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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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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条例

日期:201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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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75号

《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19日

江苏省消防条例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

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指导本地区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工作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监督管理、灭火、应急救援和执勤训练等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经费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征收的建设工程项目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建设。

第六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预防火灾,保护消防设施,及时报告火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鼓励公民参加消防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者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月,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内容。

消防规划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及时修改。

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建设用地和水上岸线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同意。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同步组织实施。开发区、科技园、产业园、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落实消防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满足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对城市易燃建筑密集区应当优先改造。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限期搬迁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等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规定的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规范用火用电,消除火灾隐患。

建筑施工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新研制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前,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省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依法备案。

生产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出厂前应当经检验合格。

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

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合格证明,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见证取样检验,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

本条例所称建筑材料,是指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统称,包括结构材料、装修材料、装饰材料和专用材料等。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人员,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单位自身不具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和保养。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置火灾报警。

第十八条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物业进行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明确统一的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或者妨碍他人使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

住宅区以及其他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的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标志,加强日常管理,保持畅通。

第十九条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共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行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县(市、区)房

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

第二十条建筑物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协助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识,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属常闭式防火门的应当保持常闭;设置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的,应当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逃生设施。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用灭火器材、储备专用灭火剂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露天堆场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产生烟火的物品。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正在生产、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因施工等原因需要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事先办理手续,落实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共汽车、轨道列车、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中型以上客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安全疏散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完好有效。

前款所列交通工具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迅速引导、协助乘客疏散、逃生。

高速公路、隧道、大型桥梁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等突发事件特点和应急处置需要,配置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员。

利用船舶或者水上浮动设施开设餐饮、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相应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活动举办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消防安全检查时,承办人应当提供活动场所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合格报告或者电气消防安全合格承诺书,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证明材料。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以及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应当定期自行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对其使用的电器产品和线路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导除静电和防雷设施进行安全技术检测。

第二十七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消防安全监测、评估,灭火器维修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审查批准,取得相应的资质:

(一)有符合规定的执业人员;

(二)有关设施、设备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执业人员应当从事消防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经考试合格,取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颁发的执业资格,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执业准则,不得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培训、考核的标准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

(一)自动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维修、保养人员;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直接负责消防管理、消防检查的人员。

对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电焊、气焊以及其他从事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职业资格、上岗培训时,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从事灭火、应急救援工作的专职消防队员和从事建筑防火工作的有关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鼓励其他消防从业人员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确定消防防灾教育场馆,为居民提供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住宅区、村庄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固定消防安全宣传设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

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下列未建立公安消防队的地方,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一)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以上的镇;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

(三)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四)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相对集中的,可以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沿海、沿江水域以及其他水上消防任务较重的地区应当建立水上消防队(站)。

第三十二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撤销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地方消防组织的执勤消防车辆,按照特种车辆登记和管理,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消防专用标志;符合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规定的,免缴车辆购置税。

第三十四条公安现役消防力量不足或者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招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地方消防人员,承担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任务。招用地方消防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安置退役消防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地方消防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并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地方消防人员的工资福利应当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相适应。

第三十五条消防人员的职业健康保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因执勤训练、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的医疗、抚恤等待遇,公安现役消防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消防人员和单位专职消防队员按照工伤保险等规定执行,志愿消防队员和其他人员按照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规定执行;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依法建立的消防协会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和协会章程开展消防学术交流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推广先进消防技术,加强消防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同时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灭火救援应当贯彻救人第一的原则。

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熟悉责任区情况,制订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灭火和应急救援作战演练。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并提供资料。

第三十九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责任区灭火、应急救援等工作需要,配备器材装备。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比较集中的地区的消防组织,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配置特种装备。

第四十条消防指挥中心与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单位以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应当设有专线通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设有与当地消防指挥中心联系的有线或者无线通信设备。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应当迅速报警;起火单位应当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消防队接到火灾和其他突发事件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灭火和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火灾报警、灭火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指挥。

第四十三条为阻止火灾蔓延,避免重大损失,火场总指挥有权决定使用各种水源,划定警戒区,在火场周围实施交通管制,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拆除或者破损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调动市政、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的紧急需要,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以及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所损耗的物资,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调查的需要可以封闭火灾现场。起火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保护灾后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灾后现场、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干预、阻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省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依照有关标准定期评估和发布消防安全状况报告,指导开展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有关部门、单位,建立、落实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工作效能。

第四十六条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前期需要依法取得的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申请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应当提供具备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协助。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但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报送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抽查并出具意见书;对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应当予以检查。

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内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

第四十七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依法应当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或者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于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消防安全检查决定:(一)场所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场所使用的消防产品是否合格,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否符合标准;

(三)场所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经检测合格;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完善;

(五)员工是否已经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等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其他依法应当检查的内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处理,并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单位、场所进行检查,测试消防设施,调阅有关资料,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对检查发现的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依照有关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器材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处理。

监督检查应当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对被检查单位、场所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和地方消防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方可从事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临时查封、强制清除等行政强制前,应当书面督促催告违法行为人自行履行义务。

临时查封、强制清除涉及范围较广,人数较多,对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拒不承担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可以公布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合格消防产品以及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等情况。

信用征信机构应当将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况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未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未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持畅通,或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或者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修、保养,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妨害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未按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和产生烟火的物品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利用船舶或者水上浮动设施开设餐饮、娱乐场所,不符合相应的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责令停止执业六个月,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擅自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许可证书,以及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情节严重的,吊销消防技

术服务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的,撤销资质、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该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资格。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因出具虚假文件,被依法吊销资质的,三年内不得申请该消防技术服务资质。

第六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申报消防备案的,责令建设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备案,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实施检查时,建设单位不提供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不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经检查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火灾扑灭后,违反规定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者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的;

(六)利用职务关系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及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一)涉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重点单位的;

(二)涉及单位、场所、人员数量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城市公用事业的;

(四)其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军办企业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个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申报2020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2019)

关于申报2020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通告(2019)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社会单位尤其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六安市裕安区消防救援大队拟于近期对全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一次全面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依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二、全区范围内符合《安徽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1)的单位,请认真填写《安徽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表》(附件2),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于2020年1月31日前报裕安区消防救援大队(电话***)。 三、凡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而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裕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凡应申报而未申报的单位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六安市裕安区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 附件1: 安徽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给予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以外,均适用本办法。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 (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责令停产、停工、停业改进。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二章处罚 第四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重大火灾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者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的; (二)对火险隐患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措施无效引起火灾的; (三)谎报火警的。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二)故意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岗位防火责任制或安全操作规程尚未引起火警、火灾的; (三)不按照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和期限消除火险隐患的; (四)明火作业,在禁火区域烧荒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有效措施的; (五)在煤气调压站、服务站、罐站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及其他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场所吸烟、用火的; (六)火车、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场所违反防火规定的; (七)使用、检修、试验机动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火险的; (八)罐装、使用易燃液体时吸烟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碰撞磨擦的; (九)在生产、储存、经营、实验中,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性,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的; (十)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楼梯、防火间距,经指出不改的; (十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十二)在旅馆、宾馆、饭店、礼堂、影剧校、娱乐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指出不改进的; (十三)擅自在礼堂、影剧院等娱乐场所增加座位或者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 (十四)商场、商店内堆放商品超过额定数量的; (十五)库房、库区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经指出不改的; (十六)单位领导人和值班保卫人员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经指出不改的; (十七)安装、维修、使用电气设备或家用电器违反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十八)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作业,或者指派无合格证人员进行上述作业的; (十九)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热器、明火炉灶等取暖设施不符合防火规定,经指出不改的; (二十)安装、维修煤气管道、灶具、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或在使用中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未造成火灾的; (二十一)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仍不配置的; (二十二)发生火灾后不组织抢救,或阻止他人抢救的; (二十三)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事先未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 (二十四)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堆放可燃物,违反安全规定的。 第六条有下列违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没有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说明书及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的; (二)把已经用过但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改作它用,尚未造成后果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进入旅馆、饭店、礼堂、影剧院、展览馆等公共场所及人员集中场所的。 第七条有下列违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间接责任者、指使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

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消防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公消〔2013〕60号)和《安徽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皖政办〔2014〕3号),规范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评估”包括火灾高危单位开展的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和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消防安全评估。 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季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开展1次评估,每年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至少一次全面评估。 第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检查督促火灾高危单位落实评估工作。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实行百分制,评估结果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级。评估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好”,70分至89分的为“一般”,69分及以下的为“差”。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方面(15分) 1.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情况,持证上岗情况; 2.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3.单位落实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4.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建立情况。 (二)建(构)筑物防火设施方面(15分) 1.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区域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保持情况; 2.建筑室内防火分区设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保持情况; 3.建筑安全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畅通情况; 4.建筑防烟分区、防排烟系统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完好有效情况; 5.利用物联网技术实行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等技防措施情况。 (三)建(构)筑物消防设施设备方面(15分) 1.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情况; - 1 -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高层建筑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人。 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等有关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员、装备等保障,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高层建筑业主和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 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和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的防火要求纳入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内容。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审 核和备案情况纳入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查条件,将消防验收和备案情况纳入房屋权属登记的审查条件,监督和指导物业管理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

建筑施工消防安全承诺书

建筑施工消防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及办公区域装修工程的安全施工,杜绝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安徽省消防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作为施工方,我方在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特作出装修施工消防安全承诺,作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附件,内容如下: 一、我方全权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火工作,并接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政府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接受并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关于安全施工、防火措施的合理要求和意见。 二、我方指定一名施工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防火工作的协调、处理,并将所有施工人员基本情况提供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庆市分行备案。 三、我方制定施工消防应急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在施工现场安放防火宣传标志,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火知识教育,制定关于电气设备、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及使用的防火安全措施。 四、我方遵照国家消防、防火相关法律规定购买、使用施工设备及用材,投入装修工程使用的设备、材料防火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施工现场配备足够量的灭火器等灭火器具。 五、我方按照防火要求使用电动器材。施工过程中使用的电动工具,电源开关处均须配有漏电开关和防水插座,若进行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确保操作人员均持有操作证,办理作业必需的批准手续,指定施工现场人员负责看火,作业前清除附近易燃易爆物。 六、我方不使用“小太阳”等强热光源照明;不在施工场地长期存放易燃材料;不在施工场地或库房内调配油漆、稀料;不在施工场地吸烟或使用明火烧杂物、弯胶管等。保温材料的存放和使用要有防火安全保障措施,不使用可燃保温材料。未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同意不使用电热器具。 七、我方确保施工材料及设备的存放、保管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物

公安部消防局网站 消防规范汇总

附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一览表(截至2015年)公安部主编 序号现行国标代码 及版本号 规范名称发布日期施行日期主编部门主编单位 1 GB51080-2015城市消防规划规范2015-1-212015-9-1公安部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 GB51054-2014消防站建筑设计规范2014-12-22015-8-1公安部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3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 计防火规范 2014-12-22015-8-1公安部上海市消防局 4 GB50219-2014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2014-10-9 2015-8-1 公安部 公安部天津消 防研究所 5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4-8-27 2015-5-1 公安部 公安部天津消 防研究所、四 川消防研究所 6 GB50974-20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 术规范 2014-1-29 2014-10-1 公安部 中国中元国际 工程公司 7 GB50878-2014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 施工及验收规范 2014-1-9 2014-8-1 公安部 公安部天津消 防研究所 8 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 2013-9-62014-5-1公安部 公安部沈阳消 防研究所 9 GB50898-2013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2013-6-8 2013-12-1 公安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10 GB50313-201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 范 2013-3-142013-10-1公安部 公安部沈阳消 防研究所 11 GB50694-2011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2011-7-26 2012-6-1 公安部四川省公安消 防总队 12 酒 GB50720-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技 术规范 2011-6-6 2011-8-1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公安 部 中国建筑第五 工程局有限公 司、中国建筑 股份有限公司 13 GB50039-2010农村防火规范2010-8-182011-6-1公安部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14 GB50151-2010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8-182011-6-1公安部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15 GB50565-2010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2010-5-312010-12-1中国纺织工 业协会、公安 部 中国纺织工业 设计院

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学解析

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学解析 摘要:长期以来,公安派出所在消防行政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不十分明确,即使《消防法》修订时赋予其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人们也没有将其作为消防行政执法主体来看待。因此,需要我们运用行政执法主体理论,并结合消防行政立法实际,对公安派出所作为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行政命令的执法主体资格展开解析。 关键词:公安派出所;执法主体;立法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中央级消防法律规范的考证 200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全社会公布了《消防法》(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第61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但在审议该修订草案的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企业提出,发挥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安全检查中的作用是必要的,但消防安全工作专业性较强,为避免罚款处罚中的随意性,对公安派出所检查认为属于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还是以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本法规定作出认定和处罚决定为妥。法律委员会经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研究,建议删去上述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的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68条第1款)”[1]。因此,2008年修订通过的《消防法》并没有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限的授权规定。

除消防法律以外,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颁布消防行政法规,部门消防规章也没有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限的授权规定。(二)地方性消防法律规范的考证 2009年5月1日《消防法》修订生效后,各地纷纷启动了新一轮的地方性消防法规的修订工作。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11月,全国已经有26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本地的消防法规,深圳市、成都市、南京市和太原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修订了本地的消防法规。另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了消防法规征求意见稿,辽宁省、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消防法规修订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上述公布的地方性消防法规的草案来看,曾经有过授权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立法例证。如《北京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第68条规定:“本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除另有规定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本条例设定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但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审议时,认为此规定不合适。在《消防法》修订过程中,曾提出过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的设想,但没有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认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企业提出,消防安全工作专业性较强,为避免罚款处罚中的随意性,不应赋予公安派出所处罚决定权。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及公安部共同研究建议下,《消防法》取消了可由公安派出所决定罚款处罚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

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 一、凡在商场内.楼梯间.仓库等地吸烟的员工(包括自带营业人员等)罚款200元.被处两次以上者下岗. 二、在库房吸烟未造成损失罚款(500-1000)元,两次以上者下岗. 造成损失,除全额赔偿外并追求起刑事责任。 三、在场内装修施工吸烟者,未造成损失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四、施工单位未办理动火证,擅自使用明火作业的,未造成损失的罚2000元. 五、闭店后未按规定关闭照明灯及各种用电设备(其中包括食品加工间的电热锅、电饭锅、电饼锅以及专卖销售的电器等)未造成损失的,对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六、未经许可,使用非营业用大功率电器设备(电吹风、电烫斗、电炉子、电热杯、电水壶、电暖气、电饭锅等)除没收电器外罚款500元。 七、对用电不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损失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1. 未经审批擅自安装灯具、插座、私拉乱接线路者。 2. 插座没有固定安装,乱摆乱放者; 3. 线路未做防火护套,走地线路未使用地槽保护者。 4. 易发热电器部位直接安装在易燃材料上者; 5. 接线头未绝缘,且未安装金属线盒封闭者; 八、未经许可堵占消防通道者,未造成损失的罚款500元。 九、防火卷帘下存放物品、遮挡消防设备设施(消火栓、手动报警按钮、 灭火器、警铃、防火卷控制盒),未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十、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挪动消防设备、设施,罚款200元。若造成设施损坏,除全额赔偿外,并追求起刑事责任。 十一、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挪动分布在卖场(酒店)的灭火器,罚款200元。 十二、内装施工单位,必须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如违反装修防火规范,立即停工,进行整改,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将其清除出场。闭店后如有部门装修或修理,必须提前与防损部沟通,并上报施工人数、时间,否则禁止进场。

2020年安徽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

想要报考一级消防工程师的安徽考生看过来,一定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能报名成功哦。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考全科报考条件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4.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5.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6.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二)免一科报考条件

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1.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 2.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 报考条件中,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包括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消防技术工作;工作年限、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可累计,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学历、学位条件的具体要求为,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包括经过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电大开放教育、网络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所取得的学历和学位,以及其他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 中华考试网,是专业的职业考试辅导网站,专注于考试资讯与辅导、视频课程、考试系统研发、考试题库软件等多个方面。主要面向社会广大考证人群,提供消防工程师,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经济师,注册会计师,教师资格证,执业药师,健康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出版资格考试,成人高考,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育婴师、翻译资格考试、公路检测工程师等400多种考试的资讯与辅导。

江苏省消防条例(doc 12页)

江苏省消防条例(doc 12页)

江苏省消防条例 1995年8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事业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决定和协调消防工作。

(二)规模较大的专用仓库、储油或者储气基地; (三)重要的港口码头、铁路货站(场)、民航机场; (四)其他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和地区。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防火人员,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负责消防安全的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组织及专职、兼职防火人员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务指导,承担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灭火任务。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相邻单位联合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经费由各组建单位承担。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招聘队员组建的专职消防队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职消防队员与其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章消防装备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城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消防规划。消防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共同编制。

【管理制度)实行防火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管理制度)实行防火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序号(2) 实行防火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确定本单位和所属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雁鸣湖旅游度假村 YANMINGLAKETRAVELRESORT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制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确定本单位和所属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壹章 (壹)为了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安徽省消防条例”,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杜绝火灾事故,确保酒店防火安全,保障宾客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述法律条例及“谁主管,谁负责”,“谁于岗,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本安全制度。 (二)防火安全工作是酒店运营、发展事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保障,必须于总经理的领导下,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总经理为本店防火安全责任人,各部门经理为所管理部门的防火安全责任人。总经理领导景区防火安全委员会且行使职权,积极开展本景区防火安全工作。 (三)各部门经理(部门防火责任人)必须把防火安全工作列入管理目标,和生产、工作、营业同时布置、检查、考核和奖惩,建立和健全各项防火安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整改,确保安全。(四)凡景区员工(包括临时用工)及外来培训、实习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的壹切规定,接受公安、消防部门和本店保安部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如不

遵守或不听劝阻,违反本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壹旦发生火警,应立即向消防中心、景区总经理(或于景区值班最高行政领导)、保安部报警,总经理,任救灾现场总指挥,应迅速组织力量全力扑救,必要时及时疏散客人。于景区员工必须服从领导和消防人员的统壹指挥。 (六)消防设施设备应始终保持完好,正常运行,消防器材不得擅自移动、挪用,更不得损坏,消防通道不得堆放物品,路面不准随意开掘施工,以保持消防通道始终畅通。 (七)机械和电器、电气线路等设备应建立明细管理和检查制度,确保各种设备安全运行。 (八)酒店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进行定期和日常的安全检查,切实做好防火安全工作。酒店制定“灾害事故应急方案”,且组织全景区工演练,壹旦发生火警、爆炸、地震、雷击等灾害事故,由总经理指挥按应急方案处理。 第二章各级行政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 (壹)总经理防火安全工作职责:(景区防火责任人黄锐平) 1、总经理领导景区防火委员会,任防火委员会主任,负责全景区的防火安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防火工作的指示,且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2、审定且组织实施本店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组织职能部门制定和修订各项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作业指导书,发布防火安全工作指令,且督促检查落实。 4、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景区总体管理目标,于研究和布置工作任务时,同时提出防火安全要求和指令,对消防整改项目进行立项和费用审批,且指令职能部门及时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公消[ 2008 ] 5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推进消防行业特有工种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公消[ 2008 ] 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近年来,为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质,我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函》(劳社部[ 2005 ] 235号)的要求,依托中国消防协会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将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对以技能为主的消防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性。消防职业资格是从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经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才能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在消防行业和岗位实行消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源头上把住消防职业人员准

入的“门槛”,是提高社会消防职业人员素质的治本之策,对于强化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积极推进辖区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立。各地接此通知后,要按照“发挥社会资源作用、行政部门监督推进、完善技术服务机制”的要求,认真学习研究《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附件1)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职业资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根据本地特有工种人员数量和两年内确保消防特有工种岗位持证上岗的要求,对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数量做出规划和实施计划,同时,由总队组织本地省级消防协会按照建站条件和工作程序指导承建单位建设鉴定站,按时完成本辖区鉴定站的建站工作。各地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设规划及实施计划2008年底前报部消防局,抄送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三、积极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对于依法必须持证上岗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在两年内完成由上岗培训证到“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过渡工作。同时,各地要对辖区内以技能为主的消防从业人员状况进行调查摸底,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推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消防安全管理、消防保安等消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四、加强对辖区内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监督管理。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接受公安部消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的管理和指导,对各地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日常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要会同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辖区内鉴定站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国家职业标准、考务管理和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3年对鉴定站工作进行一次评

新旧《消防法》衔接注意事项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文件 苏公消[2009]59号 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消防法》 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通知 各市消防支队: 新修订的《消防法》即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法律适用 (一)5月1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受理(案)尚未办结的执法事项的法律适用问题 5月1日以前受理的执法事项,能够办结的要抓紧办结;不能办结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5月1日前受理的消防行政许可申请,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重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按照老的消防法规、技术标准和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出具法律文书。同一建设工程,5月1日前已经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手续,5月1日后申报消防验收的,按照新《消防法》

及配套规章的规定属于消防验收范围的,按照新的规定组织消防验收;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按照新规定对该工程实施消防竣工抽查。 2、5月1日前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5月1日以后到期的,按公安部73号令的规定,即现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规定进行复查、出具《复查意见书》。 3、5月1日前发生的火灾,以及5月1日前受理的火灾事故调查重新认(核)定申请,按公安部37号令,即现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出具法律文书。 4、5月1日前经审批受案的消防行政案件,按照现行《消防法》及《江苏省消防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果按照新《消防法》的规定,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违法的,可以适用新《消防法》的规定。 (二)5月1日后新受理(案)的执法事项的法律适用问题 1、5月1日后受理的各类执法事项,适用新《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 2、《江苏省消防条例》关于罚款的规定,以及《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与新《消防法》相抵触的,5月1日起不再适用。《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苏州市消防条例》、《徐州市消防条例》与新《消防法》相抵触的规定也不再执行。 (三)消防违法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的问题 1、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奖励与惩罚制度示范文本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奖励与惩罚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奖励与惩罚制度示范 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奖励办法: 1)关心消防工作,积极投入消防工作,成绩显着的。 2)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表 现突出。 3)及时了解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4)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 现突出的。 5)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6)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着贡献的。 7)对以上在消防工作中有先进事迹的个人应给予表扬 和奖励。

2、惩罚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1)施工人员不按防火制度规定进行施工。 2)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3)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4)不按规定添置消防器材、设备的责任人。 5)故意损坏消防器材的。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江苏省消防条例

《江苏消防条例》 第01 章总则 第02 章消防组织 第03 章消防装备设施建设 第04 章防火管理 第05 章火灾扑救 第06 章消防监督 第07 章奖励与惩罚 第08 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社会财富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事业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决定和协调消防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第六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对危害社会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发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第八条城市以及经济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站)。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场所等比较集中的重点地区,应当建立公安特种消防队(站)。 沿海、沿江水域以及其他水上消防任务较重的地区应当建立水上消防队(站)。 第九条下列单位和地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大型集贸市场、重点事业单位和古建筑群; (二)规模较大的专用仓库、储油或者储气基地; (三)重要的港口码头、铁路货站(场)、民航机场; (四)国内生产总值超亿元的乡(镇); (五)其他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和地区。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应当配

关于消防演习的通知

关于开展消防演习的通知 各位商户、全体员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安徽省消防条例》之要求,结合本年度消防宣传日“全民关注消防,生命安全至上”这一原则。根据我商场实际情况,进行消防应急疏散演习和灭火演练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演习概况: 演习时间:2010年11月8日晨8:10分(所有人员于8:00前到达各自岗位换着工装);8日当天进场时间提前至07:30分。 参加人员:商场全体商户展员、居然之家全体员工。 演练目的:检验商场内工作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对商场疏散逃生环境熟悉情况;检验全体人员处理突发事件和协调配合能力。 演练要求:全员严肃认真,遵守演习及主会场纪律,服从工作人员安排,不得大声喊叫、嘻笑、打闹、拉拽,避免发生意外摔伤事件,完美体现居然之家各商户良好形象。 二.具体演习步骤: 1.08:00整:所有当天在岗人员在本岗位就绪,着工装;各楼层管理按预定位置就近巡场; 2.08:10分:火警信号响起20秒,广播播放人员疏散通知:“紧急通知,紧急通知,商场内所有人员请注意,因商场内发生紧急情况,请大家从就近通道向场外疏散,请管理人员做好顾客及商户人员的疏导工作,疏散时请注意不要拥挤(重复两遍)”; 3.08:11分:先期灭火组迅速到达B1层南中庭假设火点展开扑救; 4.08:15分:各处人员疏散到一楼室外集结点将人员整队,带至预定会场; 5.08:20分:全员到达预定会场,准备灭火实操观摩; 6.08:40分:结束,进场作好当天工作准备。 三.各楼层、区域疏散引导人员分工:该次演习开放三处疏散楼梯、通道,详见附图。 1.四层:费飞、陆虎、吴千元。 2.三层:陈思维、林森、王中秋。

公安部消防局知识竞赛题

公安部消防局知识竞赛题 1、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A ) A、正确 B、错误 2、我国大陆通用的火灾报警电话为( B )。 A、120 B、119 C、112 3、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A ) A、正确 B、错误 4、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A ) A、正确 B、错误 5、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A ) A、正确 B、错误 6、报警人拨打火灾报警电话后,应该到门口或交通路口等待消防车到来。(A ) A、正确 B、错误 C、不一定 7、全国消防日是( B )。

A、1月19日 B、11月9日 C、9月11日 8、使用灭火器灭火时,要对准火焰的( C)喷射。 A、上部 B、中部 C、根部 9、在没有发生火灾时,消防器材可以挪作他用。( B ) A、正确 B、错误 10、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A ) A、正确 B、错误 11、一般教室都有两个门,为容纳更多的学生能否将其中的一扇门上锁或用课桌堵上。 (B ) A、能 B、不能 12、公安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实施。(A ) A、正确 B、错误 13、公安消防机构(B )指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A、无权 B、有权 C、不得

14、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 C )。 A、只收灭火器材药剂耗损费 B、收取人工费用 C、不收取任何费用 15、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 C)审核。 A、人民政府 B、设计单位 C、公安消防机构 16、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B )。 A、消防检查 B、消防验收 C、认可 17、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B )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A、公安机关 B、公安消防机构 C、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8、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等监督检查时(C )。

消防监理细则

A.0.4南京NO.2017G37地块项目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施工现场消防) 内容提要: 专业工程特点 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工作要点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执业印章) 日期: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

目录 一、工程概况 (2) 二、编制依据 (3) 三、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监理控制办法 (3) 四、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监理控制工作要点 (4) 五、施工现场防火的安全监理管理 (13)

施工现场消防监理实施细则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建设概况 二、编制依据: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2)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三、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监理控制方法: (一)安全监理,预防为主: 1、针对工地现场可能出现的防火安全问题,提醒施工单位引起重视,尽量做到事前控制; 2、制定安全监理检查制度,及时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对存在隐患通过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及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协调解决; 3、按时检查现场施工现场防火的验收工作,及时收集验收资料、材料合格证及相关各项资料; 4、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施工现场防火检查,听取整改意见,督促施工单位按期落实,消除事故隐患; 5、对检查未及时落实到位的,应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记入监理日记和监理月报; 6、对有严重事故隐患的部位、问题将及时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毕,若施工单位对隐患、问题拖延整改,监理人员将作出停工整改处理,并报告建设单位,若施工单位对隐患、问题拒绝整改的将及时报告质监站,请上级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二)对重大事故的处理:

安全、文明、用电、防火处罚的规定细则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58708 安全、文明、用电、防火处罚的规 定细则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安全、文明、用电、防火处罚的规 定细则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照明用电 工人宿舍照明统一由项目部架线并设置照明灯具,同时配给每个班组长一个插座供工作照明和泡茶使用外,原则上不做其它供电,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须先征得施工长同意后,由电工负责接线,班组不得私自接线。严禁使用电炉及钨丝灯烘烤衣物、电热棒烧水冲凉、电饭锅等违章电热器材,以保证安全用电。凡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没收用电设施外,可并处警告直至500元以内罚款。 2、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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