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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组级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组级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成立组级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村支书任组长、村委会主任为副组长,其他村支两委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组长等为成员具体负责管理组级财务相关事务,乡镇农经办、财政所负责业务指导。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小组级财务实行以委托代理制为核心的“五统一”管理工作,即在坚持村民小组集体资产所有权、资金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以各村民小组为基本核算单位、民主监督机制不变的前提下,受村民小组委托,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票据管理、统一记账、统一公开方式、统一建档管理。

第三条村民小组设报账会计(出纳)一名。

第二章财务预决算

第四条村民小组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第五条财务预算方案由村民小组委员会成员、代表、党员会讨论提出,经村民小组户主大会表决通过,报村(社区)备案并在组村公开栏中

公布。对于重大事项的表决如土地征收款项的分配等则需报驻村领导审核批准,并报乡(镇)农经办备案。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资金控制

第六条村民小组财务实行“村(社区)设专户、分组核算、村(社区)管理村民小组使用”的管理办法。严格实行账款分离管理原则,现金管理由村民小组报账会计(出纳)负责,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

第七条村民小组向单位、个人收取的现金,以及各部门拨付给村民小组的专项资金,必须开具统一的收款收据,并在收到现金5日内存入村民小组资金代管账户。不得直接用于开支,对因工作需要如一些“即收即付”资金,为简化办事程序需进行“坐收坐支”的,应先报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在财务手续完善的情况下,可以由报账员先行垫付并妥善保管收支票据。对于2000元以上的大额收入超过5日未存入规定账户的,则视为“挪用公款”。

第八条不得私设“小金库”。如发现私设“小金库”,要没收全部违纪金额,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不得公款私存、公款私借,村民小组负责人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把集体资金私存或出借的,要限期追回并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触犯法律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村民小组备用金核准,由各村民小组根据各自的财务收支情况计划测算,并报村务监督委员会核准,但不得超过2000元/组,村务监督委员会按季划拨,季末核销,报账员如不按时核销,不得划拨下季度备用金。

第十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次记账时要与村民小组报账员核算盘点库存现金,并将现金核查情况与财务收支情况一并进行公示。发现差错,要查明原因,并责令纠正,同时要将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负责人。

第四章票证管理

第十二条村民小组集体收入必须统一使用农经部门发放的三联收款收据。村务监督委员会要严格票据的领购制度,收款收据由报账员领购、保管,收款收据要求连号开据使用,不得遗失、出借、涂改,并做到事项清楚、大小写金额一致。严禁使用白条收费,一经发现,按收款金额的10%收取罚没金。开具收款收据时要附齐合同文书等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严格规范支出票据管理。支出凭证要求内容合法、事实清楚、手续齐备。支出票据尽可能地从收款方合法取得。

第五章财务审批

第十四条健全支出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村民小组所有的支出单据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和证明人写明用途,财务主管负责审批。1000元以上的支出须由组代表(或组级理财小组)审核。村民小组的土地款收分配必须由驻村领导审核批准(资金量大的要报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审核),并附户主签名的分配协议、分配表及与之相应合同。对于有异议的分配方案,村务监督委员会应暂缓拨付,并做好协调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村民小组干部的误工工资、通讯、交通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实行限额控制。工资发放金额由各村民小组结合实际情况并召开户主成员会或户主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并报村务监督委员会备案。组干部误工工资应据实登记,不得超过60元/天。

第十六条村务监督委员会根据村民小组备案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收支票据进行再次审核,对内容不合法、事项不清的票据可以退回。

第六章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七条财产物资是村民小组集体的资产,应进行严格管理。凡价值在300元以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工器具必须作为固定财产登记造册。财产物资登记应按名称、规格、型号分别记录,固定安装的应注明安装地点,专人保管的要写上保管人姓名。

第十八条财产物资的流转、租赁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及时公布招投标情况。

第十九条组内兴建农田水利基础建设、修建组级道路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公益事业。可以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归集体所有。收取时,村民小组应当向出资人出具统一的收款收据。收取的资金由村财务监督委员会代管。实行专款专用,专门核算。“一事一议”项目完成后,要及时通报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结余情况。

第七章财务公开

第二十条村民小组必须在人员集中的地方至少设立一处能防风防雨的组务公开栏,及时公开组级财务和各项社会事务,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权。公开内容须先报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备案,经核实无误后予以公开。

第八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会计年(季)度终了后,财会人员应及时按要求整理会计档案,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对重要凭证要进行永久性保管。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经济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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