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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细则

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细则
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细则

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是近年来兴起的保障性住房类型,在大力提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切实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的进程中,长期的可持续性资金来源是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得以顺利进行的保障。关于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有什么新规定?下文是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细则全文,欢迎阅读!

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促进住房保障工作有序推进,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武候、锦江、金牛、青羊、成华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由成都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保障对象,是指已取得《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或《成都市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以下简称《资格认定通知单》)的住房保障申请人。

第四条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决策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事宜。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拟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政策。受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委托的配租机构具体实施登记、摇号、选房等工作。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负责签约、入住及后期管理等工作。成都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登记、选房、摇号系统软件制作及其他信息技术支持。

第五条配租工作按照分批登记、统一摇号、动态配租的程序组织实施,配租机构在登记、摇号、选房前均应制定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报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分批登记是指,在批量公共租赁住房推出时,保障对象在规定时间段内通过指定方式进行承租意向登记。不在规定时间段内按指定方式登记的保障对象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该批次公共租赁住房。

统一摇号是指,配租机构对已进行承租意向登记的保障对象采取摇号的方

式确定选房顺序。摇号时,按照取得《资格认定通知单》的时间,上年度保障对象优先于下一年度保障对象摇号,同年度保障对象按照优先家庭、普通家庭(普通单位)、优先个人、普通个人的摇号顺序组织摇号。

动态配租是指,批量房源选房完毕后,因无匹配房源或房源不足无房可选的保障对象进入配租轮候,遇有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配租机构按顺序号依次通知轮候对象选房。下批次批量公共租赁住房推出时,上批次轮候对象需重新参与登记摇号。

第二章登记

第六条批量公共租赁住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单位、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应及时将房源详细信息、租金标准、物业费标准等相关资料交付配租机构,配租机构应根据房源情况及时安排进行承租意向登记。

第七条正式受理承租意向登记前,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媒体发布登记公告,配租机构在住房保障信息网和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务大厅同步公示公告内容,同时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将登记要求通知保障对象。

公告内容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登记时限、地点、方式,供应对象范围,物业费标准及咨询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配租机构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网网上登记和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务大厅现场登记两种方式受理承租意向登记。

符合《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问题的通知》(成房发〔20xx〕227号)文件规定优先摇号的保障对象,须携相应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烈属证明,劳模证,老年证,身份证,残疾人证,独生子女证,死亡证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务大厅进行登记,由住房保障机构对其是否符合优先摇号条件予以确认。

第三章摇号

第九条摇号于登记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开展。

第十条摇号前,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媒体发布摇号公告,配租机构在住房保障信息网和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务大厅同步公示公告内容。

第十一条成都房地产信息中心制作摇号系统并导入已登记的保障对象名单,配租机构在摇号系统中录入经确认的优先摇号对象名单,选择具备审查资质的软件测评机构对摇号系统进行测评。摇号软件经软件测评机构测评合格并监章,公证机构同时监章后封存备用。

第十二条正式摇号前,配租机构在同一批次的保障对象中电脑随机确定20名代表现场监督摇号。

第十三条配租机构在保障对象代表、公证机构以及新闻媒体现场监督下,摇号确定保障对象选房顺序。

第十四条摇出的选房顺序结果经保障对象代表、公证机构确认后,配租机构在摇号当天将摇号结果在住房保障信息网公示,并及时在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住房保障服务大厅进行公告,同时向成都房产热线通报。

第十五条住房保障信息网、成都房产热线......提供摇号结果查询。

第四章选房、签约

第十六条摇号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配租机构组织选房。保障对象具体选房时间、地点、所需资料由配租机构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网发布公告、短信或电话等方式通知。

第十七条配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保障对象按电脑摇出的顺序号依次选房。保障对象为个人的,只能选择套一以下户型,且面积超过4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收取租金。

第十八条配租机构在保障对象选房后出具《配租通知单》,载明保障对象选择的房源信息,签约时间、地点和所需资料。

第十九条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应按《配租通知单》明确的时间、地点组织保障对象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五章配租管理

第二十条保障对象应主动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网、各级住房保障机构了解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进度,及时参与登记、选房、签约等配租程序。

第二十一条登记摇号后,保障对象超过公示的选房时间5个工作日仍未

参与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该批公共租赁住房;超过公示的选房时间,但在5个工作日内参与选房的,需待当日选房对象选房完毕后,才可选择剩余房源。

保障对象选房后超过通知的签约时间20个工作日仍未到规定地点签约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该批公共租赁住房。

放弃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在《资格认定通知单》的有效期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重新参与登记摇号。

第二十二条已签订租房合同的保障对象自愿放弃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因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规定被强制退出所承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含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资格认定通知单》以落款时间为准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重新提出资格申请。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资格申请,经审核合格的保障对象可继续承租原住房。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可面向需求量大,有集中居住需求的单位定向配租。

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政策实施后,配租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摇号时,按照取得《资格认定通知单》的时间,上年度保障对象优先于下一年度保障对象摇号,同年度保障对象按照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其他保障对象的摇号顺序组织摇号。

第二十七条各区政府或管委会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以及用工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本细则,按照结合实际,注重衔接的原则,自行制定配租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此前有关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成都公共租赁住房的优势

国家之所以将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作为解决当前住房困难问题的政策选择,是因为公共租赁住房相较个人购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个人出租等

方式所具有的比较优势:

1. 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引导国民"先租后买",合理住房消费。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购买住房,另一种是租赁住房。据了解,在发达国家,首次购房人的年龄比我国要大很多,年轻人长期租房是一种普遍状态。在日本、德国,首次购房人平均年龄为 42 岁,法国为 37 岁,美国也在 30 岁以上,英国在 20xx -20xx 年间近 32% 的家庭靠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而在我国现阶段,国民太过关注购房,而租房则处于相对被忽视的境地。鉴于此,国家应在正确引导国民的住房消费理念方面有所作为,即住房应"从租到买、由小及大"。公共租赁住房为居民提供可租赁适当房源,这不仅可以引导鼓励居民租房,减轻中低收入群体购买住房的经济压力,而且可以减少"被买房"群体的数量,对抑制过高房价起到积极作用。

2. 公共租赁住房有助于克服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弊端。首先,公共租赁住房扩大了保障范围,有利于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因为廉租住房只面向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尽管保障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但其价格仍然偏高,甚至部分地区的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价格相差无几。由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三者之间不能实现对接,形成两个数量庞大的"夹心层",即收入超过廉租住房申请标准、但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群和收入超过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但无力购买商品房的人群。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群体出租,在保障范围上实现了与商品房的对接。其次,经济适用房是产权房,存在套利空间,且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分配,极易诱发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面向中等以下收入群体出租住房,不存在引发上述弊端的空间或土壤。

3. 公共租赁住房有益于弥补个人出租住房的不足。在我国,个人出租住房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一是数量少,尤其是在大城市可供出租的房屋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二是我国城市人口膨胀,住房资源紧缺,加之各城市纷纷出台"限购令",致使私人出租住房难以成为租赁住房的主体,发展空间较小;三是因可供出租的房屋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直接导致了过高的租金和"群租"现象。四是房屋租赁专业经营机构少,出租房屋都是私人闲置房屋,出租并非首要目的,稳定性差,租赁房的居住功能存在缺陷,难以达到产权房的居家效果。与此不同,公共租赁住房则解决了个人出租住房数量短缺、运营不规范等问题,为中低收入无房

群体提供数量充足、租期稳定、价格合理的住房。

成都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解读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从20xx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将并轨运行[2]。

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两房并轨的原因是什么?并轨运行后政策、资金支持力度是否会被削弱?住房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锋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并对《通知》起草的原因和内容等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问:为什么要实施两房并轨运行?如何并轨?

张锋: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都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其平行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两者虽都属于租赁型保障房,但面向的群体不完全一样,申请人容易混淆;二是住房保障需求和供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部分地方出现了保障房与保障对象不相匹配的情况;三是平行运行不利于两项制度间的政策衔接,给老百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一些地方在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xx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通知》。

根据《通知》,从20xx年起,廉租住房将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将(含购改租等筹集方式)统一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此前已经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

《通知》还要求各地整合原有的管理资源,建立统一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方便群众申请,提高工作效率。各地要根据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轮候排序的规则。

二问:并轨运行后政策优惠力度和住房保障投资力度会不会减弱?

张锋:并轨后,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不会减弱。并轨前,

廉租住房土地供应采取划拨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可采取出让、划拨、出租、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并轨后,在不减少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前提下,地方可以根据需要在现行政策框架内选用适当的土地供应方式。并轨前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财税优惠政策仍将保留。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发行企业债券等。

并轨后,住房保障投资力度不会减弱,地方政府投资和中央投资补助资金也不会减少。一是地方政府要将原来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调整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廉租户在市场上租赁住房享受的租赁补贴继续发放。二是中央补助的部分,并轨后财政部继续对地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及租赁补贴进行补助,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投资也不会取消,而是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是中央补助继续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

三问:并轨后地方如何申报计划,中央补助资金怎么下达?

张锋:并轨前,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别制订年度建设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分别下达补助资金。并轨后,各地要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制订年度建设计划,在建设量上涵盖原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计划,以保障住房困难群体的利益。

中央补助资金将按以下原则安排:一是财政部将综合考虑各地区的财政困难系数、当年建设任务、上年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按照各地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建设总量合理安排建设补助资金和在市场上租赁房屋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资金;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综合考虑近两年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结合各地财力困难程度,统筹安排下达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投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四问:并轨后保障房建设标准如何确定?如何确保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权益?

张锋:对各类保障房的建设标准,国务院已有明确规定,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两房并轨后,地方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统筹建设标准,在对申请对象需求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申请、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数量、性别结构、代际结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配置不同户

型,主要建设小户型住房,严禁面积超标。

住房保障应从低端保起,优先满足住房最困难群体的基本需求。并轨后,要保证住房最困难的群体优先及时获得住房保障,体现住房保障的公平公正。一是对并轨前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需求要优先满足。《通知》已明确,已经建成的,或者在20xx年以前已经立项正在建设的廉租住房要优先用于解决原来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二是对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地方要合理制订轮候规则,保障住房困难持续时间更长、经济状况更差的家庭优先获得配租。

五问:在建廉租住房和存量廉租住房如何管理?

张锋:并轨后,要妥善处理好在建廉租住房及存量廉租住房的管理。一是新增供应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二是在建廉租住房项目应按照原计划继续抓紧实施,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三是此前已投入使用的廉租住房,可继续按原廉租住房规定进行管理,并逐步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六问: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如何确定?

张锋: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根据承租人的支付能力实行租金减免。对于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租金。同时,地方政府或用工单位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大的原则是一致的,具体操作上可结合实际情况加以细化。

七问:为什么政府投资建设和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及补贴方式不一样?

张锋:考虑既要鼓励社会投资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运营,加快建设、规范服务,促进住房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同时又要保障社会投资机构的权益,保障其建设及运营管理所需要的现金流,保持其可持续发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租金。这样有助于吸引社会投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同时地方政府或用工单位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减轻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支付负担。

而对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为简化操作,《通知》规定可以直接减免租金。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商住小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和

商住小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和 公共部位设施配套及装修标准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建设和装修材料必须是国家合格产品。 一、建设标准 除满足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及国家、自治区、地区及县现行的文件规定外,必须功能齐全、设施完善,达到入住条件。 1、建设规划应与住宅整体规划设计统筹考虑,满足设计规范和正常居住使用要求。 2、建筑面积:宿舍型原则上不大于35平方米;成套型原则上不大于6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户型为1室1厅1厨1卫。布局合理,水、电等设施设备配套齐全。 3、房源原则上应依据住宅项目建设规模,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足整单元的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具体坐落位置、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在乙方办理规划设计审批及施工图设计审查手续时,由县规划局、住建局确定,住建局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 4、房屋交付后保证能够正常使用。 二、公共部位设施配套及装修标准 (一)公共部位 1、单元入口安装单元防盗门,采用电子对讲系统。 2、多层住宅楼梯须按无障碍设计的要求设置楼梯扶手,高层电梯应满足使用安全、节能、环保要求。 3、门厅、电梯厅(高层)、公共走廊地面与本小区内其他楼房相同。

4、应预留空调外机安装位置,并配套设置相应的冷凝水排放管道。 (二)户内装修标准 1、卧室、客厅:地面铺地砖;墙面、顶棚刮腻子找平后刷乳胶漆。 2、厨房、卫生间及洗漱间: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墙面贴墙面砖到顶;顶棚扣板;厨房打制简易落地厨柜一个,安装排风扇一个,洗菜盆一个(含水龙头),预留热水器安装位置;卫生间安装马桶一个;洗漱间装立柱台面洗手盆(含水龙头)一个,预留冷热水管安装位置。 3、门窗:分户门采用公安部门批准使用的安全防盗门,内门采用木制成品门;窗(含阳台封闭)安装与小区商住住房同等材质窗户。 4、灯具:室内采用节能吸顶灯,公共部位采用声光控节能灯。 5、其他:每户预留洗衣机的安装位置,并配设电源插座和上下水配套设施。每户预留通讯、有线、宽带插座。 (三)配套设施 1、电力、给水为一户一表系统,配备管道燃气、有线、通讯等配套设施。 2、配备集中供暖配套设施,分户设总控阀门和分支控制阀。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杜绝公租房分配使用过程中滋生的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1号令)、《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池政〔2019〕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分配、租后管理、配售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已经建设的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鼓励企业或其他社会机构投资筹集、运营、管理公租房,享受政府投资公租房优惠政策。 第三条公租房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并轨运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申

请家庭可自行选择一种保障方式。推行“租补分离”政策,鼓励申请家庭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五条公租房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六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县公租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公租房的日常管理机构。 县发展改革、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社、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租房保障工作。 有关乡镇政府配合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申请的受理、审核、复核、公示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计划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公租房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状况、住房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公共租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租房建设应充分考虑住房困难群体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公租房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保障性住房建设宣传标语

篇一:城乡建设宣传标语 1、全民动员迅速掀起城市建设新高潮 2、精心打造城市新环境奋力推动经济大发展 3、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新** 4、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高标准管理高效益经营 5、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大计 6、加快城建步伐造福全县人民 7、抓好城市建设树立来安形象 8、立壮志树形象打造人民满意工程 9、创建文明和谐城市建设和谐幸福家园 10、开拓创新加快发展勇争一流把项目建设推向新高潮 11、精诚团结友好合作确保十大项目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12、关注民生建设精品安置房工程 13、抓进度抓质量抓安全努力建好安置房 14、众志成城齐努力携手同心创大业 15、节约集约用地造福子孙后代 16、坚持科学发展观珍惜每一寸土地 17、遵守城乡规划严格依法用地 18、土地利用节约集约经济发展又好又快 19、严格土地执法规范土地市场 20、严格土地管理构建和谐社会 21、珍惜土地资源构建和谐社会 22、依法管理土地

合理利用土地 23、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和统筹作用有效调控和引导城乡发展建设 24、全民参与规划了解规划共同维护城乡规划 25、建设要搞好规划要先行规划无小事人人要关心 26、规划连着你我他顺利实施靠大家 27、依法建设光荣违法建设可耻 28、拆除违法建筑建设美好家园 29、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 30、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生活环境 — 1 — 31、城乡规划是建设和管理城市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手段 32、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自觉遵守城乡规划 33、大力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 34、维护居民合法利益保障旧城改造顺利进行 35、实施旧城改造是一项造福百姓的民心工程 36、积极推进旧城改造功在当代利在后世 37、改造旧城加快发展 38、积极推进旧城改造拓展经济发展空间 39、实施旧城改造工程改善居民生活环境 40、抢抓历史机遇积极推进旧城改造 41、切实维护居民合法利益顺利推进旧城改造工作 42、旧城改造坚持让利于民取信于民造福于民 43、充分发挥群众主动性积极推进旧城改造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系统方案设计

实用标准 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个人意见稿) 方 案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与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 物业管理 =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主要岗位职责: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办法

山东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收支管理,规范租金收缴使用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管理运营,或政府投资建设委托专门机构管理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配建的非住宅(含经营性用房、车库、车位及其他设施设备等)租金收支管理。 第三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是指承租人为取得本办法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住权及非住宅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支付的租金。具体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非住宅的租金,以及按规定加倍收取的租金、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利息等收入(以下简称“租金收入”)。 第四条租金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支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管理政策,指导各地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金收缴管理

第六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管理运营机构负责具体收缴。 第七条对承租市或县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并且享受政府租赁补贴的缴款人应缴租金,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管系统”缴入市级或县级国库。 第八条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在收缴租金时,应到同级财政部门申请非税收入项目执收编码,领购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由缴款人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市级或县级国库。 第九条市、县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财政票据的清查和盘点,确保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结余对应一致,确保财政票据的使用数量、存根、收取金额与缴入财政的租金收入数额对应一致。 第十条财政票据是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在收缴租金时向缴款人(或单位)出具的唯一合法票据。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合理使用,规范操作。 第十一条市、县财政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支要设立台账,单独管理。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管理运营机构应按要求设置辅助账簿,按时与财政部门和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对租金收缴情况。 第三章租金使用管理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全

(二)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点申请;也可登录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网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1)主城区户籍城镇居民(含已转户的农村居民),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市、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填写黄色申请表; (2)其他人员填写白色申请表。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0.1为了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制定本导则。 1.0.2本市范围内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本导则规定,非成套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另行规定。 1.0.3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阶段性需求为导向,坚持安全、 环保、实用和经济原则,合理选择实用的建设技术和建筑工程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0.4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施工应当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的要求。 2规划与单体建筑设计 2.1规划设计 2.1.1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应当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选址宜在地 质条件安全可靠、交通便利、市政配套齐全或产业功能聚集区域。 2.1.2为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兼顾规模和经济效益,公共租赁住房可适当 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2.1.3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设计指标》、《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的规定,适当提高托幼、小学、社区医疗卫生等配套标准,配置洗衣房、食堂、文化活动室等便民设施,适当在地上安排运动健身器械区和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及自行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2.1.4公共租赁住房机动车位参照经济适用房标准设置,每户自行车位不应 少于2辆,宜利用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停车库。 2.1.5公共租赁住房绿化景观应做到集中与分散结合,立体与平面结合,观

赏与功能结合;小区景观和绿化应采用节水设施,提高用水效率。 2.1.6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应当布局合理、空间紧凑、利用充分,根据需 求确定合理的规划户型比例。 2.2建筑设计 2.2.1公共租赁住房户型设计面积标准如下表 3.2.1-1 表3.2.1-1 卫生间使厨房使用面建筑面阳台建筑面面(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 简具应备使用居套型单左右30和排单电加热43≤≥室合一)(厅烟厨具的条件 小套型左右404≥4≤≥3 中套型左右504≥≥43≤ 大套型以下604≥3≤≥4 注。过5%结是指根据不同平面和构类型上下浮动不超1:上表所称“左右” 为主,适当配置大套型。以中小套型设计户型应注2: 设计。行准进3:单居套型可按照宿舍标注 。2.7m2.2.2层高应为 厨房应当配备灶台、洗菜盆、操作台,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宜采用厨2.2.3 米。0.9房整体式橱柜。单面布置厨具或双面布置厨具时,操作净空不小于 卫生间应配备洗面盆、盥洗镜、坐便器、淋浴喷头、排风扇等必要设2.2.4 施设备。 户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并设置上、下水管线。2.2.5 阳台宜采用封闭式,应配备晾晒衣物的设施。 2.2.6 户内应预留分体空调的外墙预留孔、具备冷凝水集中排放和室外机安2.2.7 装条件。 2.0w/2.2.8不采暖楼梯间户门应有保温措施,当传热系数小于2m,不时·k 得设计落地窗、外飘窗。 结构设计2.3 2. 2.3.1应当采用工厂生产的标准规格的预制成品或部品,提高部品化率,减 少现场加工材料所造成的浪费和污染。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采用六类预制部品:第一类为非砌筑类型的建筑内、外墙板;第二类为满足建筑装饰用的制品;第三类为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包括楼梯、叠合楼板、阳台、雨蓬等;第四类为预制主体结构构件,包括预制梁、柱及承重墙等;第五类为钢结构和轻型钢结构用的构配件;第六类为其他符合标准化设计、工厂加工、现场安装条件的建筑部品。 2.3.2高层建筑应优先采用轻质高强材料,减小结构自重和材料用量;设计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镇和建制镇(以下简称城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人员,是指自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 精品

第三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金融管理、税务、审计、价格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网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联动机制,实行联席办公会议和联审联批制度,缩短审核报批周期,提高工作实效。 第二章支持政策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 精品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个人意见稿) 方 案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及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物业管理=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及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及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

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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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新区A片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管理 (个人意见稿) 方 案 泰安市××××××××

第一章运营管理整体设想与策划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 租赁管理+ 物业管理= 运营管理。租赁管理内容具体包括公租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健康发展,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服务民众、服务社会”;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经营理念“保本微利、注重效率、注重服务质量”。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两者结合,可以更好的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事半功倍。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 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要求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

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 设立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中心,下设综合协调办、财务、经租管理办、工程部。综合协调办由不少于2人组成,负责协调、统一调配各室工作,接收来自承租户的电话、保修、反馈意见等;经租办由物业管理分工具体明确岗位分属,所有人员均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合理分工承担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工程部在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工种分工具体工作,对整个小区的设施设施安全正常运行负有责任。其中协调办、经租办负责人、工程师直接对运营管理中心主任负责。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附件: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试行) 目录 1 总则 2 规划设计 3 建筑设计 4 结构设计 5 给排水设计 6 电气设计 7 室内外装修设计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和促进我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导则。 1.2 本省范围内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本试行导则规定,非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可参照本试行导则规定或另行规定。 1.3 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居住人群及住房需求的不同分为三类:宿舍类、公寓类(单居套型)、住宅类(小套型和大套型)。 1.4 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为导向,坚持适用、安全、经济、卫生的原则。合理选择实用的建设技术和建筑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5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是政府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阶段性住房需求,应从建筑全寿命周期角度考虑公共租赁住房的设计与施工,积极推广住房部品构件工厂化、住宅产业化,实现住房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1.6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与建筑设计除满足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 规划设计 2.1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规划布局可采取“大分散、小集中”的方式,选址宜在

城市中地质条件安全可靠、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配套较齐全区域或产业功能聚集区域。 2.2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设计应符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并根据需求确定合理的规划户型比例。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兼顾规模和经济效益,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2.3 公共租赁住房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适当提高托幼、小学、集中洗衣房、公共食堂、社区文化活动室、社区医疗站等公共服务和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套标准。 2.4 公共租赁住房的住区应设租赁管理用房及物业管 理用房,其建筑面积应为住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4‰~8‰。 2.5住宅类的公共租赁住房机动车位按照0.1辆/户配置,非机动车位按照不少于2辆/户配置,宜利用地下空间集中设置停车库。适当在地上配置残疾人助力车、小型三轮车、小型货车停车位,方便居民使用。 2.6公共租赁住房小区景观绿化设计应坚持地域性原则,体现所在地域的自然环境特征,因地制宜地创造良好绿色生态环境景观。绿化植物避免盲目种植,不应布置人工水景。应结合室外活动广场,为居民锻炼和儿童、老人活动设置室外健身、活动器械。 2.7公共租赁住房及户外公共活动场所,宜按照住户需求和规范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公寓类和住宅类公共租赁住房中无障碍住房的比例不低于3%,尽可能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

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

企业公租房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租住本公司公租房的员工及其家属。 3 职责 本制度由生活服务部执行,由生活服务部的分管领导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4 内容 4.1申请条件 职工申请公租房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4.11申请人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不受年龄限制。 4.12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4.13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5 租赁期限和用途 5.1每一租户租赁期最长为五年,入住人须与申请人一致。 5.2该房屋限符合入住条件的职工单独或与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允许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合租一套。(以下简称“入住人”)。 5.3符合申请条件的入住人需与公司签订《职工租住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相关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

6 租金标准与缴交方式 6.1整体租赁租金按照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租金标准执行,员工每月租金与物业管理费由公司将于员工每月税后工资中代为扣缴。 6.2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或其他情形时,租金结算不足一月的,按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7 房屋保证金 7.1员工须按照两个月的实付租金标准缴交房屋保证金,员工收到入住通知书后,将房屋保证金以现金的形式交到生活服务部。 7.2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员工如无违约行为并结清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使用该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公司收回房屋后2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房屋保证金本金。 8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8.1与该房屋有关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规定应由公司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8.2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见附件《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导致的损耗,维修责任及维修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本规定附件《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划分。 8.3因入住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入住人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8.4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费用,包括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网络、物业管理及垃圾清运等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水电分摊费用,以及有关按相关规定应由入住人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入住人承担。 9 房屋的交付

保障性住房宣传标语

保障性住房宣传标语 1、保障性住房是我省“一号民生”工程 2、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保民生、促和谐的一大举措 3、建好保障性住房为建设国际旅游岛提供有力保障 4、住有所居应保尽保 5、推进民主工程构建住房保障体系 6保障性住房建设要保安全、保质量、保进度 7、保障性住房是党委、政府的工作重心 8、住者有其屋人民安居乐业 9、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10、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11、住房保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12、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需要 13、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满足基本住房 保障性住房分类 即“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为降低房价,解决本地居民自住需求,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目前情况来看,首批限价房规定:限价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全部为90平方米以下。 经济适用房 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经济适用住房面积需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廉租房 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在房价疯涨,经济适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难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能成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据调查,廉租房户型设定是以一居室、两居室为主,建筑面积原则上按一居室套型建筑面积35平方米,两居室套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三居室套型建筑面积55平方米。三个项目中的三居都不高于55平方米,名副其实的“袖珍”小户型。 政策性租赁房 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其目的是解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完善北京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特制定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下文是我收集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欢迎阅读! 完整版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实行租售并举,多渠道满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24号)、《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xx]13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

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对于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第八条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发行债券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条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房分配宣传标语

篇一:公共租赁住房宣传标语 公共租赁住房宣传标语 一、逐步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实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二、大力推进公租房建设,推动住房保障事业发展 三、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配租摇号分配模式 四、切实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工作 五、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圆青城百姓住房梦 六、严格履行项目建设程序,切实把质量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 七、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实现百姓住有所居目标任务 八、不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切实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九、着力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 十、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监管力度,分配公平公正十一、建百年民心工程展首府良好形象 十二、5严格管理建百姓放心的民心工程精心施工打造房地产行业的优质品牌 十三、6恪尽职守建百姓满意的民心工程精心施工展开发企业的良好形象 篇二:保障性住房的标语 1、保障性住房是我省“一号民生”工程 2、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保民生、促和谐的一大举措 3、建好保障性住房为建设国际旅游岛提供有力保障 4、住有所居应保尽保 5、推进民主工程构建住房保障体系 6保障性住房建设要保安全、保质量、保进度 7、保障性住房是党委、政府的工作重心 8、住者有其屋人民安居乐业

9、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10、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11、住房保障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12、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需要 13、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 满足基本住房 篇三:房屋征迁宣传标语 房屋征迁宣传标语 1、依法拆迁,利国利民 2、千方百计为拆迁户着想,全心全意为拆迁户服务。 3、地块拆迁有期限,真诚服务无止境。 4、群众利益至高无上,干部责任重于泰山 5、执行政策刚柔兼顾赢民心,服务群众情义并重树形象 6、以真心换贴心,用诚信求相信 7、多一点真诚沟通,多一点公开透明,多一点真情服务----------拆迁我们共同的事业 8、以人为本,和谐拆迁;真情服务,保障权益 9、权衡拆迁利弊,认清政策归心,积极配合政府,推进城市建设 10、舍小家顾大家支持城市建设,识大体顾大局共创美好家园 11、先拆先签得实惠,后搬后拆不沾光 12、高额奖励趁早拿,拖到裁决损失大 13、痛快拆迁,开心回迁,莫等依法强制执行 14、面对现实谈补偿,主动降低期望值,早日签约选好房。赖到最后 一场梦,熬到最后梦一场。

某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初步设计方案

瓮安县张家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初步设计 贵阳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十二月

项目名称:瓮安县张家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委托单位: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单位法人代表:夏超 编制单位:贵阳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总经理:敬亚平 总建筑师:冯双媛(国家注册一级建筑师) 总结构师:童印佩(国家注册一级结构师) 项目负责人:张太宇 设计编制人: 建筑:刘诚成 结构:刘磊 给排水:朱德懿 电气:张健

目录 第一章总论 (3) 第二章建设地点及建设条件 (7) 第三章项目构成及建设方案 (8) 第一节总平面布置 (8) 第二节建筑部分 (10) 第三节结构部分 (12) 第四节给排水部分 (15) 第五节电气部分 (18) 第四章无障碍专篇 (21) 第五章安全专篇 (22) 第六章节能专篇 (23) 第七章消防专篇 (25) 第八章环境保护 (26) 第九章综合防灾专篇 (27) 第十章实施进度安排 (28) 第十一章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 (30) 第十二章工程建设招投标方案 (32)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设计依据 一.工程设计有关文件: 1.瓮安县发改局关于瓮安县张家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2.瓮安县规划局对项目规划方案的批复文件 3.建设方与我院签定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及设计任务书; 4.建设方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初勘); 5.有关部门编绘的地形图; 二.有关国家、行业、地方法规、标准: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12.《贵州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50/5024-2002; 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 13.《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4.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14.《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5.《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 15.《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6.《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 16.《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7-2010); 7.《贵州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22/45-2004); 17.《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 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92-2009; 18.《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10版); 9.《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19. 贵州省2004版建筑、安装工程定额 10.贵州省有效执行期内造价管理文件规定的取费依据及标准 20.瓮安县城镇总体规划

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

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通用版.doc

合同编号: 市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

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住房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将位于本市区路(街、巷)号幢单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建筑结构,户型。(房屋设施设备见附件第页,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房屋用途

乙方承租该房屋仅作为本人及共同承租人居住使用。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限为年月,租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需继续租住,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标准 房屋按建筑面积计租,租金标准为元/平方米·月,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元角分)。 合同期内,如遇政府根据《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乙方承诺按照调整后的标准缴纳租金。 第五条租金缴纳时间 租金按月缴纳,乙方应在每月 20 日前(含本日)支付当月租金。 合同期内,不足月的承租时间按实际天数计收租金。 第六条租金缴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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