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法

一、婚姻法名词解释

1`、婚姻,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两性互为配偶的

结合

2、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生活为纽带而形成

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3、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

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具体表现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和4、群婚制,亦称双复式婚姻,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

配偶的婚姻形态,它是从原始社会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

逐渐演变出来的,群婚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血缘群婚,普那路亚群婚

5、对偶婚制: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地对偶

同居的婚姻形态这种结合并

不牢固,很容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6、一夫一妻制:亦称双单式婚姻或单偶制,指一男一妇结为配偶的婚姻形态。它是在原始社会与阶级社会之交开始

出现的,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与阶级社会之交开始出现的,一夫一妻制的形成,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夫一妻制是新的,更高类型的一夫一妻制,与短缺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着本质

的区别

7、宗法制度,这种制度是原始社会的父系氏族制度在阶

段社会中的转化形态;统治阶段利用血缘纽带以实现其统治,宗族组织和政治组织的牢固结合,是宗法制的本质特征。

8、户婚制:泛指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的统一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是历代封建

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名称

因不同的朝代而异,如户律,

婚律户律,户婚律等。

9、有夫权的婚姻,指按照罗

马法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

婚姻,故亦称市民法婚姻,正

式婚姻,其结婚方式有三,即

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10、无夫权的婚姻:指按照罗

马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

姻,故亦称万民法婚姻,亦称

略式婚姻,在符合法律的规定

的条件下,依男女双方的合意

而成立

11、亲属法,指调整一定范围

的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

产关系的法律,在设有家制的

国家中,家长,亲属关系也是

由亲属法加以调整的。

12、贯彻婚姻法运动:指我国

于1953年开展的大张旗鼓,

深入人心的宣传和贯彻执行

婚姻法的群众运动,按照中共

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的决定,以1953年3月为全

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资,在

全国百分之七十左右的地区,

对广大群众进行了有关婚姻

法的宣传教育,并且检查了县

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情况门和

基层干部贯彻执行婚姻法的

情况。

13、契约婚:即自由婚或共诺

婚,认为婚姻是夫妻双方以

相互占有,共同生活为目的而

自愿订立的契约。以契约论为

基础,强调男女双方的合意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

14、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

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

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

相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

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

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

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5、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

法:指一国之内调整婚姻家庭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中

有系统的规定,但其内容不以

这些规定为限,还散见于其他

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性文件。

16、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

法,指以婚姻家庭法为名,的

法律,它是一定国家中的婚姻

家庭基本法。

17、婚姻自由,指男女两性均

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

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其

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

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是我国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18、包办婚姻,指第三者违反

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

人婚姻的违法行为,有时兼指

因上述行为而导致的违法婚

姻,这里所说的第三者,包括

婚姻当事人的父母,这里所说

的他人,包括包办婚姻者的子

女。

19、买卖婚姻,指第三者以索

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

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有时兼

指因上述行为而导致的违法

婚姻,关于此处所说的第三者

和他人,适用名词解释5中的

解析

20、借婚姻索取财物:指除买

卖婚姻外的其他借婚姻问题

索取财物的行为。在这咱情况

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昨自

主自愿的,但是一方却向另一

方索取许多财物,作为与其结

婚的先决条件。

21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

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者又与他

人登记结婚的固然是重婚,与

他虽未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

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也是

重婚。

2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

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生

23、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

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

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

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

成一定伤害结果的行为。

24、虐待:指歧视,折磨,摧

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身体上,

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如打

骂,恐吓,不予衣食,患病不

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

25、踱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扶

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

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

另一方拒不扶养对方的义务,

父母不抚养未成年的或不能

独立生活的子女,成年子女不

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

的父母等。

26,男女平等作为一般的法律

原则,指两性法律地位的全面

平等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

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

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

权利,作为婚姻家庭洪都拉斯

基本原则,专指男女两性在婚

姻家庭关系方面牌完全平等

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权

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27、亲属,即亲属关系,拽基

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

成社会关系,在法律调整的亲

属关系即亲属法律关系中,正

方体之间互享和互负法定的

权利和义务

28、配偶,即夫妻,是男人双

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互

为配偶,

29、血亲,指基于血缘联系而

形成的亲属关系,但是,法律

意义上的血亲也可因依法拟

制而形成,所以,血亲又有自

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区别

30、自然血亲,即原来意义上

的血亲,自然血亲之间都有直

接,间接的血缘联系,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

31、拟制血亲,自然血亲的对称,指彼此之间本无该各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所以又称准血亲或法亲,如养父母养子女关系。

32、姻亲,指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向是除外的。按照亲属法学中的一般见解,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都属于姻亲的范围

33、亲系,指亲属之间的联络系统,血亲之间的均有一定的亲系可循,基于不同的联络系统,可将亲系分为父系亲和母系亲,男系亲和女系亲。34、直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己身所从出的长辈直系血亲和从己身出的晚辈直系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

35、旁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在血缘上同出于一源的亲属,除直系血亲外都是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是同出于父母的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是同出于祖父母的旁系血亲,表兄弟姐妹是同出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等。

36、亲等,指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亦可称为亲属的等级,关于亲等的计算有不同的立法例。最觉的是,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此外,还有寺院落法的亲等计算法,我国婚姻法中的代数计算法。37、行辈:亦称辈行或辈分,指按照世代而确定的亲属序位,以行辈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长辈亲属,同辈亲属和晚辈

亲属。

第四章婚姻的成立

38、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

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

为目的的依法结合为配偶的

行为,是夫妻关系借以发生的

法律事实,

39、婚姻成立的要件,指结婚

在实质上和形式上必须符合

的法定条件,符合这些条件的

是合法婚姻,不符合这些条件

的是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

40、聘娶婚,拽中国古代男子

娶媳妇须由男方向女方家依

礼聘娶的一种结婚方式,以男

家向妇家交付聘礼,父母,家

长对子女,卑幼的包办强迫,

履行繁复杂的礼仪程序等为

其主要特征。

41、六礼,指中国古代的婚艰

之礼,即聘娶婚中的礼仪程

序,按造福之先后分为纳采,

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

迎,合之为六礼

42、共诺婚,指依民事方式,

经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

成立的婚姻,亦称契约婚或自

由婚。

43、法定婚龄,亦称适婚年龄,

指法律中规定的最低结婚年

龄,男女双方在此年以上始得

结婚,在此年龄以下则禁止结

婚。

44、晚婚晚育,晚婚是指已达

法定婚龄的男女适当地晚一

睦结婚,晚育是指已婚男女适

当地晚一些生育,按照我国的

计划生育政策,男25周岁以

上,女23周岁以上结婚的为

晚婚,已婚女在24周岁以上

生育第一胎为晚育

45、禁婚亲:指法律禁止结婚

的亲属关系,民办各国的结婚

法均禁止一定范围的血亲结

婚,许多国家和地区还禁止一

定范围的姻亲结婚,我国婚姻

法以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为禁婚亲

46、同姓不婚:指同姓男女不

结婚,是中国古代的婚姻禁例

之一,相会同姓为婚之禁源于

同制,后来在适用上已作限制

性的解释,即同宗共性,上级

指示不得为婚。

47、中表婚,拽表兄弟姐妹结

合为夫妻的婚姻,这里所说的

表兄弟姐妹,包括出自同一祖

父母的姑表兄弟姐妹和出于

同一外宜父母的姨表兄弟姐

妹。

48、婚姻登记:这是结婚登记,

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在我

国,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

婚均须依行政程序到婚姻登

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49、婚姻登记条例,20XX年7

月30日国务院批准通过,20XX

年10月1日起施行,共六单,

内容包括,总则,结婚登记,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档案和婚

姻登记证,罚则附则计22条

50、男到妇家茫的婚姻,登记

结婚后男方成为女方家庭的

成员的俗称。这种婚姻有利于

破除以男子为本们的宗法观

念,有利于解除有女无儿户的

思想顾虑,从而也有利于计划

生育的开展,它和旧式的入赘

有着本质的区别

51、无效婚姻,指欠缺法定的

婚姻成立要件,违法结合,这

种自始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

力,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有该法第10条所列情形之一

的,婚姻无效

52、可撤销婚姻,指欠缺法宝

的婚姻成立要件,可由撤销权

人依法请求撤销的婚姻,在我

国,专指因胁迫而结婚,受胁

迫一方可以依法请求撤销的

婚姻

53、事实婚姻,简称事实婚,

是法律婚或要式婚的对称,按

照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事实

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

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中生

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的。

54、掠夺婚,亦称抢婚,拽男

子以暴力掠夺女子为妻,这咱

结婚方式大致出现于对偶婚

制的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期

55、互易婚:亦称互抑郁婚,

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

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妻。

56、劳役婚:指男方须为女方

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

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

57、买卖婚,指男方家庭给付

金钱或其等价物,以此作为与

女方成婚的代价。

58、赠与婚,拽有主婚权的父

母,尊长将女赠于他人为妻,

并不索取代价,它不同于买卖

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

的低下地位。

第五章夫妻关系

59、夫妻,指婚姻关系中的男

女双方,亦称配偶,是以永久

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依法结合

的伴侣,夫妻关系因婚姻的成

立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离婚

而终止,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

务,是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具体

表现

60、夫妻一体主义亦称夫妻同

体主义指男女双方结婚后合

为一体,夫妻的价格相互吸

收。这种有关夫妻地位的立法

主义成千于古代,它是以男子

为中心以家庭为本位的。

61、夫妻别体主义,亦称夫妻

异体主义,指男女双方在婚后

各自保有独立的价格彼此间

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在人

身关系,财产关系均有独立性

和自主性,这咱有关夫妻地位

的立法主义是以个人为本位

的6

62、夫妻姓名权,一般意义上

的姓名权是指民事主体有决

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的权

利,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姓名权专指夫妻双方都有稳中有降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一方不受另一方的限制和干涉

63、夫妻的人身自由权,指作为价格独立的平等主体的夫妻依法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一方的人身自由,不受另一方的限制或干涉,这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重要标志。

64、婚姻住所决定权,指选择决定夫妻共同依据的权利,关于婚姻依据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二是婚姻住所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65、夫妻同居义务,指夫妻双方互负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的义务,换而言之,即一方享有与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权利

66、夫妻忠实义务: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旧时的一些法律将忠实义务称为贞操义务,一些学者对忠实义务采广义的解释,强制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不得出于一己私利或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其配偶利益的行为。

67、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指夫妻双方在日常家事的范围内有互为代理人的权利,这种代理权以夫妻身份为其发生根据的,一方代理时毋须另一方委托授权

68、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用以规范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以及夫妻对外的财产责任等问题就夫妻财产制的发生根据而言,可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就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内容而言,可分为统一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管理共同

制,剩余共同制,分别财产制。

69、约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

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的

对称,是由法律规定的,在婚

姻双方不采用约定夫妻财产

制时由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

制形式,一国之内的法律夫妻

财产制是单一的。

70、约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

妻财产制的对称,法律允许婚

姻双方通过约定选择的夫妻

财产制形式。在兼采法定财产

制的和约定财产制的国家,约

定财产制可以排除法定财产

制的适用,约定财夫妻财产制

以外再列举数种财产制的适

用,约定夫妻财产制有两种不

同的立法例,一是法律在法定

夫妻财产制以外再列举数种

财产制共当事人选择其一,别

一种则是不作上述限定,任由

当事人订立夫妻财产契约/

71扶养:指发生于特定亲属之

间的,以生活供养为其内容的

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

方为扶养权利人,享有受对方

抚养的权利,另一方为抚养义

务人,负有抚养对方的义务

72、共同财产制:指婚后除特

有财产外,夫妻全部财产或部

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73、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

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

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

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

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

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

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74、剩余共同财产制,指夫妻

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

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

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

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

止时,以夫妻双方年产值财产

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

方分享

75、统一财产制:指婚后除特

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

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

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

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

求权。

76、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

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

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

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

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夫

对妻原有财产有占有,使用,

管理,收益权,必要时有处分

权,而又负担婚姻生活费用为

代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妻的

财产由其本人收回或其继承

人继承

第六章亲子关系,

77、亲子法,指调整父母子女

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婚姻家庭

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有关父

母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

关非婚生子女眉头等规定为

其主要内容

78、亲权,原义指父母基于身

份对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权

利。古代法中的亲权强调父母

的权利,亲权的行使以父为

主,亲权人对处于亲权之下的

子女具有绝对的支配权。近现

代法中的亲权,以对未成年子

女的教养和保护为主要内容,

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特有的

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79、婚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

的对称,指在父母的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80、抚养,在我国婚姻法中专

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生

活供养责任。如父母对子女的

抚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

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

81赡养,赡养在我国婚姻法中

专指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

生活供养责任,如子女对父母

的赡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对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

82、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的

对称,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

所生的子女,这种子女的父母

不具有夫妻身份,子女是在婚

姻关系以外受胎而出生的。

83、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指认

领人确认非婚生子女为己身

所出,从而确定双方的亲子身

份和权利义务,认领分为自愿

认领和强制认领

84、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指因

一定法律事实发生使非婚生

子女获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

位,这是法律事实包括认领和

生父母结婚

85、继父母与继子女,子女对

其父母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

继母,夫对其妻与前夫所生的

子女或妻对其夫与前妻所生

的子女,称继子女

86、人工生育子女,自然生育

子女的对称,指根据生物遗传

工程理论,采用不同于自然生

育的人式方法所生的子女,目

前人工生育的手段主要有人

工授精,试管婴儿,代生母亲,

等。

87、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

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

胎所生的子女,扒定为婚生子

女,

88、婚生子女的否认,指丈夫

证明在受胎期内未与妻子有

同居行为,依法否认子女是自

己的亲生子女的制度

第八章,收养,

89、收养,指公民,依法领养

他人的子女为己之子女,使本

无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90、立嗣,亦称立后或过继,

指男子在无后时可择立与其

同宗者之子为嗣子,立嗣的目

的是为了继承宗祧,使以男子

为中心的家统绵延不绝

91、寄养,指父母出于某种特

殊情形不能亲自抚养子女,因

而委托他人代为抚养子女。受

托人和被寄养的子女间,并无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

92、被收养人,收养行为的当事人之一是所要成立的收养

关系的一方主体,即养子女,。我国收养法规定,符合法宝情形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93、送养人,收养行为的当事人之一是收养行为中被收养

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无送养人的送养行为,收养行为无法完成的。我国收养法规定,符合法定情形的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94、收养人,收养行为的当事人之一,是所在成立收养关系的一方主体,即养父母。我国收养法规定,符合法定情形的公民可以作为收养人

95、孤儿:指父母双亡的儿童,按照我国有关部门的有关解释,可以作为被收养人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

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96、无效收养行为,指欠缺收养行为的法定要件,因而不具有收养效力的无效民事行

第九章,婚姻的终止

98、婚姻终止,指婚姻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消灭。原因有二,一是配偶死亡,二是离婚

99、离婚,拽夫妻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它是配偶在生存期间终止婚姻

关系的法律手段。离婚有协议离婚,裁判离婚。

100、协议离婚,亦称两愿离婚,指在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婚姻关系的

离婚方式。当代各国的协议离婚制有不同的立法例,有些国家的法律允许诉讼外的协议

离婚,有些国家的法律则规定即使是协议离婚也要经由诉

讼程序处理

101,裁判离婚,亦称判决离

婚,指夫妻一方提出离婚之

诉,在符合离婚的法定理由

时,由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的离婚方式,在不符合离婚的

法定理由时,亦可驳回离婚之

诉。判决不准离婚

102出妻,亦称休妻或弃妻,

指中国古代夫方以七出为由

休弃妻子,这是当时最常见的

离婚方式,

103和离,这是中国古代的一

种以协议离婚制度,相当于近

世的两愿离婚

104,义绝,中国古代特有的

一咱强制离婚方式,如果夫妻

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

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

事件,并经官司处断后,便于

工作认为夫妻之义当约,双方

必须离异

105共同债务:夫妻因共同生

活所负的债务,包括抚养子

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离

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06,离婚登记,指男女双方

自愿离婚时依行政程序输的

解除婚姻关系的登记,是我国

的诉讼外的协议离婚的法定

程序,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

明符合法定条件下的,准予登

记,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自

当事人取得离婚证之日终止

107离婚调解,指以协助当事

人正确处理离婚纠纷为宗旨

而进行的调解,就调解的内容

而言,可分为调和和调离,在

实务中,一般都以调和为侧重

点,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

的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

调解

第十章求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109救助措施,这时原求助措

施是狭义的,专指有关组织对

妨害婚姻家庭行为的受害人

提供的帮助

110离婚损害赔偿,修正后的

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

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

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

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

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

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

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征

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

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十一章,附论

111涉外婚姻,指中国公民与

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

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结婚,离

婚或复婚

112、涉外结婚的准据法:按

照抵触规则,涉外结婚所应适

用的实体法,现代各国采用的

结婚准据法,有婚姻缔结地

法,当事人本国法,当事人住

所地法。

113涉外的离婚的准据法按照

抵触规则,涉外离婚所应适用

的实体法。现代各国采用的离

婚准据法,有法院地法,夫妻

共同住所地法或一方住所地

法等,也有将法院地和当事人

本国法结合起来适用的。

114,涉外扶养的准据法,按

照抵触规则,涉外扶养所应适

用的实体法,根据现代各国的

立法例,有些国家以亲属关系

成立的准据法作为扶养的准

据法,有些国家则对夫妻之间

的扶养和亲子之间的扶养分

别采用两咱不同的准据法

二、选择题

1.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

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

夫中有一个主大,是——。C

A、血缘群婚制 B.亚

血缘群婚制C、对偶婚制

D.一夫一妻制

2.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分为

——。ABC

A、义务性规范 B,禁止性规

C.授权性规范 D.任意性规

3.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

部门,其自身的特点是——。

ABD

A.普遍性 B.伦理性C.自

然性D.强制性

4.我国1950年婚姻法明确规

定,废除——的封建主义婚姻

家庭制度。ABC

A.包办强迫 B.男尊

女卑C、漠视子女利益

D.买卖

5.我国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

原则包括在——的平等。ABCD

A.政治方面 B.经济

方面 C.文化方面 D.婚

姻家庭方面

1.儿媳和公婆是——。B

A,直系血亲 B.直系

姻亲C、旁系血亲 D.旁系

姻亲

2.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小

张和其叔叔的儿子是——。C

A.二等亲 B.三等亲

C、四等亲

D、五等亲

3、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小张和其舅舅的孙子是——。

B

A.二等亲 B.三等亲

C、四等亲

D、五等亲

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

婚年龄是——。B

A.女十八周岁,男二十

周岁 B.女二十周岁,男二十

二周岁 C.女二十二周岁,男

二十四周岁

D、女二十三周岁,男二

十五周岁

5、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下列

哪些人员禁止与外国人结婚

——。AC

A、劳动教养人员 B.刑

满释放人员C.服刑人员

D.行政处罚人员

6.旧中国把亲属分为——。

ABD

A.宗亲 B、外亲 C、血亲D、妻亲

7、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包括――。AC

A、直系血亲B.直系姻亲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D.三代以内旁系姻亲

8、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ABC

A、父母已经死亡的B.父母没有负担能力的 C.末成年的 D.已成年没有工作的

9、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BD

A、无工作B.无劳动能力C、退休D.生活困难10.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

A、重婚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

说明:第10题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之所以不是选项,是因为时间不符合要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才是符合要求的选项。

三、简答题:

1、简述“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法律内涵。

(1)男女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以男权为中心的一切

旧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标志,宪法和其他法律中均多有体现。

(2)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

中的具体体现,是指导夫妻关系的总原则,贯彻执行这一规定的重要意义。

(3)夫妻在家庭关系方面权利

义务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

平等,各自有独立的姓名权、

人身自由权、遗产继承权,对

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

权,夫妻双方扶养和教育子女

的权利义务平等,计划生育的

义务平等,互相扶养的义务平

等。

(4)夫妻家庭地位平等不仅是

确定夫妻权利义务的基础,也

是处理家庭纠纷的基本依据。

夫妻间发生纠纷缺乏具体的

处理依据时,可以根据夫妻家

庭地位平等的精神加以处理。

2、简述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

庭制度的主要特征。

(1)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

男女没有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多妾制。

(3)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

益。

(5)实行以“出妻”为主要

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

1、什么是亲等?罗马法是如何

计算亲等的?

(1).亲等,即亲属的等级,

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

单位。

(2).依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

法,直系血亲从己身分别向上

或向下数,以一世为一亲等。

旁系血亲首先从己身向上数

至双方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

然后再从共同的直系长辈血

亲向下数至与己身计算亲等

的对方,世代相加之数即为亲

等数。因此,旁系血亲无一亲

等,只能从二亲等起算。

2、家庭概念的含义。

(1).关于家庭的表述有一般

概念和法律概概念。一般概念

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

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

生活单位。法律概念是指家庭

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

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

属团体。二者并无实质区别,

只是法律概念中更强调权利、

义务关系。

(2).其含义有二:(1)家庭

是一个生活单位。(2)家庭是

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

生活单位。

1、简述资产阶级婚姻自

由的局限性。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婚姻制度

仍然无法摆脱私有制的影响,

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不可避

免地带有一定的虚伪性和不

彻底性。具体表现为以下三

点:

(1)、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从

本质上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

由,尽管资产阶级中追求婚姻

自由的也不乏其人,但大多数

婚姻关系仍然渗透着财产关

系的影响。

(2)、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是

用形式上的自由掩盖着事实

上的不自由。不仅如此,资产

阶级的婚姻自由甚至在形式

上也是不彻底的,在资本主义

早期的亲属立法中表现得尤

为明显。

(3)、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往

往导致对婚姻自由的滥用。

2、简述离婚的经济帮助的性

质和条件。

(1)、我国《婚姻法》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

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2)、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其性

质不同于夫妻扶养义务、离婚

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共

同财产的分割。

(3)、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需要

具备的条件:

①、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

困难,本人无力解决;

②、另一方有给予帮助的经济

负担能力;

③、这种帮助不是无限的而是

适当的,确定数额时要考虑必

要和可能两个方面。

3、简述当代资产阶级国家的

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当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

庭立法,就主要方面而言,可

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

进一步被废除。

(2)、夫妻的法律地位(人身

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

和义务)在形式上渐趋平等。

(3)、在离婚问题上,有从限

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

发展的趋势。

4、简述亲属关系终止的原因。

(1)、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

关系因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

止。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

有二,即一方死亡(包括自然

死和宣告死亡)和双方离婚。

(2)、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

血亲间的血缘联系只有自然

死亡或宣告死亡才能终止。拟

制血亲间可因一方死亡而终

止,也可因现存的亲属关系依

法解除而终止。

(3)、姻亲关系的终止。姻亲

关系一般因离婚而终止。但世

界各国对此有不同的立法例。

四、论述题

(一)试述亲属关系在我国

《婚姻法》和其他民事法律上

的效力。

1.亲属关系在《婚姻法》上

的效力:

(1)禁婚的效力;

(2)扶养的效力;

(3)共同财产的效力;

(4)继承的效力。

2.亲属关系在其他民事法律

上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民法

上)

(1)法定监护和代理的效力;

(2)法定继承顺序确定的效

力;

(3)申请宣告的效力;

(4)一定范围的亲属享有对

失踪人财产的代管权。

(二)为什么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 1.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当掌握的重要原则。

2.保障离婚自由的必要性,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决定的。

3.防止轻率离婚同保障离婚自由并不矛盾,两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4、⑴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的指导思想,也是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当掌握的重要原则。领会其精神实质,对理解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掌握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具有重要意义。

⑵保障离婚自由的必要性,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夫妻间的感情是婚姻关系赖以维系和巩固的基本要素。我国绝大多数群众的婚姻关系是健康的、稳定的,但也由与之相反的情况。如果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又无恢复的可能,婚姻关系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条件。勉强维持这种已经崩溃、已经死亡的婚姻,对当事人及其子女,对家庭和社会均属不利。实行离婚自由,可以满足当事人的正当要求,通过法定途径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并使当事人有可能重建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⑶从微观上来看,离婚确实导致某些婚姻终止、家庭离散。但从宏观上来看,整个社会的婚姻关系却得到了改善和巩固。因此,必须反对离婚问题上的传统偏见,正确认识保障离婚自由的积极意义。⑷防止轻率离婚同保障离婚自由并不矛盾,两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保障离婚自由决不意味着人们在离婚问

题上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的

约束。只有在夫妻感情确已破

裂、和好无望时,才允许采用

离婚这一法律手段。在尚无离

婚的必要时轻率离婚,有悖于

保障离婚自由的根本目的。⑸

反对轻率离婚,是巩固婚姻家

庭关系的需要,也是抵制婚姻

问题上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

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

要。离婚自由的权利必须正当

行使,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力损

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利

益。

2、试论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

的必要性和方法。

1.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必

要性。我国《婚姻法》第49

条规定: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

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

据该条的规定,如果其他法律

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

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应当

依照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

行处理。具体规定如下:1、

行政处分。对某些虽属违反婚

姻法,但毋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的行为,可依行政程序予以适

当处理。例如,从事包办、买

卖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婚姻

自由的行为,尚未使用暴力

的;借婚姻索取财物,需作一

定处理的;办理婚姻登记时有

欺骗或隐瞒行为的;除对违法

者给予批评教育外,其所在单

位或上级部门可给予相应的

行政处分,必要时,婚姻登记

机关和人民法院也可建议有

关单位或部门对违法者给予

适当的行政处分。2;民事制

裁,对违反婚姻法,需要追究

民事责任的行为,可给予相应

的民事制裁。例如,对从事买

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

等等均应责令违法者承担一

定的民事责任。在处理违反婚

姻法的行为时,我国民法通则

所列举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各

种方式,如停止侵害、返还财

产、赔偿损失等都是可以运用

的。此外,人民法院审理婚姻

家庭案件,还可以对违法者予

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

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

所得,以及依法处以罚款、拘

留。3、刑事制裁。在制裁违

反婚姻法行为的各种法律手

段中,刑事制裁是最为严厉

的。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干

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有配偶而

重婚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

抚养情节恶劣的;拐骗不满14

岁的男女,脱离家庭或者监护

人的,均应按照有关条款定罪

量刑。对于犯妨害婚姻家庭罪

的外国人,还可以适用驱逐出

境的规定。以上各种制裁方

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

合起来假途灭虢和,它们并不

是互相排斥的。根据具体情况

采取多层次的法律手段,才能

有效地同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做斗争。

2.制裁违反婚姻法行为的方

法:

(1)行政制裁方面。

(2)民事制裁方面。

(3)刑事制裁方面。

(4)以上各种制裁方法的关

系。即,可以单独使用,也可

以结合起来使用,它们并不是

互相排斥的。

(5)只有根据具体情况采取

多层次的法律手段,才能有效

地同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作斗

争。案例分析题:

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是离婚后

如何处理父母子女关系的问

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

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

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

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

女的意见。本案中,孩子已满

15岁,所以法院的做法是正确

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

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8条规定,因子女患病、上学,

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而

请求增加抚育费的,应予支

持。

3.《婚姻法》第21条和司法

解释第20条的规定:父母不

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

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里

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

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

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

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成年子女。1、什么是重婚?它

具有哪些法律后果?

(1)、重婚:重婚分为法律上

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法律

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

他人登记结婚。事实上的重婚

是指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

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以夫妻

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婚

姻。即无论法律上的重婚还是

事实上的重婚,均是一个人在

同一段时间内存在两个以上

的婚姻关系。

(2)、法律后果:

重婚的,禁止结婚;构成婚姻

无效的原因;是判决离婚的法

定理由;无过错方可以提起离

婚损害赔偿诉讼;构成重婚罪

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

与之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

2、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

何特点?

1.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反映亲属共同生活的要求家

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具有强烈

的道德伦理属性,目的在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睦。

2.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均为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参与人是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

3.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基于结婚、出生、收养等特定法律事实而发生。

4.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性质。

3、我国法律对涉外结婚、离婚、扶养和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有哪些一般性规定?

1.调整涉外婚姻家庭关系,需要解决不同国家的法律冲突问题。对此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作出规定。但是1986年4月12日公布的《民法通则》对涉外结婚、离婚、扶养和法定继承作出了一般性规定。

2.《民法通则》第147条—149条,关于结婚、离婚、扶养、遗产继承的规定。

附条文如下:

第1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148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

第149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4、亲属按其发生原因可分为哪几类?如何表述各类亲属的概念?

1.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因而是最重要的亲属关系。2.血亲。是基于生物遗传规

律,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可

分为自然血亲、拟制血亲。(自

然血亲、拟制血亲的概念可详

见教材第59页。)

3.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

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可分

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者概

念详见教材第60页。)

1、试论婚约的发展和演变以

及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处

理原则。

(1)、婚约:婚约是指男女双

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

的事先约定。

(2)、婚约的历史演变。婚约

在历史上经历了早期型婚约、

晚期型婚约。

早期型婚约的特点:婚约是婚

姻成立的组成部分;订婚约须

由父母做主;婚约具有法律效

力。

晚期型婚约的特点:婚约不是

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不具有

法律的强制性;婚约须由当事

人双方合意,父母不得强制包

办。

(3)、我国对待婚约的态度:

婚约不是结婚的必要程序和

必备要件;男女自愿订婚者,

听其自便;婚约不具有法律的

约束力;对因解除婚约而引起

的财物纠纷法院可以受理。

(4)、解除婚约后需要注意的

问题。主要是财产问题的妥善

处理。

2、试论收养的效力。

(1)、收养的效力,是因收养

关系的成立而发生的法律后

果的总和。《婚姻法》、《收养

法》关于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

权利和义务之规定。

(2)、我国现行的收养制度的

性质属于单一的完全收养,没

有兼采不完全收养制度。收养

的效力可分为拟制效力和解

消效力两个方面。

(3)、收养拟制效力的具体规

定。

(4)、子女被他人收养后,子

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

(5)、关于收养的法律特征,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①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

利义务关系的身份法上的行

为。它既是养父母、养子女权

利义务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又是生父母、生子女的权利义

务借以终止的法律事实;②收

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以外的民

事权利主体间并无亲属身份,

更谈不上变更这种身份。直系

血亲间的收养有悖收养制度

的宗旨,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③通过收养而创设的是拟制

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与自然

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拟

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可

以依法解除的。关于收养的法

律效力,就收养的后果而言表

现在拟制效力和解消效力两

个方面。④拟制效力:养父母

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

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

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

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

属关系的规定。⑤解销效力: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

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

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地位

及含义。婚姻自由,是指婚姻

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

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

不得强制或干涉。它有两个特

征: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

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

或干涉,自由表示爱情的权利

受法律保护;

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

法律的规定。

可见,婚姻自由,既不允许任

何人侵犯,也不允许任何当事

人滥用。

(二)、婚姻自由包括的具体

内容: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如,婚姻法上关于保障婚姻自

由的禁止性规定。

(三)、对婚姻自由的限制。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

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划清婚姻关系中合法行为

与违法行为的界限。

案例分析题:

本题的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

11月3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

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

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因

离婚时小孩满3周岁,且双方

都想争得抚养权,综合考虑俞

某在与张某结婚前已有一子

女,根据父母一方的优先直接

抚养条件,孩子应由张某抚

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姻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

俞某在婚前购置的轿车是个

人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第23条之规

定,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五、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一

1.我国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

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宋强与云某虽系旁系血亲,但

已经超出了禁止结婚的三代

以内的旁系血亲的范围,尽管

辈分不同,但符合法定结婚条

件,可以结婚。

2.云某的父母认为双方辈分

不同,以限制云某人身自由的

方式阻挠其与宋强结婚,已经

构成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属

于违法行为,应该停止。

(二)案例二

1.孩子应判给张某。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l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生活。2.复员费的分配方法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3.房子属张某婚前受赠所得,归张某所有。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18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4.空调等贵重生活资料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

1.丙的行为并未构成干涉婚姻自由和包办强迫婚姻。2.微波炉属丁对丙的正常赠与,应承认并保护丙接受赠与后的所有权。

3.甲、乙的婚约不应保护,乙赠与甲金项链属于以结婚为目的之赠与,价值较高,应酌情返还。

(二)案例二1.张、陈两人属于事实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故,张、陈均对张欢负抚养教育之义务。

解析:此题的基本内容是:因感情破裂,王某要求离婚不成而离家出走,并且在没有解除原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第三者同居。按照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1994年12月14日高院法复10号文件的规定,该行为已经不是非法同居了,对于王某应按照重婚罪论处,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对于张某,在本案中看不出她是否“明知”王某有配偶,所以无法对其论罪。然而在处理王、张关系问题时,要考虑到王某要求离婚却得不到合理的解决的因素,不以重婚罪论处为宜(此系个人看法),以姘居论是否可以?如果可以姘居论,则应处以罚款,并解除王、张的非法关系。如果王某仍坚持离婚而李某又坚决不同意的话,则王某可以起诉,由法院判决。若最终判决准予离婚,则王某就可以与张某去登记结婚了。在王、张二人同居期间所生子女自然是非婚生子女,但其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相同,不允许他人对其歧视或危害。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6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关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表述正确的是【B】 A.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B.婚姻家庭是满足人类自然需求所必需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是婚姻 家庭自然属性的体现 C.在个体婚姻和个体家庭形成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的作用就不 明显了 D.在涉及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问题上,立法者可以选择遵循自然规律,也可以顺应自己的立法需要 自行规定 2.下列关于行辈的说法错误的是【D】 A.行辈也叫辈行 B.直系亲不可能 行辈相同 C.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D.姻亲间无 法按行辈排列 3.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D】 岁男子张明和19岁女子李梅结婚B.男子张明婚前患有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具有攻击危害行为,婚后尚未治愈 C.男子张明与女子李梅是表兄妹而结婚 D.女子李梅因受家庭强迫与男子张明结婚 4.下列关于我国《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表述,正确的是【B】A.约定应该在婚前作出B.以此来 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C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应由第三 人自己举证 D.约定财产制仅具有对内效力 5.下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B】 A.夫妻一方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夫妻一方用婚前10万元婚后投 资股市,得利5万元 C.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升值了7万元 D.夫妻一方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6一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李某 改嫁于刘某,1年后刘某死亡。2 年后张某出现,遂向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我国 法律,该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张 某与李某原有的婚姻关系【B】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李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D.经张 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7.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D】 A.管理权 B.使用收益权 C.代理权 D.处分权 8.我国《收养法》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应具备的条件是【B】A.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生活困难B. 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C.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D.继父母必 须年满30周岁 9.下列关于扶养的说法错误的是 【B】 A.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 B. 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 的 C.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 D.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 性的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的规定,关于涉外监护法律 适用表述正确的是【D】 A.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所 地法律 B.适用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 律 C.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议选择 的法律 D.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 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1.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 机关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 地的【C】 A.街道办事处 B.人民法院 C.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 人民政府D.公证处 12.以下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 的探望权,说法错误的是【B】 A.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 B.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 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 他近亲属 C.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 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 探望权 D.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 1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 法解释,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 如果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则其 婚姻关系应持续【C】 年以上年以上 年以上年以上 14.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A】 A.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B.保 障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C.满足无子女夫妻的愿望 D.保障 计划生育原则的实现 15.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中仍然 对非婚生子女加以歧视,1804年 《法国民法典》规定,即使经过 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如与婚生子 女同时继承,其应继分只为婚生 子女的【A】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 一D.五分之一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 每小题2分,共20分) 16.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包括 【ABCD】 A.宪法 B.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 部门制定的规章 C.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D.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 1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ABCD】 A.夫妻姓名权 B.夫妻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夫妻计划生 育义务 18.下列关于早期型婚约表述正确 的有【AB】 A.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B.婚约一经订立,产生法律约束力 C.订立婚约须由父母作主 D.不得反悔,无故悔约要受到法律 制裁 19.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 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BD】 A.对所涉及的子女问题不适用调解 B.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 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 人 C.关于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的方 式结案 D.人民法院如果就同一婚姻关系还 受理了离婚案件,对于离婚案件 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20.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的人包 括【BD】 A.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B.依法 取得结婚登记的夫妻双方 C.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 D.已经诉 讼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夫 妻双方 21.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 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 括【ACD】 A.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B.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的婚姻状况证明 C.本人的结婚证 D.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书 22.甲在5周岁时父母离婚,其母 乙与丙再婚,甲随乙与丙共同生 活。20年后,乙因病去世。下列 说法正确的有【AC】 A.甲与丙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B.甲 与丙之间是姻亲关系 C.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 乙去世而消除 D一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 乙去世而自然消除 23.下列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 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 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选项中, 表述正确的有【BC】 A.不受被收养人应不满14周岁的 限制 B.不受收养人仅可收养1名的限制 C.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D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 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 40周岁以上的限制 24.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包括 【ABC】 A.离婚 B.夫妻一方自然死亡 C.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 D.夫妻因 感情不和分居 25.下列民族自治区将《婚姻法》 中的法定婚龄降低至男20周岁女 18周岁的有【ABCD】 A.西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 B.宁夏回族自治区D.内蒙古自治 区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S小题, 每小题3分,共巧分) 26.可撤销婚姻: 是欠缺婚姻成立 要件的违法婚姻,经撤销请求 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 姻的法律效力。 27.夫妻财产制: 又称婚姻财产 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28.法定婚龄: 指法律规定的最 低的结婚年龄,“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 于20周岁。晚婚(男25、女 23)晚育(女24)应予鼓励”。 29.限制离婚主义: 指夫妻双方 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 离婚条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张。 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 才准许离婚。 30.收养的拟制效力: 是指收养 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 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效力。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 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 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 现。婚姻法的特征:(1)普遍性。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特别广, 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而 不是只适用部分人的特别法。(2) 伦理性。婚姻家庭法是道德化的 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3)强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大部分是强制 性规范。 32.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离婚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 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别居,又称分居,是指通过司 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 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 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 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 续的法律制度。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第一,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 别居者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 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者已经 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 再婚。并且,夫妻在别居之后 如果愿意恢复夫妻生活,只要 双方开始同居共同生活即可, 不必办理复婚手续;而离婚之 后双方如要恢复夫妻关系,必 须依法办理复婚手续。 第二,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 存在不同。别居期间夫妻间的 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被免除及 有的权利义务被变更外,其他 权利义务如扶养、继承等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离婚 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 利义务均全部消除。 五、论述题(14分) 33.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 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婚姻法》第39条确立了分割 财产的基本原则,离婚时,夫妻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讲义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办案流程与法律运用详解 第一讲概述婚姻家庭案件及其分类 本讲座是对有关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律理论、实际操作的综合。涉及相关民法、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债法等一切与公民生活有关的法律,同时,也是律师处理人际关系的综合。每一个案件,都表现了律师办案的风格,体现了律师的办案水平,对生活、对社会的综合认识。 婚姻家庭案件注重解决人的情感与财产双重矛盾,特别是婚姻案件,有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一生。因此,注重调解是婚姻律师首先应当做到的,其次,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再行诉讼。 婚姻家庭律师的办案流程一般如下: 一、接待当事人,倾听当事人讲述;收集、确认与案件相关证据;大致 判断案件的结果;(这本身也是心证的过程,一定要注意倾听单方述所得 出的结果有可能与真实事实有差距,这需要后期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以 及仔细判别本方当事人的述及相关证据。) 二、与当事人一起确定是否进行调解; 三、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接触,做好调解与诉讼的双重准备;(案件至此, 在律师心中对案件结果应该已经有相当确定的判断,同时要把这种判断 结果明告知当事人。出于各个律师办案风格及当事人的性格的不同,对 案件结果的负面与正面因素是如实、还是夸大、缩小地告知当事人,需 要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具体分析。) 四、进入结案阶段:调解结案或诉讼结案。 婚姻家庭案件的分类: 以办案律师的结案方式分类:非诉讼类案件和诉讼类案件两大类。 诉讼类案件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分类:婚姻家庭纠纷与继承纠纷两大类。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关婚姻家庭继承部分: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14、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15、婚姻无效纠纷 16、撤销婚姻纠纷 1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监护权纠纷 21、探望权纠纷 22、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3、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二讲律师办理非诉讼类案件 非诉讼类类案件,指没有法官参与,就完全可以结案的案件。婚姻家庭案件中,登记类案件占有一定的比重。比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登记;公证类案件,如财产公证,遗嘱公证;都是由政府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类似于政府的中立并因其行为产生一定法律效力的机构如公证机关作为办案一方。 律师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主要帮助当事人审查其所办理案件形式及容的合法性。 ★以离婚登记为例: 离婚登记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的财产、孩子抚养问题已经完全达成一致,并确定要离婚,去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为。

自考法律本科婚姻家庭法资料彩色版可直接打印

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⑴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⑵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⑶教育功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⑴父母、尊长对子女、卑幼婚事的包办强迫⑵维护剥削阶级以纳妾为形式的多妻制⑶男尊女卑、夫权统治⑷家长专制,漠视子女的利益⑸实行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法立法的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⑴对基本原则的补充,增加了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和实行计划生育。⑵结婚条件修改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旁系血亲结婚⑶扩大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⑷离婚条款的增补。 修正前后的《婚姻法》有哪些方面的不同:⑴在总则部分增设了禁止性条款和婚姻双方、家庭成员共同责任的规定⑵在结婚一章增设了婚姻无效和撤销的制度⑶在家庭关系一章中改进了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⑷在离婚一章中将原来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原则性规定,改为原则性和列举性、例示性相结合的规定⑸增设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⑴宪法⑵法律⑶行政法规和规章⑷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⑸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⑹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的⑴婚姻关系⑵家庭关系⑶其他近亲属关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生活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婚姻法与其它民事法所 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什么 不同:⑴两种财产关系 反映的社会经济要求不 同⑵两种财产关系的主 体不同⑶两种财产关系 的性质不同。婚姻家庭 法的特点:⑴婚姻家庭 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 广泛性⑵在内容上具有 鲜明的伦理性⑶婚姻家 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行 性规范⑷婚姻家庭法具 有强烈的民族传统特色。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 则:⑴婚姻自由原则⑵一 夫一妻原则⑶男女平等 原则⑷保护妇女、儿童和 老人合法权益原则⑸计 划生育原则⑹夫妻双方 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 的内容:⑴婚姻自由包 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⑵婚姻自由本身不是目 的,而是建立和巩固以爱 情为基础的婚姻手段⑶ 婚姻自由不是绝对的而 是相对的,须受法律和道 德约束。对重婚的认定 和处理应注意什么问 题:⑴对重婚应作实质意 义上的理解⑵应将有配 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 义的婚外同居与事实上 的重婚加以区别。⑶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颁行前后的重婚应区 别对待。男女平等在我 国婚姻法中的具体表 现:⑴在结婚和离婚制度 上,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 是完全平等的⑵在家庭 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完 全平等的 实行结婚登记的意义: ⑴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 防止包办等干涉婚姻自 由的行为⑵有利于保障 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⑶ 有利于保障男女双方和 子女后代的健康 亲属关系的种类:⑴以 亲系为依据可分为:父系 亲和母系亲,男系亲和女 系亲,直系亲和旁系亲⑵ 以行辈为依据可分为:长 辈亲属、晚辈亲属和同辈 亲属⑶以亲属关系远近 为依据可分为:近亲属和 其他亲属⑷以亲属关系 发生原因为依据可分为: 配偶、血亲和姻亲。姻亲 的种类分为⑴血亲的配 偶⑵配偶的血亲⑶配偶 的血亲的配偶。亲系可 分为哪些种类:⑴父系 亲与母系亲⑵男系亲与 女系亲⑶直系亲与旁系 亲⑷行辈。罗马法亲等 计算口诀:直系血亲算 法明,相隔一世一亲等。 旁系血亲分别算,各距同 源有几世,两边世数须相 加,即以其和定亲等。寺 院法亲等计算口诀:直 系血亲算法明,相隔一世 一亲等。旁系血亲分别 算,各距同源有几世,两 边世数若相同,即以此数 定亲等,两边世数若不 同,以其多者定亲等。亲 属关系的终止有哪些情 形:⑴配偶关系的终止, 一是配偶死亡,二是双方 离婚⑵自然血亲关系的 终止,以死亡为终止原因 ⑶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 以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 身份关系依法解除为终 止原因⑷姻亲关系的终 止。.哪些条件下的结婚 合意,具有法定效力: ⑴关于同意结婚的意思 表示必须出自有婚姻行 为能力的当事人⑵同意 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 实⑶同意结婚的意思表 示必有符合法定的方式。 当事人什么情况婚姻登 记机关不予登记:⑴未 到法定婚龄的⑵非自愿 的⑶已有配偶的⑷属于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的⑸患有法律 规定的禁止结婚或者暂 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增设无效婚、 可撤销婚制度的必要性 表现在哪些方面:⑴有 利于坚持婚姻成立的法 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 成立⑵有利于预防和减 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 婚姻权益⑶有利于加强 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 上的违法行为。《婚姻 法》有关无效婚姻的规 定:⑴重婚的⑵有禁止结 婚的亲属关系的⑶婚前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 愈的⑷未到法定婚龄的。 夫妻关系的本质特征 是:⑴夫妻必须是男女两 性合法的结合⑵夫妻必 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 目的⑶夫妻是共同生活 的伴侣,必须共同承担生 育和抚养子女、赡养和扶 助老人等责任。我国《婚 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 关系:⑴姓名权⑵人身 自由权⑶婚姻住所决定 权⑷计划生育义务。夫妻 财产制的划分形式有哪 些:⑴按发生依据,可分 为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 产制⑵按适用情况,可分 为普通财产制与非常财 产制⑶按内容,可分为共 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 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 产制和统一财产制⑷按 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 可分为特有财产制与一 般共同财产制。法定的 特有财产的范围是什 么:⑴夫妻个人日常生活 用品和职业必需用品⑵ 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和 财产权⑶夫妻一方因指 定继承或受赠而无偿取 得的财产⑷由特有财产 所生的孽息及代位物。

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整理

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整 理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2]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3+1] 婚姻法五项基本原则的内容;为贯彻五项原则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即六项禁止性规定。 简答题: 1、婚姻自由的内容是什么 (1)结婚自由: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者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①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诉讼权利。②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一夫一妻制的含义有哪些 ①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②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 ③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缔。两性关系只能存在于合法婚姻的夫妻之间。 ④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3、如何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实现 ①禁止重婚 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③夫妻应相互忠实 4、男女平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①在婚姻问题上的平等 ②在家庭地位上的平等 ③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间的平等 5、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①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③禁止重婚 ④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⑤禁止家庭暴力 ⑥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论述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

「有效性」失效 第一章、原则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第二章、结婚第三条、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第五条、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 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 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 第六条、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 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第三章、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八条、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扶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第十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十一条、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二条、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第十三条、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

养父母与养子女相互间的关系,适用前项规定。 溺婴或其他类似的犯罪行为,严加禁止。 第十四条、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视。 非婚生子女经生母或其他人证物证证明其生父者,其生父应负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全部或一部;直至子女十八岁为止。如经生母同意,生父可将子女领回抚养。 生母和他人结婚,原生子女的抚养,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夫对于其妻所抚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对于其夫所抚养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视。 第五章、离婚第十七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向区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离婚证;区人民政府查明确系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确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 离婚后,如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应向区人民政府进行恢复结婚的登记;区人民政府应予以登记,并发给恢复结婚证。 第十八条、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男方要求离婚,须于女方分娩一年后,始得提出。但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自本法公布之日起,如革命军人与家庭两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得准予离婚。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军人与家庭已有两年以上无通讯关系,而在本法公布后,又与家庭有一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也得准予离婚。 第六章、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第二十条、父母与子女间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所生的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责任。

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

婚姻法 一、婚姻法名词解释 1`、婚姻,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两性互为配偶的 结合 2、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生活为纽带而形成 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3、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 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具体表现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和4、群婚制,亦称双复式婚姻,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 配偶的婚姻形态,它是从原始社会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 逐渐演变出来的,群婚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血缘群婚,普那路亚群婚 5、对偶婚制: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地对偶 同居的婚姻形态这种结合并 不牢固,很容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6、一夫一妻制:亦称双单式婚姻或单偶制,指一男一妇结为配偶的婚姻形态。它是在原始社会与阶级社会之交开始 出现的,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与阶级社会之交开始出现的,一夫一妻制的形成,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夫一妻制是新的,更高类型的一夫一妻制,与短缺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着本质 的区别 7、宗法制度,这种制度是原始社会的父系氏族制度在阶 段社会中的转化形态;统治阶段利用血缘纽带以实现其统治,宗族组织和政治组织的牢固结合,是宗法制的本质特征。 8、户婚制:泛指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的统一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是历代封建 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名称 因不同的朝代而异,如户律, 婚律户律,户婚律等。 9、有夫权的婚姻,指按照罗 马法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 婚姻,故亦称市民法婚姻,正 式婚姻,其结婚方式有三,即 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 10、无夫权的婚姻:指按照罗 马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 姻,故亦称万民法婚姻,亦称 略式婚姻,在符合法律的规定 的条件下,依男女双方的合意 而成立 11、亲属法,指调整一定范围 的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 产关系的法律,在设有家制的 国家中,家长,亲属关系也是 由亲属法加以调整的。 12、贯彻婚姻法运动:指我国 于1953年开展的大张旗鼓, 深入人心的宣传和贯彻执行 婚姻法的群众运动,按照中共 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的决定,以1953年3月为全 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资,在 全国百分之七十左右的地区, 对广大群众进行了有关婚姻 法的宣传教育,并且检查了县 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情况门和 基层干部贯彻执行婚姻法的 情况。 13、契约婚:即自由婚或共诺 婚,认为婚姻是夫妻双方以 相互占有,共同生活为目的而 自愿订立的契约。以契约论为 基础,强调男女双方的合意 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法概述 14、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 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 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 相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 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 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 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 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5、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 法:指一国之内调整婚姻家庭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在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中 有系统的规定,但其内容不以 这些规定为限,还散见于其他 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性文件。 16、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 法,指以婚姻家庭法为名,的 法律,它是一定国家中的婚姻 家庭基本法。 17、婚姻自由,指男女两性均 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 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其 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 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是我国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18、包办婚姻,指第三者违反 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 人婚姻的违法行为,有时兼指 因上述行为而导致的违法婚 姻,这里所说的第三者,包括 婚姻当事人的父母,这里所说 的他人,包括包办婚姻者的子 女。 19、买卖婚姻,指第三者以索 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 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有时兼 指因上述行为而导致的违法 婚姻,关于此处所说的第三者 和他人,适用名词解释5中的 解析 20、借婚姻索取财物:指除买 卖婚姻外的其他借婚姻问题 索取财物的行为。在这咱情况 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昨自 主自愿的,但是一方却向另一 方索取许多财物,作为与其结 婚的先决条件。 21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 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者又与他 人登记结婚的固然是重婚,与 他虽未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 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也是 重婚。 2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 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生 活 23、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 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 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 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 成一定伤害结果的行为。 24、虐待:指歧视,折磨,摧 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身体上, 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如打 骂,恐吓,不予衣食,患病不 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 25、踱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扶 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一方, 对需要受扶养、抚养,赡养的 另一方拒不扶养对方的义务, 父母不抚养未成年的或不能 独立生活的子女,成年子女不 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 的父母等。 26,男女平等作为一般的法律 原则,指两性法律地位的全面 平等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 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 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 权利,作为婚姻家庭洪都拉斯 基本原则,专指男女两性在婚 姻家庭关系方面牌完全平等 的法律地位,享有平等的权 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 27、亲属,即亲属关系,拽基 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 成社会关系,在法律调整的亲 属关系即亲属法律关系中,正 方体之间互享和互负法定的 权利和义务 28、配偶,即夫妻,是男人双 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互 为配偶, 29、血亲,指基于血缘联系而 形成的亲属关系,但是,法律 意义上的血亲也可因依法拟 制而形成,所以,血亲又有自 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区别 30、自然血亲,即原来意义上 的血亲,自然血亲之间都有直

2017年春季《婚姻家庭法》期末考核答案

期末作业考核 《婚姻家庭法》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8分,共32分) 1、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什么?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它具体表现在: (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 (2)人类自从脱离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 (3)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2、简述收养的法律特征。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3)收养不能发生于直系血亲关系之间。 (4)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3、简述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 答: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包括以下三点:(1)订婚不是结婚必要程序和条件。法律既不禁止订婚,也不提倡订婚。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 (2)对因婚约解除或短暂婚姻生活引起的财物纠纷的处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简述我国离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登记离婚制度是指允许婚姻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准予办理离婚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和真实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违反《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2)查明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子女问题的处理,包括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对于财产问题的处理,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登记离婚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已就上述问题根据自愿原则达成合法的协议。 二、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 1、试论婚姻的成立及其要件。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

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华师婚姻家庭法在线作业答案上课讲义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题.第11 )周岁。我国《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未满( A.18 B.10 C.12 D.14 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2题2.第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A. 应当知道B. 被继承人死亡C. 继承开始D.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3题3.第)。以下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表述错误的是( 夫妻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A. B.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只能对婚前的财产加以约定C.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D.C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精品资料.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1.0 此题得分: 题4.第4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赡养老人、抚育子女所负的债务,在离婚时,其)。债务应( 由向他人借债的一方偿还A. 由个人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偿还B. 以个人财产偿还C. D.以共同财产偿还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5题5.第)。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血亲的配偶A. 配偶的血亲B.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C.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D.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66.第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尚未同居生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 A.可以配偶身份继承死者遗产可以恋人身份继承死者遗产 B. C.由死亡一方的父母决定由人民法院判决能否分给其适当遗产 D.精品资料.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A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第77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 ) A.化解 B.调解 C.仲裁 D.调和B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8.第8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 本人A. B.利害关系人 C.近亲属 D.法定代理人A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9题9.第)。我国现行《婚姻法》颁布于( A.1980 年B.1990C.2000 精品资料.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D.2010 A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第1010)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A.大学 B.小学 C.初中 D.高中D 您的答案:1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 题11.第23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条件是(

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定的变化,并直接影响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人类第一生产力的科学技术将不断地发展变化,建立其上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必然会对其作出反映,我们对此应有充分的估计。 科学技术的发展会影响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而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除了会对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积极影响之外,还会产生某些消极影响。预计本世纪在我国尚未出现或尚未形成气候的婚姻家庭某些问题在下个世纪可能会初露端倪或形成蔓延态势。在下个世纪,随着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离婚率仍会缓慢上升,夫妻关系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将继续受到挑战。未婚同居者将有所增加,事实婚姻也会更为普遍,也许两者的界限将十分模糊。家庭的模式将会进一步缩小,单亲家庭、单身家庭的数量有所上升,核心家庭成为家庭的主要模式。人口老龄化问题进一步凸显,家庭观念淡化,亲和力减弱,家庭的赡养功能也将随之退化。尽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对老年人的赡养仍然是家庭的主要功能之一,但社会赡养终将取代或部分取代家庭赡养。在我们为新世纪的到来喝彩的时候,我们应对这些问题引起警觉,提出防范措施或进行对策研究。 我们应在机遇与挑战共存、希望与压力同在的21世纪,站在时代的潮头,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开放的研究方法、不懈的努力追求,取得婚姻法学法制建设与理论研究的重大进展。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护功能 马 亿 南Ξ 婚姻家庭法具有弱者保护功能,这一命题的合理性至少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二是法律的价值;三是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婚姻家庭既是根据个人的意思、自己选择、成立并维持的成年人之间的自由关系,也是不能根据功利的理由而随意处置的、有着相同生活目标的亲属共同体。自婚姻家庭产生以来,它就担负着诸多的社会职能,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繁衍人口、养老育幼、组织生产和消费。按照社会学界通行的看法,婚姻与家庭,因其功 能而存在,生育则始终是婚姻家庭的基本功能。①费孝通先生认为:“在男女分工体系中,一个 完整的抚育团体必须包括两性的合作。两性分工和抚育作用加起来才发生长期性的男女结合,配成夫妇,组成家庭”,②“夫妇不只是男女间的两性关系,而且还是共同向儿女负责的合 作关系。在这个婚姻的契约中同时缔结了两种相联的社会关系———夫妇和亲子。” ③社会发展到今天,婚姻家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男女两情相悦的需求突出了,以个体为本位的夫妇间的情感因素,成为婚姻家庭的重要成分。然而,家庭的养育功能和经济生活的功能并未因此而减弱或丧失。忽略婚姻家庭的传统价值的理论观点,是不符合客观现实和违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践踏婚姻家庭固有品质的行为诸如轻率而随意的离婚、放弃对子女的责? 41?Ξ①②③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59页。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22页。 参见商果:《实行离婚分级制的重要意义》,载《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第155页。 马亿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婚姻法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第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A.血缘群婚? ?B.对偶婚 C.乱婚? ?D.普那路亚群婚 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 A.实现人口再生产? ?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 ?D.文化教育 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A.互相爱护? ?B.互敬互爱 C.互相尊重? ?D.互相敬重 4.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到()。 A、遗产分割的时间 B、遗产保管的时间 C、继承开始的时间 D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时间 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 A.二年? ?B.一年 C.六个月? ?D.三个月 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 A.最理想的年龄? ?B.最适宜的年龄 C.最高年龄? ?D.最低年龄 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 ) A.男女平等原则? ?B.一夫一妻原则 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 ?D.婚姻自由原则 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代位继承人 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 A.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 ?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 C.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登记? ?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20周岁以上? ?B.30周岁以上 C.40周岁以上? ?D.50周岁以上 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A.由双方协商处理? ?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D.永不恢复 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A.夫妻感情不和? ?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C.夫妻感情基础丧失? ?D.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 1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A.不予受理? ?B.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C.应进行调解? ?D.不予支持 1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变、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

婚姻法培训教案

婚姻法培训教案 课程名称:婚姻法培训讲义 授课对象:作业站、场职单位 参考资料:婚姻法条例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深入开展婚姻法讲义,让大家对婚姻法有个初步的了解,对以后得人民调解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帮助。 教学内容:今天我将分三部分向大家介绍婚姻法的知识第一部分是讲“结婚和婚姻的效力”接着第二部分讲“夫妻财产关系”最后第三部分讲“离婚”。 第一部分结婚和婚姻的效力 基本介绍结婚有称婚姻关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需要说明的有三点 1、我国法律规定结婚的行为主体必须是男女异性同性间不能结婚。 2、结婚的行为严格受到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规范要符合立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结婚不是儿戏中国作为一个相对保守的国度对结婚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要达到一定的条件比如男女双方都要达到年龄男 22 岁女 20 岁没有达到的不能结婚程序上也有要求所谓程序上的要求比如结婚双方一定要到相关部门登记否则国家法律现在

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对年龄的要求就是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而登记则是形式要件。 3、结婚行为在法律上后果就是建立夫妻关系。这个不用多说。正是因为结婚有这样那样的实质上的或形式上的要求所以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存在不法原因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可能就归于无效或者属于可撤消的婚姻。 所谓无效和可撤消的婚姻是民法上常用的概念简单介绍一下。无效就是指没有效力比如结婚的两个人是兄妹哪怕男女双方都想结婚国家法律也是不允许的哪怕他们拿了结婚证他们的婚姻也是无效的并且无效在任何时候都是无效的就算他们手上拿着结婚证此时他们的婚姻也是无效的。可撤消是一种特殊的状态撤消之前是有效的撤消之后就无效了而且是至始无效。比如某男买了一个被拐买的女人做他的老婆由于这个女人刚开始也比较害怕大山里跑都不知道往哪里跑而且那个男的也威胁她说要是她跑就打死她她挺害怕的于是就和男的进行了婚姻登记这种就是典型的被胁迫而达成的婚姻关系属于可撤消的婚姻就是说如果这个女的过了段时间跑到民政部门或者法院说她当时是被胁迫的要求宣布撤销婚姻关系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可撤消婚姻的当事人如果行使撤销权其后果就是婚姻归于无效。而且也是从始归于无效。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