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整理)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整理)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整理)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整理)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附2: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一、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良好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1、获得建设部、本省、本市专项奖的分别加分4、3、2分;

2、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在从事建筑业活动中,获得建设部、本省、本市表扬的分别加分3、2、1分。

3、建筑业企业或中介机构的结算收入将作为企业(机构)计分及排名的依据之一。分值以同类建筑业企业或中介机构的最低等级资质(资格)产值标准为10分起评,按该企业(机构)实际完成数额同比增减。

二、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1、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详见表一)

2、建筑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详见表二)

3、对以下情形之一的,追加记分:

(1)因不良行为造成二级或二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记分5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4分;

(2)因不良行为造成三级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记分4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

(3)因不良行为造成四级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2分;

(4)因不良行为造成四级(不含四级)以下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记分2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1分;

(5)在规定期限内,对不良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追加记分2分。

表一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