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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调查报告

(征求意见稿)

被审计单位:南昌至铜鼓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

审计项目:南昌至奉新段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调查

根据江西省审计厅赣审投通[2010]3号通知,省审计厅派出征地拆迁审计分组,自2010年4月19日至4月28日,对南昌至奉新段高速公路拆迁补偿资金(未包括电力、通信、铁路拆迁补偿资金和植被、文物、通航费)、工作经费和耕地开垦费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专项审计调查过程中,得到了南昌至铜鼓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昌铜项目办),高速公路沿线县、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村委会及村民的积极配合,使工作进展顺利;昌铜项目办等被审计调查单位对其提供的与审查相关的会计资料、工程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省审计厅的责任是对此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调查报告。

一、被审计调查事项基本情况

昌奉段高速公路起自南昌市新建县望城镇青西村,与南昌城西快速干道相接。途经新建县望城镇、石埠乡、红林林场,安义县石鼻镇、黄洲镇,奉新县干洲镇,与干大线相交到达路线终点。建设里程36.412公里,2009年7月16日开工建设,总工期为24个月。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南昌至奉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赣国土资核[2009]205号)中,提出拟用地总规模约234.18公顷即3512.7亩,其中农用地约220.82即3312.3亩(含耕地98.35公顷即1475.25亩,其中基本农田89.88亩即1348.2亩)。截止审计时,昌奉段高速公路建设协议征用土地共计

256.4887公顷即3847.33亩(已剔除多计算新建县林地22.27亩),其中:耕地2341.845亩、林地932.42亩、水库水塘31.74亩、荒地96.551亩、棉花地67.95亩、高产茶油林98.03亩、精养鱼塘10.91亩、其它地267.884亩。国土资源部尚未对该项目工程建设用地进行批复。拆迁建筑物面积41722.9M2(砖混房屋29412.3 M2、砖木房屋7703.8 M2、土木房屋1983.7 M2、附属房2623.1M2),迁移坟墓2623穴。

截至审计时止,昌铜项目办拨付征迁补偿等款项共计10695.3万元,其中:拨付沿线3个县昌奉高速公路征迁协调办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经费(含购车)、挖边沟款等款项合计8741.8万元(新建4227.96万元、安义3823.28万元、奉新690.56万元);拨付耕地开垦费合计1551.83万元(奉新县预算外管理局101.53万元、新余市宇源土地整理有限公司177.76万元、安义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752.95万元、进贤县国土资源局519.59万元);拨付电力、通信、铁路拆迁费等款项401.67万元。

二、审计总体评价意见

昌奉段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已通过了省国土资源厅的预审,但国土资源部尚未对该项目用地予以批复。昌铜项目办力求控制建设用地,但实际用地仍超过预审334.64亩。已按占补平衡的要求,拨付了耕地开垦费,但尚未足额拨付。

昌铜项目办和沿线县、乡(镇)政府重视征地拆迁及补偿工作。昌铜项目办设立了征迁处,沿线县、乡(镇)政府相应设立

了昌奉段高速公路征迁协调机构,具体履行和协调征地拆迁有关事务。昌铜项目办与沿线3个县人民政府及时签订了征地拆迁协议书,并根据设计变更和拆迁遗漏等情况,适时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充协议,并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德兴至南昌、南昌至奉新(靖安)、永修至武宁高速公路和九江长江公路大桥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规费缴交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征迁通知》)和征迁协议的有关条款,及时向沿线3个县支付了征迁补偿费和工作经费等款项,为完成征迁任务提供了资金保障;沿线3个县政府还专门召开了落实昌奉段高速公路征迁补偿事项的协调会或调度会,有力地支持和推进了昌奉段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但新建县拆迁工作进度缓慢,不利于工程施工的进展。

昌铜项目办和沿线县、乡(镇)政府昌奉段高速公路拆迁协调办有关征迁事项的原始资料较为完整,但及时登帐等会计基础工作尚需进一步加强。昌铜项目办拨付耕地开垦费用于补充已占耕地数量,但提供的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批复项目均为2009年以前年度的,与补充昌奉段高速公路占用耕地数量缺乏明确关联性。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场铜项目办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1、与新建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征地协议及附表中,将征用林地278.49亩与其中经济林22.27亩这种包含关系视作并列关系,多计算征用林地价款138074元。根据《征迁通知》第一条第一

款“征地补偿标准”等有关规定,应对多计征林地价款全额追回,并相应核减土地征用费和数量。

2、征用耕地未计交防洪保安资金58.55万元;已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492.2052万元,未及时拨回昌铜高速公路项目办森林植被恢复费款项383.05万元; 未计缴耕地占用税274.67万元;应计交耕地开垦费2339.0095万元,已缴交1551.83万元,少计交787.18万元; 根据《征迁通知》第二条“征地有关规费的缴交标准”等有关规定,未计交的防洪保安资金应尽快全额缴交省财政厅(由省国土资源厅代收);未及时拨回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省林业厅应协助省财政厅尽快拨回昌铜高速公路项目办,用于该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工作;未计缴耕地占用税应全额缴交被征用耕地所在地财政部门;少计交的耕地开垦费应全额缴交被征用耕地所在地财政部门,并委托所在地设区市和县(市、区)负责补充耕地。

3、与奉新县签订的“关于移交奉新互通变更设计后建设用地的协议”中约定奉新(靖安)互通位置移至大干线以西;甲方向乙方移交位置在大干线以东原奉新(靖安)互通已征用土地281.81亩;甲方结清原互通用地和拆迁剩余款100万元,在奉铜高速公路冲减乙方征地补偿费用253.629万元(按281.81亩复垦费计算)。根据《征迁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应完善“关于移交奉新互通变更设计后建设用地的协议”的条款,不仅要在奉铜高速公路冲减乙方征地补偿费用253.629万

元(按281.81亩复垦费计算),而且要冲减乙方征地补偿费693.2526万元(按2.46万元/亩计算),以准确反映昌奉段和奉铜段高速公路的土地资产及用地成本。

(二)新建县及有关乡(镇)和村委会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1、县昌奉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协调办)账上滞留征迁补偿款831.99万元 (主要是拆迁补偿费);根据《征迁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征地补偿标准”“地面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规定,应加快地面建筑物(尤其违章建筑)的拆迁或拆除,并及时将上述滞留的征迁补偿款支付到位。

2、县协调办工作经费超支40万元,根据《征迁通知》第三条“地方征迁办工作经费、工作用车购置和使用补偿费、县(市、区)征迁安置补偿调剂费”等有关规定,工作经费超支应由县财政资金弥补。

3、望城镇昌奉高速公路征迁补偿村账镇管专户上滞留征迁补偿款775.42万元(含收回幸福村发放村民征地补偿款后的余款133. 6万元、青西村征用土地款398.67万元);新建县望城镇幸福村委会结余征迁补偿款16347.85元(未含交回镇村账镇管专户133. 6万元)。根据《征迁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等有关规定,应按规将滞留款项支付到位,属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款等征迁补偿结余款,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开支。

4、望城镇青西村委会账上滞留征迁补偿款191930元;从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中借款26.51万元,作迁坟奖金和提前拆迁奖励事项无有关规定依据,迁坟登记资料无项目办、县协调办及农户现场签认;村委会工作经费超支10.08万元。根据《征迁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条等有关规定, 应尽快按规将滞留款项支付到户;昌奉高速公路项目办、新建县协调办应规范迁坟登记签认行为;从土地补偿费中借款等开支行为,应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要严禁以土地补偿款弥补村级管理费超支,执行财务公开制度,强化村民监督的自治权。

5、石埠乡政府多收新建县预算外局工作经费10万元(资金来源为3%的征地拆迁补偿调剂费;现已全部用于征地拆迁工作中)。根据《征迁通知》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应以乡财政资金冲抵征迁工作经费,并相应调增征地拆迁补偿调剂费,专款专用。

6、石埠乡政府应收未收征地补偿款247951元(因乡镇与县核定的面积有争议;县预算外局未及时下拨);乡经管站还有1117276.63元资金未及时下拨村委会(征地款707470.63元、协调费1.5万元、迁坟墓款69100元、拆迁款7万元、水库恢复255706元)。根据《征迁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县、乡政府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协商,核准有争议的被征土地权属,并按规及时拨付滞留账上的征迁补偿款,确保各项资金发挥其应有的效益。

7、石埠乡璜源村委会工作经费超支53.95万元(管理费列

支主要内容为:实施项目费用,历年欠付的招待费、办公费等费用,欠村干部差旅费、欠村干部、村民小组干部历年工资等)。根据《征迁通知》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应严禁以土地补偿款弥补村级管理费超支,须实行财务公开,强化村民监督的自治权。

8、石埠乡璜源村委会2009年11月30日收乡经管站拨征地补偿款40万元,后又于2010年1月28日收回乡经管站财务账上(摘要注明:归还未发放完征地款);村财务账上留存征迁补偿资金159832.78元; 2009年12月借用村征迁补偿资金代违反计划生育的村民缴交新建县计生委“社会抚养费”50830元。垫付款至今未收回。根据《征迁通知》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应按规将滞留款项(含收回乡经管站款项)支付到户,属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款等征迁补偿结余款,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开支,垫付“社会抚养费”款应尽快收回并按规支付征迁补偿款。

9、石埠乡龙岗村民委员会收到乡拨村提留款(土地补偿款) 810000元,与村委会多项资金混同使用,仅通过现金流水帐进行反映,2010年现金帐年未借余422199.31元,即已动用村提留款387800.69元;现金账上反映大额资金开支事项主要有:修村便道、村修渠道、付自来水接入工程和管理费开支。除自来水工程外,其他工程的实施均未签订合同,仅由村委会会议决议记录,工程款支出以收款收据的方式反映,没有开具发票;2009年以来管理费开支超过管理费资金来源(含工作经费15000元、

两年转移支付村干部工资159893元)560133.3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和《征迁通知》第一款等有关规定,石埠乡政府应督促龙岗村民委员会分科目对会计事项进行明细帐务处理,准确反映土地补偿款收支状况,动用留归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应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村级基础设施等工程的实施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要建立和完善对工程管理的制度;禁止以土地补偿款弥补村级管理费超支,强化财务公开制度。

10、红林林场多收新建县预算外局工作经费10万元,账上留存征迁补偿款1843327.63元,根据《征迁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条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 ?202 号)第三条“……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各地应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有农场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等有关规定,新建县预算外局和红林林场应对账查明多拨工作经费的原因和款项来源,按规处理征迁补偿事项,账面结存的征迁补偿款应专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三)安义县及有关乡(镇)和村委会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

1、安义县高速公路征迁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县协调小组)以开具江西省装卸搬运力资发票的方式,从征迁补偿调剂费中套取现金42380元。根据《征迁通知》第三条第三款“县(市、区)征迁安置补偿调剂费”等有关规定,责成全额归还被套取的征迁补偿调剂费,专项用于征地拆迁工作中涉及群众的安置补偿调剂,严禁将征迁补偿调剂费用于弥补地方征迁办工作经费的不足。

2、至2010年3月底,县协调小组账上滞留征迁补偿资金566.06万元未下拨; 县协调小组工作经费超支52.62万元。根据《征迁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应尽快按规拨付滞留账上的征迁补偿款,工作经费超支应以财政资金弥补。

3、黄洲镇政府结余征迁补偿资金5.3万元未及时下拨村委会而转帐到安义县黄洲镇政府财务账上;多领昌铜项目办工作经费6万元存黄洲镇政府账上(黄洲镇政府上报该镇涉及昌奉段高速公路项目征迁的村委会为8个.实际只有4个。据解释上报的8个村委会于2002年并成4个村委会。但省政府同意并村的可按原村数享受财政补贴。包括转移支付目前也是这样补贴的,但未提供书面依据);征用土地补偿费比省定标准少支付补偿户1139314.3元(黄洲镇政府将资金已拨存村委会)。根据《征迁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尽快按规拨

付滞留账上的征迁补偿款,多领工作经费应提供有效的书面依据,并按规拨付使用,留归及动用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应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

4、石鼻镇昌奉高速公路征迁指挥部购车款超标准列支6.98万元;未下拨东庄、邓家、堎上、古楼、农科所、果园等6个村委会征迁办工作经费合计9万元;已向县协调小组开具40万元征迁补偿调剂费收据,实际到账20万元,未对欠收的20万元进行应收账款处理;以协调费方式支付61.68万元,超过县协调小组已拨协调费41.68万元;支付镇政府协调费20万元(开具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账上留存征地补偿款29.52万元、拆迁补偿款426.88万元(含迁坟补偿款17.84万元)。根据《征迁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条等有关规定,购车款超支应由镇财政资金弥补;未下拨6个村委会征迁办的工作经费应尽快拨付到位;对已开具征迁补偿调剂费收据但未收到的20万元款项,应挂应收账款,同时县协调小组需及时将该款项按规下拨到位;建立征迁安置补偿调剂费由县级政府统筹使用的管理机制;支付镇政府的协调费20万元,应由镇财政全额退回征迁补偿款专账,专款专用;滞留账上的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补偿款应尽快按规下拨到户。

5、石鼻镇邓家村帐面存留征迁补偿资金8744元(主要是未支付的青苗补偿费);赤岗村委会帐面存留征迁资金95175.7元,协调费10000元,未在帐上反映;在征迁补偿费中支付石鼻建筑

工程公司垫付公路税金及管理费等款项44600元;截至2010年3月底:石鼻村委会土地征迁费帐面存留478629元,在发放征地补偿费中,村级提留了13%(未提供提留依据),共计少支付农户征地补偿费248187.42元;向坊村委会帐面存留征迁补偿款292393.84元,被日常费用挤占95967.6元,征用土地补偿费比省定标准少支付补偿户498837.46元(石鼻镇政府征迁补偿专户上扣存455969.34元、向坊村委会按镇拨款的2.5%扣存42868.12元用于开支日常管理费);联合村委会帐面存留征迁补偿款1359701.38元,被日常费用挤占34603.05元,征用土地补偿费比省定标准少支付补偿户713090.95元;东庄村委会帐面存留征迁补偿款216760元,比省定征迁补偿标准少支付农户补偿款22509元,征迁补偿费中列支误工补助和山林纠纷协调费11500元。

根据《征迁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条等有关规定,滞留账上的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补偿款应尽快按规下拨到户,留归及动用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应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村级基础设施等工程的实施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要建立和完善对工程管理的制度;禁止以土地补偿款弥补村级管理费超支,强化财务公开制度。

(四)奉新县及有关乡(镇)和村委会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1、奉新县昌奉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

下简称县协调办)工作经费超支(含购车)216869.83元,至2010年3月止,账上滞留征迁补偿费3580444.5元(含未下拨镇、村工作经费155000元)。根据《征迁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工作经费超支应由县财政资金弥补,滞留账上的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补偿款应尽快按规下拨到位。

2、干洲镇南岗村委会昌奉项目征迁补偿资金结存12821元,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0%留存村委会财务账,15%留存村小组。共计少支付补偿户113440.75元(用于日常管理费开支及修村、组级农村公路);凤凰村委会无依据从征地补偿款中提留15%份额。根据《征迁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条等有关规定,滞留账上的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补偿款应尽快按规支付到户,留归及动用村集体的土地补偿款,应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村级基础设施等工程的实施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要建立和完善对工程管理的制度;禁止以土地补偿款弥补村级管理费超支,强化财务公开制度。

四、有关建议

(一)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项目建设宣传力度,作细被征迁单位及户主的思想工作,强化对违章建筑的制约预警机制和拆除力度,加快征迁进度,为工程施工提供先决条件。

(二)地方政府对省定补偿标准的调整及村级集体留归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充分征求被征迁单位及户主的意见,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

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等村民自治组织原则行事,同时应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如何使用土地补偿费事项加强督导,维护村民对征地补偿款标准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三)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权属争议遗留问题的调处工作,发挥县、乡(镇)政府部门对征迁纠纷各方疏导、协调和权属认定工作的主动性,增强责任感,提高服务意识,将滞留账上的有关补偿款尽快拨付到位。

(四)政府有关部门要增强对县、乡(镇)、村逐级拨付征迁补偿款各环节和村级共有征迁补偿款(含村级集体留归资金)分配与使用的监督力度,尤其要加大对支付征地款后返回款的跟踪审查,严格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完善会计基础工作)和村民自治会议表决制度,发挥共有征迁补偿款项对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的资助作用。

河南造价文件汇编2018-3

第一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综合管理类……………………………………第5至59页 01、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 (6) 02、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 (9) 03、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13) 04、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14]30号 (16) 05、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6]15号 (20) 06、河南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16]3号 (24) 07、河南住建厅关于《河南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建设标[2010]24号 (28) 08、河南住建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豫建〔2014〕36号 (31) 09、全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 (39) 10、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 (44) 11、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090925 (48) 12、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7〕29号 (55) 第二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定额解释、问答………………………第60至357页 第一章河南定额站 2002定额解释 01、河南住建厅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综合解释 (61) 02、河南2002预算定额(土建、装饰部分)解释 (81) 03、河南市政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2)综合解释 (112) 04、河南定额站安装工程2003定额综合解释 (120) 05、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问题解答 (152) 06、河南2005年定额问答:工程、定额、计价问题汇总 (156) 07、河南2006年定额问答:工程、定额、计价问题汇总 (180) 08、河南2007年定额问答:工程、定额、计价问题汇总 (187) 第二章河南定额站 2008定额解释 01、河南定额站关于(2008)定额总说明中有关系数调整问题的解释豫建标定[2009]1号 (208) 02、河南定额站河南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综合解释 (209) 03、河南定额站河南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综合解释(续) (256) 04、关于《河南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综合解释(续)》执行中豫建标定[2013]55号 (290) 05、河南2008定额计价问题解答 (291) 第三章应用指南及定额宣贯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其他保险 【发文字号】赣人社发[2015]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3.16 【实施日期】2015.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5〕7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岗位的社会责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

精神,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支持。支持范围主要适用以下企业:(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 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稳岗补贴标准 对符合上述支持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可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

《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一、制定背景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法 律法规,我国修正后的审计法仅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现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审计署等六部委1996年印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计署2001年颁布的《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实际上多数内容已过时或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需要,而审计署2006年出台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又仅是旨在规范审计机关内部审计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无论其形式、内容还是法律效力都无法有效地指导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审计署2011年重新修订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于2011年1月14日在全国审计机关执行。 近几年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财政投入大,耗用资源多,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经济发展的速度、规模、质量和效益,决定着经济能否又好又快发展。这些投资是否合规、高效使用,建设项目能否顺利实施,直接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关系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关系到

反腐倡廉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整合审计资源,确保投资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审计管理,提高投资审计成效,江西审计厅制定出台了《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三大亮点 《办法》的出台,强化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了投资行为,使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化,切实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跟踪”、“移交”、“明确”六个字是《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三大亮点。 1.强调跟踪审计。《办法》第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审计机关除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十一项重点审计内容作了规定外,还将注重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河南省审计厅综合数据分析服务外包项目成交结果公告【模板】

河南省审计厅综合数据分析服务外包项目 成交结果公告 受河南省审计厅的委托,XX公司负责组织河南省审计厅综合数据分析服务外包项目的磋商工作,现就本次磋商的成交结果公布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河南省审计厅综合数据分析服务外包项目 采购编号:豫财磋商采购-2018-569 二、招标项目简要说明 项目概况:具体情况见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 三、竞争性磋商公告媒体及日期 磋商公告于2018年12月03日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 四、磋商信息 磋商日期:2018年12月14日上午10:30(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9评标室进行 磋商小组组长:彭学勤 磋商小组名单:彭学勤、刘新超、李岚 现场监督人员:杨红涛 五、成交信息

成交供应商:XX公司 成交金额:437000.00元 服务期:5个月 服务地点:河南省审计厅 成交供应商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绿地原盛国际1号楼B座16层1606号 六、中标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定额方式收取。本项目收取中标服务费为壹万元整。 七、本次磋商项目联系事项 采购人:XXX审计厅 地址:xx市纬二路27号 联系人:XXX 电话:******** 监督单位: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招标代理:XX公司 地址:xx市东明路187号金成大厦B座10层招标八部联系人:XXX 傅艺芮 电话:******** 邮箱:jdgjzb008@https://www.wendangku.net/doc/109851347.html, 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各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人社发[2010]1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7.29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0〕1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要求,结合江西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合)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合)人员,跨省或省内跨统筹地区及制度间流动时,其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适用《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即可享受相应医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高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人社发[2017]8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2.16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 件(试行)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7〕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2月16日

江西省会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江西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不包含已离退休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事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 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三)身心健康,能够正常履行会计岗位职责。 (四)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五)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资格还须持有有效期内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延期2年申报。 2.违反职业道德,经举报并查实后,延期3年申报。 3.受党纪政纪处分,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延期3年申报。 三、正高级会计师具体条件 (一)学历资历方面 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受聘高级会计师职务满5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指导意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加快审计信息化建 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政办[2006]2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1.05 【实施日期】2006.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6]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省审计厅《关于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一月五日 关于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是推进审计事业发展,实现审计工作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强化审计监督职能的迫切要求。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切实推进和加快我省审计信息化建设,根据《审计署2004至2007年审计信息化发展规划》(审计发[2004]51号)和《审计署关于地方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审办计发[2002]16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技术在各行各业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信息传输数字化,信息交流全球化,信息技术应用普及化,使得以审查会计账册和相关经济活动资料为主要方式的审计职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近几年来,我省审计信息化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总体水平与其他领先行业和先进地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统筹规划、协调和协作,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突出,开发成本高;二是建设方案缺乏严格的科学论证,开发、引进水平不高,存在重复投资和浪费严重问题;三是重硬件轻软件、重技术轻服务等现象较为普遍;四是系统功能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系统内外信息共享程度低,难以互联互通;五是缺乏复合型信息技术人才,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严重滞后。因此,必须加强对全省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以促进审计信息化建设的健康与可持续性发展。 加快审计事业发展,实现审计工作现代化,必须不断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审计信息化建设是适应国家电子政务发展的形势要求、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具体行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审计事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有利于促进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规范审计行为,降低审计成本,提高审计效率,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各级政府要从推进审计事业发展的高度,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赣财预[2007]90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7.06.05 【实施日期】2007.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财预[2007]90号2007年6月5日) 省直各部门: 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改革的要求,我们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本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2]3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经费和事业经费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应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五条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预算内外资金要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原则。单位在安排支出预算时,应首先保障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工作正常的运转。 (三)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对于基本支出没有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基本支出预算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和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结合单位收支情况统筹安排。

江西省审计厅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审计厅审计现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审计现场行为,进一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防范风险,落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审计现场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厅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自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向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对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厅综合处应核定年度审计项目现场计划工作量,厅各业务处要加强对审计项目现场工作量执行管理,督促审计组在核定的计划工作量内完成审计任务。如因审计内容发生变化需增加现场审计工作量,应按程序报批后予以调整。 第五条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廉政、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需要在审计组成员中确定主审,主审应当履行其规定职责和审计组组长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厅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的,可以指定审计现场负责人。审计现场负责人履行审计现场管理职责,对审计组组长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组设审计小组的,审计小组的审计现场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要求由审计组组长视实际情况确定。 审计组成员应当根据审计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审计组组成后,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必要的审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保密、安全等教育。 第七条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一般应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并向被审计单位递交《审计人员廉洁从审文明审计情况反馈函》、《现场计划工作量告知函》。 审计期间,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八项规定及举报电话、审计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实施方案的质量负责。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对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组应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同时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确保调查了解的深度和效果; (二)根据审计项目总体目标、被审计对象实际情况和审计人力及时间资源等,合理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 (三)将审计内容和重点细化到具体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步骤方法和时限要求。 (四)合理配置审计资源,将审计事项分解落实到人,明确审计组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进展及相关情况变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审计事项和扩大审计范围。 审计组组长可以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落实。审计人员应当对相关审计事

履职尽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09851347.html, 履职尽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作者:孙国琴 来源:《审计与理财》2014年第09期 今年以来,宜春市审计局党组按照江西省审计厅和宜春市委、市政府及市纪委要求,积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力促进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 党组合力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局党组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审计机关一项政治任务来抓,纳入审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与审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全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是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为常务副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强化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二是六次召开党组会议、党组扩大会议、中心组理论学习会议、全市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视频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总结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倡廉工作。三是制定下发《中共宜春市审计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实施意见》,分解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责任和任务。四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分工方案》要求,研究制定《宜春市审计局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分解落实了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提出全市审计机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目标、任务、措施,进一步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五是组织审计干部赴革命圣地瑞金参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计委员会旧址、缅怀革命先烈、学习先辈事迹、重温入党誓词、牢记肩负职责,不管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廉政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 主要领导全面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局党组书记、局长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全力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是在全市审计工作暨全市审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全面安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与10个县(市、区)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二是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并要求各县(市、区)审计局也要严格遵守,对违反纪律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三是每季度定期组织一次学习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文件,分析全市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四是每项审计项目实施前,必须召集审计组长和主审开会,要求审计干部自觉遵守审计纪律、自觉维护审计形象。五是实施现场审计时,必须到场看望审计组、并检查审计人员遵守廉政纪律等情况。 班子成员具体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局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把责任真正落实到分管科室及全体审计干部,全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是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责任。二是领导班子成员多次召开分管科室干部会议,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规定,提高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安排部署党风廉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政府购买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人社字[2014]40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11.14 【实施日期】2014.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试点 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4〕402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精神,稳步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现就政府购买职业培训成果(以下简称“政府购买培训成果”)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建立以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鼓励技能人才培训培养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

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承接培训机构”),对合格的培训成果实行政府购买,促进承接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培训,促进劳动者积极参加培训培养,提升就业技能和素质。 按照“先试点、后铺开”的要求,2014年组织开展试点,2015年总结经验、全省铺开。2014年的试点单位为:景德镇市、新余市,南昌县、修水县、宁都县,省建工集团。 二、购买主体 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承接主体 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具有培训能力的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包括以下两类承接培训机构: (一)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机构。机构须具备法人资格且正常开展了两年以上职业培训或职业教育,具备与培训专业、培训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合的专业教师、实训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设备、实训设备,规章制度健全完整,依法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经费来源稳定。 (二)相关企业。具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条件的企业,包括具备与培训专业、培训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合的理论和实训教师、管理人员、实训设备,规章制度健全完整,依法经营,无违法违纪行为,按规定足额提取并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 四、购买内容 (一)就业技能培训。承接培训机构对符合条件人员开展的就业前技能培训,经认定开展培训的企业或受企业委托的承接培训机构开展的岗前技能培训。工业园区企业定向

书记校长离任审计工作方案

关于迎接省审计厅对我校熊正明书记、叶仁荪校长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方案 江西省审计厅定于2013年7月15日委派审计组进驻我校,对熊正明书记、叶仁荪校长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为期一个月左右。为积极配合审计组做好此次审计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学校决定成立迎审领导小组和迎审工作小组: 1、迎审领导小组。 组长:罗嗣海 副组长:张建中、肖文群、温和瑞、杨斌、邱廷省、伍自强、姜在东 成员:李国金、龚姚腾、吴阔华、刘祖文、王海宁、胡明山、董冰岩、黄万抚、赵永红、曾芳金、欧阳鹏飞、肖桂芳、赵奎、赵国辉、王兴明、彭央华、闫道全、郭小平、肖思萌、肖卫东、朱嵩、刘晓军、罗仙平、彭频、李本亮 2、迎审工作小组。 组长:肖文群 副组长:李国金、肖思萌、郭小平 成员:三校区全体财务人员(含所属校办产业财务人员)、各部门具体工作人员(各部门须将具体人员名单上报工作小组,具体人员名单应包括经费管理年自查自纠全部工作人员)

二、审计主要内容及迎审工作分工 根据审计组工作安排要求,本次审计主要内容和涉及部门迎审工作分工主要为: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执行情况 根据学校收发文登记资料和文件、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会议记录(纪要)以及熊正明、叶仁荪同志本人的述职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了解熊正明、叶仁荪同志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情况,检查学校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各项政策制度是否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现行政策,有无相矛盾和抵触的内容。重点关注: 1.招生政策落实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违规招生和联合办学情况,有无超计划、无计划招生,有无将招生与教职工个人奖励挂钩,违规进行招生奖励、盲目扩大招生政策。(招生就业处) 2.国家对学生“奖、贷、减、免、助”等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并揭示政策执行不力或变相损害学生权益的问题。(学生工作部) 3.教育收费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审查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是否合法,收费依据与标准是否合规,有无擅自增加项目和提高标准的问题,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等。(牵头单位:财务处,协办单位:后勤产业集团、工会、各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程序规范》的通知

江西省政府采购程序规范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2)第二章政府采购邀请招标程序(10)第三章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程序(18)第四章政府采购询价程序(25)第五章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程序(31)附:评审专家承诺书(35)

第一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签订委托协议 采购人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或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其办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事宜。 二、编制招标文件 采购人向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招标项目需求、技术参数等相关资料,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或批复、委托协议和相关资料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该包括投标须知、采购需求、技术要求、评标标准、项目预算金额等。 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代理机构可组织审核专家对公开招标文件进行审核。专家审核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技术要求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条件,是否有3家以上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等,专家审核后出具书面报告。代理机构根据专家出具的书面报告修改招标文件。 代理机构将招标文件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审核后在招标文件上签署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发布招标公告 代理机构必须待采购人确认招标文件后,方可在江西省财政厅指

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发售招标文件。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代理机构对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进行登记并予以保密,记录投标人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按公告要求审核相应资质,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潜在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 四、招标答疑及修改 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就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经采购人同意后,在江西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变更 代理机构如需变更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江西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六、投标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 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签收保存。

江西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操作规程

江西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西省审计厅(以下简称“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管理,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审计准则》和《江西省审计条例》、《江西省审计厅工作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以下简称“审计项目”)是指对属于省审计厅审计对象范围内的设区市(以下简称“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省直党政工作部门(含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下同)主要领导干部;省属高等院校党委书记、校(院)长;省属企业(集团)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市审计局局长(以上均含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第三条省审计厅组织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仅规定审计项目从计划制定到跟踪整改

过程的重要环节和特殊事项。有关事项已在国家审计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组织协调与计划管理 第五条厅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经责处履行省经审办工作职责,负责起草有关审计项目业务管理制度,主持制定审计操作指南,提出年度审计对象初步建议名单,商省委组织部落实年度审计项目委托建议,根据省经审办研究结果协助综合处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草案,提出年度审计项目统一的审计工作方案,统一进行审前走访,审核各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有关审计项目;各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审计项目;综合处负责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请省长审定,列入省审计厅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分解审计项目实施单位,审核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并提请厅长办公会议(业务会议)审批,编制审计项目代码并核定工作量,协调审计力量资源配置,监督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和审计项目实施进度;法规审理处负责审理经济责任审计业务事项,商经责处、办公室制订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审计业务文书和业务用纸格式,办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申诉等事宜;办公室负责办理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的编号和制发,负责审计结果报告文稿的审核、审计统计汇总和审计档案管理等事宜。

河南省审计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河南省审计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为加强厅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和范围 第一条厅政府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别。 (一)货物类包括: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其他货物。 1.一般设备包括: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家具等; 2.专用设备包括:通讯、印刷、网络、档案、消防设备等; 3.交通工具包括:公务用各类机动车辆等。 4.其他货物:不在上述范围内的货物。 (二)工程类包括:各种建筑物的建造改造、修缮装饰工程、网络工程、绿化工程等。

(三)服务类包括:会议接待、印刷出版、设备维修、车辆保险、加油和维修等各类社会服务。 二、方式和方法 第四条厅政府采购应按《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类别项目和省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 第五条厅政府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建设投资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厅政府采购承办单位不得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工程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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