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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20100118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20100118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20100118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为配合江苏省小额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支持推动地方信用经济的发展,有效控制和分散信贷风险,特开办本保险。

第三条凡根据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江苏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小额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贷款用于生产性用途,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即《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

(一)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

(二)自然人须已在江苏省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具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同时还须拥有江苏省常住户口、并提供有效抵押或质押或者由其亲属或其他担保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法人须具有一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并提供有效抵押或质押,或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第四条凡经江苏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开办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借款合同》到期后30日投保人仍未履行偿还贷款本金的义务,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本保险合同所称的所欠款项是指小额借款合同中投保人未偿还的贷款本金。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情形致使投保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而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三)洪水、海啸、台风、地震及地震次生灾害;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或被保险人雇员的故意行为;

(六)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消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的;

(三)被保险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四)投保人不符合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贷款规定和江苏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资质条件而签订《借款合同》的;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原借款合同及附件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六)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就偿还《借款合同》的贷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七)投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八)对《借款合同》设定的担保被依法确认为无效的。

第九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

(二)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逾期利息;

(三)被保险人因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五条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五)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紫金(备案)[2009]N122号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十一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本金,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50%,即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后,仍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投保人贷款本金剩余部分的50%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对上述约定的保险人免赔的那部分必须全额自行承担,不得就该部分再向其他任何保险公司投保或由担保公司担保,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借款合同》生效之次日零时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金之日的30日以后的 4时止。具体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在投保时向保险人出具书面授权书,授权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随时查询还款账户的情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通过抵押贷款方式贷款的,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的资料

.借款人申请;

.借款人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原件;

3.提供有效抵押物的证明材料: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4.办理抵押物登记取得他项权证。

(二)借款人为企业的,应提供的资料

.借款人申请;

.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复印件,企业同意借款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授权委托书;

3.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4.提供有效抵押物的证明材料: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5.办理抵押物登记取得他项权证。

(三)抵押人应提供的资料

.同意抵押的书面申请;

.抵押人的资格证明

3.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证明;

4.抵押物基本状况;

5.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通过保证贷款方式贷款的,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的资料

.借款人申请;

.借款人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原件(自然人经营企业的还需提供企业相关资料)

(二)借款人为企业的,应提供的资料

.借款人申请;

.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复印件,企业同意借款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授权委托书;

(三)多户联保贷款的,应提供的资料

.借款人申请;

.借款人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原件(自然人经营企业的还需提供企业相关资料)

3.联保小组组长及其他成员的基本信息说明等。

(四)保证担保方应提供的资料

.企业单位担保: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复印件,企业同意借款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书。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有关资料。

.个人担保:身份证、工作证、工资本、签订《担保承诺书》、个人担保额度为担保人年收入的 倍以内。

第二十一条除另有书面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提供了符合条件的担保并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其提供贷款,并向保险人出具投保人的资信评估报告及发放贷款意见;必要时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追加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担保措施。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其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应在每月 0日前向保险人书面提供投保人上一个月的还款情况表,并签章确认。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随时查阅投保人的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在偿还贷款期间,不得将本条款第三条所述担保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发现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或者发生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通知义务的,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如属刑事案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有关证据,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投保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做好对欠款的催收工作,并做好相应催收记录;如保险人认为需要,被保险人应在接到保险人书面请求两个工作日内就委托催收事宜向保险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被保险人在投保人逾期还款三日内将逾期还款情况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借款合同》;

(四)担保人对《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及向借款人寄送《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的相关证明;

(六)投保人专项还款账户上的存款记录和扣款记录;

(七)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八)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催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权利凭证;

(九)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

人应及时行使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本条义务,造成损失扩大的,保险人不承担损失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担保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在收到保险赔偿金的同时,应将其对投保人、担保人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并应协助保险人做好向投保人、担保人进行催收和追偿的工作,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赔偿处理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以抵减欠款,对于抵减欠款后仍不足以清偿投保人贷款本金的剩余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抵(质)押物的处置方式和价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保险合同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出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计算赔偿。具体公式为:

保险赔款=被保险人追偿后仍不足以清偿投保人贷款本金的剩余部分×( -绝对免赔率);

(三)如果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贷款本金一致的,保险人按照本条第(二)项计算的金额进行赔偿;如果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贷款本金的,保险人则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赔偿。具体公式为:保险赔款=被保险人追偿后仍不足以清偿投保人贷款本金的剩余部分×( -绝对免赔率)×保险金额/投保时贷款本金。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中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在保险期间内,未还清贷款前,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的,在提供以下材料后,可解除保险合同:

(一)退保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的书面证明;

(四)被保险人出具的退保无异议书面证明。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按照前条约定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应退给投保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期间未开始计算的,应退还的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500元。

、保险期间已开始计算的,应退还的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退保系数。

其中退保系数按照保险单已生效月份数(与退保申请日相比较)占保险期间月份数的比例确定,确定方式见下表。保险单已生效月份已过N个月,不足N+ 个月的,按N+ 个月计算。

保险单已生效月份数/保险期间月份数(S)退保系数

S≤ 0%65%

0%<S≤ 0%60%

0%<S≤30%45%

30%<S≤40%35%

40%<S≤50% 5%

50%<S≤60% 5%

60%<S≤70% 0%

70%<S≤80%5%

S>80%0第三十六条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保险责任终止,但不退还保险责任终止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七条本保险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连续三个月完全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借款合同》到期后30日投保人仍未履行偿还贷款本金的义务,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不包括自杀、自残、人为伤害等主观故意行为。

论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规章制度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 日期:2009-08-28 发稿人:admin 【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治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爱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及国家有

关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江苏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汲取或变相汲取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爱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以及自身进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治理制度,设置财务治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治理人员,运用预测、打算、预算、操纵、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操纵成本,分配

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各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治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治理工作。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须依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在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等文件的复印件。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要紧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缴纳各类税费。小额贷款公司财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 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含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服务能力,更好地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以及江苏省小贷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是由小贷公司开户企业或个人签发,小贷公司承兑,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下,于指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函人的凭证。 小贷公司对其服务区域内的企业或个人经过信贷调查、建立信贷档案后,形成合作关系,其中的小贷公司称为开户小贷公司、企业或个人称为开户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以真实、合法的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金融办负责对辖内小贷公司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的组织协调、纠纷处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函要素 第五条应付款保函相关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承兑人、收款人、持函人、出让人、受让人,以及系统管理人等: 1、付款人是与收款人存在交易关系,以延期付款方式接受收款人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并向开户小贷公司申请对延期付款进行承兑的企业或个人; 2、承兑人是承诺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向收款人付款的付款人的开户小贷公司,承兑人应在省金融办指定范围内选择银行开立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 3、收款人是与付款人存在交易关系,为付款人提供商品或劳务,同意付款人延期付款,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向承兑人收取交易款项的企业或个人; 4、持函人是当前持有应付款保函的企业、个人或小贷公司; 5、出让人是在应付款保函转让过程中转出保函的一方; 6、受让人是在应付款保函转让过程中转入保函的一方; 7、系统管理人是受省金融办委托,以开发和维护网络

江苏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状况研究

目录 一、引言 (2) 二、农村小额信贷的概述 (2) (一)农村小额信贷的定义 (2) (二)农村小额信贷的特征与分类 (3) 1.农村小额信贷的特征 (3) 2.农村小额信贷的分类 (4) (三)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历程及特点 (5) 三、江苏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6) 1.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状况 (6) (二)村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 (9) 四、完善江苏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政策建议 (12) (一)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扩大小额信贷运载主体 (13) (二)设计符合农民需要的金融产品 (17) (四)政府定位明确,妥善解决盈利性冲突 (19) (五)健全小额信贷管理机制 (20) (六)鼓励民间小额信贷的发展 (21) 五、小结 (21) 【参考文献】 (22)

江苏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状况研究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小额信贷在发展中国家成功经验的推广,我国政府也对小额信贷给予了更多的关注。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在缓解农村金融市场的货币供求矛盾、拓宽信用社资金运用渠道、优化农村金融结构等方面已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应。本文从江苏农村小额信贷的产生及其出现的问题出发,探讨了江苏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现状,揭示了江苏小额信贷取得的成效及可持续发展存在的问题,从理论和应用两个层面对江苏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问题展开研究,提出了促进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金融创新 Abstract: Along with their successful promo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in recent years, Our government show concern to Microfinance. After more than ten years of development, small-amount credit loans in the countryside of our country have achieved remarkable economical effects in alleviating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currency supply and demand of the rural financial market, widening the capital utilization channel of the credit association, and optimizing rural financial structure. Starting from the origin of rural microfinance and the problems it causes, 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rural microfinance development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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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罚细则(暂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 苏金融办发〔2012〕58号 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罚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市金融办: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和我省现行的小额贷款公司政策规定,省金融办制定了《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罚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罚细则(暂行) —1 —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罚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农贷公司”)经营行为,强化对农贷公司违规行为的监管处罚,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意见改革发展意见》、《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其它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辖内农贷公司应当给予监管处罚的,依照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监管处罚必须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各级金融办作为依法承担农贷公司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管部门负责实施监管处罚。农贷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章监管处罚措施 第五条本细则涉及的监管处罚措施包括: —2 —

一、诫勉谈话。各级金融办根据农贷公司违规行为情节轻重,对董事长或总经理进行诫勉谈话。 二、建议董事会对管理层罚款。各农贷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管理层的奖惩机制,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方式及罚款额度,由农贷公司自行制定。 三、取消高管任职资格。建议农贷公司董事会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四、暂停创新类业务。创新类业务包括“现金池”资金调剂、应付款保函、保险代理、统贷助贷等业务,暂停期限由监管部门酌情确定。 五、暂停担保业务。暂停期限由监管部门酌情确定。 六、限制融资比例。限制比例由监管部门酌情确定。 七、停业整顿。期限由监管部门酌情确定。 八、终止经营资格。 第三章监管处罚权限及流程 第六条各级金融办的监管处罚权限 (一)省金融办对违规农贷公司,可以决定给予本细则列举的全部监管处罚措施。 (二)市级金融办对违规农贷公司,可以决定给予以下监管处罚措施:1.诫勉谈话;2.建议董事会对管理层罚款;3.取消高管任职资格;4. 暂停创新类业务;5.暂停担保业务。 (三)县(市、区)级金融办对违规农贷公司,可以决定给 —3 —

小额信贷公司排名(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排名(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资产结构、资产质量、管理效率、盈利能力、增长速度、社会责任”等多项评价标准,根据数据测评、联席会指导委员会推荐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综合意见。评选出了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竞争力排行榜。共统计了全国100家小额贷款公司名单。 小额贷款公司竞争力排名 排名公司名称省份 1 北京丰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北京市 2 北京金典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 3 邦信小额贷款公司北京市 4 天津恒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市 5 天津华北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市 6 三河市润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北省 7 代县昌誉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 8 内蒙古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9 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内蒙古 10 鄂尔多斯市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11 包头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内蒙古 12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亿恒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13 赤峰市翁牛特旗鑫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14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融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16 巴彦淖尔市巴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 17 大连庄河北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辽宁省 18 锦州市松山新区博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辽宁省 19 北镇汇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 20 营口市站前区盼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 21 阜新细河超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辽宁省 22 辽阳市弓长岭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 23 盘山县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 24 长春市广源小额信贷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 25 长春市启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 26 长春市双阳区金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省 27 农安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吉林省 28 大庆市国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成立)黑龙江 29 大庆市广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黑龙江 30 哈尔滨广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 31 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 32 哈尔滨市银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 33 哈尔滨市香坊区农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 34 上海徐汇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 35 上海松江骏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 36 上海浦东新区张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经营面向“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担保业务以及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 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原则,参加试点的市、县(市、区)政府对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负总责。各县(市、区)与市政府,各市政府与省政府分别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域各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试点政策、试点范围、试点纪律以及风险处置等工作,协调与监督管理农村小额贷款

公司相关的各政府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强化监管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运行,严防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账外经营、采取不法手段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第六条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各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监督管理人员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保守商业机密。 第七条根据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建立跨省监测与监督机制。 第二章监管机构 第八条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全面履行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 理职责,各市、县(市、区)政府应授权各地金融办负责属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暂没有设立金融办的地区,要明确具体部门代行金融办监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以构成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 第九条各级金融办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监管人员,严格执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纪律。

苏金融办发[2011]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苏金融办发〔 2011〕 5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金融办: 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 经过三年多努力, 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发展情况总体较好,运作基本规范,在服务“三农”和县域小企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树立了良好社会形象。但是,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审计, 小贷公司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小贷公司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小贷公司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对小贷公司虚假做账、账外经营的查处。严禁小贷公司通过各类虚假做账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杜绝账外经营、隐 — 1— 瞒收入、逃税漏税、套取补贴。要重点监控小贷公司冒名贷款、拆分贷款、账外以现金方式收取借款人费用等虚假做账、收入不入账的行为。通过分析、抽查客户情况, 确认小贷公司贷款利率、投向的真实性。对查实的虚假做账、账外经营行为,坚决查处, 绝不姑息。 二、严格小贷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加强对小贷公司关联贷款, 特别是大额关联贷款的管理, 防止小贷公司通过各类关联交易抽逃资本金。未从银行融资且未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发放的股东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小贷公司上一年度资本净额的 20%,单户股东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户股东实际到位资本金的 50%; 已从银行融资或已开展担保业务的小贷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 特殊情况须报经市金融办审批。小贷公司发放其它关联方贷款, 单户余额不得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 其中单户余额超过所在市小额贷款标准50%(含的关联方贷款应在贷款发放前向所在市金融办备案。各市金融办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关联方贷款管理细则, 小贷公司关联方的认定参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令2004年第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0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10〕103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现就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由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面向高新 —1 —

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经营小额贷款和创业投资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各市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均可申请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无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的市可指定一个规模较大的省级科技园区申请试点。每个试点开发区(园区)在试点初期可申请设立1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试点市的名称,行业为科技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各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必须是股东自有合法资金,为认缴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首期到位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以上,剩余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按期足额到位。最低注册资本金苏南为2亿元人民币,苏中为1.5亿元人民币,苏北 —2 —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金融办发[ 2011]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金融办(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农贷公司”)审批管理工作,促进农贷公司规范、健康、可持续运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 2007] 14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 2009] 132号)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苏金融办发[ 2010)4号),现对农贷公司开业前审批程序、管理要点以及各阶段报送材料作以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l-

一、审批程序 农贷公司审批管理分为三个阶段:筹建审批、预核准备案、开业审批。 筹建审批阶段。在各市金融办对参与投标的投资人资格进行初审的基础上,各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股东,由县(市、区、开发区)金融办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金融办”)向所在市金融办提出筹建申请。市金融办初审同意后,向省金融办提出筹建申请。省金融办审核批准后下达筹建批复,农贷公司中标股东持批复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预核准登记手续。 预核准备案阶段。为避免出现开业验收时营业场所选址、经营管理团队和公司名称不符合审批要求以及股东、股权结构发生调整的情况,农贷公司中标股东在签订营业用房租用(或购买)协议、经营管理团队聘用协议前,应通过市、县金融办将拟选择的营业场所地址、拟聘用的经营管理团队情况和股东、股权变更(如果存在)情况向省金融办备案。省金融办自收到经市、县金融办审核同意的农贷公司中标股东备案申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营业场所选址、经营管理人员资格、公司名称和股东、股权变更(如果存在)核准,出具备案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省金融办备案后,农贷公司中标股东应尽快进行营业场所装修,组织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省金融办举办的业务培训,并与江苏金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农公司”)联系业 2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doc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财务制度(试行)》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 为了规范我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核算行为,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水平,防范财务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章,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见附件一)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见附件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市、县财政局接此通知后,尽快将文件转发至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督促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文件要求,规范执行我厅制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于2010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我厅制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相关会计软件另行下发。 三、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附表(报表格式见附件二第四章)。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还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经审计后的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一: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 附件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附件一: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防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及其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及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江苏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立的,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运用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各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公司的财

江苏小额贷款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苏小贷高保字最咼额保证合同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

2011试用文本 特别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条款并确认有关事实: 1. 您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及所作陈述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 您已经仔细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对其含义及法律后果有充分理解。 3. 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约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 4. 请您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及签字。 5. 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的交易有任何不解之处,请向我司咨询,如仍有疑问,请暂缓签署本合同。

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为确保债务人全面、及时履行其与债权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即将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项下各项义务,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提供最高额担保。 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保证人与债权人经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以期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债权额 1.1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约定期间内 所签订的系列主合同或承兑的应付款保函项下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

自 _______ 年_______ 月 ____ 日起至__________ 年 ______ 月日止,为最高额债权发生的约定期间。 1.2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约定的贷款或者承兑应付款保函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1.3 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基于该主债权所发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1.1与1.3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二条保证方式 2.1 本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保证责任的发生 3.1 如果债务人在系列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2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系列主合同中所约定的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系债权人 依据合同等约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一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业务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含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服务能力,更好地支持“三农”、中小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以及江苏省小贷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应付款保函是由小贷公司开户企业或个人签发,小贷公司承兑,在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下,于指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函人的凭证。 小贷公司对其服务区域内的企业或个人经过信贷调查、建立信贷档案后,形成合作关系,其中的小贷公司称为开户小贷公司、企业或个人称为开户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以真实、合法的交易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金融办负责对辖内小贷公司办理应付款保函业务的组织协调、纠纷处理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函要素 第五条应付款保函相关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承兑人、收款人、持函人、出让人、受让人,以及系统管理人等: 1、付款人是与收款人存在交易关系,以延期付款方式接受收款人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并向开户小贷公司申请对延期付款进行承兑的企业或个人; 2、承兑人是承诺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向收款人付款的付款人的开户小贷公司,承兑人应在省金融办指定范围内选择银行开立应付款保函业务专用账户。应付款保函专用账户用于存放保函保证金及保函兑付人资金划转,小贷公司其他资金(包括开展应付款保函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得进入应付款保函专用账户; 3、收款人是与付款人存在交易关系,为付款人提供商品或劳务,同意付款人延期付款,在应付款保函到期时向承兑人收取交易款项的企业或个人; 4、持函人是当前持有应付款保函的企业、个人或小贷公司; 5、出让人是在应付款保函转让过程中转出保函的一方; 6、受让人是在应付款保函转让过程中转入保函的一方; 7、系统管理人是受省金融办委托,以开发和维护网络系统为基础,具体组织小贷公司开展应付款保函业务的企业。 第六条应付款保函上记载的要素,除前条所列相关当事人

2015年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

附表: 地区名称机构数量(家) 从业人员数(人) 实收资本(亿元) 贷款余额(亿元) 全国89101173448459.299411.51北京市851189133.99134.80天津市1101455130.07135.63河北省4806454271.62281.47山西省3274180205.26199.07内蒙古自治区4284205303.75312.65辽宁省5976014384.31335.49吉林省4424113108.8978.93黑龙江省2612448132.74120.82上海市1211812182.10217.24江苏省6366253896.231060.75浙江省3363915660.84791.63安徽省4585468376.35424.75福建省1201957264.05300.30江西省2202859232.94263.94山东省3394722435.41481.62河南省3164759218.52228.49湖北省2834876328.76347.28湖南省1281903101.22107.65广东省4279822616.92640.21广西壮族自治区 3184691254.60417.50海南省4663847.1051.43重庆市2536023598.40842.34四川省3527187585.91663.22贵州省289320889.0484.68云南省3904655186.76189.79西藏自治区121158.10 6.38陕西省2723047247.31245.28甘肃省3503745147.83122.96青海省7687548.6748.67宁夏回族自治区160210181.5277.5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782655180.12198.97 小额贷款公司分地区情况统计表 2015-12-31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 见(试行) 【法规类别】贷款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7]14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11.24 【实施日期】2007.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苏政办发〔2007〕142号2007年11月2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发〔2007〕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金融部门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和要求,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努力加强和改善对“三农”的金融服务,积极增加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投

入,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总体上看,目前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服务尚不能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存在农村金融机构少、竞争不够充分、农村资金外流和对“三农”信贷投入不足等问题。小额信贷是现阶段农民和农村的主要金融需求之一。在农村发展小额贷款组织,面向“三农”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对弥补农村金融功能缺陷,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基本原则 (一)服务“三农”。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营业场所设在乡镇以下(含乡镇),服务对象为农业、农村和农户,其资金投向主要是为“三农”服务的相关资金需求。 (二)风险可控。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前提是风险可控。要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使风险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确保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和业务活动安全稳健。 (三)市场运作。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要按市场规律办事,不搞行政干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股东,尊重股东意愿。要把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业务经营建立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之上,使其能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政府引导。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村经济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承担起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责。凡是确定试点的地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负责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进行日常管理的部门和人员。省金融办负责对全省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 (五)积极稳妥。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各省辖市设立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不超过2个。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在江苏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小额贷款业务试题(含答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小额贷款业务试题 单位:县(市)支行姓名:得分: 本试卷考试内容主要来自总行2009年5月版小额贷款管理办法、业务操作规程(7月15日起施行),答题形式为闭卷。 一、填空题(25分,每空0.5分)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小额贷款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按照“、、、”的方式开展经营,以“、、”为整体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2.我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和经营机构层级从上到下分为五级,包括、、、及。 3. 二级分行设置岗位:小额贷款、、、产品经理岗和。 4.一级支行设置岗位:小额贷款、、、信贷和。 5.二级分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一级支行行长、主管信贷的副行长应每月至少参加次审贷会、每月至少抽查份贷款档案(不含的贷款档案),其他行领导也应每月至少参加次审贷会,及时掌握信贷人员业务水平和信贷业务发展情况。 6.对信贷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实行制度。一级分行每年必须对辖区范围内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和小额贷款营业机构的信贷从业人员的信贷从业资格进行。方式为。 7.信贷人员应保持,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信贷人员因不能胜任信贷工作或其他工作安排调信贷岗位的,由业务主管负责监督做好,由二级分行书面报,说明调离原因和接替人员情况,并在信贷系统中及时做相应调整,保持信贷系统中人员岗位与实际相符。 8.小额贷款业务实行系统内管理,各级机构必须先向上级机构递交开办业务申请,经上级机构后方可开办。对在年内不能达到盈亏平衡或的分支行,限期未扭亏或未切实整改的,实行管理。 9.小额贷款营业机构是指经我行可开办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可设置在,也可设在或信贷部门。 10. 贷后处理包括:、、、逾期催收、、等。 一、单项选择题(45分,每小题1.5分) 1.新老管理流程中机构岗位变化名称不对应的是() A.一级信贷中心—二级分行 B.二级信贷中心—一级支行 C. 内勤岗—受理岗 D.三级信贷中心—二级支行

最新浅析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存在问题 及对策 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这30多年中,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小企业融资难、农村金融服务缺失等问题的背景下应运而生。2005年作为率先开启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五省市,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旗开得胜。银监会于2008年颁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在全国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开展。随后《关于全面改革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的通知》以及《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相继出台,进一步规范管理小贷公司的业务行为。本文以借鉴国内外学者在小额贷款公司方面的理论研究为基础,对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进行梳理归纳。在此背景下,分析当前小额贷款公司显著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几点对策。希望有助于小贷公司发挥扶助三农、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现实作用。 国外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小额贷款的定义上。19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的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博士率先提出小额贷款这一概念。随后世界第一家穷人的银行格莱珉银行成立,成为现代信贷模式创新发展的又一里程碑。随着玻利维亚团结互助银行、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乡村信贷部、印度互助小组等迅速发展。小额信贷模式也在世界范围内逐步推广。Morduch(1997)研究中,提出了一种无须资产担保的小额贷款模式,直接发放比较高利率的贷款给贫穷农户以解决融资难题。Timothy-G(2010)认为小额信贷是一种为个体工商户或中低收入者提供储蓄及贷款服务的经济途径。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2011)定义小额信贷是指为帮助贫困者实现生产、经营、消费方面的需求,而为其提供储蓄和贷款服务

的一种模式。 国内对小额贷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小额信贷定义上,杜晓山(2001)提出小额信贷又称微型金融,是指为低收入阶层(包括贫困户)提供贷款和存款服务,尽管存在着多种模式,其本质都是提供稀缺的资金要素给传统金融忽略的低收入人群。何广文和李莉莉(2011)基于对小额信贷市场强烈需求的研究,得出大型商业银行可通过合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间接发展小额信贷业务的结论。对于影响小贷公司的发展因素,杨小丽和董晓林(2012)依据对江苏省246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实证分析,提出过高的大额贷款比例、过于集中的贷款、过高的贷款利率及贷款的期限长等因素会阻碍小贷公司的经营效率提高。罗剑朝和曲小刚(2013)则指出影响小贷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几大因素有政府支持力度不够、融资渠道狭窄、监管缺失等。至于只贷不存模式和融资渠道的研究,其热度自小贷公司产生以来从未减弱。杜晓山(2011)和潘淑娟等(2011)指出小贷公司可借助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来解决资金来源问题。欧阳倩蓉(2013)创新性地提出区域集中发行票据模式,拓宽小贷公司的融资渠道。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偏差问题上,孙良顺和周孟亮(2013)认为我国东部与中西部之间存在金融资源失衡的二元发展模式,大部分资金趋于流入东部及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导致中西部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未能得到改善,金融竞争力难以提升,存在不合理的区域布局,需要科学的发展规划加以指导综上所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为低收入人群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不吸收存款的企业法人,存在资金来源匮乏、监管缺失、政策扶持不够、地区发展不均衡等问题。 1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本文主要研究全国范围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选取了2010年~2015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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