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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核心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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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核心笔记

2012-04-24 13:56:09 来源: 作者: 【大中小】浏览:1419次评论:0条

了解命题人的思路、偏好、习惯

连续三年法理都有道分析题基本一样

重复率高,对连续三年的命题做出博弈的思辨

客观题不要随便的涂改,涂改后机器可能不识别

答主观题要简明扼要,要分段落,要分序号

二、(1)法理学重点问题分为:

1、一般重点:主观题占30%—40%

2、不经常的重点

3、非重点:偶尔会考

三、考试类型

(一)选择题:①属于记忆型的选择题;发展趋势:越来越少

②理解型的选择题;考察基本理论知识的了解情况

③应用型的选择题;这是最难的,考察全面的知识理解

(二)主观题:考生应具备:①法律人分析问题的能力;对法律实践中的矛盾、争议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应以现行的规则、原则来分析。

②法学家分析问题的能力

四、如何备考:重点放在法的本体论上,是解决分析问题的前提

引论

复习提示:《引论》对于教材来说本来就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但从历年试题来看,本部分处于高频出题点,而且本部分的编写者为舒国滢教授。在这简单的“引论”当中却隐含着他的研究理路和学术旨趣,故考生不可轻视之一定要将之揉碎吃透。本部分有不少于10分的题目。

法学

法学的概念

第一节是对法学的全方位论述,从法学的概念、性质到研究对象,最后还引出了法学

思维的特点。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了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律思维也是研究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99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解释出现的,04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年又出了一个6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这节的论述不要掉以轻心。

法学的性质(2005年简答题)

此知识点出过简答。考生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熟记5点性质。

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律制度问题

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何为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结合教材P4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之(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律所完全能够解决的”,正因为该问题凸现了法律的局限性,所以法学家们才要研究它以使法律的作用更优化)

⊙特别提示:考生应该清楚三个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事实、二者对应关系,这既是它们的逻辑关系,也是考生的记忆规律。

以上内容应当理解透,本知识点出大题的可能性小,但极有可能成为客观题的题点,需要考生灵活把握。

考法:[案例分析题]在“知假买假”案中,有的法官支持了消费者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有的没有支持?为什么面对似乎同样的事实,法官回做出相左的判决?

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

法学思维

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无须深入理解,记住要点即可]

法学方法(以下知识点必须熟记)

从广义上,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狭义的法学方法就是法律适用方法

(狭义)法学方法的任务就是“找法”,就法官和其他的法律职业者能够怎样的手段

和方式从有效的法律中去获得,从而为法律问题和争讼纠纷提供判断。

卡尔·拉伦茨认为法学方法论的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1)法条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理学

一、“法理学”一词的演变及含义

作为背景常识了解即可

二、法理学体系

法理学体系由法本体论、法价值论,法认识论、法学方法论构成。其他内容都是纯法理学教学方面的问题,不可能出题。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2005简答]

重点掌握法理学的地位

四、学习法理学的意义(了解即可)

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一、二节法的名称及概念争议[2006年单选]

所谓三大法学流派,即自然法学派、实证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三大学派都在试图说明“法是什么”。P28页,法的内涵与外延部分说明了本书的语境和视角,本书所讲的法,是从实证法的角度理解的,这一观念是必须首先树立的,否则在复习中你会走入死胡同。“国法”即国家制定的法,是本书所指的法的内涵,外延有四,此略。

第一节第二节内容,关键不在于记忆,而在于树立起一种观念或者说进入语境即可

第三节法的特征[2005单选]

需要明确的是:本节所讲的“法的特征”是指法的外部特征,是在法与相近的社会现象相比较的层面上说的

关于法的规范性

P30,第二段内容至关重要,必须深刻理解并准确记忆

(法律文件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依据该段的内容。所谓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文件,可在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简言之,即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文件是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法律、法规都是规范性文件。所谓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没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文件(没有普遍效力,但具有法律效力)它是针对

个别人个别事项所作出的,如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遗嘱、合同等)

关于法的国家意志性

从体现国家意志角度讲,法总是一元的;法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点手段,但法并不等于国家意志,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选择题出题点]

三、关于国家强制性

法本身只有国家强制性,而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是法外的东西。P31,最后一段。国家强制力即国家暴力,亦即国家权利体系。法的强制性体现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决定法的强制性。[选择题出题点]

四、关于法的普遍性

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法的概括性,应当将法的规范性和法的普遍适用性联系起来理解,二者实际上是对同一问题在不同角度的阐述。这一部分内容教材的说明比较浅析,关键是记住书中某些命题的提法。[选择题出题点]

五、关于法的程序性

程序实际上是说,法和其他社会规范在解决问题的方式上的区别。比如道德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时候,并不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程序性是法的内在品质,其一,法律在本质上要求实现程序化;其二,程序的性质和功能也是对法律效率和权威的保障,防止了人们行为的恣意性。程序性保证了法的确定性和公正性。随着法学界对程序和程序正义的关注,这一内容的重要性也随之提升。

以上的说明主要是针对小题,但是也可能出样案例分析,让你分析法律和道德调整人们行为的区别。遇到这种情况,需要用法的这些外在特征(加上法的“可诉性”)与道德比照解答。

法的可诉性

P37页第一段重点。

⊙特别提示:《法理学》P26—31 在法的每一特征下又有分述的几个命题,考生务必记清楚,都很可能转成选择题。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的含义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功能。

以义务为本位的古代法和以权利为本位的现代法相比,法的作用的区别:前者更多的是涉及阶级统治。而后者还更多的涉及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其作用的目的倾向于保护人权、平等自由、保障经济效益和秩序等。

法的作用的实质

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利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手段和表现。

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体现。

法的作用的分类(记住作用分类的标准,在选择题中可能以选项的形式出现。)

依据什么把法的作用划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这种划分方式其实就是把法是一种社会规范这一命题就行分解之后得出(理论来源于拉兹)。法的规范作用指因法律的规范性(由“法是规范之一”命题分解)而具有的作用,即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加以规范、指导的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为实现阶级统治、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等社会目的而发挥的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指引规定人们的可为、能为、必为、勿为。(2001年法理学综合课多选题2选项4),请考生一定要全面掌握教科书中重要命题的。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强制作用

教育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1998、2001年在法理学综合课中出过选择和判断)

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

推进社会变迁

保障社会整合

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

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的表现

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的作用的范围是有有限的

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也不是法律所能够完全解决的

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影响起发挥作用

⊙特别提示:3、4点一定要密切关注

二、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法律不是万能的,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

法的内容与形式

法的内容与形式的概念

法的形式与内容的含义

法的内容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非法律规范内容,核心是权利和义务。从结构上说分三个层次:

其一、法律规范

其二、法律部门

其三、法律体系

此三个层次的内容一定要明确

法的形式,简言之,即法的内容的表现形式。如,法典、判例法、习惯法。就成文法而言,与法的内容相对应,也可分三个层次:

其一、法律条文

其二、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三、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对于这一节,主要即是掌握上述内容,一看到上述六个概念就要知道它是属于法的内容的范畴还是法的形式的范畴。另外还要明确的一点是: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的关系

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这部分内容作次要掌握,而且其论述与前一部分内容有矛盾之处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一对概念,出太题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基于其本身的重要性,略加说明这一部分的复习方法。

关于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

P48,四点内容,理解性的记忆即可:

其一、从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角度来讲

其二、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讲

其三、从法律运行的角度来讲

其四、从法学的基本范畴的角度来讲

权利的概念

这一内容不会出题,了解即可

法律的内容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三者的具体含义书中表述明确,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关系可能会在选择题目中出

现,明确记忆。

义务的概念

其一、P50最后一段,重点理解

其二、应该区分作为义务(积极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消极义务)

其三、法律义务不同于法律责任,它是构成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在一定意义上,法律责任就是因不履行义务(违法)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出小题的可能性相当大,需明确把握分类标准。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该内容是徐显明校长在《公民权利和义务通论》中提出的观点,所以要给予适当的关注,对于应试而言,只要记住大点即可。

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

历史上各种法的表现形式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概念

一定要明确判例法有文字记载但不是成文法的原因

成文法的优点(记住书中主要知识要点即可)

不成文法的优点(记住书中要点即可)

法的形式与传统

法系

掌握两大法系的概念和区别

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法的渊源的概念

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的含义在学术上争论比较多,教科书采用效力渊源说,即本书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其定义为:有不同国家或机关制定或认可,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法律类别,如指定法、判例法、习惯法等。

在成文法国家,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各种制定法,在判例法国家,主要是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例。

法的渊源也属于法的分类------从效力上分类。

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的区别

[此处内容是法大法理学与中国法理学界通说严重存在分歧的地方,考生应当给予注意。

首先要明确,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不是同一概念,不能混淆。

其次,法的形式是与法的内容相对应的概念,而法的渊源尤其独特的含义(见教材P66末段)再次,法的形式是一个静态描述式的概念,而要理解法的渊源必要在法的运行的动态过程中。

最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既是(国)法的形式,又是法官寻找的正式法源,但我们不能说二者是等同的。

法的渊源的种类

主要掌握P70末段10类法律渊源。

正式法源

正式法源的含义

正式法源是指那些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官审判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来源。

考法:判断题

当代中国的正式法源------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指定法为主的形式。

P67。制定法,作为一个概念题把握。

宪法

这里主要把握宪法的修改提议和通过。这一知识点在宪法当中也是必须掌握的。

法律

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指定和修改)

全国人大及常委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的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应该视为法律。

行政法规

首先,应当注意与“作为部门法之一的行政法”区别。

其次,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授权而制定的有关改革开放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法规,而是授权立法,其效力应当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相同。

地方性法规

主要掌握制定的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大及常委。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报上一级人大常委批准后生效。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镇在宪法上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此知识点一定要重视。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必须明确的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属于法律当中的基本法律,在全国生效,但仅在特别行政区适用。关于生效和适用的区别在第四章法律的效力部分当中有详细叙述。

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很强的特殊性,表现在:一,可以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不一致,其效力级别相当于法律;二、适用的范围具有特殊性。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不属于我国国内法范畴,但就其通过法定的程序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约束力来说,也属于国内法的渊源之一。

必须注意的是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但含有国际法内容。从这一点来说,我国的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法的内容并不能否定我国法律体系的一元性。以上渊源的名称当中没有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但在阐述过程中涉及到了,所以考生不要“一叶障目”。一定要记住:规章也是我国的正式法源!另外在《立法》颁布以后,经济特区的立法也不宜单独列为法的渊源了。关于法的正式渊源在《法理学》P170—173有更加规范的阐述,请考生在复习当中注意。

正式法源的一般效力原则

法律位阶的适用顺序

“下位法优先于上位法”(一定是在不同位阶的法律不存在冲突的情况下)

法律位阶的冲突规则(熟记且能灵活运用)

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后法优先于前法

位阶交叉的法律渊源适用冲突的依据立法法。(具体情形见P77)

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问题

切记:只有当我国某个立法明确规定某项或某类条约可在国内直接适用时,该项条约才可以通过并入的方式直接在我国适用;否则,只有通过制定国内法的方式将条约内容转

化为国内法。

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非正式法源的含义和种类

非正式法律渊源概念见P78

正式法源和非正式法源的区别主要有二:

是否成文

是否对法官有直接的约束力

权威法学理论

公平、正义等公认的社会价值观念

公共政策

复习本节的关键,不在于死记硬背知识点,要理解非正式法律渊源的意义和形式,对书中所举例子应当熟悉,可能成为小题的题点。

当代中国的非正式法源

习惯

建国后,我国对习惯采取抑制的态度。在我国,只有法律承认有效的习惯才能作为补充制定法的渊源。这里要提一下的是,历年法理试题中有关瑞士民法典第一条:有法律从法律,无法律从习惯,无习惯从法理。可见在瑞士,习惯是有明确法源地位的一类规范形式。但在中国只有法律明确承认的习惯才能作为法源存在。

重点掌握教材当中的两个观点。

P83公认的国际习惯或国际惯例应该是我国的一类法源

P83部分民族习惯是我国的一类法源

判例

要明确中国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判例法,但最高法院及各高院定期发布的经典案例对法官的裁判的确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所以将判例视为我国的非正式法源当无异议。政策

政策作为法律渊源在我国主要表现在民事法律领域,如《民法通则》第6条“……法律没有规定的,应该遵守国家政策。”

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的概念

法的一般分类

国内法和国际法

根本法和普通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

法的特殊分类

公法和私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

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特别提示:明确掌握各种法的分类的标准,每年必从中出一题。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概述

法的效力的意义

法的效力的概念

注意区分广义的法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有法律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见P90页第一段(重点掌握。法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和效力范围)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P90熟记

法的效力范围具体分三个:一,法的时间效力范围;二,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三,法的对人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的层次

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生效时间出题将以判断题形式出现

法律的失效时间了解即可

法的溯及力对于定义要熟记

法的空间效力

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凡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在全国有效/生效。生效不等于能够适用。要记住:不能认为不具有司法适用效力就没有法律效力。比如《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典型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但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效。所以法律发布机关的等级决定其生效的空间范围,但具体使用的空间范围则要看具体的法律内容。

在局部地区生效

凡是地方国家权利机关指定的法规只能在制定机关所管辖的范围内生P97。

在域外生效

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例如我国刑法第7条、8条就规定了刑法的域外效力。

法的对人效力

法对自然人的效力

出题方式:1、选择题

通过法条分析法理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Ⅰ、对我国公民的效力: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一律适用。

2、对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原则上按属地原则,适用所在国法。

Ⅱ、对外国公民的效力:1、对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原则上使用中国法律。2、对中国境外的外国人------原则上不适用中国法

法对法律拟制人的效力了解即可

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概念辨析

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回认可的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考法:选择题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这是本章的重中之重,是必须掌握的内容。复习时应当特别留意书中所举的例子。

假定

行为模式

行为模式就是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是不可省略的部分。分为三种模式: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行为模式使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性或概括性。

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态度,是人们遵守或违反法律规则中规定的行为模式所产生的后果。法律后果使法律规范具有有效性。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对于法律规则必须从逻辑意义上来解释,切不可将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等同。法律规则中必须包含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者缺一不可。法律条文一般而言是表现法律

规则的。法律规则是法的内容的范畴,而法律条文是法的形式的范畴。另外还需说明的是,有的法律条文只是宣示或宣言性的条款,并不包含法律规则的因素。

法律规则的种类

这一部分是每年法理必考的内容,且出题方式为分析给出法条,并且很有可能是和法律规则的逻辑分析结合起来出题。所以复习时要注意书中所举出的例子,并找出其规律性。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的划分实质上是根据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的内容的不同而划分的。

授权性规则的行为模式部分一般是“可为模式”,具体包括可为或不可为一定行为,还包括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一般说来任意性规则都是授权规则,它包括如下特征:可选择性和自主确定性。从字面上我们也可以作出如下理解: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利。

义务性规则的行为模式部分一般“勿为模式”和“应试模式”,有两种情况:(1)命令性规则,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2)禁止性规则,即不得或不准为一定行为(不作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即明确规定了行为模式的内容,可直接做为诉讼中的裁判依据。所有的义务性规则都是确定的,也就是说,凡是义务性规则都是确定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在教科书P109的表述为,委任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委任性规则分为两种,一是立法性委任,如书中所举例子。二是司法性委任,其实际上表达的是自由裁量权。

准用性规则,P109,判定某一法律规则是否属于准用性规则。关键在于看法条中有无“参照”、“援用”或“依据”等字样。

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含义

定义。P109—110

法律原则的种类

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一般了解)

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区别:(多选)

具体原则以基本原则为基础;2、具体原则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3、基本原则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在价值上比具体原则更重要;4、在适用范围上基本原则更为广泛。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P112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在性质上不同

法律规则是确定性的命令,法律原则是最佳化的命令。

在适用范围上不同

在初始特性上不同

规则的冲突与原则竞争的解决方式不同

法律原则的功能(一般了解)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方式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用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

法律规则的适用方式是涵摄(考生可以理解为“三段论”的方式)

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是衡量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体系的概念 P120

(一)考点:1、国际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何?

2、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的关系如何?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是法律部门而不是法律规范,而法律部门是由法律范围构成的。

3、法律部门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什么关系?(重点)

NOTE:1、立法体系是一国的规范性文件体系

2、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立法体系是法律体系的表达形式,法律体系是立法体系的内容。

3、教材P124—125 页,重点出题处。

(二)特征即概念的展开(小题出题处)

(三)法律体系与法系、立法体系和法学体系的区别(小题出题处)

P121:1、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的区别和联系

从根本上说都是法律规范的组合,只不过立法体系注重的是法的形式,而法律体系注重的是法的内容。

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调整地社会关系是一致的。如民法典会成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部门的主要载体,刑法典会成为调整刑事法律的刑事法律部门的主要载体。

2、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的区别

A、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而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以法律部门的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B、立法体系是以各种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而法律体系则是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和不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该体系的组成要素——法律部门的标准。

C、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在形式,而法律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讲到立法体系,应该想到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法的不同的外部形式的组合,而讲到法律体系,应想到是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的组合。

(四)法律体系的形成及研究的意义

1、法律体系形成的特征

2、研究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

二、法律部门的概念

(一)法律部门的含义和特点(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当代中国的主要法律部门

构成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在中国法理学界无统一的说法。所以这部分内容依教材观点(一)宪法法律部门、(二)民商法律部门(三)行政法法律部门(四)经济法法律部门(五)社会法法律部门(六)刑法法律部门(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对上述内容要有了解,有助于对法学理论体系的把握。

可能出现的“题眼”

▽▽1、宪法=宪法法律部门?否。后者包容前者。宪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法律部门主要包括下列文件:

(1)宪法法典和宪法修正案(2)关于国家象征、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及其活动程序的法律,包括国旗法、国徽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3)选举法(4)立法授权法(5)地方自治法规(6)关于人民基本权利的立法(7)[该点非常重要在教科书中并没有提及],有关国家行为和公民权利的国际条约,这类条约,包括1981年参加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80年批准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

歧视公约》、1986年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7年批准的《第159号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1996年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注意部分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行政法法律部门和行政法规是交叉关系。

注意:作为法律部门的行政法是由各种效力等级的关于国家行政组织、行为、救济的法律规则与原则组成,它可以来自多种法源: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性文件、次要的法源等。而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绝大部分是行政法,但也有属民法和环境法等其他法律部门,故二者是交叉关系。

二、“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划分问题。该部分不可能出题。

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

第一节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该部分内容可结合第八章法律关系第五节复习。

一、法律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一)法律行为的涵义[1997、2000、2005]

法理学中法律行为是来自于民法,但又不同于民法。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现象的总称。(1997年、2000年法理学专业课名词解释),在传统民法中法律行为指合法的表意行为,在我国民法学界对法律行为的观点分两派:一、释法派(与民法通则保持一致),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二、学理派认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所以法理中的法律行为是把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包括在内的。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区别于民法的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性的行为,又称交涉性。

2、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性的行为。

3、法律行为是具有意志性的行为。

(三)法律行为和其他行为(非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在这里是中性词,违法行为是法律行为吗?回答是肯定的,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详见法律行为的分类)。这里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结构(概要掌握)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小题)

注意合法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

法律行为的概念(1997年、2000年法理学专业课名词解释)

法律行为的特征(2002年法理学专业课简答题)

行为意思的概念(2002年法理学专业课名词解释)

合法行为的概念(1998年法理学综合课名词解释)

第二节法律意识(2001年选择题)

一、法律意识的含义、结构及形成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整个法律现象(特别是现行法)的观点感觉、态度、信念和思想的总称。

从认识过程看,法律意识在结构上可以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两个认识阶段或认识层次。

法律意识的形成需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考察。见教材第143页。

二、法律意识的分类

1、从意识的主体出发,可以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有何区别?

2、依据现代性为标准,可以将法律意识分为(传统法律意识)、(现代法律意识)和(后现代法律意识)

3、依据是否从事法律职业为根据,可以把法律意识分为(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和(非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

4、按照不同主体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将法律意识分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三、法律意识的功能

第八章法律关系

本章说明:可以说,这是法理学考试的重点,是每年必考的章节,是整本教材中最难理解的一章。就备考而言,这一章重点准备大题,但是小的知识点也决不能忽视。而且,本章内容与其他知识点有着紧密地联系,比如,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责任、法律制裁等。关于这一章在本书中的安排,应该说,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这一范畴的问题,与本编前几章的内容不是一个层面上的问题。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状态之一。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定义: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准确记忆这一概念

★法律关系的特征

对于法律关系的论述,其意义在于,帮你从不同的层面理解法律关系,特征需要真正的理解。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对“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的理解:

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无法律规范就无法律关系。这里的法律规范,不经指国家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还包括以其他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渊源,如国家事实上确认和保护的社会习惯。

第二、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简言之,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法律关系是发的实现的状态之一。

(二)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及可能体现国家意志,也可能体现当事人意志,也可能同时体现二者;如果只体现其中之一话,那么必是国家意志。

2、承认法律关系的意志性,并不否认它的客观性。

(三)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实际上是用“应然的权利义务”规制“实然的权利义务”。所以法律都有使法律抽象的、一般的规定现实化的问题,都存在法律关系。因为任何法律规范如果不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不转化为法律关系的话,那么这一法律规范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所以,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法律关系就是将抽象的权利义务现实化。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重中之重]

二者的区别标准是: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执行的职能(执行法的调整性职能还是保护性职能)、实现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实现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的内容还是否定性后果的内容)不同划分。换句话说,区别某一法律关系是调整性的还是保护性的法律关系,从三个方面来判断:1、产生该法律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2、该法律关系执行了何种法的职能;3、该法律关系实现的是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中的哪一部分。

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范畴。调整性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不需要适用法的制裁。保护性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如果上面的内容你仍然无法理解,那么记住以下的一个原则:

法律关系双方主体是平等的,没有制裁的情况是调整性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法律关系双方主体是不平等的,有制裁的情况是保护性法律关系。如刑事法律关系。(二)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P150

(三)单向、双向和多向法律关系

目前法学界公认的单向法律关系仅有一种——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见P150页所举案例)。由于这个特殊性,所以这一分类的内容掌握起来就简单了,因为单向法律关系只有一种,如果给出题目中不是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那么只可能是双向的法律关系了。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多向的法律关系可以分解成若干个双向或单向的法律关系。

所以从出题的技术和应试的技巧而言,只要记住这唯一的一个单向法律关系,这一分类的问题就解决了。

(四)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这一部分内容较容易,而且在老师讲课的时候属于一两句话带过的问题,重要程度不高,所以只要一般了解就可以了。

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主体一定是特定的、具体的、没有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所有的人。

法律关系主体的定义——参见P151

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该内容较简单,且书中表述简洁明确,此不赘述。

二、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006单选]

这两个概念属于必须掌握的内容P153

(一)权利能力和权利的区别:权利本身不包含义务,而权利能力则包括义务。无权利能力则无权利。有权利能力一定有法律权利,但不一定有现实权利。

(二)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有二:其一、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其二,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1、责任能力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和法人的行为能力的区别P154

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

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法律义务——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的区别:

1、前者属于“实然”的权利义务,因为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状态之一,所以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是现实化(现实化并不比然实现)的权利义务;后者属于“应然”的权利义务,并未现实化。

2、针对的主体不同,前者是特定的主体,后者是不特定的主体。

3、效力不同,前者不具有普遍的效力,后者具有普遍的效力。

三、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之界限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行使有一个适度的范围和界限,超出这个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和“滥用权利”

“滥用权利”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的外延并不是等同的。滥用权利者本身是享有某项权利的主体,只是说他超出其权利的界限而行事。而违法行为者可能根本没有不享有任何合法权利而直接对其他人的合法权利进行干涉或侵害。也就是说滥用权利的制度设计关注的是权利享有者行使权利的范围,而违法行为的制度设计关注的是任何人都应当承担的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消极义务。

义务的限度具体体现在:(1)实际履行义务的主体资格的限制(2)时间的限制(3)利益的界限。其实这三种限制都是由法律规定的,也就是在法律设定义务之初已经将上述限度。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该对象是某种利益的存在形式。关于法律关系的客体,舒、郑二位老师的观点有所不同,郑老师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的客体。舒老师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虽与权利的客体紧密联系但又有所不同:当权利客体处于一种交互行为(关系)中时,即变成法律关系的客体。

由于二位老师的观点有所不同,所以关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这部分出题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如果出题,按照惯例,只要是答了二人中任何一个的观点,均会给分。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一)物

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的条件: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情况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情况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科及师资评介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属于司法部重点研究学科,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深远的影响,具有极度影响力的博士生导师有何秉松教授、曲新久教授、阮齐林教授、王平教授、薛瑞麟教授、王牧教授、乐国安教授、张凌教授等等。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点主要包括三个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 (一)中国刑法学方向 1、中国刑法学属于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科的主要研究方向,在何秉松教授的带领下,已经形成了完善的理论研究体系,刑事法律研究中心承担了大量全国瞩目的科研工作并且取得丰硕的成果。 2、全国知名的中国刑法学方向硕士生导师的简介: (1)何秉松教授,博士生导师,可以同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马克昌教授并驾齐驱的中国刑法理论学的著名学者,他的学术和实践地位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毋庸置疑的,中国政法大学很多全国知名的教授都“师出松门”,何秉松教授理所当然地成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的精神领袖和鲜明旗帜。 (2)曲新久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曲新久教授无论在司法实践领域还是学术领域都是具有深刻影响地位的,学术成就显著。 (3)阮齐林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会副会长,著名司法考试辅导专家,相信没有不认识阮齐林教授的吧。 (4)王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作为学术界蒸蒸日上的学者,最具有学术前途的教授。 (5)薛瑞麟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刑法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具有深邃的思维和深刻的中国刑法学理论基础。 (6)田宏洁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最具有学术实力的年轻学者,思维敏捷并且具有突破性,受到本科生强烈欢迎。 (7)于志刚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年轻实力派学者。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江平主编)重点归纳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江平主编)重点归纳 导言 一、题型及特点 1、题型。选择(单选10分、多选20分),简答(10分)案例分析(10分)。 2、特点。(1)覆盖面大;(2)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及其运用舶考查。都不是太难的,高难度的题目占15%到20%左右。 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给以重视。 2、物权总论 3、担保物权 4、债法总论 5、第26章到第30章合同有关问题 6、个别具体合同 7、侵权行为 三、学习方法的一点建议 掌握“三基”,不要钻研高难度问题,不要过问理论上有争论的问题。 因为,考查的水准,是一个优秀的法律本科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一编民法概论 包括第一章到第三章这三章 三个知识点:一、民法体系化及其意义;二、民法基本原则功能和各项原则的含义;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应用。 分别讨论:一、民法体系化及其意义见P17和练习题;二、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是功能和各项原则的含义,见P62—65和练习题;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应用。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个重点。这个重点在考试上要注意两个方面: (一)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案例。 无论是案例分析题还是选择题,都有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题面,解决问题的过程。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在案例分析方面,不管是大案例小案例,都能用得上。很这个理论的关键点是要求有一个基本的“法律关系的思维方式”,即:当事人是谁,他们之间有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有,是什么样的权利利用关系;当事人之间有没有产生民事责任,如果有,是什么民事责任;在权利义务或者民事责任问题确定之后,运用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回答题面中提出的问题。 (二)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义务的理论解决考题中的问题 1、民事权利的类型。一直是出选择题特别是多项选择题的好题眼。建议大家多注意。试举几个例子: 2、民事权利救济。 民事权利的救济有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有自卫自助。要注意两个问题 1)自力救济的适用条 (2)自卫和自助的区别。 3、民事义务 主要是辨析民事义务的类型。比如辨析从义务和附随义务。什么叫从义务?什么是附随义务?例如甲、乙之间订了一个买卖合同,甲向乙提供了一台机器的同时,还应当为乙培训一个技术人员,这是什么义务?再例如,甲同乙订立合同之后,乙给甲送货上门,不料甲家的吊灯突然坠落,砸伤了乙,甲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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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体系 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法律体系概述(见表6-1)★★★

表6-1法律体系概述

考点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见表6-2)★★★ 表6-2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 考点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九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资源法、军事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6.2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即法律规范的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征 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其作为一个“体系”,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的严密结构;内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从终极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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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参考书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参考书(初试)

复试.

政法大民商法导师 王卫国教授洪道德教授张今教授杨秀清教授杜新丽教授吴景明教授江兴国教授 隋彭生教授魏敬淼教授梁淑英教授 法大编着的《法研圣经》 贴吧上的2010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最新指定参考书目8月版)07年1、《法理学导论》北大出版社(舒国滢主编8月)、《法理学》(第二版)人民大学出版社(舒国滢主编2008年2 2006年版)、《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舒国滢主编3 年版2004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周忠海主编5、《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6、《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赵相林主编 年版)(莫世健主编20087、《国际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年版( 张树义主编20078、《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 年版(马怀德主编20109、《行政诉讼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年9月版)10、《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江平主编07 月版)07年911、《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王卫国主编 )9月版12、《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宋朝武2008年月)08年213、《民事诉讼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宋朝武主编 高教出版社(陈光中主编)北大出版社、《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14 10月)、《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刘玫主编2008年15 月)年916、《刑法学》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曲新久主编2008月)年517、《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曲新久、陈兴良着2008中国政法大学初试科目: 外语:100分 政治:100分 法学综合一:(法理学40分、宪法学40分、国际法学40分、行政法学30分) 《法理学导论》(初试必读)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6月版舒国滢主编 《法理学》(初试选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第二版舒国滢主编 《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焦洪昌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2008年周忠海主编 《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2008年第二版

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1法学综合二 刑法学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下列哪项罪负刑事责任?()。 A.盗窃 B.抢夺 C.制造毒品 D.强奸 【答案】D 【解析】《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复习中需要准确记忆上述几种行为,切记是行为而非罪名。 2.李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后,王某声称要把李某杀死,并去商店买了一把匕首赶往王

某家,李怕王杀死自己,就在王某去往李某家的路上,用猎枪打死了王,李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杀人罪 D.假想防卫 【答案】C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并没有对李某实施不法侵害,所以李某的行为不可能是正当防卫,更不会是防卫过当。假想防卫是指客观上不存在真实的不法侵害,但防卫人主观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的,此时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必然不构成故意。但是,本题中李某并没有认为王某具有不法侵害行为,而是担心未来王某可能会伤害自己,于是先下手为强,这种行为属于故意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复习正当防卫的知识点时,要按照论述题的原则进行把握,能够准确记忆其中的各项考点。 3.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 A.构成共同犯罪 B.不属于共同犯罪 C.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学核心笔记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核心笔记 一、了解命题人的思路、偏好、习惯 连续三年法理都有道分析题基本一样 重复率高,对连续三年的命题做出博弈的思辨 客观题不要随便的涂改,涂改后机器可能不识别 答主观题要简明扼要,要分段落,要分序号 二、(1)法理学重点问题分为: 1、一般重点:主观题占30%—40% 2、不经常的重点 3、非重点:偶尔会考 三、考试类型 (一)选择题:①属于记忆型的选择题;发展趋势:越来越少 ②理解型的选择题;考察基本理论知识的了解情况 ③应用型的选择题;这是最难的,考察全面的知识理解 (二)主观题:考生应具备:①法律人分析问题的能力;对法律实践中的矛盾、争议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应以现行的规则、原则来分析。 ②法学家分析问题的能力 四、如何备考:重点放在法的本体论上,是解决分析问题的前提 引论 复习提示:《引论》对于教材来说本来就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但从历年试题来看,本部分处于高频出题点,而且本部分的编写者为舒国滢教授。在这简单的“引论”当中却隐含着他的研究理路和学术旨趣,故考生不可轻视之一定要将之揉碎吃透。本部分有不少于10分的题目。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概念 第一节是对法学的全方位论述,从法学的概念、性质到研究对象,最后还引出了法学思维的特点。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了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律思维也是研究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99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解释出现的,04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年又出了一个6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这节的论述不要掉以轻心。 二、法学的性质(2005年简答题) 此知识点出过简答。考生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熟记5点性质。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法律制度问题 (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何为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结合教材P4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之(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律所完全能够解决的”,正因为该问题凸现了法律的局限性,所以法学家们才要研究它以使法律的作用更优化) ⊙特别提示:考生应该清楚三个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事实、二者对应关系,这既是它们的逻辑关系,也是考生的记忆规律。 以上内容应当理解透,本知识点出大题的可能性小,但极有可能成为客观题的题点,需要考生灵活把握。 △考法:[案例分析题]在“知假买假”案中,有的法官支持了消费者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有的没有支持?为什么面对似乎同样的事实,法官回做出相左的判决?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

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

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 专业介绍 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中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 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现代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 刑法学是法学专业二级学科之一,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比较重要的作用。刑法学学科主要以社会中存在的犯罪现象为基础,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探讨治理犯罪的对策,寻找减少犯罪的方法、措施,为国家治理犯罪问题献计献策。该学科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中、外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等。 (1)总体来说,本专业毕业生适合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立法机关、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特别是在高中等学校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 (2)法律专业的学生可以考取相应的证件从而为成功就业奠定基础,主要相关证件有以下几种: 法律职业资格证(通过司法考试获得) 律师执业资格证(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实习完毕,向司法部申请)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有专门的考试,一经合格既有执业资格) (1)刑法学专业知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在新形势下更需要有刑法学专业知识的人才。需求体现在以下方面: 1、新世纪中国加入国际人权两公约、中政刑法学考研加入WTO及西部大开发等新形势、新情况下中国刑法的改革与发展对策;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笔记《法理学》最新笔记

西政考研之家论坛提供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36509509.html, 西政考研不得不来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笔记 第一章法的基本概念 =================== 第一节法 ......... 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是一种社会规范(1)可为模式 (2)勿为模式 (3)应为模式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1)明示认可 (2)默示认可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1)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 (2)法的效力的重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历史上法的本质学说派别代表人物 神意说托马斯.阿奎 理性说西塞罗(古罗马思想家) 主权命令说托马斯.霍布斯(英国思想家) 意志说让.卢梭(法国思想家) 自由说康德(德国哲学家) 事物性质说孟德斯鸠(法国学者) 民族精神说卡尔.冯.萨维尼(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 利益说鲁道夫.冯.耶林(德国法学家) 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①对如何行为的预测 ②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4)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1)法在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①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②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③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2)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①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②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 ③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④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 ⑤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 如何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重要性(1)是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2)是社会运动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的工具 (3)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优点 2.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 (2)法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3)法自身特点而产生的有限性 第二节法律规范 ................ 法律规则的构成(三要素说) 1.假定条件(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1)可为模式 (2)应为模式 (3)勿为模式 3.法律后果(1)合法后果 (2)违法后果 法律规则的分类 1.按照规则内容规定的不同(1)授权性规则(2)义务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1)确定性规则 (2)委任性规则 (3)准用性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1)强行性规则 (2)任意性规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 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 3.在作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 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甚至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 法律原则的种类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1)公理性原则(2)政策性原则 2.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1)基本原则 (2)具体原则 3.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1)实体性原则 (2)程序性原则 关于权利的学说 1.自由说 2.范围说 3.意思说 4.利益说 5.折衷说 6.法力说 7.资格说 8.主张说 9.可能说 10.选择说 法律权利的特点 1.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2.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3.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组成完整的法律权利结构的三要素 1.自由权 2.请求权 3.诉权 义务的概念 1.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 2.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 3.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不同(1)基本权利义务 (2)普通权利义务

我的法大考研心得

我的考研心得 一、总述:考研是件值得付出的麻烦事儿 1、整个考研过程可能要包括:(1)初试:(目标确定)选城市、选学校、选专业;(努力复习)公共课复习、专业课复习;(2)复试:联系导师,英语口语、英语听力和专业课笔试、专业课面试;调剂等。 2、在此期间你不得不学着作出选择,然后为此坚持不懈的努力,直至目标达成,但这还不是考研的全部,我认为考研的过程中最大的关隘是心理问题。毕竟我们需要在冷板凳上枯坐相当长的时间,其间难免会有孤独、寂寞和苦恼,它们往往比纯粹身体上的苦和累更加折磨人。其实在我的考研路上,自信不足所导致的心理上的摇摆和士气低落就使我很受煎熬。 二、分述:勇敢的面对 真正的勇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考研的道路。考研是个机遇,选择自己心中倾慕已久的学校,选择自己最喜欢的专业。我们人生中这样的机会不多,高考是一次,考研也是一次,毕竟这是实现我们人生理想的一条道路,甚至 是一条捷径。 1、考研要选准方向。 第一,学校选择:(1)自己经历——全国所有有硕士点的学校都可以成为 你的目标,包括那些一直让我们魂牵梦萦的名校。不过选择太多的时候往往会使我们眼花缭乱,我建议师弟师妹们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理性选择学校。我考研的时候,也在几个学校之间徘徊过良久,之所以最后选择中国政法大学,主要是因为这是我高考就报考的学校。其实之前也想过报考清华和人大,而且人大的书也买了,还准备过一个月,不过经过挣扎之后最终我还是选择了法大,这也是我最初的目标。当然法大考的科目很多,多到11 门。(2)建议——我认为师弟师妹们学校选择应该考虑一下因素:想去的城市、想上的学校、考试的科目、学校的历年真题和自身情况来综合判断以便理性作出选择。 第二,专业的选择方面:(1)自己经历——刚开始我也很想学民法,而且确定学习民法之后我一直觉得很有动力。不过报名时候,稳妥起见我选择了行政法,因为除了民法之外,我对行政法还是比较感兴趣的,但是自从选择行政法之

葛洪义《法理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五编 法治国家【圣才出品】

第五编 法治国家 第二十一章 法的起源 2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1.原始人的社会组织 一般认为,原始社会大体分为原始群和氏族公社两个时期,原始社会主要指氏族公社时 期。作为一种组织,氏族具有以下特点: (1)氏族是按血缘关系来划分和组织居民,在氏族社会中人们同属于一个大家庭。这 与文明社会按地域来划分和管理居民是不同的。 (2)氏族组织内部实行原始的民主管理。氏族大会决定一切重大问题,氏族首领由选 举产生,没有任何特权。 (3)氏族是建立在原始共产制和群婚制之上的生产单位、消费单位和社会单位。 2.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原始人的社会组织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禁忌、图腾、复仇、巫术 法起源的原因:经济、政治、文化 法的起源的三个阶段 法起源的原因和标志 法形成的标志 人类法律正式形成的标志 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 法起源的形式:希腊雅典法、罗马法、日耳曼法 法起源的形式和规律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法的起源

原始人的社会规范,是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系列习惯。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禁忌 原始的人类发现,某些特定的事物、现象是神圣的、不可接触的对象。这种原始观念形成了禁忌物,从而产生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禁制。禁忌(制)的表现形式如下: ①以禁忌范围为基础,将之分为普通禁忌和特别禁忌。 ②以禁忌的存在时间为基础,将之分为永久之禁忌和一时之禁忌。 ③以禁忌的效果为基础,将之分为特权的禁忌和无能力的禁忌。 ④以禁忌的目的为基础,将禁忌分为人之禁忌、行为禁忌和物的禁忌。 ⑤以禁忌的作用为基础,还可以将禁忌分为保护禁忌和扑灭禁忌。 (2)图腾 图腾禁忌是后来出现的又一禁忌。原始先民认一些图腾物作为保护神,祈祷保护神保佑本族群的生存与发展。图腾崇拜主要表现为: ①崇拜者视图腾为保护者,人们崇拜图腾,也畏惧图腾。 ②用特殊的名称或徽号代表图腾。 ③崇拜者在一定程度上与图腾合而为一,表示与图腾同化。 ④图腾崇拜的禁忌种类繁多。 ⑤图腾崇拜有特殊的仪式。 图腾禁忌规则在原始氏族中具有惩戒和协调作用,是惩罚性规范的萌芽。 (3)复仇 复仇,是指被害人或其亲属对侵害他们的人所采取的一种报复行为。复仇习惯包括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三个阶段: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专业与人大法硕专业考研难度对比

育明教育 2014年考研视频课程+内部资料笔记+历年真题+公共课阅卷人一对一3次指导=2500元 第一年没过,第二年免费重修,直到考上!!! 此外,现在很多小机构虚假宣传,建议到现场实地考察,并一定要查看其营业执照,或者登录工商局网站查看企业信息。 【2013年喜报】 2013年育明教育学员共有18人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9人考入法律硕士(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招生目录 2013年复试分数线 2012年复试线

2011年复试线 【育明教育】法律硕士考研复习专家推荐用书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教育部考试中心) (2)《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分析》(人大出版社出版,主编:教育部考试中心) (3)《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以下简称联考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总主编:曾宪义) (4)法律硕士复习练习配套必备 一、《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配套练习》 二、《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标准化题库》 三、《全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联考历年真题》 (5)育明教育法律硕士独家内部考研精编资料及押题卷

出题人,阅卷人加盟策划汇编,打造法硕最专业最精准的考研辅导资料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本法的修改议案在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议程前,先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并提出意见。 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澳门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根据澳门原有法律取得效力的文件、证件、契约及其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在不抵触本法的前提下继续有效,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承认和保护。 原澳门政府所签订的有效期超过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契约,除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已公开宣布为不符合中葡联合声明关于过渡时期安排的规定,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重新审查者外,继续有效。 育明教育:考研专业课答题攻略 (一)名词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历年主观题整理

1.法制与法治 2.调整性法律关系与第一性法律关系 3.归责与免责 4.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 5.应然法与实体法 6.法的效力与法的溯及力 7.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8.所有案例分析题全看 9.法的价值 10.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的区别,或者说,法律规范的特点

1.宪法监督实施的意义 2.联邦制与单一制的各自特点 3.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 4.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 5.我国政党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6.司法独立在违宪审查中的必要性和作用,司法独立会不会导致司法专制,原因是什么 7.宪法的公民权利条款对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和普通公民的行为分别具有哪些效力 8.法治与人治 9.人权和公民权 10.附带性审查 11.法治原则 12.宗教信仰自由 13.法律的正当程序 14.紧急状态权的行使主体和过程 15.简述我国司法权的独立问题 16.选举权的平等问题 17.我国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权力是如何划分的 18.言论自由的权利和限制 19.如何理解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0.如何理解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2.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 3.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4.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哪些 5.自诉案件的范围 6.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 7.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当进行哪些准备工作 8.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涵义 9.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 10.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11.先予执行的法定条件 12.延期审理的情形 1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14.一审和二审的关系 15.辩护人的范围 16.提起公诉的条件 17.简易程序的特点,审理范围 18.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2015年南京大学考研法理学考试复习笔记

2015年南京大学考研法理学考试复习笔记《法理学研究》课外阅读书目 一、著作类 1,张文显著:《法哲学通论》,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版。 2,朱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夏勇著:《朝夕问道――政治法律学札》,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4,[英]哈特(1907-1999)著:《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5,[美]德沃金著:《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6,[美]庞德(1870-1964)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7,[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美]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新版本)。9,[美]罗尔斯(1921-2002)著:《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10,[英]丹宁勋爵(1899-1999)著:《法律的训诫》、《法律的未来》、《法律的界碑》、《法律的正当程序》、《家庭故事》、《最后的篇章》,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二、期刊类 《中国社会科学》 《中国法学》、《法学研究》 《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评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政法论坛》、《法学》、《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等 第一讲导论-法学与法理学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西方学者的观点

1,研究现存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 (是)--实证主义法学派 2,研究亘古不变的理想法和正义法 (应当)--自然法学派 3,研究法与社会的关系、法的社会效果 (效果)--社会法学派 4,研究法的事实、价值与效果 (综合)--统一法学派或综合法学派 (二)中国学者的观点 1,国家和法律 2,法律这种社会现象及其规律 (阶级性为其核心) 3,法律这种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但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 (三)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 1,从法的部门的角度看 2,从法的运行角度来看 3,从法的调整对象与方式看 二、法学的分科 1,从法的部门分,有一个法的部门就有一个部门法学。 2,从法的运行角度分,有立法学、法实施学(法施行学)。 法实施学包括:行政(执)法学、司法学、法律监督学。 3,从认识论的角度分有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总论、法心理学等。应用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等。 三、法学的性质 恩格斯:法学产生的两个前提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分数线大概是多少(精)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分数线大概是多少 本文系统介绍中国政法大学法硕考研难度,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就业,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学费,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参考书,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考研初试经验五大 方面的问题, 凯程中国政法大学法硕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 以下信息绝对准确, 凯程就是王牌的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复试分数线是多少? 2015年中国政法大学法硕专业复试分数总成绩不低于 340分, 且英语成绩不低于 50分, 专业成绩不低于 90分,复试由专业笔试和专业面试两部分组成。专业面试考察考生的专业素质、综合素质及外语口语及听力等。 考研复试面试不用担心, 凯程考研有系统的专业课内容培训, 日常问题培训, 还要进行三次以上的模拟面试, 还有对应的复试面试题库, 你提前准备好里面的问题 答案, 确保你能够在面试上游刃有余,很多老师问题都是我们在模拟面试准备过的。 一、中国政法大学法硕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 ? 近些年来法硕作为一个热点专业, 而中国政法大学一直以来都是众多学子的梦, 因此作为一个重点大学的热点专业, 中国政法大学法硕的难度可想而知, 好在法大 的招生人数较多, 考研难度相对较小。据凯程从中国政法大学法硕统计数据得知, 每年法硕考研的考生都在增加,且 90%以上都是跨专业的考生,随着报考人数的增多,竞争自然也在增大。 而且法硕也是跨专业考研最多的专业。只要能有计划的进行针对性的复习, 多听取过来人的考研经验, 即使是凯程,考上法硕也不难,在考研复试的时候,老师更看重跨专业学生自身的能力,而不是本科背景。其次,跨专业考研, 中国政法大学本身对本科的要求没那么高, 且复试本身知识点难度并不大, 跨专业的学生完全能够学 得懂。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这样三凯程生, 都考的不错, 而且每年还有很多二本院校的成功录取的学员, 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

考研资料 基础强化-法理学 李斌 (讲义+笔记)

基础强化-法理学 主讲教师:李斌 授课时间:2019.02.24 粉笔公考·官方微信

基础强化-法理学(讲义) 一、单选题 1.关于法律格言()“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平等的 B.在任何时代和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法律基本原则 C.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一切不平等问题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 2.法律在内容的设定上以()为核心。 A.法律事实 B.法律责任 C.权利和义务 D.刑罚处罚 3.在人类社会的规范体系中,道德与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规范。下列关于二者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法律是道德形成的基础,能够为道德规范的制定提供依据 B.凡是道德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必定是为法律所制裁的行为 C.法律的调节更具有广泛性,能够渗透到道德不能调节的领域 D.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通常也是道德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 4.下列法律谚语与其蕴含的法学理念对应正确的是()。 A.法无明文授权不得为——人的权利根源于法条 B.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的自由不能被剥削 C.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效率是法的价值目标 D.民若不告则官必不究——诉权只能由个人行使 5.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反对的,必须做或者不该做的。这种作用就是法律的()。 A.评价作用 B.教育作用 C.强制作用 D.指引作用 6.大学生李某的一项发明获省级科技竞赛一等奖,为防止该项发明被他人非法利用,李某依法申请了专利。李某的做法所体现的法的作用是()。 A.指引作用 B.评价作用 C.教育作用 D.强制作用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真题分析

合一(含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第一部分选择题(60分) 略 第二部分简答题(30分) 1、执法合理性的主要内容; 2、法的规范性的特点; 3、中国国际取得的方式; 4、比较自治条例与地方性法规的审查程序; 5、举例说明国际合同领域主观说与客观说,单一说与分割说; 6、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汇率的规定。 第三部分论述分析题(60分) 1、结合上海工商管理局以思微儿女性内衣广告玩美女人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为由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例进行法理分析(其中考察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法律解释方法、合法与合理性的问 题); 2、结合案例论杨达才事件的宪法意义; 3、结合湖南邵阳市容环境监督员的行政执法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评价; 4、传统国际法领土取得方式及其国际法地位。 综合二(含民法学、刑法学、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 第一部分选择题(60分) 略 第二部分简答题(30分) 1、论我国物权异议登记制度; 2、论情势变更; 3、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替代责任; 4、论物权异议登记制度; 5、论情势变更; 6、述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替代责任。 第三部分论述分析题(60分) 1、分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责任方式规定的妥当性;

2、结合古文案例“缇萦救父”谈谈对刑法目的的认识; 3、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关系; 4、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701法学综合一 一、单选题 1、关于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下列说法哪个是不正确的( ) A、法必思维追求实践的知识” B、法学思维主要关注的不是真假判断 C、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是为裁判寻找依据 D、法律适用时不存在成文法法学方法就无法起作用 2、关于法的作用,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 A、法只调整外部行为,不可能对人的内心世界产生影响 B、法的规范作用是在任何社会都具有的作用 C、法只有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结合在一起才能全面调整社会关系 D、法律的滞后性是永远无法克服的难题 3、关于“法系”的概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系主要依据意识形态来划分 B、当代世界的主要法系是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C、民法法系的法律渊源以法典为主 D、普通法法系中法的基本分类是制定法与衡平法 4、下列哪个不属于当代中国的正式法源() A、《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B、《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C、《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决定》 D、《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条约》 5、关于法的空间效力,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国务院颁布的《汶川地震火后恢复重建条例》只在汶川地区有效 B、《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效力有时可以延及中国领土之外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适用于中国船舶。 6、下列关于法律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A、有法律原则,必先适用法律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各细分专业介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各细分专业介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各专业方向如下: 1.法学理论 2.法律史 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4.军事法学 5.法与经济学 6.民商法学 7.诉讼法学 8.经济法学 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10.知识产权法学 11.刑法学 12.国际法学 以上专业方向每一项还包括具体研究方向划分,由于篇幅限制就不一一列举。在凯程的教育学栏目有专门介绍各个专业的情况。 以上各专业方向初试科目大部分是一样的,如下: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或241德或242西或243意 ③701法学综合一 ④801法学综合二 侦查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或241德或242西或243意 ③740侦查学综合 ④801法学综合二 司法鉴定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或241德或242西或243意 ③741司法鉴定综合 ④801法学综合二 法医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或241德或242西或243意 ③720法医学综合一 ④820法医学综合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难度分析 本文系统介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难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就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方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专业课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法学考研机构! 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 近几年法学考研比较热门,中国政法大学大学是政法类院校的翘楚,每年考的人较多,难度肯定不会很小。法大初试题客观题比较多,所以相对来说比较客观公平,只要自己努力加上专业的辅导,考上的几率会很大。在凯程,老师会帮助同学们总结重点难点,帮助同学们梳理脉络,搭建法学知识框架。 法学考研大多数是法学本科的人在考,每年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二本三本的考生,都考的不错,而且都是成功录取的学员,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 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就业怎么样? 中国政法大学大学法学研究生教育方面开创了多项全国第一,法学专业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规模上名列全国第一,每年会派出大批研究生出国出境游学、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或联合培养。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师资力量雄厚,名师辈出,绝大多数研究生在学期间即跟随导师参加国家立法、司法咨询、重大项目研究工作,在高端法律活动中锻炼自己。 就业方向: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公检法机关、公司企业、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等。 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是否公平? 根据往年的录取情况来看,初试分高的一般就能保证录取,而且被录取的考生也是来自于各类院校,本校的学生并不多。而且通过我们辅导成功考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的众多考生都是通过自己努力,采取正确方法从而实现自己梦想。同时,我们团队成员身边的同学毫无意外也都是初试成绩优异,表现优异的同学。从这些情况来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还是比较公平的。 五、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辅导班有哪些? 对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考研辅导班,业内最有名气的就是凯程。很多辅导班说自己辅导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您直接问一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参考书有哪些,大多数机构瞬间就傻眼了,或者推脱说我们有专门的专业课老师给学生推荐参考书,为什么当场答不上来,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辅导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更谈不上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的考研辅导资料,有考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的学生了。在业内,凯程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非常权威,基本上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的同学们都了解凯程,考入率达95%。凯程有系统的《凯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讲义》《凯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题库》《凯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宝典》,也有系统的考研辅导班,及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深入的理解,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深厚的人脉和及时的考研信息。不妨同学们实地考察一下。并且,在凯程网站有成功学员的经验视频,其他机构一个都没有。 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是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很多人都不清楚,这里凯程老师给大家整理出来了: 701 法学综合一 《法理学导论》(初试必读)第二版舒国滢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版 《法理学》(初试选读)舒国滢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宪法学》(第四版)焦洪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4年版 《国际法》周忠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 2008年 《国际私法》第三版赵相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 2011年第三版 《国际经济法》(第四版)王传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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