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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国家关系的法哲学范式_以黑格尔_法哲学原理_为中心的分析

公民与国家关系的法哲学范式_以黑格尔_法哲学原理_为中心的分析
公民与国家关系的法哲学范式_以黑格尔_法哲学原理_为中心的分析

2010年第6期

(总第191期)

学 习 与 探 索St udy &Explorati on

N o .6,2010 Seria.l N o .191

公民与国家关系的法哲学范式

以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为中心的分析

杨 素 云

(东南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6)

摘 要:黑格尔所论述的国家是作为理念意义上的理想类型的国家,即国家是伦理普遍性和单一性的统一,是作为伦理共同体与公民这一伦理主体之间的统一,是具有伦理实体和伦理精神的伦理共同体。国家共同体是由国家公民组成的,公民是伦理主体,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伦理主体与伦理共同体之间的关系。黑格尔的公民与国家关系理论,对于当代中国现代国家理念的确立和国家制度的建设,对于公民意识教育和公民社会建设,对于提升公民对国家信任感和依赖感,促使公民自觉承担国家责任、履行法律义务等,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国家;公民;伦理共同体;主体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 (2010)06-0087-04

收稿日期:2010-08-12

基金项目: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当代中国宪政的伦理基础研究#的中期研究成果(08FXB006)

作者简介:杨素云(1963 ),女,江苏南通人,副教授,博士,从事法理学、法哲学研究。

公民与国家的关系问题是法哲学领域的根本性问

题。任何法哲学都是关于法和法律在理性安排和规范调整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哲学理论体系,而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从整体上又决定和制约了对其他两对关系的结构安排和理性选择。由此,可以说,法哲学就是关于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哲学理论。黑格尔的法哲学理论是人类关于个人与社会、公民与国家关系理论的经典范型,他的唯心主义的哲学架构对这一永恒的法哲学课题的深刻洞见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时代高度。本文试图在对黑格尔的公民与国家关系理论进行初步解读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其当代意义和价值。

一、国家:伦理实体和伦理精神相统一的伦理

共同体

黑格尔的国家理论是一个复杂的理论体系,从总体来看,它包含以下三个理论要素:

第一,黑格尔是在对客观精神的分析中,从抽象法 道德 伦理的辩证否定环节中阐述其国家理论的。他认为国家是伦理实体的应然形式或理想形式,一方面,国家是从抽象的善发展而来、具有必然性与普遍性的

伦理实体,伦理在国家中获得其定在,它通过国家权力和法律表征其普遍性;另一方面,国家作为伦理实体对于置身于其中的个体而言,它不是外在的力量或规范,而是在潜移默化之中将其普遍性的东西浸润到个体的主观意志之中,自然而然地变为个体的第二天性。这样,国家作为伦理实体,既克服了抽象法欠缺主观环节的缺陷,又克服了道德仅仅具有主观环节的弊端,实现了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正如黑格尔所说:?法欠缺主观性的环节,而道德则仅仅具有主观性的环节,所以,法和道德本身都缺乏现实性。#[1]162-163

第二,黑格尔是通过对伦理实体的分析,从家庭 市民社会 国家的逐渐发展过程中论述其国家理论的。黑格尔把伦理实体分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层次。在他看来,?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以爱为其规定,而爱是精神对自身同一的感觉。因此,在家庭中,人们的情绪就是意识到自己是在这种统一中,即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实质中的个体性,从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成为一个成员。#[1]175黑格尔把家庭作为人类最自然、最直接的伦理实体,以爱为基础,个体的独立人格消解于家庭之中,仅仅以家庭成员而存在和行为。伴随着子女长大成人,家庭解体,人们步入社会。在市民社会中,存在着一个由人的欲望和需求构成的欲望体系,为了使彼此

的欲望得到满足,必须形成欲望的合理体系。因此,市民社会通行两个原则:一个是每个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市民社会是各种需要、自然必然性和任性的混合体;另一个是每个特殊的人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通过普遍形式的中介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整个市民社会是中介的基

地#。市民社会的存在形态表现为?利己的目的,就在它的受普遍性制约的实现中建立在一切方面相互依赖的制度。%%这种制度首先可以看成外部的国家,即需要和理智的国家。#[1]198当市民社会通过法律来保障个体的财产权利、维护交易的安全和公正时,公共决策必须考虑交易的顺畅进行,顾及个体间的合作关系。但是,这种以特殊利益为目的的市民社会,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他人和社会是手段,不能给予其成员实体归属感,伦理的普遍性要求和个人的特殊利益追求无法达到统一,而是处于对立状态,因此,市民社会容易出现蜕化现象。同时,个人特殊需要的满足又要受到普遍权力的限制,?市民社会在这些对立以及它们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既提供了荒淫和贫困的景象,也提供了为两者所共同的生理上和伦理上蜕化的景象。#[1]199由此可见,市民社会是有缺陷的,非自满自足的,需要国家共同体来体现普遍利益和普遍性的要求,进而在国家中实现伦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统一。就伦理精神的发展而言,国家是伦理实体和伦理精神发展诸环节中最为完美的环节。?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 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这种伦理精神思考自身和知道自身,并完成一切它所知道的,而且只是完成它所知道的。国家直接存在于风俗习惯中,而间接存在于单个人的自我意识和他的知识和活动中。同样,单个人的自我意识由于它具有政治情绪而在国家中,即在它自己的实质中,在它自己活动的目的和成果中,获得了自己的实体性的自由。#[1]253

第三,黑格尔的国家是指精神意志形态的理想国家,它与现实中国家的发展进路不同。有很多学者一直认为,黑格尔笔下的国家指向的是普鲁士政权。在此,我们无从论证黑格尔当时的真实心态。但是,结合黑格尔整个精神现象学的体系来看,法哲学原理!作为其对客观精神的分析,只是从主观精神到绝对精神中的一个环节。在客观精神的发展过程中,国家是其最为理想的发展阶段,也是伦理的最高阶段,是伦理理想的落实之地,是人的共同意志的具体化呈现。?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因为它是实体性意志的现实,它在被提升到普遍性的特殊自我意识中具有这种现实性。#?自在自为的国家就是伦理性的整体,是自由的现实化%%国家是在地上的精神。#[1]253,254黑格尔还给予国家一个形象的比喻,即自身有组织的?神经系统#,国家伦理精神显现为国家制度(国家机体),?机体永远导源于国家,而国家也通过它保存着自己。#国家制度作为发展和实现了的国家合理性,是个人对国家信任和忠诚的基础。而个人的爱国心和信任一经确立,带来的必然是个体意识到实体、普遍物不是他物,而是我本身。?我的实体性的和特殊的利益包含和保存在把我当做单个的人来对待的他物(这里就是国家)的利益和目的中,因此,这个他物对我来说就根本不是他物。我有了这种意识就自由了。#[1]267黑格尔也意识到:?在现实中国家本身倒是最初的东西,在国家内部家庭才发展成为市民社会,而且也正是国家的理念本身才划分自身为这两个环节的。#[1]252他认为,?在现实中的国家本质上是个别国家%%国家本身各自独立,它们之间的关系只能是一种外部关系,所以必须有第三者在它们之上,并把它们联系起来。#这里黑格尔所指的第三者就是绝对精神,?它在世界历史中表现为普遍物和起作用的类。#[1]260综上所述,黑格尔的国家理论更多的是从理想类型的国家角度所进行的分析,其国家是理念意义上的国家,是作为社会共同体与公民主体相统一的伦理实体和伦理精神的统一体而存在的。社会共同体不仅仅是个人的集合体,不是一个简单的社群或社区,齐格蒙特?鲍曼认为,共同体应该指?社会中存在的、基于主观上或客观上的共同特征(这些共同特征包括种族、观念、地位、遭遇、任务、身份等)(或相似性)而组成的各种层次的团体、组织,既包括小规模的社区自发组织,也可指更高层次上的政治组织,而且还可以指国家和民族这一最高层次的总体,即民族共同体或国家共同体。既可以指有形的共同体,也可指无形的共同体。#?共同体是一个&温馨?的地方,一个温暖而又舒适的场所%%在共同体中,我们能够互相依靠对方#[2]。因此,社会共同体尽管可以采取各种形式,但它必须是由基于某种条件而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一群人组成的,必须具备与它所处境遇相适应的一些条件,诸如一定的经济条件和财产制度以及履行义务制度等,前者可以满足共同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后者可以确保共同体内部的安全与合作成为可能。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社会共同体应该建立和维持一种内外部条件,使所有共同体成员能够基于那些确定他的成员身份的条件,尽可能好地生活,这是社会共同体的利益所在。#[3]47显然,黑格尔应然意义上的国家理论深刻揭示了现代国家的内在本质,表达了人类关于国家的理想追求。它对于我们确立现代国家建设的价值目标,对当下中国国家理念和制度的建设,对培养公民对国家整体的认同感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启迪意义。

二、公民:个体作为社会主体的理想性存在样式

在日常话语以及实在法的规定中,我们常常把个人作为主体来看待。但实际上,个体要真正地作为主体而存在,首先,他必须自觉地意识到自身不是一个孤立的、独立的个人,而是具有实体规定性的人;其次,他的行为方式和手段应当以实体为出发点和目的地,作为伦理意义上的主体,应当且必须实施的就是做普遍性要求做的行为,而不表示自身的特殊性;最后,他在处理与共同体内部成员关系上必须把他人当做和自身相同的人来看待,人是目的。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公民理论的阐述是从公民与家庭成员及市民的对比中进行的,立足于国家伦理共同体来深化公民的主体规定性。

在家庭中,个人所受的教育是明确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爱、信任以及个人行为等要服从家庭共同体的需要,同时,

个人在成长的过程中要不断地超越其自然直接性,达到独立性和自由人格。但是,这种原初的家庭伦理关系则会因为子女长大而走向解体,个人总会步入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的。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的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1]197在市民社会中,个人的特殊性得到充分的释放。个体意识到只有通过市民社会这一普遍性中介,以他人和社会为手段,而且必须服从市民社会的普遍性权力(包括法律制度)的限制,才能获得个人需要满足的外部条件。同时,需要的满足内在地需要通过劳动来完成,而劳动、实践、教育形成了三个方面的普遍性。此外,劳动分工导致在需要满足过程中人们之间必然要建立起彼此依赖的相互关系,其结果必然导致?每个人在为自己取得、生产和享受的同时,也正为了其他一切人的享受而生产和取得。#[1]210对每个人而言,应当享有普遍而持久的财富,财富的抽象平等性因此而形成。但是,由于个人的健康、资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差异,必然带来财富分享的不平等,奢侈、荒淫和贫困问题也因此出现。而当人们的生活水平下降到一定水平,丧失了自食其力的这种正义、正直和自尊的感情时,人就会沦落为贱民,贱民的产生则会使不平均的财富更容易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至此,由于个体需要、需要满足手段、劳动以及教育等各方面的特殊性体系,使得市民社会形成众多的等级差别,等级实际上成为市民社会个体特殊性中的普遍性,它使个人具有某种实体性。其中,同业公会作为一个整体,它使该等级中的个体能力和生活得到承认,获得了其应有的等级中的尊严,实现了个体的特殊性和抽象法的普遍性的统一。但同业公会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它会孤立自身,造成不同产业之间的隔阂,它必须处在国家的监督之下,市民社会必须向国家过渡。因此,在市民社会中,即使处在同业公会中的个人,获得的只是形式的普遍性,其行为的目的只是为了自身特殊利益的满足。

理想类型的国家不同于市民社会,国家的法哲学本性是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国家的目的就是普遍的利益本身。国家?间接存在于单个人的自我意识和他的知识和活动中。同样,单个人的自我意识由于它具有政治情绪而在国家中,即在它自己的实质中,在它的活动的目的和成果中,获得了自己的实体性的自由[1]213。因此,从法哲学视角而言,个人在国家中获得公民身份,不是由于实在法(主要是国籍法)的规定,而是由于个人在国家中实现了单一性和普遍性的统一,获得了实体性自由。?成为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1]210。个体成为国家公民的条件与成为家庭伦理实体成员的条件不同。作为国家的公民,从应然层面上看,是因为人要过社会生活,家庭、市民社会中的同业公会、民族国家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相比较而言,理想类型的国家虽不具有家庭的直接伦理同一性,但它能消解市民社会形式普遍性的局限,国家的合理性在于它能够将普遍性的实体意志与个人的主观自由统一起来。在国家中,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获得了统一,?作为公民,其人身和财产得到了保护,他的特殊福利得到了照顾,他的实体性的本质得到了满足,他并且找到了成为这一整体的成员的意识和自尊感。#[1]263由此,公民的概念从法哲学意义上看,是作为国家伦理实体中的主体而存在着的。公民的概念本身就是表征个人的主体性与国家实体性的关系的概念,它由?公#与?民#组成,是指国家(或政府)这一公共性实体中的人,意味着公民不是孤立的个人,他是以国家作为其实体归属的。公民区别于市民社会中的私人,其具体行为虽然是为了实现特殊利益,他的特殊利益已经内在地与普遍性利益相一致,所以其行为遵循的是?应当 必须#的逻辑。因此,公民是国家共同体中的主体,公民与国家内在地具有统一性。

三、现代公民与国家关系的理想范式:主体与共同体的关系模式

黑格尔关于公民和国家关系的理论,虽然是从意志精神发展环节来论述的,具有唯心主义性质,但如果我们将其倒置过来,遵循唯物主义的立场和观点,从现实的国家和公民社会建设角度出发,可以发现黑格尔理论中也有很多具有时代精神的东西值得我们借鉴。

人作为个体的存在,总是以个体的自由意志作为内在规定性,谋求个体的自由与权利。马克思指出:?对于各个个人来说,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4]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一个完全自私自利的人也是不可能存在的。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所揭示的财富观,为我们把握这一问题奠定了财富论基础。在他看来,财富?既因一切人的行动和劳动而不断地形成,又因一切人的享受或消费而重新消失。在财富的享受中,个体性固然成了自为的或者说个别的,但这个享受本身却是普遍的行动的一个结果,而且反过来,又是促成普遍行动和大家享受的原因#[5]46。?每个个人诚然都会以为在享受财富时其行为是自私自利的;因为正是在财富中人会意识到自己是自为的,并从而认为财富不是精神性的东西。然而即使只从外表上看,也就一望而知,一个人自己享受时,他也在促使一切人都得到享受,一个人劳动时,他既是为他自己劳动,也是为一切人劳动,而且一切人也都为他劳动。#[5]47因此,作为社会中的个人不是抽象的个人,也不是纯粹自私自利的个人。而当人需要过社会生活,需要获得他人与社会的承认,需要成为特定社会共同体中的成员时,又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或者是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应当对个体自由意志的任性进行必要的限制,不能为所欲为。由此产生的自由与其对自由的限制之间始终存在着一定的张力。人在社会中隶属于一定的社会共同体的事实,必然会使人

在与他人的交流过程中思考、制定、修正以及理性地追求该共同体的善和正当性的问题,以便更好地解决个人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其次,个体要成为特定共同体的成员,必须在与共同体成员的交流过程中取得共同体及其成员的信任。?人的社会生命起源于与他人的交流。#[6]在与他人交流的过程中,虽然没有改变人的生命体态特征,但社会传播和人际交往使人不断地受到刺激和教育,逐渐取得共同体成员的信任,彼此之间相互承认,人与人的合作也才可能开展。最后,个体还必须积极履行共同体赋予他的义务。个人形成的一些基本的社会性情感和态度会导致行为本性出现相应的变化,在处理与共同体的关系上,主要表现为把义务的履行作为自然的行为要求。?&义务?概念的中心思想就是必须做某种事,而不管偏好或自我利益如何。共同体的每个成员所负有的一项义务就是使共同体的利益优先于他的自我利益,不论两者在什么时候发生冲突都一样。#[3]52按照这样的理解,义务应该是共同体生活的一部分,是道德主体自身生成的一种内在需要、情感和理性认识。但是,如果我们把义务的履行看成是人要过社会生活所必需要做的事的话,势必会产生义务是外在于人的观念,履行义务对个人而言是一种压力、一种痛苦。这对于共同体福祉的增进也是无益的。而黑格尔关于公民主体和国家伦理共同体的思想理论无疑对于解决公民与国家关系模式具有启迪作用。在黑格尔看来,?在义务中个人毋宁说是获得了解放。一方面,他既摆脱了对赤裸裸的自然冲动的依附状态,在关于应当做什么、可做什么这种道德反思中,又摆脱了他作为主观特殊性所陷入的困境;另一方面,他摆脱了没有规定性的主观性,这种主观性没有达到定在,也没有达到行为的客观规定性,而仍停留在自己内部,并缺乏现实性。在义务中,个人得到解放而达到了实体性的自由。#[1]167-168因此,个体要过有意义的社会生活,在现代社会中他首先应该以主体的身份存在于一定的民族国家之中。同样,国家应当努力按照共同体的要求建设自身。在共同体中,人获得了自在自为存在的统一,而共同体方面则获得了整个个体的生命,获得了共同体精神的实现。共同体的精神能够让共同体的组成单位意识到自身与共同体的统一性。?精神同时又是这样一种整体的力量,它重新把这些部分联结为对它们否定着的统一体,它使它们感觉到它们自己没有独立性,并使它们意识到只有在整体中它们才有生命#[5]13。

如何把握国家中的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矛盾,如何解决国家中的现实矛盾呢?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论述。自然法学派认为,国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人们通过相互之间订立契约,让渡出自己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建立以保护人民利益为宗旨的社会共同体。因此,国家本质上是属于公民全体的,国家保障每个人的基本人权、保障个体的自由和权利乃是其契约义务。为了防止国家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作为主权者的人民通过制定宪法的方式规定国家权力的范围及其限度,通过选举委托自己的代表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通过对代议机构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罢免权的行使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会滥用权力,侵害个人的基本人权[7]。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在无产阶级建立自己的政权之前,国家都是少数人的国家,是少数统治阶级统治大多数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暴力机器,少数统治阶级实际上将自己的特殊利益披上普遍利益的外衣,最大限度地剥削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特殊利益。只有建立无产阶级政权,使国家主权真正归属于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国家自身的异化现象,消除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冲突的根源,最终实现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尽管这两种理论的认证方式不同,但它们却有一个共同的结论,即要解决好在国家中客观存在的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矛盾,实现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真正统一,必须要确立人民主权原则,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将国家权力置于人民主权的控制之下。也就是说,作为一国公民,在国家这个实体中应当为实现和维护国家的实体统一、实现普遍利益作出自己的贡献,这构成公民对国家承担一定义务的法伦理基础。同时,作为公民,作为主权者成员,作为对国家义务的承担者,其也获得了国家的保护,获得了物质和精神的帮助和支持,这是公民在国家中具有权利和自由的法律伦理缘由。可见,公民对国家的义务的履行不仅是公民身份的内在需要,也是其作为公民的伦理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只有当公民自觉意识到自己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和责任的承担者,只有在其履行了对国家共同体的义务和责任的条件下,才能享有权利,才能形成公民对国家的主人意识和主体性存在的意识,才能确保公民行为与其公民意识的一致,才能形成公民行为的合力,也才能因此形成国家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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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铁雄.洛克的自然财产权理论[J].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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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 磊]

黑格尔关于存在即合理的论述

论黑格尔哲学中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 马克思说:黑格尔“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黑格尔的辩证法继承和汇集了前人和当时的哲学和自然科学的优秀成果,是人类认识史上的一次伟大变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打破了长期在人们头脑中占统治地位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为人类社会各门科学提供了正确的思维方法,即思维辩证法。可以说这是一次真正的人类思维的解放。人们已“不再敬重还正在不断流行的形而上学所不能克服的对立”。 在哲学史上,从古希腊哲学到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三个阶段,出现了两次质的飞跃。在古希腊哲学中,以赫拉克利特为代表的辩证法是对客观事物辩证法的反映,是朴素的、直观的客观辩证法。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关于思维运动的主观辩证法,是以近代自然科学和哲学的思维成果为其内容。从古希腊的客观辩证法到黑格尔的主观辩证法是一次质的飞跃。从黑格尔的主观辩证法到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又是一次质的飞跃。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在更高程度上的统一。是古希腊客观辩证法和黑格尔主观辩证法的继承和发展。在此可以看出黑格尔辩证法在哲学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黑格尔辩证法思想主要集中地体现在《逻辑学》里,它表现为一个完整的范畴的逻辑体系和范畴推演的逻辑过程。在黑格尔的辩证法的体系中“现实”是一个很重要的范畴,包括了“存在论”和“本质论”中的一切范畴(如质、量、度、同一、差别、矛盾、本质、现象等等范畴)于自身内。现实就是这诸多范畴的统一。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现实又是绝对理念(或真理)的基本内容。理念就是内容(现实)与形式(概念)的统一。 黑格尔是一个客观唯心主义哲学家,他的逻辑体系是建立在绝对理念的基础上,逻辑范畴的推演和转化就是绝对理念自身的运动,一切运动都是从绝对理念那里开始最后又回到绝对理念,其中每一个范畴、概念都是绝对理念的环节和内容。现实是绝对理念在现实世界的本质反映,现实世界是绝对理念派生出来的,“即凡现时尚能保持的东西,可以说只是理念和符合理念的东西。”黑格尔说唯有理念才是最现实的。哲学的对象是理念,而哲学之所以要研究现实世界,就是因为绝对理念并不是隐藏在什么“彼岸世界”和“天国”,而是存在或体现于现实之中,只有在现实中才能发现理念的伟大精神。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的序言中说:“哲学是探究理性东西的,正因为如此,它是了解现在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而不是提供某种彼岸的东西。”“哲学提出了……除了理念以外没有什么东西是现实的。所以最关紧要的是,在有时间性的瞬即消逝的假象中去认识内在的实体和现在事物中永久的东西。其实,由于理性的东西(与理念同义)在它的现实中同时达到外部实存,所以它显现出无限丰富的形式、现象、和状态。”而我们通常说把握现实就是要“能够在纷然杂陈的现象中洞见到有决定意义的东西。理性是当前存在的,也是现实的,并不是什么远在天外隐在物后的东西。”概括起来说,黑格尔认为理念是绝对的普遍,现实是这个绝对普遍的特殊化内容。理念与现实的关系,就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从根本上说二者是统一的或一致的。在1821年出版的《法哲学原理》“序言”中,黑格尔提出了一个与他的“现实”范畴密切相关的现实与理性相一致的著名的命题:“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这个著名的命题一问世,在当时的政界和学术界都引起了很大的反响,直到今天,“凡是合理的都有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的命题仍然被人们作为论据而经常提起。但却很少有人知其所以然。 黑格尔哲学中的范畴绝大部分是借用前人哲学中的和其他科学领域中的范畴,但他对这些范畴又作了更深一步的(或荒谬的)改造和规定。“现实”这一范畴在亚里士多德哲学中出现过,然而它仅仅是与“潜化”相联系的。是指已经发生的和现存着的东西,并没有把它

读《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有感

读《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有感 结33 杨培元2013010227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是反映马克思思想非常重要的一篇文章,读了这篇文章,我对马克思的思想有了更深的体会,也通过结合马克思的其他著作有了更多的认识。 我认为文章的中心思想是指出德国现状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法——哲学与实践相结合,通过革命消灭德国旧制度,建立新制度。文章的结构主要分为四大部分:宗教批判(1—7)、德国现状分析(8—21)、德国的理论(22—27)以及德国应该怎么办(28—48)。行文思路是先以历史上对宗教的批判为引子,通过对比提出对政治和法的批判,引出全文中心。接着通过对德国现状的描述和分析证明德国制度的落后以及哲学理论水平的先进性(通过与英、法等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对比),从而得出应该消灭旧制度并批判德国哲学来实现变革。最后马克思提出了自己对德国未来变革的解决方法。 马克思出身于法学世家,少年时代就受到家庭的法学熏陶。在大学学习法律期间,马克思的法学思想深受康德客观唯心主义的影响.大学毕业后,尤其是马克思在《莱茵报》担任主编的后期,由于工作关系,使他曾经遇到了一系需要说明的法律问题:出版自由、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摩塞尔地区农民的贫困,等等。当时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受到黑格尔法哲学的支配,认为法是“理性”或“理念”的产物和表现。因此.在这种法观念的影响下,尽管马克思想努力用他自己的知识来说明这一系列问题,但又总是回答的不满意。马克思遇到的这一障碍使他逐渐到自己从黑格尔那里接受过来的关于国家和法的观点,与客观现实生活大相径庭,看到黑格尔国家和法的观点同社会现实的矛盾。推动马克思去注意被以往法律思想家所轻视的经济问题,并且以此来说明国家、法和市民社会的关系。而要到这一目的就必须进行自我批判,即对深入他内心的黑格尔法哲学进行批判,必须同黑格尔法哲学彻底决裂,清除寻求法的真理的巨大思想障碍。《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问世的。1843年夏天,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完成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的手稿当时没有正式发表,直到1927年,苏共中央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院才第一次用原文(德文)并冠以现在的书名正式发表。不久以后.即1843年至1844年初,马克思又撰写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一文,这篇文章发表在《德法年鉴》。 那么,《黑格尔法哲学》主要观点是什么呢? 首先我们要理解题目中“法哲学”指的是什么?从我对全书的理解,法哲学应为一种国家哲学,即一种意识形态,与上层建筑相对应的一种意识形态。而黑格尔的法哲学就是普鲁士的国家哲学,是维护其反动统治的工具,是为其存在的合理性做辩护的工具。黑格尔有句名言“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就应该存在。”这句话充分表现了黑格尔思想的对现存统治秩序的维护,因此也就顺里成章的成为普鲁士的统治思想。在这篇文章里,马克思用其激昂、锋芒毕露的笔锋,对现存的统治思想进行针峰相对的斗争。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背景分析

1843《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背景分析 背景分析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青年时期未完成的政治哲学残篇,写于1843,该手稿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阐述国家问题的部分作了全面的批判性分析。《批判》一书其中部分遗失,“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个标题是1927年苏共中央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院首次发表的时候加上去的。 、人物简介黑格尔(1770-1831)全名: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 德国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的集大成者,他的政治思想是德国国家哲 学和法哲学最系统、最丰富、最完整的的表现。 黑格尔思想前后也不是一致的。 (1)青年时期的黑格尔在法国的启蒙思想和法国大革命的影响下,推崇理性,主张人权, 他无情的揭露和批判了封建制度的黑暗,渴望德意志民族和国家的统一于兴盛,对当时德国的四分五裂表示不满和悲愤。 (2)晚年的黑格尔思想逐渐趋于保守,在继续主张改革和进步精神的同时,极力论证普鲁 士专制制度的合理性,赞美普鲁士王国。 二、社会历史背景 (1 )德国社会状况: 19世纪初期,德国仍然是一个经济落后,政治分裂的封建国家。 经济上,长期的战争和封建割据,资本主义发展缓慢。政治上,众多的公国,自由城市,独立王国,诸侯

国,皇室领地等构成了德意志帝国,但是帝国皇帝并未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 封建势力依然庞大。 (2)思想状况: 随着普鲁士王国在君主立宪制度下实力日趋强大,众多的德国人将统一的希望寄托在普 鲁士王国的强盛方面。黑格尔就是其中一位。 19世纪,英法正在开展工业革命,深受工业革命影响,德国的工业也日益发展,市民社会逐渐形成,并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对传统的王权产生了一定的冲击,需要新的政治理论 给予说明和协调。 (3)黑格尔《原理》形成背景: 恰好马丁?路德倡导的宗教改革,则赋予德国思想界以解放和革命的因素。 正是在此背景下,黑格尔在沿袭唯心主义思想的同时,又发展了辨证的思维一一即看到 事物存在的同时,也看到了它必将消亡的一面。 在此思想指导下,黑格尔对普鲁士的君主立宪制度进行了哲学的批判和认识,写作了《法哲学原理》(philosophy of right)(1821年)。一方面,他力图证明普鲁士君主立宪制度的合理性,另一方面,辨证的思维又赋予他这种哲学论证以某种程度的革命性。

浅析黑格尔的悲剧理论

浅析黑格尔的悲剧理论 摘要:黑格尔的悲剧理论是他关于对立面的统一或否定之否定的更为广泛的哲学原理一个特殊的应用。“伦理实体冲突论”和“永恒正义”是黑格尔悲剧理论的两个重要观点。本文以英国著名小说家艾米莉·勃朗特的《呼啸山庄》[1]为例,浅析黑格尔悲剧理论在小说主人翁身上的应用与表现。 关键词:黑格尔悲剧理论《呼啸山庄》悲剧人物 引言 在西方美学史上,亚理士多德奠定了经典的悲剧理论,对悲剧的情节,人物,效果等方面作出了相对准确和完整的解释。在他之后,虽然有很多学者也对悲剧理论作出过某一方面的阐述,但大多没有突破亚理士多德的理论框架。直到黑格尔哲学思想的出现,他对悲剧理论运用辨证的方面加以阐述,强调了“冲突论”和“永恒正义”的观点,对悲剧理论作出了具有独创性的突破。 1、黑格尔悲剧理论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黑格尔的悲剧理论主要体现在:他提出悲剧本质的“冲突说”,黑格尔第一个将辨证法应用于悲剧批评,把悲剧看成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辨证过程。他认为矛盾冲突是悲剧的基础,是悲剧的推动力量[2]。他接着提出了悲剧冲突的类型,一种是由于客观条件产生的冲突,如自然原因,亲属关系,阶级地位等外在因素的冲突;另一种是心灵的冲突,黑格尔认为是理想的冲突[3]。 黑格尔在他的悲剧理论中还提出,悲剧的结局是“永恒的正义”或“永恒的公理”取得的胜利。正是因为这个缘故,悲剧所产生的心理效果不只是亚理士多德所说的“怜悯和恐惧”,而是愉快和振奋[4]。 2、《呼啸山庄》主要人物情节 《呼啸山庄》是英国女小说家艾米莉·勃朗特著名的一部小说,故事发生在英国北部约克郡偏僻荒原上的一座终日狂风呼啸的山庄。呼啸山庄的主人恩肖先生从利物浦领回一个无家可归的弃儿,给他取名希斯克利夫,并待他如同亲生,却引起了儿子辛德雷的强烈不满和嫉妒,而女儿凯瑟琳与这个皮肤黝黑一身野气的孩子很快成了形影相随的伙伴。恩肖先生死后,希斯克利夫失去了保护,辛德雷少爷待他如同奴仆,并禁止妹妹与其玩耍。凯瑟琳与希斯克利夫孩提时的友谊不知不觉中已发展成真挚的爱情。相似的个性,相同的生活趣味和反抗目标,使他们互以对方的生存作为自己存在的条件。但是在等级分明的社会里,凯瑟琳却难以嫁给希斯克利夫。当她做出天真的决定,答应嫁给画眉山庄的阔少,温文尔雅的林顿时,希斯克利夫突然失踪了。当晚,凯瑟琳站在狂风暴雨中大哭了一夜,重病一场,为日后的精神崩溃留下了隐患。三年后,希斯克利夫重新出现,已变成一个富人,他对凯瑟琳的爱情由于压抑和扭曲,其中夹杂着苦涩的恨与仇。这时已经是林顿

黑格尔的生平及政治思想综述

黑格尔的生平及政治思想综述 张宇 摘要:黑格尔的生平事迹主要发生在德国。他的一生对哲学的发展做出了 重大贡献,这是我们所熟悉的,但他的许多的政治思想观点也是独树一帜,形成了自己的一些重要看法,其中主要有关于政治学的观点,关于国家的观点,关于权利的观点等,在他的很多著作里系统的论述了他的政治观点。其实,从哲学与政治的关系看,哲学是要服务于政治的,黑格尔自己的哲学也不例外,其庞大的哲学体系也是用来支持自己的政治观点的。本文主要是简单得综述一下他的政治思想和观点。 关键字:生平事迹政治学国家权利 一、黑格尔的生平及事迹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年8月27日—1831年11月14日),德国哲学家,出生于今天德国西南部符腾堡州首府斯图加特。18岁时,他进入图宾根大学(符腾堡州的一所新教神学院)学习,在那里,他与荷尔德林、谢林成为朋友,同时,为斯宾诺莎、康德、卢梭等人的著作和法国大革命深深吸引。1801年,30岁的黑格尔任教于耶拿大学。直到1829年,就任柏林大学校长,其哲学思想才最终被定为普鲁士国家的钦定学说。因此,说他大器晚成毫不过分。1831年在德国柏林去世。 他的一生没有多少重大事件。黑格尔青年时代非常热中于神秘主义,他后日的见解多少可以看成是最初他以为是神秘洞察的东西的理智化。他起先在耶拿大学当Privatdozent(无俸讲师),他曾提到他在耶拿战役开始的前一天在耶拿写成了《精神现象学》,然后在纽伦堡大学当Privatdozent,后来又在海德堡大学作教授(1816—1818),最后从1818年至逝世在柏林大学作教授,在以上各大学都讲授哲学。他晚年是一个普鲁士爱国者,是国家的忠仆,安享公认的哲学声望;但是在青年时代他却藐视普鲁士而景仰拿破仑,甚至为法军在耶拿的胜利而欢欣。 黑格尔一生著述颇丰,其代表作品有《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全书》、《法哲学原理》、《哲学史讲演录》、《历史哲学》和《美学》等。 二、黑格尔的主要政治思想

读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有感

读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有感 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他在经过了对黑格尔的崇拜到怀疑到批判的一个结晶,也是他从仰望巨人到超越巨人的一个里程碑。 随着普鲁士政府作出压制新闻自由的决定,青年黑格尔派在《莱茵报》上本已明显表现出的分歧进一步发展到彻底的分裂的程度。那些在柏林受布鲁诺·鲍威尔领导的青年黑格尔派分子,越来越倾向于与政治运动相脱离。马克思“从社会舞台退回到书房”,开始为《德法年鉴》撰稿。有两个因素促成了马克思对黑格尔政治学的看法:其一,他新近担任《莱茵报》编辑的经历,使他更深刻地体会到国家制度的缺陷与黑格尔关于国家的论述的巨大分歧,他因此认为“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锁链,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的‘整个大厦的栋梁’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轻蔑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其二,阅读费尔巴哈的《关于哲学改造的临时纲要》对他产生的影响。费尔巴哈认为神学还没有被彻底摧毁,黑格尔哲学是它的最后一道理性壁垒,黑格尔哲学是神学的最后避难所,因此必须被摧毁。马克思的每一页都显示出了受费尔巴哈方法的影响。马克思赋予他的批判以一种费尔巴哈所缺少的社会历史的维度,但是他们两人的方法有一个共同的核心点:他们都宣称黑格尔颠倒了主词和宾词的正当关系。马克思的基本思想是通过分析实际的政治制度,以此揭示出黑格尔对观念与现实之间关系理解是错误的。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主要是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第261节到331节中关于国家的观点进行的批判。黑格尔的国家观主要有三点:(一)“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也就是说,国家是伦理精神的体现,这抹杀了剥削阶级的国家是残酷地剥削本国人民、侵略压迫他国和其他民族的机器的大量事实;(二)“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即国家是独立自存、永恒的、绝对合理的国家;(三)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 马克思在这篇导言里告诉我们在德国要实现真正的解放的两个重要的因素是哲学和无产阶级,“这个解放的头脑是哲学,它的心脏是无产阶级。哲学不消灭无产阶级就不能成为现实;无产阶级不把哲学变成现实,就不可能消灭自己”。 一、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原因 马克思并没一开始就向黑格尔法哲学开火,而是一步步地向它迈进。 (一)德国的宗教批判为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希腊和中世纪,政治生活因素与社会因素密切联系在一起,而现在,政治国家才从社会生活中抽象出来。“政治制度到现在为止一直是宗教的领域,是人民生活的宗教,是同人民生活现实性的人间存在相对立的人民生活普遍性的上天。”马克思说“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废除作为人民幻想的幸福的宗教,也就是要求实现人民的现实的幸福”,“因此,彼岸世界的真理消逝以后,历史的任务就是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这种对于宗教的批判结束之后,人们便要“伸手去摘取真实的花朵”。于是,人们便能从虚幻的世界醒来面对现世的困境,开始关注自己的解放和现实的幸福,因此宗教的批判是一切批判的前提,是转而对掌握着群众的德国法哲学批判的基础。

浅析黑格尔的认识论思想

浅析黑格尔的认识论思想 刘文洲 认识论要解决的是我们对事物认识何以发生,由此而来的是我们的知识普遍性和真理性从何而来,适用于那些范围等等问题。这一问题从笛卡尔提出“我思故我在”这一命题之后,成为哲学的主要问题之一。黑格尔作为一个近代集大成的哲学家是不可能回避认识论问题的。本文就以《小逻辑》为核心就黑格尔的认识论思想进行浅析。 一、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是黑格尔认识论的基础 黑格尔的认识论思想是在批判继承了休谟、康德、费希特和谢林等人认识论思想下形成的,他在坚持意识在先,物质在后的本体论基础上,在对理性的坚信下,认为外在的“客观思想”是可知的,即思维与存在具有同一性。当然他的同一性与唯物主义的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大不相同,黑格尔所指的思维,不仅是人们头脑中的思想,而且主要指的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之外的某种“客观思想”即绝对理念,人们头脑中的思想不过是绝对理念发展的最高产物。在黑格尔看来,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是指思维是存在的本质,一个事物的存在只有符合思维才具有实在性,思维不断地在存在中实现自己,使存在与自己相符合。黑格尔说,“哲学可以定义为对于事物的思维着考察。”①一切存在都不过是思维的异化物,是绝对理念的外壳,而绝对理念则是万物的内在根据和核心。 为了论证思维的客观性,黑格尔指出,“个体生灭无常,而类则是其中持续存在的东西,而且重现在每一个体中,类的存在只有反思才能认识。”②也是说类作为类是不能被人的感觉所感觉的到的,只能被我们的理性所把握。外界一切事物的真相,必然是思维所思的那样,思维就是对对象真理的揭示。所以,黑格尔说:“思想的真正客观性应该是:思想不仅是我们的思想,同时又是事物的自身,或对象性的东西的本质。”③而“当我们把思维认为是一切自然和精神事物的真实共性时,思维便统摄这一切而成为这一切的基础了。”④黑格尔要告诉我们的是,既然事物的一般、本质或规律只能为思维去把握,那么它就是思维所思的样子,或者说它本身就是思维了。这一思维不可能是别的什么,只能是绝对理念。在这里黑格尔固然将客观事物的‘一般’与人们反映的‘一般’概念相混同,从而把人脑中的概念客观化,但在认识论上他认为这个客观化的绝对理念是可知的,即思维与存在具有同一性。 黑格尔在《自然哲学》说明他的思维与存在同一性,“如果说真理在主观意义是观念和对象的一致,那么在客观意义上真实的东西则意味着客体、事物同其 ①黑格尔《小逻辑》38页,商务印书馆,1980年 ②同上书,75页。 ③同上书,120页。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1 马克思 就德国来说,对宗教的批判基本上已经结束;而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 谬误在天国为神祗所作的雄辩一经驳倒,它在人间的存在就声誉扫地了。一个人,如果想在天国这一幻想的现实性中寻找超人,而找到的只是他自身的反映,他就再也不想在他正在寻找和应当寻找自己的真正现实性的地方,只去寻找他自身的映象,只去寻找非人了。 反宗教的批判的根据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人。就是说,宗教是还没有获得自身或已经再度丧失自身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但是,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这个国家、这个社会产生了宗教,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因为它们就是颠倒的世界。宗教是这个世界的总理论,是它的包罗万象的纲要,它的具有通俗形式的逻辑,它的唯灵论的荣誉问题,它的狂热,它的道德约束,它的庄严补充,它借以求得慰藉和辩护的总根据。宗教是人的本质在幻想中的实现,因为人的本质不具有真正的现实性。因此,反宗教的斗争间接地就是反对以宗教为精神抚慰的那个世界的斗争。 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

废除作为人民的虚幻幸福的宗教,就是要求人民的现实幸福。要求抛弃关于人民处境的幻觉,就是要求抛弃那需要幻觉的处境。因此,对宗教的批判就是对苦难尘世(宗教是它的神圣光环)的批判的胚芽。 这种批判撕碎锁链上那些虚构的花朵,不是要人依旧戴上没有幻想没有慰藉的锁链,而是要人扔掉它,采摘新鲜的花朵。对宗教的批判使人不抱幻想,使人能够作为不抱幻想而具有理智的人来思考,来行动,来建立自己的现实;使他能够围绕着自身和自己现实的太阳转动。宗教只是虚幻的太阳,当人没有围绕自身转动的时候,它总是围绕着人转动。 因此,真理的彼岸世界消逝以后,历史的任务就是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被揭穿以后,揭露具有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就成了为历史服务的哲学的迫切任务。于是,对天国的批判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 随导言之后将要作的探讨2—这是为这项工作尽的一份力—首先不是联系原本,而是联系副本即联系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来进行的。其所以如此,正是因为这一探讨是联系德国进行的。 如果想从德国的现状本身出发,即使采取唯一适当的方式,就是说采取否定的方式,结果依然是时代错乱。即使对我国当代政治状况的否定,也已经是现代各国的历史废旧物品堆藏室中布满灰尘的史实。即使我否定了敷粉的发辫,我还是要同没有敷粉的发辫打交道。即使我否定了1843年的德国制度,但是按照法国的纪年,我也不会处在1789年,更不会是处在当代的焦点。 不错,德国历史自夸有过一个运动,在历史的长空中,没有一个国家曾经是

浅析黑格尔对哲学的定义

浅析黑格尔对哲学的定义 黑格尔认为哲学所要把握的最高统一是主观的“思”与客观的“是”的统一,主张用绝对者去把握主客观统一,认为一切都是包含对立统一的,不能局限于对立,要上升到统一。 标签:黑格尔;哲学观;辩证统一 黑格尔哲学与近代西欧哲学一样,认为哲学所要把握的最高统一是主观的“思”与客观的“是”的统一。主张用绝对者去把握主客观统一。黑格尔认为思维与存在是同一的,从动态出发,发展变化,与形式逻辑不一样,形式逻辑认识是就是,非就是非,而在黑格尔看来,是也可以是非,非也可以是是,是与非不是绝对对立的。他将绝对精神当作世界最高者,认为世界上一切都只是绝对精神的外化。当思维去“思”世界本质,并把它“思”出来,这个思维就把握世界的本质,这就是精神。精神是客观精神,因为世界本身就是客观的,而精神把握世界的本质,所以也就是客观的。绝对精神不依赖于任何东西产生,而万物却依赖它产生,只有是绝对的,才能成为本体、本源,万物从它产生,最后又回归于它。哲学是为解释世界,就要找到世界存在的理由,而理由即是共相,就是最普遍的东西。黑格尔将哲学定义为:思维是对自身思维的反思。绝对精神首先要进行自我反思,在自身中演绎、审视自己,在思维中如何进行合乎逻辑的演化,进行思维。他的哲学首先对两种哲学作风进行了批评:任性的作风→不注重逻辑,怀疑主义→浅薄的作风。黑格尔认为,每个内容都需要遵循正反合的方法展开。 黑格尔哲学对时代文化不是以外在态度而是以内在态度来探索时代文化本质(真理),以与内容相一致的方法研究真理。黑格尔在《小逻辑·导言》第一节提出“哲学的对象和宗教的对象诚然大体上是相同的。两者皆以真理为对象,就真理的最高意义而言,上帝即是真理,而且唯有上帝才是真理。此外,两者皆研究有限事物的世界,研究自然界和人的精神,研究自然界和人的精神相互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与上帝(即二者的真理)的关系。” 哲学同经验、文化等并不是并列外在关系,而是对其它文化、知识等的概括,使其上升到理念(本质)。过去那些平和,都只是表面的,矛盾是存在的。黑格尔哲学认为存在矛盾是极其正常的,并且非常喜欢。否认矛盾是很坏的成见,因为这些成见是用有限思维(范畴)去把握无限丰富的内容,并没有上升到理念。黑格尔认为哲学是科学的科学,只有哲学能把握真理(无限)。而把握真理就是要靠思维的反思,黑格尔的反思与一般反思不同。一般反思是指反射、反思,用抽象、片面进行思维。而黑格尔的反思是在思维之后反思,深思熟虑,从事实上升到理念。这里事实一般认为是由知性所把握的东西,通常我们认为这是具体的,但是在黑格尔看来,靠感性、知性、经验所把握的个别东西,这是抽象的,而只有靠理性把握普遍本质的东西才是具体的。知性思维虽然也谋求统一,这是无差别同一,有就是有、无就是无。而理性思维是辩证统一思维,黑格尔并不否认知性思维,但知性思维是不足的、不全面的。所以,黑格尔又给哲学下了一个定义:用具体的概念、理念来研究真理(绝对)。他说:“真理的王国是哲学最熟悉的领

论黑格尔哲学中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

论黑格尔哲学中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 是现实的” 马克思说:黑格尔“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黑格尔的辩证法继承和汇集了前人和当时的哲学和自然科学的优秀成果,是人类认识史上的一次伟大变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打破了长期在人们头脑中占统治地位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为人类社会各门科学提供了正确的思维方法,即思维辩证法。可以说这是一次真正的人类思维的解放。人们已“不再敬重还正在不断流行的形而上学所不能克服的对立”。 在哲学史上,从古希腊哲学到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三个阶段,出现了两次质的飞跃。在古希腊哲学中,以赫拉克利特为代表的辩证法是对客观事物辩证法的反映,是朴素的、直观的客观辩证法。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关于思维运动的主观辩证法,是以近代自然科学和哲学的思维成果为其内容。从古希腊的客观辩证法到黑格尔的主观辩证法是一次质的飞跃。从黑格尔的主观辩证法到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又是一次质的飞跃。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在更高程度上的统一。是古希腊客观辩证法和黑格尔主观辩证法的继承和发展。在此可以看出黑格尔辩证法在哲学史上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黑格尔辩证法思想主要集中地体现在《逻辑学》里,它表现为一个完整的范畴的逻辑体系和范畴推演的逻辑过程。在黑格尔的辩证法的体系中“现实”是一个很重要的范畴,包括了“存在论”和“本质论”中的一切范畴(如质、量、度、同一、差别、矛盾、本质、现象等等范畴)于自身内。现实就是这诸多范畴的统一。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现实又是绝对理念(或真理)的基本内容。理念就是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1 马克思 就德国来说,对宗教的批判基本上已经结束;而对宗教的批判是其他一切批判的前提。 谬误在天国为神祗所作的雄辩一经驳倒,它在人间的存在就声誉扫地了。一个人,如果想在天国这一幻想的现实性中寻找超人,而找到的只是他自身的反映,他就再也不想在他正在寻找和应当寻找自己的真正现实性的地方,只去寻找他自身的映象,只去寻找非人了。 反宗教的批判的根据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人。就是说,宗教是还没有获得自身或已经再度丧失自身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但是,人不是抽象的蛰居于世界之外的存在物。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这个国家、这个社会产生了宗教,一种颠倒的世界意识,因为它们就是颠倒的世界。宗教是这个世界的总理论,是它的包罗万象的纲要,它的具有通俗形式的逻辑,它的唯灵论的荣誉问题,它的狂热,它的道德约束,它的庄严补充,它借以求得慰藉和辩护的总根据。宗教是人的本质在幻想中的实现,因为人的本质不具有真正的现实性。因此,反宗教的斗争间接地就是反对以宗教为精神抚慰的那个世界的斗争。 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心境,正像它是无精神活力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 废除作为人民的虚幻幸福的宗教,就是要求人民的现实幸福。要求抛弃关于人民处境的幻觉,就是要求抛弃那需要幻觉的处境。因此,对宗教的批判就是对苦难尘世(宗教是它的神圣光环)的批判的胚芽。 这种批判撕碎锁链上那些虚构的花朵,不是要人依旧戴上没有幻想没有慰藉的锁链,而是要人扔掉它,采摘新鲜的花朵。对宗教的批判使人不抱幻想,使人能够作为不抱幻想而具有理智的人来思考,来行动,来建立自己的现实;使他能够围绕着自身和自己现实的太阳转动。宗教只是虚幻的太阳,当人没有围绕自身转动的时候,它总是围绕着人转动。 因此,真理的彼岸世界消逝以后,历史的任务就是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被揭穿以后,揭露具有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就成了为历史服务的哲学的迫切任务。于是,对天国的批判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变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变成对政治的批判。 随导言之后将要作的探讨2—这是为这项工作尽的一份力—首先不是联系原本,而是联系副本即联系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来进行的。其所以如此,正是因为这一探讨是联系德国进行的。 如果想从德国的现状本身出发,即使采取唯一适当的方式,就是说采取否定的方式,结果依然是时代错乱。即使对我国当代政治状况的否定,也已经是现代各国的历史废旧物品堆藏室中布满灰尘的史实。即使我否定了敷粉的发辫,我还是要同没有敷粉的发辫打交道。即使我否定了1843年的德国制度,但是按照法国的纪年,我也不会处在1789年,更不会是处在当代的焦点。

黑格尔的哲学思想浅析

黑格尔的哲学思想浅析 =“news_bd”> 黑格尔哲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最直接的理论来源。黑格尔参与了康德开创的德国新兴资产阶级哲学革命,这场哲学革命,经过推进和发展,最后由黑格尔集大成为一体。 一、黑格尔哲学思想的历史背景和思想来源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生于1770年的德国,30岁时在耶拿大学任教,他的哲学思想最终被钦定为普鲁士国家学说是在1829年其就任柏林大学校长期间。 1.历史背景 黑格尔的哲学产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资产阶级革命进入高潮时期,以法国为首对其他国家影响巨大,德国各阶层统治者被迫进行局部资产阶级性质改革。然而德国的资产阶级懦弱无能,在资产阶级革命高潮时期,只能向统治的封建贵族阶级妥协,他们害怕革命。黑格尔就是在这种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哲学家。 2.思想来源 黑格尔的哲学产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具有思想理论来源。黑格尔的哲学思想包含、吸收了以前的哲学实质,其中对他影响最重要的是古希腊的唯心论和康德的批判哲学。 黑格尔的哲学继承了古希腊唯心论人物爱利亚派、柏拉图的理性思想、亚里士多德的发展思想和近代哲学尤其是德国的哲学思想。黑格尔继承了康德哲学,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思想进行升华。康德关于辩证逻辑的矛盾思想更深深地影响了黑格尔,就这样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 二、黑格尔的哲学体系

黑格尔的哲学体系包罗万象,对黑格尔哲学体系构成的问题,哲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但不管怎样来划分,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都是黑格尔哲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逻辑学 逻辑学是黑格尔整个哲学体系的核心,包括存在论、本质论、概念论。它集中地、系统地论述了概念运动的辩证法。存在论主要讲的是量变转化为质变的规律;本质论讲的是矛盾的问题及与之相关联的范畴问题;概念轮是存在论和本质论的统一。 2.自然哲学 自然哲学是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的第二个重要内容。黑格尔在《自然哲学》中明确论述了哲学和自然哲学的内在统一。他认为自然界是一个有生命的整体,并且根据自己的哲学内涵将这一有机整体从某一阶段向另一阶段发展、升华;他认为自然界的运动发展是非外在的,不仅有量的变化还有质的变化。黑格尔的自然哲学涉及到了物理学、力学、有机学等各个方面。 3.精神哲学 精神哲学是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的最后一个部分。精神哲学所研究的精神是指人的意识和认识,它不仅是关于人意识的学说,而是各种形式的人类精神活动和人间的各种联系关系学说,是关于社会生活的唯心主义学说,黑格尔把社会中的所有表现都归结为精神的各种形式的发展。 三、辩证看待黑格尔的哲学思想及现实价值 对于黑格尔哲学在欧洲哲学史上所占据的地位,我们应该客观、历史、完整、公正的加以分析,而不是采取极端偏激的手段对其过高的评析或者过分的贬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对于黑格尔哲学作用的评价是我们借鉴的榜样。从总体上来说,马克思主义对黑格尔的辩证法是肯定的。

读《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有感

读《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有感 提到马克思,也许大家都对这个名字很熟悉,而提到马克思主义,又有多少人真正理解其内涵。自从《马克思理论哲学基础》开课以来,我们开始对其理论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但其实这样的“深层次”也还仅仅是表层而已,这也督促了我们去涉及更多马克思的著作。打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篇文章就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看后思绪良久,既而沉思,又反复阅读,感觉很受启发,有所感触。 背景:马克思出身于法学世家,少年时代就受到家庭的法学熏陶。在大学学习法律期间,马克思的法学思想深受康德客观唯心主义的影响.大学毕业后,尤其是马克思在《莱茵报》担任主编的后期,由于工作关系,使他曾经遇到了一系需要说明的法律问题:出版自由、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摩塞尔地区农民的贫困,等等。当时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受到黑格尔法哲学的支配,认为法是“理性”或“理念”的产物和表现。因此.在这种法观念的影响下,尽管马克思想努力用他自己的知识来说明这一系列问题,但又总是回答的不满意。马克思遇到的这一障碍使他逐渐到自己从黑格尔那里接受过来的关于国家和法的观点,与客观现实生活大相径庭,看到黑格尔国家和法的观点同社会现实的矛盾。推动马克思去注意被以往法律思想家所轻视的经济问题,并且以此来说明国家、法和市民社会的关系。而要到这一目的就必须进行自我批判,即对深入他内心的黑格尔法哲学进行批判,必须同黑格尔法哲学彻底决裂,清除寻求法的真理的巨大思想障碍。《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问世的。1843年夏天,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完成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的手稿当时没有正式发表,直到1927年,苏共中央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院才第一次用原文(德文)并冠以现在的书名正式发表。不久以后.即1843年至1844年初,马克思又撰写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一文,这篇文章发表在《德法年鉴》。 那么,《黑格尔法哲学》主要观点是什么呢? 首先我们要理解题目中“法哲学”指的是什么?从我对全书的理解,法哲学应为一种国家哲学,即一种意识形态,与上层建筑相对应的一种意识形态。而黑格尔的法哲学就是普鲁士的国家哲学,是维护其反动统治的工具,是为其存在的合理性做辩护的工具。黑格尔有句名言“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就应该存在。”这句话充分表现了黑格尔思想的对现存统治秩序的维护,因此也就顺里成章的成为普鲁士的统治思想。在这篇文章里,马克思用其激昂、锋芒毕露的笔锋,对现存的统治思想进行针峰相对的斗争。 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宇宙精神的表现,是决定社会形成和发展的创造性因素。由此出发,他把家庭和市民社会归属于国家的概念领域。国家是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决定力量,家庭和市民社会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它们是从属于国家的,它们的存在是以国家的存在为转移的。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观点完全颠倒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把国家这种上层建筑当作整个人类社会的基础,而把社会的经济关系当作派生的东西。马克思站在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上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学观,明确作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的结论。马克思还指出,国家不可能超越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构成部分,是意志所具有的现实的精神实在性,它们是国家存在的方式。 我们可以总结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的三个理论内涵,从中可以体会到马克思丰富的哲学思想和革命思想。 (一)马克思揭示出人是人最高的本质 人的本质是什么?个人观点:人的本质即人作为人所应该具有的自由或者权利、或者说是人作为人所应该具有的美好事物。我的这一观点得到了我们组成员的认同,不知道在座的其他组同学是怎么看待的。马克思是从对宗教的批判出发揭示人的本质的,正如文章

以法理学角度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以法理学角度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以法理学角度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1820年出版的《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思想的集中体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历来也得到了极高的评价。恩格斯就非常重视这部著作,认为它在一个唯心主义的形势之下表达了确实现实内容,说他是人类知识的大厦。马克思称《法哲学原理》一书:“德国的国家学说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著作中的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的阐述。” 黑格尔在这部著作中兼收并蓄了古代和近代各种法哲学思想之中的精华,探讨了民主法治的问题,提出了很多独到而且深刻的观点与学说。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是现代法学知识体系中的重要学科和组成部分,但法理学又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之下法理学的研究领域更集中于法律的一般性、普遍性的问题。法理学是一门以理论的形式存在,并且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基础分支。法理学不仅仅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存在,同时在法学学科领域中具有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相统一的特点,在法理学的学科范畴内包含着一系列的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思想中法制观念的集中体现,同时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对西方后世的法制发展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这也就使得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可以作为一种法律现象纳入到法理学研究的范畴之内,用现代法理学的方法对《法哲学原理》一书中的一些法律概念和观点进行对比分析。

一、黑格尔对法的概念进行了阐释。《法哲学原理》在导论部分就对法哲学的概念以及意志、自由、法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在之后的篇章中分为了三个部分,也是黑格尔表达的自由意志在客观的精神领域之中表本文由收集整理现的法的个环节,就是抽象法、道德、伦理,这三个都是自由意志的一种特殊的体现。因此,黑格尔所说的法并不是我们通常法学概念上的法,而是一种“自由意志的定在”,而且除了法律以外道德和伦理也都是法,道德就是主观意识的法,伦理则是主观和客观之中善的统一。黑格尔对法的概念的描述倾向于一种唯心主义的方式,在现代法理学中马克思对法的概念和本质提出了明确的概念。马克思主义的法的概念可以进行这样的明确定义:“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应有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①相比之下马克思主义的概念的概括更能从唯物主义的层面解释法的本质和特征。 二、黑格尔主张公布成文法。黑格尔主张公布成文法的概念包含了两个法理学的概念,一个是成文法,一个是法的公布。首先来看成文法,黑格尔提出成文法的概念与他的法的概念有关,如前文所述黑格尔将法律和法的概念严格分开,法包含了法律、道德和伦理三个方面,提出成文法的概念就是将这三者区别开。反对用习惯代替法律,反对用道德代替法律,同时也反对判例法的存在。成文法和判例法是现代法理学的两大概念,也是法律的一种重要的分类方法,分别代表

法哲学原理笔记

法哲学原理笔记 本文将以读书笔记的方式,梳理一下黑格尔法律哲学中“所有权”这一重要概念的相关理论。按照从概念到概念的原书理述进路,本文也将采取概念分析的方式来展开。需要说明一下的是,本文在结构安排上采取一系统下,诸概念以条目方式逐条梳理、展开阐释、略加发挥三个部分,最后将以勾勒一幅以“所有权”为核心而成系统的概念图表作结。 在开始前述工作以前,有必要先简单地介绍一下“所有权”概念在黑格尔的整个法律哲学体系中的位置,以给本文之内容以必要的背景铺陈。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将法律视作自由意志发展实现的过程。该过程被划分为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和伦理。因此,这里需要顺带讨论一下“法”这个词语的用法——这里说的是词语而不是概念,后者在黑格尔哲学中是有特殊重要意义的。《原理》一书在使用“法”一词的时候,并不是在通常意义上作为“市民法”来讲,而是“指道德、伦理和世界史而言” 。所以,黑格尔明确地说:“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这样一个定义是非常宽泛的,法被安放到真理的一个环节的位置上面。从黑格尔的这个著作体系上看,可以得到对于法律哲学在整个哲学框架下更为清晰的认识。精神现象学“考察世界精神或绝对精神在时间中的显现阶段或形态” ,具有导言的性质,是“达到科学的道路”;继之而作的《逻辑学》则是对于作为科学的哲学之系统阐述;而法律哲学与其他诸如历史哲学、宗教哲学之类则在更细下的一个层次上并列而同属于“应用逻辑学” 。如此,黑格尔哲学的一条脉路就比较清晰了:从特殊到一般,再从一般到特殊。具体表现为,精神现象学是从人类意识的经验层面出发,推导出哲学认识的关键突破口——“概念” ,然后以逻辑学来阐述概念演绎的规则,而概念的发展则落实到法律等具体的科目中。这些科目是现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卡尔.马克思写于1843年 就德国来说,对宗教的批判实际上已经结束;而对宗教的批判是其它一切批判的前提。 谬误在天国的申辩一经驳倒,它在人间的存在就陷入了窘境。一个人,如果想在天国的幻想的现实性中寻找一种超人的存在物,而他找到的却只是自己本身的反映,他就再也不想在他正在寻找和应当寻找自己的真正现实性的地方,只去寻找自身的假象,寻找非人了。 反宗教的批判的根据就是:人创造了宗教,而不是宗教创造了人。就是说,宗教是那些还没有获得自己或是再度丧失了自己的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但人并不是抽象的栖息在世界以外的东西。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国家,社会产生了宗教即颠倒了的世界观,因为他们本身就是颠倒了的世界。宗教是这个世界的总的理论,是它的包罗万象的纲领,它的通俗逻辑,它的唯灵论的荣誉问题,它的热情,它的道德上的核准,它的庄严补充,它借以安慰和辩护的普遍根据。宗教把人的本质变成了幻想的现实性,因为人的本质没有真实的现实性。因此,反宗教的斗争间接地也就是反对以宗教为精神慰藉的那个世界的斗争。 宗教里的苦难既是现实的苦难的表现,又是对这种现实的苦难的抗议。宗教是被压迫生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正像它是没有精神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 废除作为人民幻想的幸福的宗教,也就是要求实现人民的现实的幸福。要求抛开关于自己处境的幻想,也就是要求抛开那需要幻想的处境。因此对宗教的批判就是对苦难世界——宗教是它们的灵光圈——的批判的胚胎。 宗教批判摘去了装饰在锁链上的那些虚幻的花朵,但并不是要人们依旧带上这些没有任何乐趣任何慰藉的锁链,而是要人扔掉它们,伸手摘取真实的花朵。宗教批判使人摆脱了幻想,使人能够作为摆脱了幻想,具有理性的人来思想,来行动,来建立自己的现实性;使他能够围绕着自身和自己现实的太阳旋转。宗教只是幻想的太阳,当人还没有开始围绕自身旋转以前,它总围绕着人而旋转。 因此,彼岸世界的真理消逝以后,历史的任务就是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被揭穿以后,揭露非神圣形象中的自我异化,就成了为历史服务的哲学的迫切任务。于是对天国的批判就变成对尘世的批判,对宗教的批判就便成对法的批判,对神学的批判就变成对政治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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