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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型号编制说明

产品型号编制说明
产品型号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

根据杭氧标[2006]3号文,GB/T10607-2001《空气分离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列入今年计划中。现修订后的JB/TXXXX-XXXX《空气分离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编写格式表述方法等均按现行国标GB/T1.1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与GB/T10607-2001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GB/T10607-2001改为JB/TXXXX-XXXX。[根据杭氧标[2006]3号文]

——取消所有型号标记里面的变型设计号。

——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产品中的气体产量均为标准状态(0oC,101.325kPa)下的产量。增加:

液态产品产量折算为标准状态下气态产量计算,因此所有液态产品的产量的型号示例中的L/h改为m3/h,数字后加Y。[根据JB/T8693-1998《大中型空气分离设备》V液体产量(包括液氧、液氮、液氩等)换算为标准状态的气态产量m3/h。]

——取消2.4。[在2.1和2.3中表达]

——增加变压吸附设备。[因为变压吸附设备无型号标准,根据实际设计和生产要求增加变压吸附设备型号]

变压吸附设备型号标记

型号示例

例:KBO-20型

表示变压吸附设备,主要产品氧气产量为20m3/h。

——“液化器”改为“液化冷箱”

——在原2.7、2.8、2.9、2.10、2.12、2.13、2.14、2.19、2.20中最高工作压力“105Pa”改为“MPa”。

——“纯化器”改为“纯化设备”

气化设备型号特征:

“液化气体化学元素符号”改为“气化气体化学元素符号”

“液化气体贮存容量”改为“气化气体贮存容量”

——“预冷系统(预冷器)”改为“空气预冷系统”

——活塞式液体泵的型号标记中:排液压力后的括号内容删除

——取消贮气柜[与贮气设备重复]

——“贮气器”改为“贮气设备”

——低温液体贮槽

低温液体贮槽型号示例

在“绝热方式”和“贮存介质化学元素符号(对氧、氮、氩、二氧化碳省略)”之间增加“种类:L-立式;W-卧式;Q-球形”[现在贮槽产品立式、卧式、球形都比较多]——型号示例

例1:“CF-10/8”型改为“CFL-10/0.8型”

表示立式粉末真空绝热贮槽,有效容积为10m3,最高工作压力为0.8MPa。

——“袋式空气过滤器”改为“原料空气过滤器”

目前空压机前的过滤器有袋式、滤筒式和板框式等多种过滤型式。

——在型号标记上增加种类一档

——过滤气量m3/h改为m3/min。因为目前其他行业生产配套的过滤器都以每分钟的处理量编制型号。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编码规则及注意事项

页码:4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编码规则及注意事项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是为了识别车辆而制定的由一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号。我国对汽车产品型号的编制是根据GB9417-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其基本型号由两位或三位汉语拼音字母和四至五位数字组成,见图1-1。 图1-1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编码 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不应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中的“I”和“O”。 1.2.1企业名称代号 用企业名称或所在地名称的两个或三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常见部分企业名称代号见表1-1。表

页码:4 1.2.2车辆类别代号 详见下表1-2。 表1-2 1.2.3主参数代号 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与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都以“吨”为单位。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质量。当总质量在100吨以上,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客车以及半挂客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长度,以“米”为单位,当车辆长度小于10米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米)值的十倍数表示。 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发动机排量,以“升”为单位,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当采用定型汽车底盘或定型半挂车底盘改装时,若其主参数与定型底盘原车的主参数之差不大于10%,则应沿用原车的主参数代号。 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 1.2.4产品序号 各类汽车的产品序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四部分,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由0、1、2……依次使用。 1.2.5企业自定代号 企业自定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最后部分,同一汽车结构略有变化而需要区别时(例如汽油、柴油发动机,长、短轴距,单、双排座驾驶室,平、凸头驾驶室,左、右置方向盘等),可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也由企业自定。供用户选装的零部件(如暖风装置、收音机、地毯、纹盘等)不属结构特征变化,应不给予企业自定代号。(详细可见1.2.8代号含义)

公告书之车辆公告型号

车辆公告型号 【篇一:公告型号及vin编制】 公告型号、vin 编制规则与使用注意事项 一、汽车和挂车产品型号编制与管理规则 1、有关定义 1.1 产品型号: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由企业按照特定的规 则编制并经过规定程序审批的,表达该产品类型和结构特点的代号。 1.2 乘用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 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乘用车分为普通乘用车、旅 行车、多用途乘用车、短头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专用乘用车 (含救护车、殡仪车等)等。 1.3 商用车辆: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乘用车不包括在内。 1.4 客车: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 商用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客车有单层的 或双层的,也可牵引一挂车。客车分为小型客车、城市客车、长 途客车、旅游客车、专用客车等。 1.5 挂车: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或特殊用途。就其设计和 技术特性需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挂车按具体结构特点分为牵引杆挂车(含客车挂车、牵引杆货车 挂车、通用牵引杆挂车、专用牵引杆挂车)、半挂车(含客车半 挂车、通用货车半挂车、专用半挂车、旅居半挂车)、中置轴 挂车(包括旅居挂车)。 1.6 客车挂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人员及其随身行李的牵引杆挂车。 1.7 客车半挂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半挂车。 1.8按机动车辆型式认证分为l类、m类、n类、o类和g类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l 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汽车车型编号规则

车辆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车辆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1988年国家颁布了国家标准GB9417-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汽车型号应能表明汽车的厂牌、类型和主要特征参数等。该项国家标准规定,国家汽车型号均应由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不适用于军用特种车辆(如装甲车、水陆两用车、导弹发射车等),汽车的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组成。必要时附加企业自定代号。对于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还应增加专用汽车分类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一部分,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 a b c d f □□○○○○□□□■■ a b c d e f a:企业名称代号;b:车辆类别代号;c:主参数代号;d:产品序号;e:专用汽车分类代号;f:企业自定代号 □: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均可 企业名称代号由2个或3个汉语拼音字母组成,是识别企业名称的代号。例如:CA表示第一汽车制造厂,EQ表示第二汽车制造厂,TJ表示天津汽车制造厂等等。 车辆类别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二部分,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此编码规则也适用于所列车辆的底盘。 车辆类别代号车辆种类 1 载货汽车 2 越野汽车 3 自卸汽车 4 牵引汽车 5 专用汽车 6 客车 7 轿车 8 未用 9 半挂车及专用半挂车 主参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三部分,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1)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与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t),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质量.当总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环卫汽车产品型号的编制规则

制造有限公司 企业标准 Q/ SL 001-2011环卫汽车产品型号的编制规则 2011-10–10发布2011-10-20 实施XXXXXXXXXX制造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本标准自2011年10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环卫汽车产品型号的编制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六机械)牌环卫车辆产品(以下简称车辆)产品型号的构成及表示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神六机械生产牌的车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T 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及定义》 GB/T 9417-1988 《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GB/T 17350-2009 《专用汽车和专用挂车术语、代号和编制方法》 3 环卫车辆产品型号的构成 环卫车辆产品型号由企业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专用汽车分类代号、生产地址代号、附加代号等七部分构成,见图1. SL ○○○ 企业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 主参数代号 ○-代表数字 □-代表英文字母(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不采用字母中的“I”和“O”) ※-代表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表示(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不采用字母中的“I”和“O”) 图1 车辆产品型号构成 3.1企业代号 企业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一部分,占二位,内容为“SL”。 3.2 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二部分,占一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按表1中的规定。

产品型号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 根据杭氧标[2006]3号文,GB/T10607-2001《空气分离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列入今年计划中。现修订后的JB/TXXXX-XXXX《空气分离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编写格式表述方法等均按现行国标GB/T1.1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与GB/T10607-2001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GB/T10607-2001改为JB/TXXXX-XXXX。[根据杭氧标[2006]3号文] ——取消所有型号标记里面的变型设计号。 ——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产品中的气体产量均为标准状态(0oC,101.325kPa)下的产量。增加: 液态产品产量折算为标准状态下气态产量计算,因此所有液态产品的产量的型号示例中的L/h改为m3/h,数字后加Y。[根据JB/T8693-1998《大中型空气分离设备》V液体产量(包括液氧、液氮、液氩等)换算为标准状态的气态产量m3/h。] ——取消2.4。[在2.1和2.3中表达] ——增加变压吸附设备。[因为变压吸附设备无型号标准,根据实际设计和生产要求增加变压吸附设备型号] 变压吸附设备型号标记 型号示例 例:KBO-20型 表示变压吸附设备,主要产品氧气产量为20m3/h。 ——“液化器”改为“液化冷箱” ——在原2.7、2.8、2.9、2.10、2.12、2.13、2.14、2.19、2.20中最高工作压力“105Pa”改为“MPa”。 ——“纯化器”改为“纯化设备” 气化设备型号特征: “液化气体化学元素符号”改为“气化气体化学元素符号” “液化气体贮存容量”改为“气化气体贮存容量” ——“预冷系统(预冷器)”改为“空气预冷系统” ——活塞式液体泵的型号标记中:排液压力后的括号内容删除 ——取消贮气柜[与贮气设备重复] ——“贮气器”改为“贮气设备” ——低温液体贮槽 低温液体贮槽型号示例

煤用分选设备型号编制方法

煤用分选设备型号编制方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介质选煤设备、跳汰及其他重力选煤设备和浮游选煤设备的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上述三类工业规模的煤用分选设备的型号编制。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MT/T 154.1—92煤矿机电产品型号的编制导则和管理办法 3编制产品型号的基本原则 3.1产品型号的命名力求简明。在不同类产品能够被明确区分的前题下,尽量减少特征代号的个数。 3.2产品型号由大写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但I、0、x三个字母不得使用。4产品型号的组成和排列方式 4.1产品型号的组成和排列方式按MT/T 154.1第3章之规定。 4.2分选设备的产品型号主要由“产品类型代号”、“第一分类特征代号”和“主参数”组成。如果这样表示仍不能区分不同类产品,可再逐一增加“第二分类特征代号”、“补充特征代号”和“修改序号”。 4.3产品型号的代号排列方式如下: 设计修改序号 补充特征代号 主参数 第二分类特征代号 第一分类特征代号 产品类型代号 5 代号规定 5·1 本标准所涉及的三类选煤设备的产品类型的代号规定见表1。 表1产品类型代号 5.2 三种分选设备的第一分类特征代号和某些第二分类特征代号规定见表2 表2三类选煤设备的分类特征代号

5.3 主参数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产品型号中最好只包括一个主参数。若必须用两个或更多的参数才能区分,参数之间要用…/’符号隔开。 5.4 对于产品数需要区分的分选设备(如三产品旋流器)、双体结构(如双体跳汰机)或多体结构(如多平面摇床)的情形,可在主参数之前用“2×”或“n ×”表示。主参数的意义和单位要在产品标准中说明。 5.5本标准对补充特征代号不作统一规定。补充特征代号的选用应遵照第3章规定的原则,并在型号申报时加以说明。第6章的例4是一个使用补充代号的示例。 5.6修改序号是当产品的设计有重要修改时作为区分或识别之用的,用带括号的字母依次表示。如(A),(B),(C)……。 5.7新产品开发中,如果出现了本标准表2中所列以外的分类特征,可由产品设计单位根据本标准规定的原则提出特征代号的建议,在申报型号时加以说明。 5.8产品型号中不得以地域、单位或个人的缩略字母、代号或代码作为特征代号。当不同单位设计出特征代号完全相同的产品时,可采用不同的商标作为区分标记。 5.9产品型号中的字母,数字与产品名称的汉字字体要相互协调。不得采用角标形式。 6型号编制示例 例1:斜槽分选机

各厂家发动机型号编制规则大全

全国发动机型号编制规则 为了实现车用发动机排放水平与国际标准接轨,部分发动机生产企业为了区别不同排放级别的发动机,发动机型号不再采用GB/T 725-1991《内燃机产品名称和型号编制规则》进行命名,部分发动机生产企业参照国际标准编制了适合企业需要的发动机型号编制规则,为了指导公司的生产经营各环节,正确理解发动机型号编制规则,技术中心对部分发动机生产企业的发动机型号编制规则进行整理,对不适合本公司产品的部分内容进行删减,形成了适合本公司的发动机型号编制规则,本编制规则等同采用发动机生产企业的发动机型号编制规则。 一、玉柴发动机型号编制规则(产品全部更名) 1、产品型号的组成 产品型号由阿拉伯数字和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其组成结构如下: 重大结构改进 排放代号 功率代号 系列代号 缸数代号 企业代号2、编号方法 2.1 企业代号 企业代号统一用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标志“YC”表示。 2.2 缸数代号 缸数代号按发动机的缸数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6缸用“6”表示,4缸用“4”表示。 2.3 系列代号 发动机产品以缸径和行程为系列,同一缸径和行程使用同一系列代号。系列 功率代号按发动机的实际功率(用马力表示)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发动机的实际功率(用马力表示)的个位不是0或5时,按就近选取。 2.5排放代号 排放代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欧Ⅰ排放级别用1表示,欧Ⅱ排放级别用2

表示。 2.6重大结构改进代号 重大结构改进代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从0开始顺序编号 2.7产品型号编制示例 YC4D130-20表示:四缸、108mm缸径×115mm行程、130马力、欧Ⅱ排放、基本型发动机 二、一汽锡柴柴油机型号编制规则 110系列:按老的柴油机型号规则编制,分110和扩缸113两个系列品种。 CA 4 110/ 125 Z- ZY 1A 一汽解放气缸数缸径冲程增压配套机型配置形式标志代号(1A带动转泵) 范例: 1、CA4110/125-□自然吸气机 功率均为:81KW/2800rpm,扭矩305N.m。动力转向泵为选装。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编码规则及注意事项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编码规则及注意事项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是为了识别车辆而制定的由一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号。我国对汽车产品型号的编制是根据GB9417-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其基本型号由两位或三位汉语拼音字母和四至五位数字组成,见图1-1。 图1-1 汽车产品型号(车辆型号)编码 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不应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中的“I”和“O”。 1.2.1企业名称代号 用企业名称或所在地名称的两个或三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常见部分企业名称代号见表1-1。表1-1 企业名称代号对照表 企业名称企业代号企业名称企业代号第一汽车集团公司CA重庆红岩汽车有限公司CQ 东风汽车有限公司EQ陕西汽车集团有限公司SX 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BJ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BH 天津一汽夏利汽车公司TJ天津一汽丰田汽车公司TV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NJ沈阳华晨金杯汽车公司SY 丹东黄海汽车有限公司DD江西昌河汽车有限公司CH 东南汽车工业有限公司DN长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CJY

1.2.2车辆类别代号 详见下表1-2。 表1-2车辆类型代号对照表 1.2.3主参数代号 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与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都以“吨”为单位。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质量。当总质量在100吨以上,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客车以及半挂客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长度,以“米”为单位,当车辆长度小于10米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米)值的十倍数表示。 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发动机排量,以“升”为单位,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当采用定型汽车底盘或定型半挂车底盘改装时,若其主参数与定型底盘原车的主参数之差不大于10%,则应沿用原车的主参数代号。 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 1.2.4产品序号 各类汽车的产品序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四部分,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由0、1、2……依次使用。 1.2.5企业自定代号 企业自定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最后部分,同一汽车结构略有变化而需要区别时(例如汽油、柴油发动机,长、短轴距,单、双排座驾驶室,平、凸头驾驶室,左、右置方向盘等),可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也由企业自定。供用户选装的零部件(如暖风装置、收音机、地毯、纹盘等)不属结构特征变化,应不给予企业自定代号。(详细可见1.2.8代号含义) 1.2.6车辆型号编码规则实例 例1:金旅XML6127E22客车 表示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旅牌客车,总长12米。 例2:迈腾FV7207轿车 表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迈腾牌轿车,发动机排量2.0升。 例3:解放CA3160K2A80 表示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生产的解放牌自卸车,车辆总质量16吨。 例4:东风EQ1123G5ADA载货汽车

汽车型号编号规则(1)

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 汽车、总成产品编号知识规则 (汽车产品型号部分、参考使用) 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质量管理部汇编

一、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1 汽车产品型号编号规则(GB9417-88)及SQB1051-08-90相关规则(仅供参考) 1.1 汽车产品型号的构成: 汽车的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组成。必要时附加企业自定代号(图1)。对于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还应增加专用汽车分类代号(图2)。 □□○○○○■■ 企业名称代号企业自定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产品序号 主参数代号 (图1) 专用汽车产品型号的构成 □□○○○○□□□■■ 企业名称代号企业自定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专用汽车分类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 (图2) SQB1051-06-90相关规则(图3) □□○○○○■■■ 企业名称代号企业自定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产品序号 主参数代号 □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表示 (图3)

注意: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不应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中的“I”和“O” 1.2 企业名称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一部分,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个或三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我厂采用“SX”表示,即代表——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陕西汽车制造总厂)。 1.3 车辆类别代号: 各类汽车的类别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二部分,用一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按表1规定)。 表1 车辆类别代号 注:表1也适用于所列车辆的底盘 1.4 主参数代号: 各类汽车的主参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三部分,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1.4.1 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与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之量(t),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质量。当总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1.4.2 客车及半挂客车的主参数为车辆长度(m)。当车辆长度小于10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m)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1.4.3 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发动机排量(L)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若一个轿车产品同时选装不同排量的发动机,且其变化范围大于10%时,允许企业以其中的一个排量为主参数,其他排量用企业自定代号加以区别。 1.4.4 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当采用定型汽车底盘或定型

(产品管理)产品型号编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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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灯产品型号编码规则表 UP□- □□□□- □F/□□ 灯杯型号 功率色温 LED种类 后座类型 一;MR16 MR11在默认的情况下全是AC/DC12V 如果有特殊要求在特殊要求位注明。 例:UP7-SP46WN-1F/C/100-240V SP46 7W 暖色30度透镜MR16后坐CREE-LED AC100-240V 二;GU10 /E27 /E26/E14/B22在默认的情况下全是AC100-240V 如果有特殊要求在特殊要求位注明。 例:UP6-SP46WN-2F/CD/110V SP46 6W 暖色30度透镜GU10后坐CREE-LED AC100V 调光 三;产品型号上所标明是色温是一个段的色温,如果客户有要求,请选择相应的段作型号。 例;客户要求色温是2900K 那就要在业务定单的规格描述写清楚,相关部门在工作中要认真注意; UP6-SP46WN-2F/CD/110V 业务定单的规格描述写2900K SP46 6W 暖色2900K 30度透镜GU10后坐CREE-LED AC100V 调光 拟制:工程部审核:批准: 文件发放部门:业务部,仓库,品管,生产,工程,PMC GC001/A0

球泡产品型号编码规则表 UP□- □□□□□- □F/□□ 灯杯型号 功率 LED种类 灯罩型号 一;GU10 /E27 /E26/E14/B22在默认的情况下全是AC100-240V 如果有特殊要求在特殊要求位注明。 例:UP6-Q3PS60W-4F/CD/220V Q3 6W 暖色PS60玻璃罩E27后坐CREE-LED AC220V 调光 二;产品型号上所标明是色温是一个段的色温,如果客户有要求,请选择相应的段作型号。 例;客户要求色温是2900K 那就要在业务定单的规格描述写清楚,相关部门在工作中要认真注意; UP6-Q3PS60W-4F/CD/220V 业务定单的规格描述写2900K Q3 6W 暖色2900K PS60玻璃罩E27后坐CREE-LED AC220V 调光 拟制:工程部审核:批准: 文件发放部门:业务部,仓库,品管,生产,工程,PMC GC002/A0

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汇总

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汇总

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我国于1988年制定了新的国家标准GB9417一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用简单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编号来表示国产汽车的企业代号、车辆类型代号、主要特征参数代号、产品序号和企业自定代号等。 □□○○○○■■■ a b c d e a:企业名称代号;b:车辆类别代号;c:主参数代号;d:产品序号;e:专用汽车企业自定代号 □: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均可 1、首部“a”:由2个或3个汉语拼音字母组成,是识别企业名称的代号。

2、中部“b、c、d”: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一位数字“b”代表车辆类别代号,如下表: 注:上表也适用于所列车辆的底盘。 第二、三位数字“c”代表各类汽车的主要特征参数:载货车用总质量(t)、客车用总长度(0.1mm)、轿车用排量(0.1L) 第四位数字“d”则代表产品的序号。“0”为第一代产品;“1”为第二代产品

3 、尾部“e”是专用汽车企业自定代号,表示不同的驾驶室型式、轴距和发动机。可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也由企业自定。 ·一汽集团 ·例:解放牌CA1258P11K2L7T1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

CA-表示一汽 1-表示货车 25-表示总质量25吨 P-表示平头 K-表示柴油发动机 L-表示长轴距 T1-表示驱动型式为6×4 ·二汽东风汽车集团 企业自定代号构成如下: □□■■○○□ a b c d e f g a-驾驶室或三类底盘 长头:E-平,单/F-曲,单/B-平,1.5/A-曲,1.5/M-平,双/H-曲,双平头:D-平,单/T-曲,单/P-平,1.5/G-曲,1.5/C-平,双/N-曲,双 S-普通三类底盘 客车专用底盘 发动机前置(短前悬)KS SC KA 发动机前置(长前悬)KT

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我国于1988年制定了新的国家标准GB9417一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用简单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编号来表示国产汽车的企业代号、车辆类型代号、主要特征参数代号、产品序号和企业自定代号等。 □□○○○○■■■ a b c d e a:企业名称代号;b:车辆类别代号;c:主参数代号;d:产品序号;e:专用汽车企业自定代号 □: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均可 1、首部“a”:由2个或3个汉语拼音字母组成,是识别企业名称的代号。

2、中部“b、c、d”: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一位数字“b”代表车辆类别代号,如下表: 注:上表也适用于所列车辆的底盘。 第二、三位数字“c”代表各类汽车的主要特征参数:载货车用总质量(t)、客车用总长度(0.1mm)、轿车用排量(0.1L) 第四位数字“d”则代表产品的序号。“0”为第一代产品;“1”为第二代产品

3 、尾部“e”是专用汽车企业自定代号,表示不同的驾驶室型式、轴距和发动机。可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也由企业自定。 ·一汽集团 ·例:解放牌CA1258P11K2L7T1型6×4平头柴油载货汽车: CA-表示一汽

1-表示货车25-表示总质量25吨 P-表示平头K-表示柴油发动机 L-表示长轴距T1-表示驱动型式为6× 4 ·二汽东风汽车集团 企业自定代号构成如下:□□■■○○□ a b c d e f g a-驾驶室或三类底盘 长头:E-平,单/F-曲,单/B-平,1.5/A-曲,1.5/M-平,双/H-曲,双平头:D-平,单/T-曲,单/P-平,1.5/G-曲,1.5/C-平,双/N-曲,双 S-普通三类底盘 客车专用底盘发动机前置(短前悬)KS SC KA 发动机前置(长前悬)KT 发动机后置KR RC

火灾探测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GAT227-1999

前言 本标准是对ZBC81001—1984《火灾探测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的修订,标准的技术内容和编写结构均有修改。 近年来,随着火灾探测报警技术的发展,新型火灾探测器不断出现,原标准ZBC81 001—1984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火灾探测器产品型号编制的需要,给火灾探测器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以及工程应用带来诸多不便。 此次修订,在保留原标准合理内容的基础上,更新、完善了火灾探测器编制方法,在型号中增加了传输方式和区分火灾探测器本身是否具有报警声响功能的代号,简化了型号编制方法,突出反映产品主要技术特征。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ZBC81001—1984。 本标准的附录A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德成、刘美华、宋宝驿。 本标准1984年首次发布,1999年6月第一次修订。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探测器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火灾探测器产品的设计、生产、使用、管理、科研、教学等部门。

2基本原则 火灾探测器产品型号的编制,按类组型特征、传感器特征、传输方式特征、厂家及产品代号和主参数分类,以简明易懂、同类间无重复、尽可能反映产品特点为原则。 3火灾探测器产品型号的组成 火灾探测器产品型号由特征代号和规格代号两大部分组成。其中特征代号由类组型特征代号、传感器特征及传输方式代号构成,规格代号由厂家及产品代号和主参数及自带报警声响标志构成。火灾探测器产品型号的形式如下: 3.1类组型特征代号 类组型特征代号包括火灾报警设备在消防产品中的分类代号、火灾探测器代号、火灾探测器类型分组代号和应用范围特征代号。类组型特征代号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代号中使用的汉语拼音字母为类组型特征名称中具有代表性的汉语拼音字母。 3.2传感器特征代号 传感器特征代号包括火灾探测器敏感元件代号和敏感方式特征代号。除感温火灾探测器需用敏感元件特征代号和敏感方式特征代号表示外,其他各类火灾探测器只用敏感元件特征代号。传感器特征代号用有代表性的传感器特征名称汉语拼音中的一个字母表示。

国内专用汽车型号编制规则

国内专用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我国于1988年制定了新的国家标准GB9417一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用简单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编号来表示国产汽车的企业代号、车辆类型代号、主要特征参数代号、产品序号和企业自定代号等。 □□○○○○■■■ a b c d e a:企业名称代号;b:车辆类别代号;c:主参数代号;d:产品序号;e:专用汽车企业自定代号 □: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均可 1、首部“a”:由2个或3个汉语拼音字母组成,是识别企业名称的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 车辆种类 企业名称代号 车辆种类 EA 二汽东风 ZZ 重汽 CA 一汽解放 HN 华菱 BJ 北京福田 ND 北奔 HFC 江淮 SX 陕西陕汽

2、中部“b、c、d”: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一位数字“b”代表车辆类别代号,如下表: 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种类 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种类 1 载货汽车 6 客车 2 越野汽车 7 轿车 3 自卸汽车 8 -- 4 牵引汽车 9 半挂车及专用半挂车 5 专用汽车 注:上表也适用于所列车辆的底盘。 第二、三位数字“c”代表各类汽车的主要特征参数:载货车用总质量(t)、客车用总长度(0.1mm)、轿车用排量(0.1L) 第四位数字“d”则代表产品的序号。“0”为第一代产品;“1”为第二代产品 3 、尾部“e”是专用汽车企业自定代号,表示不同的驾驶室型式、轴距和发动机。可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位数也由企业自定。 ·一汽集团

代号 车辆种类 代号 车辆种类 代号 车辆种类 代号 车辆种类 A 有空调客车底盘 B 自卸车底盘 C 牵引车底盘 D 公共汽车底盘 E 高拦板 F 后轮单轮货车底盘 G 高动力性能汽车 H 豪华轿车 J 检阅用轿车 K 柴油车 L 长轴距 M 高原车 N 液化煤汽车 P 平头车 Q 起重车底盘 R

产品命名管理办法

研发中心产品命名管理办法 V1.0(初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产品型号的编制原则 (3) 第三章产品分类 (3) 第三章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 (4) 第四章产品名称的编制方法 (9) 第五章产品型号的管理和申请办法 (10) 第六章附则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司研发产品的命名的管理,制订了《研发中心产品命名管理办法》,用以指导、规范煤矿用产品,金属非金属矿山用产品的正确命名。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公司研发中心研发人员对新研发产品的命名。 第二章产品型号的编制原则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的规定,产品型号编制的基本原则有:(1)产品型号的组成应力求简明;(2)同类型不同产品,不允许出现相同的产品型号;(3)同类型相同产品,不允许出现不同的产品型号;(4)产品型号由大写的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汉语拼音字母选用原则:a)应采用具有象征意义的汉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b)如确有困难,可选用其他字母,c)不允许采用“I”和“O”两个字母;(5)产品型号中的数字、字母和产品名称的汉字字体的大小要相仿,不得用角注和脚注。 第三章产品分类 第四条我司致力于煤矿安全监控和矿井自动化软硬件开发和系统集成服务。我司主要为客户提供自主研发的煤矿综合自动化平

台、煤矿生产监控系统、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煤矿井下移动通讯系统、煤矿井下人员管理系统、煤矿井下电力自动化系统、瓦斯抽放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工业电视系统、瓦斯突出监控系统等产品,并为用户提供相关产品系统集成的全方位解决。 第五条 根据我司产品具体研发、生产及发展情况,现目前可将产品分为3类:仪器仪表类;电器设备;通信、自动化产品及系统等。 第三章 产品型号的编制方法 第六条 各类产品型号的具体编制方法: (一)仪器仪表类产品型号依据MT/T154.10-1996《煤矿用安全仪器仪表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另外,MT/T154.10-1996规定:与MT 286-92《煤矿通信、自动化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和管理办法》中重复规定的产品,凡是属于安全仪器、仪表均应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1) 产品型号的组成和排列方式: (2) 产品型号主要由“产品类型代号”、“第一特征代号”和“主参数” 设计修改序列号 补充特征代号 主参数 第二特征代号 第一特征代号 产品类型代号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最新版

附件2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 (2015年修订版) 1 目的 为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产品的扩展、变更,优化《公告》产品数据库管理,制定本技术条件。 2 适用范围 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新产品、产品扩展和产品变更。 3 引用标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17350-200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 QC/T775-2007《乘用车类别及代码》; GB/T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 注:①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按本技术条件附件《汽车及挂车型号编制规则》。 4 汽车产品同一型号判定原则 4.1 M类载客汽车 4.1.1 M1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注:同一集团的下属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尽管在不同的生产地址,也认为生产企业相同(下同)。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车身型式,例如:普通乘用车、后仓门式乘用车、两门式乘用车、篷式乘用车、旅行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等; 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外形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前后防撞杆、顶置行李架、外挂式备胎、进气隔珊、附加照明灯具等引起的车身外形和尺寸变化。 车身结构一般可分为承载式、半承载式和非承载式。 ●车身本体材料,如金属,玻璃钢等;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气缸数和排列; 功率差不超过30%(最高为最低的1.3倍以下); 排量(仅指轿车);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位置(前、中、后)。 ●车轴数; ●驱动轴(数量、位置); ●转向轴(数量、位置);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4.1.2 M2和M3类 同一型号产品至少应在下列主要方面无差别; ●生产企业; ●产品的商标和名称; ●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定义的类别; 注:载客人数(不包括驾驶员)不超过22人的客车按小型客车处理。 ●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分类》定义的级别; ●车身型式,例如承载式车身,单层/双层,低地板,整体式/铰接式等; 注:车身型式无差别是指车身的结构、形状和尺寸无明显的差别,但不包括由于加装/选装顶置空调、车顶行李架、车后行李梯、改变车门、车窗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改变车门、车窗的开闭方式等引起的车身结构、形状和尺寸变化。 ●动力装置; 工作原理,如点燃式、压燃式; 功率差不超过50%(最高为最低的1.5倍以下); 燃料类别,如汽油、柴油、LPG、NG或两用燃料等; 位置(前、中、后)。 ●整备质量之差不超过15%(最高为最低的1.15倍以下); ●最大设计总质量之差不超过20%(最高为最低的1.2倍及以下); ●车轴数; ●驱动轴(数量、位置、连接); ●转向轴(数量和位置); ●适用的排放和油耗标准及排放和油耗标准的实施阶段。

《输变电工程施工机具产品型号编制方法》标准修订编制说明

《输变电工程施工机具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标准修订编制说明 1.项目情况 《输变电工程施工机具产品型号编制方法》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能源20090341)下达的电力行业标准项目。本标准项目是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管理;由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完成编写制定。 标准涵盖了架空输变电工程施工即输电和变电两部分内容,输电工程施工包括基础施工、杆塔施工和架线施工,施工中所采用的机具种类繁多,有大型机械类产品也有小型工器具,不论是生产厂家销售,还是施工单位选购,都需要有相应的产品型号,目前,机具的生产厂家都是自行编制,造成同一个产品有多个型号,需要有统一的产品型号,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产品的更新换代及技术改进也可在产品型号上得到充分体现。 原标准《输变电线路施工机具产品型号编制方法》SD232-87(试行)至今实施二十余年尚未修订过,期间施工机具的技术水平及种类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从500kV张力架线的起步阶段发展到目前的1000kV特高压工程,原标准已不适用现在设计生产、施工管理、采购等方面的要求,甚至大部分机具的名称差异很大,施工机具生产厂家增加很多,没有统一的标准依据,而该标准是所有施工机具单项标准都要遵循引用的,因此,本标准的修订是很有必要。 项目结合国内输变电工程的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原标准,针对原标准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内施工机具生产厂家、施工单位采购使用的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原标准。使该标准更结合输变电机具

产品实际,具有全面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满足行业内制定机具标准的需要;满足统一施工机具产品型号,便于施工单位选用的需要。标准的修定,以简明易懂、便于操作为原则,同时又具备行业标准的管理水准标准内容将体现出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先进性,将对行业标准化管理水平的提升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编写工作简介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广泛了解全国送变电及供电施工单位对施工机具型号编制方法的要求;收集国内外输变电施工机具资料(包括生产厂家等):查询国内外有关标准,在整理汇总收集资料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大纲”征求意见及确定后,2010年2月完成了标准的初稿;2010年4月5日召开行业专家会议对初稿进行讨论审查,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0年5月将征求意见稿发往全国送变电施工单位和机具生产厂,广泛征求施工单位的意见,提出了26条宝贵意见和建议。项目组将反馈意见逐条进行处理。修改后于7月27日有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专家审查,针对一些问题,做了重点讨论并形成了标准的送审稿。于2010年9月27日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主持召开送审稿审查会,标准通过了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项目组根据与会专家的审查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报批稿报送主管单位。 3.修订的主要内容 1)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GB/T1.1的要求重新编写。 2)添加了“基本要求”章节。 3)修改和增加了类别代号、组别代号、特征代号、主参数中的一些规定及要求。 4)收集并规范了全部输变电工程施工用的施工机具及代码的规定。

关于料仓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料仓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编号:xxxxxxxxx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料仓产品型号的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料仓。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3-1997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 5054.1-2000 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总则 GB/T 5054.4-2000 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编号原则。 3 术语和定义 主型号:主型号代表整体型号形式。 运动形式:代表料仓运动形式。 驱动形式:驱动形式分为料仓驱动形式及料盘驱动形式,分别代表形式1和形式2。 4 型号编制规则 □○※※—□—□ 关键参数2 关键参数1 驱动形式2 驱动形式1 运动形式 主型号

若该项未体现参数或形式,则记为零,直至结束。若最后一项未体现参数或形式,则省略不计。 主型号:中文为料仓,英文为Silo简写S 运动形式可分为三种: 1、水平往复式:Horizontal reciprocating简写R 2、水平回转式:Horizontal Spin简写S 3、升降式:lifting简写L 驱动形式可分为两种: 1、气动:Pnevmatic简写P 2、电动:Eletric简写E 若驱动形式2不存在,则省略。 关键参数1以负载形式表达: 1、圆盘储料器以单柱负载为单位(KG) 2、升降式料库以整体负载为单位(KG) 3、矩阵储料器以单料盘负载为单位(KG) 例如:圆盘储料器,单柱负载15kg则型号为:SSE0-15 矩阵储料料器,则型号为:SRE 磨床多层料仓,则型号为:SREP 升降式料库电动驱动升降,气动抽拉料盘,负载50kg,则型号为:SLEP-50 升降式料库电动驱动升降,电动抽拉料盘,则型号为:SLEE 回转式气动送料,则型号为:SSP 5 结束语 本规则只针对本公司料仓型号,不做为其它公司产品型号,如有产品型号拓展需通知编制人员增加型号。 编制:审核:批准:

GB 9417-1988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629.113 083.73 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 则GB9417—88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编制各类汽车产品型号的术语及构成。 本标准适用于新设计定型的各类汽车和半挂车。不适用于军事特种车辆(如装甲车、水陆两用车、导弹发射车等)。 2术语 2.1汽车的产品型号:为了识别车辆而给一种车辆指定的一组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编号。 为了避免与数字混淆,不应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中的“I”和“O”。 2.2企业名称代号:识别车辆所属分类的代号。 2.3车辆类别代号:表明车辆所属分类的代号。 2.4主参数代号:表明车辆主要特性的代号。 2.5产品序号:表示一个企业的类别代号和主参数代号相同的车辆的投产顺序号。 2.6专用汽车分类代号:识别专用汽车的结构类别和用途的代号。 2.7企业自定代号:企业按需要自行规定的补充代号。 3汽车产品型号的构成: 汽车的产品型号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组成。必要时附加企业自定代号(图1)。对于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还应增加专用汽车分类代号(图2)。

专用汽车产品型号的构成: 3.1企业名称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一部分、用代表企业名称的两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 3.2车辆类别代号 各类汽车的类别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二部分,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按表1规定。

3.3主参数代号 各类汽车的主参数代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三部分,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3.3.1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与半挂车的主 参数代号为车辆的总质量(t)。牵引汽车的总质量包括牵引座上的最大质量。当总质量在100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3.3.2客车及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为车辆长度(m)。当车辆长度小于10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m)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3.3.3轿车的主参数代号为发动机排量(L)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3.3.4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当采用定型汽车底盘或定型半 挂车底盘改装时,若其主参数与定型底盘原车的主参数之差不大于原车的10%, 则应沿用原车的主参数代号。 3.3.5主参数的数字修约按《数字修约规则》的规定。 3.3.6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 3.4产品序号 各类汽车的产品序号位于产品型号的第四部分,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由0、1、2、……依次使用。 3.5当车辆主参数有变化,但不大于原定型设计主参数的10%时,其主参数代 号不变,大于10%时,应改变主参数代号,若因为数字修约而主参数代号不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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