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教案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教案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教案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教案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教案

第五单元与法同行14 法律就在我们

身边

第二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自觉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积极培养健康文明的习惯,在社会生活中努力成为具有高尚品质的人。

【知识与能力】

1、懂得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区别,又相联系。

2、我们既要增强法制意识,又要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平。

教学重点: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教学难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教学方法:情境教学法、合作探究法、分组讨论法。

教学过程:

情境导入:

请大家讨论一下《被告山杠爷》

讲述了发生在一个非常偏远的、治安秩序很好的山村的故事,山杠爷是该村党支部书记,个人品质很好,非常受人尊敬,村里有个年轻媳妇经常虐待甚至多次打伤婆婆,受到全村人的谴责,,山杠爷看不过,派人把这个媳妇抓起来游村,羞愤之下,年轻媳妇自杀了,事情捅到了上级司法机关,山杠爷被依法逮捕,山杠爷感到很委屈,不少村民也为山杠爷鸣不平。

探究:

(1)山杠爷感到很委屈,不少村民也为山杠爷鸣不平说明了什么?

(2)怎样做才能避免影片中悲剧的重演?

组织学生分组讨论。通过讨论,了解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仅需要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言行,净化社会风气,而且还要依靠法律约束人们的行为,那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呢?

这就是这节课我们将要探究的问题。

名言赏析

这个世界惟有两种东西能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二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道德欣赏:居民李某,在打扫卫生时,把一双破旅

游鞋扔了。清洁工樊某觉得这双鞋补下还能

穿,于是就捡回去。回家试鞋的时候,发现

鞋里有一只袜子,拿来一看,里面竟有6张

存折,共计人民币28700元。这位清洁工

虽然每月只有300元钱的工资,家里经济

状况很拮据,但他还是立即赶到当地派出

所,在民警同志的协助下,把存折全部送还

到失主的手中。

读完后请同学们谈谈自己的感想

道德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约束人们最基本的行为,促使人们对自己和他人的言行,在是与非、善与恶、公正与偏私、荣誉和耻辱等方面作出选择。自主探究:请大家看书,四人小组交流找出

案例分析:

案例:阿珍中年守寡,含辛茹苦把女儿小英抚养成人。小英成家后阿珍又拖着病体为她操持家务,照看孙子。孙子长大后先后参加了工作,小英却把母亲当成了累赘,稍不如意就破口大骂,母亲生病也不闻不问。老人悲愤难忍,走上了悬梁自尽的绝路。小英虐待母亲的行为激起了公愤。司法部门经查证实,以遗弃罪判处小英有期

徒刑四年。

思考:

这个案例说明法律与道德之间怎样的联系。

通过案例:我们知道法律体现并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那道德对法律又有怎样的关系呢?

组织学生进行合作探究,在讨论的基础上得出结论我国法律体现并维护社会主义道德

案例分析

李佳、王文宇、张晓飞三位同学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看到一辆拉煤货车违章高速行

驶,把同方向骑自行车的两个人撞倒。三人

见状高喊停车救人,但货车司机却加大油门

逃跑了。他们记下了肇事货车的车号后又立

即拦住一辆汽车,将伤者送往医院。公安机

关根据三位同学提供的车号,迅速将肇事司

机抓获。他们的行为受到社会和学校的表

彰。

看完这则事例后,请同学们谈谈体会

组织学生进行合作探究,在讨论的基础上得出结论社会主义道德体补充法律的不足,并促进法律的贯彻实施。

辩析:

学完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文后,同学们展开了讨论,有的同学认为,建设中国特

色的社会主义只需要法律就行了,也有的同

学认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只需要

道德就行了,请你对上述观点进行评析。

通过刚才大家激烈辩论,我们都看到了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各自的重要作用,其实,他们的作用是一致的,是相辅相成的,是不能割裂开来的,必须把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所以今天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要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畅所欲言:通过这节课的学习,大家有什么收获?

知道以后该怎么做吗?

总结:青少年既要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地守法,护法,又要提高自身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平做一个好公民。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具有共同的性质、任务和目标。 1.有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阶级本质。 思想: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都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2.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有着共同的任务和目标。 二、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和互相补充关系。 1.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关系主要表现在: ①法律和道德都把公民素质的重要内容作为自己的行为规则来要求,使之得到强化。 ②社会主义法律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要求法律化,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并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我国法律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则的行为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和打击。社会主义社会主义道德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美德来倡导,对破坏法纪的行为加以谴责。2.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补充,主要表现在: 社会主义法律所没有或难以涉及的地方,社会主义道德却能发挥作用。 三、提高道德水平有助自觉守法、护法。 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情操提高了,就会转变守法观念,变“要我遵守”为“我要遵守”。 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更自觉地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 两者产生的时间和历史条件不同。法律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道德贯穿整个人类社会,是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 2 两者表现的具体形式不同。法律是具体的、规范的表现形式,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是成文的。道德体现在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中,道德规范出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积月累,一般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 3 两者的实现方式和约束力不同。法律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环节中体现,道德不依靠强制力,依靠内心信念,习俗、教育力量来维持。 4 两者作用的范围不同。道德的作用范围比法律广泛的多。几乎涉及人们生活的一切领域。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分属制度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都是调整社会关系与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彼此渗透,相互补充。

论道德与法律关系

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摘要】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法律与道德虽然属于不同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不能把二者划分开来,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道德与法律更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通过历史演进的客观规律不难发现,从法律的产生,再到实现法治就是一个道德和法律相互演进的过程。而在漫长的历史进化过程中,儒家的伦理道德对各个阶段各个时期中国的法制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倡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道德,关系分析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一、道德和法律的概念: (一)道德的概念: 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借以评判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关于善与恶,好与坏,优与劣,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邪恶,公正与偏见,诚实与虚伪,野蛮与文明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综合体系。可分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婚姻家庭道德。① (二)法律的概念:

法是有国家制定的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 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 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确认, 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② 二:道德和法律的区别: 法律和道德随同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规范体系和调控机制,有各自的性质和界定,无可避免的存在着差别 (一)产生的条件不同; 纵观中国社会历史的演进历程,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 氏族公社的大背景下首先产生的是道德规范和神秘的宗教禁忌,随 着历史发展,封建社会下国家机器的产生勾画了法律的雏形,终于 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度的产生、确立 而出现。然而道德的产生则是与人类的产生则是与人类的产生同步,由最古老的社会规范逐渐发展完善, 经过历史沉淀来维系整个社会最基本的规范,没有道德的约束,整个社会便没有了存在的依托。法 律的产生以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冲突普遍化为条件,道德的产生则是 以社会中的人际交往为条件。 (二) 本质不同; 法律的本质是“他律”道德的本质是“自律”。法律主要表现 在他的外在强制力上,而这一手段的作用形式就是国家机器。而这 些强制手段往往具有一定的暴力色彩,如剥夺财产甚至生命。可以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具有共同的性质、任务和目标。 1.有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阶级本质。 思想: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都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2.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有着共同的任务和目标。 二、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和互相补充关系。 1.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关系主要表现在: ①法律和道德都把公民素质的重要内容作为自 己的行为规则来要求,使之得到强化。 ②社会主义法律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要求法 律化,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并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我国法律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则的行为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和打击。 社会主义社会主义道德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 美德来倡导,对破坏法纪的行为加以谴责。

2.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补充,主要表现在: 社会主义法律所没有或难以涉及的地方,社会主义道德却能发挥作用。 三、提高道德水平有助自觉守法、护法。 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情操提高了,就会转变守法观念,变“要我遵守”为“我要遵守”。 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更自觉地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 两者产生的时间和历史条件不同。法律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道德贯穿整个人类社会,是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 2 两者表现的具体形式不同。法律是具体的、规范的表现形式,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是成文的。道德体现在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中,道德规范出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积月累,一般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 3 两者的实现方式和约束力不同。法律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环节中体现,道德不依靠强制力,依靠内心信念,习俗、教育力量来维持。

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4篇

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4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篇一: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A4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陈远寅,政治学院 摘要:道德与法律是调整社会行为的两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各自具有独特的功能,同时又都存在着局限,它们之间既有着相互依存的一面,又有着相互冲突的一面。本文重点探讨道德与法律相互间的关系,通过分析我国当前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状,从“合法不合理”和“合理不合法”这两个现象探讨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并着重分析了产生冲突的原因,试图寻求一套对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解决这两个方面冲突的途径,让二者在冲突的解决中推动法治不断地进步。 关键词:法律;道德;冲突;原因;

协调 Conflict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Chen Yuanyin,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bstract:Law and morality are two important social norms to adjust social behavior, each of which has a unique func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limitations, they have a mutually dependent, and have conflicts with each other. The focus of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ral and law,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current legal and moral conflicts. From the “legally unjustified” and “reasonable unlawful” the two explored the conflicts of law and morality, and has focused on the causes of conflict, and attempts to find a set of under construction the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way to solve these two aspects of the conflict , and let the two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 生成形态并列。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所谓法制即是上述法律规范体系及有关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环节的制度。以上说明,在社会规范系统中,法律与道德是两个并列存在的对立面的统一。就其生成形态来说,法律主要是一种制度形态的上层建筑,道德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它们在基本内涵、表现形式、调控方法等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调控范围交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仅表现为对立面的排斥,而且存在着对立面的过撞与转化。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不过,从规范作用的范围来看,法律与道德对人们行为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前者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例如,道德可以要求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法律与道德 道德是生活于一定物质条件的人们以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标准来评价人们的言行、并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的一个永恒的话题。二者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个问题,对我们理解法的概念有助益,同时,对我们制定良好的、符合民心、民意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与道德相同之处是:第一,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第二,它们的内容是互相渗透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要求常常明文规定在法律里。例如我国宪法第24条、第46条、第51条等条款中,就明确规定了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内容的“五爱”以及社会公德的要求。在宪法的其他条款和一系列法律中,也直接规定或隐含了道德的要求。第三,二者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在经济基础基本不变而经济体制有了变化、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的情况下,法律和道德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例如,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宪法作了修改,法律、法规正在进行大量的立、改、废,道德也发生了变化。第四,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它们追求的都是社会秩序安定,人际关系和谐,生产力发展,人们生活幸福。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是: 第一,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道德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法律是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有的。 第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不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内容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道德意识中,表现于人们的言行上。 第三,体系结构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有严密的逻辑体系,有不同的位阶和效力。道德虽然有共产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家庭美德之分,但不具有法律那样的严谨的结构体系。 第四,推行的力量不同。法律当然主要是靠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守法来推行,但也要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道德则主要靠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和修养来维护。 第五,制裁的方式不同。违法犯罪的后果有明确规定,是一种“硬约束”;不道德行为的后果,是自我谴责和舆论压力,是一种“软约束”。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教案

第五单元与法同行14 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第二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教学目标: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自觉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积极培养健康文明的习惯,在社会生活中努力成为具有高尚品质的人。 【知识与能力】 1、懂得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区别,又相联系。 2、我们既要增强法制意识,又要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平。 教学重点: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教学难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教学方法:情境教学法、合作探究法、分组讨论法。 教学过程: 情境导入: 请大家讨论一下《被告山杠爷》 讲述了发生在一个非常偏远的、治安秩序很好的山村的故事,山杠爷是该村党支部书记,个人品质很好,非常受人尊敬,村里有个年轻媳妇经常虐待甚至多次打伤婆婆,受到全村人的谴责,,山杠爷看不过,派人把这个媳妇抓起来游村,羞愤之下,年轻媳妇自杀了,事情捅到了上级司法机关,山杠爷被依法逮捕,山杠爷感到很委屈,不少村民也为山杠爷鸣不平。 探究: (1)山杠爷感到很委屈,不少村民也为山杠爷鸣不平说明了什么? (2)怎样做才能避免影片中悲剧的重演? 组织学生分组讨论。通过讨论,了解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仅需要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言行,净化社会风气,而且还要依靠法律约束人们的行为,那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呢?这就是这节课我们将要探究的问题。 名言赏析 这个世界惟有两种东西能让我们的心灵感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二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道德欣赏: 居民李某,在打扫卫生时,把一双破旅游鞋扔了。清洁工樊某觉得这双鞋补下还能穿,于是就捡回去。回家试鞋的时候,发现鞋里有一只袜子,拿来一看,里面竟有6张存折,共计人民币28700元。这位清洁工虽然每月只有300元钱的工资,家里经济状况很拮据,但他还是立即赶到当地派出所,在民警同志的协助下,把存折全部送还到失主的手中。 读完后请同学们谈谈自己的感想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解决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解决 胡兵 摘要: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法律的出现总会与道德发生冲突,只要不同利益个体或群体的存在,法律无论如何都不能消除整个社会的道德冲突。相反的是,它在调整的过程中被这个冲突着的旋涡卷入其中,与道德发生着碰撞。 关键词:道德法律冲突道德法律化多元化 耶林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也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①”因为在那个时代好望角是欧洲通往亚洲的必要航道,又是世界上著名的风暴区。这就是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必须研究而又难度很大的问题。美国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也曾说:“有三个问题在近一世纪的法学著作中是突出的,便是法律的本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历史的解释。”②正因为如此,法律与道德的问题一直是中西方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并且至今争论不休。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期,有必要重新审视法律与道德的矛盾与冲突,深入探寻两者之间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道德与法律的含义 ①转引自【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 ②【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页。

道德的容归根到底来自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来自于一定的生产关系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社会关系。这表明道德的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定义为: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和原则的总和。③它是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心意愿和行为,因此,它是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心信念来保证实行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还研究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④因此,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以权力和义务为容,以确定、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体系。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纵的联系 ③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三版),第381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第82页。

浅谈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

浅谈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 摘要 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整手段,它们从根本上都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服务的。法律和道德在内容和范围上都有联系和区别,因此,只有两者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补充,才能形成完整的社会规范系统和调控手段体系,才能保证整个社会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法律和道德的联系告诉我们追求两者的和谐统一是社会的必然要求,换句话说,法律和道德的正确结合,正是通往文明社会的最佳途径。本文通过对法律和道德的相互联系和区别加以分析,使人们树立正确的法治和德治观,以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法律, 道德, 区别, 法治, 德治

Brief analysis law and morals relations Author:Li Ting Xing Tutor:Liang Yu Na Abstract The law and the morals take the overtop structure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is two kind of different societies adjusts the method, they fundamentally are for consolidated and the development social service.The law and the morals have the relation and the difference in the content and the scope, therefore, only then both coordinate mutually, supports mutually, supplemented mutually, can form the complete social norm system and regulative method system , can guarantee the entire society along the correct direction advance. Legal and the moral relation tells us to pursue both's harmonious unification is society's inevitably the request, in other words, the law and the moral correct union, is precisely the path civilized society's optimal path. This article through do not perform to legal and the moral relation and area to analyze, makes the people to set up the correct government by law and the virtuous rule view, favors the promotion society accord development. Key words: law, morals , difference , government by law , virtuous rule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法律人大多喜欢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一方面,法律人喜欢把“公平”、“正义”这些道德意味浓重的词语挂在嘴边,法律条文当中也时不时出现“诚实”、“信赖”、“善意”、“恶意”等字眼,而当法律制定得不好时,我们也会说这是一部“恶”法; 但另一方面,法律人又不总是这样做,法官审判案件时一定要找出确切的法律依据而非道德依据,“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也从未被看作是同一件事情。 疑问由此而产生:法律和道德之间是否有必然的关系? 这个问题是如此庞大以至于在法学史上它至少被分成三个子问题:(1)法律的定义是否必须以某种方式援引道德?(2)能否对法律进行道德上的批判?(3)能否对道德进行法律上的强制? 第一个问题引发了哈特(H.L.A.Hart)与德沃金(R.Dworkin)之间的论战,第 二个问题引发了哈特与富勒(Lon Fuller)之间的论战,第三个问题引发了哈特与德夫林(P.Devlin)之间的论战。 这三次论战成为近半??世纪以来英美法理学界的主旋律。 哈特的《法律、自由与道德》正是他上述第三次论战的成果。 该次论战的缘起是沃尔芬登报告。1954年英国政府成立了一个皇家专门调查委 员会,负责调查研究有关性犯罪的法律,以便向国会提出相关方面的立法建议。1957年,该委员会提出了《委员会关于同性恋罪错和卖淫问题的报告》(约翰·沃尔芬登是该委员会的主席,因此该报告又称沃尔芬登报告),建议取消对成年人之间在私下自愿进行的同性恋行为的刑事制裁,其理由是凡是未造成公共损害的地方,就属于个人自由的范畴,法律不应当涉足其中:“我们必须保留一部分私人生活的领域给道德或者非道德,概括来说,就是对这些领域之调整并非法律的职责所在。”(17-18页) 这个报告甫一出台,即引起诸多争议。一批所谓的法律道德主义(legal moralism)干将群起攻之; 1959年,德夫林勋爵———当时的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应邀在英国科学 院第二届马克比(Maccabean)讲座上作了以“道德规范的强制执行”为题的著名演讲对之予以猛烈抨击。他认为法律应当被用来维护对社会的存在而言非常重要的东西;而一个社会所共享的道德规范对该社会的存在而言是必要的,因此镇压不道德行为正如镇压叛国活动一样,正是法律的职责所在。 哈特作为法实证主义的核心人物,历来主张法律与道德各不相干;德夫林等法律道德主义者的这种言论恰好给他提供了一个靶子,让其大显身手。于是乎,1962年哈特在斯坦福大学作了三次演讲对法律道德主义予以回击,《法律、自由与道德》一书即是在这三次演讲的基础上写就,并成为讨论该问题的经典之作。 在本书中,哈特运用他的两大武器———自由主义(来自密尔)和功利主义(来自边沁),在区分实在道德和批判道德的基础上(前者是指实践中为特定的社会群体所接受和共享的道德,后者则是指用于批判包括实在道德在内的现行社会制度的一般性道德原则),从三个方面对法律道德主义予以驳斥: 第一,德夫林说作为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其采取必要的步骤去维持自身之存在是可以允许的,那么,哈特反驳道,这必须要考虑到这个社会的性质,如果

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道德”实证法学派与非实证法学派的不同立场 道德与法律是否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是区分实证法学派与非实证法学派的关键,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的联系。自然法实质是道德法则,它不仅是法律制定的最终依据,而且是评价法律好坏的最高标准。实证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没有必然联系,法律中不能有道德因素的参与,存在的只有实在法。 非实证学派(主要是自然法学派)中,19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持的观点是自然法是至高无上、永恒不变的,理性的最高体现,是自然万物存在之前就己确立的,其实质是道德法则,它是构成人定法和正义的基础。因此,它不仅是法律制定的最终依据,而且是评价法律好坏的最高标准。到了现代,新自然法学进一步兴起,它关注点由自然跟理性转向道德。最有影响的人物是富勒,他不仅强调法律与道德不可分,而且强调法律本身的存在也必须以一系列法治原则为前提,这些法制原则就是法律的“内在道德”,也即“程序自然法”。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指出:“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从这一事业要求法必须具有一般性或普遍性,必须公布于众、可预测或非溯及既往、明确、不矛盾、可为人遵守、稳定、官员的行为必须与己公布的规则一致。这些要求属于“法的内在道德”,他们之所以是“内在的”,乃是它们内含于法的概念之中:之所以是“道德的”,乃是因为它们提供了评价法律和官员行为的善恶标准。由此可见,法律与道德是存在必然联系的,是不可分离的。另一位自然法学家德沃金在他的代表作《认真看待权利》一书中,指出权利是要求保护的“道德主张”可以是法定的权利,也可以是道德的或政治上的权利。他强调,只有政府认真地看待权利,它才能够认真地看待法律,才能够使公民尊重法律。为此,政府必须保护个人权利,法院在处理案件,尤其是宪法案件和棘手案件时,应依据公认的道德原则做出保护个人权利的决定,这就是他的权利核心之所在。他还在《原则问题》一书中指出,法是由规则、原则、政策等要素组成的,法的原则,如“不得不公正的损人利己”、“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利”本身就是道德原则。从“原则”的角度看,法与道德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此外,像“犯罪”、“过错”、“责任”等法律的概念和“合理的便利”、“公平行为”、“正当程序”等法律的标准,都是由它们所服务的目的形成的,在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概念和标准时,不可避免地涉及法律应当是什么,法律的作用是什么等道德和正义的问题。 自然法学派关于道德与法律有本质联系的理论,虽然为法律提供必要的价值基础和准则,但是由于他们认为道德在法律制定、解释及法官确定法律标准时都起着重要乃至决定作用,实质上是将法律归于道德,等同于道德,使法律成为道德的附庸,而失去其自身的独立品格和至上权威。 与资产阶级革命催生出充满浪漫情怀,激进而富于幻想的自然法学派相比,实证法学派关注现实的经验生活,强调立法的基础应当是个人和社会的实际利益,而非自然法学派所说的超越时空的道德法则。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边沁极力反对古典的自然法学,他认为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都是一种虚构,一种猜测,一种纯粹的逻辑幻想。实证主义法学派断然否定道德与法律关联的必然性,认为法律来源于经验的总结,不存在有自然法这种东西。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是:恶法亦法;法和道德之间,实然的法和应然的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在法和道德本质联系的问题上主张不符合道德的法不影响法的实在性的观点。 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极力主张把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分离,把立法学和法理学分离。他指出,法是立法者的意志或命令,立法的目的必须是维护公民的安全、平等、富裕和生存,而非捍卫自然法所说的抽象正义。他认为仅仅从一个规则违反道德标准这一事实,就断言这个规则不是一个法律规则,这将导致无政府状态或放纵。仅仅从一个规则合乎道德愿望这一事实,就认为它是一个法律规则,这将导致政治上的混乱或专横。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理学上极富争议的问题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理学上极富争议的问题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法理学上极富争议的问题。从古至今,许多哲学家、法学家、伦理学家都提出了自己不同的认识和思考,可谓百家争鸣,蔚为大观。而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有关法律与道德的疑难问题不断出现,诸如安乐死、堕胎等,又在今天的现实中给我们的学者和法官们提出了新的难题。法律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现存的法律规定或以往的判例显然无法对此提供一个满意的答案。法律需要援助,可是又由谁来援助法律呢面对这些困惑,我们对法律的研究该寻求一个什么样的进路法律是应从哲学还是应从科学获得指导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为读者回答了这个问题。 这本书是苏力先生最新翻译出版的《波斯纳文丛》中的一本。作者在序言中提到,这本书来自1997年的一系列讲座:哈佛大学的两次霍姆斯讲座,纽约大学的詹姆斯·麦迪逊讲座及亚利桑那大学的J·拜伦·麦考米尔讲座。这些讲座是为了纪念霍姆斯最伟大的论文《法律的道路》发表一百周年。“因此,一种理解本书的方式就是把它看成是对霍姆斯关于道德与法律之思想表示的一种持久敬意。”(原书序)。无疑,波斯纳是要通过自己的努力推进霍姆斯的方法。这些讲座和这种努力立刻受到了包括德沃金在内的五位着名学者的批评。波斯纳自然要对这些批评进行回应,他甚至是在期待着这场等待已久的论战。几个回合的辩论过后,波斯纳对讲稿做了重新撰写并引用了其他相关新作中的材料,包括对五位批评他的霍姆斯讲座的学者所作的回应,这样就得到了一部完整的着作,也就是现在我们看到的《法律和道德理论的疑问》。 作者波斯纳把这本书描绘成其三部曲的完成之作,而其他两部则是1990年的《法理学问题》和1995年的《超越法律》。这三本书讨论的都是一些令现代法官、道德学者和政策决策者困惑的主要现实问题。在前两本书中,波斯纳已经提出了法律研究的实用主义进路,揭示了社会科学对法律研究的重要性。此书则继续前两本书的同一主题展开论述,对法学研究和法律应当遵循道德哲学的学说进行了批判。霍姆斯虽然是他心目中的英雄,但波斯纳的思想属于他自己,他并没有简单地重复霍姆斯的观点,而是指出他忽略的地方,并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批判和建构。可以说,波斯纳通过本书,对传统的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指导下的美国司法实践进行了一次认真反思,对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进行了一次彻底的学术清理,对政治哲学、道德哲学和“宏大理论”发起了猛烈的学术抨击。用作者自己的话来说,目的就在于“要消除法律的神秘,特别是要把法律从道德理论这个重大的神秘制造者中解脱出来”(原书序)。然而批判并不是作者的惟一目的,波斯纳提出了他自己的实用主义进路,那就是科学地研究法律。 作者在第一章从规范道德理论本身之讨论入手,提出了自己的实用主义道德怀疑论。波斯纳谴责说,那些在学术界占主导力量的道德理论家,他们的理论对于法学研究和法律造成了有害的影响。在波斯纳看来,道德理论家阻碍了学术界采纳更有事实基础和科学基础的研究方法,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疑难问题,他们的进路必须否定。在第二章中,作者的讨论进入了法律的领域。波斯纳在考察了存在于法理学、宪法以及普通法和制定法中的争议之后,得出了一个结论,那就是在解决具体的法律争议上,不仅道德理论无用,而且那种宏大的宪法理论也毫无用处。以上两章构成了本书的第一编,作者加的标题名为

论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与联系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与联系 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孔子的《论语》为我们今天的道德更是贡献不少······ 这些都诠释了道德与法律是一对孪生兄弟,也诠释了道德与法律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常言道:“以德服人,以法治国。” 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上的思想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或上层建筑,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之间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和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总和。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大家热议的话题,对二者的关系说法很多,其次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法律和道德是两种不同行为规范,他们的产生原因,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表现形式、调整机制、评价标准等方面各有不同。 第一、法律与道德产生的条件与消亡各不相同。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说法,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因此,法律的产生以国 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国家的性质决定 法律的性质。而道德则不以国家的产生为前提,早在原始社会就已经 有了道德的存在。在一种社会形态之内,通常只能存在一种同一性质 的法律。却可能存在几种不同性质的道德。如在社会主义国家以前, 少数先进人物与革命导师就已经具备了社会主义的道德和道德的品 质。法律既然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然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但是,在法律消亡之后,道德依然存在。 第二、法律和道德调整的对象范围有所不同。在现代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仅限于人们的外在行为,单纯的思想或动机不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在古 代社会曾经有过“腹诽”、“莫须有”等以思想定罪的荒谬案件这种情 形与现代的法治原则是格格不入的。而道德所调整的范围也比法律要 广泛。例如婚姻关系是法律与道德共同调整的对象,但是爱情关系、 友谊关系通常只受道德的调整不不受法律的调整。 第三、法律与道德表现的形式与调整机制各不相同。许多道德规范表现为一种抽象的原则与信念。违反道德规范后果是行为人要受社会舆论的谴 责,以及行为人自身的自责、内疚、忏悔。而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 后盾的行为规范。在现代国家,法律规范则必须规定明确,具体的行 为模式与行为后果。违反法律规范的后果,是由相应的国家机关追究 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四、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不相同。道德评价具有“扬善惩恶”的特点其评价所针对的主要是违法犯罪行为。找通常下,违反法律的行为必定 违反道德,当违反道德不一定违反法律,所以道德的评价标准比法律 的评价标准更加广泛。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他们都是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他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

法律和道德

何以说明道德比法律更重要 回答内容: 法与道德的一致性 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道德与法有着一致性。 (1)两者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有共同的本质,都担负着确立和维护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使命,在基本原则上也有诸多一致之处。 (2)两者相互渗透。法既体现某些道德精神,又直接赋予某些道德以法的效力,使其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的规范。一般说,凡是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遣责的行为,违反了法往往也违反了道德;法所要求的行为,往往也是道德所鼓励的行为。 (3)两者相辅相成。它们都有调整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功能,是指引、评价人们行为的尺度。法侧重于对人们外部行为进行调整,道德则首先调整人们内心的活动。它们各自从不同角度发挥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作用。 3、法与道德的区别 法与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有下列区别: (1)产生的条件不同。法通过国家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道德是人们在共同生活中逐步形成的。 (2)归属的范畴不同。法属于制度范畴,从制度上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从观念上规范人们的精神和行为。

(3)表现形式不同。法以国家政权意志表现出来,是明确、肯定、普遍的行为规范,一般有宪法、法律、法规等具体表现形式。道德不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表现出来,一般较笼统、概括和抽象,没有确定的成文形式,大多存在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之中。 (4)调整范围和内容不同。法是调整人们某些行为的规范,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道德对人们的思想意识和行为都调整,所调整的范围也广泛得多,其内容主要是个人对社会、对他人应履行的义务。 (5)实施方式不同。法主要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则依靠人们内心信念的驱使、社会舆论的褒贬作用、教育的力量以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强制来保证实施。 (6)两者发展前途不同。阶级意义上的法随着阶级的消灭而不复存在。道德在阶级消灭后仍将存在并进一步发展。 正确认识法与道德的区别,才能理解两者不能相互代替和混淆,不能偏废,从而有利于划清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界限。尤其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把应属法所调整的行为、应负法的义务的行为,只用道德规范去调整,使其仅负道德义务,以至纵容违法犯罪;也不能把应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行为,应负道德义务的行为,用法的规范去调整,去追究法律责任,以至影响社会安定。 (二)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 1、道德是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精神力量 (1)道德对立法有重要意义。道德的许多原则和要求,反映和贯穿在法律意识中,从而指导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我国一系列立法渗透着道德的内容和精神。另一方面,我国立法不能超越现阶段人们的道德水准,否则就无法取得实效;立法

论述中国古代社会中法律与道德之关系1

论述中国古代社会中法律与道德之关系 要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必须先理解道德的含义。笼统的说,一提起道德,人们毫无疑问的会将它与善良,美丽,正义,光荣等联系起来,和法律一样,也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通过社会风俗,人们的内心信念来实行。所以将道德理解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道德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根源于风俗和习惯,在原始社会,人们生活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中,氏族成员之间主要靠风俗习惯调整的,从食物分配到婚姻缔结,都体现了风俗习惯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社会关系愈变得复杂,单纯的靠风俗和习惯已不可能完全调整,因此道德便产生了,所以道德的产生并不是抽象的来源于人们的内心,更不是来源于宗教神学,而是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产生的。哲学上将道德划入上层建筑,是维护本阶级经济基础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习惯风俗和道德去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已不可能,社会需要更有力,更广泛的标准和规范去调整,法律便应运产生。法律的出现,并不是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不再依靠道德,法律在调整方式,调整范围上也有着局限性,道德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法律与道德彼此都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 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与其内容和特征是分不开的。单从其内容上讲,道德具有价值性。价值,即善,美,正义,光荣,公正等,这是道德最高层次的内容,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分得最高标准[1].西方法学中,自然法学派以价值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探寻法律时,便更多的将其与道德联系起来,可见道德对法律的评价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也是道德与习惯的重要区别,看二者是否有价值评价的作用。 道德除有价值性以外,还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道德具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比如,美国的独立宣言所表达的北美资产阶级对英国统治的道德批判,共产党宣言所表达的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道德批评等,都深刻地体现了不同阶级道德对立。第二,道德具有物质制约性,前面提到道德的产生和物质基础是分不开的,它是由社会物质基础决定的,物质基础的变更与发展,道德的性质与内容也相应发展和变更。第三,道德具有共同性,主要体现其内容上,因为道德所具有的正义,善良,美丽等内容符合人们的价值观,能够为人们所普遍接受,比如,尊重人的尊严与平等,保护环境,互相尊重,拾金不昧,互相帮助等,随着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领域交往日益密切,道德的共同性也会更加的集中。 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流意识,中国法律史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儒家化的过程,因此,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也就体现在儒家思想中,因此儒家思想中“德主刑辅”的观念也就体现在中国后世的法律中。例如,孔子认为,好的法律体现一种仁爱精神,另外,它必须起到维护孝道的作用,他所说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即是对抗当时株连亲属的非人道法律原则的,强调了血缘亲情及孝道的价值。?汉律?中的“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即把“父为子隐”的道德法律化。荀子说:故非礼,是无法也。(?荀子·修身?)。礼,就是道德,意思是说,不合乎礼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也就是说真正的法律必须体现一种道德精神,这种道德精神就是“礼”,因此中国封建法制便是一种礼法。 在西方,不同于中国。中国是农业大国,能够自给自足,然而西方民族众多,彼此相邻,各国联系主要靠商业,西方的商品经济十分发达,因此调整商品经济领域的私法便十分发达。人们更希望能够在一个自由,平等,公平的环境下自由生活,因此,具有自由,平等,公平精神的道德便推动了法律向这一方向进化。例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在不公平竞争中,近年来由法院和立法机构所进行的一些改革,必须归因于道德感的增强和提升,以及由此而盛行的这样一种观念,即商业社会必须依靠比道德谴责更为有效的保护手段才能抵制某些应受指责的毫无道德的商业行为。此外,在欺诈性广告领域方面也有了一些新的发展[2].他认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摘要:法律不同于道德,我们应当谨守法律的范畴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于道德,在任何一个时期人们对它都会有不同的理解,为道德惩罚保留一定的空间会有更清醒的认识。道德是对完人的要求,而法律只是对一般人的要求。 关键词:法律;道德 一、问题的提出有这样两个案例: (一)、某甲作为遗赠人在临终前立下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遗赠给“第三者”。遗赠人这种行为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但是法院最终以其没有遵守“社会公德”为由剥夺了“第三者”继承这份遗产,于是“社会公德”首成判案依据。 (二)、某执法人员接到一居民张某家中正播放“黄片”的举报后带其他人员前去调查,家中仅夫妇二人,执法人员强行要求此夫妇交出“黄碟”,双方发生冲突,当事者也因妨碍警方执行公务被带回派出所接受处理。 这些事情曾经引起一时的轰动,在社会中引起很大反响,且在法学界也激起了较大的争鸣。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法官由于无法律依据,就当然的引用“社会公德”、“公共利益”等作为裁判的依据。公众普遍认为这些属于道德范畴,法官的审判损害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有具体规定行为规范的总和。一个国家没有法律就不能正常运转,它必须要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来维护其在经济、政治和思想方面的统治。道德则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

活中逐步形成的,通常指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它不仅是人们行为规范,也是人们自身的一种情感、意识和品质, 既是社会上用以判断人们行为是非、好坏、美丑、荣辱的标准,又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关于善与恶、公正与偏见、诚实与虚伪的观念、情感和信念。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法哲学上的一个永恒难题,而它理论的魅力和实践价值在我国的司法中也日益体现。在强调法律至上的今天如何理性的把握法律和道德的界限关系是我国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难题。但是有一点应当在法律人员心中毫不动摇:法律不同与道德。法律与道德到底有多远? 二、简述法律与道德界限关系 法律与道德的理论源于古老的希腊文化,至今绵延数千年,但它的理论活力仍然经典不衰,尤其在战后法律与道德的对峙被推向了高峰。最具代表性的是自然法哲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哲学派。虽然中西方文化思想彼此差异,但法律和道德关系的论题在我国亦受到思想家们的普遍关注。在中国古代,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始终在用“惟德”、“惟法”和“法的伦理道德化”之间摇摆,自古以来就坚持德主刑辅,强调法律必须符合道德。法与道德、与礼法的结合(或者说法对于道德的忍让)是中国法律的传统,传统以及这种传统加强着的意识对于中国的法治有着根本的阻碍:它使一种法律的技术化在中国长期以来无法形成或举步维艰,从而使它始终徘徊于伦理评判的框架之中。而追逐法的伦理道德化的思想仍然在影响着现代人的生活。“中国古代以淹没、扼杀主体利益的伦理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