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关于物权法学习的心得体会5篇范文.doc

关于物权法学习的心得体会5篇范文.doc

关于物权法学习的心得体会5篇范文.doc
关于物权法学习的心得体会5篇范文.doc

关于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5 篇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一般分为学习体会,工作体会,教学体会,读后感,观后感。以下是我整理的关于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5 篇,欢迎阅读参考 !

关于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1)

今年 5 月 15 日至 23 日,本人与全国 400 多名民行检察干警一同参加了高检

院在重庆市组织的《物权法》培训班的学习。培训班上杨立新、崔建远、谢鸿飞、姚红、孙鹏、杨明刚等六位专家教授就《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和各篇章进行了讲

解。通过学习,我对《物权法》有了一定的了解,明白了在现实生活中,小到成

熟后落到邻居家的果实,大到一座矿山,都有物权的归属问题,这些权利的归属和保护,客观上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据此,历时13 年之起草与修定,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运而生。现就所学的《物权法》,谈谈所学所得。

首先是通过学习,掌握了一些最基本的概念。使我知道了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它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在民法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

物权法主要从民事角度明确物的归属,明确物的权利人对物的利用享有哪些权

利,明确对物权如何保护。物权法上所讲的物,主要是指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是

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

干涉的权利。这些基本的概念是以前闻所未闻,而今后会经常用到的,非常重要。

其次是对物权法的内容有了大致的了解。《物权法》内容博大,共分五编十

九章及附则,涵盖的内容有:物权法的调整范围; 物权法的原则 ; 所有权 ; 用益物

权 ; 担保物权 ; 占有 ; 登记制度 ; 物权的保护。

纵观整部《物权法》,本人理解,其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一是,物是谁的。二是,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三是,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而其主要起到的作

用:

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

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扩展物业。可以说《物权

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通过此次学习,使我了解到这次物权法的制定,基本内容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方面的法律内容,因内容比较多,且多与原民商法内容相同或相近,在此不谈。在此本人仅提及物权法新增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是地役权。此内容全是新增内容;

二是质权取代质押权。摒弃了原来质押权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质权;

三是抵押权中增加了动产的浮动抵押。这是效仿国外的一种方式,指的是可以将企业生产用的设备、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均一起抵押,由工商部门办

理抵押登记后,在抵押期内企业可以继续生产、销售,而抵押权不受影响,当抵

押期限届满时,再确认抵押物价值的一种方式。四是关于物权的种类及内容法定。

明确了物权法定的原则,即除了物权法中明确的几种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

物权、地役权等内容外,其它形式的物权方式均不被法律所认可。五是土地承包

经营权被明确为物权的一种方式。对于保护农民利益来说,是一件好事。

并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年限内不得任意收回及征收。到期后,也可以按相关规定继续承包经营,这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利益。

六是明确了征用与征收的概念。征收仅用于集体土地被国家收购后转变为国

有土地性质的这样一种方式; 而征用则指在特殊时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由国

家机关征用个人所有的物品,如意外事件中征用公民车辆用于制止犯罪等。

七是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一事。专家在讲课过程中引用的一个案例就是重庆的“钉子户”,这次物权法提出,当城市居民房屋被拆迁时,应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即被拆迁后,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费再购买的房屋应不低于原居住条件。八是不动产登记。提出:不动产应统一登记; 登记按件收费,取消原按标的收费的规定 ; 首次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如消费者购买期房,为防止开发商一房

两卖,购房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避免房屋的再次转让; 首次提出不动产所有权的异议登记。

不动产权属不清时,为防止登记所有权人在产权不明时将房屋转让,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登记后15天内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否则异议自动失效,且异议错误时异议申请人应赔偿登记所有权人的损失。九是不动产善意取得问题。以往法律均规定“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此次物权法却明确规定,当具备几个条件,特别是已办理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另外,对遗失物处理、小区车位、抵押权设立等问题一一进行了规定,便

于执法人员进行操作。

最后,学习过程中使我体会到:一是,虽然物权法的正式施行还有四个月,

但真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高检院的领导在会期间表示,到今年10 月 1 日物权法正式实施,全国的民行检察干警要全部轮训一遍,这就对我们的学习提

出了很高的要求。

可以说,虽然日前《物权法》的“实施细则”还未出台,但是《物权法》作

为国家的大法,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非常明确了。我们应当有信心学好物权法,用好物权法。

二是,听了几位专家的课,我深切的体会到,做一名民行检察干警,一定要

努力钻研民行法律,打好业务功底,自觉形成民行法律的思维方式,能够运用民行法律知识和思维方式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正确处理千差万别的民事纠纷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在会期间,高检院的领导也提出民行干警成长和成

熟相对较慢,急需加快成长和进步以适应快速发展的民行检察工作的需要。

毕竟民行法律关系相对复杂,不能象刑事案件可以对照犯罪要件进行“规范

性的”审查,民行检察具体业务中可对照的“标尺”不是很明确,在一定程度上民行干警办案过程中心目中的“标尺”和“标尺”的确切程度,多来源于民行法理的掌握、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公正无私的自警。而这一切,除了认真学习,勇于

实践,别无二法。三是,近年来我院民行检察工作取得的一些成绩,是与院领导

高瞻远瞩的认识和大力支持分不开的。

我院党组充分认识到民行检察工作是继反贪工作以来又一个新的工作亮点,

在均衡检法两家权重和工作布局中,特别是在当前司法实践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

的工作大局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自去年始,我院领导说就给民行干警打气鼓劲:在民行检察制度尚不健全的实际状况下,尤其不能缩手缩脚,要有创新意识,只要是能为民解忧、促进和谐十师的事,我们就要力所能及地去做。

今年上半年,我院受理了当事人7 年诉讼、法院 6 次开庭、标的达10.4 万元的王某某与毛某某出资款申诉案,在院领导“加大申查力度,尽最大可能查清

事,定分止争”的指思想下,我院改以住案定,出人出多次外,

最明了双方争的 6 个求的内容。身属的当事人双方果

表示可,在本院的努力之下,双方互凉,怨恨尽消,曾逝去的情又得以

延?,我曾疑惑,象此很有可能出力不好的案件,我院何要下

如此大的力气去理,不如按照以往的例做一下面就案来的利

索。

通案特是此次学,我才深切地会,就是通具体的司法践

造和社会氛的具体工作,是我院社会主法制理念的措。而

我本人也要以此次物法培学契机,念,提高,全科加大

学力度和工作力度,不院和区群众的期望。

关于物法学心得体会(2)

在社会生活中,小到几扣、一手表、一部,大到一幢房屋、一片

地、一座山,皆有物的属。如何确定利的属,划定利人享有

哪些利,些利受侵害如何保,就需要一部法律来范、整和

保障。部法律就是《中人民共和国物法》。

了制定好部关系国家建展和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从起草至今, 13 年,广泛征求意和八次,于在2007年3月的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表决高票通。《物法》内容博大,共分五十九章及附,

涵盖的内容:物法的整范; 物法的原 ; 所有 ; 用益物 ; 担保物 ; 占

有; 登制度 ; 物的保。

《物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属,保物,充分物的效用,市

秩序,国家基本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是

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典。

《物权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法律属于

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

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

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

法。

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

《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物的所有者对这

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

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

由于它与社会公众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

被称为“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扩展物业。总之,《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

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关于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3)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物权法》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

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第 2 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005 年,李某注册了一家公司,自任月球大使馆馆长,出售月球

土地,颁发所有权证,很快就被工商部门取缔。

月球土地是李某无法直接支配和排他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不受法律保护。起草背景: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但我国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一些问题上无法可依,拆迁、土地承包、物业管理等方面

的社会矛盾十分突出。

意义: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与《合同法》共同构筑市场

经济的两大支柱。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三种。

物权法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关于“定分止争”。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

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其中

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名分已定,解决纠纷就有了依据,社会才有

正常的秩序。

关于物尽其用。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力和对物的保护,发挥物的作用,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实现民富国强。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法使人类

获得自由 ; 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

财产是人类生产、生存的物质基础,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物质基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最根本的就是财产经济关系。物权法对广大人民群众最关注的问题,如征收补偿、拆迁规范、房屋买卖中的预告登记、物业管理中的各种

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等问题,都给予了特别的关注 ; 物权法也高度重视农民权益的保护,将与农民的生产、生活关系最为密切

的两项权利,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第一次明确地规定为物权,

这就有力地保护了农民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物权法还规定了确认物权的规则,如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小区各项设

施产权的归属,实现了定分止争; 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为正确处理物权

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物权法对于征收、征用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补偿也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可见,物权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物权法》起草人之一王轶教授认为,《物权法》出台的真正意图是让私人财产在与商业利益、公共利

益生冲突,能得到合理、恰当的。

物法的布可以是中国在走向民主与法治的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物思想起源于人,在17 世被德国完善。 18 世英国首相威廉皮特的有句名言:“即使是最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抗国王的威。能,雨能,国王不能??”在私人居所,不允,国王也不能入。与中国“普天之

下,莫非王土 ; 率土之,莫非王臣”的念是不一。在西方国家,民法被称

社会生活的“圣”,是公民、法人的利宣言。在世界上有 110 多个国家有

民法典,但中国至今没有。中国《民法通》只有156 条,但在 200 年前,法国《拿破法典》就有1000 多。

今年三月份,《南窗》志表一篇文章,物法“不是利保障法,它更是一部社会念,重塑文化心理,再造政治文明的法律。”

二、物法的主要内容

物法共五一个附,共 19 章 247 条。从内容上分析,物分两部分,一部分是自物,就是所有,另一部分是他物。前者是物的属法律关系

,后一部分是物的利用法律关系,包括用益物和担保物。

——概括起来,有两个基本原:物法定原和平等保原。

物法定原。第 5 条定:物的种和内容,由法律定。什么是物,

必由法律来定。国院和地方政府都不行,不能自行物。比如公房的租是不是物,在拆迁中如何保。也有的法学界人土知也是物

。然在物法中知不是物,但知中的可以作担保,在

作担保就是担保物。

物的立、更、和消——重点有两个制度:不登制度和

产交付制度。这两个制度贯穿着一个原则:那就是公示原则。

所有权——是物权体系中的核心性的权利类型。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彻底支配物,并因此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总称,包括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的权利。如何理解这四种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核心权能。

关于所有权的内容主要有: 1、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五章) 、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第六章 ) 、3、相邻关系 ( 第七章 ) 、4、共有 ( 第八章 ) 。5、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 第九章 )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十一章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十二章 ) 、宅基地使用权 ( 第十三章 ) 、地役权 ( 第十四章 ) 。同时,在第十章“一般规定”中,还规定了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捕捞权等用益

物权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

年 ; 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

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但这种转让是有条件的,经发包人同意,受让方是从事农业经营的。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目前, 1988 年宪法修正案规定,我们国家存在两种土地所有权形态:土地

国家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集体土地需要征收为国家所有后才能出让。

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集体土地征收问题,专家组也提出集体土地直接出让,

由农民直接获得土地收益,但最后没有被采纳。

建设用地使用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

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

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 年,建设用地 50 年,教育、科技等50 年,商业、旅游、娱乐 40 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 年。

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农村人口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备的权利。只是 4 条,比较简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是无偿的,因而宅基地具备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但现在有一个

社会现象:就是现在有一些城市人口也到农村买宅基地建房。我们淮北这一现象

也很突出。物权法对转让的说法是: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

据有关规定,这种转让是不合法的,产权部门也是不登记的。物权法在担保物权

一章中还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根据我的理解,这也是保护农村弱势群

体的利益,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必要措施。

担保物权——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

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三种权利:抵押权( 第十六章 ) 、质权 ( 第十七章 ) 、留置权 ( 第十八章 ) 。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有的专家说它实际上不是一种民事权利,也不是一种物权,而是属于一种单纯的事实。

在一般法律意义上,占有有两种: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比如租赁人对租赁物的占有,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就是有权占有。小偷偷的物品,就是无权

占有,当然这种行为还受治安处罚法和刑法的约束。

无权占有,又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物权法的占有就指无权占有。因为有权占有前面的条款已作了规定。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是

不同的。比如,张三从李四处借了一个自行车,张三后来去世了。但张三的儿子

不知道车是李四的,就作为遗产继承。这就是善意占有。李四后来要求返还,并

要求支付磨损费。因为是善意占有,张三的儿子要返还,但不需支付磨损费。但

恶意占有,就要支付磨损费。如果丢失、损坏,恶意占有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因

损坏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要支付给权利人,不够的,恶意占有要赔偿,而善

意占有不需赔偿。

通过对物权法的学习,我感到学习法律,可以使我们更清楚地理解社会现象,明确自己的权利,确立自己的行为准则, 个人修养经过法律严谨精神的熏陶也会得到提高。

关于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4)

参加 xx 举办的《物权法》培训班,受益匪浅。培训结束,顺路去书店买了

相关的书籍,进行了自习,这次培训真是督促我自习的及时雨呀!

对于张雅律师的讲课印象比较深刻,不仅因为他讲了一些物权法中比较重点

的问题,还因为透露了一些物权法出台背景、立法者的思想,让我们可以从另一个侧面理解物权法。

首先物权法是民商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以及调整各种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律,涉及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是关系到国有资产保护、各种市场主体财产权益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物权法》的制订与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

有里程碑的意义,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

深远影响。

其次,它解决了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特别是其中的房产。房产

是一种不动产,价值比较大,许多家庭因此而倾其所有,与人们的切身利益关系

很大。可是,住宅建设地使用权在70 年后将如何处理,我国的法律则没有规定,

因此大家都很关心这一问题。这次通过的物权法,对这一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

问题作了明文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个问题总算得到

了最终和合理的解决,顺从了~,也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最后,它合理调整了一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还有一些与财产相联的关系,其中的相邻关系比较突出,物权法本着公平合理、方便生活、团结互

助和有利生产等精神,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比如,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

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

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因为,这会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又如,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

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造成~的,应当给予赔偿。

总之,《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物的所有

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

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

由于它与社会公众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被称为“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

,物人充分利用提供良好的法制境,鼓励利人造富,累

富,展物。之,《物法》是一部保障安居的法,是一部促

展,构建和社会的法。

关于物法学心得体会(5)

从XX年 7 月版本《物法》 ( 草案 ) 到 XX年 3 月正式公布的《中人民共和国物法》 ( 以下分称“草案”和《物法》 ) 之的演程中,多条款有了很大的。通察、

研判些痕迹,可以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宗旨和原意。非常得我学、分析、研究。

通察“草案”和《物法》中第六章内容之,了多得关注之。在此提出来个人的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1.“草案”中使用了“ 主会”和《物法》中使用了“ 主大会和主委会”名,二者同一个“主体”所使用的名称不相同。《物法》使用后者更近践。

2.“草案”中第八十七条“可以以主会的名提起、申仲裁?”内容,被《物法》除了。《物法》第八十三条保留了“ 主侵害自己合法益的行,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物法》的一修改,取消了“草案”中“ 主会” ( 主大会和主委会 ) 的主体格。种的主体格只保留了主。

3.《物法》“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八条中增加了“ 主大会或者主

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主合法益的,受侵害的主可以求人民法院予以撤

” 一新的内容。表明:“ 主大会和主委会”可以作被侵主

的被告当事人。增加了“ 主大会和主委会”的法律任。

4.《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八十三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

员会”的责任和义务。第八十三条中所列举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负责“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在这之前,上述职责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今后这一职责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承担。其重担不轻。

5.《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四条中修正了“草案”中第七十六

条的某些规定,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

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为今后解决这一类争执,提供了法律依据。

6.XX 年 3 月 2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

在解读物权法时称:对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物权法是不溯及既往的。

因此《物权法》不具有“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

力) 。也就是说,《物权法》施行之前的类似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

定处理。

《物权法》施行时,虽然还需要“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配套法规的

配合,但是《物权法》作为国家的大法,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非常明确了。为今后配套法规的出台,提供了大法的依据。

综上所述,《物权法》施行后,“业主委员会”少了以往的权力,多了实实在

在的义务和责任。今后其开展工作试图“有权无责”不受制约的状况将会有所改善。那些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侵权的业主有了可以获得法律支持的诉

讼道路可走。那些不知道天高地厚的“委员”们,今后做事可得掂量掂量了。如果站在法庭被告席上,再来辩解“三颗伪造印章”和“运动员兼裁判员”等问

题,就不可能像糊弄业主们那么方便了。

物权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物权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物权是()。A.请求权B抗辩权C支配权D对人权 答案: C 2、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A煤气B行为C,水杯D 电视 答案:B 3、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A典权B抵押权C留置权D质权 答案:A4下列权利中,属于自物权范围的是()。A地役权B地上权C质权D 所有权 答案:D5如果对他物权进行分类,可将他物权区分为()。A有权与准物权B 主物权与从物权C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答案:C6下列权利中,属于主物权的是()。A地上权B抵押权C质权D留置权 答案:A7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物权的是()。A抵押权B地役权C所有权D商标权 答案:D8 (B)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A用益物权B所有权C担保物权D准物权 答案:B 9、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 C.物权是对人权C.物权是支配权。 答案:

C 10、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 B.电力; C.xx; D.人身 答案: B 11、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 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 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 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 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 答案: A 1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业务学习心得体会范文5篇

业务学习心得体会范文5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一般分为学习体会,工作体会,教学体会,读后感,观后感。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业务学习心得体会范文5篇,欢迎阅读参考! 业务学习心得体会(一) 一、广泛学习,在修养方面求突破 歌德曾说过“人不光是生来就拥有一切,而是靠他从学习中得到的一切来造就自己”。作为一名财政监督检查人员,不但要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还要熟悉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但要掌握检查工作流程,还要掌握检查技巧,只有广泛学习,不断的“充电”,提升学习潜力、提高自身修养,才能胜任本职工作。否则即使是一个知识渊博的人,如果停留在原有的水平上,很快就会被时代淘汰;即使是一个工作上尽心尽力的人,如果不理解新的知识,也难以胜任新形势、新状况下的岗位。 学习要立足于工作进步和修养提高,广泛学习一切有益知识。既学习与自己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提高履行岗位职责潜力,也要广泛

涉猎政治、经济、法律、科技、文化、历史等基本知识,并把这些方面的学习同自身的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专”与“博”相结合,求知与修身共进步,使知识结构更加合理,个人修养全面提高。 二、自我加压,在工作方面求突破 人生需要懂得自我加压,过分的安逸会使人变得懈怠,变得“弱不禁风”,经不起生活的击打,只有不断地自我加压,勇敢地挑起生活的重担,人生的步履才会迈得更坚实、更稳健、更有力。我虽然参加工作二十年,但时过境迁,平时忙于事务性工作多,深层次思考工作少。透过学习,结合自身从事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我深刻认识到当前工作面临的压力大、肩负的职责重,我要把压力变为动力,把学习的收获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开展工作的本领。 1、克服消积情绪。“物竞天择,适者生存”。要生存、要发展、要成功,学历、资力、某个阶段的潜力早已不是决定性的因素,起决定作用的是不断修炼自己、勇攀高峰的意识,有了这种意识,我们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2、明确奋斗目标。没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就没有工作压力,也就很难产生工作动力,没有动力很难取得工作实效,只有自我加压,才会创造无穷动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给自己树立明确的工作目

学思践悟学习情况汇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学思践悟学习情况汇报 篇一:学思践悟心得体会 学思践悟心得体会 韩向花 中纪委书记王岐山曾谈到,学习、思考、实践、感悟是一个学而思、思而践、践而悟螺旋式上升,循环往复的过程,永无止境。学习必须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深得进去、浅得出来。在“学思践悟”的风气中,我们学校开展了一些列的活动,这里以”新一轮的观课议课“为例,谈自己的深切体会。 学习是永葆生机与活力的前提和基础。当今世界已进入知识和信息化时代,很多知识需要我们重新学习,很多领域需要我们重新认识与把握。时代发展日新月异,学习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我们一定要坚持学习、锲而不舍,做到温故知新、闻一知十,学而不已、日有所进。 思考是探讨分析并破解难题的有效办法。“世事深如海,要得细思量。”人贵善思。学习不善于思考,就会对许多问

题一知半解、困惑不解。通过思考,就可以获得真知,力求把握事物的基本特征,起到举一反 三、触类旁通的作用。新形势下,我们各项工作肯定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们一定要审时度势,密切结合实际,认真思考,深入辨析,使学习与思考的过程成为创新与超越的过程。 学习与思考的落脚点在于实践。“一语不能践,万卷徒 空虚。”施耐庵在《水浒传》中曾用“赵括徒能读父书,文 斌殒命又何愚”两个典故告诉我们,只有书本知识而没有实践经验,只重“知”而不重“行”,只会纸上谈兵而盲目出击,必然要付出沉重的代价。我们面对新的国情、省情、市情和县、乡(镇)情,一定要头脑清醒、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开展缜密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做到问情于民、问实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善于掌握新情况、采取新举措、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以扎扎实实、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实践成果来检验我们学习与思考的效果。 学、思、践的过程就是加深领悟、探寻规律的过程。“行大道、民为本、利天下。”这9个字不是什么典籍的原话, 而是新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同志从读书、做事和文化熏陶中,悟出的一个道理。也可以说,这是李克强同志在长期的学习、工作实践中探寻的一个规律,并且用通俗易懂、言简意赅的

《物权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物权法期末重点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征1、直接支配性。(绝对性)“直接”:物权人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即可实现支配。 2、享受利益性。包括享受物的用益价值或交换价值。 3、排他性。(对世性) 一物一权原则即物权标的物特定原则. 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含义:一个物权的标的物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客体为独立的、特定的物。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成为物权的客体。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3、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得相互矛盾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同一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可与担保物权同时并存 物权的客体——物 物权法: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关系。是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是人基于对于物的支配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特点: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固有法。作用:确定物的归属,定分止争;促进对物有效利用。保障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效力:①优先效力:同一个物上有多数物权存在或该物亦为债权给付标的物时,先成立物权有优先后成立物权的效力,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基于物权的直接支配性而发生 物权之间的效力:①一般原则:先成立的物权的效力要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例外情况: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②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到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物上请求权,亦称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请求权。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 种类1、理论上:返还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妨害除去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 妨害的形态:对物的实体的侵害;可量物的侵入;不可量物的侵害;无权使用他人之物;妨碍所有权的行使;土地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等等 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 与债权请求权的不同:1、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物: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债:弥补受害人已经遭受的损害。 2、过错要件上的不同物: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债:原则上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 3、后果举证上的不同。物:并不要求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债:必须证明已经遭受了损害。 4、时效适用上的不同。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1、物权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2、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物权类型,即“类型强制”。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内容,即“类型固定” 物权的学理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我国物权法的分类 所有权: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

学习心得体会范文6篇

学习心得体会范文6篇 。 学习心得体会范文1:学习就像一个无望无际的海洋,那样宽广,那样伟大,我们就像一艘小船,在这迷茫的大海中,寻找着彼岸,而上天对它的考验将是无数次可怕的暴风雨,小船只有两种选择一:在困难面前退缩,在浩瀚的大海中挣扎,最后只有沉下海去,永远永远找不到彼岸!二:永不言败,不为艰难,迎难而上,勇往直前,最后到达成功的彼岸,享受到成功的乐趣,我们跟小船一样,命运是掌握在自己手里的,结果是如何只有靠我们去努力,去奋斗。我们学习中虽然苦,有许许多多的挫折,困难,等待着我们,所以我们要勇敢的面对困难,挑战困难,永不言败,那么成功离我们就不愿了,成功是要付出努力的,付出汗水,没有能随随便便成功的,所以我们应该付出不懈努力去学习。 学习不光要有不怕困难,永不言败的精神,还有有勤奋的努力,著名科学家爱迪生曾说过:“天才就是1%的灵感加上99%的汗水,但那1%的灵感是最重要的,甚至比那99%的汗水都要重要。”即使我们的成绩不是很好,但只要有心想要学习,那么我们就应该笨鸟先飞,所谓勤能补拙“没有人一出生就是天才,他们都是经过秦风的努力,才会成功的,所以我们不能坐等自己那天突然变成天才,而是要点燃自己的力量之火,寻找自己的天才之路,努力奋斗。

在学习的路途中还有有远大的理想,有明确的目标,坚定的决心,这样较大实地一步一个脚印的走向自己的目标。实现自己的梦想,不管在路途中遇到多大的挫折,我们要有坚强的毅力,不临阵退缩!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只要我们肯付出汗水付出努力,那么我们会得到学习中最大的快乐。梁启超曾告诉过我们:”未尽责任最苦,尽责任最乐“。学习是我们的责任,也是我们为自己的将来而努力,学习虽苦但能从学习中得来快乐,乐趣。那么我相信世上的快乐莫过这种苦中得来的快乐了! 想在学习中获得成功,也不是不是不可能的,只要我们能做到有永不言败+勤奋学习+有远大的理想+坚定的信念,坚强的意志,明确地目标,而我想成功也是应该有这个配方研制而成的吧! 在我们获得成功之后,还应记得:胜不骄,要继续努力,不要因为一时的成功而得意忘形,这样才不会使自己一步错,步步错,而遗憾终生。 学习心得体会范文2:每天早晨,我们迎着朝阳来到了校园,阳光映红了我们的脸,我们坐在教室里,老师的声音就像一缕缕阳光温暖着我们的心灵。我们爱学习,因为我们懂得一个道理,只有掌握科学文化知识,长大才能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孔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刚上学时,我们还是一个个认字不多的学生,后来,老师教会了我们很多的知识。还经常选一些课外书让我们阅读。好的课外书,好比一把闪闪发光的钥匙,为我们打开了知识的大门。读书,让我们了解到中国

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篇一:物权法学习心得 参加xx举办的《物权法》培训班,受益匪浅。培训结束,顺路去书店买了相关的书籍,进行了自习,这次培训真是督促我自习的及时雨呀! 对于张雅律师的讲课印象比较深刻,不仅因为他讲了一些物权法中比较重点的问题,还因为透露了一些物权法出台背景、立法者的思想,让我们可以从另一个侧面理解物权法。 首先物权法是民商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以及调整各种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律,涉及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是关系到国有资产保护、各种市场主体财产权益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物权法》的制订与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 其次,它解决了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特别是其中的房产。房产是一种不动产,价值比较大,许多家庭因此而倾其所有,与人们的切身利益关系很大。可是,住宅建设地使用权在70年后将如何处理,我国的法律则没有规定,因此大家都很关心这一问题。这次通过的物权法,对这一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了明文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个问题总算得到了最终和合理的解决,顺从了~,也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最后,它合理调整了一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还有一些与财产相联的关系,其中的相邻关系比较突出,物权法本着公平合理、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有利生产等精神,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比如,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因为,这会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又如,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的,应当给予赔偿。 总之,《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由于它与社会公众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被称为“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扩展物业。总之,《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篇二: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从XX年7月版本《物权法》(草案)到XX年3月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认真对待宪法—由《物权法(草案)》合宪与违宪之争引发的思考(一)

认真对待宪法—由《物权法(草案)》合宪与违宪之争引发的思考(一) 【内容提要】本文从物权法制订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出发探讨了宪法的基本性质,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认真对待宪法”的双重含义。一方面,必须重视宪法,把它当作一部普通意义上可被直接实施的法来看待。宪法首先是“法”,其次,它才可能是“更高的法”,或“基本法”或“根本大法”。另一方面,宪法是公法,其效力范围是有限的。宪法的主要任务是规定国家机构的组成及其权限划分、国家机构与公民的关系等基本问题,私人公民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普通法律而获得直接的调整。宪法不应干预广大的私法领域,其对私法的影响则只有间接效力。最后,本文针对此次《物权法(草案)》合宪与违宪之争谈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宪法公法根本法私法物权法 引言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物权法制订过程中,基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巩献田教授的公开信以及进而引发的物权法制订工作的停顿,宪法问题再次引起了学界特别是法学界深层面的讨论。一些全国性和区域性的物权法研讨会相继召开,①一些权威法学杂志也纷纷推出有关物权法的专论。②一时间,宪法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成为了“法学明星”。这对于长期以来在现实生活中默默无闻、倍受冷落的宪法来说无疑是个福音。作为一名喜欢宪法、立志于研究宪法的学人,我对这种现象感到本能的兴奋。“宪法研究要勇敢地跨出他的一亩三分地,去尝试、了解和关怀宪法的发展,正视社会上浮现的宪法议题。”1]然而,纵览学界关涉此问题的讨论,笔者认为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还有待澄清抑或正本清源。宪法是一个仅具有宣示意义的政治纲领还是一部可被直接实施的法?宪法是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的无所不能的万能法还是效力范围有限的公法?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弄清楚究竟什么是宪法,以及如何发挥宪法的正当用途。由此笔者不揣浅陋,从物权法制订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出发探讨了宪法的基本性质,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认真对待宪法”的双重含义。一方面,必须重视宪法,把它当作一部普通意义上可被直接实施的法来看待。宪法首先是“法”,其次,它才可能是“更高的法”,或“基本法”或“根本大法”。另一方面,宪法是公法,其效力范围是有限的。宪法的主要任务是规定国家机构的组成及其权限划分、国家机构与公民的关系等基本问题,私人公民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普通法律而获得直接的调整。宪法不应干预广大的私法领域,其对私法的影响则只有间接效力。最后,本文针对此次《物权法(草案)》合宪与违宪之争谈了自己的看法。 一宪法:从“法”到“根本大法” 在走向法治的今天,普通法律已越来越深入大众生活,为广大民众所熟悉。如刑法早就为人们所熟知(其实在中国古代一直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并没有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民法、行政法等),民商法与经济法也广为人们应用来解决自己的纠纷,在提倡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行政法也在日益走向大众生活,民告官也成为了现实。惟有宪法在现实生活中默默无闻、倍受冷落。从老百姓到高层领导都知道有一个被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但恐怕更多的人不知道宪法是干什么的?宪法与普通老百姓有什么关系?宪法在社会中到底起什么作用?③事实上,一方面,我们把宪法奉为统治社会的“基本法”,国家的“根本的大法”;另一方面,我们又不把宪法当作一部可直接实施的法,使之高居庙堂之上,成为“空中楼阁”。理论与实际的巨大脱节,使人们对宪法的实际效力产生了怀疑。“当一个美好的理论不能指导实践的时候,可能有社会和制度性的障碍;当一个理论指导实践产生令人不解结果的时候,我们就不能不反思这种理论。”2] 一宪法首先是“法” 宪法当然是“法”了,否则还叫宪法吗?可事实远非那么简单。其实,宪法是“法”这一基本事实长期以来被忽略了!只知道宪法的根本大法的地位,却忘了宪法作为“法”的实效性。 宪法是一个发展的动态的存在,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有不同的概念界定。近代意义上的宪法译

(完整版)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从XX年7月版本《物权法》(草案)到XX年3月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分别简称“草案”和《物权法》)之间的审议演变过程中,许多条款有了很大的变动。经过观看、研判这些变动痕迹,能够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宗旨和原意。特别值得我们学习、分析、研究。 经过观看“草案”和《物权法》中第六章内容之变动,发觉了许多值得关注之处。在此提出来谈谈个人的认识和体味,供大伙儿参考。 1.“草案”中使用了“业主会议”和《物权法》中使用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词,二者对同一具“主体”所使用的名称别相同。《物权法》使用后者更贴近实践。 2.“草案”中第八十七条“能够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内容,被《物权法》删除了。《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保留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的这一修改,取消了“草案”中“业主会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这种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只保留给了业主。 3.《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八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一新的内容。这表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能够作为被侵权业主维权诉讼的被告当事人。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4.《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八十三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第八十三条中所列举的“伤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负责“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惊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在这之前,上述职责是由物业治理公司承担的。将来这一职责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承担。其重担别轻。 5.《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四条中修正了“草案”中第七十六条的某些规定,明确“建造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经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为将来解决这一类争吵,提供了法律依据。 6.XX年3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同意记者采访,在解读物权法时称:对车位、车库的归属咨询题,物权法是别溯及既往的。 所以《物权法》别具有“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算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也算是说,《物权法》施行之前的类似咨询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物权法》施行时,尽管还需要“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配套法规的配合,但是《物权法》作为国家的大法,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特别明确了。为将来配套法规的出台,提供了大法的依据。 综上所述,《物权法》施行后,“业主委员会”少了以往的权力,多了实实在在的义务和责任。将来其开展工作试图“有权无责”别受制约的状况将会有所改善。那些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侵权的业主有了能够获得法律支持的诉讼道路可走。那些疑惑天高地厚的“委员”们,将来做事可得掂量掂量了。假如站在法庭被告席上,再来辩解“三颗伪造印章”和“运动员兼裁判员”等咨询题,就别可能像糊弄业主们那么方便了

学思践悟心得体会600字_心得体会

学思践悟心得体会600字 本文是关于心得体会的学思践悟心得体会600字,感谢您的阅读! 学思践悟心得体会600字(一) 作为一名基层纪检干部,通过参加学思践悟活动,进一步对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履职尽责有了新的认识,坚定了理想信念,对新常态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取得反腐败斗争的胜利更加坚定了信心。 一要深学多思,增强政治定力。作为基层纪检干部要深入学习党的章程和党的历史,在思想深处牢固树立党员意识。只有经过严格的政治学习和组织锻炼,才能真正明白讲政治顾大局的内涵。 二要提高认识,找准工作定位。一是要认清腐败形势。从现在查办的腐败案件、信访举报的线索和巡视发现的问题可以看出,不仅是沾钱、沾权的地方容易滋生腐败,就连以往大家认为的"清水衙门"都出现了窝案,令人咋舌。这些都印证了党中央对反腐败斗争形势判断是有的放矢、完全正确的。这就需要我们加大纪律审查力度,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二是要抓早抓小。要坚定改进作风的信心和决心,要继续加大正风肃纪力度,以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厉的措施治理作风问题,形成有力震慑,彻底打消一些人的观望侥幸之心。努力做到轻处分大部分违纪党员,早问责、早提醒。 三要注重落实,提升履职水平。从严治党、从严管党不能只停留于表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各级党组织要肩负起这个政治重任,统一思想,认清形势,联系实际,要在落实上下功夫,务求实效。一是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做好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任务分解,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和责任追究,使党员干部深刻理解把握反腐败工作的目标、任务、方针和举措。二是完善纪律保障机制。坚持纪委"三转",真正把监督执纪问责落到实处。三是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在领导干部中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坚持以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和岗位廉政教育为抓手,通过讲党课、专题讲座、辅导报告、学习体会交流等活动,加强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从政道德教育,引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切实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学思践悟心得体会600字(二)

物权法练习题(第一章至第四章)答案

物权法第一次练习题(第一章至第四章)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属于法定动产物权的是(B) A 质权 B 留置权 C 地役权 D 国有土地使用权 2. 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设马在试用期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该归谁所有?(A) A 甲 B 乙 C 甲和乙 D 甲或乙 3. 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丙听说后,表示愿以双倍价格购买。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5天交货,并收取定金若干。乙听说此事,诱甲七岁之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在瓷器为乙占有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归谁?(A) A 甲 B 乙 C 丙 D 甲乙共有 4. 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法行使的是(B) A 排除妨碍请求权 B 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C 返还原物请求权 D 消除为限请求权 5. 甲租住乙的房屋,后邻居丙施工时将沙土堆放在甲租住的房屋门前,给甲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甲要求丙挪走沙土,丙以甲并非房屋所有人为由不予理睬。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 A 甲并非该房屋的所有人,应当由房主乙来主张权利 B 甲虽然并非所有人,但是其基于合法占有,可以提起占有之诉 C 甲应当首先要求乙向丙主张权利 D 因为房屋并不在乙的控制之下,所以,乙没有义务向丙主张权利 6. 下列不属于物权客体的有( A ) A 金星B空间C光 D 尸体 7. 甲有一套别墅,甲的下列何种行为不能体现物权的性质(D) A 甲将此房做抵押进行贷款 B 甲制止欲侵占此房的乙 C 甲居住于此房的行为 D 甲出卖此房后要求买主支付房款的行为 8. 1996年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元5角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屠宰工人乙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与乙、县肉联厂为牛黄款归属发生纠纷。现问:本案中该牛黄款应如何处理?(A ) A 归甲所有

学生学习心得体会范文8篇

学生学习心得体会范文8篇 学生学习心得体会范文1 每个学生只要有好的学习习惯就能考到一个好成绩。倘若你学习时一直懒懒散散,不肯用脑子去思考问题,你往往不会得到好成绩。所以只要能养成下列习惯,并且一直保持着,那么你的学习只会摇摇直上。 首先要有主动学习的习惯。别人不督促能主动学习,一学习就要求自己立刻进入状态,力求高效率的利用每一分钟学习时间。要有意识地集中自己的注意力用于学习,并能坚持始终。 其次,及时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习惯。要在规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把每个规定的学习时间分成若干时间段,根据学习内容,为每个时间段规定具体的学习任务,并要求自己必须在一个时间段内完成一个具体的学习任务。这样做,可以减少乃至避免学习时走神或注意力涣散的情况,有效地提高学习效率。还可以在完成每个具体学习任务后,产生一种成功的喜悦,使自己愉快地投入到下一时间段的学习中去。 然后要有认真听课的习惯。上课时,老师不仅用语言传递信息,还会用动作、表情传递信息,用眼神与学生交流。因此,中学生上课必须盯着老师听,跟着老师想,调动所有感觉器官参与学习。能否调动所有感觉器官学习,是学习效

率高低的关键性因素。上课要做到情绪饱满,精力集中;抓住重点,弄清关键;主动参与,思考分析;大胆发言,展示思维。 再来要有课后复习的习惯。课后不要急于做作业,一定要先对每一节课所学内容进行认真的复习,归纳知识要点,找出知识之间的联系,明确新旧知识之间的联系,形成知识结构或提要步骤式知识结构。主动询问,补上没有学好的内容。对不同的学习内容要注意进行交替复习。 一定要有及时完成作业的习惯。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和自己选做的作业,认真思考,认真书写,一丝不苟。作业错了,要及时改过来。 聪明的你一定能找出适合自己的一套学习方法,乘风破浪,早日达到胜利的彼岸! 学生学习心得体会范文2 经过三年的学习,由一个活泼无知的我,成为一个兴趣广泛,多才多艺,知识丰富、思路开阔的好儿童。德,智,体,美,劳样样都棒的优秀学生。特别是在三年下学期,是我收获最大,体会最深的一个学期。我为班集体和个人获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荣誉奖励,是我最开心和骄傲的一个学期,所以积累了不少的学习体会和心得: 首先,要给自己定一些时间限制。连续长时间的学习很容易使自己产生厌烦的情绪,这时可以把功课分成几个部分,

优秀范文: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优秀范文: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是最新的《优秀范文: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觉得应该跟大家分享。 从XX年7月版本《物权法》(草案)到XX年3月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分别简称“草案”和《物权法》)之间的审议演变过程中,许多条款有了很大的变动。通过观察、研判这些变动痕迹,可以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宗旨和原意。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分析、研究。 通过观察“草案”和《物权法》中第六章内容之变动,发现了许多值得关注之处。在此提出来谈谈个人的认识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1?“草案”中使用了“业主会议”和《物权法》中使用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词,二者对同一个“主体” 所使用的名称不相同。《物权法》使用后者更贴近实践。 2.“草案”中第八十七条“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内容,被《物权法》删除了。《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保留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的这一修改,取消了“草案”中“业主会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维权的 诉讼主体资格。这种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只保留给了业主。 3?《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八条中增加了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

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一新的内容。这表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被侵权业主维权诉讼的被告当事人。思想汇报专题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4?《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八十三条中增加了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第八十三条中所列举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 委员会负责“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在这之前,上述职责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今后这一职责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承担。其重担不轻。 5?《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四条中修正了 “草案”中第七十六条的某些规定,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为今后解决这一类争执,提供了法律依据。 年3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接受采访,在解读物权法时称:对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物权法是不溯及既往的。 因此《物权法》不具有“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物权法》施行之前的类似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物权法》施行时,虽然还需要“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配套法规的配合,但是《物权法》作为国家的大法,

物权法习题(含答案)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 名词解释题: 1物权 2物权请求权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设马在试用期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司考) A甲B乙 C甲和乙D甲或乙 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司考) A排除妨碍请求权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C返还原物请求权D消除危险请求权 (二)多项选择题 下列权利属于绝对权的有()。(考研) A地役权B永佃权 C相邻关系D撤销权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 A建造房屋B接受赠与 C买卖合同D生产 简答题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特征比较。 案例分析题 1 1995年10月31日,被告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贷款。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 56260元和美元11 24884元。至199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 726 1283元、美元146 8602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 请问:(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试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人合同所设抵押权的效力。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直到1900年才由《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予以正式确认。其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与债权一起,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三方面: (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导致物权人不能圆满支配其物权时行使,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也是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A 本题考查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本案中标的物尚未交付,所有权仍归甲,所以依法小马仍应归甲所有。 答案:B 物权的自力救济,是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A、C、D三项都可以由物权人自力行使。而B项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则必须通过法院进行。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B 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答案:ABCD 建造房屋和生产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接受赠与和买卖合同为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 简答题 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划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役权、地上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在于: 第一,支配的价值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第二,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此种存续期间或是法定的,或是约定的。而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债权实现之时,担保物权则归于消灭。

心理体会范文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心理体会范文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首先,我非常感谢公司给我们全体员工的集体培训,也很荣幸参加了这次培训,这说明公司对我们员工培训的重视,反映了公司“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的战略方针;对于服务行业的我,也非常珍惜这次机会。 经过这几天的培训,完全打破了我没培训之前认为这是个很枯燥乏味的过程的那种想法,让原本对服务行业不感兴趣的我,渐渐对服务充满浓厚的兴趣,服务作为一个大众化消费群体,我个认为最主要的是,它是一个具有挑战性、完善自我的的行业,而且与生活紧密相连 在这几天的培训中我还学到了,卖场的布局,商品的陈列,及在管理方面的根基,让我更加的了解超市是需要细心强和责任心强的员工。 如果在工作中我们失去了细心,那么在布局及陈列当中就不能很好的抓住顾客的购买欲。及顾客的购物动向,巨大磁石点也将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失去应有的价值;另外货架的陈列要求我们了解:怎样的陈列才能利用好货架的每一层,从而创造出更大的价值及效益;然而色彩的对比也能很大程度点亮顾客的眼睛,吸引并留住顾客的脚步。

公司的这一次培训,从培训的效果就可以看出公司对培训是非常着重的,老板及培训人员都做了很多准备,让我们在培训内充分感受到了公司对员工的负责的态度和良苦用心,让我们融为一体,我们在未来的工作中端正心态,更加努力!更加自信! 接下来的培训,我想会更有趣、更专业,所以我会更认真听,理论与实践更加强化我们的工作,因为我也很热爱且珍惜这份工作! 学习能让人进步,工作能让人自信,相信我们在不断地学习和工作经验当中让我们把超市变得更加美好 你有没有用心去感受了,你觉得外面的世界到底精彩吗?感受要从心底来,别人不能帮你感受,感受是自己的,因此我想你在这里根本找不到答案.因为真正的答案源自你的心底.没有什么困惑的,用心去体验生活,你的感受会写不完的,你会越写越想写.比如你经常呆在家里,某个早晨,突然出去,感觉空气很清新,是否觉得你曾经灰暗的心一下子亮了起来?是否感觉拥有了希望?这些都是感受.

学思践悟有感

学习“学思践悟”专栏系列文章汇编有感 近期,我通过认真学习“学思践悟”专栏系列文章汇编,从原原本本、逐句逐字学习《形式决定任务》等专栏 文章入手,运用标注重点语句、撰写学习笔记等方法,提 高学习效率,巩固学习成果。在学习过程中对照文章列举 各种情况,结合身边事、身边人,深刻查找问题,反思自 身不足,进一步明确了今后工作的方向,改进了工作方法。老子曰:“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这里是说做人应如水,水滋润万物,但 从不与万物争高下。古人尚且如此,作为现代人的我们, 更应上善若水。一学水之清廉,清澈透明,清清白白;二 学水之纯正,纯纯净净,心无旁骛;三学水之公正,可以 为镜,明辨是非;四学水之坚韧,不逐名利,本性不改。 厚积水之品性,就要晶莹如水、永远透明。说白了,就是 要牢树宗旨,坚韧若水,耐得住寂寞,挡得住诱惑,经得 住考验,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灯红酒绿折腰,从而厚积薄 发捍卫清廉之德。我通过学习党中央、中纪委十八届四中 全会精神,认真阅读“学思践悟”栏目系列文章,不由得 豁然开朗、眼界大开。对如何实现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落实净心修身、静心修学、尽心修业,提高履职能力,个人谈几点粗浅的体会。 一、树立信念,要牢固确立党风廉政建设无小事的思 想信念。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到党的事业兴衰成败,关系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改革发展,关系到党在人民群众 心目中的威望,关系到建设事业的整体推进,也关系到每 个干部的成长进步。为此,党风廉政建设就显得非常重要,我们应该从维护党、国家、人民利益的高度,从维护国家 建设事业的高度,从爱护干部个人前途命运的角度来看待 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必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加强政 治理论学习,努力提高理论素养。理论是实践的先导、行 动的指南。我们要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在社会生活中,小到几颗纽扣、一块手表、一部电话,大到一幢房屋、一片绿地、一座矿山,皆有物权的归属问题。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受侵害时如何保护,这就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这部专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为了制定好这部关系国家建设发展和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从起草至今,历时13年,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八次审议,终于在XX年3月的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高票通过。《物权法》内容博大,共分五编十九章及附则,涵盖的内容: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是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典。 《物权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

物权法形成性作业答案

本答案仅供参考 请大家于29日带作业来一起完成交给杜老师批改。 作业一 一、判断题 1-5 对错对错错 6-10 对对错错对 11-15错对对错对 16-20错错错对错 21错 二、单项选择 1-5 CADDC 6-8 CBD 三、多项选择 1 ABCDE 2 ABDE 3 ABCD 四、名词解释 1、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和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 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 2、物权行为:是指由物权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的要式行为,是以物权的 设定、移转、更变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与作为原因关系的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成 立和有效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 4、物权的追击效力: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可 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 5、物权形式主义:是物权变动模式的一种,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按照这种主义,买卖 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移转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 五、论述题 1、试论述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各种规范模式

在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中,最重要的莫过于法律行为。物权如何依法律行为而变动,为现代各国物权立法上的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1)物权形式主义 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按照这种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此合意纯以物权变动为其内容,故称物权合意。这种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的立法,称为物权变动的物权形式主义。 (2)债权意思主义 以《法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把物权变动作为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来加以认识,不承认物权行为。以买卖契约为例,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交付,买卖也告成立,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所有权的移转以买卖合同为根据,既不需要另有物权行为,也不需要以交付或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学说称为意思主义。 (3)债权形式主义 以《奥地利民法典》为代表,债权形式主义,也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以此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了需要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意(如买卖合同)外,还需要践行登记或交付形式,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4)折衷主义 以《瑞士民法典》为例,采介于《德国民法典》物权形式主义和《法国民法典》意思主义之间的折衷主义。即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原因行为(如买卖合同)、登记承诺(登记同意)和登记的结合作为根据。《瑞士民法典》即没有把不动产的变动单纯系于物权行为,而是把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根据看作是一个原因行为,登记承诺(兼有物权行为)和登记的结合构成的。 我国物权法采用的是债权形式主义。 六、案例分析 1、于法无据。债权具有平等性,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多个债权,并且这几个债权之间无先后履行顺序,物权优先债权。该案中,甲、丁之间进行了产权变更登记,丁依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该所有权优先于乙、丙对该房屋的债权,所以应驳回乙、丙的请求,判决丁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而乙、丙可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2、(1)甲可以提出权利请求,属于债权请求权。因为甲丙之间基于运输合同产生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丙依照运输合同有将木材送到乙处的义务,丙故意损坏木材,违反了此一义务,甲有权请求丙承担违约责任。 (2)乙也可提出请求,属于物权请求权。因为当甲把木材交付给丙时,木材的所有权已经从甲处移转到乙处,乙作为所有权人,对丙享有物权请求权。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