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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居民企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居民企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居民企业

主体及责任承担不同

(一)投资主体不同

1、根据新《公司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我国立法规定,可以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natural persons)或一个法人,这里有两点需要阐明:(1)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投资主体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能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7]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即法律规定,允许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的,只能是自然人个人。

2、在转投资方面,新公司法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投资的投资额条件已不设限制[8],该规定同样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情形,因此在转投资时应有所区别,(1)对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时,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为防止股东将其财产分成若干份,设立多个公司,用小量资本承担较大风险的投机活动,立法上禁止一个自然人再次成为另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出现一人公司的连锁机构,以防个人信用无限扩大” [9]。(2)对于一个法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对外进行投资时,并无多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换句话说,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多个法人独资性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便存在投资公司与新设公司存在母子公司的控制关系,也无所限制,其理由如前文关于母子公司的阐述,笔者认为,新公司关于该条文立法亦有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的考量因素。而个人独资企业在转投资方面则完全没有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受让股份或购买股票的方式成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一种情形两者是相似的,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增资扩股”时,不受新公司法第59条[10]的限制,即按照笔者的理解,公司对外进行“增资扩股”时,不一定指投资设立一个全新的公司,还应有另外一种情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受让被投资企业的部分出资额或股份,成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之一,导致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人数发生增加和扩充;同理,个人独资企业对外进行投资时,同样可以导致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相类似的法律后果,个人独资企业同样可成为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

(二)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根据新公司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有二,一为公司,二为股东。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则显得较为单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8条的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根据该条款,笔者理解为,个人独资企业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为投资者个人或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这是两者最为本质的区别。

1、做为对债权人的义务承担主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对债权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样具有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遍特性,具有公司做为法人所具有的两个基本特征: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因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11]。笔者认为,新公司法对法人财产的性质作出了更为完整和确切的表述,“独立”突出了法人的基本特性),财产所有权属于公司,当公司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对于独立责任,应做相对的理解,公司必须以其享有财产所有权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对自己而言,公司全部的财产偿还债务则是无限的,更为关键的是,股东有限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者个人,不属于该独资企业,既然企业的财产不能独立,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就只能从投资人个人的全部财产(或其家庭共有财产)获得求偿,故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无限责任。

3、值得特别阐明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存在“法人人格否认”的例外。当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被股东滥用,以逃避债务,使交易对方的债权落空,就必须将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特权予以剥夺,即公司法理论上的所谓“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the Corporate Personality)(或称刺穿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制度。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让股东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后段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的法人人格被股东利用成为逃避债务的工具,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就应追究股东个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责任。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如果该一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2]。法人人格否认并非将法人的独立人格永久的剥夺和全面的否认,而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加以否认,或者说,在出现前段所述的情形时,对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权的股东进行惩罚而追究其个人责任,以实现对债权人的利益补偿。当前段所述的情形消失时,公司仍然具有独立的人格,仍然可以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由于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法人人格的消灭[13],只有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破产、责令关闭等原因被终止时,其法人人格才会被永久剥夺。

(四)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和方式不同

在刑事法律制度中,单位犯罪即是通常所说的法人犯罪,我国《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显然具备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资格,那么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具这一资格,应结合单位犯罪的实质来看,因单位犯罪的实质是法人犯罪,而法人是在法学意义上是人造的、非真实的人(artificial persons),区别于自然人即有生命的真实人(real persons),法律不可能要求一个具备虚拟人格的主体来承担诸如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责任,因此,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构成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在这一点上,与个人独资企业有所不同,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的财产权,企业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故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同时立法上也不承认个人独资企业具备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资格[14]。因此,两者在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主体上存在不同。值得注意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权属于公司,不属于股东个人,股东仅享有股东收益,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企业收益即为投资人个人收益,因此若两者分别构成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需追究股东个人(此指自然人股东)或投资人个人的刑事责任时,前者比后者相对宽松。即“对待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成员的惩罚,要比单纯的个人犯罪要宽松” [15]。

四、设立出资条件不同

主要体现为最低资本金的限制与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对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因新公司

法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统一降为3万元,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金要求显然要比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要高很多,立法者作出如此规定除可籍法人人格滥用之理由外,更欲籍此抬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门槛,以最低资本金制度限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准入资格,期待交易对象的信赖感,以维护交易安全。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意图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对于其申报的出资限额则没有规定,故立法者旨在降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准入门槛,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其次,表现为出资方式及所占资本金比例的不同。采用货币出资的,该一人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16],依此推理,一人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其估价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及所占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

五、财务报告设立方面的区别

原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17],尽管亦规定了公开性原则,向各股东公开,但并未要求进行审计,从明确化角度而言,还应规定得更为具体,即“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 [18]。同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19],即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编制。笔者认为,新公司法明确化、进一步公开化的规定,旨在防止一人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保证责任承担的界限清晰。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则不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严格,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20]即可,法律并没有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六、所得税政策不同按企业所得税法律规定,“属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21],对个人独资企业本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因其投资人是自然人,还应对投资人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双重的所得税负,但从2000年1月1日起,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对其投资者个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的和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2],即现行的所得税政策对个人独资企业仅是单一税负。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还应根据一人股东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1、一人股东是自然人的情形,应据其从一人有限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2、一人股东是法人的情形,如果该法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的企税税率的,除法定减免税外,该法人股东投资收益(需具备股息性质)应当还原并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由该法人补缴企税;如果低于,国家不向该法人退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多缴的企税[23]。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设执行董事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承诺: ⑴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⑵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⑶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具体填写)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 第八条股东姓名, 通信地址:,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选择性条款:若为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请选择下述第9条:) *第九条股东以货币出资万元,以(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在年月日前缴足。(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公司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才需在章程中记载此款,若全部以货币出资,则无需加注此款。) (选择性条款: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的26个行业,不适用上述第9条,请选用下述第9条。26个行业具体为:商业银行、外

个人独资与一人有限公司纳税比较

个人独资与一人有限公司纳税比较 对于个人经营者,注册的类型不同,税负也不同。因此在经营前做好纳税筹划,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十分必要。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投资,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经营实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区别,使得个人设立独资或一人公司经营产生了纳税筹划的空间。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参照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税。一人公司则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适用20%的税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适用15%的税率,这其中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算(财税〔2015〕3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所得税纳税额比较(企业所得税率25%情况下)假设甲个人独资企业和乙一人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同,分别为5 000元、10 000元、30 000元、50000元、100 000元、200 000元和300 000元时,则两者应纳所得税分别列示如下:独资企业一人公司

5000×5%﹦250 5000×25%﹦1250 10000×10%-250﹦750 10000×25%﹦2500 30000×20%-1250﹦4750 30000×25%﹦7500 50000×30%-4250﹦10750 50000×25%﹦12500 100000×35%-6750﹦28250 100000×25%﹦25000 200000×35%-6750﹦63250 200000×25%﹦50000 由此可见在应税所得额在10万以上时,个人独资形式税收负担更重。且用方程计算临界点,假设该应纳税所得额为x,当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公司税负相等时有方程x×30%-4250﹦x×25% 解得x﹦85000 即当应纳税所得额为85000时,两种形式的纳税负担相等,收入越高,则缴纳企业所得税越有利。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应条件,以一人公司的形式将更具优势,将两者对比列示如下: 独资企业 一人公司5000×5%﹦250 5000/2×20%﹦500 10000×10%-250﹦750 10000/2×20%﹦1000 30000×20%-1250﹦4750 30000/2×20%﹦3000 50000×30%-4250﹦10750 50000/2×20%﹦5000 经过比较可知在应税所得额达到30000时,一人公司的税负低于独资企业。但是一人公司模式下,经营者从公司取得税后收益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处不可不查。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注:其适用范围为中国境内公民,不包括特别行政区以及外国人。 其性质为非法人企业,但是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合伙企业也是非法人企业。但也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来从事民事活动。 出资方式:没有最低资本,可土地出资,税务出资,但不可劳务出资。 所有企业只有合伙企业可劳务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可。 法人不能设置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的清算问题: 自行清算: 指定清算:自己不去清算或没有人清算的情况下,需要法院指定清算,比如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死亡,没有继承人,这种情况下,要清算债券债务,只能由法院来指定清算。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分类: 有限合伙(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关于有限合伙人的特殊规定:比如:普通合伙人没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不能跟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不能从事跟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有限合伙人可以,因为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与管理。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因如果以劳务出资,不能确定其劳务责任。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合伙企业可以共同执行合伙策略,也可以委托个别几个合伙人来执行。 合伙企业的基础是合伙协议,普通合伙里,合伙协议如果约定说推举某一个人来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如果担心其没有尽职尽责,该怎么办?如何约束他?能不能约定将亏损全部归属于他呢?这是不可以德,应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但有限合伙企业则不一样: 特殊普通合伙:适用于: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机

个人独资企业如何缴税_整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填表说明: 1.表中“企业名称”指企业公章的全称; 2.表中“企业地址”指企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址; 3.表中“行业”指按纳税人主营项目填写; 4.若投资者多于5名,请另附明细资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5.本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所、税政(一)科和纳税人各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 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应纳税额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五章源泉扣缴 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 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 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 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自然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石狮市美典纺织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黄丽娜一人出资设立石狮市美典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石狮市美典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住所:石狮市八七路南侧前廊地段华泰商住楼1#103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1、针纺织品、棉纺织品、化纤布批零兼营(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 50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全部出资额,股东于公司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本。 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公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名币1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应当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了。)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一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股东黄丽娜:缴纳的出资额为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100%。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三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居民企业

主体及责任承担不同 (一)投资主体不同 1、根据新《公司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我国立法规定,可以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natural persons)或一个法人,这里有两点需要阐明:(1)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投资主体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能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7]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即法律规定,允许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的,只能是自然人个人。 2、在转投资方面,新公司法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投资的投资额条件已不设限制[8],该规定同样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情形,因此在转投资时应有所区别,(1)对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时,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为防止股东将其财产分成若干份,设立多个公司,用小量资本承担较大风险的投机活动,立法上禁止一个自然人再次成为另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出现一人公司的连锁机构,以防个人信用无限扩大” [9]。(2)对于一个法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对外进行投资时,并无多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换句话说,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多个法人独资性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便存在投资公司与新设公司存在母子公司的控制关系,也无所限制,其理由如前文关于母子公司的阐述,笔者认为,新公司关于该条文立法亦有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的考量因素。而个人独资企业在转投资方面则完全没有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受让股份或购买股票的方式成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一种情形两者是相似的,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增资扩股”时,不受新公司法第59条[10]的限制,即按照笔者的理解,公司对外进行“增资扩股”时,不一定指投资设立一个全新的公司,还应有另外一种情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受让被投资企业的部分出资额或股份,成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之一,导致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人数发生增加和扩充;同理,个人独资企业对外进行投资时,同样可以导致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相类似的法律后果,个人独资企业同样可成为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 (二)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根据新公司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有二,一为公司,二为股东。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则显得较为单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8条的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根据该条款,笔者理解为,个人独资企业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为投资者个人或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这是两者最为本质的区别。 1、做为对债权人的义务承担主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对债权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比较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 业的比较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二者的区别是: 1. 投资人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数仅为一人,合伙企业为二人以上。 2. 财产归属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3. 责任承担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合伙组织形式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相比,合伙有其他经济体无法代替的优势,同时也有自身的不足,这需要经营者根据自己的目的和取舍进行选择。 (1)合伙企业的资本来源比独资企业广泛,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但相对于公司而言,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和企业信用能力有限,不能发行股票和债券,这使得合伙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太大。 (2)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但与公司股东的责任相比,合伙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使合伙人需要对其合伙人的经营行为负责,更加重了合伙人的风险。 (3)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4)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5)由于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任何一个合伙人破产、死亡或退伙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因而其存续期限不可能很长。

一人独资自然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一人独资自然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哈尔滨市依兰县瑞丰木制品经销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0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 (1) 第三章经营范围 (1) 第四章注册资本 (1) 第五章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与持股比例 (1)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1)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4) 第九章劳动用工制度、工会 (5) 第十章公司的终止事由和清算办法 (5) 第十一章规章制度 (5) 第十二章其它事项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章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哈尔滨市依兰县瑞丰木制品经销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依兰县愚公乡所在地。 第三章经营范围 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经销各种板材、木制品、木炭等批发、零售。 第四章注册资本 第六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 第五章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与持股比例 第七条本公司的股东为自然人。 第八条公司股东姓名刘福清(身分证字号: ),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 10万元,持股比例为百分之百(100%)。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自然人独资设执行董事章程本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股东承诺: ⑴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⑵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 ⑶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围: 。 . .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具体填写)公司经营围用语不规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 第八条股东, 通信地址:, 证件名称:,证件。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选择性条款:若为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请选择下述第9条:) *第九条股东以货币出资万元,以(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在年月日前缴足。(注: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 . .

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组织形式的区别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是自然人出资,这是它们的共同点。两者的区别是: 1.个人独资企业仅能以个人出资设立;个体工商户则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是家庭出资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仅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属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3.依据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 4.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性质上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不具有组织体的属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之前,我国曾以雇工人数对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加以区别,雇工8人以上者为个人独资企业,雇工不足8人者为个体工商户。显然,这种区分标准缺乏科学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后不再采用这一标准,即雇工人数少于8人的也可设立独资企业,关键看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一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自然人和法人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外,我国公司法上的国有独资公司也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其股东地位特殊而已。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都是一个主体出资建立的企业,但两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体现在: 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2.主体资格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在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 3.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负有限责任。 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而一人公司法律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5.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须依照公司法设立。 6,税收政策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企业所有人交纳个人所得税,一人公司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独资企业与全资国有企业的区别 传统的国有企业即全资的国有企业,也是一种独资企业。两者的共同之处是独资形式,但两者的不同之处是明显的。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全资国有企业则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自然人;全资的国有企业的投资人是国有出资人。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有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国有企业负责。 4.个人独资企业法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全资的国有工业企业则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其他的全资国有企业也需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原则设立。 (四)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种类型,其中的外商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有相类似之处,即投资人仅为一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资本的来源不同。前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后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出资者不同。前者的出资者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个法人。后者只能是单个的自然人。 3.设立依据不同。前者依照外资企业法设立,后者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 4.责任承担不同。前者主要是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采取其他责任形式),后者为无限责任。 (五)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都属于法律主体中的非法人组织,这是二者的相同之处。二者的不同是: 1.投资人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仅为1人,合伙企业为2人以上。 2.财产归属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3.责任承担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除外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公司的税收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公司的税收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有限公司,在税收上没有区别。 只是现在国家对小微型企业有税收的优惠政策。要想享受该政策,需要按照小微型企业的规模来注册公司。 小微型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是月收入2万元,达不到的不交税。 相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

(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117号与之前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两点:一是延长了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财税[2011]4号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11年年底,而财税[2011]117号文明确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时间,为2012年至2015年12月31日,一次性将优惠政策又延长了四年;二是扩大了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从原来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扩大至6万元(含6万元)。 (二)税收优惠享受资格的认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并非所有小型微利企业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而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执行。 二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30万元。企业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个人独资企业的利弊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的利弊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或者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一人公司,也称独资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质意义的一人公司在世界各国已普遍存在。一人公司可以从形式意义上确定,也可以从实质意义上确定,那种形式上看公司的股东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真正的股东”的公司也是一人公司,因为其余股东仅为满足法律上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而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一人公司由于股东享受有限责任待遇,这就给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合伙企业纷纷转向一人公司提供了契机,但有时也会使一人公司成为债务人借以规避债务的合法形式。现从法律角度对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转为一人有限公司利弊分析。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于一个股东的公司。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如果股东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是可以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但个体户仍然要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应注意的主要事项: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2)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纳。 (3)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59条)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60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独资,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61条)。(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完善财务制度,每年要进行一次审计,并应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否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 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还是按照新公司法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事人的一种选择,可以根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 的区别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个人独资企业 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一人公司(one-man company or one member company) 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一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自然人和法人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外,我国公司法上的国有独资公司也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其股东地位特殊而已。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都是一个主体出资建立的企业,但两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体现在: 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2.主体资格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在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 3.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负有限责任。

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对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而一人公司法律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5.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须依照公司法设立。 6.税收政策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企业所有人交纳个人所得税,一人公司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投资主体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尽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数为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为2人以上,而且投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当然,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出资人也只有一人(法人或者自然人)。 企业财产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惟一所有者。基于此,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事务享有绝对的控制权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个人独资企业就财产方面的性质而言,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风险解析,这三点一定要注意!

个人独资企业风险解析,这三点一定要注意! 税收筹划一词现在被越来越多的人熟知,但是说到税收筹划,大部分人都只是有过了解,并没有具体操作过,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税收筹划可谓是涉及到了企业税务的方方面面,在各个环节都可以做税收筹划。 现在市面上也有一些做税收筹划的公司,说是可以帮助企业节税,但是这部分公司一问就是建议在税收洼地开设个独公司,然后核定税率,号称可以从45%(25%企业所得税+20%股息分红利得)的税率降到5%以下,但是,小编想说,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核定征收的。 比如: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另一类是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还有就是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

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另一类是汇总纳税企业。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主要是指上市公司。还有一条兜底性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利用个人独资企业做税收筹划,适用于一些业务真实,但是缺乏成本票,导致利润虚高的企业,企业可以通过业务外包的形式把税拿到个人独资企业上来缴,因为核定征收后就不看企业成本了,直接核定一个行业利润率,然后再根据五级累进制计算个人经营所得税。 并且,大家都知道个人独资企业是无限责任,所以不合规经营的话,产生债权债务后是非常麻烦的,企业资金不够抵,需要用自身家财产还债,所以,企业一定要合规经营,不能乱来。还需要提醒的一点就是,现在市面上的税收洼地说多也多,说少也少,用个人独资企业做税收筹划的话,一定要选择有核定征收鉴定表的园区,因为说白了,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就是为了享受核定征收政策,如果没有核定征收的证明,那办企业是干嘛的? 现在很多人也担心核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注销问题,有了核定征收鉴定表,只要你在日常经营中是合规经营,并且该交的税都交了的,注销也不会有什么问题的。

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股东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设立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0X年XX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市XX区XX路XX号。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房地产经纪与代理。 第四条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该出资需未设定任何担保、质押或抵押,已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评估作价。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1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于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全部到资。 第七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区别? 一、所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而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均是市场法律主体,虽然都是由一个投资主体创立,但两者在法律依据、法定条件、法律责任、财产所有权、机构设置及人员任职资格、解散清算程序、法定权利限制和税收义务承担等方面存在着诸多本质区别: 一是两者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调整、约束和规范运行,属于企业法人,其需要原则满足新《公司法》为公司所设置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审计制度以及公司治理制度;而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调整和约束,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税收征缴规定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务核算要求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来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市场竞争主体进化链展示如下: 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是两者设立的法定条件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股东对公司的全部债务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防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以逃避债务,新《公司法》对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一)投资人出资最低限额不同。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数额,不得延期或者分期缴纳。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则没有最低限额的要求,且不需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二)投资人出资方式不同。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一节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以多种方式出资的,其中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种类、期限均没有作任何限制。(三)两者的法定登记手续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制定公司章程,并依法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可以直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不同

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不同 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主要有五个方面,即:投资主体不同、法律形式不同、设立条件不同、税收征缴规定不同以及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下面是对这五个区别点的详细介绍。 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投资主体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法律形式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 3、设立条件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并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形式未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4、税收征缴规定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核算要求高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同

一、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区别于公司、合伙企业等其他企业形式的一类企业,它具有以下以下特征: 1.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即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可以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国公民。国家机关。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2、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型企业,不 具备法人资格,企业的的财产和责任也即投资人的财产和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的债务时,投资人要以自己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3.内部组织管理机构简单。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就是企业所有者,同时往往也是企业的经营者。其内部无需像公司一般设置治理结构,投资人具有绝对的决策权和控制支配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从事经营活动。 4.是非法人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其自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属于非法人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这主要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财产要求,投资人可以随意支配企业的财产,同时当企业资产不足时,投资人也要承担无限责任。 三、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我国立法规定的市场主体的一种,作为一种经营实体,其产生和设立也不能没有一定的条件和资格而随意设立。其设立的条件有: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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