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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变化汇总

企业会计准则变化汇总
企业会计准则变化汇总

2014年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及变化汇总

自2011年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先后发布、修订了公允价值计量、合并财务报表等一系列准则,发起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新一轮变革。为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在2012年发布了一系列准则征求意见稿后,于2014年正式修订了五项、新增了三项具体会计准则,发布了一项准则解释,并修改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表述。2014年修订发布的准则及变化汇总如下:

序号修订或新增的会计准则备注

1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修订

2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

3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

4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

5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

6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

7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新增

8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新增

9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新增

准则变化详细内容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4年7月,财政部作出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做了修改,即对“公允价值”重新进行了表述。修改情况如下:

1、主要变化

修改前的表述: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修改后的表述: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2、基本准则修订的意义

首先,在基本准则修改前,已经印发了新的第39号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可以认为这是一种配合。一方面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对公允价值的计量和做法已经有了新的要求和内涵,因此应该修改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要求和表述;另一方面,公允价值计量的确非常重要,从39号准则的印发和基本准则的修改我们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开始正式在会计计量中大规模引入公允计量模式。

其次,对基本准则的修订最主要的目的是服务于经济活动,提升会计活动中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规范性等等。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指南规范了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但实务操作中,由于相关规定散见于准则及指南、讲解、解释、年报通知等文件中,不利于从业人员对准则的查询和理解。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IAS27)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修订版。因此,

为了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会计处理进一步规范,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于2014年3月13日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一)新准则最大变化在于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

原准则在正文中并未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而是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四类: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二是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共同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三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是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新准则规定上述第四类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有关会计处理,且按22号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计量,不会对实务产生过大的实质性影响。

(二)整合已发布的解释公告、年报通知等相关规定,对准则正文做以修订

1、明确规定了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取消了旧准则中以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为限的规定;

2、明确规定了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如何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和其他原因导致的净资产变动的份额;

3、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

4、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5、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因增加投资或减少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发生变化的会计处理,即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随着以上变化相应在成本法、权益法之间的转换衔接,以及改按22号准则核算的衔接规定;

6、删除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投资的要求;删除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确定初始投资成本的规定。(原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三)新旧衔接采用追溯调整法

在新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新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三、企业会计准则9号——职工薪酬

2014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版《企业会计准则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同时废止。

新旧准则最大的不同在于新准则首次提出了离职后福利的概念。离职后福利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类型。

(1)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根据新准则,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属于设定提存计划,

需在“应付职工薪酬——离职后福利”中核算,而原准则下是在“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中核算。

(2)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如企业为职工提供的社会统筹外补充退休金。旧准则没有对此项业务做明确的处理规定,而在新准则中规范了处理方法。设定受益计划的实施比较麻烦,可能需要精算师确定每期应为职工缴费的金额,会计人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精算师精算的结果计算确定企业每期的年金费用水平,并进行相关的确认和列报。这一变动可能会对很多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另外,新准则相比于旧准则的主要变动之处还有:

(1)对职工和职工薪酬的定义做了更全面的阐述;

(2)将带薪缺勤、利润分享计划、辞退福利等定义和处理方法由指南和讲解移入准则正文;

(3)提出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的概念和核算方法。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符合提存条件的,适用设定提存计划的准则规定,否则按设定受益计划的规定处理。

四、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同时废止。

(一)新准则的最大亮点在于修订了“综合收益”的有关内容

1、利润表新增“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和“综合收益总额”。综合收益总额等于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的合计金额,反应了企业当期经营总业绩,既包括计入损益的业绩(净利润),也包括未计入损益的业绩(所有者权益),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

2、将其他综合收益划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并分别列报;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综合收益总额”取代“净利润”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4、在报表附注中新增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

(二)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整合原指南和讲解,对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做了完善性的修订

1、企业管理层需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并指出评价时需考虑的因素;

2、提出判断重要性时需考虑的项目性质和金额的要素;

3、解释了正常营业周期的概念;

4、资产负债表列报项目增加了“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5、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

6、新增终止经营的披露要求。

(三)新旧准则主要变化一览表

新准则

旧准则 第二章第五条(新增)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

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

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

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

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

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

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无 第二章第六条(新增)

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

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

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则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其

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

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

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二章第十条(部分新增)

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

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

有重要性。

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予以判断,且对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

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

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

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

比重。

第二章第六条

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第三章第十七条(新增)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

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

于一年。因生产周期较长等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

用,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

的,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部分修订)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第三章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

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三)应收款项;

(四)预付款项;

(五)存货;

(六)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八)持有至到期投资;

(九)长期股权投资;

(十)投资性房地产;

(十一)固定资产;

(十二)生物资产;

(十三)无形资产;

(十四)递延所得税资产。(二)应收及预付款项;(三)交易性投资;(四)存货;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六)长期股权投资;(七)投资性房地产;(八)固定资产;(九)生物资产;(十)递延所得税资产;(十一)无形资产。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部分修订)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但其

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十三)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十四)综合收益总额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

(四)管理费用;

(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新增

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

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

有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净利润和其他

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相加后的合计金

额。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新增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

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分为下列两类列报:(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

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

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

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

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等;(二)以后会计期

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项目,主要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

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

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现金流量套期工

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

务报表折算差额等。

第五章第三十六条(部分修订)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

项目:

(一)综合收益总额,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还

应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

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二)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三)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四)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五)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第五章第三十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

的项目: (一)净利润; (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 (三)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

(四)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

(五)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六)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

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第六章第三十九条(六)(新增)

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

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

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

金额相衔接。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

充资料,可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

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

第六章第三十三条(六)(删除)

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新增)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

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终止经营利润。

无 第六章第四十二条(新增)

终止经营,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被企业处置或

被企业划归为持有待售的、在经营和编制财务报表时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

(一)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

要经营地区。

(二)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

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计划的一部分。

(三)该组成部分是仅仅为了再出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组成部分(或非流动资产,

下同)应当确认为持有待售:该组成部分必须在其当

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组成部分的惯常条款即可立

即出售;企业已经就处置该组成部分作出决议,如按

规定需得到股东批准的,应当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或相

应权力机构的批准;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

销的转让协议;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五、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指南后,又陆续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1-4号等文件,以对准则做以修订和完善。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相关规定散见于准则及指南、讲解、解释、年报通知等文件中,不利于从业人员对准则的查询和理解。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有关合并的部分以及《解释公告第12号——合并:特殊目的主体》。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并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于2014年2月17日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一)重新界定合并范围

新准则规定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二)对控制的定义做了重述并提供了判断指引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以控制作为合并的单一基础,明确规定控制构成的3个要素,即:主导被投资者的权力、面临被投资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取得可变回报的权利、利用对被投资者的权力影响投资者回报的能力,并就一系列情况下如何应用控制原则提供了详细指引,包括实质性控制的判断、委托与代理关系的判断、潜在表决权的考虑等。

新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即明确了构成控制的三要素: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享有可变回报、有能力运用权力影响其回报。就如何应用控制原则上,同样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内容,引入了实质性权利、委托人与代理人、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等概念。

(三)整合讲解、解释、年报公告等相关规定,对准则正文做以修订

1、购买少数股权、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处置部分对子公司投资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作为权益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2、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所属纳税主体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确认相应的所得税影响;

3、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视为处置子公司同时取得一项新的投资性资产,对剩余股权应按照其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4、子公司当期综合收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综合收益总额项目下以“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列示;

5、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四)首次采用新准则时需重新评估合并范围,并做追溯调整

首次采用新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对被投资方进行重新评估,确定其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因首次采用新准则导致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比较期间已丧失控制权的原子公司,不再追溯调整。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印发了修订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本次准则的修订仍延续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大方向,新旧准则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五点:

(一)金融工具的分类和区分方法

新准则指出企业应当根据所发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消条件及披露要求

旧准则对抵消条件的说明比较简单,实务中不好操作,新准则第五章大篇幅介绍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消,明确了抵销权的定义和抵消标准,并列举了五种不能抵消的情况,同时在第六章“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中对抵消的披露要求也做了规定。

(三)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

在流动性风险披露中,规定了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的原则,强调需披露流动性风险敞口汇总定量信息的确定方法。在市场风险披露中强调对具有重大汇率风险敞口的每一种货币,应分币种进行敏感性分析。

(四)金融资产转移的披露

除新增了金融资产转移、继续涉入的定义外,还详细规定了所有未终止确认的已转移金融资产、已转移但继续涉入的金融资产的披露要求,扩充了披露信息的内容,如转出方继续涉入已转移金融资产的,需披露因继续涉入导致企业发生损失的最大风险敞口及确定方法等。

(五)新旧准则的衔接处理

准则指出对原按旧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金融工具,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在对外提供比较期间的财务报表时,对于因会计政策变更产生的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涉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当一并调整。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2014年初,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财会[2014]6号),具体准则队伍中,新增一个成员。第39号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作了详细、全面、具体、更完善的解释和规定。为了更好地学习和理解第39号准则,现择其要点,为大家做如下解读。

(一)对公允价值的概念重新做了表述。

原来的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表述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而新修订的基本准则和第39号准则中,对公允价值有了新的表述:“(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对公允价值概念的新表述已经包含了公允价值计量中的几个要点,是大家学习掌握这个准则需要注意的地方。

(二)对“有序交易”和“市场”的理解。

准则规定,公允价值计量有一个假定,即相关的有序交易在主要市场中进行。有序交易,是指在计量日前的一段时期内,相关资产或负债具有惯常市场活动的交易。清算等被迫交易不属于有序交易。

什么是“主要市场”呢?主要市场则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跃程度最高的市场。

(三)明确划分了公允价值的三个层次。

大家应先理解一个概念:输入值。输入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给相关资产或负债定价时所使用的假设。这种在定价时所使用的假设,也许是在市场数据中直接获得的,也许不能从市场数据中取得。

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准则对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作了三个层次的划分,而且要求优先使用第一层次,其次考虑用第二层次,最后才考虑使用第三层次。划分的标准主要是能从市场上取得输入值的直接的程度。

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

的报价。

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

入值。

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大家可能会觉得对以上三个要点的学习其实并不困难,因为很多内容在以前学习其他准则的时候就已经掌握了,只不过有所改进、完善。现在只是要求大家再花些时间和精力认真学习新增内容和更新知识而已。

八、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2014年初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财会[2014]11号),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准则又新添一位成员。对于合营安排,大家主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对合营安排的认定与分类,二是对合营安排的会计处理。

现在,就这两个要点向大家作如下解读。

(一)合营安排的认定与分类。

首先要了解合营安排的概念。准则对合营安排的概念是这么表述的: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

为了更好地理解合营安排的概念,大家应该了解合营安排的特征。准则中列出了合营安排的两个特征:1、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

通过对合营安排的概念及特征的了解,大家可借以对相关经济活动做出是否为合营安排的认定。在认定之后,还应对其进行分类。分类的结果会影响到相关会计处理,因此,对合营安排的分类十分重要。

根据准则的规定,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两类。

共同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

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两种类型的最主要区别是,共同经营享有资产且须承担相关负债,而合营企业只对其中的净资产享有权利。

(二)合营安排的相关会计处理。

对共同经营与合营企业的会计处理是不同的,因此,要先对合营安排正确分类,再按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1、共同经营的会计处理。

对共同经营的会计处理是一个难点,也是本准则的重点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会计处理。

(1)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A、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并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B、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并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C、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D、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E、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2)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该资产等由共同经营出售给第三方之前(也就是说,该资产等仍属于共同经营所有),则应

当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属于本合营方的部分不确认;发生符合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损失。

(3)合营方向共同经营购买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将该资产等出售给第三方之前(也就是说,该资产等仍属于本合营方所有),应当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购入的资产发生符合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按其承担的份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第(2)点和第(3)点的会计处理,大家可以参考母公司与子公司内部交易的相关会计处理。

2、合营企业各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如果熟悉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会计处理,那么对合营企业各参与方的会计处理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1)对该合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对该合营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大家能够对合营安排的概念、特征、分类有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又能够掌握对共同经营与合营企业的会计处理,就基本上掌握了本准则的主要内容。在学习本准则的过程中,可以参考和联系其它准则的相关规定。

九、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财政部为了规范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14年初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财会[2014]16号),

这对健全和完善会计制度是很有意义的,也是会计制度国际趋同的举措之一。早在几年前,国际上已经开始着手准备改善企业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规定,并于2013年开始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在第41号准则发布之前,我国会计制度中对其他主体权益的披露的相关规定散见于部分准则中,比较分散;披露范围仅限于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不包括有关共同经营和结构化主体的披露,不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了解表外主体风险;披露内容不全面,不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全面了解并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风险及其对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

那么,第41号准则有哪些要点呢?

(一)明确了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目的。与现行有关准则的披露要求不同,第41号准则首先明确地规定,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目的是有助于其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及相关风险,以及这些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二)整合并优化在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统一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要求拥有重要少数股东权益的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均需要披露主要财务信息,并优化有关披露的内容。

(三)增加在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要求企业披露向结构化主体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图、类型、金额,包括帮助结构化主体获得财务支持的情况及意图等。对于未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则要求企业披露结构化主体的性质、目的、规模、活动及其融资方式、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相关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从结构化主体中获得的收益、收益类型等;提供财务支持或其他支持的,还应当披露支持的类型、数量及提供支持的原因、目的等。

综上,第41号准则主要是整合、优化了披露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规定,完善会计制度,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的相关评估,同时也使我国会计制度向国际趋同更进一步。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重大变化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重大变化(转自中国会计视野)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发布的技术提示 重要提示:本技术提示旨在向各位在第一时间传递相关信息。虽然本技术提示中的信息来源于较为可靠的信息渠道,但由于受时间所限以及尚未取得纸质书籍,因此本技术提示中的信息仍可能不准确及不完整,并且也没有全面列举2010版《讲解》与2008版相比的所有重大变化及其影响。故本技术提示仅可作为目前阶段的初步参考材料使用,请以最终的纸质原书以及技术部根据纸质原书发布的更详细的后续技术提示为准。 据可靠消息,财政部于近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目前正在印制中,预计纸质的书籍将在不久后面世。考虑到该内容对我们今年年审的关系重大,故我们在本期技术提示中,先就我们目前所了解到的该版本讲解在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关联方披露等方面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版相比的部分重大变化作一概要性的提示。待取得纸质书籍后,我们将尽快组织力量进行详细的新旧比较,并发布更详细的技术提示,必要时还将对本所的新准则下报告模板中的会计政策表述进行调整。请各位留意技术部将于今后发布的后续通知和技术提示。 根据我们目前了解到的情况,《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相比,在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关联方披露方面的部分重大变化如下: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 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被合并方存在合并财务报表,则应当以合并日被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以前实务上一般也是照此办法操作的,新版只是对此正式予以明确,所以预计该条对实务操作的影响不大。) 2、 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此条明确了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中相关直接交易费用的处理,即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上也采用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一条所列的合并报表层面相同的处理原则,即予以费用化。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发布以来,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有过多次反复,现在的最终意见与我们在本所“2010年度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培训班”上介绍的观点不一致。待取得纸质原书后,我们将对照原书中的表述修改本所报告模板中的相关会计政策表述。) 3、 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的处理:

2019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2019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前言 2 0 1 7 年 3 月3 1 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 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 3 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 4 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作为全球财经教育领导者,高顿预计,财政部将相继对收入准则、政府补助准则等进行重大修订。结合目前情况,《企业会计准则第1 4 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1 6 号——政府补助(修订)(征求意见稿)》均已出台多时,鉴于收入准则也将对绝大多数企业产生深远影响,高顿研究院基于对金融工具准则的深入研究,结合对收入、政府补助、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等准则的征求意见稿的理解,权威发布《 2 0 1 7 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报告汇总解读最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政府补助准则修订意见稿、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修订意见稿,结合案例研究分析四大类准则变化点及在企业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注意:收入、政府补助、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准则内容,具体应以最终文件为准。 )

目录 第一部分最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解读 .............................................................................................. 1 .1 修订背景 (4) 1 .2 修订的主要内容 (4) 1 .3 金融资产分类原则 (6) 1 .3 .1 金融资产分类标准................................................................................................ 1 .3 . 2 金融资产的“三分类” ........................................................................................... 1 .3 .3 金融资产分类示例................................................................................................. 1 .4 金融负债的最新变化...................................................................................................................... 1 1 1 .5 嵌入衍生工具的简化处理............................................................................................................. 1 1 1 .6 金融工具减值—以“预期损失模型”替代“已发生损失模型”.................................... 1 2 1 .7 金融资产转移—金融资产转移判断原则及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 1 8 1 .8 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联系更紧密 ........................................................................ 1 9 1 .9 新准则执行时间............................................................................................................................... 2 1 第二部分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解读.................................................................................................. 2 .1 修订背景.............................................................................................................................................. 2 2 2 .2 修订的主要内容 ................................................................................................................................ 2 3 2 . 3 适用范围.............................................................................................................................................. 2 3 2 .4 收入确认“新模型” ....................................................................................................................... 2 4 2 .4 .1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2 .4 . 3 确定交易价格....................................................................................................... 2 .4 .4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 ........................................................................... 2 9 2 .4 .5 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3 0 2 .5 细化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 3 1 2 .6 预计实施时间 ................................................................................................................................. 3 1 2 .7 预计对不同行业产生的影响...................................................................................................... 3 1 第三部分政府补助准则修订意见稿解读 ............................................................................................. 3 .1 准则修订的背景............................................................................................................................... 3 2 3 .2 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3 2 第四部分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准则修订意见稿解读.......................................................................... 3 4 4 .1 准则修订的背景............................................................................................................................... 3 4 4 .2 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3 4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完整版)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墓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容完整.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整理)会计准则年变化.

2010版与2008版的主要变化 2010版与2008版的主要变化如下[1]: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1、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被合并方存在合并财务报表,则应当以合并日被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以前实务上一般也是照此办法操作的,新版只是对此正式予以明确,所以预计该条对实务操作的影响不大。) 2、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下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此条明确了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中相关直接交易费用的处理,即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上也采用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一条所列的合并报表层面相同的处理原则,即予以费用化。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发布以来,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的观点有过多次反复,现在的最终意见与我们在本所“2010年度会计准则最新发展培训班”上介绍的观点不一致。待取得纸质原书后,我们将对照原书中的表述修改本所报告模板中的相关会计政策表述。) 3、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的处理:

(1)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减少——投资单位应当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剩余投资,并按处置投资的比例将以前在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结转至当期损益。 (2)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 ①投资单位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对投资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②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按该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 ③在新增投资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新增投资时的原账面价值与按增资后持股比例扣除新增持股比例后的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 (上述③为新明确的要求。需关注。) 4、披露 (1)投资者应单独披露其在联营企业的终止经营中所占的份额; (2)长期股权投资构成合营时,合营者应当披露与其在合营中的权益有关的下列承诺的总额,披露时应与其他承诺分开列示: ①与合营者在合营中的权益有关的资本承诺,以及在与其他合营者共同发生的资本承诺中其所占的份额; ②合营者在合营本身的资本承诺中所占的份额。 (上述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的投资》第38段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的权益》第55段新增的披露要求。)

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及趋势

浅议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及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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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会计准则的变化及趋势 [摘要]:中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前提,以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企业管理层等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会计行为和会计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中国作为目前世界上吸引国外投资最多的国家,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己呈现出日益加速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经济的发展实际上也迫切需要一个全球公认的、又易于操作的会计准则。这样就需要对我国的会计准则进行国际协调。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变化;国际协调; 2006 年2 月,国家财政部颁布了新会计准则,成为“我国会计史上新的里程碑”。中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前提,以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企业管理层等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会计行为和会计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基本目标是建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并与国际准则趋同,涵盖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并可独立实施的会计准则体系,并为改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供了有益借鉴。中国作为目前世界上吸引国外投资最多的国家,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己呈现出日益加速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经济的发展实际上也迫切需要一个全球公认的、又易于操作的会计准则。这样就需要对我国的会计准则进行国际协调。 一、同现行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的重要变化 1、计量基础有了比较大的变化 在会计基本原则和会计要素的计量这两个方面,新基本准则出现了较大变化。新基本准则中的会计基本原则,继续保留了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等,也强调了可比性、一致性、明晰性等原则。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而不再作为一般原则,将“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作为会计计量属性而不再作为一般原则,同时取消了“配比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由于公允价值的应用,计量成为此次准则修改中的一大亮点。总体上说,新的原则体系,是对原来基本准则中有关基本原则的变更、补充和完善,从而进一步强调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2、取消了发出存货成本计算的“后进先出法”

企业会计准则变化汇总

2014年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及变化汇总 自2011年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先后发布、修订了公允价值计量、合并财务报表等一系列准则,发起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新一轮变革。为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在2012年发布了一系列准则征求意见稿后,于2014年正式修订了五项、新增了三项具体会计准则,发布了一项准则解释,并修改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表述。2014年修订发布的准则及变化汇总如下: 序号修订或新增的会计准则备注 1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修订 2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 3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 4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 5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 6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 7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新增 8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新增 9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新增 准则变化详细内容 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4年7月,财政部作出决定(财政部令第76号),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做了修改,即对“公允价值”重新进行了表述。修改情况如下: 1、主要变化 修改前的表述: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修改后的表述: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2、基本准则修订的意义 首先,在基本准则修改前,已经印发了新的第39号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可以认为这是一种配合。一方面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对公允价值的计量和做法已经有了新的要求和内涵,因此应该修改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要求和表述;另一方面,公允价值计量的确非常重要,从39号准则的印发和基本准则的修改我们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开始正式在会计计量中大规模引入公允计量模式。 其次,对基本准则的修订最主要的目的是服务于经济活动,提升会计活动中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规范性等等。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指南规范了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但实务操作中,由于相关规定散见于准则及指南、讲解、解释、年报通知等文件中,不利于从业人员对准则的查询和理解。2011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IAS27)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28)修订版。因此,

新会计准则变革对国企产生的若干影响

新会计准则变革对国企产生的若干影响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正式颁布了期待以久的新会计准则,此次新准则的颁布是我国会计准则的历史性变革,基本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构建了比较完整的有机会计统一体系,为改进财务报告提供了有益借鉴,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使企业的利润在短期内发生较大的变化,对企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标签:新会计准则变革国企影响 新准则作为日趋全球化经济社会的通用规则,对国有企业来说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如何稳健地跨入这扇世纪之门,是国有企业决策层、管理层以及监管部门面临的迫在眉睫的新课题。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变革 对于新会计准则,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剖析: 第一,新会计准则将对整个企业的运作产生根本性影响。长期以来,传统观念认为财务会计就是记账编报表,很多企业管理者往往忽略了财务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导致企业财务信息片面和滞后,企业的经济活动不能在财务报表中全面及时地反映。虽然原准则对财务信息也有相关要求,但很多企业的财务信息在实务中没有真正做到全面性和前瞻性。 而新准则强调会计信息需要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将财务会计工作提高到企业经营活动核心的高度,强调企业需要有一个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以保证财务信息能够可靠、及时、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同时,新会计准则更着眼未来,要求财务信息对企业未来的经营决策有前瞻性和指导作用,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因此,不论是从深度不是从广度来看,新准则对企业都具有深远影响,新准则对企业的管理体系、内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要求企业的每个人、特别是企业的管理层都参与到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活动之中。 第二,新会计准则对原会计准则进行了颠覆性改革。这一改革不仅是内容上的丰富和更新,更重要的是会计原则的改变和新会计概念的引入。首先,新准则在理论上改革了会计核算基础原则,历史成本不再作为会计核算唯一的基本原则,而更强调了公允价值、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的重要性;尤其是“公允价值”概念在新准则中广泛运用,将大幅改变现行的会计核算体系,改变了以前我国会计核算一直以历史成本为主要依据的计价基础,意味着市场价值体系的

(财务会计)新会计准则的变化最全版

(财务会计)新会计准则的 变化

新会计准则变化要点 目录 ?第1号——存货 ?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4号――固定资产 ?第6号——无形资产 ?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8号——资产减值 ?第9号——职工薪酬 ?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第11号——股份支付 ?第12号——债务重组 ?第13号——或有事项 ?第14号——收入 ?第15号——建造合同 ?第16号——政府补助 ?第18号——所得税 ?第20号——企业合且 ?第22号——金融工具 ?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34号——每股收益 ?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1号――存货》准则变化要点 1、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规定存货的成本结转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 2、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如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能够资本化。 3、特殊方法取得的存货成本有不同规定。如企业合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

组等取得的存货有新规定。 《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变化要点 (壹)范围及分类发生变化 范围:新准则只包括长期股权投资 分类:交易性证券投资 可供出售证券 贷款和应收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独立为本准则) (二)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发生了变化 1、同壹控制下的企业合且中,合且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且对价的,应当在合且日按照取得被合且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和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且方以发行股票作为合且对价的,应当在合且日按照取得被合且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股票面值总额作为股本,初始投资成本和股份面值之差,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壹控制下的企业合且及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均以支付的对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应用范围发生变化 ?1、成本法适用范围: (1)无共同控制、也无重大影响的投资企业; (2)实施控制的企业 确认时考虑潜在表决权因素。 ?2、权益法适用范围: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版.doc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18版 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18版 《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准则对加强和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规范处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起到指导作用。,财政部相继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三项具体准则。 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四条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 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六条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三条企业提供约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2017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2017 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前言 2 0 1 7 年 3 月3 1 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 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 3 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 4 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作为全球财经教育领导者,高顿预计,财政部将相继对收入准则、政府补助准则等进行重大修订。结合目前情况,《企业会计准则第1 4 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企业会计准则第1 6 号——政府补助(修订)(征求意见稿)》均已出台多时,鉴于收入准则也将对绝大多数企业产生深远影响,高顿研究院基于对金融工具准则的深入研究,结合对收入、政府补助、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等准则的征求意见稿的理解,权威发布《 2 0 1 7 会计准则最新变化解读报告》! 报告汇总解读最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政府补助准则修订意见稿、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修订意见稿,结合案例研究分析四大类准则变化点及在企业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注意:收入、政府补助、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准则内容,具体应以最终文件为准。 ) 2 0 1 7 年 0 5 月 0 6 日

目录 第一部分最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解读 .............................................................................................. 1 .1 修订背景 (4) 1 .2 修订的主要内容 (4) 1 .3 金融资产分类原则 (6) 1 .3 .1 金融资产分类标准................................................................................................ 1 .3 . 2 金融资产的“三分类” ........................................................................................... 1 .3 .3 金融资产分类示例................................................................................................. 1 .4 金融负债的最新变化...................................................................................................................... 1 1 1 .5 嵌入衍生工具的简化处理............................................................................................................. 1 1 1 .6 金融工具减值—以“预期损失模型”替代“已发生损失模型”.................................... 1 2 1 .7 金融资产转移—金融资产转移判断原则及会计处理进一步明确.................................... 1 8 1 .8 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联系更紧密 ........................................................................ 1 9 1 .9 新准则执行时间............................................................................................................................... 2 1 第二部分收入准则征求意见稿解读.................................................................................................. 2 .1 修订背景.............................................................................................................................................. 2 2 2 .2 修订的主要内容 ................................................................................................................................ 2 3 2 . 3 适用范围.............................................................................................................................................. 2 3 2 .4 收入确认“新模型” ....................................................................................................................... 2 4 2 .4 .1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2 .4 . 3 确定交易价格....................................................................................................... 2 .4 .4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 ........................................................................... 2 9 2 .4 .5 在主体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3 0 2 .5 细化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 .......................................................................................................... 3 1 2 .6 预计实施时间 ................................................................................................................................. 3 1 2 .7 预计对不同行业产生的影响...................................................................................................... 3 1 第三部分政府补助准则修订意见稿解读 ............................................................................................. 3 .1 准则修订的背景............................................................................................................................... 3 2 3 .2 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3 2 第四部分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准则修订意见稿解读.......................................................................... 3 4 4 .1 准则修订的背景............................................................................................................................... 3 4 4 .2 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3 4

新会计准则变化要点教学内容

新会计准则变化要点 目录 ?第1号——存货 ?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4号――固定资产 ?第6号——无形资产 ?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第8号——资产减值 ?第9号——职工薪酬 ?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第11号——股份支付 ?第12号——债务重组 ?第13号——或有事项 ?第14号——收入 ?第15号——建造合同 ?第16号——政府补助 ?第18号——所得税 ?第20号——企业合并 ?第22号——金融工具 ?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34号——每股收益 ?第36号——关联方披露 ?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1号――存货》准则变化要点 1、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规定存货的成本结转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 2、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如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可以资本化。 3、特殊方法取得的存货成本有不同规定。如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取得的存货有新规定。 《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变化要点 (一)范围及分类发生变化 范围:新准则只包括长期股权投资 分类:交易性证券投资 可供出售证券 贷款和应收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独立为本准则) (二)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发生了变化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发行股票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股票面值总额作为股本,初始投资成本与股份面值之差,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及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 ?均以支付的对价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应用范围发生变化 ?1、成本法适用范围: (1)无共同控制、也无重大影响的投资企业; (2)实施控制的企业 确认时考虑潜在表决权因素。 ?2、权益法适用范围: 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 (三)投资差额处理变化 ?原准则将初始入账成本大于拥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部分计入“股权投资差额”;以后分期摊销。 ?新准则因初始计量的变化,不再出现股权投资差额。 (五)权益法下,投资收益的计量变化 (六)减值规定变化 减值计提后不得转回 《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变化要点 (新准则) ?1、概念: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2、两种计量及核算要点 ?(1)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可折旧和摊销及计提减值准备;?(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下,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 ?3、房地产用途转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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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8) 第一章总则 (8)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9) 第三章资产 (10) 第四章负债 (11)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11) 第六章收入 (12) 第七章费用 (12) 第八章利润 (13) 第九章会计计量 (14) (一)历史成本 (14) (二)重置成本 (14) (三)可变现净值 (14) (四)现值 (14) (五)公允价值 (15) 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 (15) 第十一章附则 (16)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6) 第一章总则 (16) 第二章确认 (16) 第三章计量 (17) 第四章披露 (20)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0) 第一章总则 (20) 第二章初始计量 (22) 第三章后续计量 (23) 第四章衔接规定 (28) 第五章附则 (28)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8) 第一章总则 (28)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29) 第三章后续计量 (29) 第四章转换 (30) 第五章处置 (31) 第六章披露 (32)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32) 第一章总则 (32) 第二章确认 (33) 第三章初始计量 (33) 第四章后续计量 (34) 第五章处置 (36) 第六章披露 (37)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37) 第一章总则 (38)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38) 第三章后续计量 (41) 第四章收获与处置 (43) 第五章披露 (43)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44) 第一章总则 (44) 第二章确认 (45) 第三章初始计量 (47) 第四章后续计量 (48) 第五章处置和报废 (49)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50) 第一章总则 (50)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50) 第三章披露 (52)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53) 第一章总则 (53) 第二章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54) 第三章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55) 第四章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58) 第五章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58) 第六章商誉减值的处理 (62) 第七章披露 (63)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66) 第一章总则 (66) 第二章短期薪酬 (68) 第三章离职后福利 (69) 第四章辞退福利 (73) 第五章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74) 第六章披露 (75) 第七章衔接规定 (76) 第八章附则 (76)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76) 第一章总则 (77)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77) 第三章列报 (79)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81) 第一章总则 (82) 第二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82) 第三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84) 第四章披露 (85)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85) 第一章总则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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