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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民商法真题00-09及答案

华政民商法真题00-09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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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历年真题(2000-2009)

民商法学00年专业卷

一、区别题(请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每题6分,共30分)

1.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2.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3.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

4.期待权与既得权

5.过失相抵与损益同销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列举三种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业,并说明不得附条件的理由。

2.简述附随义务的特征与意义。

3.债权、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什么?

三、试论中国民法法典的基本思路。

四、案例题(20分)

A市甲公司从B市乙公司购买电脑100台;由乙于20日后送货上门。甲欠同市丙公司债款,久久不还。当此批电脑运至A市时,被丙所派人员以欺骗手段截留以抵债款。甲因未收到电脑,请求乙继续履行,并赔偿相关损失。而乙则认为已依约履行完毕,双方发生争议。经查,乙的司机在未认真核实收货人身份的前提下即予交货。

请根据民法原理评析本案,并阐明理由。

民商法学01年专业卷

一、区别题(每题6分,共30分)

1.合成物与聚合物

2.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4.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

5.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证券债权质与普通债权质的异同。

2.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3.试述隐名代理。

三、论述题(20分)

依物权法理论谈我国物权立法应有的宗旨。

四、案例题(20分)

甲、乙两人系某高校硕士生,同住一个寝室,合用电脑一台。甲向美国某大学申请留美奖学金,并将此事告知乙,美方向甲发出电子邮个,邀请甲赴美国留学,恰巧甲不在,乙出于忌妒擅自拒绝了美方的邀请。数日后,甲发电子邮件向美国询问,美方告知甲知其申请美方美发函邀请并遭拒绝,故不再考虑。由此,甲、乙之间发生争执。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本案。

民商法学02年专业卷(民法部分)

一、区别题(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每题6分,共30分)

1.不安抗辩与检索抗辩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

4.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

5.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物权法定与契约自由的法理根据。

2.简述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3.简述隐名合伙

三、论述题(20分)

论发源地中的拟制主体。

四、案例分析题(20分)

甲乙为逃避房产交易税,假借赠与名义,买卖某处房产将交交易税,假借赠与名义,买卖某处房产。双方商定房价50万元,乙方先行支付5万元,随后双方签订房产赠与协议。协议约定,甲将房产无条件赠与“表弟”乙。赠与协议经公证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同时,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房价50万元,乙在协议签订后3天内给付25万元房款,甲交付钥匙,乙入住。余款20万元一年内付清。一年后,甲索要余欺,乙以房产已赠与他并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为由拒付。甲诉诸法院,要求乙清偿余款。请问:

1.甲、乙双方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乙双方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商法学2002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

[参考答案]依其行为是否构成商人概念的基础,可以把商行为区分为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基本商行为是指依据规制商行为的客观主义原则,可以作为导出商人概念的基础的商行为,包括绝对商行为和营业的商行为。而辅助商行为是指附属商行为和开业前的准备行为。与基本商行为相反,它不构成商人概念的基础,而是需由商人概念导出。换言之,附属商行为不属于客观商行为,应以行为人——商人的存在为条件。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

2.优先股票和公司债券

[参考答案]优先股票又称为特别股,其权利与普通股股东有所差别,主要在于股东承担风险大小不同、控制公司能力强弱不同、从公司受益多少不同。特别股通常具有盈利分配优先、剩余资产分派优先等特权,投资风险大大小于普通股,但特别股股东对公司事务的表决权受到限制,通常只接受较低的股息,并不因公司的成功而获得更多利润分配或享有股票增值利益。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为筹措长期资金,就其所需资金总额分割为多数单位金额,向社会公众集团大量地负担金钱债务而发行的有价证券。作为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国外仅指股份有限公司,而我国则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股票与公司债券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持有人具有股东的地位,而后者持有人则为公司债权人。[参考资料]五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3.取回权和别除权

[参考答案]取回权系指破产管理人占有不属于破产财团之他人财产,财产之权利人得不依破产程序,直接对该项财产行使权利,从破产财团取回其财产之权利。取回权并非破产法

所创设,而是由所有权的效力引申出的权利,只是因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特点,而称之为取回权。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设有担保物,而就破产人特定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得优先受偿权利。别除权是由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已存在的担保物权之排他性优先效力沿袭而来,并非破产法所创设。

[参考资料]王欣新主编:《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原保险和再保险

[参考答案]原保险是相对于再保险而言的一种保险分类,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作为再保险标的的保险。依据原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时,不论再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多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仅得向原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不能向再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再保险又称分保险,是指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或者全部为保险标的,向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再保险以原保险为基础,但其为独立的保险合同,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再保险合同的成立而受影响。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二、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

1.简述我国公司法对出资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参考答案]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对出资人的违约责任是这样规定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不能补交时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出资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一是补交其出资差额,而且其他股东还需承担连带责任,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2.简述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原因关系的规定。

[参考答案]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原因关系的规定体现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中:“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规定。

3.简述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意义。

[参考答案]所谓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公司实行在董事会小设立独立的非执行董事(也称为外部董事)的制度。这样,董事就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又可称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指直接参与企业内部管理过程的董事,非执行董事又分为由股东担任的非执行董事和由专家等独立人士担任的非执行董事,后者即为独立董事。这一制度是由英美国家

率先开始实施的,197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定上市公司一定数额的董事须由外部的独立人士担任,英国1992年也要求公司吸收社会专家、名流参加董事会。这些国家的法律同时规定董事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而且某些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必须由外部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的运用,为外部董事采取更为有效的监督提供了重要途径。这里的外部董事也就是指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是通过在董事会中设置无利害关系同时又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独立董事起到对公司运作提供咨询、顾问和监督的作用。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帮助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维护所有股东利益,增加股东价值;以其专业知识协助管理层对公司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提升公司的效益。值得注意的是,独立董事制度固然有其优越之处,但是安然事件表明其亦有不可靠的迹象,说明独立董事制度也是有漏洞的,或者说人总是有弱点的,那么如何设计出更为完善的制度或者在商业道德上下功夫还是一个值得思索的问题。

[参考资料]范健主编:《商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试列举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

[参考答案]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表现在:其一,我国采取破产申请主义,因此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其二,破产程序开始后,无财产担保或放弃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债权人会议的职能,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债权人会议有权审查债权人提交的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以确认债权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其三,在破产的和解和整顿阶段,债务人拟定和解协议草案之后,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并以多数票通过,和解期间如果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债务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损及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要求终结和解程序,宣告破产。其四,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权讨论并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并将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报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其五,在破产程序中,有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参考资料]范健主编:《商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

1.1995年初,A、B、C、D四公司商议筹办E公司,共同制定了《E公司章程》。由于E公司尚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故对该公司既定的经营项目——远东批发市场的建筑工程,由A公司发包给F公司承建,双方于1995年5月2日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F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整个批发市场的土建工程。合同签订后,F公司即进行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经建设部门核定,工程总造价为6亿元。A公司共向F公司支付工程款4亿元。E公司于1997年7月25日成立,取得法人资格。E公司后向F公司支付了工程款4000万元。尚欠工程款1.6亿元,经F公司多次催收未果,F公司于1999年6月将A公司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E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问:剩余的工程款由哪家公司支付?理由如何?

[参考答案]剩余的工程款仍应由A公司支付。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该《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由A公司发包给F公司承建的,因此他们才是合同的当事人。F公司如约施工完毕,工程经验收合格,并经建设部门核定丁总造价,可以说F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因此A公司有义务向其支付工程款,不得推诿。

其二,关于发起人的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否由设立后的公司承担的问题。在设立阶段,公司尚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设立人往往用自己的名义实施设立行为,那么该设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不是直接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呢?并非如此,公司成立之后,由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未必当然由公司承担,只有经股东会或创立大会认可设立行为的正当性之后,公司才承受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本案中,成立后的E公司向F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只

能说是垫付的性质,未经过必要的程序还不能由E公司承担该设立行为的法律效果。

因此,剩余的工程款还是应由A公司支付。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2.高女士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险,保险公司予以承保,高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双方保险合同成立。高在保险期限内患病,经三家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塞。高心想自己刚好有保险,算是不幸中的万幸,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明确答复:拒绝给付。保险公司认为高虽患心肌梗,但其病症不符合其保险条款中关于“心肌梗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的要求,故根据合同规定,如不能同时具备上述3项指标,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付的责任。通过法医鉴定得出了不利于高的结论:她所患的心肌梗确有一项不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指标。高却认为,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对“心肌梗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规定作出说明,自己并不知道3项指标的医学含义。因此该项条款无效;特别是该份保险单在“字面上”没有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做出着重说明,未做清楚的交代。保险公司辩解说,订立合同时,本公司已将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口头说明,该免责条款是有效的。

问: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本案保险合同为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属格式合同,是由保险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交易条件,并于缔约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合同。因此作为合同拟定人,保险人承担向投保人解释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提请投保人注意其中的限制条款和免责条款,以确保投保人在没有任何误解的情形下自主决定是否缔约。一旦格式合同的拟定人未能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该限制或免除责任的条款即不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规定“心肌梗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属于限制、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但在签订该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未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因此构成“未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按照法律规定,该条款对投保人没有约束力,但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妨碍整个保险合同的生效。因此保险合同仍为有效且保险人须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四、理解题(20分)

《公司法》第60条规定:“(1)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个人。 (2)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1.试分析该条规定的立法理由。(10分)

[参考答案]本法条规定的内容是董事和经理的忠实诚信义务。其立法理由在于:董事和经理都是公司的重要决策管理人员,权限较大,易产生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危险,因此法律要求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必须对公司尽到忠诚义务,不得以悖于公司利益的方式动用公司资产。

2.依据第1款,董事、经理是否可以将公司剩余资金,借给其他企业?(5分)

[参考答案]该条第1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个人,其H的在于防止增加公司资产的风险,以此论,董事、经理亦不可将公司剩余资金借给其他企业。而且,我国法律规定企业间不准借贷,而如果董事、经理以个人名义将公司剩余资金借贷给其他企业的话,又构成挪用资金,所以将公司剩余资金借贷给其他企业也是)f;可行的,,但该法条的措辞显然有误导性。

3.依据第3款,董事、经理是否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分)

[参考答案]该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

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

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至于是否可以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关键要看是否经过正当的程序、目的是否合法等。如果董事、经理经过内部的正当决策,决定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应当是允许的,如果以个人名义擅自为其他企业担保,则属挪用公司资产。如果未经正当程序,以公司名义为其他企业担保,则违背了其对公司应负的忠实诚信义务,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范健主编:《商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五、论述题(20分)

试述商事登记目的、体系和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

[参考答案]商事登记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申请,并被主管机关核准予以注册登记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商事登记是申请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相结合的一种综合性行为,是国家对商事活动实施法律调整和进行宏观控制的必要手段和必要环节。

商事登记的基本目的在于为商事活动的参加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谋求法律确认。商事登记的主要法律效力在于赋予商事主体取得、变更或终止其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对生产者来说,有了商事登记,即可与商人进行商品交易,期货交易或现货交易均可,无须为其营业的合法性担忧;对商人来说,有了商事登记,即取得商法上的主体资格,可以使自己的合法经营受到法律保护。商事登记是商事主体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必要和唯一的途径。

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商事登记法,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散见于众多的民事、商事实体法、程序法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与其他国家的商事登记制度相比,我国目前的正商登记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我国的工商登记制度已明显表现出商事登记普遍适用于一切营利性营业主体(商主体)的统一特征。按照现行法的了解,无论是法人企业还是联营、合伙企业,抑或是独资企业、个体经营者,无论是公司企业还是非公司企业,无论是国内投资者设立的企业还是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凡欲在我国境内取得经营性主体资格或商事能力的,均须履行工商登记手续,并且其登记内容和程序在诸多方面都有明显的相同处。这表明我国法律已经接受了商主体和商事登记的基本法律原则,并使之区别于非企业性民事主体的设立规则。第二,我国的工商登记制度已经表现出对“企业”或“工商业”更趋近于现代商法对于“商业”的理解。根据现行法的规定,无论是直接从事商业贸易的主体,还是从事加工、制造、采矿、运输、金融、保险、仓储的主体,抑或是从事饮食、服务、修理、旅游、广告等“第三产业”的主体,实际上均受到工:商登记制度的统一支配。这就是说,我国法律上的所谓企业或工商业登记本质上是指各种具有营利性质的营业行为(商行为)之总称。

但我国的商事登记目前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事实上仍处在不统一的单行法状态。一方面,有关商事登记的一般规则和普遍性规则尚未得到统一的归纳和抽象;另一方面,对不同类型商主体的登记注册和备案公示规定间又含有大量的重复和相悖之处。因此迫切要求尽快制定出一部适用于一切商事主体的商事登记法。

[参考资料]赵万一主编:《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民商法学2003

一、简述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债务与责任

[参考答案]债务是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当为的行为,而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继续履行或承担其他负担的表现。债务并不包括对任何债务人的强制,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或赔偿损害,这属于民事责任问题。债务与责任有着密切的联系,如责任是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无债务则无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责任。但责任本身并非债务,两者有如下区别:第一,债务只是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履行的行为,而责任则是为确保债务的履行而设置的措施,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为宗旨。第二,债务虽对当事人有一定的拘束力,但并不直接体现为国家的强制力,也不包括对人格债务人的强制;而责任则直接体现为国家的强制性,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称但法律责任。第三,存在债务并不一定存在责任。如果债务人适当履行了债务,即不会发生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你认为对胎儿未来利益应如何保护,为什么?

[参考答案]按照传统民法理论,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胎儿并非法律主体,亦无可能享有权利。但是由于胎儿是一个正在形成的生命或者说是正在形成中的法律主体,如果在很多问题上如继承权等都无视胎儿利益之存在,会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后果,使胎儿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我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对胎儿的利益进行保护:第一,是关于继承权的问题,我国《继承法》已经规定了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则再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此遗产。第二,关于胎儿的损害赔偿权。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针对正处于妊娠期间的母亲发生的侵害行为,该侵害行为可能会给胎儿带来终身难以愈合或难以矫正的伤害,如果因为胎儿没有权利能力而不予以赔偿,将是极不公平的,因此,法律也应当确立胎儿在特定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法律还应当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予以概括性的规定,以防社会发展带来新的问题。如《瑞典民法典》就规定,胎儿以将来非死产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的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参考资料]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意思表示与意思通知的区别

[参考答案]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意思通知是指关于特点意思的告知,如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请求承认之催告,还有选择权行使之催告、契约承担同意之催告、报明债权之催告等。公司法上还有召集公司股东会之请求、要约之拒绝、承认之拒绝等,都属于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与意思通知的最本质区别在于: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规定于当事人自由意思之中,意思表示的真实与法律行为的效力息息相关,从而使法律行为成为实现意思自治的重要工具和根本手段。而同屑表示行为的“意思通知”虽也表示了一定的意思,其效果却并非取决于意思,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所以,意思通知不足以成为意思表示。此外,意思表示皆由当事人自由创设,而意思通知的类型和内容都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参考资料]彭厅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简述保险利益。

[参考答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刚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的不安全而受到损害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的场合,体现为经济上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冈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责任利益;在人身保险的场合,体现为人身依附或者信赖关系。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所订立的

保险合同无效。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须具有适法性、确定性、计算性和公益性。所谓适法性是指保险利益应当能够构成符合法律要求的利益,并为法律所承认和受法律的保护,合法的利益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但当事人取得的利益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确定性是指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计算性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唯独具有金钱价值并可以加以计算的,才能构成保险利益。公益性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为社会公益所追求。

人身保险中,除了投保人对自己的身体或者寿命具有保险利益是没有疑问的之外,确认投保人对他人的身体或者寿命有无保险利益,须根据一定的法律原则,或根据利益原则,或根据同意原则,或根据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我国的保险立法和实务基本实行利益和同意兼顾的原则,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没有利害关系,但是征得被保险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本人。(2)家庭成员。但是,除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以外,投保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而订立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和认可保险金额的,无效。(3)同意。不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有无利害关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4)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主要限于投保人的债务人、投保人的财产或者事务的管理人、投保人的雇员等。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

二、论述题(每题30分,共60分)

1.试论德国法的物权抽象原则及其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

[参考答案]物权抽象原则是指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物权行为理论的组成部分,该理论为德国学者萨维尼所创立。他认为,交付中的意思表示是独立的意思表示,因而交付是一个独立的契约。当事人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与其完成物权变更的行为是两个法律行为,前者为债权行为,后者为物权行为,二者相分离。由此更进一步则推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即物权行为在原则上不依赖其原因行为(债权行为)而独立存在,或者说物的履行行为的效力和结果在原则上独立于债务关系的效力和结果。当原因行为被撤销时,依此原因行为所为的履行行为却不能当然失效,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物的合意并未失效,物的取得人因而取得的物权不能随之撤销,已为物的交付的当事人只可以向物的取得人提起不当得利的返还之诉。这就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其经典表述即为“一个源于错误的交付也是完全有效的”。

《德国民法典》采纳了这一理论,根据其法律规定,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的效力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要发生物权的变动,除债权行为以外,还需要有直接使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的合意及交付而生效,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的合意及登记的生效,对第三人具有当然的约束力。

至于我国民法是否肯认物权行为理论及其无因性理论,学者的观点不尽一致。我认为我国法律采取的时意思主义与交付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但并没有明确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首先,我国《民法通则》仿效了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的立法模式。该法典采取了意思主义与交付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规定按合同取得财产所有权,如果法律或者合同没有其他规定,自财物交付时起产生,如果关于转让物的合同需要登记,则所有权自登记时起产生。我国《民法通则》一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与公示公信原

则相联系,可知我国法律承认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而存在。但另一方面,我国《民法通则》又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由此种种可知我国法律非常强调法律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

我认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可使法律关系明晰化,有助于法律适用,并具有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与贸易往来、经济流转的要求是相适应的,而且与民法体系中的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等都有紧密联系。此外从逻辑上来说,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确实会引致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认识,我国学界在分析很多实际问题时也都有意无意地运用这一理论,所以我认为我国立法不应回避这个问题,应切实地清理各种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肯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但是不能将它绝对化,而要使之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参考资料]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论现代公司机关权力的构架。(注:可围绕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等权力分配机制论述)

[参考答案]现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阐述现代公司机关权力的构架。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在公司运营中,由各机构分别行使不同的权力,同时又对其他机构有一定的牵制,从而保证公司正常运作和合理分配利益。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非常设的权力机关。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股东大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依据公司法规定的职权,町就公司运营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可分为两类,一是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的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二是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而又常设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构,应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同时,董事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行政事务有管理、决定的权利。对照股东大会的职权可知,公司成立后,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有更换董事的职权,因此,股东大会可作出将董事解任的决议,但是,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会的决议,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决议违法,可以采取下列救济措施:董事会决议违法,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的诉讼;董事会决议违法并侵犯股东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被侵害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会决议违法,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经理是对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有全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向董事会负责。经理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其职权包括: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而又常设的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及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会有权代表公司,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构成,其中,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机关权力构架是关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重大课题,是围绕着公正与效率的原则来设计的,目的在于保护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防止其滥用权利侵吞公司财产,损害他方当事人利益。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

三、案例题(每题25分,共50分)

(一)甲男与乙女1993年1月外出打工,同年2月在A市举行婚礼并同居,1994年4月生一女丙。1995年6月甲乙携女回老家办理结婚登记。途中因车祸三人均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甲男于1993年5月继承其父遗产5万元。甲有弟丁,乙有母戊。丁、戊为5万元遗产归属发生纠纷。

问:1.本案应如何处理?

2.如果甲与乙在举行婚礼前已有配偶,1995年1月甲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本案又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本案中,甲男与乙女之间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对待。

由此,甲男与乙女在1993年2月举行婚礼并同居的时候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因此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那么甲男与乙女之间存在相互继承的权利。1995年6月,甲男、乙女及其女丙在车祸中死亡,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在无法辨明死亡时间先后的情形下,有关司法解释拟制如下:(1)同时死亡的人中如有无继承人者,应推定该人死亡在先。(2)如均有继承人,但辈份不同者,推定长辈死亡在先。(3)如均有继承人,但辈份相同者,推定同时死亡。据此,应推定丙女先死,甲男与乙女同时死亡。

而甲男于1993年5月继承其父遗产5万元,属于事实婚姻期间内的共同财产,故而与乙女共有。又因为,甲男的第一法定继承人为乙女和丙女,而乙女的第一法定继承人则为甲男、丙女和其母戊。那么在两人同时死亡后,甲男在5万元共同财产中的份额归乙女所有,乙女死亡:,这部分份额由其尚生存的法定继承人戊转继承,同时,该5万元中乙女所占份额亦由其尚生存的法定继承人戊继承。故该5万元财产皆应由乙女之母戊继承。

2.如果甲与乙在举行婚礼前已有配偶,则在甲于1995年1月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甲与乙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甲与乙在未登记之前,系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生存一方不能以继承人资格继承死者的遗产,只能按照我国继承法的如下规定处理遗产问题:“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社会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而乙女已死亡,故乙女不能获得从甲男继承其父的遗产中分得任何份额。如甲母亦不在世,则甲即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其弟丁作为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享有该5万元遗产的继承权。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甲伪造乙公司的签章向丙签发票据一张,载明“不得转让”。丁在该票据上为票据保证。

问:1。甲、乙、丁是否向丙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2.如果在伪造签章时仅有公章而无乙公司的法定代表章,甲、乙、丁是否应向丙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3.如丙将票据质押给戊,甲、乙、丙、丁是否应向戊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1.依票据法规定,伪造票据上的签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这一规定与付款人责任、后手背书人责任等,共同构成了票据伪造的效力原理。其中,对被伪造人、伪造人和真实签章人的效力分别如下:(1)被伪造签章的人自己并没有签章于票据上,也没有授权伪造人代表或代理其签章于票据上,依签章规则,不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不负票据责任。因此,被伪造签章的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2)伪造人伪造的票据或签章,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所以其伪造的票据或签章为无效,伪造人也不负票据责任,但应负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依民法的相应规定,如债权责任。(3)票据上既有伪造的签章,又有真实的签章的,依票据行为独立的原则和依文义负责的原则,真实签章仍为有效,真实签章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因此,甲作为伪造票据的伪造人,乙作为被伪造签章的人均不负票据责任,丁作为该票据的真实签章人应向丙承担票据责任。

2.按照法人签章的规则,法人签章必须具备两项内容:其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印章;其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理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印章。欠缺其中一项,或其中一项不合要求者,不能构成有效的法人签章。故,如果在伪造签章时仅有公章而无乙公司的法定代表章,则该票据行为不成立或无效,因此,甲、乙、丁都无须向丙承担票据责任。

3.如上所述,甲和乙均不负票据责任,则只需考虑票据质押关系中丙和丁是否向质权人戊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的有关原理,当事人为了担保原因债务的履行而授受票据时,称为“用作担保的票据授受”。此种情形下,票据债权与原因债权同时并存,先行使何种债权,由债权人自由选择。故如果戊向丙和—厂要求行使票据权利时,丙和丁应向其承担票据责任。

[参考资料]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民商法学04年专业卷

民法部分(100分)

一、回答下列问题(共60分)

1、简述本合同和预约合同(6分)

2、简述地上权和地役权概念与区别(6分)

3、《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80条规定:“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回答下列问题:

(1)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6分)

(2)知识产权与动产在设定质权上存在哪些区别?为什么?(6分)

(3)第80条规定了什么制度?为什么?(6分)

4、合同法第225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试分析这一规定的法理基础。(10分)

5、简述无过失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及其对传统侵权责任制度的影响。(10分)

6、简述法人责任、法人投资人责任和法人机关代表人责任联系与区别。(10分)

二、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

1、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

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提出愿以人民币30万元将房屋卖与丁,丁查阅该房屋登记底簿,产权人为丙之父母,但丙称该房屋已经为其继承,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并到房产部分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起异议,遂起纠纷。

问:(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3)丁某能否主张善意取得?为什么?

(4)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5)假如丙丁之间买卖合同有效,丁是否有权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为什么?

2、胡某(21岁)与王某(19岁)一天下午路过邻街的李某家门口,恰好李某饲养的一头母猪在墙边躺卧。胡某便对王某说:“去逗逗它。”王某便拾起一石块向母猪砸去。母猪被砸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这时60岁老太太够某正在街上行走,见母猪向她冲来便往街边闪急,将街边一陶瓷摊推翻,损失价值1000元陶瓷。同时,高老太太由于躲闪未及时而被母猪撞倒在地摔伤右腿,花去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计2000元。

问:(1)高老太太因闪躲母猪而撞翻陶瓷摊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胡某和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3)李某对高老太太及其陶瓷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4)若王某用石头砸猪是由于母猪追咬其而实施的,则高老太太的受伤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5)若王某当时89周岁,高老太太受伤的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三、论述题(20分)

为什么民法原则上为私法?并举例说明民法为私法对制定民法典的意义。

商法部分(50分)

一、论述题(20分)

试述现代商法中的交易安全原则。

二、简答题(每题6分)

1、简述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盈余分配的顺序。

2、简述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变造各方当事人法律后果的规定。

3、简述票据保证的效力。

三、案例题(12分)

甲乙丙三人签订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协议,将公司注册资本设定为1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出资3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40万元。公司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出现以下问题和纠纷:

(1)因工商登记机关工作失误,没有将甲登记为公司股东,而将乙的出资登记为60万元,甲能否请求工商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恢复自己的股东地位?

(2)甲虽然约定出资30万元,但实际上并未履行出资义务,甲现请求对公司股利进行分配,而其他股东认为其没有实际出资,所以其没有股东资格,也没有分配股利的请求权,该纠纷如何处理?

(3)公司设立过程中,甲的30万元出资中有20万为丁所出,两人约定股权的20%由丁行使,对此,乙、丙并不知情。现丁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享有20%的公司股权,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丁的诉讼请求?

民商法学05年专业卷

一、根据民商法原理简答下列问题(15分,15分,10分)

(一)甲因配偶乙和“第三者”丙非法同居而与乙离婚。

1、甲请求离婚赔偿的要件是什么?

2、如甲与乙在结婚时对离婚赔偿额有约定,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侵害的是何种权利?

(二)甲因交易需要,委托乙代理签发一张5万元的商业汇票。

1、票据行为代理的要件是什么?

2、票据行为代理与民法代理的区别。

3、由票据行为代理说明商事行为主要特点是什么?

(三)甲为乙画肖像画后,将原件给乙,自己留下复印件。

1、甲和乙对肖像画各享有何种权利?

2、甲和乙在行使各自权利时有何限制?

二、论述题(每题30分)

1、试论述物权法定原则,并分析是否应在我国物权立法中规定典权、居住权、优先权、浮动担保和让与担保(请任选两例说明)。

2、试论商事规则和民事规则的异同。

三、案例题(每题25分)

(一)夏某在某商行花4200元买了一款三星A288双屏手机后,发现自己所购手机没有该款正品手机在内地销售外壳上的特殊标记。次日,夏某前往该商行拍下贴在门口上的一张告示:“郑重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作为证据。另经有关部门测试认定该手机是假冒产品。于是,夏某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该商行兑现“赔十”承诺。法院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判定被告某商行赔偿原告人民币4.2万元。

问:(1)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假一赔十”的依据何在,为什么?

(2)法院的判决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规定的“退一赔一”是否冲突,为什么?(3)如果夏某“知假买假”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的规定,为什么?

(二)A、B、C为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由公司章程载明和登记机关登记,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D系公司董事长。2003年1月20日A、B、C书面通知D 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D故意拖延不召集。同年4月1日,A、B、C通知D参加公司股东会,D仍不参加。会议上,全体股东一致表决免除D职务,并于次日通知D,要求其五日内移交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印章、财务帐册等文件和财务。因D拒不移交,故A、B、C诉至法院。D答辩:因公司实际到位的45万资金中,除A出资21万外,B未出资,故B无股东资格;又因C出资的24万是由D等8个自然人与C共同出资形成,公司设立时为满足A、B所提公司股东人数不能超过三人的要求,仅登记了C,事实上8个自然人有出资,故应视为公司股东。现A、B、C在未通知大部分股东情况下,召开公司股东会并形成决议有损股东利益,且其召开程序也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为此,D要求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

问:(1)B未实际出资能否行使股东表决权,为什么?

(2)除C外其他8个投资人能否行使股东权利,为什么?

(3)结合本案评述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程序规定的不足之处。

民商法06年专业卷

一、根据民商法原理简答下列各题(第(一)、(二)题各15分,第(三)题10分,共40

分)

(一)甲夫未经乙妻同意将家中一价值3万的翡翠以1万低价让与好友丙,丙将它加工为一玉佛(现评估价值为10万)。

1. 何谓家事代理?本例能否适用之,为什么?

2. 丙能否依善意取得规定取得该翡翠的所有权,为什么?

3. 丙能否取得该玉佛的所有权,为什么?

(二)禁治产人甲签发一张5万元的票据给乙,乙背书转让丙。

1.甲、乙所为的票据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票据权利转让与普通债权转让的区别。

3.票据权利和普通债权转让是否应受原因行为的制约,为什么?

(三)甲画家以乙为模特画了一组人体和肖像画,并制作成册予以出版。

1. 甲的著作权和乙的肖像权、隐私权等冲突时如何处理,为什么?

2. 如果甲的行为对乙的肖像权、隐私权同时构成侵害,乙就其精神损害,应如何请求赔偿,为什么?

二、论述题(每题30分,共60分)

(一)试论债的相对性原则,并结合债之效力变化的情形举两例分析该原则是否被突破。(二)结合我国1994年公司法相关规定比较各类公司资本制度的利弊。

三、案例题(第(一)题30分,第(二)题20分,共50分)

(一)甲因与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将一块名牌手表抵押给乙,并在当地公证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甲与丙之间发生买卖关系,甲又将该表交付给丙予以质押。而丙因急需用钱擅自将该手表转让给丁。问:

1. 就同一动产是否可“先押后质”、“先质后押”,为什么?

2. 本案中乙、丙同时向甲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如是“先质后押”,乙、丙同时向甲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 如果丙将该表转让给丁,丁能否以善意取得阻却乙行使优先受偿权,为什么?

4. 结合本案例评析我国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

(二)甲以所承包鱼塘中的鱼,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意外险。在保险期间,附近的丙厂发生意外事故,排放了有毒的污水,该有毒污水流到甲的鱼塘,造成鱼塘的鱼全部死亡。问:

1. 假设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未向甲赔偿前,甲与丙达成协议放弃对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乙是否还可向丙行使代位权?乙是否可向甲拒付保险赔偿金?

2. 假设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未向甲赔偿前,甲与丙达成协议放弃对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乙不知情向甲支付保险赔偿金。乙还能否向丙行使代位权?乙是否可向甲追回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3. 假设保险事故发生后,乙向甲支付保险赔偿金。但甲未经乙同意,与丙达成协议,放弃对丙的损害赔偿权。乙还能否向丙行使代位权?乙能否向甲请求返还保险赔偿金?

4. 假设甲与乙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事故发生前,甲与丙约定:如丙的行为造成甲损失,甲愿放弃对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事故发生后,乙能否向丙行使代位权?甲是否还能向乙请求保险赔偿金?

民商法学07年专业卷

一、简述题(每小题10分,共80分)

1. 隐私权及其基本内容。

2. 简述无因管理和无权代理及二者区别。

3. 什么是遗嘱,某作家立遗嘱将其作品署名权等全部权利转让给其在国外留学的女儿是否有效?为什么?

4. 简述有限合伙及其有限合伙人权利限制。

5. 简述继续履行合同作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要件。

6. 简述教唆、帮助他人侵权的责任的承担。

7. 简述保险利益及其与保险合同的关系。

8. 简述商行为外观主义,试举两例说明。

二、案例分析(每小题20分,共40分)

1. 案例一:王兰16岁,一天她到某公司以3500元购买了一台电脑,他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公司退款,而王兰提出她作临时工,可以自食其力,不愿意退货。问:

(1)王兰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如果王兰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其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3)如果该公司卖出该电脑后觉得后悔,提出该售货员并未被授权出卖该物,属于越权,据此主张买卖无效,是否合法?

(4)如果王兰购买时带钱不够,留下3000元,并约好第二天带1000元取走该电脑,但电脑当夜被盗,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2. 案例二:A公司与B公司共同发起设立C公司。2000年1月至2001年9月间,A 公司承包经营C公司,约定C公司在承包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由承包人A公司负责承担。2001年9月15日,C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A公司提出的终止承包合同的申请;同时,对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作出决定,会议纪要涉及债权债务的内容为:“A公司在经营期间所欠王某债务51万元,由A公司负责偿还。”A公司同意支付该欠款。2001年10月,C公司出具一张证明给李某,内容为“王某:截至2001年10月我公司欠你材料货款51万元,请核实。”2003年9月,C公司被宣告破产,王某向清算组申报了债权。2003年10月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王某的债权未获清偿。故现在王某起诉A公司,要求其偿还所欠货款51万元。问:

(1)A公司承包经营C公司是否合法,为什么?

(2)在该案中,C公司所欠王某的51万元债务由C公司承担,还是由A公司承担,说明理由。

假如王某之债务应由C公司承担,在C破产后,C公司没有足够资产偿付王某债务,王某欠债务如何处理?为什么?

(3)假如王某之债务应由C公司承担,如果在破产还债程序终结后,发现破产人隐匿价值100万的资产,王某的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吗?他应当通过什么程序获得救济?

三、论述题(请从两道题目中选择一道,30分,注意:只要做一题)

1. 试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说明债权和物权各自成立的条件不同和对权利人的影响。

2. 试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又称一体保护)原则的基本内容和在民法中的地位、意义。

民商法学08年专业卷

一、简答题(共四题,共50分)

(一)甲欠乙10万届期不能偿还却放弃赠与债权。(15分)

1、乙对甲实施的放弃赠与债权行为能否撤销,为什么?(5分)

2、债权人撤销权与可撤销行为所生之撤销权有何区别?(5分)

3、我国《物权法》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适用债权人的撤销权?(5分)

(二)林某因遗失一块有纪念价值的手表而悬赏拾得人。(共15分)

1、简述拾得人主张林某履行相关义务的请求权基础和例外情况。(5分)

2.拾得人如将该表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应如何处理?(5分)

3.简述我国《物权法》第107条规定物主请求受让人返还原物的二年期间性质。(5分)(三)某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王某因病死亡。(共10分)

1.其法定继承人(非公司股东)在何种条件下可承受股权成为股东?(5分)

2.继承人成为股东如超过公司法规定50人上限可否,为什么?(5分)

(四)A演员在其组织的义演中朗诵B作家公开发表的诗歌。(10分)

1、A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若不构成侵权A与B分别享有何种权利?

2、A享有的权利法律规定的保护期有多长?(5分)

二、论述题(共两题,各题30分,共60分)

(一)论商事立法的模式选择。

(二)论法律行为的成立于生效。

三、案例题(共两题,各题20分,共40分)

(一)某年9月,甲乘乙(A公司职工)所驾出租车外出开会。途中,乙驾车车速较快,在其欲进入高速公路时,前面丙(B公司职工)所驾集装箱卡车因发现走错路,正缓慢倒车,乙避让不及,导致两车相撞,甲脸部受到较重伤害,治疗一月后才能工作。现经交通事故认定。甲无责,乙为20%责任,丙为80%责任。各方多次协商无果。为此甲诉至法院。根据民法原理和有关规定回答如下问题:

1、甲诉乙的索赔请求权基础有几项,为什么?其有何主要不同?(8分)

2、乙和丙是否对甲成立共同侵权,为什么?(6分)

3、甲能请求哪些方面的赔偿,为什么?(6分)

(二)甲公司为了开发新产品向乙银行贷款100万,以厂房抵押担保。在开发过程中因意外火灾导致该厂房灭失。后因公司经营失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此,甲被宣告破产。清算结果:保险公司理赔为90万,其他资产和应收债权为50万。欠丙、丁货款各20万,应支付工资总额为20万,为收取债权花费2万,破产费用为5万。根据民商法原理和有关规定回答如下问题:

1、以上哪些款项可纳入破产财产,为什么?(8分)

2、我国《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如何排列?(6分)

3、基于现行法律当抵押权行使与职工工资偿还有冲突时应如何处理,为什么?(6分)

09民商真题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80分)

1、简述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的联系和区别。

2、简述债务与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3、简述法定的债权债务概括移转。

4、简述我国合同法上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

5、简述最高额抵押权及其特点。

6、简述附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的联系与区别。

7、简述我国婚姻法上的夫妻财产制。

8、简述破产法上的抵销与民法上的抵销的区别

二、案例分析题(20分)

【案情概要】甲、乙、丙三个公司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甲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占用公司51%的股份,乙以专利技术出资,占有公司30%的股份,丙以货币出资,占有公司19%的股份。

A公司成立后三年因无力偿还B公司债务,而被B公司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审查查明以下事实:(1)甲在A公司成立后并没有将其出资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到A公司名下;(2)乙公司出资的专利技术虽然已经过户登记到A户名下,但该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3)丙已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货币全部注入公司;(4)A公司成立后一年,甲将其股份转让给了丁。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三方设立公司时,其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甲没有完成出资义务,当B公司起诉A公司时,究竟是甲还是应当由丁承担补交出资责任?

3、乙由于出资不实,除了应当承担补交出资外,甲、丙、丁是否对此有相应的责任?为什么?

4、如果A公司章程规定,首次出资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交足。那么A公司在经营两年内,发生了亏损,而股东的其余部分出资依然没有缴足,是否有义务缴足?并说明理由。

三、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如下规定:

第9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结合上述规定,论述我国物权法上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原则。

2、阅读一下法律规范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

某部民法典第*条规定:第一款“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第二款“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2008)》第二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名誉、肖像、隐私、物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以上法律规范,评述我国制定侵权责任法,就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应采取怎样的立法模式?并论证理由

管理信息系统教学大纲

管理信息系统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管理信息系统 开课院系:管理科学与工程系 任课教师:冯玉强,马维忠,路杨,刘鲁宁,邵真 先修课程:管理学,市场营销学,会计学,生产运作管理 适用学科范围: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本科生 学时:32 学分:2 开课学期:秋季学期开课形式:中文授课 主要教材及参考书: [1].Kroenke, David, Deborah Bunker, and David Nigel Wilson. Experiencing MIS. Pearson Prentice Hall, 2008. [2].黄梯云,李一军. 管理信息系统.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教学目的和基本要求: 本门课程采取教师讲授和案例讨论两个主要环节,以帮助学生理解以信息系统为基础的企业变革、企业变革过程中的技术问题、企业内部信息资源管理的内容,以及如何利用新的信息系统实现新的管理理念、支持新的管理手段等实践性问题。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旨在让学生能够系统地掌握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理论知识,进一步提高学生对新信息技术的理解和分析能力,使他们有能力、有信心在管理实践中创造性地使用不断涌现的新技术,为他们成为信息时代的新型管理人才或继续从事信息系统理论方面的研究工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教学主要内容: 本课程将采用由美国学者David M. Kroenke 教授所编写的《Experiencing MIS》,以及国内管理信息系统的创始人黄梯云所编写的《管理信息系统》为主要参考教材。课程主要包括五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信息系统的基本概念介绍(包括引言、信息系统和业务流程、信息系统和组织战略三个章节),第二部分介绍了信息系统的技术基础(包括硬件和软件、数据库应用、数据通讯三个章节),第三部分对信息系统在企业内、外

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印发稿)

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建设总体方案 (印发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3年7月

目录 序言 (1) 第一章建设意义与发展现状 (3) (一)建设意义 (3) (二)发展现状 (4) 第二章指导思想与建设目标 (7) (一)指导思想 (7) (二)建设目标 (8) 第三章建设任务 (10) (一)教育基础数据库 (10) (二)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11) (三)教育管理服务平台 (15) (四)部省两级数据中心 (16) (五)数据交换平台 (16) (六)支撑保障体系 (17) 第四章总体架构与技术路线 (20) (一)总体架构 (20) (二)技术路线 (23) 第五章两级建设与五级应用体系 (26) (一)国家级系统建设与应用 (26) (二)省级系统建设与应用 (28) (三)地市级系统应用 (29) (四)县级系统应用 (30) (五)学校级系统应用 (31) 第六章组织与实施 (33) (一)组织与推进 (33) (二)部署与实施 (33)

序言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并把“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之中,将信息化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教育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战略重点,是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创新动力,对于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构建国家终身学习体系和实现教育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教育管理信息化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所确定的教育信息化建设核心任务之一,对支持教育宏观决策、加强教育监管、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教育公共服务能力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2012年召开的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当前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对教育管理信息化提出了明确的建设目标和要求。全面加快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和艰巨繁重的任务。 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教育管理信息化的基础与核心。“十二五”期间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核心任务是国家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国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尚未建成完整统一的教育基础

管理信息系统教案

曲靖师范学院管理信息 系统 教案 管理信息系统教案 第一章信息系统和管理 一、教学目的及任务 1、掌握信息的概念;了解信息性质及度量、信息系统的发展 2、掌握信息系统的概念、信息系统结构 3、了解信息系统与管理的关系、信息系统与决策支持以及管理信息系统面临的挑战。 二、教学重点 1、信息的度量计算公式 2、信息系统与管理的关系。 三、教学难点

理解信息系统与管理的关系是本章的教学难点。 四、具体教学内容如下: 引入:为什么我们市场营销专业和公商管理专业要开设管理信息系统这门课程,在有的教材上对管理信息系统有另外一个称呼,叫做“企业的神经系统”,这是对于现代化的企业来讲,它的成功与否就在于它的经营和管理,而在我们生存的这个信息时代,成功的经营管理就离不开强大的管理信息系统的支持,随着现代企业的飞速发展,又处于这样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企业的各种数据和信息呈现海量增长的趋势。因此,传统的手工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企业海量数据在存储、管理、使用效率上的要求。所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就必须借助于现代先进的电子工具——计算机,通过使用各种管理信息系统,结合数据库,将企业各类数据和信息进行有效存储和管理,从而提高数据管理效率,最终达到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提高企业生产力的目的。而这就是我们现在进行企业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同学们都可以看到,各种大大小小的企业,它们的各个部门都在使用计算机进行管理,所以说,管理信息系统它已经象我们人的每一根神经一样布满了企业的每一个角落。所以《管理信息系统》这门课程有着非常重要的学习价值。 第一节信息及其度量 一、信息化概览 根据20世纪中美国产业人数的变化图分析劳动力的百分比变化。根据生产力模型比较在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不同的资源和生产工具。信息与人、财、物、技术等资源一样,成为企业的第五种资源。忽视了对信息的管理,就不能提高效率,就难以保持企业的竞争力,难以提供良好的服务,也谈不上是现代化管理。 企业的信息化是对企业中的信息进行系统化、集成化、自动化的过程,也就是对信息系统的规划、构筑、运行、管理的过程。 二、信息(Information)的概念 信息(Information)的广义解释:是关于客观事实的可通讯的知识。 根据该广义解释看出它包含的三层含义: 第一,信息是客观世界各种事物的特征的反映。特征是指事物的有关属性状态,比如时间、地点、程度和方式等等。 第二,信息是可以通讯的。 第三,信息形成知识,人们正是通过获得信息来认识事物的。 在MIS中对信息的定义:信息是经过某种加工处理后并具有某种特定意义的数据。对 接受者的行为能产生影响,对接受者的决策具有价值。 比较数据与信息的关系: 数据(Data):对客观事物记录下来的可以鉴别的符号(字符、数字、图形等),是信息的表达形式。 信息(Information):指在特定背景下有特殊含义的数据,对决策者行为产生影响,是数据的内涵。并举例说明。 信息的分类:信息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分类。 1、按照管理的层次可以分为战略信息、战术信息和作业信息; 2、按照应用领域可以分为管理信息、社会信息、科技信息等; 3、按照加工顺序可分为一次信息、二次信息和三次信息等; 4、按照反映形式可分为数字信息、图象信息和声音信息等。分别简单解释各类信息的含义。 信息的性质: 1、事实性

2020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理论考研参考书目、分数线、考研经验汇总

2020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理论考研参考书目、分数线、考研经验汇总 一、专业介绍 法学理论专业是法学下设的二级学科之一。法学理论以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法学最基本的理论为研究对象的专业,主要侧重法的本质与概念研究、法的形成与运作的研究、法的作用和价值研究、法治研究、人权研究、立法学研究等方向。 就业前景 作为偏重理论研究的基础性学科,在七八十年代恢复研究生招生时,其报考热度较高,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经济密切联系、直接为经济服务的各法学专业方向成为热门。不过,整体来看法学的就业前景还是可观的,可以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就业去向: 1、公司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 2、研究所做法学研究 3、律师事务所 4、法制编辑、记者 5、律师 职业规划: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法律从业资格考试获得律师从业资格证书。取得资格证后从事和法律相关的工作将没有问题,此证书含金量比较高,所以每年的通过率比较低,建议在上学期间提前开始准备,从而为自己的就业路增加成功的筹码。 院校简介

华东政法大学(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位于上海市,简称”华政“,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批高等政法院校,入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全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首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研究基地;五院四系成员,亚洲法律学会、中日人文交流大学联盟创始成员;是以法学学科为主,兼有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等学科的教育部与上海市共建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前身是华东政法学院,1952年6月由圣约翰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东吴大学、厦门大学、沪江大学、安徽大学、上海学院、震旦大学等9所院校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系在圣约翰大学旧址合并成立。1958年,学校并入上海社会科学院;1963年再次筹建,次年招生;1966年停止招生,1972年被撤销;1979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第二次复校。2007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华东政法大学。 截至2017年10月,学校有长宁、松江两个校区,占地面积75万余平方米;图书馆是华东地区最大的法律文献中心,中外文法学数据库在全国法律院校中排名第一;各类在校生18000余人,教职工1200余人;设有21个学院(部),160余个科研机构;法学一级学科在近两次学科评估中位列全国前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法学类项目、司法部项目立项数近五年多次获得全国第一。[1]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理论招生目录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理论考研近三年分数线 2016法学理论(030101),339,50,80 2017法学理论(030101)337 50 80 2018法学理论(030101)345 50 80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理论考研参考书目 611法学理论:《西方法律思想史》,徐爱国、李桂林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第2版;《法理学导论》,马长山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法

厦门大学考研民商法历年试题(附赠某师兄厦大民商法考研的经历总结)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a3633533.html,/list-23这个网址有些免费资料 2003年 一、名词解释(3分一题) 意思能力消灭时效物上请求权缔约过失转继承商合伙绝对商行为公司公基金、票据追索权人寿保险 二、简答题。(8分一题) 表件代理的构成要件极其效力 简述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的条件 简述占有与所有权的区别 简述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简述公司债与股份的异同点 三、论述题目(15分一题) 论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论述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联系与区别 论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与其他类型公司的法律特征 四、法条评析15分 票据法第10条第一款 五、案例分析。 很简单,所以没打。 综合卷 一。名词解释(4分一题) 人文主义法学派公理性原则形式正义立法监督法的秩序性辩论原则 诉讼权利能力财产保全司法协助 二。简搭题(10分一题) 简述法律调整利益的基本途径 如何理解法不禁止即自由 简述法制统一性 简述除权判决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 简述执行根据的概念及其种类 三论述题(20分一题) 论法治和法律工作的职业性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四。案例分析(略) 厦门大学2004年民商法专业试题(综合卷+专业卷) ———法理学与民事诉讼法学 一,名词解释 当事人恒定辩论原则法典编撰责任能力集团诉讼财产保全 二、简答题 简述当事人陈述制度简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 建树法制统一性简论“恶法亦法” 三、论述题 论民事再审制度完善 论权利和权利 四,案例分析题(略)

———民法学与商法学 一、名词解释 公司章程法定资本制亲权和监护自助行为债务承担邻接权 二、简答题 简述合伙法律特征 简述无过错责任原则法律特征 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简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继承法上体现 三、论述题 论民法适用原则 论人格及其保护 四、法条分析 《公司法》第11条(具体内容可以自己去查找) 五、案例分析(主要考担保法,担保法很有现实意义,后来者应该多看看) 案例一: 甲、乙、丙、丁四个人 甲向乙借钱10万快,将自己的家用电器作为抵押,并与乙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登记 之后,甲又向丙借钱10万快,将已经作为抵押了的家用电器转移丙战友,作为质押 后来甲经营失利,无力偿债。其间,丙把家用电器损坏,交由丁修理,修理费用2万块,丙没有支付2万块修理费,丁留置该家用电器,请问: 1)、甲、乙之间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丙之间质押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丁能否留置该家用电器?为什么? 4)、乙、丙、丁之间如何就该家用电器受清偿?为什么? 案例二、 甲、乙、丙三人,牛1、牛2、牛3三头牛原来是甲所有的。甲将三头牛卖给乙,共1万块,乙 向甲支付了3000块钱的定金,余额1年之内还清,同时甲保留对三头牛的所有权,直到乙全 部清偿1万块为止。甲把牛1转移给乙占有,同时,甲告知乙,牛2、牛3已经租给丙使用,丙 的租期为一年, 甲同意。后来,乙在使用牛1一个月后,牛1被雷丁劈死,请问: 1)、牛1损失有谁承担? 2)、如何认识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与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租赁给丙的租金归谁 所有?为什么? 3)甲、乙之间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 考研总结 计划了很久,还是写写吧。

教学信息管理系统

教学信息管理系统

xxxxxxxxxxxxxxx学院 毕业设计 题目教学管理信息系统 系别xxxxxxxx 专业XXXxxxx 班级xxxxxxxxx 姓名xxxxxxxx 指导教师xxxxxxxxx 2xxx年06月23日

摘要 以教育信息化促进教育现代化,用信息技术来改变传统教育模式,这是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年来,我国高校的教育信息化发展十分迅速,计算机网络已越来越广泛地得到应用,使教学信息组织非线性化、教学过程智能化和学习资料系列化,引发出对现行教育观念、教育内容、教育环境、教材体系、教学模式、教学信息呈现方式、教学组织与管理形式、教育教学方法等的深刻变革,将使教育呈现全新的面貌。 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管理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信息系统,它应用计算机在数据处理和数据整理、保存方面的优异性能,帮助工作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错误取代传统的人工处理。同时还能提供快速的查询和计算等功能。本系统分为系统管理、基本信息、教师任课和学生成绩四部分。系统管理是管理员对本系统进行维护。基本信息是对用户、教师、学生基本信息进行相关管理。教师任课是对教师的任课情况进行管理。学生成绩是对学生的成绩进行相关管理。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是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系统的应用之一,它的应用将解决传统人工处理容易产生

的疏忽和错误,代替人工进行复杂的劳动,提高学校管理效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将整个系统分为两个模块:前台与后台,其中前台主要是Dreamweaver进行界面的设计以及界面的关联,而后台主要是对数据库的管理。数据库的首要要求便是设计的合理性以及安全性,此时便对权限进行管理,从而对安全性进行管理。2.对后台数据库的维护和管理,由于数据库有很多的表格,而且几乎上都是相互关联的,所以对表的修改涉及到整个后台的数据体,必须做统一的考虑。3.数据库的合理性要求能够对整个系统起到简化的作用,所以对库的规划必须合理。4.对于后台的不断修改以及操作,必须要求数据库的稳定性。如对表格的修改能够准确的进行,且避免死锁的现在。当对数据进行修改时,如进行删除,但此时数据正在用,必须要还原到正确的状态。要不会影响以前的操作!对于系统的维护很难得到保证。为解决这种情况必须要对数据库的操作进行限制以及屏蔽,使用户尽量不要碰到此种情况。5.验证系统的稳定性,对其进行检测。6.按照模块化对成绩管理系统给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管理信息系统教学案例完整篇.doc

管理信息系统教学案例31 案例3:海尔集团:信息化助力创造世界名牌 1.海尔集团简介 海尔集团成立于1984年,22年的发展历程使海尔集团由一个亏损147万元的集体企业成长为国家特大型企业集团,成为中国家电行业销售额最大、生产的产品品种和规格最多、出口量最大的企业集团,是名符其实的中国家电行业的排头兵。海尔集团在发展的过程中之所以能够一年一个新台阶,是和海尔集团高度重视、运用、推广、发展信息化工作分不开的。 2.海尔信息化:三个阶段上三个台阶 海尔的信息化建设从最初起步到现在,大致经历了基础应用、总体构架和优化调整三个发展阶段,其中每个阶段都会根据当时企业的实际需求而有不同的侧重点。 第一个阶段是基础应用阶段:企业自发地提出了信息化应用的需求,搭建海尔集团的骨干网络和基础的办公应用,主要代表是构建的基础网络和OA应用。从1997年到现在,海尔集团已经构建了千兆为骨干的企业内部网,覆盖40多个销售公司和30个电话中心,实现数据、视频、IP电话三网合一。 第二个阶段是总体构架阶段:进入WTO之后,由于在中国市场上国际化竞争对手的大量进入,中国的制造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为了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企业内外部的各种挑战,海尔开始实施以市场链为纽带的业务流程再造,同时改造海尔集

团的信息化应用系统,提高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从1998~2003年,海尔内部进行了40多次结构调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业务流程再造的最佳模式。为了适合集团的战略发展需求,突出了流程再造成果,加速了企业管理的现代化,海尔集团系统地设计和建立了信息化应用框架和系统,配合业务管理的需求,主要实施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应用: (1)建成电子商务平台,形成以信息流带动物流和资金流的业务应用平台,使海尔的供应链运行在信息化高速公路上。2000年,海尔成为国内首家企业发布和建立B2C电子商务平台,并实现网上支付。 (2)建立全球领先的网上协同交易平台(B2B):2000-2001年,建立了海尔集团的电子协同商务平台,2005年1-4月份实现网上交易250亿元。 (3)集成的同步供应链管理平台:2000年,在集团范围内实施了销售、生产、采购、仓储、财务与成本等应用。 (4)生产的跟踪与控制:2000-2004年,在集团各产品事业部实施了MES全程跟踪生产质量。 (5)一站到位的顾客服务系统:从1998-2005年分四期,构建了集中的海尔顾客服务管理系统,主要包括覆盖全国超过500个坐席的呼叫中心、超过10000个服务网点和全国42个大中城市的备品备件管理。 (6)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设计与模具加工系统:应用了业界领先PRO/E、UGII、Cimatron、C-Mold等,可以为用户提供

2021法硕考研院校排名及如何选择院校

2021法硕考研院校排名及如何选择院校 1.法学专业简介 法学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该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2.2021法硕考研院校排名 (1)法律硕士考研院校排名 排序学校名称得分星级学校数1西南政法大学100.0005★177 2中国政法大学89.6405★177 3西北政法大学89.2705★177 4北京大学89.0405★177 5华东政法大学88.9905★177 6清华大学82.3505★177 7中国人民大学81.7105★177 8武汉大学80.9305★177 9辽宁大学80.9105★177 10北京师范大学80.4804★177 1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0.4204★177 12吉林大学80.0604★177

13湖南大学79.9404★177 14黑龙江大学79.6204★177 15山东大学79.1404★177 16复旦大学78.7104★177 17华中科技大学78.1404★177 20郑州大学78.0904★177 20海南大学77.9304★177 20上海交通大学77.6804★177 21南京师范大学77.6704★177 22苏州大学77.3004★177 23重庆大学76.9104★177 24厦门大学76.6804★177 25南京大学76.6304★177 26西南财经大学75.7804★177 27湘潭大学75.5404★177 28安徽大学75.3404★177 28四川大学75.3404★177 30上海外国语大学75.2104★177(2)法学硕士院校排名 排序学校名称得分星级1中国政法大学100.0005★2中国人民大学75.2005★

教学管理信息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

教学管理信息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

1.引言 1.1编写目的 1.2项目背景 1.3定义 1.4参考资料 2.任务概述 2.1目标 2.1.1理念目标 2.1.2功能目标 2.2运行环境 2.3条件与限制 2.3.1技术限制 2.3.2使用限制 3.数据描述 3.1静态数据 3.2动态数据 3.3数据库介绍 3.4数据字典 3.4.1数据流词条描述 3.4.2数据文件词条描述 3.4.3加工逻辑词条描述 3.4.4源点及汇点词条描述 4.功能需求 4.1功能划分 4.2功能描述 5.性能需求 5.1数据精确度 5.2时间特性 5.3适应性 6.运行需求 6.1硬件接口 6.2软件接口 6.3故障处理 7.其它需求

1.引言 1.1编写目的 本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是系统分析人员与用户进行了大量的交流后写成的,比较全面的描述了用户的各种需求。该文档确定了待开发软件的功能、性能、数据、界面等要求,并确定了系统的逻辑结构。为今后的开发人员进行系统开发提供了依据,也为项目经理、设计人员、营销人员、用户、测试文档的编写人员提供了参考。 1.2项目背景 项目名称:教学管理信息系统 项目任务提出者:齐鲁工业大学 项目开发者:张云、张丽梅、邓蓓蓓、陈瑞红、林慧萍、郑惠 项目用户:齐鲁工业大学所有管理人员和学生 随着学校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学校规模不断扩大,传统的C/S结构的信息管理软件已经远远不能够满足学校的需求,已经成为学校进一步发展的瓶颈。经总结,这类信息系统存在如下的缺陷:①软件维护的费用高。②信息查询不方便。③不利与远程管理。④软件的可操作性不高。 为了眤补这些缺陷,消除影响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降低学校的信息软件维护成本,进一步方便学生使用,方便教职工管理,我们项目组决定在这次软件开发过程中,开发基于B/S架构的教学管理信息系统。 1.3 定义 JavaWeb:是用Java技术来解决相关Web互联网邻域的技术总和 MySQL:MySQL是一个小型关系型数据库管理系统 MVC:模型,视图和控制。目的是实现Web系统的职能分工。 主键:数据库表中的关键域,值互不相同。 外部主键:数据库表中与其他表主键关联的域。 1.4 参考资料 1.张海藩.软件工程导论.北京:清华出版社,2008.2 2.王珊.数据库系统原理教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5 3.刘利民.《软件工程综合设计》指导书.XX工业大学,2009.3 2.任务概述 2.1 目标 用户对系统的具体要求,摸清相关业务的具体流程,收集相关的信息、表格和文本,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制定面向现实世界的系统模型,如绘制业务流程图和E??—R图,制作数据字典等,为系统设计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1.1理念目标 进一步提高学校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方便学生对个人基本信息及成绩的查询,方便教职工的管理,降低学校信息管理软件的维护成本。 2.12功能目标

学校教学管理信息系统设计知识讲解

实验四 一、实验目的 1.熟悉代码设计、数据存储设计、输入输出设计等环节,并编制相应的文档。 2.树立正确的系统设计思想。 二、实验条件 1.微型计算机。 2.Microsoft Office(Word/PowerPoint/Visio)软件。 3.PlayCASE安装软件。 4.相应模拟数据。 三、实验课时 4学时 四、实验内容 1.代码设计/功能结构图设计/信息系统流程图设计/系统物理配置方案设计/输出设计/输入设计/数据库设计。 2.根据课题系统功能需求,开展实地调查或通过Internet查阅相关资料或结合个人经验,进行新系统功能设计;代码设计;系统运行环境设计;数据库设计;输入/输出设计;编写系统设计说明书。 五、实验步骤 1.设计出学校教学管理信息系统的代码,内容包括学号,院系编号,专业编号,班级编号,课程编号,教师代码,教室代码。说明相关代码的含义。 2.参考学校教学管理信息系统,绘制其功能结构图。 六、思考题 1.系统设计时,怎样参考数据流程图画出信息系统流程图。在这过程中主要应做哪些工作? 2.系统设计中,为什么要先作输入设计,后作输出设计? 高校选课管理信息系统 该系统开发的可行性分析 全校性选修课的目的在于扩大学生知识面,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培养复合型高级人才,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素质教育的加强,完全全学分制的实施,选修课在一个学生的培养计划中占的比重将越来越大。 某高校为提高对学生选课信息管理,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决定开发网上选课管理信息系统。本人作为该系统的主要分析人员和设计人员,通过初步调查了解了该学校的网上选课管理情况。 网上选课系统的出现使同学们能够更加自主、便捷、准确的进行选课。但是,现行的选课方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什么课程容易拿学分选什么,别人选什么我选什么,哪一类课程还缺多少学分不清楚,甚至有的为凑学分随便选几门课或者干脆让别人代选,完全不顾自己的兴趣爱好,个人所长,完全不顾自己的专业方向、有无先修课程等,造成了选课的混乱。这种现象在低年级比较突出,在高年级也存在。而且,随着选修课比重的加大,这种情况将越来越严重。

2020年华东政法大学传媒法制考研参考书目、历年分数线

2020年华东政法大学传媒法制考研参考书目、历年分数线 院校简介 华东政法大学(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位于上海市,简称”华政“,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批高等政法院校,入选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项目、全国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首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自贸区司法研究基地;五院四系成员,亚洲法律学会、中日人文交流大学联盟创始成员;是以法学学科为主,兼有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工学等学科的教育部与上海市共建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前身是华东政法学院,1952年6月由圣约翰大学、复旦大学、南京大学、东吴大学、厦门大学、沪江大学、安徽大学、上海学院、震旦大学等9所院校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会系在圣约翰大学旧址合并成立。1958年,学校并入上海社会科学院;1963年再次筹建,次年招生;1966年停止招生,1972年被撤销;1979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第二次复校。2007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华东政法大学。 截至2017年10月,学校有长宁、松江两个校区,占地面积75万余平方米;图书馆是华东地区最大的法律文献中心,中外文法学数据库在全国法律院校中排名第一;各类在校生18000 余人,教职工1200余人;设有21个学院(部),160余个科研机构;法学一级学科在近两次学科评估中位列全国前五;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法学类项目、司法部项目立项数近五年多次获得全国第一。 华东政法大学传媒法制考研考试科目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3日语 ③634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 ④801法学综合 华东政法大学传媒法制考研参考书目 634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教程》(第二版)黄瑚主编,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媒体道德与伦理案例教学》展江、彭桂兵著,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新闻传播法教程》魏永征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801法学综合(含法理、法律史、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 华东政法大学传媒法制考研历年分数线 2016传媒法制(0301Z7),321,50,80 2017传媒法制(0301Z7)342 50 80

2017华东政法法学考研真题及参考答案:简答题第3题

2017华东政法法学考研真题及参考答案:简答题第3题 下面是为你收集的2017华东政法法学考研简答题第3题真题及答案,欢迎浏览。 科目代码:801 考试科目:法学综合 考试日期:2017年12月25日下午 一、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56分) 3.简述国家权力配置遵循的宪法原则。 【参考答案】 答:(1)权力分配与制约平衡原则(2分) 这是近现代西方宪法普遍遵循的一条配管国家权力的原则,主要适用于国家权力的横向配置。西方宪法都遵循了权力分立制约平衡原则。其中美国宪法是贯彻三权分立、制约平衡的典型。 权力分立与制约平衡原则中是包含着一些合理的和进步的因素的,社会主义国家并不一般地否定这个原则。社会主义所坚决反对的,只是不顾本国基本情况,照抄照搬三权分立那一套的主张。我国现行宪法在权力配置方面贯彻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权力不过分集中原则,实际上已经吸收了权力分立原则中的合理成分。 (2)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原则(2分)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直接规范我国国家权力横向和纵向配置的最主要宪法原则。我国《宪法》第3条的规定调整了人民和国家机关的关系、人民代表机关与同级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规范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不过,在国家权力纵向配置方面,中央与普通行政区域的相互关系模式是基本模式,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相互关系模式是基本模式的一种修正型,而实行“一国两制”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出现则在我国横向和纵向配置国家权力两方面都构成对基本模式的一种例外和必要补充。 作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一个必要补充,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原则也是我国现行宪法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权力不宜过分集中。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因此,我们国家可以而且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在这个前提下,对于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也都有明确的划分,使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能够协调一致地工作。

学生教学管理信息系统

学生教学管理信息系统 一、系统概述 (1)系统设计背景 随着信息技术的日益发展和计算机网络的普遍应用,学校的学生人数不断增加,原有的学生信息管理的手工管理模式已无法更上时代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培养计划也在不断地修改。学分制的实行给学生以更大的选择空间,但也增加了日常教务的管理工作量。因此,利用现代计算机和数据库开发技术,在网络环境下建立学生信息系统对于减轻学生信息管理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方便管理人员对信息的查询、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和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学生选课信息管理系统是一个一体化集成系统,进行信息管理是从总体出发,全面考虑,保证各种职能部门共享数据,减少数据的冗余度,保证数据的兼容性和一致性。严格地说只有信息的集中统一,信息才是资源。数据的一体化并不限制个别功能子系统保存自己的专用数据,但为保证一体化,首先要有一个全局的系统计划,每一个小系统的实现均要在这个总体计划的指导下进行;其次是通过标准、大纲和手续达到系统一体化。 (2)现状分析 随着近年来的不断扩招,学生数量持续增加,相应的工作量也随之增加,开发与之适应的管理系统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方便学生查询,有利工作人员操作,更展示了高校的风貌。 因此学生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应运而生了。 学生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包含选课子系统,网上报名子系统,个人信息子系统,修改口令子系统,教师评估子系统,查询成绩子系统。这些包涵了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全部过程,牵涉到各系部,学生办,财务处等校内其他职能部门。 上海电力学院学生选课信息管理还处在起步阶段,并不是很完善。通过关于选课问题的调查统计数据显示,同学们对网上选课系统有诸多不满意。其中,问题主要集中在选不上课,选课所需时间过长和网络选课系统容易出错等几方面。由于校园网带宽较窄,网络拥挤、网速慢,所以经常无法登录选课系统。选课批次的安排也不科学。学校按照上学期成绩的平均绩点来安排学生选择课程的顺序,而往往学习成绩差的学生经常会碰到选不到课的情况。选课中心的预警系统仍旧有待改进。教务处通常都在学期初校对上学期末学生所选的课程,从而极易导致学生选不上课,延误了及时纠正错误的时机。预警系统应该在期末及时校对,避免出现上述情况。教务处将专业必修课与选修课改在前一学期末确定,使同学们有更充裕的时间安排新学期的课程。学校实行学分制以来,网上选课的方式为同学们提供了最大的自由度。但是由于学院规模较小,师资不够,定选课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实现自由选择课程和老师,仍旧以行政班级为单位上课。 通过调查,教务处应进行改进和完善。新增了选课服务器一台,大大缓解网络拥挤的问题。

教学管理信息系统计划书

教学管理信息系统计划书 一、系统开发的背景 随着网络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化建设已经成为高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和经常性的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水平,其建设水平也代表学校教学管理的水平,是现代化管理的手段。从70年代末开始,就有人着手研究计算机来解决高校的管理与教学问题,例如教学,排课,科研,人事,财务等问题。此后,人们对高校教学中各种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不断地改善。 近些年,随着大学招生规模的逐步扩大和教学体制的改革,在校学生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传统的手工管理办法早已不能满足要求。如在校生的学籍、奖惩、退学、请假、处分等一系列复杂的事物,不仅出错的机率非常高,而且学生成绩的登记与查询也是一项非常繁重和枯燥的劳动;另外,每年课程的变化都需要重新规划,同样了也耗费了人力、物力。 由于信息技术在管理上越来越深入而广泛的应用,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在技术上已逐步成熟。任何一个单位要生存、要发展、要高效率地把内部活动有机地组织起来,就必须建立与自身特点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这对于正在迅速发展的各大高校而言,同样有着重要意义。作为高校日常教学主要管理工作之一的教学管理,它涉及到院校、专业、师生等诸多方面。特别是目前国家的教育体制也正处在不断改革、创新的阶段,教育部门充分吸取国外优秀的教学模式,结合国内多年的办学经验,逐步探索出了适合中国特色的教学形式,国家教育部面向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了全面学分制改革。同时,随着选课制的展开和深入,教务日常管理工作也日趋繁重、复杂,如何把教务工作信息化、模块化、便捷化便成为了现代高校发展的重点。 总而言之,教学管理软件应实现教务信息的集中管理,使传统的教学管理朝数字化、无纸化、智能化、综合化的方向发展,并为进一步实现完善的计算机教学管理系统和全校信息系统打下良好的基础。在高校中,教学管理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教学质量直接取决十教学管理水平。现如今教学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实施可谓日新月异。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是系统分析阶段的必要活动。此项活动的主要目标是:进一步明确系统的目标、规模与功能,对教学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背景、必要性和意义进行调查分析并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开发系统的初步方案与计划。可行性研究是对系统进行全面、概要的分析。 A、技术可行性: 校园网已正常运行,开发人员已熟练掌握面向对象的开发工具,教务人员已实现计算机培训,这都为系统开发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性支持。 B、经济可行性: 采用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可取代原系统的单据手工传递工作,减少人工开支,节省资金,并且可大大提高信息量的取得,缩短信息处理周期,规划教学资源,提高学生信息,及时反馈教学信息的利用率,使教学质量更上一个台阶。 C、管理可行性: 信息化的教学管理在如今的信息时代是大势所趋,而且随着现代管理理念、方法和途径的发展,教务信息化管理手段日渐成熟,也必定会突飞猛进,所以从长远利益出发,高层领导对该项目的开发与实施会大力支持。 D、社会可行性: 当今社会,广大师生都较为熟悉计算机的相关操作,该系统将大大提高教学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效率,

管理信息系统教学大纲

管理信息系统( A )》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1 、课程代码: AM301 3、学时 /学分: 36 学时/2 学分 4、先修课程:数据库基础 6、开课院(系)、教研室:机械与动力学院 7、推荐教学参考书: 1.教材:《管理信息系统的理论与应用》第二版,李东着 2.教学参考 书:《管理信息系统》第三版,薛华成主编 二、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管理信息系统》 是一门综合了管理科学、 系统工程、 计算机科学和信息技术的学科交叉的 理论与应用相结合的课程。可作为工业工程与管理、 机械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及其相应的 工程硕士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讲述管理信息系统的概念、原理、 构、 技术、系统分析、规划与设计、系统实施及评价、及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实例和最新发展 等内容, 使学生掌握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学会信息系统的分析和设计规划方法, 解不同应用领域的管理信息系统及当今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方向。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 1. 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概念 内容:系统、信息、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概念,管理信息系统的类型、组成和结构。 了解 系统和信息的基本概念,掌握系统的基本形式、信息的基本性质及如何获取企业 中的信息资源; 了解信息社会中的企业管理、 信息系统与管理的关系及管理信息系统的发展 及类型。掌握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组成和结构。 2. 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技术基础 内容: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络和 Internet 基本技术。 了解计算机和信息技 术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作用和地位。了解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 库、网络及 Internet 技术在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应用,掌握并能应用信息系统中基本的计算 机和信息技术。 3. 管理信息系统的分析与开发方法 内容:管理信息系统规划、分析、设计开发方法及相应工具。 了解管理信息系统 的规划、分析、设计的整个过程,了解生命周期法的各个阶段的主 要工作及相关的信息系统开发工具,掌握几种常用的系统分析方法, 学会用业务流程图和数 据流程图进行案例分析;了解原型法的特点和适用范围;了解管理信息系统的评价方法。 4. 常见的管理信息系统模式及应用实例 内容:事务处理系统、办公室自动化系统、决策支持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系统 和电子 商务实例介绍。 了解几种常用的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应的技术,包括事务处理系统基本模式,信息编码, POS 系统和商业信息系统;办公室自动化系统及群件;决策支持系统、 数据仓库、群体决策 支持系统和高级主管信息系 统的基本原理及实例;企业资源计划系统( ERP )的管理模式及 实例;电子商务基本模式及关键技术。重点掌握不同领域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模式、管理思 想和方法、和基本技术。 5. 信息系统的管理及新课题 内容:信息系统应用中的管理问题及信息系统面临的新课题。 2、课程名称(中文):管理信息系统( A 类) System 课程名称(英文): Management Information 5、面向对象:工业工程、 管理工程、机械工程 北京大学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华政民商法真题00-09及答案

民商法历年真题(2000-2009) 民商法学00年专业卷 一、区别题(请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每题6分,共30分) 1.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2.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3.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 4.期待权与既得权 5.过失相抵与损益同销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列举三种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业,并说明不得附条件的理由。 2.简述附随义务的特征与意义。 3.债权、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什么? 三、试论中国民法法典的基本思路。 四、案例题(20分) A市甲公司从B市乙公司购买电脑100台;由乙于20日后送货上门。甲欠同市丙公司债款,久久不还。当此批电脑运至A市时,被丙所派人员以欺骗手段截留以抵债款。甲因未收到电脑,请求乙继续履行,并赔偿相关损失。而乙则认为已依约履行完毕,双方发生争议。经查,乙的司机在未认真核实收货人身份的前提下即予交货。 请根据民法原理评析本案,并阐明理由。 民商法学01年专业卷 一、区别题(每题6分,共30分) 1.合成物与聚合物 2.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4.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 5.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证券债权质与普通债权质的异同。 2.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3.试述隐名代理。 三、论述题(20分) 依物权法理论谈我国物权立法应有的宗旨。 四、案例题(20分) 甲、乙两人系某高校硕士生,同住一个寝室,合用电脑一台。甲向美国某大学申请留美奖学金,并将此事告知乙,美方向甲发出电子邮个,邀请甲赴美国留学,恰巧甲不在,乙出于忌妒擅自拒绝了美方的邀请。数日后,甲发电子邮件向美国询问,美方告知甲知其申请美方美发函邀请并遭拒绝,故不再考虑。由此,甲、乙之间发生争执。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本案。 民商法学02年专业卷(民法部分) 一、区别题(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每题6分,共30分) 1.不安抗辩与检索抗辩

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教师数据库设计

学号: 课程设计 题目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教师数据库设计 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专业 班级 姓名 指导教师唐祖锴 2013 年01 月09 日

课程设计任务书 学生姓名:专业班级: 指导教师:唐祖锴工作单位:计算机学院 题目: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教师数据库设计 初始条件: 大学有多个学院,每个学院有多名教师(教授,讲师,等)。每一门课的主讲教师都应提前获得该课的主讲资格证,一个教师能具有多门课程的主讲资格证;一门课程的主讲资格证也可能颁发给多名教师。一个教师可能已主讲过多门课,或多次主讲同一门课。要求完成的主要任务: 1.根据上述的初始条件,进行调查分析并设计适当的属性。设计一个教师数据库,记 录教师的基本信息,主讲资格,讲课经历等,DBMS可选Ms SQL Server、Access、VFP等。 2.完成课程设计说明书,其格式遵守学校今年的新规定。主要内容包括:需求分析, 概念设计,逻辑设计,物理实现等。 3.基于该数据库,最好实现一个或多个应用程序(自己确定功能),程序设计语言(工 具)任选。这一项是选作,不作硬性要求。 时间安排: 本学期第18周: 1.消化资料、系统调查1天 2.系统分析1天 3.总体设计,实施计划2天 4.撰写报告1天 指导教师签名:年月日 系主任(或责任教师)签名:年月日

1.引言 1.1项目开发背景 本系统作为大三第一学期《数据库技术》课程的作业。要求采用Borland Delphi 7 和Microsoft SQL Server 2000 做为开发工具开发一个中南大学教学管理系统。 1.2.项目开发的目标 建立一个教务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功能为实现对学生,教师,班级,系部,选修,课程,授课和用户等基本信息的添加,修改,删除和查询。因为时间不足,而且第一次接触Borland Delphi 7和Mircosoft SQL Server 2000这两个开发工具,所以并没有设立权限,也没有建立索引和视图等来优化系统功能。只是实现了对信息的基本处理功能。 1.4.数据库系统的选择原则 (1)数据库系统采用易于集成的,开放的技术。 (2)产品质量优异,可靠性高,适于长期运行,能支持关键应用。 (3)数据安全,保安型高。 (4)能提供分布式数据库功能。 (5)支持多种开发环境,软件开发容易。 (6)扩充性和升级能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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