利批准之日起算。美国专利保护对象的范围较广,不能取得专利的主要有科学理论、原子核裂变物质。 内容介绍:

《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由乔治·华盛顿法学院教授MartinJ.Adelman、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RandallR.Rader以及美国知识产权律师CordonP.Klancnik撰写而成,为美国超过40所知名大学法学院指定之教材.《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分为16章,完整介绍了美国专利法的基础理论、专利的取得、专利适格性、实用性、预期、法定阻却、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适当揭露、专利请求项、其他防御方法、侵权救济、国际专利法等,从专利权的取得到实施,涵盖知识产权相关法令规章及法院判例。《美国专利法(Patent Law)》适合作为大学教材,同时也为律师、企业法务等相关领域的从业者提供了完整的参考数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第七条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八条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专利审查指南(word版,有红色标注)

第一部分初步审查 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1.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 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因此,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4)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纳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美国专利法核心内容

35 U.S.C. 101 Inventions patentable. Whoever invents or discovers any new and useful process, machine, manufacture, or composition of matter, or any new and useful improvement thereof, 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e,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this title. 35 U.S.C. 102 Conditions for patentability; novelty and loss of right to patent. A person shall be entitled to a patent unless - (a) the invention was known or used by others in this country, or patented or described in a printed publication in this or a foreign country, before the invention thereof by the applicant for patent, or (b) the invention was patented or described in a printed publication in this or a foreign country or in public use or on sale in this country, more than one year prior to the date of the application for pat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or (c) he has abandoned the invention, or (d) the invention was first patented or caused to be patented, or was the subject of an inventor's certificate, by the applicant or his legal representatives or assigns in a foreign country prior to the date of the application for patent in this country on an application for patent or inventor's certificate filed more than twelve months before the filing of the appli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or (e) the invention was described in - (1) an application for patent, published under section 122(b), by another filed in the United States before the invention by the applicant for patent or (2) a patent granted on an application for patent by another filed in the United States before the invention by the applicant for patent, except that an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filed under the treaty defined in section 351(a) shall have the effects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ubsection of an application filed in the United States only if the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designated the United States and was published under Article 21(2) of such treaty in the English language; or (f) he did not himself invent the subject matter sought to be patented, or (g)(1) during the course of an interference conducted under section 135 or section 291, another inventor involved therein establishes, to the extent permitted in section 104, that before such person's invention thereof the invention was made by such other inventor and not abandoned, suppressed, or concealed, or (2) before such person's invention thereof, the invention was made in this country by another inventor who had not abandoned, suppressed, or

新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说明(标准版)

新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说明(标准版) Explanation of the implementation rules of the newly revised P atent Law (Standard Version)

新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说明(标准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一、与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 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取消了撤销 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55条、56条、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 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 报酬比例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毡ǜ媛细则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 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新细则第14条) 2.进一步明确了缴费的有关规定

根据现行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应当每年缴纳一次,即使最后没有授权,也同样要缴纳。新细则改变了这一缴纳方式,规定在办理授权手续时一并缴纳维持费。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授权,则不需要缴纳维持费。新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缴费的其他问题(参见新细则第九章"费用")。 3.解决与其他相关程序的衔接问题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一些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判决专利权转归他人,需要我局协助执行。但现行细则没有规定我局如何协助执行。新细则增加了相关规定,规都唇尤胧澜缑骋鬃橹刮夜ɡ贫扔胧澜缑骋鬃橹摹队朊骋子泄氐闹恫ㄐ椤罚ㄒ韵录虺浦恫ㄐ椋┑墓娑ň】赡芤恢隆n夜ɡ捌湎冈虻挠泄毓娑ㄓφ笨悸怯胛夜巡渭拥墓侍踉贾械墓娑ㄖ鸩揭恢拢男形夜墓室逦瘢奖闵昵肴恕⒆ɡㄈ撕陀泄氐笔氯恕n耍篻t; (1)关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的撰写参考"专利合作条约"(pct)作了修改(参见新细则第18条、24条、25条)。 (2)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涉及双方当事人程序的时间期限不得延长,这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延期作

最新整理专利法知识100条.docx

最新整理专利法知识100条 专利法知识100条 1、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与录音制品和广播(包括电视)有关的权利通常称为邻接权。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与录音制品和广播(包括电视)有关的权利属于知识产权中的工业产权部分 3、工业财产、工业产权指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为了与同业展开竞争面作出的一些智力成果。 4、专利一般就是指发明专利。 5、知识产权的最大特点是无形的。 6、我们今天所了解的专利制度,一般认为起源于西欧的一些国家。 7、发明专利作为一种正规的制度,最先采用的国家是威尼斯。 8、正式的、全面的专利法直到18世纪末年才出现。 9、智力创造成果的特点是经济智力体力。 10、第一个将西方专利制度思想介绍到我国来的是太平天国天王洪秀全的堂弟洪仁歼。 11、光绪帝批准赐予xxxx机器织布局10年专利。 12、我国近代史上第—个有关专利的法规是xxxx8年清朝光绪帝颁发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13、我国历史上第——部正式的专利法是1944年由当时的国民党政府颁布的。 14、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没有采用当时存在的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所采用的发明人证书和专利证书的双轨制。 15、在专利权归属问题上把所有权和管理权分开.

16、下列关于技术的描述:技术是由知识组成的。知识必须利用自然规律。技术必须是系统的知识。 17、发明的专利保护:并非所有发明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18、各国专利所授予的保护期限过去多在15年至20年之间,现在根据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为20年。 19、传送技术秘密的方式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20、产品发明是指以有形形式出现的一切发明,例如机器、仪器、设备、装置、用具和各种物质等。 21、实用新型只适用于产品,不适用于方法。而且所谓产品,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构造的产品。 22、工业品的外观设计并不增添产品的实用性,它主要是为了使产品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 23、不授予专利保护的客体动物和植物品种。 24、专利法的核心问题是专利权。 25、就发明创造获得专利的权利是一种财产权。 26、单位指大学本身,而不是指大学内部设立的院、系等小单位。 27、职务发明创造是指由于工作人员执行研究、设计、开发的职务而产生的发明创造。在西方国家称为“雇员发明”。 28、在我国境内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在专利方面,享有与我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不需要有条约或者互惠原则的根据。 29、我国专利法采用先申请原则。 30、专利法实施细则采用由他们自行协商确定的 31、专利法采用第三种即混合新颖性的标准。

《新专利法祥解》(全)09年改法前解读

第一章总则 引言 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共分八章69条。分别为总则,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专利权的保护和附则。 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对19条条文进行了修改,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对36条条文进行了修改,但是两次修改对专利法的篇章结构和主要条款序号均未作变动。 总则,顾名思义是一部法律中提纲挈领的部分。我国专利法的总则部分在整个专利法中更占有突出的地位。首先,总则部分包括21条,约占整个专利法所有条款数的三分之一;其次,总则部分涵盖了立法宗旨、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专利申请的客体、申请专利的主体、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定、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发明人和设计人的权利、专利代理和专利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等重要内容。在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中,总则部分的条款数目虽未增加,但内容上有许多重要的修改和补充。主要包括: (1)明确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包括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 (2)肯定了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保护制度,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设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3)取消了全民所有制单位对专利权持有的规定,为我国的国有企业创造更好的市场竞争条件; (4)放宽了对职务发明的界定,向发明人倾斜,以更好地鼓励发明创造; (5)与TRIPS协议接轨,强化专利权人的权利,规定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禁止许诺销售行为; (6)对中国作为《专利合作条约》(下称PCT条约)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享受的权益做了原则规定;

(7)为保护发明人合法权益,明确了专利代理的职业道德; (8)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本条规定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我国专利立法以实现以下五个目标为宗旨: 一、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 “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点明了我国用单一的授予专利权的形式保护发明创造。 什么是专利?人们曾经试图用各种方式准确予以定义,其中为人们较为普遍接受的一种说法是:“专利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地区性机构根据申请所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的时间期间内产生这样的一种法律状况,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在一般情况下只有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才能予以实施。”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而知识产权是一种关于无形财产的财产权,其保护对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创造”。这是将其称为“知识产权”的原因。 正如任何财产权的内容、范围以及财产所有人的权利、义务要受到某些限制一样,专利权也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例如当一项在后专利是对他人的在前专利的某种改进时,在后专利的专利权人未经在前专利的专利权人同意,就不能实施自己的发明创造,否则就构成侵犯在先专利的行为。当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和公众的重大利益时,国家可以对该专利予以推广应用或者批准强制许可。 在我国历史上,专利制度的孕育是同中国封建社会的解体、商品市场的逐渐形成联系在一起的。19世纪中叶,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促进了中国社会的演变,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受到破坏,为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提供了某些客观的条件和可能。一些接受了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知识分子开始将专利制度的思想引入中国。1898年(光绪24年),光绪皇帝接受维新派建议,决心变法,在“百

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专利法解读

解读2009年新专利法 2008年12月2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对遗传资源利用的特别规定 新专利法对于与遗传资源有关的发明创造作了的规定,在专利法第五条中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因此在申请专利时,当发明创造与遗传资源有时,专利申请人应当证明有关遗传资源的合法性。对此,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中增加了一款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二、对同一发明的两次申请的规定 同一发明专利只能得到一项发明专利权,但现实中有些专利申请人因无法确定自己的发明创造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往往两者同时申请。对于这种情况新专利法在第九条中特别增加了一款,规定认为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三、增加许诺销售为专利权行使的范围 在新专利法第十一、六十九条中,规定(1)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从第十一条来看,新专利法加大了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使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发明、实用新型一样,都包含了许诺销售。从第六十九条来看,新专利法扩大了购买了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所有权人对该产品的使用范围,使所有权人可以许诺销售和进口自己购买的产品。 四、专利许可合同的订立形式 新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

解读美国专利法_不正当行为_理论的适用

美 国专利法中有关不正当行为的规定,要求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履行诚信义务,否则将承担专利无效或不 可执行的法律后果。因此,不正当行为在专利侵权之诉中,常被专利侵权人作为重要的抗辩理 由。 一、背景 对不正当行为的法律规制,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在美国早期的专利法中,就已经确立了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专利可以实行私力 救济的制度。但即使有此规定,法院对以不正当行为作为抗辩理由一直持谨慎甚至反对的态度。直到1945年,美国最高法院才以衡平法上著名的“不干净的手”原则1为基础发展了“不正当行为”理论,并明确指出,专利申请中的不正当行为可以作为专利侵权之诉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专利权是一项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而不正当行为是对权利的滥用,它对公共利益形成了潜在的损害。 基于“不正当行为”理论,所有负责专利申请和审查的人都必须履行诚信与善意义务。也就是说,该义务的承担者不仅包括专利申请人,还包 解读美国专利法“不正当行为”理论的适用 刘文琦/文 【摘要】美国专利法中“不正当行为”理论要求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履行诚信披露义务,否则将承担专利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严重后果。该理论的适用旨在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和保障公共利益。由于目前尚无对“不正当行为”成立要件的统一标准,法院在适用该理论时形成了多元化解释。多年来,“不正当行为”理论对鼓励申请人履行诚信义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该理论的扩张适用,其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 【关键词】 不正当行为 专利 披露 在先技术 重要信息 1.“不干净的手”是衡平法上一项著名的原则。它是指一方的欺骗行为或不诚信行为破坏了可供另一方信任的基 础,因此也意味着被滥用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中国专利法详解》代理人备考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读书笔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释: 1、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2、鼓励发明创造 3、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 4、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发明创造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发明 释: 1、《专利审查指南》对“技术方案”作了如下解释: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

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也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客体。但是利用其性质解决技术问题的,则不属于此列。 2、《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专门加入了“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的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3、所谓“积极效果”或者“有益效果”,是指通过发明创造的实施能够给公众或者社会带来益处,使发明创造具有予以实施应用的价值。多、快、好、省、方便、便宜等都能构成“积极”和“有益”效果。 4、技术特征 技术方案由技术特征组成。产品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设备、装置的形状、结构、

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和注意事项

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和注意事项 一、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实质 《美国发明法》(以下简称AIA)正式生效。这是自美国专利法于1790年首次制订以来的最新重大变革,其改革的力度之大,范围之广,意义之重,被业界普遍认为是仅次于1952年《专利法》的制度性革命。正是由于AIA,国会完成了长达30年的专利法革命,美国专利法的每一基本方面都被完全改变。事实上,经由AIA,美国专利法采用的是“发明人先申请制”,并未完全采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先申请制”(first-to-filerule)。尽管人们理解AIA对《专利法》第102条的修改具有革命性,但它实际并未完全抛弃现行专利法的基本规则,尤其是在基本概念与原理上。 “第102条可专利性条件:新颖性,专利权的丧失该人应有权获得专利,除非属于下列情形—— (a)在专利申请人完成其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在本国为他人所知道或者使用,或者在国内外已经获得专利或者被描述在印刷出版物上, (b)在本国申请专利日之前一年以上,该发明已经在国内外获得专利或者被描述在印刷出版物上,或者已经在本国公开使用或者销售, (c)该人已经放弃其发明, (d)该发明在其向本国申请专利日之前,申请人、法定代理人或其受让人首先在外国获得专利,导致获得专利,或者成为发明证书的对象,而该专利或发明证书的申请是在美国申请案12个月以前所提出的, (e)该发明在以下之处已有描述 (1)在该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之前而由他人在美国提出并根据第122条公开的专利申请中,或者 (2)在该专利申请人完成发明之前而由他人在美国提出并获得授权的专利中,除非根据第351条所定义之条约而提出的国际申请具有在美国提出申请的相同效力,只有当国际申请指定美国并且根据该条约第21条而以英文公开,该人本身并不是作出该专利主题之发明的人,在根据第135条或第291条而进行抵触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另一发明人在第104条所允许的范围内证明,在该人的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由他人完成且其未予放弃、遏制或者隐藏的,或者在该人的发明之前,该发明已经由其他发明人在本国内完成且其未予放弃、遏制或者隐藏。在依据本项而确定优先权时,不仅应考虑发明构思与付诸实际的日期,而且应当考虑到先完成发明构思而后付诸实践者自其先于他人完成发明构思之时起所付出的合理勤勉。” 二、美国专利法先申请制的注意事项 美国专利于2013年3月16日正式改为先申请制。此次美国专利法修改涉及内容非常广

专利可以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吗

可以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吗对于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可以同时获得两项专利授权及是否可以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的问题,我们来做详细解读。先来看看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根本区别在于发明专利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而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是针对产品、方法或者产品、方法的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发明专利是专利法保护的专利的三种类型之一,而且法律状态最为稳定技术价值最高。 发明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具体构思,是利用自然规律、自然力使之产生一定效果的方案。技术方案一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例如产品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设备、

装置的形状、结构、成分、尺寸等等;方法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工艺、步骤、过程,所涉及的时间、温度、压力以及所采用的设备和工具等等。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技术特征。 发明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做出的发明,是一项以物质形式出现的发明,如机器、仪表、新材料、新物质等。 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又可以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是一项以程序的过程形式出现的发明,如产品的制造加工工艺、产品的使用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等。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绝大多数发明都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例如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选择等,只要这些组合或选择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就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 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法中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要求较发明专利低,但实用价值大,在这个意义上,实用新型有时会被人们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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