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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校师资网络培训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全国高校师资网络培训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全国高校师资网络培训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全国高校师资网络培训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一、第一天上午(8:30—12:00)

1.质量工程建设背景下的国际私法课程建设情形;

2.主讲教师关于教学改革的差不多理念和方法的摸索;

3.主讲教师对国际私法课程的明白得及教学设计:

(1)国际私法课程建设整体情形;

(2)国际私法课程教学体系的构建(教学内容选择与安排);

(3)国际私法教学设计思想、教学方法等;

(4)国际私法课程建设过程中的体会、思路及理念等。

“质量工程”全称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是继“211工程”、“985工程”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打算”之后,我国在高等教育领域实施的又一项重要工程,是新时期深化本科教学改革,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重大举措。“质量工程”重点建设的六个项目差不多上带有基础性、引导性的项目,在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方面起着龙头作用:专业设置和专业结构调整是人才培养的差不多前提;课程和教材建设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关键环节;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是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评估制度是保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是实现高等教育和谐进展的战略举措。

二、第一天下午(2:00—5:00)

示范课:法律适用中的普遍性问题

一、识别

难点:识别冲突

重点:识别冲突的解决

教学设计:

1.引导学员认识识别是日常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并非国际私法独有;

与学员互动:民法、刑法中的识别是如何样的?

2.结合国际私法的专门情形,引导学员了解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的专门性(识别冲突

问题);

案例:国际海事欺诈案件——违约或侵权?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与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以下简称瑞士资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钢材的合同。瑞士资源公司于1985年3月14日向中技公司发出电传:"物资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并要求中技公司"将信用证开给挪威信贷银行(在卢森堡),以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为受益人"。同年3月26日,瑞士资源公司又向原告发出电传:"所供钢材可能由我们的意大利生产厂或西班牙生产厂交货",并告知了钢材的价格、交货日期等。1985年4月19日,中技公司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了以瑞士资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229.5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随后,瑞士资源公司将全套单据通过银行提交中技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1985年5月4日,载明装运人为瑞士资源公司,并由其在提单上背书。同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上述货款汇付瑞士资源公司。此后,原告因未收到上述钢材,从1985年7月起连续十余次以电传、函件向瑞士资源公司催询和交涉。但瑞士资源公司拒不答复,或以种种托词进行搪塞。经原告一再督促,瑞士资源公司才于9月5日回电称:“中国港口拥挤,船舶将改变航线”,“最迟抵达日期估量为1985年10月20日。”届时,原告仍未收到钢材。被告于同年10月30日致电原告,全盘推卸自己作为合同卖方和货款受益人的责任。为此,原告遂于1986年3月24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其它缺失合计591244.21美元,并申请诉讼保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审理查明,被告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既无钢厂,也无钢材;其向原告提交的意大利卡里奥托钢厂的钢材质量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和装箱单均系伪造的,所提交的提单也是伪造的。被告在答复原告催问的电函中所称“中国港口拥挤”和“船舶将改变航线”的情形也纯属虚构。因此,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瑞士资源公司偿还中技公司钢材货款并赔偿其它缺失。瑞士资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上诉人在无钢材的情形下,谎称"物资已在装运港备

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在我方银行收到信用证二周内交货",诱使被上诉人与其签订合同。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指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的信用证后,在物资没有装船的情形下,向被上诉人提交了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伪造单据,以骗取被上诉人的巨额货款。上诉人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畴,不仅破坏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益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被上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上海,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2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中国已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又有仲裁条款,中国法院无管辖权,其理由不能成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坚持原判。

与学员互动:国际私法中的识别有什么专门性?

国际私法中的识别的专门性在于依据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识别的依据,这是其与国内案件不同的地点。

与学员互动:国际私法中的识别的目的是什么?

在于确定法院应采纳哪一条冲突规范来查找准据法。

3.实践中常见的会发生识别冲突的问题

(1)时效和举证责任:是程序问题依旧实体问题;

(2)对已亡配偶的财产要求权:是夫妻财产问题依旧继承问题;

(3)产品责任、海事欺诈等:是违约行为依旧侵权行为;

(4)妻之抚养要求权:应适用夫妻财产法的规定依旧适用夫妻身份法的规定;

(5)无人继承动产:是无主财产的占有问题依旧继承问题;

(6)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婚姻之同意:是结婚能力问题依旧结婚形式问题。

4.国际私法中识别冲突问题的解决方法

(1)法院地法说;

(2)准据法说;

(3)分析法学和比较法说;

(4)个案识别说

研究性学习:探讨各种学说的利弊之处。

二、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

难点:英美法系关于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划分的做法

教学设计:

1.引导学员了解划分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

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在国际私法中的意义:对案件的法律适用有决定性阻碍。

与学员互动:什么缘故程序问题要适用法院地法?

(1)是国家主权原则的表达;

(2)是实际的需要;

(3)是正义的要求;

(4)程序问题与法院地有最紧密的联系。

2.了解两大法系关于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的不同划分标准

大陆法系的划分标准相对客观: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专门是他们相互间的义务,适用实体法,而法院关于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权益义务则是程序的一部分。

英美法系的划分标准相对主观:会在实质上阻碍案件结果的争议时实质性的,而关于诉讼的日常例行规则则是程序问题。

与学员互动:英美法系国家将某些问题识别为程序问题的意图何在?

通过不诚实的识别,以适用法院地法。

3.两大法系关于实质与程序问题划分不同的若干领域

(1)时效问题;

(2)证据问题;

(3)推定问题;

(4)赔偿问题。

三、反致

重点:反致的概念与类型

教学设计:

与学员互动:一国冲突规范指向外国法时,其指向的是外国的实体法依旧冲突法?

总括指定:指向包括冲突法在内的所有法律;

单纯指定:只指向冲突法

1.通过与学员互动,引导出反致的概念

2.反致的几种类型

(1)狭义的反致;

(2)转致;

(3)间接反致

(4)外国法院说。

案例:

狭义的反致:福果案

福尔果是个巴伐利亚籍的非婚生子,5岁随母移居法国,直至68岁未立遗嘱死亡,一直未取得法国的法定住宅(le domicile de droit)。福尔果的旁系亲属依照巴伐利亚法律向法国法院主张继承福尔果遗产,而法国国有资产治理局依照法国《民法典》第768条主张福尔果遗产为无人继承财产,应收归法国国库所有。依法国冲突法,继承应适用死者本国法,即巴伐利亚法,而按巴伐利亚继承法的规定,这些旁系亲属有继承权。但法国法院认为本国冲突规范指定的巴伐利亚法包括它的冲突法,巴伐利亚冲突法却规定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的住宅地法,因此法国法院便认为福尔果事实上的住宅在法国,故应适用法国法。依法国继承法规定,福尔果无直系亲属,也无兄弟姐妹,其他旁系亲属则是无继承权的。因而,法国法院认定福尔果的存款是无人继承财产,收归法国国库所有。

转致:1887年特鲁弗特案

特鲁弗特为在法国有住宅的瑞士人,后死于法国。他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包括在英国的动产在内的全部财产交给其教子。而依瑞士法律,死者的亲生子有权继承遗产9/10的份额。因此,死者亲生子小特鲁弗特向英国法院起诉,并依瑞士法律提出了自己有权继承遗产大部份额的主张。

英国法院在处理此案时,依照“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住宅地法”这一冲突规范,应当适用法国的法律。但法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因而该案应当适用瑞士的法律。最后,英国法院适用了瑞士法律,作出了满足小特鲁弗特诉讼要求的判决。

与学员互动:反致在国际私法中有什么功能?

反致可增加法律适用的灵活性,以达到法院预期的审判结果,如前述案例中将遗产收归法国国库所有,或爱护特定当事人如法定继承人的利益等。

3.反致产生的条件

(1)法律条件:相关国家关于案件争讼问题的冲突规则不一致,彼此存在冲突;

(2)主观条件:法院地法认为,其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既包括实体法规则,又包

括冲突法规则(总括指定);

(3)客观条件:致送关系没有中断(即在一个具体案件中,法院地的冲突规则应该指向外国法律)。

与学员互动:反致会在哪些情形下产生呢?

反向思维:(1)假如两国冲突规范规定一致,可不能有反致;(2)假如法院地国认为其冲突规范指向外国法时仅包括事实上体法,可不能有反致;(3)在具体案件中假如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没有指向外国法,也可不能有反致。

4.学员讨论: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中应否采纳反致?

四、法律规避

难点:法律规避的性质

重点:法律规避的概念

教学设计:

1.通过鲍福莱蒙案引导出法律规避的概念

案例:鲍福莱蒙案

鲍富莱蒙为法国王子,娶一比利时女子为妻。该比利时女子因与鲍富莱蒙结婚而取得法国国籍,成为鲍富莱蒙王子妃。此后,王子妃因同罗马尼亚比贝斯柯王子相恋,要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但当时的法国法律只承诺别居,而不准许离婚;当时的德国法律承诺离婚。王子妃为达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的目的,在获得法国法院的分居判决后,只身迁居到德国,并因归化取得了德国国籍。

王子妃取得德国国籍后,即在德国法院提出了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的诉讼,并获得了德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王子妃在获得离婚判决后,即在德国与比贝斯柯王子结了婚,并以德国公民身份又回到了法国。鲍富莱蒙王子向法国法院起诉,要求宣告王子妃的加入德国籍及离婚、再婚无效。

法国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按照当时法国的冲突法的规定,离婚应当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本案应当适用德国法的规定来认定王子妃在德国与鲍富莱蒙王子离婚是否有效。按德国法,王子妃的离婚是有效的。

但法国最高法院认为,王子妃迁居德国并取得德国国籍的动机,明显是为了规避法国关于禁止离婚的规定,她在德国离婚和再婚,是通过这种法律规避手段取得的。因而,法国最高法院判决王子妃在德国的离婚和再婚均属无效。

2.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

(1)从行为主体上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2)从主观上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造成的。

(3)从规避的对象上讲,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律。

(4)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点来达到目的。

(5)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差不多完成,假如按照当事人的愿望行事,确实是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

3.法律规避的性质

与学员互动: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有何异同?

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

五、外国法的查明

难点:各国关于外国法的性质的不同认识

重点: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教学设计:

1.外国法查明的概念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proof of foreign law),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假如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如何证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

2.外国法的性质

(1)事实说。

(2)法律说。

与学员互动:在我国,外国法应是法律依旧事实?

我国立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主流观点认为外国法应是法律。

3.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1)采事实说的国家通常规定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2)采法律说的国家通常规定由法官依职权查明,必要时由当事人协助。

4.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解决方案

(1)直截了当适用内国法。

(2)类推适用内国法。

(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要求或抗辩。

(4)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5)适用一样法理。

5.外国法错误使用的救济

与学员互动: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应采纳何种外国法查明方法?

理论界倾向于主张由法院查明外国法,当事人协助,但实务中法院差不多都将查明外国法的义务推给了当事人。

三、翌日上午(8:30—12:00)

示范课:侵权法律适用

课程设计要点:

1.引导:以现实生活中的涉外侵权案例引导侵权国际私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与意义

可举跨国环境污染、涉外产品责任等作为例子。

2.案例讲解:讲解侵权国际私法应多使用案例,必要时可结合我国现有立法的规定进行设例,如:

案例泰国人甲在西安旅行参观时,骑着一辆摩托车,撞伤法国人乙后,又撞伤泰国人丙。乙和丙分别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请问:

1、该案应如何识别?

2、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两起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将两案合并审理?

4、假如合并审理,应如何适用法律?假如分别审理,又如何适用法律?

3.学时设计:能够考虑用4个学时讲解侵权法律适用,其中对一样侵权的法律适用可考虑用2-3个学时,专门侵权可考虑用1-2个学时;

4.淡化:专门侵权法律适用的某些环节在讲授时可予以淡化,因为专门侵权在专门大程度上也是采纳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只是依照其专门情形将侵权行为地具体化而已。

5.引导学生开拓思路:

1.同为债权,侵权法律适用与合同法律适用有何异同?

2.侵权法律适用与侵权实体法的进展有何关联?

3.在隔地侵权情形下,侵权行为地应如何确定?

授课大纲:

第一部分集中培训(8:30-10:30)

一、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

与学员互动:各国侵权法的歧异要紧有哪些表现?

1.侵权行为的范畴不同

2.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

3.侵权行为的相对人不同

4.损害赔偿的数额及运算方法、赔偿的原则、标准和限额不同

二、侵权法律适用:传统规则

1.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与学员互动: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依据是什么?

与学员互动:在隔地侵权即侵权行为地与损害结果发生地位于不同国家的情形下,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

2.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唐代《永徽律名例章》:“诸化外人同类自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与学员互动:侵权案件什么缘故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参考答案:反映最紧密联系原则;也符合当时人的预期。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研究性学习:侵权案件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的目的何在?其有哪些弊端?其进展趋势如何?

重叠适用的目的在于限制外国法的适用,爱护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其弊端在于,对每一个发生于外国的侵权案件都要重叠适用法律,增加了法院的负担,而且重叠适用也没有充分的理论与实践依据。英国及英联邦国家、德国、韩国、日本等国都曾采纳重叠适用,目前除了日本固守重叠适用模式外,其他国家已逐步舍弃此种做法。我国以后是否连续采纳重叠适用模式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侵权法律适用:当代新进展

1. 侵权行为自体法和最紧密联系原则

侵权行为自体法是最紧密联系原则的表达和延伸。最紧密联系原则在侵权法律适用中的运用起始于美国,现大陆法系国家都有所采纳。

案例:

1963年9月,住宅在纽约的夫妇Jackson邀请同住一城的Babcock小姐驱车到加拿大作周末旅行。Jackson先生驾车,在安大略省发生车祸使小姐严峻受伤。Babcock小姐回纽约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缺失。按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除以盈利为目的运载乘客外,汽车的所有者和驾驶者对乘客因车祸造成的缺失不负责任;而纽约州法律规定要承担责任。初审法院适用侵权行为地法,驳回原告的要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纽约州与该案的联系比安大略省的更大,联系更具有实质性,因为原告和被告均是纽约州居民,且旅行的开始地、返回地以及车辆的保险地都在纽约,而加拿大只是极为偶然地成为侵权行为事实的发生地。

贝科克系列案构成美国国际私法的转折点,此后,掀起美国国际私法领域的一场革命。

2. 意思自治原则

1987年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32条:“当事人能够在侵害事件发生后任何时候约定适用法院地法。”

与学员互动:侵权案件什么缘故过去不承诺当事人选择准据法,而现在却承诺当事人选择准据法呢?

在侵权法律适用领域,基于公平、正义的观念,从爱护社会秩序的公益的视角动身,各国一直都拒绝承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然而,与公益的视角相比,晚近理论上更加强调侵权的私益性质,更加强调对受害人缺失的填补和对当事人间利益的调整,加之由侵权行为所生的债权通常亦要紧表现为金钱债权,其与其他债权一样,也能够由当事人自由处分。基于此,晚近的主流观点认为,在侵权领域也应承诺当事人意思自治。从各国立法实践来看,德国、瑞士、奥地利、荷兰以及韩国等国立法均在侵权领域承诺当事人选择准据法,只是瑞士和韩国将当事人的选择范畴仅限于法院地法而已。

3. 政策定向——对受害人更有利的法律(有利原则)

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规定:“假如损害发生地法对受害人更有利,以该法作为准据法。”

与学员互动:有利原则是否可普遍适用于侵权法律适用的所有领域?

学者们认为,鉴于侵权实体法的一样性规定并不存在专门爱护受害人的价值取向,因而

在法律适用领域,有利原则也不应普遍适用,而只能在某些特定领域如环境侵权中予以采纳,以爱护受害人。

研究性学习:

1.同为债权,侵权法律适用与合同法律适用有何异同?

(1)合同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侵权更倾向于属地性的客观连结点;

(2)意思自治在合同法律适用中处于支配地位,而意思自治在侵权法律适用中仅有部分国家承认且处于从属地位。

2.侵权法律适用与侵权实体法的进展有何关联?

侵权实体法的进展变化对侵权冲突法有专门大阻碍:如(1)随着侵权实体法在现代演变为纯粹的私法,意思自治在侵权法律适用中也逐步得到承认;(2)随着现代侵权法强调客观损害在侵权构成要件中的重要性,损害发生地也逐步成为侵权法律适用中的重要连结点。

四、我国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46条: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系属1),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在同一国家有住宅的,也能够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住宅地法(系属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系属3)。

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说明:

187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假如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能够选择适用。

五、案例:

案例一:

泰国人甲在西安旅行参观时,骑着一辆摩托车,撞伤法国人乙后,又撞伤泰国人丙。乙和丙分别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请问:

1、该案应如何识别?

2、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两起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3、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将两案合并审理?

4、假如合并审理,应如何适用法律?假如分别审理,又如何适用法律?

案例二:

1974 年,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居民科库勒夫妇开车(该汽车在维多利亚州登记上牌)去新南威尔士州。在新南威尔士州境内,由于夫君的驾驶过失造成了车祸,使妻子受伤。妻子因此在维多利亚州的法院对其夫君提起了侵权之诉。依照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妻子不能以此为由起诉夫君;但依照维多利亚州的法律此诉讼能够成立。

受案的维多利亚州法院的法官判决本案应适用维多利亚州法律,而不适用作为侵权行为地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最后,原告胜诉。法官在判决中指出,我们应当同意传统规则,但在同意的同时加以适当的限定也是合理的。比如,在专门案件中,出于某专门情形的需要,同时也是出于正义利益的需要,就应当修改差不多规则或不遵守差不多规则。

试问:

(1)法官在判决中指出的“传统规则”、“差不多规则”是指什么?

(2)关于本案,法官是采纳了什么原则来确定准据法的?

(3)法官采取了上述原则的理由是什么?

第二部分班级讨论

建议:问题最好能够从教学改革、资源需求,专业进展,热点问题等方面设问

1)国际私法教学改革的切入点是什么?应如何展开?

2)如何提高国际私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地位?

3)国际私法教学如何适应社会进展与需要?

4)国际私法教学中应如何引导学生讨论学科热点问题?

翌日下午(2:00—5:00)

1.培训内容的补充

2.主讲教师和学员间的互动交流:主讲教师对学员两天上课期间及班级讨论中提交的问题进行分析,提供解决思路。

1. 培训内容的补充如:学科前沿进展、教学资源使用建议、多媒体使用建议

1)--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情形

2)--我国国际私法的司法实践概况

3)--教学资源使用建议

4)多媒体使用建议

2. 主讲教师与学员的互动、交流、答疑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法》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说明 1.课程性质:《国际私法》是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专业必修课。 2.适应专业:法学(函授本科) 3.学时:总学时80,面授学时20,自学学时60。 4.先修课程:民法学、经济法、国际公法等。 5.主要教学方法与手段:课程教学采用案例教学与法理分析相结合;历史演绎与逻辑归纳相结合;比较研究与实际论证相结合;;传统理论讲授与现代多媒体技术相结合等教学方法和手段。 6.考核方式:闭卷考试 7.教学目的和要求:本课程以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为依据,从冲突法的理论,我国冲突法的立法及实践等方面,全面掌握各种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确定的原则与理论,使学员通过学习,能全面了解国际私法的原理及学说,并在国际经济流转和民事往来的实践中应用这些理论和法律适用原则。 二、教学内容与要求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主要内容:涉外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以及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性质和调整方法、国际私法作为法律部门的特点、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的渊源。 教学要求:教学中重点讲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以及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性质和调整方法。在此基础上,分析国际私法作为法律部门的特点、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学生掌握国际私法的性质。在国际私法的渊源问题上,说明不同法律渊源在适用上的关系和顺序。 教学重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办法、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 主要内容:十三世纪前国际私法萌芽史、十三至十八世纪国际私法学说史、十九世纪国际私法发展史、当代国际私法发展史、统一国际私法立法史、中国国际私法发展史。 教学要求:学习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了解适用外国法的必要性和法律适用的各种基本理论。 教学重点:十三至十八世纪国际私法学说史、十九世纪国际私法发展史、统一国际私法立法史。 第三章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主要内容:冲突规范概述、连结点、系属公式、准据法及其确定、先决问题、法律选择方法、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 教学要求:熟悉不同冲突规范和连结点在法律适用中的意义,了解为什么在不同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会选择不同的连结点。掌握法律选择方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并分清法律选择方法在立法与司法两个不同层面的作用。通过对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划分,了解适用外国法的条件和范围。 教学重点: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类型及其作用、连接点、准据法及其确定、先决问题。 第四章冲突法的一般制度 主要内容: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的查明。 教学要求:对于国际私法特有的制度进行重点讲解,让学生了解在处理涉外案件的不同过程中涉及的国际私法基本问题,树立处理国际私法案件应当具备的理念和常识。 教学重点: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

国际私法01任务0001答案

01任务_0001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国旗国法是指()。 A.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船舶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B.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使馆人员其使馆悬挂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C.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无国籍人自行选择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D.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外国人所共同选择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 A. 采用反致 B. 不采用反致 C. 采用转致 D. 采用循环反致 3. 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 ()。 A. 驳回起诉 B. 适用我国法律 C. 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相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D. 适用一般法理 4. ()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A. 冲突规范 B. 统一实体规范 C.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5.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 A. 鲍富莱蒙离婚案 B. 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 C. 福果继承案 D. 特鲁弗特继承案 6.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 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是()。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7. 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A. 反致 B. 转致 C. 间接反致 D. 循环反致 8. 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A. 区际法律冲突 B. 时际法律冲突 C. 人际法律冲突 D. 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教育教案》课后复习规范标准答案

《国际私法教程》作业答案 第一单元作业题 1. 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特征。1页 2. 试述国际私法的范围及其规范组成。10—14页 3. 试述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15—20页 4. 法则区别说的内容是什么?30—33页 5. 什么是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在结构上有什么特点?47—48页 6. 什么是准据法?其特点是什么?56—57页 7. 什么是时际法律冲突?其确定准据法的原则有哪些?59—61页 8. 什么是识别?解决识别的主要依据有哪些?63—67页 9. 什么叫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其产生的原因是什么?69—71页 10. 什么是法律规避?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88—90页 11. 我国对外国法内容查明的途径有哪些?98—99页 第二单元作业题 1. 试述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其解决原则。101—102页 2. 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准据法如何确定?108—109页 3. 法人的国籍如何确定?110—111页 4. 试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制度。118—122页 5. 试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和例外。128—132页 6. 试述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138—143页 7. 简述合同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与特征。145—146页 8. 论我国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原则。135—137页 第三单元作业题 1. 论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155—160 2. 如何确定涉外结婚的准据法?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180—184页 3. 我国如何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及准据法?188—189页 4. 如何确定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190—191页 5. 我国关于涉外抚养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200页 6. 试析法定继承准据法的同一制与区别制。204—206页 7. 试析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207页 8. 简述确定遗嘱形式的准据法。 第四单元作业题 1. 监督国际民事诉讼法在国际私法上的地位和作用。218—221页 2. 什么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其理论主要包括哪些?227—229页 3. 试析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种类及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途径。234—235页 4. 什么是国际民事司法协助?试析中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立法与实践。235、244—246页 5.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它同国际民事诉讼有何不同?248、251页 6. 什么是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一般应包括哪些内容?256—260页 7. 简述仲裁条款独立理论。263—264页 8. 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应具备哪些条件?270—272页 9. 什么是区际法律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主要模式有哪些?279—286页 10.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成因和特点是什么?286—288、288—290页

2018年国际私法形考1

2018国际私法形考1 一、单项选择题(20道题,每题2分,共40分) 1法律的域内效力也称为()。 选择一项: A. 属人效力 B. 属地效力 C. 境外效力 D. 域外效力 题目2 题干 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 选择一项: A. 冲突法调整 B. 实体法调整 C. 国际公约调整 D. 程序法调整 题目3 题干 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 选择一项: A. 公共秩序保留 B. 反致 C. 法律规避 D. 直接适用的法 题目4

题干 ()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选择一项: A. 国际条约 B. 国内立法 C. 国内判例 D. 国际惯例 题目5 题干 我国是多法域国家,存在()个法域。 选择一项: A. 4 B. 1 C. 3 D. 2 题目6 题干 识别的对象是()。 选择一项: A. 连接点 B. 客观事实 C. 冲突规范 D. 系属 题目7 题干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

A. 特鲁弗特继承案 B. 福果继承案 C. 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 D. 鲍富莱蒙离婚案 题目8 正确 获得2.00分中的2.00分 题干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选择一项: A. 单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B.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 C. 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D.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题目9 题干 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的倡导下由()政府发起召开的。 选择一项: A. 戴西英国 B. 库克美国 C. 阿塞尔荷兰 D. 萨维尼德国 题目10 题干 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的形式出现的。

法律与生活课程教学大纲

《法律与生活》课程教学大纲 一、《法律与生活》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02110015 (二)课程英文名称:Law And Life (三)开课对象:在校本专科学生 (四)课程性质: 法律与生活属于在校大学生的综合教育课。本门课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对大学生进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础理论、宪法和有关生活中常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的教育,使大学生了解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基本法律的精神和内容;认识到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性,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五)教学目的:通过学习使学生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和护法,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履行公民义务,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专门人才。 (六)教学内容:宪法、行政法、民事法、刑事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等。 (七)学时数、学分数及学时数具体分配 学时数: 32 学时 分数: 2 学分 (八)教学方式以多媒体教学手段为主要形式的课堂教学。 (九)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 考核方式为考试。严格考核学生出勤情况,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的旷课量取消考试资格。综合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40% ,期末成绩占60% 。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

第一章宪法 教学要点: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宪法规定的我国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正确处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2、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我国的基本制度: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的经济制度。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及特征;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旗法。 4、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第二章行政法 教学要点: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行政、行政法及行政行为的概念和行政行为的分类、效力,树立遵守行政法的意识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习惯。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1、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表现形式(行政法的渊源)。 2、行政法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国家公务员;行政相对人。

国际私法法条解析(崔华强版)---文本资料

第一部分实体法、冲突法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一)重要性:★★★★★ (二)难度:★★★ (三)法条摘录及解析: 1、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不承认反致和转致。外国法应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负责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法律。 2、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的适用领域: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人格权的内容、国籍冲突的确定(积极冲突或消极冲突)、法人主营业地的确认;消费者合同、侵权人与受害人具有同一经常居所地的侵权案件;产品责任;网络侵权;当事人具有同一经常居所地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关系; 3、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后适用当事人共同国籍国法律的模式。 适用领域:结婚条件(婚姻缔结地法补救)、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没有协议选择的情况下)、协议离婚(没有协议选择的情况下);遗嘱效力(有时间限定); 4、首先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后适用有利于保护特定利益者权益法律的适用领域: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收养关系、扶养关系与监护关系(并列无条件选择); 5、债权的法律适用,一般为由当事人选择;如未选择,则适用特征履行方经常居所地法律或最密切联系;(记忆方法:特征履行方即:不承担付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6、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例外: (1)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可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2)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一)重要性:★★ (二)难度:★★★ (三)法条摘录及解析: 【最密切联系】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船舶碰撞】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共同海损理算】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一)重要性:★★ (二)难度:★★★ (三)法条摘录及解析: 【行为能力】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答:(1)涉外性。即民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这三者之一涉外或其三者均涉外(或称外国成分)。 (2)广泛性。即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涉外商事关系,同时还包括解决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而适用法律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3)国际性。即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在形式上,涉外民事关系表现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但在实质上,它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既要受国家对外政策的调整,同时也要国家之间关系的制约。(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答: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3)简述法则区别说 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学说。 (4)简述既得权说 答:既得权说是英国杰出法学家艾伯特·维恩·戴西(1835-1922)提出的。既得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5)简述国际礼让说 答: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这种理论,已经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加以考虑。胡伯的贡献在于他把属地主义的“礼让说”和以权利划分为基础的国际普遍主义学说结合起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6)简述本地法说 答: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于20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把外国法并入本国的法律之中,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只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7)简述结果选择说 答:结果选择说是美国法学家戴维·凯弗斯(1902-?)创立的一种新的国际私法理论。将可能适用的法律规则及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地规则以及适用它们的结果进行仔细比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公平正义,以及对冲突法律所引起的社会政

国际私法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七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知识概要a/自然人与法人的民事能力 b/物权(准物权:知识产权) c/债权:包括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其中,非合同之债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d/婚姻家庭:包括结婚、夫妻关系、离婚、亲子关系、收养、监护、扶养 e/继承: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无人继承财产 f/商事关系:代理、信托、票据、破产… 二、学习重点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理解与掌握: 1、了解民事身份与能力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2、掌握解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规则。 3、正确运用这些冲突规则,妥善解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冲突问题。 三、属人法及其发展趋势 (一)属人法的含义 (二)民事能力适用属人法是公认的一般原则 (三)关于属人法,历来有本国法与住所地法之争 (四)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各有其适用的历史原因及利弊 (五)属人法的发展趋势是住所地法优先的倾向与惯常居所地法的出现与取代之势 四、1955年海牙《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对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对立的调和 背景:法则区别说至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之前,各国属人法基本指向住所地法。但随着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颁布,特别是经意大利法学家孟西尼的鼓吹,欧洲国家广泛采用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但英美法系国家仍坚持住所地法主义。 海牙公约的调和(1)、“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法规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而当事人本国法规定适用住所地法时,凡缔约国均应适用住所地的内国法。”(利用反致制度表现了住所地法优先的立法倾向) (2)、“本公约所称的住所…即为其惯常居所地。”(惯常居所不需要考查当事人是否有久居的意思,是英美法系对大陆法系的妥协) 五、惯常居所地法的优势及未来属人法的模式 (1)、惯常居所的含义 ——英国法院在克鲁斯诉奇滕案中所下定义:“持续一定时间的经常的实际居住” ——美国学者所下定义:“惯常居所意为事实居所,具有频繁性和持续性特征” 共同点:强调实际、持续的居住 (2)、采用惯常居所的理由 A/惯常居所克服了国籍与住所的缺陷。——国籍往往与当事人没有真正的联系。 如:亚洲公民在欧洲工作,适用本国法麻烦。——确定住所的主观意向很难判定,并且各国对住所的解释上存在很大差异。 B/惯常居所的采用符合现代国际私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结论:长远来看,以惯常居所为主,国籍和住所为辅综合确定属人法的方法是属人法未来发展方向。 (3)国际公约对惯常居所的采用 ——1902年《海牙未成年人监护公约》 ——1956年《海牙扶养儿童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全国高校师资网络培训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全国高校师资网络培训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一、第一天上午(8:30—12:00) 1.质量工程建设背景下的国际私法课程建设情形; 2.主讲教师关于教学改革的差不多理念和方法的摸索; 3.主讲教师对国际私法课程的明白得及教学设计: (1)国际私法课程建设整体情形; (2)国际私法课程教学体系的构建(教学内容选择与安排); (3)国际私法教学设计思想、教学方法等; (4)国际私法课程建设过程中的体会、思路及理念等。 “质量工程”全称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是继“211工程”、“985工程”和“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打算”之后,我国在高等教育领域实施的又一项重要工程,是新时期深化本科教学改革,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重大举措。“质量工程”重点建设的六个项目差不多上带有基础性、引导性的项目,在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方面起着龙头作用:专业设置和专业结构调整是人才培养的差不多前提;课程和教材建设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关键环节;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是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评估制度是保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是实现高等教育和谐进展的战略举措。 二、第一天下午(2:00—5:00) 示范课:法律适用中的普遍性问题 一、识别 难点:识别冲突 重点:识别冲突的解决 教学设计: 1.引导学员认识识别是日常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并非国际私法独有; 与学员互动:民法、刑法中的识别是如何样的? 2.结合国际私法的专门情形,引导学员了解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的专门性(识别冲突 问题); 案例:国际海事欺诈案件——违约或侵权?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与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以下简称瑞士资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钢材的合同。瑞士资源公司于1985年3月14日向中技公司发出电传:"物资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并要求中技公司"将信用证开给挪威信贷银行(在卢森堡),以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为受益人"。同年3月26日,瑞士资源公司又向原告发出电传:"所供钢材可能由我们的意大利生产厂或西班牙生产厂交货",并告知了钢材的价格、交货日期等。1985年4月19日,中技公司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了以瑞士资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229.5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随后,瑞士资源公司将全套单据通过银行提交中技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1985年5月4日,载明装运人为瑞士资源公司,并由其在提单上背书。同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上述货款汇付瑞士资源公司。此后,原告因未收到上述钢材,从1985年7月起连续十余次以电传、函件向瑞士资源公司催询和交涉。但瑞士资源公司拒不答复,或以种种托词进行搪塞。经原告一再督促,瑞士资源公司才于9月5日回电称:“中国港口拥挤,船舶将改变航线”,“最迟抵达日期估量为1985年10月20日。”届时,原告仍未收到钢材。被告于同年10月30日致电原告,全盘推卸自己作为合同卖方和货款受益人的责任。为此,原告遂于1986年3月24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其它缺失合计591244.21美元,并申请诉讼保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审理查明,被告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既无钢厂,也无钢材;其向原告提交的意大利卡里奥托钢厂的钢材质量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和装箱单均系伪造的,所提交的提单也是伪造的。被告在答复原告催问的电函中所称“中国港口拥挤”和“船舶将改变航线”的情形也纯属虚构。因此,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瑞士资源公司偿还中技公司钢材货款并赔偿其它缺失。瑞士资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上诉人在无钢材的情形下,谎称"物资已在装运港备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_打印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6分) 1.法定继承的区别制 法定继承的区别制: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涉外代理 涉外代理: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 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 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_______冲突法___________)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2.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 3.1849年德国着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全面阐述了(_法律关系本座说____),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4.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_______场所支配行为__________)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5.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

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提出申请。 6.解决国籍积极冲突时,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_______内国国籍__________)优先。 7.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_______属人法__________)为准据法。 8.指出涉外民事关系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的规范称为(______冲突规范___________)。 9.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_______有限世界新颖性__________)标准。 10.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______社会公共利益___________)。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错)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对)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对)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对)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国际私法中各领域法律适用规则的总结 第一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一、自然人权利能力: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使用当事人属人法。 二、自然人行为能力: 1、《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民通意见》补充说明“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由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由民事行为能力。”“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使用其住所地法律。” 3、《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使用行为地法律。”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对外国法人的国籍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 第二章: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 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外国人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外国人本国法。中国公民和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外结婚,可以采取领事婚姻,也鼓励在当地按当地法律办理,同时不得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有关实质要件。短期在境外的(如旅游)结婚必须适用中国法。 二、离婚: 1、《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民通意见》第188条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涉外离婚及时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离婚,法院也要依该协议做出判决,防止协议在外国不生效。 3、《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第6条指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规定,向该管辖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三、夫妻关系: 1、《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使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

高校师资培训方案

高校师资培训方案 根据《教育厅关于印发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师资培训工作的实际,在总结以往教师培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构建与现代化先进市相适应,满足教师终身学习需要的开放式、多元化的教师继续教育体系,切实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推动教育的均衡发展和内涵发展,提升教育综合实力,努力培养人民满意的教师,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继续落实《中小学继续教育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市教育局、教师进修学校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校继续教育工程的实施,不断提高师资队伍的水平,提高我校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校本研修,自学为主。培训强调以校本培训为主的教师研修,是“从学校中来,到学校中去”、“以问题为出发点,以解决问题为归宿”的培训,问题是培训的起点,解决这些问题是归宿。教师以“自修—反思—实践”和合作、互动、互助、集体分享为主要的学习方式,在自学的基础上,强调

反思,适时辅导,在合作中分享、升华。 三、目标任务 以校本培训为主,以教师发展为根本、以促进教师专业化为导向、以构建终身学习体系为重点、以提高教师教学质量为中心、以“自修—反思—实践—互动”为主要学习方式。围绕课程改革,通过开展教师综合素质培训,使我校教师转变教育观念,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全面提升我校教师的整体素质,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适应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四、培训内容 新一轮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培训以《新课程的反思与重建》、《走向发展性课程评价》、《教师教学究竟靠什么》、《新教材将给教师带来些什么》为教材,对全校教师开展全员培训,重点解决教师的课程观、教学观、教材观、评价观等问题。 全员培训: (1)新课程标准的解读; (2)信息技术的操作与实践; (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4)课题研究的一般方法指导; (5)教学论文的撰写与投稿指南等。 五、组织实施

法学院课程教学大纲

法学院课程教学大纲 培养方案修订负责人:教学大纲统稿人:何焕锋 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大纲 教研室主任:执笔人:何焕锋 一、课程基本信息 开课单位:法学院 课程名称:知识产权法学 课程编号:023013 英文名称: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Law 课程类型:专业基础课 总学时:51 理论学时:40 实验学时:11 课外学时: 学分:3 开设专业:法学本科专业 先修课程:民法学 二、课程任务目标 (一)课程任务 本课程是一门法学类专业基础必修课,也是研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学学科。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从应用角度出发,在理论和实践上掌握系统的知识产权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建立较为合理的知识产权知识结构,使学生具备在法律实践中运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目标 在学完本课程之后,学生能够: 1、熟悉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对当前法律尚不能调整的新的知识产权问题,或出 现法律冲突问题时,能够利用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去指导实践。 2、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各单行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保护途径的不同有明确认识,能够针对智力成果的特点,熟练应用知识产权法及相关法律。

3、能够自行利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顺利获得并有效维护知识产权。 4、在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中,能够熟练运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进行有力的诉讼。 5、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的历史、现状、立法中的缺陷与不足及发展趋势等问题具有清醒的认识,为学生今后进一步的深入学习与研究知识产权法打下扎实基础。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 (一)理论教学的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 1、了解知识产权的范围 2、理解知识产权的分类 3、掌握知识产权的分类。 4、教学重点及难点:知识产权的定义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特定信息 2、理解知识产权的特征 3、掌握知识产权的特征 4、教学重点及难点:知识产权的特征 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 1、了解著作权的起源和发展 2、理解著作权的特点 3、掌握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 4、教学重点及难点: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 第三章著作权法的主体 1、了解著作权的其他主体 2、理解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电大2014国际私法01任务0002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 中,“范围”部分是(a)。 A. 涉外合同 B. 涉外合同当事人 C.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满分:2 分 2. 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a )原则。 A. 本国法 B. 住所地法 C. 惯常居所地法 D. 居所地法 满分:2 分 3. 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 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这是(c )。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满分:2 分 4.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b )。 A.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 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C. 单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D. 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满分:2 分 5. 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b )原则。

A. 本国法 B. 住所地法 C. 惯常居所地法 D. 居所地法 满分:2 分 6.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 范中,“系属”部分是(d)。 A. 涉外合同 B. 涉外合同当事人 C.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满分:2 分 7.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 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c A. 直接反致 B. 转致 C. 完全反致 D. 间接反致 满分:2 分 8. 意大利公民甲和瑞士公民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在瑞士离婚。之后乙再婚。甲欲在英国 与一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公民丙,但英国的婚姻登记官拒绝为他们登记。理由是,根据意大 利法律,甲的离婚无效。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的离婚关系是( c )。 A. 主要问题 B. 次要问题 C. 先决问题

高校教师培训教学设计方案模板

贵州高校青年教师岗前培训 教学设计 教学内容:1.1学前教育理论的建立及主要流派学校: 专业:教育学 姓名: 完成时间:2014年1月5 日

一、教学内容分析 1、本节课的知识结构 什么是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的实施形式和特征 学前教育理论的建立 2、本节课的基本概念 教育、学前教育、学前教育学 二、学情分析 1、学生年龄特点分析 大一学生刚进入校园不久,上一学期主要是学习基础课程,对所学专业的认识还处于模糊阶段,这一门作为主要专业课程,对引导学生踏入专业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第一章的学习是专业学习的第一课,因此,应该注重从基础入手,循序渐进。 2、学生已有知识经验分析 学前教育学这门课这学期才开始,学生之前也没有学习过相关专业知识,只是从自己受教育的过程中形成一定看法,因此,在初步学习此门课程中,注意引导学生从日常了解走向专业化。 3、学生学习能力分析 自学能力是大学生主要的学习能力之一,这种能力主要表现在学习的自觉性强,主动利用学校图书馆和现代媒体来获取知识,能够系统的学习知识。此外,操作能力也是大学生完成学业的专业训练所必备的能力,综合素质较好的大学生,既能掌握所学的知识,而且能将这些知识运用于实践。 4、学生学习风格分析 大学生不再像中小学生,思维更加成熟,独立学习和思考的能力较强,同时自己的想法也是较多,自我表现欲望增强,因此,在本课程学习中,灌输式的教学难以适应学生学习发展需要,也不符合社会培养人才的要求。应该在课堂中尽量多的调动学生自己学习的积极性,让学生参与到教学中,并通过一定的实践,让学生自主发现,自我反思。

三、教学目标 1、知识方面 了解教育、学前教育、学前教育学的定义 了解学前教育实施形式和特征 了解学前教育不同阶段的教育理论 2、能力方面 掌握什么是学前教育,为什么学习这门课程,如何学习这门课程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方面 通过学习,使学生能从全面、系统的角度去思考问题,树立全面的学习态度和积极的价值观。并通过教学相长的过程,用语言和情感的交流,使学生自信,学会用积极乐观的态度去对待人生,对待学习。 四、教学重点和难点 1、重点: ⑴学前教育的定义 ⑵学前教育理论的建立以及理论流派的观点 2、难点: 各个时期教育家的学前教育思想 五、课前准备 教师:收集案例和知识,进行整合,准备课件 学生:预习电子数据交换的内容 六、课时安排 6个课时 七、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法 八、教学内容:

《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16015703 课程名称:国际私法学 英文名称: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课程类别:专业课 学时:48 学分:3 适用对象: 法学专业本科生 考核方式:考试 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商法、经济法、国际公法 二、课程简介 1.中文简介 国际私法学是法学专业主干课之一,是面向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开设的专业课,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边缘性学科。 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私法基本理论;冲突法制度、国际统一实体私法制度、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2.英文简介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s a newly-developed, comprehensive and borderline course, which consists of international laws and internal laws governing economic relations between stat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entities and individuals, is one of the key courses of the legal science and is designed for the full-time four-yea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and two-year junior college students. The contents are as follows: The basic system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Conflict law system; International uniform substantive law system;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al law system and international arbitral law system.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s the department of law that adjust the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relations and solve the conflict ofl laws with direct and indirect rules. The content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include general survey, such as the concept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conflict rules, applicable law, the general issues of the law of conflict of laws, the capacity for rights and capacity to act, real rights, obligations,marriage and family,succession,maritime affairs,negotiable instrument,bankruptcy,IP, agency, limitation of act, the 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the law of the 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 international uniform substantive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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