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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手工木工

说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给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立足于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制定了《手工木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 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 年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 年版)》的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作为指导思想,对手工木工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的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明确了各级别的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和工作要求,并以表格形式显示了相关知识、技能的比重权衡。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

1.对于手工木工的各个工种、等级有了更为明确的界定。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为技能型人才;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为高端技能型和技能管理型人才。

2.在确保手工木工从业人员应掌握知识的整体性、规范性的前提下,突出工作技能的实用性、可操作性。

3.对于木屋架工、木门窗工以及木雕工充实和适当加强了对传统技艺相关知识的要求。

4.对于室内木装修工、木制家具工以及木模板工则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留有创新的灵活性。

三、本《标准》起草单位有: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钟锦德紫檀艺术馆、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古典园林建筑公司、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香山帮营造协会、苏州科技大学。起草人有:钟锦德、曹永宏、过汉泉、冯留荣、顾水根、许建华、雍振华

四、本《标准》审定单位有:浙江东阳王盛记木雕创作室、北京故宫博物院、剑川兴艺木雕文化发展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林业大学、福建莆田拙艺雕刻、常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黄山市竹溪堂徽雕艺术有限公司、苏州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汇川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审定人员有:王向东、周京南、段四兴、杨徐东、吕九芳、杨杰、李惠英、孙五一、洪建华、陆耀祖、罗学清。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荣庆华、葛恒双、宋晶梅等专家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手工木工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 年版)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手工木工1

1.2职业编码

6-06-03-01

1.3职业定义

使用木工工具和机具,进行木质结构件和木制品加工、制作、安装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室外,常温。

1.6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理解能力,有较强的空间感、形体感和计算能力,视力良好,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7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申报条件

1.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2或相关职业3工作 1 年(含)以上。

(2)本职业学徒期满。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 手工木工包括:木屋架工、木制家具工、木门窗工、木模板工、木雕工和室内木装修工。

2 本职业:木屋架、木制家具、木门窗、木模板、木雕和室内木装修工作,下同。

3 相关职业:其他与木材加工相关的工作,下同。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

或相关专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专业 6 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4或相关专业5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5 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3 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 年(含)以上。

5.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1.8.2鉴定方式

鉴定方式包括: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

4 本专业:古建筑专业、家具专业、室内装潢专业,下同。

5 相关专业:其他木材加工类专业,下同。

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采用百分制,成绩达 60 分(含)以上者皆为合格。

职业标准中标注“★”的为涉及安全生产或操作的关键技能,如考试者在技能考核中违反操作规程或未达到该技能要求的,则视为不合格。

1.8.3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2 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考评人员应为3 人以上的单数;综合评审委员应为3 人以上的单数。

1.8.4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 90min;技能考核时间:初级技能为 90min,中级技能、高级技能为 120 min,技师和高级技师为 90 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 15min。

1.8.5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场为标准教室;技能考核应在具备常用手工木工工具的操作车间进行。

2.基本要求

2.1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2)爱岗敬业,开拓创新。

(3)勤于学习专业业务、提高能力素质。

(4)重视安全环保,坚持文明生产。

2.1.2职业守则

(1)团结合作,遵纪守法。

(2)谦虚谨慎,严于律己。

(3)吃苦耐劳,认真负责。

2.2基础知识

2.2.1专业知识

(1)识图与制图的基本知识。 (2)

木材及人造板材的种类、性质、规格与用途。

(3)手工木工的工作范围与操作规程。

(4)手工木工机具的使用与维护知识。

(5)加工、安装必须的一般数学计算和建筑力学知识。

(6)木结构工程的构造概念。

(7)相关工种的工序交接知识。

(8)成品与半成品保护知识。

2.2.2安全知识

(1)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法规。

(2)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3)防火施工一般知识。

2.2.3法律、法规常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相关知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知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知识。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3.1五级/初级工

3.1.1木屋架施工

3.1.2木制家具施工

3.2四级/中级工

3.3三级/高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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