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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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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

邓峰北京大学法学院

当我们考虑中国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设计的时候,面临着不断进入中国而增加的外国公司,以及中国不断到海外上市融资的客观事实,在全球化资本市场竞争压力下,中国在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上,已经开始出现了不同的选择。究竟是采用独立董事模式,还是完善监事会制度?究竟是采用德国的共同决策方式,还是采用美国的职工持股方式?等等选择,反复地、或隐或现地、或多或少地困扰着中国法这个以“外国法”作为规则来源正当性的规则系统。

很少被反思的是,作为一个继受法国家,在公司治理的模式选择中,似乎有一个命题没有得到真正的对待:中国既有的公司治理究竟是哪一种模式?有没有可能选择另外一种模式?本文运用比博绍克和

罗伊(Lucian A.Bebchuk and Mark J.Roe)的路径依赖理论,试图从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出发,界定中国现行的公司法上的治理结构的理论或者模式来源。并试图回答在2005年的公司法修订中表现出来的,令人难以满意的规则供给模式,背后的制约因素是什么?是否可能使得中国公司法演进到与法治、资产市场、生产市场发达的国家下的规则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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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中的进化理论

全球化,尤其是资本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的自由化,使得公司治理上产生了强烈的进化趋同压力。汉斯曼和卡拉克曼教授坚定地宣布“股东导向的模式”(shareholder oriented model)已经成为进化趋同(convergence)的主导模式。他们将其动力界定为其他竞争模式的失败,学界的共识。 [1]但究其核心,仍然是一种基于市场竞争推动法律演进的进化理论。来自于资本、产品、要素和劳动力市场的压力,迫使以利益攸关者为导向的模式(stakeholder models)的重要性下降。在资本市场主导的全球化经济体系中,只有更好地对股东利益加以确认和保护,通过诚信义务(fiduciary duty)来约束代理人的利己和机会主义行为,并且通过明晰的合同保护和机制设计来确定其他主体的权利,才能更有效地满足市场的扩展。

进化理论本质上是法律的竞争理论(law’s competition),与之相关的是规制竞争(regulatory competition)理论。进化理论是如此的有力,它刻画了公司法的历史。不同的法律规则系统之间出于对资本、就业、税收等原因的竞争而不断地优化和改进规则,导致了对规制放松(deregulation)的进程。英国和荷兰之间的竞争,导致了1600年和1602年的英国和荷兰的东印度公司的出现和制度创新,并导致后者被大陆法学者看成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滥觞。 [2]英国在19世纪初期学习大陆法上的康枚达(commenda),引入了有限合伙, [3]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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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美国也学习了这一制度。1811年,纽约州最早规定,在特定的制造业中,公司的资本总额不超过10万美元时,所有的申请人都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 [4]英国在1855年学习了这一制度,向所有的公司股东提供有限责任的保护,从而被视为真正的商事公司法的开始。公司法的形成如此,变化也是如此。德国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创造,美国从新泽西州到特拉华州的公司法的自由化,有限责任合伙(LLP)和有限责任公司(LLC)在全球的扩展,以至于最近日本废除大陆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采纳美国的LLC制度。

尽管存在着对特拉华州现象的争议,比如是否其领先地位是由于竞争造成的,但是从长期来看,尤其是从公司法的整个进化历史来看,竞争的压力的确是法律移植和模仿的动力。国与国之间,州与州之间的竞争,推动了公司法更为自由、更为合理的发展趋势,是进化理论的一个强而有力的支持点。乃至于在1930年代,以美国示范公司法为典型,完成了向现代的“授权式”(enabling)、“许可

式”(Permissive)以及“自由式”(liberal)的公司法的转型。 [5]由于受到了来自于市场的压力,故而公司法中所带有的强行性规范不断发生变化,从事前的规制、审查、限制越来越向事后的司法裁量转化。这不仅促使了许多对公司行为的规制、目的限制、资本审查不断放松,甚至也在创造着基本种类的转换。 [6]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进化理论中的理想公司类型和治理结构,是股东导向的公司治理模式。而LLSV的研究为这种理想模式提供了实证支持。他们最早采用49个现在已经扩大到150多个国家的数据,按照法律输出和移植形成的法系概念,得到了较为明确的结论。他们将这些国家公司法(也包括相关的证券、破产)中所确立的制度,以各国的资本市场发展程度来衡量,判断哪一个法律体系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结果表明,在四大法律体系之中,英美法对投资者、债权人的保护最好,其资本市场也最发达;斯堪的纳维亚法系次之,德国法又次之,法国法最差。 [7]尽管这种实证研究还存在着很多争议和批评,[8]但总体上来说,LLSV的研究为我们判断公司法在促进经济效率目标上提供了一个判断尺度。

后进国家,尤其是中国,作为一个主动进行变法的继受法国家,在以外国法作为规则吸收和引入的正当性的时候,尤其是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的改革思想路线下,为什么不能在历次的公司法规则的形成以及规则的修订之中,向最为有效率的、至少是论证最好的模式转轨呢?为什么不能向最强者学习呢? [9]

二、公司法中的路径依赖理论

抗拒美国式的股东导向的公司治理,并不仅仅是中国特有的现象。比如德国仍然坚持共同决策机制,采用这种模式来处理人力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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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物质资本的紧张冲突关系;而法国的公司法最近的修订则表明,他们仍然坚持欧洲道路,公司可以在原有的法国式治理结构或者德国式中进行选择。中国在2005年的公司法修订中也表现出了这种倾向,更强调本国特色。的确,进化理论或者竞争理论,并不能解释各国的公司治理和公司法没有走向趋同的现实。因此,在进化理论之外,还需要一个理论来理解多元化的物种并存的原因。就公司法的制度进化而言,这一解释是路径依赖理论。

比博绍克和罗伊提出在公司法上,存在着两种路径依赖,分别是结构驱动的路径依赖(structure—driven path dependence)和规则驱动的路径依赖(rule—driven path dependence),这导致了趋同的可能性降低。他们以此解释为什么存在着德国式的股东控制和美国式的管理人员控制两种不同的模式,而且分别被锁定(lock in)在各自的均衡状态之中。结构驱动是由于规则制定的参与者的理性选择和集体行动导致的,既得利益者并不能从转轨之中获得较大的收益而排斥改革。规则驱动来自于法律规则系统中的两个特点,主导性的法律规范的力量和“细节中的魔鬼”带来的“橘逾淮为枳”。同样面临内部人控制,以控制股东为主的法律体系会将决策权向上收拢,而以经理为中心的法律体系则会加强诚信义务。特定的规则体系转轨时,会遭到利益集团的抵制。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既有的法律规则可能会有效率上的优势,因为制度和结构可能已经考虑了在这些规则下的需求和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替换另一种规则,可能会导致已有的制度和职业上的基础设施变得荒废、不相称,并要求新的投资。众多的博弈者——管理者、所有者、法律人、会计人员等等,已经在人力资本上做出了投资,操作模式上也已经使用了既有的公司法规则。而替换公司法规则可能会要求这些博弈者来作出新的投资并采用新的规则。 [10]

公司法的规则由于和财产法、合同法、证券法等其他法律体系的嵌入关系,并且和司法系统、法官的思维习惯等等制度实施体系融合在一起,故而在转轨的时候产生了成本,从而导致了先前的选择制约着此后的选择。沿着这一框架和命题,欧洲学者也对欧洲一体化过程中的路径依赖进行了分析。 [11]

路径依赖制约着进化,具体包括:(1)沉没成本,由于转轨带来的此前的收益丧失;(2)网络外部性,产生的原有公司治理被大多数社会成员所接受,从而形成了规模经济,而转轨可能带来较大成本;(3)互补性,公司法是嵌入在整个法律体系之中的,因此其他的治理方式和规则体系和原有的公司治理兼容性和互补性会比较好;(4)转轨的不确定性,采用转轨的方式还是逐步修订的方式会由于对改革收益的不确定性而产生动摇。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路径依赖的概念来源于系统论,和混沌理论(chaos)相关。路径依赖导致转轨的困难,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决策在时间序列上作出,导致的顺序决策关系。 [12]除了两位公司法学者外,法律经济学学者区分了三种不同层次的路径依赖, [13]其原因、结果和表现并不相同。第一级路径依赖,也称之为起点敏感的路径依赖。初始条件不同,导致可能在存在着多个最优,某种路径依赖选择了某一种。这并不意味着无效率;第二级路径依赖,是由于信息或者知识不完备而导致的。这包括对起始条件的敏感,也包括改变结果的成本昂贵,并且会不断繁衍错误;第三级路径依赖,是由于结构性错误,而被锁定在特定的坏的均衡之中,并且这种错误结构日益产生更强的需要,从而导致无效率。第一级路径依赖是时间内的关系(intertemporal relationship);第二级是在时间关系内繁殖(propagate)错误;第三

级不仅仅繁殖了错误,而且是不可避免的无效率。罗伊在对法律中的路径依赖提出了三种强度上的划分。 [14]与之类似,他区分为弱的、中度的和强的三种路径依赖。

显然,历史决策和此后形成的博弈结构以及规则自身的逻辑,限制了公司法的进化。从而尽管在竞争之中产生了进化的压力,但仍然存在着公司治理和公司法上的物种多元性。路径依赖理论构成了对竞争和进化的达尔文主义的修正和限制。将两者结合,可以对公司法的发展和进化做出更加强而有力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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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的公司治理:哪一种模式?

上述两种公司法进化理论及其论点的展开,在1990年代之后的中国公司法的规则选择之中,以及在2005年的公司法修订之中,表现出非常强的特征。不同观念下的立法,甚至导致了诸如合伙法受到英美的影响而公司法受到台湾影响的明显趋势。坚持已有的模式还是向国际通用的模式(英美模式和德国模式)靠近,在许多具体制度之中,是立法中的主要争论之一。

但即便是大陆法系,也存在着不同的治理方式。尽管大陆法系都明显地存在着控股股东,并且都有一种压制管理者中心的倾向,但也存在着诸多的不同。我国一向自以为是德国法系,但公司治理模式和德国的主银行制度、共同决策机制、工会参与的劳工保护、集体决策机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认定采用代理理论等,并不相同。而比较一下中国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就可以看出,两者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中国是一种典型的三角形结构,即由股东会产生监事会和董事会。在上市公司之中,还要求采用独立董事制度,这明显是受到了美国法的影响。但是,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制度之间如何协调,作为内部控制制度究竟采用何种方式,已经显示出,规则制定者在进化理论和路径依赖理论上发生了摇摆。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不仅如此,其他方面的特性也表现出中德两种模式的根本性的不同:(1)银行法和证券法更多借鉴了美国法,从而确立了分业经营,并不存在德国式的主银行和企业集团制度;(2)工会并不能参与到企

业内部的职工委员会(企业委员会)之中,在公司内部和外部劳动保护制度中进行了分割;(3)不存在类似德国的董事会有一定权限的征召

资本的权力,而是将更多的决策权力分配给了股东会;(4)在公司对外行为的意思表示认定上,中国采用了与台湾、韩国类似的法定代表人制度,而不是德国、英美式的代理理论;(5)更不用说,中国不存在大陆法上的无限公司、无限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的类型。这些差别使得自以为是德国法系的中国,在公司法上离德国相去甚远。

有学者认为中国由于在清末改革的时候,法律制度基本抄自日本。并且在改革开放初期受到台湾的影响,而后者在民国失败之后更多受到日本经验的制约,认为中国的公司治理和日本的类似。这种认识也和事实相去甚远。如果抛开实际运行规则,仅仅从公司治理的结构性安排上来看,中国的三角形结构的确类似于日本。但事实上,日本公司治理并不能简单地根据公司法上规定的结构来理解。典型的法人资本主义,外部市场和机制的参与治理非常薄弱,而且依赖于银行、法人之间的相互持股而是通过年功制、终身雇佣制、内部劳动力市场等,形成了实质权力被控制在管理层手中的公司治理特点。实际上公司被控制在内部董事的手中,股东的力量非常弱。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和英美相比,中国的公司治理中并不倾向于以董事、经理为中心,控股股东力量过强和过度控制公司。经理市场不发达,两权分离非常弱,并且在法律中甚至压制两权分离,权限分配上向股东分配过多,实际运作中由控股股东直接管理。即使是法人控股,股东任命的经理人权力较大,内部人控制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利益冲突,并不同于英美国家的股东和管理人员在决策权上的直接对立。缺乏分散的、大规模的证券市场,通过外部独立审计方式来完成内部控制和监督,通过员工持股计划、集体谈判机制来实现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以及通过股东诉讼方式来解决对内部人的诚信义务追究等。

显然,中国存在着一种和任何一种世界主流法律体系均不相同的公司治理。如果试图归类,从形式上的三角形治理结构安排上来判断,可能和法国法系比较靠近。考虑到:(1)法国的国有企业居于主导性地位;(2)劳工保护机制的安排上职工委员会制度和法国、荷兰的企业委员会制度近似——尽管中国不存在工会从外部进入的约束和治理,这种近似性会更大。但这也仅仅是表象而已,中国过分依赖于物质资本的所有权规则,比如盛行于中国的“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和欧盟强调社会企业和劳动保护相去甚远;法律制度中对公司的规制上强烈地依赖于注册资本的概念,将最终的权力赋予股东会等特点,实际上在精神上和法国法也并不相同,仅仅是形似而已。更不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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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公司法中已经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采用德国治理或者法国治理了。

四、中国的公司法:哪一种路径依赖?

作为一个纯粹的舶来品,公司制度是中国现代化过程中对外学习的最佳分析样本。然而,如我们前述所分析的那样,既然和任何一种当今的主流体系,尤其是单层制的美国式和双层制的德国式都不同,这样的公司治理,是来自于何处呢?

在公司治理上,最近似于现行的中国大陆的,可能是台湾地区的公司法,后者沿袭了民国时期的公司制度传统,而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则基本上抄袭自大清商律。大清商律中的公司律基本上照搬照抄了日本的立法。按照一些夸张的说法,早期日本商法中的公司部分吸收了英美法和大陆法的优点,其中的比例为2:3。 [15]这种评价显然是错误的。但不管怎么说,我们可以从今天中国的公司治理中,看到当时所沉淀下来的基础性结构:以股东权力为中心,三角形的公司治理的基础结构,对注册资本的限制、审查和复核构成了对公司规制的主要途径,以物权的方法来处理公司和股东之间的财产权利分配。这些基本特点并没有实质上的变化,只是在这种规制方法或者结构上,进行量的调整而已。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日本在明治维新时期所学习的西方商法,在整个世界的公司法历史之中,处于并没有进化到现代公司法的阶段。前面提到1811年纽约州和1855年英国的有限责任法一般被视为是商事公司法的开始。尽管法国从拿破仑商法典的时候已经规定了股份公司,但法国真正意义上的近代公司法,并不是拿破仑商法典,因为该法典中的股份公司仍然是特许公司,非常严格和稀少。法国学者自以为是1867年的版本。 [16]而德国法在1900年的时候才创造了有限责任公司。在这期间,日本和中国所学习、移植的公司制度,是在各国当今主流的公司治理尚未出现时候的模式。毫不夸张地说,在日本和中国学习的一刹那,公司治理在大陆法上都是荷兰模式,即荷兰东印度公司所确立的公司治理模式。这是中国的三角形公司治理结构的来源。而德国法上的共同决策机制是20世纪中期确立,主银行制度等则是在20世纪初期浮现定型的。

然而,更为重要的是,以注册资本来规制公司财产,公司目的的严格限制,依赖于公司登记制度等,这被称之为规制的(regulatory)、家长作风(paternalistic)的公司法。而以授权性规范为主,关注诚信义务,以公司融资和管理层控制公司为主要核心规范,建立在比较彻底的两权分离上的现代公司法,被公认为是在1930年代定型的。

[17]毫无疑问,中国第一次学习的公司法是在进化体系中尚未定型的公司法。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毫无疑问,中国公司法的基础性结构存在着非常强烈的起点敏感的第一级路径依赖。此后,在民国时期、共和国伊始,以及1994年制定公司法的时候,都没能摆脱这种起点依赖。这也是一种结构驱动的路径依赖,并不难理解,无论对清政府、民国政府还是共和国政府,公司都是一种新事物。在1949如此,在1994年仍然如此。而面临的基本矛盾则是政府如何有效地防止私人创业的自由带来对社会秩序和管理制度的冲击问题。

但是,1994年和2005年的公司法立法和修订,除了起点依赖之外,更表现出信息尤其是知识不完备带来的第二级路径依赖。1994年的立法,在框架上基本上照搬照抄了台湾的公司法,这显然和知识供给不足,研究力量薄弱,而台湾是一种现成的借鉴模式有关系。到了2005年的修订,这可能已经同时带有结构驱动的依赖和规则驱动的依赖的特性了。这种结构,当然和民国政府的时期并不相同,而是带有了1990年代初期的以国有企业为主要调整对象的结构性依赖,比如法定代表人制度、转投资限制、法人财产权的界定,等等。2005的公司法所确立的公司治理以及法律规则,总体上来说,虽然局部借鉴了一些新的制度,比如在一个大陆法系规则中塞进了“勤勉义务”,但其核心仍然带有近代公司法的强烈规制特色。比如忽略资本市场,将公司等同于主体制度,而忽略了公司本身也是财产和客体的特性,将重大权利都上收给股东会,等等。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这样的考察下,一个顺理成章的怀疑是:我们的公司法带有如此强烈的路径依赖,难道已经被锁定在特定的均衡之中了吗?难道起点就意味着终点?在面临全球化竞争的今天,在外国公司不断涌入并带来所遵循的另外的规范的时候,中国的公司治理如何摆脱会不断繁衍错误的路径依赖呢?

五、进化的可能、局限和路径

任何一种公司治理都被嵌入在由社会中的博弈者之间的互动、合作、谈判、寻租之中,被嵌入在一个融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历史,以及既有的法律规则体系的系统之中。就公司治理和公司法而言,作为法律中的技术性规则,并不存在所谓“中国特色”的问题。这部分是因为全球化的压力,也部分是来自于社会和市场的自身逻辑,判断标准就是应当以社会效率作为尺度。

自1908年清末变法之后,中国法律体系的进化由于政治上、经济上的与世界隔离,更多地吸收了苏联模式,进而通过政治一经济的官僚体系,将这一模式的内核延伸到了公司治理之中。本文的考察揭示出,中国公司法的特殊性并不是物种多样性的表现,并不和德国、日本的传统相同,而是一种进化不足的表现。这就意味着,尽管存在着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存在着股东利益保护和管理层谎报和偷懒(shrinking and sharking)之间的对立,存在着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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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和非国有股之间的市场分割而带来的对立,但是在公司法和公司治理上的核心问题,仍然是过度规制和市场自由之间的矛盾,也表现为事前的行政规制和事后的司法裁判之间的权衡(trade—off)问题。

[18]

究竟有没有可能跳出一个坏的均衡,有没有可能完成一个以授权为核心的公司法的进化?这也许不仅仅是一个公司法和公司治理的问题,而是整个法律制度乃至政府治理面临的同样问题。在有些学者看来,这一进程并不乐观。似乎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被锁定的均衡,如同罗伊所说的强度路径依赖,或者如法律经济学学者所说的,第三级的、不可避免的繁殖错误的路径依赖,而难以跳出。比如有学者存在着悲观的论调,认为中国的改革是一个从“采邑”到“宗法”的过程,不可能过渡到真正的市场。 [19]

如果试图克服不可避免的错误,如果试图完成公司法的进化,如果摆脱路径依赖,有何种选择的改革途径?按照比博绍克和罗伊的观点,在并不严重的路径依赖上,可以有几种方式达到集体选择的逻辑和社会最优的重合。(1)科斯谈判,如果各方能够在交易成本较小的情况下,通过谈判来分享由于转轨而带来的收益,基于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将会降低,而转轨中的不合作问题将得以克服。但这种科斯的世界离现实太远,并且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下,意味着向有权者寻租,这就会导致更大的、更加长远的无效率;(2)削减租金,即通过强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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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革来消除既得利益者在保持原有规则中的租金,但是这是非常困难的,至少这种可资利用的新规则如何产生就是一个问题;(3)公共意识的塑造,和前面的困难一样,如何在一个缺乏共识,并不存在类似投票机制的共识加总机制的社会中达成公共意识?仅仅依赖于知识精英的呼吁是不可能实现的,而且,知识精英的筛选机制如何确保有利于转轨的公共意识出现,也是非常困难的。

要试图克服公司法的路径依赖,甚至整个法律制度上的路径依赖,仍然要回到进化理论。进化理论所蕴含的动力在于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的竞争,由此造成了公共权威机关的压力,而迫使规则发生趋向于市场的优化。进化理论中发展出来的规制竞争(regualatory competition)理论认为,公共机关之间本身的竞争,会消减不合理的、可以放开的规制,促使规则优化。

这事实上正是现代公司法的历史所证明的:通过分权化的公司法供给模式,美国的公司法较早地进入了现代公司法模式。这种竞争的动力在中国已经开始出现,比如周边不同的证券交易所对中国公司上市的吸引,不断涌现了H股公司,红筹股公司,准红筹股公司,等等,这就迫使证监会、外资局和发改委不断改变规则,逐步放开。这种在证券法上已经出现的竞争,在公司法也应当通过对司法权的下放,比如允许各地创制自己的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则,允许证券和公司领域中的私人仲裁,允许资本在各地的自由流动和自由注册来实现。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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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在本身具有的多元法律体系的优点,大陆的大陆法系,香港的英美法系,以及澳门的法国法系,允许公司在这些法域的规则中进行选择,比如将香港变成中国的“特拉华”,用更强有力的进化竞争,推动公司法规则的优化,才能真正解决公司法进化的路径依赖,早日向现代公司法转轨。

注释:

[1]See Henry Hansmann & Reinier Kraakman,The.End of History for Corporate Law,Georgetown Law Journal,Vol.89,2001,pp.439—468.

[2]See M.Schmitthoff,The Origin of the Joint—Stock Company,University of Toronto Law Journal,Vol.3,1939—1940,pp.74—96、93—94.

[3]See Michael Lobban,Corporate Indentity and Limited Liability in France and England:1825—67,Anglo—American,Law Review,Vol.25,1996,pp.397—440.

[4]See Maurice J.Dix,Adequate Risk Capital:The Consideration for the Benefit of Separate Incorporation,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Northwest University Law Review,Vol.53,1958—1959,

pp.478—494、478,pp.479—480.

[5]See James D.Cox and Thomas Lee Hazen,Cox & Hazen on Corporations:Including Unincorporated Forms of Doing Buisness,Znd ed.,Vol.1,New York:Aspen Publishers,p.91.

[6]See Larry E.Ribstein,The Deregulation of Limited Liability and the Death of Partnership,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Quartely,1992,pp.417—475.

[7]See Rafael La Porta,Florencio Lopez—de—Silanes,Andrei Shleifer,and Robert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917762878.html,w and Finance,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106,1998,pp.1113—1155.

[8]See John C.Coffee,The Future as History:The Prospects for Global Convergence in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It’s Implications,Northwest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Vol.93,1999,pp.641—708.文献众多,兹不一一引述。

[9]类似的争论也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出现,比如参见蒙那代里:“关于中国民法典编纂问题的提问与回答:以民法典的结构体例为中心”,《中外法学》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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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Lucian Ayre Bebchuk and Mark J.Roe,A Theory of Path Dependence in Corporate Ownership and Governance,Stanford Law Review,Vol.52,1999,pp.128—170、156.

[11]See Klaus Heine and Wolfgang Kerber,European Corporate Laws,Regulatory Competition and Path Dependence,European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Vol.13,2002,pp.47—71.

[12]See Stephen E.Gargolis and S.J.Liebowitz,Path Dependence,in Peter Newman,ed.,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Economics and the Law,Macmillan Reference Limited,1998,Vol.P—Z,p.17.

[13]See S.J.Liebowiz and Stephen E.Margolis,Path Dependence,Lock—in,and History,Journal of Law,Economics,& Organization,Vol.11,No.1,1995,pp.205—226.

[14]Mark J.Roe,Chaos and Evolution in Law and Economics,Harvard Law Review,Vol.109,1996,pp.641—668.

[15]参见民友社:《新商法(商人通则,公司条例)释义》,民友社19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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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See Judah Adelson,The Early Evolution of Business Organization in France,Business History Review,Vol.31,1957,pp.226—245.

[17]See James D.Cox and Thomas Lee Hazen,Cox & Hazen on Corporations,Vol.1,New York:Aspen Publishers,2003,pp.90—91.

[18]See Nicolas C.Hawson,Regulation of Companies with Publicly Listed Share Capital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Cornell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Vol.38,2006,pp.237—249.

[19]See Max Boisot and John Child,From Fiefs to Clans and Network Capitalism:Explaining China's Emerging Economic Order,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Vol.41,1996,

pp.600—628.

关于路径依赖理论的研究综述

关于路径依赖理论的研究综述 摘要本文主要关注经济发展和结构性改革中出现的路径依赖问题。通过相关文献的回顾,梳理了路径依赖的历史、概念、作用机制、在制度变迁研究中的拓展和实践应用的研究成果。我发现,路径依赖的概念分歧与共识并存,学者们同时讨论了路径依赖的作用机制。部分学者研究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问题,拓展了它的研究领域。此外,路径依赖同样能被应用至经济实践当中去。在当前经济结构性改革的热潮下,路径依赖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另外,此综述力争完整回顾前任对路径依赖的研究,找出路径依赖研究的理论空白,以期对该领域做出理论贡献。 关键词路径依赖;演化经济;技术变迁;制度变迁 一、引言 路径依赖这一概念最初来源于自然科学,后来被一些经济学家引入到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的分析中,使得这一概念在经济学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20世纪80年代,最先将路径依赖理论引入经济学用于分析技术变迁的是David和Arthur,而North将其用于制度变迁的分析,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理论体系。我国对该理论的研究时间并不长,所以国内学术界对路径依赖理论是争

论和共识同时存在的。因此,摆在学者面前的就是对路径依赖理论的系统的梳理。这样做不仅丰富了我们对路径依赖理论的认知,更能很好的利用该理论指导实践。但是,经济学家运用新古典主义范式去分析经济和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问题时是低效的。因为新古典经济学本质上是一种静态的理论,它的假设时间是可逆的而制度是无效的,这与现实情况截然不同。他们单纯地从价格体系的变动来分析经济变迁过程,对于经济变迁中的报酬递增性、正反馈性、多重均衡性的把握是不准确的,经济变迁过程的复杂特性产生了这些特征。这就希望我们能用一个动态的眼光看待路径依赖。 在本文中,我们将遵循理论产生、发展和实践这一逻辑批判性地综述路径依赖相关理论,其中在理论产生后对路径依赖的基本问题定义和作用机制进行简要整理评述,目的是回顾学者们对路径依赖的研究,找出路径依赖理论现有的不足之处,尽可能的对路径依赖的研究做出贡献。在当前经济结构性改革的热潮下,解决产业结构改革的路径依赖问题。 二、路径依赖的概念 Arthur(1989)认为路径依赖是动态经济过程的一种非遍历性,他指出:如果在一个动态的经济系统中,不同的历史事件及其发展秩序无法以100%的概率实现同一种结果,那么这个经济系统就是路径依赖的,通俗的讲就是不能每次重复同一过程都导致同一结果。这是路径依赖最早的严格形

公司治理模式探讨

【文献号】16-1688 【原文出处】经济学动态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199901 【原刊页号】72~76 【分类号】F31 【分类名】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199903 【标题】公司治理模式探讨 【作者】吴淑琨/席酉民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 【正文】 一、公司治理模式的一般构架 关于公司治理的概念描述虽然很多,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认为公司治理是一组联系各相关利益主体的正式和非正式关系的制度安排,其根本目的在于试图通过这种制度安排,以达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的相互制衡,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统一。哈特认为,公司治理之所以成为必要,关键在于企业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代理问题,或组织成员(所有者、管理者、工人或消费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另一个是不完全合约。而事实上,不完全合约(主要因交易费用过大引起的)是导致代理成为问题的重要因素,因为如果合约是完全的,委托就可以对代理人未来的行为及其结果有清楚的认识,同时,代理人对委托人的目的和动机也有清晰的认识,则即使存在代理关系,也无关紧要。因为所有关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都可以在合约上得到反映。 本文认为,哈特把代理问题与合约的不完全性作为公司治理存在的两个条件,确实反映了公司治理的一种理论基础,无疑是恰当的。然而,哈特仅仅考虑了已签定合约的不完备性,而没有考虑形成合约过程中的不对等性。哈特隐含了签约各方之间的对等性的假设。在形成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约过程中,各自拥有资源的性质和相对稀缺性是不同的,由此导致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地位及其所拥有的信息量的不同,最终决定了签约各方的不对等性,而这种不对等性也是导致治理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般说来,公司治理问题所涉及到的主体(即相关利益方)主要包括:股东、经营者、债权人、雇员、顾客及社区等。在相关利益主体间存在的不完备和不对等的合约,本质上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引起的。这一方面反映在由公司治理结构的层次性所带来的信息问题;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各相关利益主体的有限理性和客观现实的复杂性引起的。这在委托代理关系下,必然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两个重要的问题:一是权利的分布;二是激励问题。前者同时又会对后者产生重要影响。由此可以把反映在企业内部公司治理归结为解决这样四个问题:(1 )信息的不完备性和不对称性。(2)权利的不对等性,主要体现在拥有信息的主体不一定具有决策权;具有决策权的主体不一定拥有相对优势的信息。(3)监督问题。(4)激励问题。后两者主要指的是如何在治理结构中反映对各相关利益主体的激励与约束,尤其是对董事、监事和经理等人员的监督和激励问题。这也是整个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因此,可以这样来扩展哈特的结论:只要公司中存在合约的不完备性或不对等性,公司治理问题就必然产生。 除了上述体现与公司内部相关联的四个问题,同时还应考虑市场和政府的因素。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实体,股东、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体现为资本市场;在经营者、雇员和顾客方面则分别表现为经理市场、劳动力市场和产品市场。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公司治理中的各利益行为主体的来源,是紧密与各市场环境相关联的,市场环境的健全与否将直接影响公司治理的模式。与市场相对应的,就是政府行为在公司治理模式选择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由于经济发展模式上的不同,各国政府在经济管理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存在巨大的差异。政府利用其掌握的经济计划、产业政策、财政金融等手段直接或间接干预企业的治理模式选择。也正是出于以上考虑,本文所用的公司治理模式和公司治理结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指的是在公司内部确定各相关利益主体间关系和地位的法律构架,而不包括市场等因素,它只是前者的一个构成部分。

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研讨(doc 9页)

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研讨(doc 9页)

中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公司治理中心主任鲁桐 摘要:通过对中国上市公司一百强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评价,并与2005年情况进行对比,中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水平的改善在很大程度上是形式的改善而不是实质性的改善,我们还需要在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和有效性等方面作 *本文系作者在2006年3月28日在由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和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改革论坛”上的发言,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艰苦努力,并让市场充分发挥作用。 一、中国证券市场和中国上市公司的背景和特征 首先我们来看看在过去十五年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数,从图1中可以直观地看到,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一直到2000年前后,发展非常迅速,但自从2001年以后,指数下降非常快,同时这个现象与中国整体的经济发展也不相符。 图1 上证指数(1990.12.19-2005.5.13) 下面这张图,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同样的事实。这张图是表现中国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在

过去十年中股票总市值占GDP 的比重。从1995年到2000年,这个比重持续上升,到2000年,股票的总市值占GDP 比重达到53.75%,超过50%,从2000年前后,这个比重一直下降,到2005年股票市值仅占GDP 的18.61%。对此大家都感到很奇怪,中国经济各方面发展都非常迅速,为什么从股票总市值来看却在不断萎缩,这说明证券市场和公司出现了问题,需要我们作出进一步回答。 下面这张图是国内证券市场历年筹资的总 额,从筹资总额我们也同样看到前面那样下降的趋势,2000年上交所筹资达918.92亿元,但2005年上交所筹资不到300亿元,这说明在证券市场 图2 中国深沪证券市场2005年末股票总市值占GDP 比重(%) 37.43 36.38 18.61 14.50 5.94 23.18 45.37 53.75 32.26 25.34 23.54 10 20 30 40 50 60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各种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

各种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从公司法人资产的权利、责任的结构制衡上规范所有者与资产受托者、受托者与代理者相互间的责、权、利的制度安排,具体指一组联结并规范所有者(股东)、支配者(董事会)、管理者(经理)、使用者(工人)相互权力和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是公司法人产权制度的组织结构形式。 公司治理模式有英美模式、德日模式和家族模式。下面我们看下各种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 英美治理模式: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主要采取单线制,即股东大会下面仅设置董事会,而不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其内部的权利分配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全面负责经营管理事务并进行监督,董事会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 英美治理模式的前提条件:股权高度分散化;发达的资本市场;完善的法律体系。难以获得公司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的管理和控制采取间接方式,主要通过外部力量对公司和经理人员进行管理和控制。 特点:(1)股东缺乏“用手投票”参与公司经营的积极性,主要根据公司获利水平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向经营者实施压力。 (2)股票期权成为激励经理人员工作的重要手段。经理人员非常关注短期收益。 (3)外部成为监控经理人的重要力量。首先是证券市场,其次是资本市场收购或兼并的风险,发达的经理人市场,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 (4)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大。 优点:(1)经理人员压力产生动力。(2)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股东利益。缺点:(1)公司管理层面临较大的盈利压力,易产生短期行为,不利于对涉及公司长远利益的投入。(2)公司股权的高分散性和高流动性,导致公司的资本结构缺乏稳定性,公司被兼并接管的可能性加大。 德日治理模式:以德、日国家为代表的公司治理是一种典型的内部监控模式。虽然它们也有发达的股票市场,但对于公司筹资以及监控而言,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其主要原因在于,公司的资本负债率较高,股权相对集中。特别是法人之间相互稳定持股,以及银行对公司的持股和干预,使公司内部的各相关利益主体监控公司成为可能。但是这种公司治理模式存在市场治理机制薄弱的缺陷。 优点:(1)核心股东即商业银行同时具备行使股东监控权利的动力与能力。(2)股东追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

公司治理进入阳光下治理新阶段后,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合规性提高,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偏低,这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面临的最突出问题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 治理改革新阶段:关注有效性 公司治理改革已经成为全球性的焦点问题,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对于保证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二十年来,全球公司治理的关注主体已由以美国为主逐步扩展到英国,美国、日本、德国等主要发达国家,目前转轨和新兴市场国家公司治理问题备受关注;关注内容也随之从治理结构与机制的构建,扩展到治理模式与原则,以及目前的治理质量与治理环境。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公司治理改革是企业变革的核心,可以说中国企业改革走过了以公司治理为主线的三十余年。如果以交易所的成立作为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实践的真正开始,这期间中国上市公司治理也大致经历了公司治理理念的导入,关注结构与机制、治理模式与原则、治理质量等这些阶段。经过这些年公司治理的探索与积累,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形成,治理有所依;多层 ■ 东北财经大学校长 李维安 次治理监管体系搭建,治理有所约;上市公司治理水准逐渐提高,治理有所得。尽管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起步晚于国外,但已经走过建立治理结构,俗称“搭架子”和搞好治理机制的前两步;而目前,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进入到了以质量为核心的改革发展重要阶段,仅仅建立治理结构和机制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实现治理的有效性,例如已经设立的提名委员会,是否能真正提名,这是我们治理要走的第三步。这其中,公司治理评价又是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评价及时发现治理存在的问题,进而提高治理有效性。 治理评价:提高有效性的重要环节 公司治理评价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公司治理指数反映了公司治理水平,详细编制并定期公布公司治理指数,一方面能够使监管部门掌握治理相关的准则、制度等的执行情况,同时可以及时了解其监管对象在控股股东行为,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的任选与激励约束机制以及信息披露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建立与完善程度,以及可能存在的公司治理风险等,进而有效发挥监管部门对于公司的监管作用。 有利于形成公司强有力的声誉制约机制。基于融资需要以及公司持续发展的考虑,公司必须注重其在证券市场以及投资者中的形象。公司治理评价系统的建立,可以对公司治理的状况进行全面、系统、及时的跟踪,定期将评价的结果公布,一方面将促使公司不断改善公司治理状况, 另外不同时期公司治理指数的动态比较,反映了公司治理质量的变动状况,有利于形成动态声誉制约,弥补了我国公司外部环境约束较弱的缺陷。 有利于公司科学决策机制的完善与诊断。从微观层面来说,公司治理指数使被评价对象能够及时掌握自身治理的总体运行状况,公司在控股股东行为、董事会等方面的治理状况,以及存在什么样的潜在治理风险,进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确保公司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处于良好的状态中,规避治理风险,提高公司科学决策水平和公司竞争力。 为投资者投资提供鉴别工具并指导投资。传统上投资者主要分析投资对象的财务指标,但财务指标具有局限性。及时量化的公司治理指数,能够使投资 者对不同公司的治理水平与风险进行比较,掌握拟或已经投资对象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现状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而给出一个合理的估值。例如,美国机构投 资者服务公司和英国富时就通过建立公司治理股价指数,为其会员提供公司治 理咨询服务。 治理指数:治理质量的科学反映 指标体系是公司治理指数的根本,不同治理环境需要不同的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这就决定了我国不能直接将国外已有的治理评价系统移植过来。2003年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公司治理评价课题组在国内制定公司治理原则的基础上,率先推出“中国上市公司治理评价系统”,并连续多年发布被誉为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状况“晴雨表”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

中国公司治理改革:以国有企业为例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917762878.html, 中国公司治理改革:以国有企业为例 作者:张钰晨 来源:《商场现代化》2014年第20期 摘要:公司治理结构对于企业在竞争激烈的竞争环境下生存和持续稳定地发展具有重要 意义。而国有企业作为发展历程特殊、具有特殊性质的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本文主要对中国国有企业的现状以及如何完 善公司治理做出探讨。 关键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股权结构;激励机制;经营者市场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深入,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但是其治理效率仍未得到有效提升,对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治理改革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一、我国国有企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尽管经过了十几年的改革尝试,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仍然存在经营效率低下的问题。由于国企的发展历程较之其他类型企业特殊,其结构中存在的先天问题改善时较为困难,导致如今国有企业依旧存在“内部人控制” 。 1.股权结构严重不合理,形成“大股东控制”局面。 股权结构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对公司的绩效与价值起到显著的影响作用。但是我国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严重不合理,股权过度集中,产权约束机制又难以发挥作用,中小股东的权利往往被牺牲。我国尽管也做过股权分置改革,但改革之后上市公司依然难以贯彻同股同权等原则,难以形成有效的产权约束机制。在国有企业的股份比例中,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据了绝大部分的股权,流通股数量少而分散,因而国家是最大的控股股东,股权高度集中。因此,大股东的主观意志基本可以完全代表企业的意志,大股东一股独大,中小股东的话语权无法得到保障,股东之间缺乏制衡。如果大股东对于企业经营管理缺乏判断力,由于中小股东没有机会对企业决策产生影响,将出现严重的决策失误,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2.委托代理关系导致制约关系失衡。 现代公司治理要求现代企业制度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我国的国有企业监管格局,尽 管从形式上来看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国有企业”的形式,但是其实质还是委托代理关系,无论是监事会还是公司的董事会,都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东,管理层和董事会之间仅仅是互相牵制的关系。在国有企业的多重委托的情况下,代理人之间往往追求相似的目标,这为委托人和代理人串通合谋提供了契机,造成“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致使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制约的力量进一步被削弱。而政府监管部门的官员和企业的经营管理者

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一个文献综述

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一个文献综述 内容摘要:本文是对1990年代以来悄然发展起来的路径依赖理论的一个文献综述。文章首先上溯了理论的源头,阐明社会达尔文主义和凡勃伦在阐述“缘由累积”时所隐含的路径依赖理论的萌芽;接着文章介绍了理论的正式提出者诺斯等人的论点;继而,文章比较系统地介绍了坎贝尔和瑞哲罗的观点,从而描述了1990年代中期路径依赖理论在宏观和微观方面得到的深入发展;最后,文章介绍了对这一理论的实证检验成果。 关键词:制度变迁;路径依赖;文献综述 一、理论的萌芽:凡勃伦 路径依赖思想的提出及其在社会科学领域的应用,首先应归功于社会达尔文主义者(Social Darwinism)。达尔文主义的理论根基是“缘由解释”(Causal Explanation)方法,“缘由”被认为是一切物质和能量转换过程中必然牵涉到的机制;达尔文主义者认为,一切事件或现象都由其缘由,“每一缘由则产生一个结果”1。运用在社会科学领域,达尔文主义者认为:一切组织和复杂系统的演化都必然牵涉到变异(V ariation)机制、承袭(Inheritance)机制和选择(Selection)机制;在这些机制共同作用下,当一个“复制体”(Replicating Entity)未能成功完全复制其自身时,达尔文进化(Darwinian Evolution)发生了。这一提法包含了三方面内容:(1)进化主体总是受承袭机制影响,其发展演变是以对自身的承袭为基础和立足点的;(2)受初始条件区别影响,完全复制自身是不可能的,变异不可避免;(3)在承袭和变异机制共同作用的基础上,选择机制决定了最终的演变方向,换言之,不同方向的变异体(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群体)其存活的几率并不一样。这一作用过程适用于任何开放的演进系统。一些敏锐的思想家探讨了将达尔文的进化机制引入社会、文化乃至思想领域的可能性。贝奇霍(Bagehot, 1872)探讨了承袭和自然选择机制在社会学领域的运用及人类知识和科学发展的自然选择效应;亚利山大和基德(Alexander & Kidd, 1892)探讨了伦理原则的自然选择效应;瑞奇(Ritchie, 1896)则将思想、习俗和制度的自然选择效应同个人和种群的自然选择效应做了区分2。而在经济学疆域内引入达尔文思想,从而建立起一个基于累积因果的经济制度整体演进范式,并成为路径依赖理论先驱的,则是凡勃伦。 凡勃伦接受了达尔文的缘由解释方法,他认为这一方法不仅是生物学的准则,而且是哲学准则。凡勃伦(1919)指出,“任何演化科学都是……自足的理论,是过程的、关于缘由累积持续进程的理论。……这些非个人的缘由累积和效应将因其累积性特征而在惬当理论的构建过程中大行其道”。“现代科学将(因达尔文缘由解释方法的引进而)成为一门关于持续演化的学问,呈现出自我持续、 1参见A. Wolfe, “Functional Economics”, In The Trend of Economics, edited by R. Tugwell, PP443-PP482, New York, Alfred Knopf, 1924。缘由解释方法并不等同于决定论(Determinism),其间的区别参见Hodgson (2002), “Darwin, Veblen and the Problem of Causality in Economics”, 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 the Life Sciences, unpublished manuscript. 2转引自Hodgson (2003), “Darwinism and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Journal of Economic Issue, March, 2003。

国外公司治理模式比较分析

国外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 摘要:由于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经济发展道路与政治法律制度的不同,经过长期的发展和演变,主要形成了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外部监控治理模式,德日为代表的内部治理模式和东南亚及东亚国家的家族治理模式。 关键词:公司治理比较启示 一、国外公司治理模式分析 (一)英美模式——外部监控治理模式 以英美为代表的外部监控模式,主要盛行于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在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英美国家形成了高度发达的证券市场和反对金融势力聚集的传统。公司的目标在于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是典型的股东主权型模式。英美模式的主要特征有: 1 股权相对分散,流动性强 英美公司股东非常分散,从股权结构来看,最大的股东是机构投资者。分散的个人投资者的比例、短期持股的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比例比较高;代表集中股权的长期持股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企业法人股权比例相对较低。 2 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 英美国家公司公司没有监事会,董事会履行监事会的职责,是单层委员会制。董事会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董事会下设一些专业委员会来完成其职能。二是董事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两种。英美国家的内部董事一般是在公司中担任要职,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外部董事一般在公司董事中占多数,但一般不在公司中任职。 3 经理、首席执行官(CEO)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 公司股东为了减少代理成本,抑制执行层的短期治理行为,主要运用了经理股票期权制(ESO Executive Stock Option),即允许经营者在若干年后将拥有企业一部分股权,这部分股权的价值取决于企业未来若干年的经营状况。 4 企业融资以股本为主,资产负债率低 由于英美国家主要是在传统的自由放任式经济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限制了银行对公司股票的持有,因此,英美公司的融资主要来自证券市场,形成了以股本为主,资产负债率低,并且股权高度分散的融资结构。 (二)日德模式——内部监控模式 以日德为代表的内部监控模式,主要盛行于日本、德国、瑞士等国。日德国家一方面重视银行对企业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加强了企业之间的紧密合作。同时它们倾向于统治权的集中,在文化价值观上强调共同主义,具有强烈的群体意识和凝聚力量,这样就形成了其特有的公司融资结构及其股权结构,是典型的共同治理型模式,主要特征有: 1 股权高度集中 在德日国家,银行处于核心的地位,银行不仅是公司的债权人,还是公司的主要股东,直接参与公司治理,因而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主银行体系。所谓主银行制是指某企业接受贷款的银行中排在第一位的银行称之为该企业的主银行。 2 法人持股或者法人之间相互持股 法人持股,特别是法人之间相互持股是德日国家公司治理的基本特征,法人相互持股加强了关联企业之间的联系,是企业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制约,一定意义上形成了“命运共同体”。 3 董事会的作用增强 德日国家注重发挥了董事会内部监督的作用,在德国公司就表现为双层的董事会制度,双层董事会具有经营决策与评价监督双重功能,监事会既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同时又拥有对管理董事会的人事权和评价监督权。此外,监事会中股东监事与雇员监事各半,充分体现了雇员参与治理的特点。 (三)东南亚模式——家族主导型 以东南亚为代表的家族监控模式,主要盛行于韩国、新加坡、香港等地区。它是建立在以家族为代表的控股股东主权模式基础之上的,其存在条件是家族直接控制公司的发展,并受儒家家族主义文化的影响。这种模式的主要特征表现为:(1)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没

公司治理中的路径依赖及其破解

公司治理中的路径依赖 及其破解 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

公司治理中的路径依赖及其破解 刘汉民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广州 510632) [摘要]路径依赖有多种定义且不断进化,导致路径依赖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由于受参与者的认知能力和政治经济社会体制的束缚,中国的国企改革和公司治理存在着路径依赖。只有改变制度环境,公司治理才可能向着最优的方向趋同。 [关键词]路径依赖;国企改革;公司治理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和企业改革的深化,公司治理在我国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话题,不仅经济学家、管理学家积极参与到公司治理的讨论中,而且会计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们也不甘寂寞,纷纷着书立说,畅谈己见。但不同的学科对公司治理研究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本文试图从历史比较制度分析(HCIA)的角度探讨公司治理中的路径依赖问题。第一节概要回顾和总结路径依赖学说的起源和发展;第二节探讨路径依赖与公司治理的关系;第三节以我国为例分析国有企业治理中的路径依赖;第四节提出破解路径依赖的相关对策。 一、路径依赖学说的起源和发展 在经济学上,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的思想最早产生于对技术变迁的分析。1975年,美国经济史学家、斯坦福大学教授Paul A.David在《技术选择、创新和经济增长》一书中首次提出了路径依赖思想,不过当时并未引起重视。10年后,David与美国圣达菲研究所的W.Brian Arthur教授将路径依赖思想系统化,很快使之成为现代经济学中发展最快、应用价值最高的学说之一。 David 的路径依赖思想来自于他对打字机史的研究。1936年,美国发明家Dvorak博士历经十余年的研究,发明了一种新的键盘,起名为ASK键盘(美式简化键盘,American Simplified Keyboard,后被称为DSK键盘),声称比打字机发明者、美国人Sholes 1870年设计的、现在通用的QWERTY键盘效率更高。据说,当初 Sholes 在研制打字机时,为了解决打字员打字速度过快造成挤塞的问题,故意打乱了字母排列顺序,而按照直到今天仍通行的QWERTY顺序排列。不过,ASK键盘并没有站住脚,慢慢地销声

公司治理模式

公司治理模式 一、英美股权主导型的公司治理模式 英美模式是典型的外部控制主导模式,又称为市场导向型公司治理模式 英美模式产生的外部环境:高度分散化的股权结构;公司融资方式以直接融资为主;法律对法人持股的严格限制。 成因背景: 英国是最早产生公司的国家之一。在英国公司形成发展的几百年历史中,公司治理从最初的孕育到发展成熟经历了漫长的历程。公司治理中责任、监督、利益保护等该年的古老渊源可以追溯到12、13世纪的英格兰。18世纪早期,英国的商贸活动首先盛行于肚子企业和小型的合资企业。1844年通过了《合伙股份公司法》,股份公司的正式形成和快速发展是公司治理开始走向成熟的基础,因为股份公司带来的是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由此而产生的多种权力和利益关系是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设计的主要出发点。而美国是一个没有经过封建社会的国家,地处北美,远离其他大陆,资本主义的发展进程没有收到干扰,因此资本主义的市场发展比较充分,美国是现代市场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早在1791年就由汉密尔顿创立了第一个具有线代企业特征的股份公司SuM.美国强调个人主义、私有财产、英雄主义和精英思想,同时美国有事一个移民国家,很多移民迫于政治迫害而离开母国,他们不喜欢政治和经济权利集中在某些人手中。1863年的《国家银行法》和1977年《麦克逊登法案》规定银行不得跨州设立分行,形成分散的银行体系,这种分散的银行体系不可能形成大的银行集团。同时,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将商业银行分离开,并对他们所持有的股份进行限制。在不可能通过银行大规模融资的条件下,企业也只有通过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在企业所有权方面,体现出“股东利益至上逻辑”,企业的最终控制权体现在股东大会上。因此,英美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是有其独特的文化、政治、经济、制度背景的。 (首先,英美两国在政治文化等方面比较相似,都强调追求自由和提倡个人主义、风险意识。两国都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程度低,契约精神深入人心,自然人投资踊跃带动了两国私有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日、德相比,英美企业资本结构中股权比重很大,资本负债率低。在股权资本中,股份是高度分散化的,也正是因为此,发达的证券市场使得公司之间收购和兼并变得容易,所以“收购兼并”的约束机制与“经理股票期权计划”的激励机制构成了英美国家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特点。其次,英美等国家存在着完善的股票市场,对公司有着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旦经营不善,分散的股东将“用脚投票”。一旦公司价值被低估,则可能面临被接管的威胁,经理人同样面临被解雇的危险。这一模式下的股票市场对经理人存在着有效的激励约束作用。再者,英美等国家有着发达的外部经理人市场,经理的市场价值取决于过去的经营业绩。长期内经理会理性的采取负责人的行为,以建立良好声誉。良好的经理市场可以迫使经营者在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的不同岗位流动,实现自身价值的最大化。) 英美模式的特点: 内部治理特点:虚置的股东大会和失灵的董事会;典型的经理中心主义;激励机制 外部治理特点:股东重视“用脚投票”;经理市场;并购市场;产品市场 二、“日德模式”以内部监控机制为主,也称内部控制主导型公司治理。 成因背景: 德日两国对金融机构的管制政策相对宽松,德国甚至实行“全能银行”原则;德日两国对证

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研究(整理)

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研究(整理) 公司要从外部获得股权和债权融资,需要得到融资方的认同,基本的是要使得融资方意识到它们的权利能够得到合适的保护,否则融资方就不愿意提供资金或会提高要价,公司治理评价就是证明公司对融资者提供这种保护的“显示信号”。 引言 公司治理作为一种涉及公司股管理层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关系的制度性安排,近年来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已经形成了一个全球性的公司治理改革运动。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通过一系列措施、规则和激励等公司治理方面的安排,能有效地推动公司的管理层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保护投资者利益。这方面的分析已经很多,这里我们所关心的是:能否将对公司治理的分析和判断用于公司融资和投资领域?这牵涉到两个问题:一是公司治理的水平与公司获得外部融资的能力以及公司的市场价值(更具体地说就是股价)存在何种关系?二是对公司治理水平能否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这取决于能否能用一个简洁和可以比较的标准来衡量各个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达到的水平。关于第一个问题,答案是明确的:公司治理效率确实与公司获得外部融资的能力和结构有关,也与公司的业绩和公司价值有关。关于第二个问题,我们认为虽然精确的数量分析是困难的,但在实用的层次上,一个客观的、可以比较的衡量体系是可能的。

戴米诺公司(Deminor)从1999年开始运用其建立的一套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在欧洲开展对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评价研究。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以下简称SP)在1998年建立了一套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使这个显得模糊的问题变得清晰和可以判断。该指标综合了一些国际组织和公司治理专家提出的公司治理原则,从2000年至今SP已经用这个体系对一些公司的公司治理进行了评价,取得了一定成果,逐步被市场认同,特别是在机构投资者中得到好评。里昂证券亚洲也已对新兴市场的上市公司开展公司治理评分。证监会提出准备在引进SP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泰国证监会也拟在近期推出公司治理评价体系。我们试图吸收这些机构特别是标准普尔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并根据中国实际构建一套符合中国特点的公司治理评价系统。 公司治理评价的理论基础 近10年来,对公司治理与公司业绩及公司价值的关系的探讨构成企业理论、公司财务理论和公司法研究领域的一个共同热点。人们虽然没能建立类似净现值公式那样的一个精确计量模型,但无论是理论模型还是实证研究的结果,都显示出公司治理水平与公司获取外部融资的能力和公司价值有着清晰的、无可辩驳的关系。我们从下面几方面来作简要说明。 一、公司治理与公司价值

中国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中国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 邓峰北京大学法学院 当我们考虑中国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设计的时候,面临着不断进入中国而增加的外国公司,以及中国不断到海外上市融资的客观事实,在全球化资本市场竞争压力下,中国在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上,已经开始出现了不同的选择。究竟是采用独立董事模式,还是完善监事会制度?究竟是采用德国的共同决策方式,还是采用美国的职工持股方式?等等选择,反复地、或隐或现地、或多或少地困扰着中国法这个以“外国法”作为规则来源正当性的规则系统。 很少被反思的是,作为一个继受法国家,在公司治理的模式选择中,似乎有一个命题没有得到真正的对待:中国既有的公司治理究竟是哪一种模式?有没有可能选择另外一种模式?本文运用比博绍克和 罗伊(Lucian A.Bebchuk and Mark J.Roe)的路径依赖理论,试图从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出发,界定中国现行的公司法上的治理结构的理论或者模式来源。并试图回答在2005年的公司法修订中表现出来的,令人难以满意的规则供给模式,背后的制约因素是什么?是否可能使得中国公司法演进到与法治、资产市场、生产市场发达的国家下的规则模式?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一、公司法中的进化理论 全球化,尤其是资本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的自由化,使得公司治理上产生了强烈的进化趋同压力。汉斯曼和卡拉克曼教授坚定地宣布“股东导向的模式”(shareholder oriented model)已经成为进化趋同(convergence)的主导模式。他们将其动力界定为其他竞争模式的失败,学界的共识。 [1]但究其核心,仍然是一种基于市场竞争推动法律演进的进化理论。来自于资本、产品、要素和劳动力市场的压力,迫使以利益攸关者为导向的模式(stakeholder models)的重要性下降。在资本市场主导的全球化经济体系中,只有更好地对股东利益加以确认和保护,通过诚信义务(fiduciary duty)来约束代理人的利己和机会主义行为,并且通过明晰的合同保护和机制设计来确定其他主体的权利,才能更有效地满足市场的扩展。 进化理论本质上是法律的竞争理论(law’s competition),与之相关的是规制竞争(regulatory competition)理论。进化理论是如此的有力,它刻画了公司法的历史。不同的法律规则系统之间出于对资本、就业、税收等原因的竞争而不断地优化和改进规则,导致了对规制放松(deregulation)的进程。英国和荷兰之间的竞争,导致了1600年和1602年的英国和荷兰的东印度公司的出现和制度创新,并导致后者被大陆法学者看成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滥觞。 [2]英国在19世纪初期学习大陆法上的康枚达(commenda),引入了有限合伙, [3]1822

中国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对公司治理评价的思考

中国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对公司治理评价的思考 摘要:文章从内部治理的角度梳理了国内外公司治理评价的主要研究,我们将回顾的重点放在各评价体系的结构及指数的具体构建过程。然后,我们选取了两组治理业绩显著不同的公司进行打分,发现仅从静态公司治理制度难以合理评价公司治理质量。公司治理评价需从机制角度进行扩展,社会责任指标、人物特征指标、财务信息指标成为治理指标更新的可能方向。最后,提出了关于建立一个在中国经济新常态背景下简单易行,客观有效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构想,对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公司治理评价;中国经济新常态;治理指数 一、引言 中国经济新常态倡导产业优化与环境保护,为公司治理提供了新思路,建立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评价体系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结构。 国内外现有研究对公司治理概念范围界定存在不同观点,以公司治理评价为核心的讨论呈现出不同的方向,Keasey 等(1997)总结了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四种主要模型,即所有者―代理人模型,短视市场模型,高管权利滥用模型以及利益相关者模型,但主流的观点仍是将股东权益保护作为公

司治理的核心。 因此,本文选取所有者―代理人的模型,基于公司治理是保护投资者取得投资收益的治理机制运作(Shleifer & Vishny,1997)的观点,结合新常态的背景,对主要内部治理评价机制进行了系统的梳理。随后对两组公司治理业绩显著不同的企业进行公司治理计分比较,试图对公司治理评价体系有效性和研究新思路进行探讨。最后,进行总结并指出未来研究方向。 二、治理评价文献梳理 1. 国外主要文献梳理。早期的公司治理评价都只将关注点放在某一个治理要素上,如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比和二元性(董事长与总经理是否兼任)。但随着相对全面的公司治理数据库的出现,综合指数评价方式逐渐成为公司治理评价的主流。21世纪初,安然、世通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对公司治理评价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国外的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取得了不少新的研究成果,为公司治理评价体系的指标选择提供了新的思路,如CESARE FRACASSI和GEOFFREY TATE(2012)用数据证明了总经理与外部董事的外部网络关系(如曾在同一公司为同事,有相同的教育背景)会削弱董事会对总经理的监管;MARIASSUNTA等(2014)以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为样本,实证了新兴国家上市公司董事具有在公司治理质量较好的国

(公司治理)中国公司治理的国际方向

中国的公司治理的国际趋势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宏观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应地,在微观领 域,经过放权让利、承包制、股份制试点的实践探索和对国外企业模式的比较与理论总结,现代 公司制成为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首选形式。而公司治理是现代公司制的核心和精髓。 本文主要从有关公司治理的几个问题,包括:什么上公司治理,为什么会有公司治理,公司治理 的基本框架是什么,公司治理的国际趋势,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的基础,我国公司治理如何顺应国 际趋势六个问题。 一、什么是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译自英文的“corporate governance ”,有时也译作“公司治理结构”或“公司督导机制”。 公司治理的定义是五花八门的。本文给公司治理下是定义是:公司治理是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 的条件下,为调动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以提高经营绩效,而以公司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在公司的 利益相关者之间合理配置权责利的一种制度安排。治理的关键:合理配置权责利,将权责利与重 要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匹配起来。 二、为什么会有公司治理 并不是有了企业就自然而然地有了公司治理。如图: 在企业制度演进到公司制时,产生了两次产权的分离: 在新古典经济学的交易模型中,由于假设经济人的完全理性、获得信息的完全性与对称性、 市场的完全竞争以及交易成本为零, 代理人所要完成的行动是完全已知的且能够无成本地监督到。这时,研究代理人问题就没必要了。 但现实经济中,这些假设都不现实,经济人是有限理性的,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交易是有 费用的,信息既是不完全也是非对称分布的。在这种情况下的合同都是不完全的,没有人能天才地预见未来的每一种可能和每一种可能下可能采取的对策,并在各种可能下为各缔约方的利益、 违约处罚都作出详细的、明确规定的合同。为了节约合同成本,不完全合同就成为合同唯一可能选择的形式。而不完全合同又常常采取关系合同的形式,合同各方不求对行为的详细内容达成协 议,而是对目标、行事原则、遇到情况时的决策规则、谁拥有剩余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及解决可 能出现的争议的机制达成协议。 也就是说,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非对称性妨碍了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无成本的合作, 最终导致了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由于信息不对称与不确定性的存在,委托人无法观察到代理人 的行为,如努力程度的大小、机会主义的有无,以及条件秉赋,如能力、风险大小、风险态度等。 代理人可能利用自己的优势,通过降低努力水平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来达到自我效用的最大满足, 甚至不惜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如果信息是完全的,尽管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委托

路径依赖的利用与反利用

路径依赖理论(Path Dependence) 也称路径依赖性,路径依赖效应(LearningEffect)、协调效应(CoordinationEffect)以及适应性预期(AdaptiveEffect)以及既得利益约束等因素的存在,会导致该体制沿着既定的方向不断得以自我强化。一旦人们做了某种选择,就好比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惯性的力量会使这一选择不断自我强化,并让你轻易走不出去。 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人们关于习惯的一切理论都可以用"路径依赖"来解释。 产生原因 因为背后都有对利益和所能付出的成本的考虑。对组织而言,一种制度形成后,会形成某个既得利益集团,他们对现在的制度有强烈的要求,只有巩固和强化现有制度才能保障他们继续获得利益,哪怕新制度对全局更有效率。对个人而言,一旦人们做出选择以后会不断地投入精力、金钱及各种物资,如果哪天发现自己选择的道路不合适也不会轻易改变,因为这样会使得自己在前期的巨大投入变得一文不值,这在经济学上叫"沉没成本"。沉没成本是路径依赖的主要原因。 环境与内心中固有的一切,即路径依赖,也即人性。 索罗斯师从卡尔·波普尔,最大收获是,发现这世上的多数所谓成功者,不过是路径依赖的偶然。 索罗斯就是认识到这一点,所以他拒绝成为天性的奴隶,热情拥抱矛盾的世界,让自己也成为一个矛盾之人。 ——之所以矛盾,就是要摧毁一切依赖,只认可变化。 现有的状况,是此前的经历、习惯、自我与环境认知等所有因素,复合而成。这些固化的东西,恰恰是你渴望追求并获得的。因为固化的现状,带给你足够的安全感。你所有的不满意,只是为了安全感而埋单,是安全的代价。 过去心不可得,现在心不可得,未来心不可得。别再死盯着自己身上的缺陷与不足了。伟大的人不是完美无缺,只是他们的功业遮盖了缺陷。成功者不是没有缺点,只是他们的优势发挥,超过了缺点的妨碍。 ——改变并不存在,人性就是人性。只有顺应变化规律,把优势发挥出来。 例如目标规划或好习惯: 先订一个小目标——真正的小目标。 想读书的,规定自己每天必读10页。想减肥的,规定自己每天步行5分钟。想改善人际的,规定自己每天笑5次,向5个人问好或说感谢。想让孩子乖的,规定自己全心投入,每天和孩子互动5分钟——别嫌10页书或5分钟太短,我们最需要的是开始,是形成习惯。 形成路径依赖,比如在枕边放几本书,床边摆好运动衣,形成从读书到运动的外部环境。

公司治理模式比较与借鉴

【文献号】5-6 【原文出处】南开学报:哲社版 【原刊地名】津 【原刊期号】199906 【原刊页号】41?50 【分类号】F31 【分类名】工业企业管理 【复印期号】20RR01 【标题】公司治理模式比较与借鉴 【作者】何自力 【作者简介】何自力作者单位南开大学经济学系300071 【内容提要】公司治理结构改革问题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该问题的研究也是一个世界性课题,倍受各国重视。公司治理的涵义有多种解释,就其实质而言,它是一种对公司内部经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的制衡机制。一定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由特定的经济、文化和历史条件决定的,从公司治理机制的演进过程看,公司治理主要有三种模式:私人股东主导的模式、经理主导的模式和法人股东主导的模式,其中法人股东主导的模式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高级或现代形式,它又有美国、日本和德国三种典型的模式。对他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只可学习和借鉴而不可盲目照搬。中国不能发展私人股东主导的公司治理模式,也不具备发展经理主导模式的国情。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目标模式应是法人股东主导的公司治理模式。 【关键词】公司治理/国有企业改革 【正文】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对国有企业治理问题的研究日益引起各方面的重视,许多学者围绕公司治理问题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发表了许多富有启发意义的见解。本文拟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从比较的角度对公司治理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公司治理的涵义和提出问题的背景关于公司治理的内涵,有多种解释:一种解释认为,公司治理是由所有者、董事会和公司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组织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任、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管理企业。再一种解释认为,公司治理是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安排,这些安排决定了公司的目标、行为、以及在公司众多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经营者、雇员、供应商和用户等)当中,由谁来控制公司。还有一种解释认为,公司治理包括董事和董事会的思维方式、理论和做法,它涉及的是董事会和股东、高层管理部门、规制者与审计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因此,公司治理是现代公司行使权力的过程。从这些关于公司治理涵义的各种解释来看,人们对公司治理的理解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也不奇怪,毕竟公司治理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基于不同的角度自然会作出不同的解释。那么到底应该怎么看待公司治理呢?其涵义应如何把握?笔者认为,公司治理实质上是对公司经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的制衡机制。 将公司治理视为对经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的制衡机制,是符合现代公司制度运营实际的。公司治理问题并不是从来就有的,当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相统一时,公司的大股东凭借手中持有的多数股,可以对公司经理人员进行有效的监控,经理人员不会牺牲股东利益以实现自身的利益。因而可以说,这时不存在公司治理问题。公司治理问题的出现主要与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有关。从根本上讲,公司治理旨在克服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情况下,公司运营可能出现的代理问题。按照委托一代理理论,现代公司制度是一种层级组织,其中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委托一代理关系。在代理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股票发行高度分散化,单个股东持有股份不足以对公司资本运营过程构成有效控制,那么,股东与经理之间就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公司经理会以损害股东的利益为代价而追求个人目标,诸如经理会给他们自己支付过多的报酬和奖金;实行没有效益但可以增强自身权力的投资;寻求使自己地位更为牢固的经营目标等等。这样,为了维护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对经理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就显得十分必要。而对经理人员进行监控,就是公司治理。 从公司治理问题提出的背景也可以说明这一点。从国际角度看,关于公司治理问题的争论主要是在80年代 中期兴起的,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美国经济竞争力下降和经理阶层收入过高。早在19世纪向20世纪转折的时候,现代公司制度就已在 美国占据主导地位。那时,大公司大都是由私人家族所控制,卡内基家族、福特家族、杜邦家族、梅隆家族、摩根家族、洛克菲勒家族等凭借控股地位而对所属财团行使有力的控制,财团的整个运营完全体现了大家族股东的意志,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代理成本”问题。然而,随着大公司经营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和股票发行数额的 不断增大,股票持有呈现出高度分散化趋势,以至于许多大私人家族在垄断财团中的持股比例也大大下降,直到最终丧失对财团的控制权。美国学者伯利和米恩斯在于1932年出版的《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基于 对美国大公司权力结构变化的分析,提出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命题,这一命题由卡内基家族、洛克菲勒家族、摩根家族等的盛衰得到了证明。 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如何保持公司运营的高效率和如何处理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是最为关键的问题,而关于公司治理的争论恰恰是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的。80年代中后期,巨额的联邦财政赤字和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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