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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经济法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经济法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

惯例:贸易术语

一、国际货

物贸易法

\国际贸易支托收

付方式(买彳卖双方和银I信用证行之间)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

(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

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 CIF 和CFR

缩略语后港口名价格构成安排运输投保

FOB装运港交易成本买方买方

CIF目的港成+运+保卖方卖方

CFR目的港成+运卖方买方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 :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FCA、CIP 和CPT

(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 CIF和CIP、CFR和CPT——对应。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IF (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 ?規則2010)。

(1)将13 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 个

《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指

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 DES DEC O 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

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

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 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

《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 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

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 (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 (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

交货)。

②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FAS (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

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特别提示:虽然《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但是,《2000年

通则》E、F、C、D 四组术语下卖方义务从小到大的规律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进出口手续办理方面的规定也完全相同。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 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4)将贸易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

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的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2010年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

2、《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适用范围

A、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B、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b)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

(c)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船舶或飞机的销售;⑴ 电力的销售;

C、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

D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e )

(2)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卖方义务

「时间:约定一一合理时间「交

货、交单《

L地点

.担保f货物相符

权利担保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

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当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不能追究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

买方义务付款:因付款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交货接收货物

提取货物(否则承担扩大的损失)

特别提示:接收不等于接受

★买方接收义务的免除:①卖方提前交货;②卖方多交货物,对多交部分可以拒收

(3)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A 、一般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a)选用的贸易术语优先;(b)交货时风险转移

B、在途运输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原则上在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1、 提单 提单的法律特征:

(1) 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2) 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凭证

(3) 是承运人交货的物权凭证

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根据收货人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 “交持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3月5

日实施) (1)

明确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 正本提单持有人

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的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2)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A 、 承运人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B 、 承运人的赔偿额为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

C 、 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3)承运人可免责的情形:

A 、 承运人依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或由法院依法裁定拍 卖;

B 、 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 人;

C 、 其他正本提单已提货。

(4)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为

1年,适用的法律为《海商法》。

2、海运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强制性义务,海运公约和《海商法》中都包括) :

(1) 开航前、开航时船舶适航; (2) 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责任基础 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免责 航行过失、火灾过失+无过失免责 无过失免责 责任期间 装到卸 接到交 责任限制 低 高

关于延迟责任

无规定

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 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 总额

关于实际承运人 无规定 与承运人共负连带责任

提单的种类:

(1) (2) (3)

)、指示提单(凭**指示)

背书转让

不能转让

交付即转让

关于舱面货和活牲 畜 无规定

适用

关于保函

无规定

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 之间为有效 诉讼时效 1年

2年

★航行过失免责: 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 行职责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规则下的火灾责任:

① 无过失的原因导致火灾:免责 ② 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免责

③ 承运人实际过失(提供船舶不适航)导致火灾:赔偿

④ 私谋导致火灾:赔偿

共同海损:

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 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后果: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

平安险:承保 海上风险 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但是 单纯由 于自然灾害造成的

单独海损不保

水渍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

厂基本险别 一切险:水渍险 +11种一般附加险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3、险别

三种基本险别承保范围对比图: 一般附加险:11种

特别附加险:6种

特殊附加险:战争险和罢工险

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 险 特别外来 风险

特殊外来 风

平安险

全损V

共损V 单损X

V X X X

水渍险 V V X X X

一切险

V V V X X

4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 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四)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1、银行托收:

(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URC522

(2)托收法律关系:

(3) 性质:商业信用

(4) 跟单托收的种类: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后者对卖方来说风险较大) 5)银行责任和免责(《托收统一规则》): 银行责任: 代理收款

银行免责: A 、单据实质;B 传递延误或遗失; C 不可抗力;D 、处理货物;E 、票据追索;F 、托

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

卖方

买方

没有法律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

托收行

代收行

2、银行信用证:银行依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受益人(卖方)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

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特别提示:根据UCP6O0信用证一旦开出,非经受益人同意,银行不得单方面取消或修改

(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

(2)性质:银行信用(开证行对受益人作出的有条件付款保证) (3)开证行的义务(权利):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 特别提示:

A 、 银行审单期为五个工作日

B 、 明确单证或单单不符时, 银行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 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 银行可以

释放单据

(4) 开证行的免责:(a )只审查单据表面,不审实质;

(b )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c )不可抗力 免责;

(d )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

(5) 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核心内容: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 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 辖权的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

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

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关税制度:减让

外贸管制€

修订后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非关税制度 -

*

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r WTO 与中国

1 重要制度:争端解决机制

WTO Y

重要协议: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 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1、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A 、 主体适用范围: 外贸经营者(主体扩大到自然人、权利的取得为登记备案制)

B 、 客体适用范围: 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对外贸易法》第16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1)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2) 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 口或者出口的; (3) 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4) 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5) 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6) 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7)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8) 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9) 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10)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外贸管< 制和WTO

(1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对外贸易法》第26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C、地域适用范围:《对外贸易法》不适用于中国的单独关税区

2、贸易救济措施

(1)反倾销措施|

A、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果关系

B、倾销: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

正常价值的确定顺序:进口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可比售价一一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或构成价

C、反倾销调查程序:

商务部发起(申请或主动)

初步裁定:终止调查或临时措施

T

终局裁定:取消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行政复审(申请或主动)卜国内司法审查(利害关系人对商务

部提起行政诉讼)

D、贸易救济措施的多边救济程序:上升为进出口国政府之间的争端适用WT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反倾销措施图示:

初步裁定:临时反倾销措施;终局裁定:价格承诺或反倾销税

注意:在反倾销个案的终局裁定中,征收反倾销税和接受价格承诺不能同时并用。

(2)反补贴措施|

A、条件:进口产品存在专向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果关系

B、补贴的两个构成要件: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接受者获得利益

C、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承诺(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作出)和反补贴税特别提示:反补贴措施和反

补贴调查程序基本同反倾销

包括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3)保障措施

A、条件:进口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因果关系

B、措施: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

C、限制:非歧视(针对产品,不区分来源)

D、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不超过10年

E、实施期限超过1年应当在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

特别提示:保障措施的救济程序不包含国内司法审查,但可适用多边救济程序

(二)W T法律制度

1、WT与中国的关系

(1)中国在WT(中的义务:共同义务(WT多边协议)和特有义务(中国入世承诺)

(2 )中国入世时的几个重要承诺:

A 3年放开外贸经营权的承诺

B、15年非市场经济承诺一一其他成员可以针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时适用替代国价格确定正常价值

C、12年特定产品保障措施承诺一一其他成员可以专门针对中国产品适用保障措施,且实施条件低于一般保障措施

2、重要制度:WT的争端解决机制

(1)争端类型:

A、违反性申诉:申诉方须证明被诉方国内措施违反了WT相关协议;若申诉成功,被诉方需要废除或修改有关

国内措施;

B、非违反性申诉:申诉方只须证明其利益受损或丧失;若申诉成功,被诉方需要作出补偿;

(2)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裁定的执行和监督

不执行,争端方将获权交叉报复(逐步升级的报复)

4、重要协议

(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A、取消有违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

B、取消四项投资措施: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和国内销售要求

当地成分要求:直接或间接地要求企业购买东道国产品作为生产投入,例如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在生

产过程中必须购买一定比例的东道国产品,依国产化率对汽车中使用的进口汽车部件减税等;

贸易平衡要求:直接或间接地将企业的进口限制在与其出口相当的水平,如要求企业购买进口产品

的数量不能大于其出口产品的数量

(2)《服务贸易总协定》

A、调整四种服务贸易:(a)跨境交付一一服务本身跨境

(b )境外消费一一消费者跨境

(c )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并设立机构

(d)自然人存在一一服务提供者跨境但不设立机构

B、协定特点:框架性协议;是否给予其他成员服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完全取决于各成员的承诺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1、 工业产权国际保护和著作权国际保护的根本区别:

工业产权国际保护意味着缔约国有受理其他缔 约国国民

工业产权申请的义务,但是否授权须根据其国内立法个案审查;著作权国际保护则意味着 享有国民待遇的作品一旦创作完成,在所有缔约国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

2、 WT 《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协议)的特点: (1) 首次将最惠国待遇原则纳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2) 首次规定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 (3) 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A 、纳入《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关于精神权利的内容未纳入)、《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条约》 的实体性内容

B 著作权:在《伯尔尼公约》基础上增加

2项内容

(a )保护客体:增加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为保护客体 ;

(b )权利内容: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C 专利:在《巴黎公约》基础上增加

2项内容

(a )权利内容:增加了专利进口权和许诺销售权 (b )保护期限:不少于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的 20年

D 商标: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a )扩大客体范围:驰名商品商标——驰名商品商标和驰名服务标志 (b )权利内容:相对(同类)保护——绝对(跨类)保护 (二)国际投资法

1、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 政治风险 进行 保险

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

主要承保险别:外汇禁兑险(包括禁止汇兑或拖延汇兑)

乱一定发生在东道国)、政府违约险等

、财产征用险、战争内乱险(不要求战争内

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独立的国际法人):依国际条约建立的一个国际保险机构(具有国际组织的性质)承保向发展中会员国投资的政治风险(险别基本同上)

3、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1965年《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

(1)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①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

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②争端性质方面: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③主观条件方面: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

(2)行使管辖权的后果:排除了其他争端解决方式,但东道国仍有权要求争端对方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

(3)裁决效力:具有终局性、约束力

(三)国际金融法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

(1 )只向成员国政府发放;

(2 )目的是解决成员国国际收支的失衡;

(3 )贷款额度与成员国认缴的份额成正比2、国际融资担保的特有方式

(1)备用信用证:性质属于银行独立、连带保证(不是贸易支付方式)

特别提示:在备用信用证下,只要贷款人出具信用证要求的违约证明,开证行即向贷款人付款,并不需要对违约的事实进行实质审查

(2)意愿书(安慰信):没有法律执行力

(3 )浮动抵押:抵押物价值不确定

(四)国际税法

1、税收管辖权:

(1)居民税收管辖权:向本国纳税居民的境内外所得征税

A、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居住时间标准和国籍标准等;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B、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

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向非纳税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财产所

得)征税

2、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免税制、抵免制(我国主要采用)、扣除制和减税制

3、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主要区别在于减少税负的手段合法或非法)

2011年司法考试杨帆老师国际经济法讲义

第一部分国际贸易法 国际经济法命题以选择的形式出现在试卷的第一卷,分值为15-20分之间。 考试分值由三大部分组成: 1.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运输、保险、支付); 2.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国对外管制制度、世贸组织); 3.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制度(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金融、国际投资、国际税法)。 第一部分国际贸易法(包括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国际贸易法特点:知识点多、复杂,出题以小的案例的形式来考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例如:中国一个A公司,外国一个B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出口货物买卖的合同。 考察点:1.通过什么术语来签的合同; 2.卖方的发货问题:如发货时间延迟、发货质量没有保证、发货的数量有问题等;涉及到运输、海运中承运人的问题,提单、保函、承运人责任制的问题。海上出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原因; 3.保险中的问题,买卖双方的责任; 4.支付(托收、信用证违约责任)。 解题思路:“切蛋糕理论”。 国际贸易法,两刀切成四块: 1.买卖关系:依据是《2000年术语通则》、《80公约》; 2.运输:海运,依据是一法三规则;核心:承运人的责任制; 3.保险:保险险别; 4.支付:最重要的两种支付方式:托收和信用证。解题中最常用的是信用证和托收的流转关系以及各个参与当事人权利义务承担的范围。 复习思路:做减法抓重点、知识点、主脉。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 一、贸易术语 考试方式:1.2000年术语列表;2.就某一个术语单考这个术语;3.综合运用能力。 13类术语中的基本内容: 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保险运输方式各组特点 EXW工厂交货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运输内陆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边 装运港船上 交货时 交货时 装运港船舷 买方 买方 买方 注1 注1 注1 各种运输 海运内河 海运内河 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未付 CFR成本加运费 CIF成本运费保险费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上 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舷 装运港船舷 交货时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注1 卖方 注1 卖方 海运内河 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已付 海运内河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 DAF边境交货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DDP完税交货边境指定地点 目的港船上 目的港码头 指定目的地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注2 注2 注2 注2 注2 陆上运输 到货合同 海运内河 海运内河 各种运输 各种运输

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 第一部分总论——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 一、绪论——国际法的概念、特点、编纂、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立法方式:各国协议共同制定 国际法的主要特征2.执行方式:无超国家强制机构,通过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实施条约 国际条约 独立的渊源国际习惯:客观要素(惯行)和主观要素(法律确信) 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 国际法渊源★★国际组织的决议 辅助资料司法判例 各国权威国际法学家学说 例题(2007年真题) 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甲乙丙三国中,甲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丙国曾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后退出该议定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理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 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和二元论(平行论)、纳入、转化及混合方式、关系。 1.中国宪法就此未作统一规定 2.民商事领域,条约优先于国内法,但保留的条款除外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3.民商事以外的领域的条约如何适用,个案处理 4.某些条约和国内法并行适用(如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 5.WTO规则原则上不能在中国直接适用 提示:一国制定的国内法与该国参加的条约冲突时是否当然无效? 例题(2007年真题):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用 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民商事才优先) (一)国际法的特点 (1)强制力依据:国家协议意志; (2)立法方式不同:平等协议制定; (3)主体和调整对象: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定政治实体; (4)强制方式:国家本身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 (5)发达程度不同:时间短,不如国内法发达。 (二)渊源 例: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国际法的渊源?(ABC) A.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渊源) B.国际习惯(最早的渊源) C.一般法律原则D.国际法院、其他国际私法机构、仲裁机构的判例及各国国内判例 E.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的学说 F.国际组织的决议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实践 1.国际层面 (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家不得以其国内法规定来对抗其承担的国际义务或以国内法规定作为违背国际义务的理由来逃避其国际责任。 (2)同时国际法不干预一国国内法制定,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 (3)如果一国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由于优先适用其国内法造成其对国际法的违背,该国应对此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国内层面(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及两者冲突时怎么协调) (1)国际条约:民商事条约直接优先适用(保留除外)、转化适用、并行适用(外交特权、豁免方面)。 《民法通则》142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注意:WTO协议将主要采用“转化”方式在我国适用。 (2)国际习惯: →国际惯例补缺原则+公共秩序保留。 《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通则》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特点——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处。1954年由中印、中缅首倡。 (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原则的来源:联合国宪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判断说理题(先判断正误。正确的说明理由,错误的改正或说理) 1.狭义说认为,各类主体之间跨越国境的经济法律关系受国际经济法的调整。() 答:错误。改“狭义说”为“广义说”,删“法律”。 2.国际商务惯例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 答:正确。当事人可选择是否适用国际商务惯例,并可进行修改。 3.有限责任说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 答:错误。“要求”前加“不”。有限责任说强调法人责任与股东责任相区别,而且一个法人实体的义务也不能转移给其他的法人。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具有法人资格,应独立承担责任。4.申请加入WTO的国家,必须“一揽子接受”其全部法律规则。() 答:错误。改“法律规则”为MTA。WTO法律文件中,MTA要求“一揽子接受”,PTA属于选择接受的内容。 5.国际经济条约对国家具有拘束力。() 答;错误。改“国家”为“缔约国”。 6.赫尔主义出现,表明发达国家有条件承认国有化的合法性。() 答:错误。改“发达国家”为“美国”。 7.适当补偿和“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有时表达同一个含义。() 答:正确。适当是一个具有弹性的概念,不同的主体对它的理解不同。 8.特定情况下,总公司应对分公司的债务负责。() 答:错误。改“特定”为“任何”。 9.1971年,欧盟实施了世界上第一个普惠制给惠方案。() 答:错误。改“欧盟”为“欧共体”。 10.《洛美协定》是南北合作的典型实践。() 答:正确。《洛美协定》的一方是欧共体(欧盟)国家,代表了“北”,另一方是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代表了“南”。 11.某英国人在美国登记一公司,在法国从事经营活动,该公司是美国公司。() 答:错误。没有确定公司国籍判定标准。 12.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国际经济组织成员。() 答:错误。加“一般情况下,”。 13.北美自由贸易区由南北国家共同组成。() 答:正确。该贸易区由美、加、墨三国组成。 14.非主权实体可能成为WTO的成员国。() 答:错误。删“国”。 15.整体责任说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 答:正确。整体责任说将母公司和子公司作为一个实体看待。 16.内国经济法律与相关的国际经济条约相冲突时,条约效力优先。() 答:错误。加“可能”或条约在一国有效的前提为该国是条约的缔约国。 17.跨国公司是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公司集团。() 答:正确。跨国公司是若干个公司的集合体,公司集团亦然。 18.普惠制可能是发展中国家给予发达国家的待遇。() 答:错误。只能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待遇。 19.普惠制中的毕业机制属于一种保护措施。() 答:正确。审查是否仍然满足受惠条件,更好的实施该制度。

杨帆国际公法讲义

国际公法讲义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 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宗旨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接受自然生 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 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保留国 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 包括 条约:构成要件、保留、登记、冲突、对第三国效力、解释、修订 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内容 国际习惯: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一、国际 法渊源 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排除错误、 诈欺、贿赂、强迫

3、条约登记:联合国会员国的已生效条约、联合国秘书处、未登记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 4、条约冲突的解决: 5、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6、条约的解释 7、条约的修正:(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 (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 (3)在该新加入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 接受保留国 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 适用条约规定 条约无有效规定 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 先约 甲、乙、丙 乙 、 丙、丁 后约 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乙丙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条约本身规定(如《联合国宪章》) 设定义务——书面、明示 设定权利——不反对 权利义务取消——第三国同意 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 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经济法概论讲义 杨帆 2012年春

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经济法概论讲义 (2012年春) 授课教师:杨帆 目录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 (1) 第一节导论 (1) 第二章国际货物贸易法 (5)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5) 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法 (13) 第三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18) 第四节国际贸易支付 (21) 第三章WTO的法律制度 (26) 第四章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 (32)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 (36) 第六章国际货币金融法 (38) 第七章国际税法 (42)

国际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 导论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1. 概念(广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调整对象)的边缘性综合体(特点)。 2.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产生的关系为经济关系。 ——完备、传统贸易法 贸易知识产权贸易——重保护、轻贸易 服务贸易——滞后、侧重于市场准入 直接投资——国际投资法 投资 间接投资——国际货币金融法 税收——税收管辖权、冲突 横向交易主体:自然人、法人 纵向交易主体:国家、国际组织 3. 国际经济法的特点:边缘性综合体 1)综合体: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以及各国经济法等多个法律学科。 2)边缘性:并不囊括上述学科的全部,而只涉及部分。 例:国际私人投资 A 、建立外商独资企业——外资企业法(国内经济法) B 、投资保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或者多边投资担保(内国经济法或者国际公约) C 、外资企业的经营——东道国民商法、经济法、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国际私法 D 、税收征纳——东道国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涉外经济法以及国际条约) E 、投资争端解决——私人之间:国际私法;国家、国际组织之间:国际公法;私人和东道国:1965年《华盛顿公约》 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3、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 (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2)拍卖; (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 其它贸易术语: EXW DDP

附: 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 CFR——“成本+运费”、目的港 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CIP——运费、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目的港 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可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以奔着对该要约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八、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杨帆国际经济法讲义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 (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 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CIF和CFR 区别: 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FCA、CIP和CPT (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規則2010)。 (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 《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 (……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 《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 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 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 (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 ②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 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特别提示:虽然《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但是,《2000年通则》E、F、C、D四组术语下卖方义务从小到大的规律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进出口手续办理方面的规定也完全相同。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4)将贸易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 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的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2010年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

2020国际经济法概论自学考试(供参考)

2018年国际经济法概论自学考试考点总结 重要说明: 相信大家现在已经复习的差不多了,下列总结的内容是对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简答论述题的概括汇总,重点内容(根据星级)和历年考题也已经标明,大家可以根据总结的内容检验一下自己的复习情况,进行查漏补缺。一般来说近三年考过的简答论述不会再重负出题了。 如果有的同学还没有复习完,也可以对照下列内容根据所标出的星级进行有重点的复习,标黄的考点是老师建议复习的重中之重。 因为国经自考难度较大,内容较多,目前大纲要求的考点还有很多没有考到的,老师能力有限,无法进行押题,只能根据经验建议大家有重点的进行复习。 一、重点名词 注:下列名词是国际经济法中必须要知道的内容,大家可以自己理解掌握,不一定一字不差死记硬背,在选择题中也会出现。名词解释这个题型有可能考,但几率不大,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复习,课本有具体的题型要求,见课本48页最后一段 1.国际经济法广义狭义说57-58? 2.单独关税区80★ 3.根本违约107★ 4.提单119★ 5.海运单121?

6.共同海损141★ 7.信用证155★ 8.最惠国待遇165★(理解为主) 9.国民待遇165★(理解为主) 10.关税170★(理解谁征收,对什么征收) 11.贸易救济措施179 12.倾销180★ 13.补贴185★ 14.国际特许协议239★ 15.BOT 242★ 16.海外投资保险制度260★ 17.赤道原则310★ 18.存托凭证335? 19.境外反向收购338? 20.国际重复征税356? 21.国际重叠征税358? 22.ADR389-390★ 二、简答 注意:简答和论述部分内容标明2016年和2017年考过的今年一般不会再重复出简答或论述题了,但是有可能出选择。所以可以有选择性记忆那些未考过或15年之前考过的。 1.国际经济法的特征61 (16年4月简答,16年10月多选)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讲义系列-周忠海国际法

第一章导论 [本章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以为后边各章的学习打下基础,因此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国际法的概念、渊源、主体、基本原则、编纂、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等基本内容。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 国际法是国家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它有三个主要特征: 1. 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调整的对象是以国家 为主的国际法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2. 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 国际法强制执行是通过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的依据。对此,权威的法学家们提出了不同的主张。传统的国际法学家的主张形成了三大派: ①格老秀斯派。 ②自然法学派。 ③实在法学派。 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分三个时期:萌芽时期、近代国际法的时期、现代国际法发展时期。 一、国际法的萌芽时期 国际法的萌芽时期是指近代前的古代和中世纪时期。这个时期由于国家分处于相距甚远的世界各地,交往不具世界性,只有区域性的很少往来,并且交战连绵不断,因此国际法在当时还停留在分散的游离状态,比较集中在古希腊、古罗马、中国、埃及等地出现了一些有关战争、结盟、订约、使节等习惯。到了中世纪,由于罗马教皇和皇帝成了欧洲的至高权威,几乎没有了

国家交往,因此少有国际法规则产生。但到了中世纪后期,在欧洲出现了领事、使馆制度、涉及海洋的规则和领土取得的规则等。古代和中世纪存在于国家之间交往的一些习惯法原则和规则虽未形成国际法体系,但它们对近代国际法的形成是有重要意义的。 二、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近代国际法也可以说是欧洲国际法,因为它的形成在欧洲,它的发展也主要在欧洲国家间。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有两件大事,一件是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1643—1648)和《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 近代国际法形成的另一个标志是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问世。这部巨著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当时国际法的一切范围并对国际法学提出了主张。著作中提出的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很快得到欧洲国家重视并不断付诸实践,使国际法形成了一个独立的体系。近代国际法形成之后还不断地发展,如18世纪形成了海洋自由和领海制度,提出了主权、独立、平等、不干涉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19世纪确立了国际河流制度、中立制度并产生了战争法的新规则,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规则,当时,国际组织也开始出现,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打破了欧洲界限。 三、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进入了现代的发展时期,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国际法主体扩大 近代国际法的主体是单一的国家,而现代国际法的主体增加了两类: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因此,国际法律关系从向来为国家间法律关系转为包括国家间、国家与其他主体间,以及其他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扩大 国际法从单一调整国家间的关系改变为以调整国家间关系为主,同时也调整国家与其他主体间,以及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国际法的领域和内容的变化 国际法不仅产生了许多新领域和新的分支,如空间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等,而且一些原有的领域也发生了变化,如现代海洋法的兴起,现代国际法

2013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练习题(含答案、分析笔记)

2013年国际经济法模拟题(杨帆) (单选)1、2013年6月,中国广东天逸公司与意大利菲拉格公司签订DAP(佛山)的合同进口一批皮革制品,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下列哪一选项属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A) A、卖方只需将货物运到佛山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B、卖方需要将货物运到佛山,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DAT) C、卖方需要将货物运到佛山,完成进口清关手续后将货物交给买方(DDP) D、卖方需要承担货物在佛山货交第一承运人之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 (多选)2、2010年国际商会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于2010年9月27日正式公布,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关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D) A、《2010年通则》将11个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分为两大类 海运水运:FAS、FOB、CIF、CFR B、明确贸易术语的适用不再限于国际贸易(国内贸易也可以) C、新增了DAP和DA T两个新术语,这两个术语下卖方都需要将货物运到约定目的地,区别在于卖方是否需要卸货 D、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多选)3、中国奥奇公司向比利时赖萨公司出口一批运动鞋,英国CLARK公司指控该批运动鞋侵犯了其在比利时的商标专用权,货物因而遭比利时海关扣押,比利时赖萨公司向中国奥奇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CD) A.由于本案侵权指控的主体是英国公司,因此中国奥奇公司无须承担本案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买方营业地) B.中国奥奇公司在订合同时和交货时不知道该批运动鞋可能侵权并不是拒赔理由 C.比利时赖萨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明知该批运动鞋侵权仍然坚持进口,则中国奥奇公司可免除赔偿责任 D.比利时赖萨公司应在发现该批运动鞋可能侵权的合理时间内应向中国奥奇公司发出通知 (单选)4、中国制造商以每台900美元价格与外国买方S订立了出口1000台电视机的合同,在交货期到来时,买方通知卖方它已经不需要这批货物,依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那一判断是正确的?(C) A、卖方应向法院申请强制履行令,要求买方收下货物 B、合同自动解除,卖方没有损失,不应索赔 C、卖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索赔合理利润损失 D、合同自动解除,卖方可索赔合理的利润损失 (多选)5、2013年2月2日,中国乐普医疗公司与西班牙瓦特罗公司依CIF(巴塞罗那)价格订立了出口一批药品的合同。2月28日,乐普公司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装船,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3月12日,西班牙瓦特罗公司将尚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转卖给意大利阿加

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题型: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3*5’+论述题2*15’案例分析题1*15’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的特征201410 5’201604 5’ ◆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的对象: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3.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2)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 ◆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于发展 ◆国家干预经济 ◆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 (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标记国际社会进入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 ◆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区域性和跨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4.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 (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统一制: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如,美、英、德、日本 ◆分流制: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仍实行统一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则内外分流。发展中国家。 5.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 201504 15”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2)公平互利原则:公正平等和公平合理。互利是指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只有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合作,才能保证所有国家的发展。 6.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2)法人: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确定法人的国籍标准: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符合标准说。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英、美);特别许可制(奥地利、中国、原苏联);相互承认制。我国采取特别许可说制。 (3)跨国公司:特征: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法律地位:国内法人;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也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国际条约法重点讲义

一、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 1. 只有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之间所缔结的协议才是条约,任何个人(个人和法人)之间、个人和国家之间订立的协议,不论其性质和内容何等重要,均不是条约。 ? 2.区分条约与非条约的标准即该国际协议是否受国家法支配,而受国内法支配的不是条约而是契约。例如是政府之间购买食品之类的交易因为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规则的调整所以不是条约。 ? 3.口头协议也是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1.按照不同标准分类 2.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的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间所缔结的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主要包括公约、条约、协定等,详见课本404-405,国际法上的条约主要指广义的条约。 狭义的条约仅指在国际协议中以条约为名称的协议。 三、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课本 第二节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条约法的很多原理类似于合同法,比如条约成立的要件、违约责任等,因此大家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可以比照合同的原理来加以理解。 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有: 1.缔约者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2.自由同意(意思表示真实) 3.符合强行法 如同合同的有效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一样,条约也是以合法性为有效前提:(1)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自始无效;(2)条约缔结后,遇有新的强行法规则,则条约自违反新强行法时无效。 1.缔约能力。 此前,我们已经知道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即国家、国际组织及其他特定民族解放组织。 在国际法上有缔约能力的主体通常限于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等,企业和个人是没有缔约能力的,某些特定情况下,个别条约可能就某个非国际法主体的实体参加条约成为缔约方作出安排,如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但这是极个别的情形,而且往往要经过有关国家的同意。2.缔约权。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一国不能以本国机关违反国内法中关于缔约权限的规定而主张条约对本国无效,除非这种违反非常明显,涉及根本的或重要的国内法规定。对于被授权缔约的代表越权缔约,除非事先已将该

(完整word版)2018年10月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含评分标准,推荐文档

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经济法概论试卷 (课程代码00246)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 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 A.25% B.30% C.49% D.50% 2.以下关于子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 A.子公司依东道国法律设立 B.子公司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C.子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 D.子公司和外国母公司的关系是股东和公司的关系 3.以下国际法律规范中属于国际贸易惯例的是 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B.《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C.《华沙一牛津规则》 D.《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4.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构成要约的是 A.出售100吨一级无缝钢管,850美元/吨 B.出售法国庄园红酒,价格面议 C.出售一级焦炭,随市场行情议价 D.出售进l21雅阁汽车,联系电话400.800.0000 5.《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承诺生效原则是 A.投邮生效原则 B.到达生效原则 C.发出生效原则 D.接受生效原则 6.信用证交易的基石是 A.付款赎单原则 B.承兑交单原则 C.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 D.信用证自治原则 7.以下属于共同海损的是

国际经济法讲义全

国际经济法讲义 国际经济法第一讲 学习提要 国际经济法在历届的律师资格考试中所占的比重都很大,估计国际经济法在全国司法考试中所占的比重还是会很大。尤其重要的是,由于今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将对我国的涉外法律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因此,希望广大的考生对国际经济法引起相当的重视。估计在全国司法考试中,国际经济法的比重将会有所提高。 由于国际经济法的容十分庞大复杂,因此在本次课程中将分四讲进行讲述。本讲第一讲主要讲述国际经济法的总论部分和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部分的容。由于国际经济法主要是一些实务性比较强,因此对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部分可以忽略不予考虑。因此,本讲其实也就是开始为大家讲述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容。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主要讲述国际商业惯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以及违反合同的各种补救办法和措施。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容很大部分都是合同法的容,考生可以在听讲义时适当比较两者

之间的关系。这里面一个比较重要的国际公约是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希望考生对此引起重视。 重点与难点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围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的主要容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7、违反合同的各种补救办法 容讲解 (一)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的适用围: (1)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依公约第1条的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此条包含下列几点:①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如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 惯例:贸易术语 一、国际货 物贸易法 \国际贸易支托收 付方式(买彳卖双方和银I信用证行之间)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 (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 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 CIF 和CFR 缩略语后港口名价格构成安排运输投保 FOB装运港交易成本买方买方 CIF目的港成+运+保卖方卖方 CFR目的港成+运卖方买方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 :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FCA、CIP 和CPT (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 CIF和CIP、CFR和CPT——对应。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IF (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 ?規則2010)。 (1)将13 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 个 《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指 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 DES DEC O 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 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 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 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 《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 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 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 (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 (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 交货)。 ②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FAS (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 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特别提示:虽然《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但是,《2000年 通则》E、F、C、D 四组术语下卖方义务从小到大的规律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进出口手续办理方面的规定也完全相同。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 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4)将贸易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 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的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2010年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

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完整版

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及 答案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国际经济法概论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经济法”这一概念最早出自于(A) A.摩莱里的《自然法典》 B.德萨米的《公有法典》 C.德国的《煤炭经济法》 D.美国的《谢尔曼法》 2.设立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C) A.10万元 B.30万元 C.50万元 D.100万元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应为(B) A.3人以上 B.5人以上 C.9人以上 D.13人以上 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A) A.5—19人 B.3—13人 C.3—9人 D.5—11人 5.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者有偿转让(A) A.一般固定资产 B.关键设备 C.成套设备 D.重要建筑物 6.负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是(C) A.董事长 B.总经理 C.经营管理机构 D.股东会 7.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B) A.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B.可以增加注册资本 C.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D.可以减少但不得增加注册资本 8.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的金额不得超过(C) A.800元 B.3000元 C.5000元 D.10000元 9.按规定,必须纳入地方财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集中使用的土地出让收入,除沿海地区大中城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标准为(B) A.10% B.30% C.50% D.60% 10.课税对象是税收实体法构成要素中的(D) A.征税主体 B.纳税主体 C.征税客体 D.计税依据 11.营业税属于(D) A.所得税类 B.财产税类 C.资源税类 D.商品税类 12.中国人民银行实行(A) A.行长负责制 B.董事会负责制 C.总经理负责制 D.货币政策委员会负责制 13.将证券交易委托分为买进委托与卖出委托是根据(A) A.交易的性质来分类的 B.交易的数量来分类的

1 国际法讲义导论

国际法 教材: 1、马呈元主编:《国际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 2、周忠海主编:《国际法》(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 3、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2007。 4、邵津主编:《国际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其他参考资料: 1、《中国国际法年刊》,1982——。中国国际法学会 2、《奥本海国际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 奥本海:伦敦经济学院讲师,剑桥大学惠威尔国际法讲座教授 第九版:詹宁斯(国际法院法官、院长) 瓦茨(英外交与联邦部) 网上资源: 1. 美国国际法学会:The 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87318639.html, 2. 欧洲国际法期刊:The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87318639.html, 3. 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87318639.html, 4、联合国:https://www.wendangku.net/doc/187318639.html, 1、导论 2、国家论 3、领土 4、个人 5、国际争端的解决 6、分论:条约法、海洋法、空间法、国际组织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人权法、 战争法、人道法、国际刑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 “厚——薄——厚”读书法 2013年本校考研初试命题范围: 国际法学(40分):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基本理论);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理论与制度、法律适用、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含WTO)、国际投资法、国际技术转让、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 2013年复试命题范围: 国际法学专业——国际公法方向 国际公法基本理论、分论(战争法除外) 第一节概述 参考书目: 王铁崖著:《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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