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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口腔门诊部设置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口腔门诊部设置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口腔门诊部设置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口腔门诊部

设置标准

口腔诊所设置标准

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一、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椅1台。

二、人员

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

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

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

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

少增加1名注

册护士。

三、房屋

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

方米。

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

设备。

急救设备。

氧气瓶、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

呼吸器。

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

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2016年11月19日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一、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

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急救设备。

氧气瓶、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诊所的审批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设置申请书;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具体详细的步骤:

1、个体诊所一般定位于营利性医疗机构

2、报名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个体医师开业考试,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

3、向卫生局提交申请申请,包括: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资格证书和考试合格证书。

4、卫生部门同意后,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凭批准书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核准和登记。

5、到卫生局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6、经过考核合格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7、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发票。印刷病历和处方。

8、开业

登记注册的诊所新标准要求注册资金须不少于5万

元,诊所除具备基本医疗设备外,还需具备人工呼吸器等急救设备。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同时,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诊室中每台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基本设备包括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急救设备包括氧气瓶、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另外,每台口腔

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为:牙科治疗椅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发热门诊设置基本标准

发热门诊设置基本标准

1、人员要求:1名分管院长,内科主治医师,执业护士。

2、诊疗场所:10m2以上,水泥地面,有自来水,有专用桌椅、检查台,门窗要相对大一些。有专用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专用面盆、毛巾、拖把、痰盂等。

3、消毒用品:肥皂、84消毒液、%-%过氧乙酸、%-%碘伏、紫外线灯。

4、防护用品:隔离衣、帽、口罩、手套、鞋套。

5、消毒方法:

①诊疗场所消毒:开窗通风,紫外线照射,每天二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化学消毒剂喷雾消毒:用%的过氧乙酸气溶胶喷雾,用量为20-30ml/m3,作用30分钟;或用1:200“84”消毒剂气溶胶喷雾,用量为20-30ml/m3,作用30分钟。

②诊疗器械消毒:体温计使用后,用1:200“84”消毒液浸泡30分钟,听诊器、血压计等物品,每次使用后应即用75%乙醇擦试消毒。

③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每次接触病人后,应立即进行手的消毒和清洗。手消毒可用%-%碘伏消毒浸泡或擦试手部1-3分钟。隔离衣、口罩、帽子、手套、鞋套及时消毒处理,避免可能的污染。

④痰盂消毒:1:200“84”消毒液浸泡30分钟,每日二次。

发热门诊设置基本标准

发布时间:xx-04-23 00:01 来源:

一、设置要求

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选择

相对独立、通风良好区域设置发热门诊。门诊要分为污染区、半污染区、清洁区;设置诊室、检验室、卫生间、观察室、更衣室、值班室并安装专用电话;设置与诊区分割无交叉的工作人员休息室。

二、人员要求

医师必须具备主治以上技术职称,由呼吸内科及其他内科医师组成;护士要求具有三年以上临床经验;24小时值班。医护人员必须经过防治非典型肺炎相关知识培训。

三、基本仪器、设备

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压舌板、输液器、注射器等基本医疗设备及监护仪、呼吸机、开口器、气管插管、喉镜、气管切开包、心电图机、便携式或移动式X光机、吸引器、抢救车、氧气,并备足吸痰管、吸氧管和各种医用管道。保证仪器、设备良好运转。

四、基本治疗药品

激素类、阿齐霉素、β-内酰胺类抗菌素、四环素、利复星、红霉素、胸腺

素、利巴韦林、更昔洛韦等,同时常规配备相关液体,药量配备一周用量。

五、抢救药品

按ICU室所需急救药品配备。

六、X线检查、化验检查

直接在发热门诊拍片和采集标本。

七、技术要求

值班的医护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急救设备的基本操作,特别是气管插管的操作。

八、防护用品

医护人员的防护用品必须配齐,包括隔离衣、口罩、防护镜、工作帽、鞋套、手套等,要配齐各种消毒物品。

配备足量口罩供就诊病人使用门诊部标准

综合门诊部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四、设备:基本设备: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心电图机、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仪、恒温箱、电冰箱、X光机、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B超、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

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普通专科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或2个二级科目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二、人员:

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医技科室有具有士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应的卫生技术人员。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四、设备:基本设备:氧气瓶、人工呼吸机、气管插管、

电动吸引器、洗胃机、心电图机、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恒温箱、电冰箱、X光机、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诊所基本标准

诊所

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住院病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一、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设医技科室的,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

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二、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

每室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0 平方米;如设观察室,其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三、设备

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压舌板、药品柜、紫外线消毒灯、污物桶、高压灭菌设备、处置台。急救设备。

氧气瓶、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四、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五、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检查程序:

1. 进入受检单位,首先检查是否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明处;

2. 根据诊疗科目检查科室设置;

3. 根据科室设置检查医务人员人数、资质、职称;

4. 根据科室设置或平面图评估其面积数;

5. 在以上检查项目表上如实填写勘验数据。

其他项目

检查程序:实地检查标明有或无

规章制度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1. 人员岗位职责;

2. 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3.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4. 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5.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6. 消毒隔离管理制度;

7.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管理

制度;

8. 病案书写规范与管理、保管制度;

9. 药品管理制度;10. 处方管理制度;

11. 医疗事故防范与报告制度;

12.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3. 毒麻醉药、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检查程序: 1. 看制度的有无; 2. 看制度的执行记录; 3. 看其质控记录;

4. 看门诊记录;

5. 问医生自己岗位的职责、操作规程、年终考核、继续教育情况

院感管理

此项最为繁琐:

1. 是院感制度的执行情况;

2. 五室一口腔科的院感管理现场及具体记录;

3. 灭菌物品、空气和手卫生、消毒器的记录;

4. 医疗废物处理记录;

5. 污水处理。安徽省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设置标准

附件二:

安徽省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设

标准和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设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要求,制定本标准和工作要求。

一、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设置的原则和条件1、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的设置应符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作人员取得执业资质,经过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诊,县级卫生局将验收合格的门诊名单汇总后,报市卫生局备案,实行网上公示。

2、各县必须至少建立1所辖区24小时开诊的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按照就近、及时、高效的原则在中心卫生院和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狂犬病暴露预防处

置门诊。

3、原则上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门诊内增设“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有条件的可以在医疗机构急诊科设立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

二、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具体要求:硬件设施

1、房屋要求: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应分为登记区、伤口处理区、注射区和候诊留观区四大区域。门诊地面硬化,有不低于米的墙裙且容易清洗。环境整洁、光线明亮、空气流通。接种场所有明显标志。

2、伤口处理设施:有热水器,低位冲洗水池。配备流动治疗车1个,消毒缸2个、长镊子2个、治疗盘1个、污物桶1个、座椅2个、充足的无菌棉球。

3、预防接种设施:接种台1个,消毒缸2个、镊子2个、治疗盘1个、污物桶2个、接种用座椅2个。候诊休息椅若干,资料柜1~2个,体重秤1台。一次性注射器毁形器或安全盒至少1个。

最新_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目录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第4页 中医医院---------------------------------------------第8页 中西医结合医院------------------------------------第11页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第16页 肿瘤医院------------------------------------- ---第19页 儿童医院------------------------------------- ---第20页 精神病医院--------------------------------------第24页 传染病医院--------------------------------------第28页 心血管病医院------------------------------------第29页 血液病医院--------------------------------------第30页 皮肤病医院--------------------------------------第31页 整形外科医院-----------------------------------第32页 美容医院(2002年版)----------------------第33页 骨科医院(2010年版)-----------------------第34页 康复医院(2012年版)----------------------第37页 疗养院------------------------------------------------第39页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口腔门诊部可行性研究报告

口腔门诊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开放和规范医疗卫生市场的政策与措施,出台了相应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这为社会投资办医,多渠道筹集资金拓展国内医疗卫生市场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和广阔的空间。经过对合肥市的医疗卫生市场进行了长达多年的跟踪考察,拟在合肥市投资设置一所集口腔医疗和口腔保健,传播口腔卫生信息知识的口腔专科门诊部,能够达到完善合肥市人民群众的口腔医疗卫生条件和医疗环境设施的目的。对设置合肥口腔门诊部的可行性进行了调查论证。现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拟定如下: 一、申请人情况: 1.项目投资人简介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文化程度:

职称: 身份证号码: 2.项目投资人主要工作简历: 3.二、合肥市市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1)地理位置合肥市位于安徽省中部,地处长江、淮河之间的华东丘陵地区中部。江淮分水岭南测,巢湖北岸,淝河之水穿流而过。合肥是安徽省省会,是全省政治、经济、科教、文化中心和交通枢纽。合肥市总面积7266平方公里,辖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和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全市总人口448万人。 (2)行政区划与人口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 (3)自然资源 土地资源: 矿产资源: 水资源: 动物资源:

二、合肥市人群口腔健康状况及患病率和医疗资源分布需求状况: 1.目前全国口腔疾病情况牙齿疾病是困扰人们的一大重要顽疾,口腔疾病常见、多发,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质量。据《第二次全国口腔健康流行病学调查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约有 50%的人口患龋齿,平均每人 2 颗龋齿;5 岁儿童乳牙龋齿高达 80%;7 岁以上人口 80%患有各种口腔疾病。中华口腔学会会长张震康教授说:目前中国内地有 25 亿颗龋齿,6 亿颗错合畸形牙,10亿牙周病患者。而前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布的数据表明,牙周的发病率已排在肿瘤、心脑血管疾病之后列第三位。2007年第三次全国口腔健康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显示,我国5岁儿童乳牙龋病的患病率为66.0%,12岁儿童恒牙龋病的患病率为 28.9%,35~44 岁中年人龋病患病率为88.1%,65~74岁老年人龋病患病率为98.4%。本次调查的结果与 1995 年第二次调查结果比较,5岁组,12岁年龄组龋病患病率下降,35~44 岁年龄组略有下降,65~74 岁年龄组患病率增加,严重程度有所加重。值得注意的是,5岁儿童97%的龋齿未经治疗,12岁组为 89%,中老年人群的患3龋的牙齿中有78.9%~91.7%的龋齿未治疗。牙周疾病各种指标呈现城市好于农村,女性好于男性,东部地区好于中西部地区的规律。龋齿和牙周炎的发展都会导致牙齿缺失,有关调查显示中年组人均失牙数为 2.6颗,老年组为11颗。 35~44岁年龄组口腔粘膜异常检

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 .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 人员; (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洗胃器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 妇科检查床冲洗车气管插管万能手术床 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X光机 电冰箱药品柜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灯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 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 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 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 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 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 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 .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 .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胃镜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万能产床产程监护仪婴儿保温箱裂隙灯牙科治疗椅 涡轮机牙钻机银汞搅拌机显微镜电冰箱手套烘干上粉机 恒温箱分析天平X光机离心机钾钠氯分析仪尿分析仪石蜡切片机B超冷冻切片机敷料柜洗衣机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冲洗工具紫外线灯蒸馏器下收下送密闭车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1台外,其他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 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口腔门诊部设置标准

口腔门诊部设置标准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口腔诊所设置标准 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一、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椅1台。 二、人员 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 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

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 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 册护士。 三、房屋 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

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 方米。 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 设备。 急救设备。 氧气瓶、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

呼吸器。 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 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2016年11月19日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一、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医疗质量及标准】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一、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M2。 二、科室设置 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 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选设电诊检查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病案资料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所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 ㈢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X光室不少于60M2 (包括投照室、洗片室、阅片室等)。 2、集中输液的每个单元不少于16M2。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M2,手术室(间)不少于20 M2。(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M2。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M2。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M2。 ㈣每治疗床、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M2。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注:重点部门的卫生学要求: 1、手术室 ⑴内部布局合理,符合功能流程;洁污分开,区域间标志明确(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刷手间和医生更衣间要独立,手术室入口处设缓冲间。 ⑵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 2、消毒供应室 ⑴周围环境无污染源;内部布局合理,三区划分清楚(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 ⑵天花板、墙壁、地面等光滑,耐清洗,避免异物脱落。 3、治疗室、处置室、换药室的卫生要求: ⑴室内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志清楚(清洁区、污染区); ⑵设有流动水洗手设施。 三、人员

卫生部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卫生部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 准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xx]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我部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现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本标准字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口腔门诊设置规范

口腔诊所选址要求 一、必须具有的条件: 1.可以容纳独立的接待室、治疗室、X线室、技工室、消毒室、机房。 2.有适当的水电供应:水管压力在进入牙科椅时应该不低于2公斤;应该保证所有电器的工作电压为220伏,电流为50赫兹。 3.有两条以上电话线路。 4.下水管道可以连接污水处理装置。 5.诊所结构的室内高度在装修后不少于2.7米。 6.有健全的安全、消防设施。 二、应该考虑的条件: 1.可以做室外广告。 2.在1000米以内没有服务内容相近的诊所 3.离条件比较好的医院比较近。 4.交通比较方便,人流量比较大,但治安状况比较好。 5.电话线可以连接宽带上网。 6.有停车场。 7.有中央空调。 8.可以容纳洗手间。 A口腔诊所外部装修要求 1.有醒目的诊所标识(LOGO)和诊所名称。 2.外墙颜色与诊所内部的基本色调一致,除非物业管理部门有硬性规定。 3.玻璃门。宽度不小于90公分。门上可以贴诊所标识、诊所名称和开诊时间,但不能有其他文字图案。 4.与诊所大门处于同一方向的橱窗上可以粘贴口腔健康保健的宣传资料,但不能带有商业色彩,如产品的生产商和诊治项目的价格。 5.其它窗户的玻璃上不能有任何文字图案。 6.进入诊所大门的通道是“无障碍”通道,方便残疾人进入。 B口腔诊所内部总体装修要求 1.诊所大小的计算方法大致是35平方米(或40平方米)乘以牙科椅的数目。

2.诊所颜色基调以中性为宜,最好选择比较容易改动的,即浅颜色。 3.诊所要方便病人进出,要照顾到行动不便的病人和残疾人。 4.诊所内部分为接待、诊治和支持三个功能区域,各部分应保持相对独立,病人应该尽可能不进入支持功能区。 5.方便工作人员行走,诊所内的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150公分,要避免和减少与病人的走向发生冲突。 6.天花板和墙壁光滑平整,不能有凹凸起伏的装饰花纹,涂料具有防水、防霉性能。 7.地面与墙壁交接处呈园弧形。 8.除接待室和医生办公室可以铺设地毯外,其余区域一律不能铺设地毯。 9.照明充足,使用白色光源,尽可能使用散束灯光,不能使用吊灯和壁灯。 10.有音响设备。 11.有消防设施(如烟雾警报系统),主要通道要有火灾撤退路线示意图。 12.诊所内部不能有台阶,各房间门口不能有门槛。 13.各房间都应该有良好的隔音和通风性能,使用中央空调时必须有空气过滤装置和回风口,朝向室外的排风口不要影响邻近的住宅和单位。 14.有可能的话,员工和病人分门进出诊所。 15.门窗的密闭性能良好,各房间的门的宽度不小于75公分,门板上不能有任何装饰花纹,不能镶嵌玻璃。 16.所有家具、门框和窗框的转角都应该呈圆弧形,而不是90度角,防止碰伤。 17.所有线路都必须是暗线,不能暴露在地面和墙壁。 18.水龙头最好使用感应开关。 19.所有抽屉把手应该简单、光滑、易清洁。 20.治疗室的朝向以朝南或朝东为佳。编辑: 21.治疗室的设计要充分考虑照顾病人的隐私要求。 C管道铺设要求 1.压缩空气:至设备入端的压力为5.0 - 7.0 kg/cm2 2.真空负压:真空度不小于85 mmHg,流量不小于135L/min

2017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请收藏!卫计委发布最新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门诊部篇) 日前,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这就意味着这一标准23年来首次更新,想办医疗机构的投资人、医生注意了,请参照、收藏! 该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标准》对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人工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 洗胃机心电图机 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 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 血液粘度仪恒温箱 电冰箱X光机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B超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二、人员:

一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口腔门诊部设置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口腔门诊部 设置标准 口腔诊所设置标准 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一、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椅1台。 二、人员 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 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 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 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

少增加1名注 册护士。 三、房屋 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 方米。 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 设备。 急救设备。 氧气瓶、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 呼吸器。 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 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2016年11月19日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一、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届)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等规定,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协调发展,医疗服务能力全面增强,医疗服务公平性与可及性有效提升。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 《规划》是以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可及地向全体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

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有利于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率和效益,建立结构合理、覆盖城乡,适应我国国情、人口政策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可及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形成全覆盖医疗服务网络,布局合理。从实际医疗服务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保障全体居民公平、可及地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统筹规划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属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局部服从全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三)科学布局原则。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任务,实行“中心控制、周边发展”,即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的公立医院数量,新增医疗机构鼓励在中心

门诊部的设置标准

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 门诊部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三)其他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 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 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 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四、设备 ㈠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超诊断仪。㈡科室设备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 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二、人员: (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 (三)至少有5名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

士; (四)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人工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 洗胃机心电图机 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 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 血液粘度仪恒温箱 电冰箱X光机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B超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二)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临床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处置室等与门诊部功能相适应的医技科室。 二、人员: (一)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70%; (二)至少有4名中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 (三)至少有2名护士、1名中药士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中医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

口腔门诊全套制度

口腔门诊规章制度 目录 一、口腔门诊工作制度 二、科室员工沟通协调工作制度 三、口腔医务人员医德规范 四、口腔全程优质服务制度 五、门诊健康教育 六、口腔科绿色通道就诊制度 七、口腔医患沟通工作制度 八、口腔感染控制业务学习制度 九、医院感染在职教育与培训制度 十、医院职工培训制度 十一、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十二、口腔科感染管理制度 1、口腔门诊医院感染管理制度 2、标准预防防护制度 3、医务人员手卫生制度 4、已知传染病患者防护制度 5、医护人员职业暴露处理及报告制度 6、口腔专科消耗性材料的感染控制制度 7、重复使用器械的感染控制管理制度 8、口腔诊疗器械维护和保养制度 9、口腔模型室规章管理制度 10、化学消毒液监测制度 11、口腔卫生保洁制度 12、诊疗室环境日清洁、消毒常规 13、牙科手机清洗、消毒与灭菌操作指引

14、超声波洁牙手机的清洗、消毒和灭菌的操作指引 15、口腔科小器械清洗、消毒操作指引 16、口腔科可重复使用器械清洗、消毒与灭菌操作指引 17、模型消毒操作指引 18、义齿修整抛光消毒操作指引 19、印模托盘消毒操作流程 20、独立水源式牙椅供水管道的清洁、消毒养护操作指引 21、牙椅排水管道的清洁、消毒操作指引 22、防止手套交叉污染的方法 23、医疗废物内部分类、收集、处置、转运制度 24、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指引 25.口腔消毒管理责任制 26、口腔诊疗医院感染管理标准 27、口腔门诊院感管理质量评估细则 一、口腔门诊工作制度 1.口腔诊疗工作有一名分管院长分工负责领导门诊工作,门诊部主任全面负责管理口腔门诊诊疗工作。各科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领导。 2.严格遵守《医院员工守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坚守服务承诺信条。 3.科主任组织科室人员学习以提高业务水平;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督促和指导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提高医疗工作质量。 4.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迟到早退。做好班前准备,准时开诊,工作时间不离岗,离开诊室向科主任请假,对迟到早退人员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5.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严防发生差错事故。 6.严格遵守口腔科感染管理规章制度,避免交叉感染。 7.认真学习各种仪器设备使用方法,合理使用,避免损坏。检查并记录医疗设备的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发生故障及时报告科主任。 8.保持诊室环境卫生干净整洁,为病人提供一个舒适的就医环境。

医疗机构肠道门诊设置标准1

医疗机构肠道门诊设置规范 一类二类三类适用范围设立感染科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无感染科的县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 设计原则1、肠道门诊设置应纳入感染科建设规划,根据功 能需要统一安排布局。 2、门诊内部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严防环境污染 和交叉感染。 1、门诊内部应设置防护分区,病人和污染路线 相对分离。 2、门诊内部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严防环境污 染和交叉感染。 3、加强诊疗场所消毒管理、防止交叉感染发生。 具备腹泻病例监测基本条件,通 过加强诊治和消毒管理,提高监 测敏感性,防止交叉感染。 总体卫生要求选址 设置在医疗机构内的独立区域,与普通门诊相隔 离。 医院门诊区域内设置专用的腹泻病诊室,诊室位 置相对独立。 固定内科门诊兼治腹泻病例。 设施 1、肠道门诊设立专用的诊疗室、输液抢救室、专 用观察室、专用厕所、专窗取药、医务人员更衣室 等业务用房。 2、医院有分诊标志,肠道门诊各诊室或业务用房 门口有醒目的标志。 3、门诊所有业务用房安装纱门纱窗等防蝇、防蚊 设施。 4、诊室内安装非手触式洗手装置等设施,配备便 器、医疗废弃物收集箱等卫生设施。 5、诊室内配备诊疗桌椅、诊疗床、专用诊疗设备 等。 6、诊室通风条件差的,宜配备空气消毒设施(最 好为动态消毒机,也可配备紫外线灯用于终末空气 消毒)。 1、医院有导引标志,腹泻病诊室门口有醒目的 标志。 2、门诊所有业务用房安装纱门纱窗等防蝇、防 蚊设施。 3、肠道门诊有专用的观察室、厕所等。 4、诊室内安装非手触式洗手装置等设施,配备 便器、医疗废除物收集箱等卫生设施。 5、诊室内配备诊疗桌椅、诊疗床、专用诊疗设 备等。 6、诊室通风条件差的,宜配备空气消毒设施(最 好为动态消毒机,也可配备紫外线灯用于静态空 气消毒)。 1、卫生院有导引标志,接诊室门 口有醒目的标志。 2、诊室安装纱门纱窗等防蝇、防 蚊设施。 3、诊室内安装非手触式洗手装置 等洗消毒设施,配备便器和医疗 废除物收集箱。 4、诊室通风条件差的,宜配备空 气消毒设施(最好为动态消毒机, 也可配备紫外线灯用于静态空气 消毒)。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一、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来源:作者:日期:2007-03-16 综合门诊部 一、房屋 建筑面积许多于600 M2。 二、科室设置 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 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依照开设的诊疗科目,选设电诊检查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病案资料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所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 ㈢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X光室许多于60M2 (包括投照室、洗片室、阅片室等)。 2、集中输液的每个单元许多于16M2。 3、手术区域许多于40 M2,手术室(间)许多于20 M2。(依照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许多于10 M2。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许多于15 M2。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许多于15 M2。 ㈣每治疗床、观看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许多于8M2。 ㈤公用面积许多于总使用面积的15%。 注:重点部门的卫生学要求: 1、手术室 ⑴内部布局合理,符合功能流程;洁污分开,区域间标志明确(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刷手间和大夫更衣间要独立,手术室入口处设缓冲间。 ⑵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 2、消毒供应室 ⑴周围环境无污染源;内部布局合理,三区划分清晰(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 ⑵天花板、墙壁、地面等光滑,耐清洗,幸免异物脱落。 3、治疗室、处置室、换药室的卫生要求: ⑴室内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志清晰(清洁区、污染区); ⑵设有流淌水洗手设施。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8年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得《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得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得旧版标准。《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得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得,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得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得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与相应得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得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得,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得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得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私人诊所设置规定和要求

私人诊所设置规定和要求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第五条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3个月内筹建完毕,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合格者给予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条私人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同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各县(市)、区要根据医疗服务供给及需求状况,依照《宁波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私人诊所的设置进行合理布局。暂不审批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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