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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诉讼代理人概述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在诉讼中,诉讼代理人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权限,被称为诉讼代理权。代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被称为诉讼代理行为。这种诉讼代理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代为诉讼行为和代受诉讼行为。前者如提出诉讼请求、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等,后者如接受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意见、代当事人接受诉讼文书等。

二、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分为两类: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前者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无诉讼行为能

力的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后者是指根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

存在疑问的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指定诉讼代理人。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只明确规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在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中,针对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而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情况,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由于人民法院是从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或有监护职责的组织中指定诉讼代理人,因此该被指定的诉讼代理人,仍然是法定代理人。

四、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

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之间存在着相同之处,如两者都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一定行为,其代理行为的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但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毕竟是不同性质的代理,仍然存在着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代理的内容不同。民事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诉讼代理则是代为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

2.代理的目的不同。民事代理的目的在于协助当事人实现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诉讼代理的目的则是协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一

3.民事代理的被代理人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公民和法人;诉讼代理的被代理人是参加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五、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

诉讼代理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补充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在法定诉讼代理中,诉讼代理制度能够弥补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的不足。(2)扩张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在委托诉讼代理中,诉讼代理制度能够补充当事人诉讼知识和技能的不足。(3)有利于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法定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法定代理人最基本的特征在于其代理权的取得.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被代理人,只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一般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监护人一致。

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在我国,法定诉讼代理人是为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行为能力上的欠缺而设置的,因此法定诉讼代理是一种全权代理。这就决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上,与委托诉讼代理人有很大的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等。同时,法定诉讼代理人也应履行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一切诉讼义务。法定代理人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即可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法定诉讼代理人毕竟不是被代理人本人,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出现法定诉讼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为防止被代理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另一方面法定诉讼代理人如果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尽管法定诉讼代理是全权代理,法定诉讼代理人具有类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他们与当事人仍然存在区别: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起诉或应诉;裁判所针对的是当事人,而不是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法院可以另行指定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继续诉讼,而不必终结诉讼。

三、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法定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是实体法上的监护权,没有实体法上的监护权,也就没有诉讼中的法定诉讼代理权。作为实体法上的监护权,是先于被代理人的纠纷存在的,因此法定诉讼代理权也是先于

被代理人的纠纷存在的。

由于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有无,对诉讼行为是否有效有决定性影响,因此在诉讼中,法院应对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还应要求法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证明。

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原因在于监护权的消灭,具体情况有以下几种:(1)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代理人具有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2)法定诉讼代理人本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3)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而发生的监护权,因收养或婚姻关系被解除,而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4)法定诉讼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5)诉讼结束;(6)其他导致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情况。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法定诉讼代理人的监护权消灭,应当及时将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事实告知法院,并退出诉讼。

第三节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点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由于委托诉讼代理人要依赖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诉讼代理活动,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也被称为授权代理人或意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1)诉讼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2)诉讼代理的权限范围和代理事项由被代理人决定;(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都予以了限制。总的来讲,可为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律师强制主义,原则上只能由律师充当委托诉讼代理人;另一种则对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规定的较为广泛,律师和非律师都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

当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因此,我国实际上采用的是后一种立法模式。

但根据《民诉意见》第6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此外在我国,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如果当事人委托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各自的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

对于前一类权利,由于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这都是不正确的。对此,《民诉意见》第69条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正确的授权方法是明确地写明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

对于后一类权利,由于不涉及被代理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因此无须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当事人如果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

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的代理权仅限于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能否再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但由于诉讼代理关系是建立在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因此,在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再委托诉讼代理人,即不能转委托。

被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后,并没有剥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被代理人仍然可以直接实施诉讼行为,并且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不一致时,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为准。但关于法律问题的陈述,则应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为准。

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诉讼的,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因为离婚案件的核心问题是确认双方是否已经具备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因一此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出庭,以便法院正确判断,也便于法院进行调解。对此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在诉讼存续期间,被代理人可以变更代理权限,包括更换委托诉讼代理人,扩大和缩小授权范围。由于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关系着诉讼行为的效力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被代理人变更诉讼代理权限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法院,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四、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由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要取得代理权,代为进行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因为授权委托书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权的惟一书面凭证,所以应保证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对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

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委托诉讼代理权,可因下列原因消灭:(1)诉讼终结;(2)诉讼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被代理人解除委托;(3)诉讼代理人

死亡或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解散。诉讼代理权解除时,当事

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委托书范文

民事诉讼代理人委托书范文 想找一些关于民事诉讼代理人委托书的模版吗?下面是x为大家整理民事诉讼代理人委托书的民事诉讼代理人委托书,欢迎大家阅读。 民事诉讼代理人委托书范本(一) 委托人:___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受委托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代理权限为: 1、一般代理; 2、全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参与调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代理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委托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诉讼代理人委托书范本(二) 委托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委托人现委托以上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____审),作为我方调解/诉讼/仲裁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1、授予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包括可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或者提起反诉、上诉、申请复议、签收调解书、判决书等权利。 代理期限:从授权之日起,至本案调解/判决/仲裁终结之日止。 委托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诉讼代理人委托书范本(三) 委托人:__________,姓别:_____,年龄:_____,住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有何不同 时间:2007年01月15日01时20分作者:石献智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两部法律在同一问题上分别使用了“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引发了对两个术语的不同理解,也给制定有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带来了一定的麻烦。本文试对二者作粗浅辨析,并对刑事诉讼法中“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使用作简要讨论。 ■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 监护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就未成年人来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亲属、朋友或者有关单位担任监护人。 代理原本也是民法上的制度,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随着社会的发展,代理制度及其有关规则逐渐扩展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主要包括:申请行为,如申请国家专利;申报行为,如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诉讼行为等。这些行为的代理,除适用特别法的有关规定外,一般都可以适用民事代理制度的有关规则。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是国家基于保护公民及维护社会秩序的特别需要,而作出的关于具有特定身份的民事主体有

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责任范围

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责任范围 刑事诉讼代理人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专门为刑事原告人和自诉人进行委托代理的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就是扮演刑事原告人和自诉人代言人的角色。那么,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责任范围是什么?小编为您解答。 ▲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责任范围 ▲1.把好收案关。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委托代理人时,一般是在法院未受理之前。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接受自诉人的委托,首先要认真听取委托人对案件的叙述,查看有关证据,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然后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接受代理或者不接受代理,或者告知到有管辖权的部门去控告或起诉。 ▲2.办理委托手续。接受代理的要办理委托手续。首先要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要注明刑事自诉委托合同。委托

合同必须明确代理权限,以免在诉讼中因权限不清无法代理。合同一式四份,交受理该案的法院一份,委托人一份,律师事务所留底一份,承办律师一份。 ▲3.代写诉状。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要代自诉人写自诉状。自诉状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首部。写明自诉人、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 (2)请求。有附带民事诉讼的,要与刑事诉讼分开写。 (3)事实和理由部分。抓住主要问题叙述清楚,观点要明确,证据、理由要讲充分。 (4)结论部分。高度概括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明确法律依据,重申诉讼请求。 (5)附注部分。注明证据情况、证人名单和其他需要注明的事由。 ▲4.调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代理律师有权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有权到人民法院查阅检察院不起诉而被害人起诉后,人民检察院移送到人民法院的有关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5.开庭前与委托人交换意见。 (1)原授予的代理权限是否有变化。 (2)通过阅卷和调查,发现起诉的事实与证据不符,需要更正起诉事实的,要与委托人协商更正。如果委托人不同

刑事诉讼法必知: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必知: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除了当事人有法定代理人,未成年证人也有法定代理人; 刑诉专门规定了法定代理人有在场权、申请回避权、独立的上诉权(谁上诉,谁就是上诉人,不需要被代理人同意。); 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告人做最后陈述,不能代替被告人服刑; 证人:(排除当事人、其他在诉讼中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证人的条件: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并能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 既允许直接了解,也允许间接了解(别人转告的),我国没有传闻证据排除归责; 注意:此处的了解案情,必须是在诉讼之前,而不能是在诉讼中了解案件情况。 ―――"诉讼不能创造证据"―――比如某警察在巡逻时发现了犯罪情况,可以作为证人进行作证,但如果他此后又对该犯罪情况进行了侦查活动,就不能再作为证人,因为他的证词已经被"污染"了,我们无法区分哪些是他在巡逻时了解的犯罪事实,哪些是他在侦查活动中了解的犯罪事实。―――对于另一种情况的"警察作证",如被告人说自己的供述是在警察的刑讯逼供下作出的,对于是否是刑讯逼供的证词,法庭要求该警察到庭作证,此时该警察的身份并不是证人,因为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的情况,而该警察作证的内容是诉讼中的情况。同理,见证人对见证情况的作证也是对诉讼情况的作证,也不是证人(刑诉中有四种侦查活动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辨认)―――虽然知道案件情况,但没有亲自向公检法机关进行陈述的人也不是证人(证人必须用言词的方式把自己的证言提供给公检法机关)―――在我国证人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因为当事人有独立的地位―――刑诉中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证人(因此单位名义出具的某某人的平时表现材料,并不是单位的证人证言,如果来自档案材料那就是书证,如果来自某人的评价,那就是那个人的证人证言)―――民诉中单位可以作为证人。 注意:法律只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而没有规定要为证人保密,法律规定要保密的是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

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样本

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样本 陈先生没有律师执业资格证。20XX年6月9日,陈先生与某公司签订了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由陈先生代理该公司诉讼,胜诉后由该公司给付陈先生劳务费70万元,并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后来,双方发生纠纷,陈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给付劳务费、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律师行业是市场准入行业,未取得律师资格的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法律服务。陈先生属于“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他与某公司签订的《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书》属于有偿法律服务合同,故人民法院对此不予保护。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委托人:_____(签字: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工作单位:_____ 住所地:_____联系方式:_____ 办公电话__________ 手机_____ 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必须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基本情况。写明授权的范围,不能简单写“全权委托”,而应当逐项写明授权的内容。如委托代理诉讼,就应写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有无放弃、

承认诉讼请求的权利,有无反诉权,有无和解权等。如果未写明,则认为不具备这些具体权利,只有诉讼代理权。如果是签订合同,则应当明确在什么条件下、什么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超过这个范围就是无效的。 为全权代表,与我单位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并代表我单位处理该协议书中的一切事宜。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下面是关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范文以及法人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姓名:____ 职务: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住址:____电话: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____在我单位与____因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受委托人委托代理权限如下: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时间为:____________ 本人*** 事故车 **牌厢式货车牌照号****** 一直没过户折价委托*** 使用于20XX年4月*日出事故,现本人委托被告人*** 出具相关证明委托书。,特此声明如下: 责行,承担责任。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对经投标和其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方代理诉讼律师依法享有阅卷的权利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方代理诉讼律师依法享有阅卷的权利,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充分保障 作者:王勇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接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在阅卷时,常常有些一些法院故意的刁难,说律师没有阅卷权,非法剥夺律师的阅卷权,从而,也侵犯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属于程序违法的一种违法行为。 在此文中,我主要从法律上阐述一下律师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享有阅卷权的法律依据,以论证一些法院刁难律师阅卷、剥夺律师阅卷权,是违法行为,其程序违法,必须予以纠正。 一、《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律师代理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其在案件进入法院的审理阶段后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四章《辩护与代理》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享有哪些阅卷的权利,而只是在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了辩护律师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的“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的权利”,但同时,又在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从法律上作了贯通,证明了委托的诉讼代理律师,也享有在此阶段与辩护律师相当的阅卷权。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法释[1998]23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代理律师的阅卷权。 虽然刑诉法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律师的阅卷权规定不明确,但是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这一权利,保障了律师这一诉讼权利的行使。 司法解释用了五条规定及两条转致性条款共计七条条款规定了律师在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的阅卷权利。这些条款分别是: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可以参照本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如果被代理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律师、其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收取复制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用。 根据是以上司法解释的条款可以明确看出:

第六章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诉讼代理人概述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在诉讼中,诉讼代理人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权限,被称为诉讼代理权。代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被称为诉讼代理行为。这种诉讼代理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代为诉讼行为和代受诉讼行为。前者如提出诉讼请求、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等,后者如接受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意见、代当事人接受诉讼文书等。 二、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分为两类: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前者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无诉讼行为能

力的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后者是指根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 存在疑问的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指定诉讼代理人。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只明确规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在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中,针对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而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情况,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由于人民法院是从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或有监护职责的组织中指定诉讼代理人,因此该被指定的诉讼代理人,仍然是法定代理人。 四、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 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之间存在着相同之处,如两者都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一定行为,其代理行为的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但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毕竟是不同性质的代理,仍然存在着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代理的内容不同。民事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诉讼代理则是代为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 2.代理的目的不同。民事代理的目的在于协助当事人实现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诉讼代理的目的则是协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一 3.民事代理的被代理人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公民和法人;诉讼代理的被代理人是参加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五、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 诉讼代理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补充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在法定诉讼代理中,诉讼代理制度能够弥补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的不足。(2)扩张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在委托诉讼代理中,诉讼代理制度能够补充当事人诉讼知识和技能的不足。(3)有利于法院正确审理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法定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诉讼代理人概述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 在诉讼中,诉讼代理人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权限,被称为诉讼代理权。代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被称为诉讼代理行为。这种诉讼代理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代为诉讼行为和代受诉讼行为。前者如提出诉讼请求、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等,后者如接受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意见、代当事人接受诉讼文书等。 二、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如果诉讼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也就丧失了诉讼代理人的资格。 3.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授权。凡是超越代理权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都是无效的诉讼行为,不能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4.诉讼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对立的。同时为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可能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分为两类: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前者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后者是指根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当事人为诉讼行为的人。 存在疑问的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指定诉讼代理人。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只明确规定了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在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中,针对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而有监护资格的人又协商不成的情况,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由于人民法院是从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或有监护职责的组织中指定诉讼代理人,因此该被指定的诉讼代理人,仍然是法定代理人。 四、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 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之间存在着相同之处,如两者都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一定行为,其代理行为的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但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毕竟是不同性质的代理,仍然存在着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代理的内容不同。民事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诉讼代理则是代为实施一定的诉讼行为。 2.代理的目的不同。民事代理的目的在于协助当事人实现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诉讼代理的目的则是协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一

民事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模板

民事诉讼代理授权委托书模板 就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组(以下简称“中关村证券清理组”)个人债权人申报登记债权的事宜,委托人对受托人授权如下: 委托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仅写“全权代理”的,人民法院一般认为委托代理人只有一般委托代理权限,而无权代委托人处理实体问题; 最后对于当事人的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权利,必须在全权委托之外,进行明确的特别授权。即对上述权利的授予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一一列举写明。否则法院将按无此授权处理。如委托代理听证程序,则可根据听证工作的具体特点授权给律师。为了稳妥起见,也可先授予部分权利,以后随着工作的进展根据需要再行授权也行。但一般情况下,委托授权能列举的则列举,而且用语曝量准确,无歧义,以便于操作,减少纠纷。

说明:个人代理查询的需出示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因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________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 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 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刑事,有关刑法的,在刑事调查中,任何违犯法规的标记已被消除;应受刑罚、处罚或惩罚的。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刑事代理授权委托书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委托人:_________(签名)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权限:参与调解和签署和解协议;参加法庭开庭;调查、提交有关证据;代书和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和放弃诉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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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加人:授权委托书(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用)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受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 受委托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受托人系委托人的……(写明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 现委托×××、×××在……(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中,作为我方参加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事项与权限如下: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 ……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 ……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五条制定,供公民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共同诉讼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用。 2.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共同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 3.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4.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5.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6.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

第七章诉讼代理人 ==信息中心== 【答疑解惑专栏】 疑问1: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有什么区别? 解答: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是存在于不同领域的制度,虽然两者的基本制度功能都是为实现主体的权利提供保障,但两者存在重大区别: 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 1、实施的领域不同在民事领域发生在诉讼领域发生 2、内容不同实施民事行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 3、法律后果不同产生实体法上的法律效果产生程序法上的法律效果 疑问2: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是什么地位? 解答:法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仍是处于代理人的地位。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的对象是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虽然法定代理人可以实施当事人的一切诉讼权利,但是,法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当事人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代理的后果也由当事人承担。所以,法定诉讼代理人只能是代理人的诉讼地位,而不是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疑问3: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否可以转委托? 解答: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转委托的问题作出规定。从理论上分析,在民事诉讼领域转委托是不成立的,理由有二:一是代理人参加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是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依据;二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原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实施诉讼行为应当向人民法院为之,在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顺延期间或期日,所以也没有必要转委托。 疑问4:在诉讼中委托人死亡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是否消灭? 解答:在诉讼中委托人死亡后,委托诉讼代理权是否消灭的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死亡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并不必然消灭。这一论点主要是出于对维护委托人及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合法权益的考虑,代理权是否消灭应当取决于权利承受人的态度,权利承受人不作撤销表示的,代理权应当继续有效。 疑问5: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是否可以不出庭。

刑事名词解释

刑事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贪污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广义(法院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和侦查机关的侦查等活动的总称) 2、刑事诉讼历史类型:是以某种标准为依据,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 3、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诉讼参与人:是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5、当事人:是在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护(答辩)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6、自诉人: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通常也就是该案件被害人。 7、被害人: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8、犯罪嫌疑人:是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9、被告人:即被有起诉权的公民个人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 1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方。 1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对犯罪行为赞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一方当事人。 12、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13、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有责任机关团体代表。) 14、诉讼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 15、证人:是直接利害冲突双方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是自然人,不是法人)

诚信诉讼承诺书(诉讼代理人版)

诚信诉讼承诺书(诉讼代理人版) 本诉讼代理人已仔细阅读《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诚信诉讼告知书》,清楚、理解其内容,并愿意严格遵守。在此,本人郑重承诺: 一、不唆使、指导或帮助委托人制造虚假诉讼; 二、不唆使、指导或帮助委托人毁灭、伪造证据; 三、不实施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四、依法理性地行使诉讼代理等各项权利,勤勉尽责履行代理义务,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承诺。 诉讼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诚信诉讼告知书 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神圣权利,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应当予以充分保障。同时,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

当依法、诚信地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不应出现下列行为,以免触犯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或者以物抵债协议; .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或者部分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诉讼代理人引诱、指导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故意拖延诉讼或者滥用诉讼权利阻挠、妨碍对方当事人进行正当诉讼,故意躲避、拒绝签收法院传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及妨碍、阻挠法院调查取证;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或案外人异议诉讼、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 . 在执行程序中故意躲避、拒绝签收法院的执行令等法律文书,不在法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隐匿转移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作出高消费行为,或者不按期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和解协议;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法院、法官声誉; .不服法院判决但不按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而是通过扰乱社会秩序等方式主张权利,影响社会稳定; .中介机构违反执业规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或者其他鉴定结论、证明文件; .其他违反法律和缺失信用的行为。

民事诉讼原告代理词

民事诉讼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段某某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8446.92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 自2010年起被告业之峰公司及其扬州分公司曾在花样年华等小区承接多起房屋装修工程,并将之转包给原告施工,但工程款一直拖欠,截至目前尚欠原告装修款58446.92元,由原告提供的原告与业之峰公司工程结算表、业之峰公司扬州分公司的结算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因此被告业之峰公司负有清偿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 二、被告李某某、李某女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事实成立,严重损害了原告(债权人)的利益,二人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业之峰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依法取得独立的法人人格,由原告提供的业之峰公司工商登记查询表可以证明。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业之峰公司理应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而从原告方提供的现金会计沈阳的证言、业之峰扬州分公司建行和农行账户对账单、原告本人和强贵明等人的结算单等证据可以证明业之峰公司有营业收入,这些理应独属于公司的收入(财产)却被公司股东李某女、李某某采用收不入账的方法据为他们个人所有或转入关联公司(李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江苏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导致业之峰公司成了个空壳公司。空壳化的公司实际上受到股东李某某、李某女的控制,此时,公司就无法做出自己的意思表示,股东便会代替公司作出表示,往往强迫公司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从中谋取私人利益。由原告提供的业之峰扬州分公司建行帐户和农行账户的对账单,显示业之峰公司分公司在2010年3月至2012年1月基本无营业收入,以及业之峰代理人张木洋的调查笔录,主要内容为业之峰账册在李某女处可以证明,李某女、李某某掏空公司,混同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逃避债务。滥用了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最后,从业之峰公司的各个运行机关来看,公司的营业收入由于股东的原因不入公司账户,公司各个机构部门肯定也就无法正常运行,不能履行好各自的职能了,整个公司三大机关运行秩序混乱,公司自然也就不能对债权人承担义务,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公司股东李某某、李某女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地位和有限责任,

第七章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练习题

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 例3:【2000年试卷二第13题】陈辉因其存于中国工商银行A县支行曲塘储蓄所的5万元存款被人冒领,欲诉诸法院。请帮他确定本案以谁为被告? A.曲塘储蓄所 B.曲塘储蓄所、A县支行 C.A县支行 D.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例4:【1998年试卷二第53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有资格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A.精神病患者及10周岁以下的儿童 B.年满10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儿童 C.年满16周岁且有劳动收入的公民 D.年满18周岁且智力正常的公民 例18:【2008年川试卷三第48题】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及相关诉讼理论,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是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基础的 B.民事诉讼权利能力都是以民事行为能力为基础的 C.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者在实体上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D.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者在实体上不一定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例21:【2012年试卷三第81题】关于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的概念,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当事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 B.有当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适格当事人 C.适格当事人一定具有当事人能力 D.当事人能力与当事人适格均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 例2:【2006年试卷三第88题】某大学4名师生联名起诉甲公司污染某条大河,请求判决甲公司出资治理该河流的污染。起诉者除列了4名师生外,还列了该河流中的某著名岛屿作为原告,法院没有受理。对此下列哪些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A.只有自然人和法人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B.本案当事人不适格 C.本案属于侵权诉讼,被污染河段流经地区的法院均有管辖权 D.本案起诉属于公益诉讼,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 例11:【2008年试卷三第44题】关于当事人适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没有直接的联系;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 B.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标准,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当事人 C.清算组织、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适格的当事人,原因在于根据权利主体意思或法律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 D.检察院就生效民事判决提起抗诉,抗诉的检察院是适格的当事人 例14:【2003年试卷三第72题】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下列哪些主体依法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A.公司清算过程中的清算组织

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核心内容: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是有区别的。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产生的根据不同、被代理人的范围不同、代理人的范围不同、在诉讼中的权限范围不同。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 1、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 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是固定的;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是不固定的。 2、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 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限行为能力的人。诉讼代理人的被代理人对行为能力没有限制。 3、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 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预先规定好的,被代理人的监护人,父母、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诉讼代理人广泛,如律师、公民、单位、亲友。 4、权限范围不一样。 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很多权利可以自己独立行使,如申请回避权、上诉权(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例如,一审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法定代理人上诉,则二审上诉人是法定代理人,但需注明一审被告人是谁))。 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若无具体授权,则无请求权、和解权、变更权等实体权利。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诉讼行为的诉讼参与人,刑事辩护人是指刑事案件中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司法机关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代理人与刑事辩护人有某些共同特征,如都不是基于自己的利益参加诉讼,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无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也存在着重大的区别:

关于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的范文

关于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的范文 委托单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委托人: 姓名: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职称: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企业法人委托他人代为某种法律行为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因事不能亲自为某种行为时,可以通过授权委托方式,指派他人去办理。这时,就需要制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在授权的范围进行活动,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填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必须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基本情况。写明授权的范围,不能简单写“全权委托”,而应当逐项写明授权的内容。如委托代理诉讼,就应写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有无放弃、承认诉讼请求的权利,有无反诉权,有无和解权等。如果未写明,则认为不具备这些具体权利,只有诉讼代理权。如果是签订合同,则应当明确在什么条件下、什么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超过这个范围就是无效的。 职务:_________,职称:_________ 本人*** 事故车 **牌厢式货车牌照号****** 一直

没过户折价委托*** 使用于XX年4月*日出事故,现本人委托被告人*** 出具相关证明委托书。,特此声明如下: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因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 委托单位(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众所周知,委托诉讼代理制度是为保证当事人更好地打官司而设立的,它能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和专业知识的不足,同时也能节省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时间和精力。在授权范围内,诉讼代理人可以以当事人名义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从事诉讼行为,诉讼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院审理案件发现,委托诉讼代理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有意或者无意造成当事人权益损害并扰乱诉讼秩序的问题相当严重,应当引起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 债务授权委托书(讨债,追债,收债合同书) 委托合同(合同编号:南方侦探委字 200 第号) 委托方(简称甲方):

刑事案件代理合同范本

刑事案件代理合同范本 刑事案件代理合同1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涉嫌_______一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_____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__提供法律服务。 二、乙方提供法律服务范围 (一)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提供法律咨询;□ 2.代理申诉、控告;□ 3.申请取保候审;□ 4.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5.会见犯罪嫌疑人;□ 6.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二)审判阶段。包括(选择项以划√为确认,划×为否认): 1.一审出庭辩护或代理;□ 2.二审上诉及辩护或代理。□

(三)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应如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介绍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得隐瞒事实,伪造证据,弄虚作假,否则,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所收律师费不予退回。 四、根据《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暂行)》,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人民币): 1.律师费:_________元 2.办案费:_________元 3.备注: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发生的法院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等,由甲方支付。 五、甲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天内付清全部费用。 六、乙方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 七、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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