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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二审文本

委托代理合同

字第【】号委托人:(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托人:(简称乙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

甲方因与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参与办理以下事务:

就双方纠纷一案二审诉讼一事进行代理,具体内容为代为上诉、应诉,参加二审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指派本所杨文战律师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指定为代表为与乙方的联系人。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承办律师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提出并进行和解。

第三条参考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律师费规定及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缴纳的代理费为:元。

具体缴费办法为: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

乙方为办理甲方委托的事务所发生的实际开支(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费、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和资料复制费等),由甲方负担。支付办法为:据实支付。

第四条甲方应如实向乙方的承办律师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按时支付委托代理费及相关费用;清偿乙方承办律师在处理代理事务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所致实际损失。

第五条乙方承办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在代理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积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委托;及时交付代理过程中所收受的有关物品、孳息及其他财产;依法赔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六条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不履行上述义务或对乙方承办律师代理活动不配合,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依约所收代

理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乙方承办律师因故无法从事上述代理活动,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进行协商,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可另行委派其他律师代理甲方委托之事宜。

第八条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乙方所收代理费应如数退还。

第九条如本案在二审开庭前直接发回重审,则乙方改为代理甲方参加一审审理,本合同有效期自重审后一审判决、调解、裁定止;如果在二审开庭审理后发回重审,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双方另行协商重审一审代理事宜,如仍由乙方代理,代理费应酌情优惠。

第十条甲方非因第八条原因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约缴纳代理费或拒退所收代理费。

乙方非因第六条原因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所交代理费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非依约定或协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二条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本案二审结案(判决/调解/裁定)止。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

甲方:乙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代表人:受托律师: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33********

传真:传真:

电邮:电邮:lawyerywz@https://www.wendangku.net/doc/179542823.html,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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