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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各种期限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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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书之民事案件公告期限

民事案件公告期限篇一:民事诉讼各种期限一览表(修订版)】【篇二:2016 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2016 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面整理) 立 案【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料后7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民诉解释126 条、208 条)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 3 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 (审限管理规定第14 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7 条)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10 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民诉解释286 条)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 【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 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30 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293 条)【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 日。 (民诉解释79 条、民诉54 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交纳诉讼费的时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理期限多长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理期限多长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仲裁诉讼常识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理期限多长 一、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的一般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按第一审审理期限的规定执行。 二、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一)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 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二)公告送达法律文书`鉴定的期间; (三)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四)因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证据交换时间而延长的举证期间: (五)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六)中止诉讼(审理)至恢复诉讼(审理)的期间; (七)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追加诉讼当事人,需要重新送达诉状副本,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期间; (八)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文章来源:胡律师网上海地区邮箱:hulvshi119@https://www.wendangku.net/doc/1514110384.html,)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60个关键时间限制点及应处理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60个关键时间限制点及应处理事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版)中,有不少较为关键的时间限制点及应处理的工作事项的约定,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所不能忽视的,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是否会得到有效的保护?现予以摘编如下: 1、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2、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5、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6、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

7、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8、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9、发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10、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11、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

第十四条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 [司法解释原文]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时间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如果建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属于优良或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2)若经验收属于不合格工程,则需要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标准或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进行整改,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符合有关工程质量技术规范,重新验收合格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 (3)如果承包人早已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而发包人出于种种目的而拖延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就可能拖后,这时应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作为工程竣工的日期。 (4)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被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则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作为确定竣工日期的标准。 [理解与适用] 竣工日期采用一个时间段或截止日为表现方式,一般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予以写明。而实际竣工日期则往往会引起争议。有时承包方可能会比合同预计的期限提前完工,有时也可能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如期完工,而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也可能有一个时间差,究竟以哪个时间点作为实际竣工日期至关重要。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其法律意义涉及给付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起算时间、计算违约金的数额以及风险转移等诸多问题。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此

详细的工程时间期限汇总

2018-04-20工程建筑资料 一项工程最重要的时间节点莫过于工程进度,而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时间节点,则是保证工程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都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吧。 1招标与投标 ●投标截止时间:有效期不少于20天。 ●招标文件的修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前15天。 ●勘察现场:投标预备会前1~2天。 ●投标预备会:发出招标文件后7~28日内。 ●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有误时,在收到招标文件7日内以书面形式指出。 ●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满后14天,订合同后5日内。 ●银行或担保公司开具的投标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 ●评标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 ●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提交招投标报告。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起30日内签订合同。 ●订立合同后7日内,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2合同与履行期 ●发包人更换代表,至少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在48小时内以书面确认。不能书面确认时,承包人应于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则认为已确认。 ●不能按协议约定日期开工,承包商至少提前7天说明理由,工程师在收到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答复,不以书面答复视为同意。 ●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师。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天。

●承包人在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报告工程师。 ●预付款在约定付款时间后7天内向发包人索要。 ●工程师接到已完工程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在核实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 ●进度款: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 ●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资料,28天内发包人核实,确认结算价款。 ●承包人收到结算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移交发包人。 ●质量保证期满14天内,退还保修金。 3变更与索赔 ●变更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7日内确认。无理由确认时,自报告后14天后自行生效。 ●索赔时间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此后28天内提交有关资料,工程师28天内答复。未答复,则视为认可。连续发生的事件,阶段性提出索赔意向,终了后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4业主、承包商与工程师 ●工程师的口头指示,在收到承包商书面确认的要求后2日内答复,由口头指令变为书面指令。 ●业主替换工程师,须提前42天通知承包商。 ●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 ●业主在收到履约担保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商。 ●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后42天内开工。 ●工程师在开工日前7天发出开工通知。 ●承包商在收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详细进度计划。 ●履约保函和予付金保函交给工程师后,21天内工程师签发支付予付款的通知。●进度款:收到承包商支付报表28天内签发支付证书。 ●业主支付进度款不应该超过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后56天。

民事诉讼的期限

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 通则135条) 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136条)诉讼时效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条) 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137条)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 请人必须提供担保)0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民诉93条) 申请财产 保全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 应该 立即执行。(民诉92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次。(民诉99条) 诉前证据保全。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 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商申请证据"小汶58条) 保全诉中证据保全。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证据 规定23条)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立案 三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 申请先于 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

执行 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 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民诉84条) 公告送达 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六个月。(民诉 245 条) 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答辩期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113条) 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46条)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管辖权异 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议(民诉38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的若干规定第5条) 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举证期限 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 书次日计算。(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 22条) 简易转普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通后举证 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期限管辖权异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议后举证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期限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

建设工程索赔期限,不是你想的那样

建设工程索赔期限——不是你想的那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包人按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按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又规定: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那么,超过以上期限的索赔是不是必然无效呢?答案肯定是不 是必然的。 索赔期限分为约定索赔期限和法定索赔期限两种。 ①约定索赔期限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索赔期限; ②法定索赔期限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或国际公约受损害方有权向 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期限。 很明显,合同规定的索赔属于约定索赔,约定的索赔时限自然也是约定索赔时限,超过约定索赔时限,索赔人并不必然丧失索赔权利。具体请看下文: 一、超过索赔时限,承包人并不必然丧失索赔权利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一方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工期顺延和经济补偿的要求。 工程索赔的时限是指各类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规定的,或 者是承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提出索赔的时间限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9.3条,规定的索赔时 限是28天。《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23.1条,规定的索 赔时限也是28天,同时,还进一步规定,承包人未在28天内提出索赔请求的,即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权利。类似超过索赔时限即丧失索赔权利的约定,也常见于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之中。 承包人未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时限内提出索赔请求的,是否必然丧失索赔权利,是一个在审判实务中在存在重大分歧的问题。

工程期限承诺书

篇一: 工程服务期限、工程质量xx 附1:服务期限xx 通过对招标文件的仔细阅读和理解,并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十二间屋回建区规划配套道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工程监理服务期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监理服务期限: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质量保修阶段等全过程,承认并接受贵方《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合同条件的约束。 2、工期承诺: 如果我们中标,我们保证在签订合同后及时组织监理人员进场,按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工程施工,确保工程在合同工期内完成。 3、质量承诺: 保证按照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本工程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4、安全承诺: 确保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5、保修承诺: 我方承诺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积级配合相关单位对本工程的任何质量缺陷督促施工整改,确保工程合格质量。 单位名称(xx): 2014年06月02日附2:工程质量承诺书 通过对招标文件的仔细阅读和理解,并结合我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对第十二间屋回建区规划配套道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工程质量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本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监理单位承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二、监理单位承诺依据监理合同配备监理组成员进驻施工现场和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具。 三、本工程使用或者安装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设备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签字认可,单位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工程款的支付及竣工验收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签字认可。 四、监理工程师承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到形式,实施监理。 五、承诺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全面履行监理合同,控制本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管理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做好各类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监理工作结束后,向本监理单位或相关部门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 六、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 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承诺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单位名称(xx): 2014年06月02日篇二: 工程质量保修xx 工程质量保修xx 程在合同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1514110384.html,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举证期限不受30天限制,除法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一般立案时都立为简易,遇有需要转成普通程序情况时再转,转成普通后不得再转为简易,这也就是为什么法院上来都立成简易程序原因了,诉讼效率原则嘛。源于实践,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举证期限只适用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受该规定中30日的限制。简易程序是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因此,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能过长,否则,会影响结案期限。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要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难易程度来确定,一般根据以下几种不同情况来确定案件的举证期限。 一、在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时,可征求被告的意见,是否需要15天答辩期?如果被告明确表示需要15天答辩期或不明确表示不要15天答辩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

条之规定,答辩期为15天,因而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以便当事人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做到从程序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是先取证后起诉,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时间,原告的举证期限的权益是得到保护的。法院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后,被告才开始调查取证,法院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案,当然要限制被告的举证期限。具体的举证期限可由以下几种方式来确定:1、由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的举证期限,必须要得到法院的认可,否则,其协议的举证期限无效。因为当事人协议的举证期限过长,会影响法院的办案期限,一般限制在在30日以内。2、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不成,达不成协议,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间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内。 二、如果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辩期的,其举证期限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期限必须在15日之内;如果协商不成,或达不成协议,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应征求被告的意见来确定举证期限,一般限定在15日之内。 三、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要求解决纠纷的,原告对其主张有主要证据,被告承认的,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不需要举证期限的,可以不再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直接开庭审理,作出调解或判决。 四、被告应诉后,在开庭前或开庭中提起反诉的,就反诉的诉讼

民事诉讼时间一览表

民事诉讼时间一览表一审 诉讼时效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135条) 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136条) 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条) 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137条) 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民诉93条)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92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99条) 申请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商标法58条) 诉中证据保全。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

复议。(证据规定23条) 立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 申请先于执行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 公告送达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民诉84条) 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六个月。(民诉245条) 答辩期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113条)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46条) 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民诉38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的若干规定第5条) 举证期限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 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

请记住做工程的160个重要时间点

请记住做工程的160个重要时间点 0小时 1、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同一时间。 2、仲裁裁决和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3、对开标的异议要求开标当场提出,当场答复。 1小时 4、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小时 5、安全质量事故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2小时。 3小时 6、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4小时 7、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4小时 8、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10、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1、勘察现场:投标预备会前1~2天。 12、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天。 48小时 13、建设工程工期: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 14、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48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1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建设工程法规时间一览表

建设工程法规时间一览表 1、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2套 2、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不少于5人以上单数,组长由验收单位人员担任。抽查档案的数量不少于100卷。 3、项目档案验收1/2以上成员同意验收为合格。 4、施工单位可以聘用未成年工(16周岁-18周岁),但不可以聘用不足16周岁的劳动者,所以劳动者的最低法定就业年龄为16周岁。 5、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 6、《合同法》将合同分为15类: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7、定金担保的,未约定的,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8、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6个月以上的,采用书面形式;最终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9、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法院在收到5日内将副本发送原告。 10、不服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不服裁定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诉. 11、仲裁庭,可由1名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12、对行政复议申请不服,15日内向法院起诉;不申请复议,直接起诉的,3个月内提出;法院7日内立案。

5个工作日 1、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 2、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退投标保证金。 10个工作日 1、项目档案验收组自收到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0个工作日 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12小时 24小时 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而后共同清点。 48小时 3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 5日 1、对一建师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 2、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质量监督机构向委托部门报送质量监督报告 3、法庭笔录,可告知其当庭或在5日内阅读。 4、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5日内,认为符合条件的,受理;不符合的不受理,并说明理由。

民事案件审理期限

民事案件期限大全【最新】 来源:宋艳琴(律师) | 时间:2014年01月17日 | 浏览:7580次 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第136条) 一审 一、诉讼时效 1、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民法通则》第135条) 2、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第136 条) 3、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第 42条) 4、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 裁的。(《合同法》第129条) 5、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第137 条) 二、申请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 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民诉》第 101条) 2、诉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第100条) 3、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第108条) 4、诉中证据保全。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证据规定》第23条) 三、立案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 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3 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 6、7条) 四、公告送达 1、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第92条) 2、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 (《民诉》第267条) 五、答辩期 1、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民诉》第 125条) 2、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第268条) 六、管辖权异议

工程造价中有关时间的规定

4、建筑法 四、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一)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建筑法》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三)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条件 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开工报告的工程是施工许可制度的特殊情况。对于这类工程的管理,《建筑法》第11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5、招标投标法 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施工招标项目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6、安全生产法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

民事案件执行期限及其特殊规定

民事执行案件期限及其特殊规定 (一) 执行的期间 1. 结案期限 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执结。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5 日内提出。 《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2.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特殊规定 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且符合法定条件才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一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执行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最高法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布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错误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更正。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更正。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出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等依法应予屏蔽的情形,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信息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中屏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十八条3. 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期间 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管辖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的期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关于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十三条(二) 暂缓执行 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0 条法院在收到暂缓执行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发送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暂缓执行措施规定》第六条暂缓执行的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暂缓执行的期限从执行法院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暂缓执行的决定由上级法院作出的,从执行法院收到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 《暂缓执行措施规定》第十条

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期限及规定

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期限及规定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1年;双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为6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第169条)。 在我们进行遇到纠纷的时候,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解决的,而,提出民事诉讼就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如果对方不执行,也是可以进行申请强制执行的。那么,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期限及规定都是有那些呢?接下来,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期限及规定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遵守法定的期限,方为有效,如果超过期限,就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个人的为1年;双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为6个月。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

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第1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1、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在6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 2、如果法院在6个月内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便前往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60个时间限制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60个时间限制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版)中,有不少较为关键的时间限制点及应处理的工作事项的约定,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所不能忽视的,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是否会得到有效的保护?现予以摘编如下: 1、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2、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5、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6、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 7、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8、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9、发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10、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11、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一级建造师157个重要时间点汇总

0小时 1、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同一时间。 2、仲裁裁决和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3、对开标的异议要求开标当场提出,当场答复。 1小时 4、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 部门报告。 2小时 5、安全质量事故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2小时。 3小时 6、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 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4小时 7、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4小时 8、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报告。 9、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 形式。 10、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 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1、勘察现场:投标预备会前1~2天。 12、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天。 48小时 13、建设工程工期: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 14、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 48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1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16、诉讼证据保全: 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17、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在48小时内以书面确认。不能书面确认时,承包人应于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此要求48小时内答复,不予,则认为已确认。 3日(工作日) 18、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19、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的答复时间: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2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2、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3、受理投诉时间: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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