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表 3.2.11

②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

③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小,但是不应小于15m,丙类之间不应小于10m。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2.1条有关规定执行。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五。

④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的明火加热炉相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与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

⑤独立的分变电所、车间办公室等,可减少25%(火炬除外)。

⑥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可减少25%;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⑦丙类液体,可减少25%(火炬除外)。

⑧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可减少25%;丙类可燃固体堆场可减少50%(火炬除外)。

⑨罐组的专用泵(或泵房)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其与罐组的防火间距:甲A类应不小于15m;甲B、乙类不应小于12m;浮项、丙类不应小于10m (对小于或等于500m3的储罐不应小于8m。⑩事故存液池的防火距离,可按污水处理场(无盖隔油池)的规定执行。污水处理场内污油罐的防火距离可减少25%;污水处理场内污油泵(或泵房)的防火距离可减少50%(火

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距离不限。

11、铁路行走线和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外。括号内数字适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2、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见第3.2.11条文部分。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