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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配隶法与厢军中的配军

史学月 刊 2007年 第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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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配隶法与厢军中的配军
淮建利
(郑州大学历史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关键词]宋朝;配隶法;厢军;配军
[摘要]宋朝的配军制度,是建立在配隶法基础上的强制罪犯充军的集兵制度,是宋代兵制中于募兵
制之外又一个值得注意的特点。配隶法自宋初实行以后,逐步成为一个内容繁杂、适用于各种犯罪的刑
种。两宋时期的厢军是配军数量较多的军种,配军不仅集中分布在厢军的牢城营,而且在厢军其他重役军
分和一般军分中都有较多分布。由于配隶法适用范围的泛化和枉法滥配现象的大量存在,宋朝牢城等配
军军分的溢额成为一种常态,配军数量十分庞大。宋统治者之所以将罪犯配隶充军,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直
接控制一批能够服兵役和劳役、随时听候国家调遣的人力资源,配军的存在也因此具有了其自身的社会经
济价值和军事价值。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7)11—0037—09
Peili Law in Song Dynasty and Pei Forces in the Xiang Forces
HUAI J ian-1i
(HistoryCollege,Zhengzhou University,Zhengzhou 450001,Henan,China)
Keywords:Song Dynasty;Peili law;the Xiang Forces;Pei Forces
Abstract:M ilitary service system was an important force service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In the Song Dynasty,Pei
Forces system was based on Peili Law,which was an important and compulsive exile system and another important
source of enrollment besides conscription law.After Peili Law was put into practice,it became a miscellaneous torture
for almost all kinds of criminals.The Xiang Forces had the majority of the Pei Forces in Two Song Dynasties.Pei
Forces was centralized in the Xiang Forces and also in the heavy penal servitude service and general service.Because of
Peili Law,Pei Forces became popular and huge in number.The purpose of the So ng rulers’making the criminals exile
was to broaden scope in Peili Law and the abused exile maneuver human resources under their contro1.The existence of
Pei Forces had both social and military values.
《宋史·兵志》在述及宋朝禁军和厢军的来
源时说:“或募土人就所在团立,或取营伍子弟听
从本军,或募饥民以补本城,或以有罪配隶给役。
取之虽非一途,而伉健者迁禁卫,短弱者为厢
军。”Eli‘卷一九 兵 其中“取营伍子弟听从本军”
也属于召募之类,并非强制军人子弟从军,因此
宋朝禁军和厢军的来源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召募
和配隶两种途径。由此可见,历来受到学术界重
视的募兵制绝非宋朝厢军和禁军唯一的集兵之
制,配军制度也是宋代兵制的一个重要特点。自
宋初实行配隶法以后,以配隶法为依据的配军制
度与

宋朝历史相始终。有宋一代,配军数量较
大,在禁军、厢军和南宋的屯驻军中均有广泛分
布,而以厢军中的数量居多,厢军中的牢城营又
是配军集中的场所。可以说,宋朝的配隶法不仅
具有单纯的刑罚意义,而且更是国家以惩治违法
犯罪为借口的强制、变相征兵的手段。业师姜锡
东先生在《北宋的兵员与募征》一文中,强调了北
宋士兵来源的复杂性,将“以有罪配隶给役”纳入
征调制的范畴。E2]魏峰先生在《从刺字看宋代军
制》一文中也指出,宋代“军人低下的社会地位不
足以吸引平民入伍,招流民为军、以罪犯为兵、强
刺百姓为兵,都是宋代常见的补充兵源的方式”,
“募兵制度在宋代是否是军队征召的主要方式值
得进一步讨论”。[3j以上观点颇有见地,对笔者很
有启发,但他们的文章并不以研究配隶问题为目
的,因此对这一问题也没有做深入论述。总的来
看,学术界对宋朝兵源中“以有罪配隶给役”问题
关注较少,缺乏系统的研究成果。本文拟对配隶
法和厢军中配军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深化
对宋朝厢军制度和兵役制度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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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军是配隶法的产物
将罪犯充军始于秦汉时期的“谪
发”L4](p3 。 。到宋代,由于封建法制的变革和
发展,配隶条法日益增加,从而形成了配隶罪犯
充军的较为完备的法律基础,包括牢城兵在内的
配军便是配隶法的直接产物。
宋朝的配隶法见诸于敕或编敕,《宋会要辑
稿》刑法部分有《配隶》一节,《宋史·刑法志》对
配隶也有专门记载。目前,学术界虽对配隶法与
宋朝配军的关系研究较少,但从法律史的角度对
配隶法中刺配法的研究相对较多,相关研究成果
对笔者有很大的启发和帮助①。宋朝配军在充
军以前,大都受过刺面刑罚,这就是刺配;但不刺
面的配军也是存在的,这一点往往不为学界所注
意。《庆元条法事类》卷七五《编配人籍册》就把
配军分为刺面、不刺面两类,本文在后面也会涉
及到一些不刺面配军的例子。因此,只有使用宋
朝已有的配隶法这一概念,才能涵盖刺面配和不
刺面配两种情况,故有必要对配隶法与宋代厢军
的关系略加说明。
宋朝初年,配隶法便被应用于司法实践。乾
德五年(967年)二月,宋朝政府规定:“自后命官
犯罪当[配]隶者,多于外州编管,或隶牙校,其坐
死特贷者,方决杖、黥面、配远州牢城。”②其中
“决杖、黥面、配远州牢城”就是宋代刺配敕文的
典型内容,这说明太祖时期以配隶法惩治罪犯已
成定制。淳熙年间,刑部大理寺在奏报中说,宋

折杖法创立之后,“坐特贷者,方决杖、黥面、配
远州牢城..黥为墨,配即流,杖乃鞭,三者始萃
于一夫之身,盖其制将以宥死罪,合三为一,犹为
生刑,端未为过”[ ]‘卷一六八 刑考 。从表面上看,
太祖时期使用配隶法的意图是特贷死罪,事实上
却是惩治严重犯罪的法律手段。宋朝政府通过
颁降宣、敕,不断充实配隶法的内容,扩大配隶法
的适用层面。据记载,《祥符编敕》中有关配隶的
条法“止四十六条”[ ]‘卷二0~ 刑法 ,而在包含六
百余条内容的《天圣编敕》中,“配隶之属六十有
三”③,大约占到了总数的十分之一。在《庆历编
敕》中, 配隶条法“增至百七十余
条”[ ]‘卷二0 刑法 ,在《庆历编敕》之外,“配隶之
属”尚有八十一条[ ]‘卷一九九 刑法 。到嘉{}占七年
(1062年),韩琦等修的《嘉{}占编敕》与《庆历编
敕》相比,“配隶增三十”④;到淳熙年间,配隶条
法“又增至五百七十条,则四倍于庆历
矣”[ ]‘卷二0 刑法 。总之,由于累年增修,配隶
法自宋初实行以后,逐步成为一个内容繁杂、几
乎对各种犯罪均可使用的刑种。
由于配隶法并不见诸于法典,而是体现在敕
或编敕之中,因而内容并不整齐划一,形式较为
灵活。从散见于诸史的配隶敕文内容看,一般包
括刺字、决杖、配隶三部分内容,但刺字、决杖不
是配隶法的必备内容,而配隶地点却是必不可少
的,其中除极少数罪犯被配至沙门岛、通州海岛
乃至“海外”以外,绝大多数罪犯都被配隶充军。
因此,天圣六年(1028年)河北转运副使王沿指
出,“本朝制兵刑,未几于古..古者‘刑平国,用
中典’,而比者以敕处罪,多重于律。律以绢直代
之,律坐髡钛而役者,敕黥窜以为卒”⑨;《宋史·
刑法三》也说,“凡应配役者,傅军
籍”[ ]‘卷二0 刑法三 。配隶法的存在便是罪犯充
军的法律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在宋初的法制改革中,配隶
法的广泛使用与折杖法的实行有着极其密切的
关系。由于在以往的研究中,有的学者引用张方
平关于“太祖皇帝制折杖法,免天下徒,初置壮
城、牢城,备诸役使,谓之厢军”[ ]‘卷二四 论国计事 的
论述来说明厢军的起源,又对之不加分析和说
明,给人的感觉似乎是折杖法的制定导致了壮城
兵和牢城兵的产生,容易使人产生误解,故有必
要对折杖法的内容及相关问题加以说明。据《宋
史·刑法一》记载:
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凡流刑四:加役流,
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
① 郭东旭:《宋代刺配法述论

》,《宋朝法律史论》,河北大
学出版社2001年版;魏殿金:《试析宋代配的刑罚内
容》,《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4期;吕志兴:《宋代配刑
制度探析》,《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② 《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一。然《辑稿》中“命官犯罪当
隶者”,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太祖乾德五年二月
癸酉条作“命官犯罪当配隶者”,即此知《辑稿》脱“配”
字。
③ 《续资冶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一。八,天圣
七年九月丁丑,第2523页;《宋史》卷一九九《刑法一》,
第4963页。
④ 《长编》卷一九六,嘉祜七年四月(原书注云;“四月下脱
去干支”,查《宋史》,颁编敕系壬午日),第4745页。
⑤ 《长编》卷一。六,天圣六年七月乙未,第2476页。中
华书局点校本卷一。六校勘记[14]云,“律以绢直代
之”,《宋史》本传作“以绢估罪者,敕以缗直代之”。原
刊“绢”下应脱“估罪者敕以缗”六字。

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
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
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
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
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
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
下;二十、十,臀杖七下..徒、流、笞通用常行杖,
徒罪决而不役。[ ] 卷一九九 刑法一
从上述折杖法的内容看,五刑中的笞、杖、徒刑被
折为臀杖或脊杖执行;流刑和加役流被处脊杖
后,需要配役一年或三年。而淳熙十一年(1184
年)刑部大理寺的奏报,不仅可以帮助我们理解
这一问题,而且可以使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折
杖法在宋初刑法制度改革中的意义:
逮我艺祖一洗五代之苛,犹以隋制为重。于是
悉易以决为,流、徒、杖、笞之法,名存实改..流罪
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而省刑
之意遂冠百王。[5](卷一六八 刑考七
由此可见,折杖法的实质是在执行笞、杖、徒、流
四刑时以杖刑折抵部分或全部刑罚,使“流罪得
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尽管
宋代刑名在表面上仍以笞、杖、徒、流、死五刑作
为惩治犯罪的主要手段,但由于折杖法的创设,
旧有的以五刑为主要内容的刑罚制度部分地发
生了变化,正所谓“流、徒、杖、笞之法,名存实
改”,体现了宋初轻刑省罚的统治思想。但上述
史料并不能说明配役就是发配充军,因此折杖法
中的配役与宋朝配军并没有直接关系,配隶法才
是罪犯充

军的法律依据。
二配军在厢军中的分布
厢军是两宋时期始终存在的功能繁多、构成
复杂的军队,不仅包括“诸州之镇
兵”L ]‘卷l扒九 兵 ,而且还包括多种名目的役兵,
其数量在宋朝正规军中占有很高的比例。厢军
中的配军不仅集中在牢城营和其他重役军分,而
且还广泛分布于一般厢军之中。
(一) 牢城营
前已述及,太祖时期便有“坐特贷者,方决
杖、黥面、配远州牢城”的规定。在配隶的编敕和
案例中,有大量配隶罪犯配充牢城的条法和实
例,同时在一些配隶的编敕中,凡不指明特定军
分的,都要刺配牢城。元丰八年(1085年)九月,
枢密院规定:“该配合从本府及军马司断遣者,并
依法配行。无军名者,五百里以上并配牢城,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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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本府并配本城。强盗或三犯窃盗,因盗配军
后更犯,罪若谋杀并以刃故伤人,放火强奸或人
力奸主已成,造蓄蛊毒及教令人并传习妖教,故
沉有人居止舟船,拒捕,已上于法合配者,并诸军
犯阶级及逃亡应配千里以上,并依法配行。无军
额、五百里以上并配牢城,邻州或本州配本城,已
系本城配牢城,已系牢城配重役。”①所谓“无军
名者,五百里以上并配牢城”,就是《庆元条法事
类》中所说的“诸称配者,刺面。不指定军名者,
配牢城’’_7](卷七五 编配流役‘名例敕 。这一规定反映了
宋朝司法实践中约定俗成的行为,即在配隶的敕
文中,凡未特指不刺面、也未特指配隶军分的罪
犯,均要刺配牢城。由此可见,两宋时期,厢军中
的牢城营一直是配隶罪犯的一个主要的法定场
所,“牢城以待有罪配隶之人”[。]‘卷一 兵防类 ,的
确是当时通行的做法。
由于宋朝配隶编敕繁多,加之牢城营是配隶
罪犯的法定场所,所以牢城指挥便成为宋朝厢军
分布地域最广的一个番号。据《宋史·兵三>>if
载,在神宗熙宁以前,厢军中的牢城营分布于“河
北、河东、陕西、淮南、京东西、江南、荆湖、广南、
益、梓、利、夔路诸军州,惟汝、处、昭、保安不置”;
熙宁以后,河北路、河东路、陕西路、京东路、京西
路、淮南路、江南路、广南路诸州,荆湖路诸州军,
四川I路的益、梓、利、夔均设牢城;逮至南宋,虽然
统治区域缩小, 但诸州仍遍设牢
城。L ]‘卷 九 兵三 需要说明的是,《宋史·兵三》
对牢城营的分布记载得并不全面,北宋时期福建
路的牢城营就失于记载。《淳熙三山志》云:“牢
城指挥以待有罪配隶之人,本路唯福、漳二州为
然,余郡杂以召募,非本法也。”[。] 卷_.八 兵防类刊又
据《宋史·

刑法志》记载,英宗时,“三班奉职和钦
贷所部纲钱,至绞,帝命贷死免杖,刺隶福建路牢
城”[ ]‘卷二OO 刑法二 。可见福建路诸州自北宋以
来也遍设牢城营,只不过是多数州军“杂以召
募”,不尽符合设立牢城营的本意。
(二) 役兵
庆历二年(1042年)十一月,朝廷下诏规定:
“罪人累犯为盗,及诸凶恶依法决迄,并黥面,徒
① 《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二八、二九。参见《长编》卷三
五九,元丰八年九月乙未条,第85gi页。又《宋会要辑
稿》“合从本府及军马司断遣者”,《长编》作“合从开封
府及军马司断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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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逐州远近差次,籍为役兵。”[。]‘刑法四之二0,二 从
史料记载看,两宋时期,厢军中的役兵有许多来
源于配隶。
1.钱监兵:宋朝钱监使用配军较为普遍。乾
德四年(966年)八月,“搜索殿前诸军亡赖者得
数十人,悉黥面配通州义丰监”E。]‘刑法四之一。这说
明宋初的钱监已使用了配军。庆历三年(1043
年),陕西商於有“铸钱监兵约二千人,皆邡、延、
泾、原失陷主将正军及鼎、澧、岳、鄂累作过配隶
籍中者”Elo]‘卷一四五,庆历三年十二月纪事 。 熙宁/r 年
(1075年)九月所设岷州滔山监,也以“秦凤、永
兴两路配军充工役。不足,即选邻路”。后来由
于“本路无坑冶工匠”,便从商、虢州调
集。Elo3‘卷二六/ ,熙宁八年九月庚午 大观元年(1107年)七
月,池州永丰监现管及外州兵匠共695人,缺额
64人。由于铸御笔大观通宝小平钱,需要增添
乌磨钱工二十五万三十工,池州在“划刷厢军,和
雇百姓”的同时,要求将“犯徒、杖合配之人,并乞
免决,配填本州永丰监,如犯人年五十五以上及
瘦弱不堪工役之人,不许一例刺填,候额足Et住
配”。这一建议不仅得到了朝廷的批准,而且江、
饶、建的钱监在补充兵匠时也依此例办
理。E。]‘刑法四之三二,三三 政和三年(1113年)闰四月,
权提点措置陕西路坑冶蒋彝报告说:“本路钱监
招刺人匠未足,间系诸处降配到罪人,充诸监人
数,后因减废钱监,并行住罢。今来乞仍旧下刑
部遍下诸路,合配二千里以上、本路千里以上牢
城情重人,并乞转押赴本司,分擘刺填入监,候将
来人匠足日住罢。”次年八月,工部以“韩城县东
西两监现阙人匠”为由,“乞下诸路州军除犯强盗
及合配广南远恶、沙门岛并杀人、放火凶恶之人
外,将其余犯流、徒合配之人,并乞免决,先刺同
州韩城县钱监,等候额足住配”。上述建议也得
到了朝廷的批准。E。]‘刑法四之三 逮至南宋,罪犯仍
被配隶

钱监。《庆元条法事类》云:
诸私铸钱应配者,计地里配铸钱监(本处无监
者,配以次监)。已成而不劾该配者(谓家人共犯于
法不坐及因首告减等之类),刺充钱监工匠(本路无
监,刺以次路分监。犯人应赎者非)。①
按照这一规定,铸私钱者及“共犯”被配隶钱
监,成为钱监的配军。
2.采造务:北宋时期,厢军在西京、秦州、明
州均设采造指挥Eli‘卷一八 兵 ,元丰四年(1081
年), 通远军又添置采造兵士一指
挥Ilo]‘卷三一元丰四年正月丙辰)。在天圣二年(1024年)
四月开封府向朝廷的报告中,即有“准近诏,应过
犯军士合移配者,并配郑州贾谷山采造
务”[9](刑法四之十一 的内容。天圣四年二月,开封府
又提出:“检会条贯:凡作贼三犯徒,军人不吃酒
叫反、吃酒再犯,因与人相争忿叫万岁,旧例决
乞,并刺配商州坑冶务及配西京南山、郑州贾谷
山采造务,近准诏并权住配。自今有合配罪人,
乞指定去处。”[。]‘刑法四之十三 这说明在此之前,军人
因上述犯罪行为将会被刺配商州坑冶务或西京
南山、郑州贾谷山采造务。
3.东西窑务、车营务、广固、广济、河清等指
挥:窑务、车营务、广固、广济指挥均系厢军中的
役兵,也是罪犯配隶之所。天禧三年(1019年)
十一月,车营务提出:“扶驾军士,原额多阙,缘系
重役,无人召募”,请求将合配南山、贾谷山采造
务的杂犯罪人配车营务。Eg]‘刑法四之十三 天圣六年
(1028年)正月,勾当汴口康德舆提出:“沿汴河
清军士,盗伐榆柳,自来杖配西京开山指挥,缘比
便(汴)河工役尤轻,故要移配。欲望自今后止配
汴口广济指挥。”这一建议得到朝廷的批
准。[。]‘刑法四之十五 神宗熙宁年间,朝廷又决定将“河
北、陕西等路除凶恶劫贼并合配邻州及沙门岛人
外,并刺配河清指挥,俟诸埽人足止之”。据记
载, “时已不用此法, 而复降是
诏” ‘卷二七七,熙宁九年七月L辛酉),这说明黄河河清兵中
也长期存在配军。元祜元年(1086年)六月规
定:“杂役配军,诸路州军并配本州牢城,在京者
元犯配广南,分配东西窑务;三千里者,配车营
务;二千里者,分配广固指挥。”⑧大观元年(1107
年),经白波辇运司等处申请,“将诸路合配千里
以上及本路、邻路合配邻州五百里罪人,并配西
京白波窑务及汜水辇运司广济重
役”E ]‘刑法四之三七 。
4.作坊工匠:元祜六年(1091年)闰八月,大
理寺提出,“配军并不许特行投换。在京已投换
① 《庆元条法事类》卷二九《禁榷门二·私铸钱·断狱
令》。括号内文字为书中小

字注文。校点本注云:“‘已
成而不劾该配者’,据文义‘劾’字疑衍。”
② 王曾瑜先生指出,北宋时,指挥是最重要、最普遍的军
事编制单位(见《宋朝兵制初探》,中华书局1983年版,
第29页)。两宋时期,厢军每指挥人数在500人左右。
③ 《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二九;《长编》卷三七九,元桔元
年六月庚子,第9215页。

者,但犯杖以上罪,并依元罪重数配出。若自首
并已投换,充作坊工匠,而犯杖以上罪,非犯盗及
余犯非情重者,听免”[m] 卷四六五,元桔六年闰八月癸酉 。
此议得到批准。即此知,作坊工匠中也有配军。
5.壮城、作院指挥:淳熙元年(1174年)九
月,根据知静江府张械的建议,朝廷决定对逃亡
出首的配军“审量强壮刺填军兵,其余刺充作院、
壮城指挥” 刑法四之五 。
6.运粮指挥:《宋史·兵三》对此失载。据
《宋会要辑稿》云:政和三年(1113年)正月,“靖
州奏:‘本州运粮两指挥,各五百人为额,见管一
百余人,所阙人兵,欲乞于大观元年闰十月二十
一日指挥诸路州军除合配本州、邻州及沙门岛、
广南东西路并强盗及元犯情理凶恶人外,其余合
配之人,免决刺配靖州运粮两指挥,候额足申乞
住罢。’从之”[。] 刑法四之三 。即此知,此前靖州就
有运粮两指挥。绍兴元年(1131年)五月,泉州
官员提出:“比缘贼马,路途梗涩,配去之人,不到
配所。乞今后依法真决配行,候道路通快日依
旧。”于是朝廷决定此后对于持杖劫盗及其他合
配之人,“并令依法真决,据地里配行,其政和三
年正月二十一日免决刺配靖州运粮指挥,更不施
行”。此后不久,汀州官员又提出:“免决刺配池
州钱监、靖州运粮等指挥,乞并依法决
配。” 刑法四之四三’这说明靖州运粮指挥到南宋时
不仅依然存在,而且还在不断补充配军。
(三) 厢军中的一般军分
天禧元年(1017年)七月,上封者言:“江南
有因事配军之人,悉凶恶之徒,既不许差出,又无
役使。望检会元犯罪名轻重,升隶厢军。”此议被
朝廷采纳。 刑法四之 庆历五年(1045年)又规
定:“诸处不刺面配本城、牢城人,愿从军者,当职
看验,如人材少壮,别无疾病,与刺面充之下厢
军,不支例物。如充军后不犯徒罪,依条迁补。
官司不得抑勒充军。”[。] 刑法四之二 元丰五年(1082
年)十月,知兰州李浩请求将“诸路杂犯罪刺配
人,一二千里者,免决充兰州本城厢军”,得到朝
廷批准。l9](刑法四之二 元桔二年(1087年)六月,开
封府言:“续降朝旨:河北、河东、陕西、京东西、淮
南路、开封府

界窃盗赃满五百文以上,并强盗不
该刺配,内杖罪免决,徒减从杖,并给招军例物,
刺填本处或邻州厢军。”但开封府以为此法对于
开封府而言太轻,因而要求“府界有犯,更不行减
免,并准法断罪,给例物刺充厢军”,也得到朝廷
· 41 ·
批准。[。]‘刑法四之二九 元桔四年,朝廷又批准开封府
的要求,将上述规定中的“窃盗至徒,刺填一节先
往住罢外”,其强盗不该刺配之人,依旧刺配厢
军。_9](刑法四之三o 淳熙十六年(1189年)八月,鉴于
配军放停之后,有“在道失所之人”,朝廷决定由
“所在州军出榜,许合就便陈状,从各州给据,改
充厢军,依条按月支给衣粮”。[。J(刑法四之五 上述记
载反映了有宋一代罪犯配隶厢军一般军分的情
况。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见一些含有配军的厢军
一般军分的番号:
1.忠靖、六军、武肃、武和:天禧三年八月,朝
廷决定:“自今京城内犯盗贼人,合刺配忠靖者,
并配外州军牢城,其人力偷盗并京城外窃盗赃数
合刺配武肃、武和者,分配京东西、淮南州军。”在
此以前,开封府的“窃盗”都是“等第决配忠靖、六
军”。据《宋史·兵三》记载,六军、武肃、武和、忠
靖均系在京城驻扎的厢军,故开封府“虑于辇毂
聚集稍多,望分配外州牢臣(城)”①。
2.清边弩手:康定二年(1041年)八月,知仪
州礼宾副使曹僖建议:“应开柜坊停留军伍樗博
之人,乞依法决迄,刺配清边弩手。”被朝廷采
纳。[。] 刑法四之二0’
3.宣节:崇宁三年(1104年)四月,朝廷决定
“诸路州军,除合配本州、邻州及沙门岛、广南西
路并强盗及元犯情理凶恶人外,将扶杖窃盗并其
余合配之人,免决刺配本州宣节指挥,候人额足
日住配”。到了大观元年(1107年)闰十月,靖州
又根据这一决定,以本州只有牢城一指挥为由,
要求添置以五百人为额的宣节一指挥,也得到批
准。② 可见,宣节指挥可能也是配军较为集中的
一个军分。
4.保宁:元丰五年(1082年),安疆寨招厢军
百人,朝廷“令陕西应合刺配五百里以上,除强恶
贼外,押送经略司刺充,以‘保宁’为
名’’[ 。] 卷三二五,元丰五年四月丙子 。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在编敕还是在配隶罪
犯的案例中,配隶“本城”的记载都十分常见。考
之《宋史》,熙宁以前在曹州、秀州、常州、梅州以
及火山军、南安军、梁山军就驻扎有番号为“本
① 《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九;《宋史》卷一八九《兵三》,第
4650、4662页。
② 《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三三;又《宋史》卷一八九《兵
三》在宣

节番号下注日,“大观元年,靖置一”,第4687
页。

· 42 ·
城”的厢军。但在宋代,“诸司募者日役兵,诸州
募者日本城”[1 ,因而宋代文献中的“本城”通常
指的是当地牢城以外的厢军。《长编》中的一则
记载进一步说明了这一问题:
(大中祥符八年八月)甲申,知密州孙爽上言:
“本州屡有强盗结案遇赦或赦后捕获,准诏配本城
者并配牢城。臣愚窃谓朝廷盖以本城、牢城分为轻
重,今若一概取断,虑失诏意,请下法官参议。”诏自
今诸州军准诏刺配本城者,止配本城有军额指挥,
不得例配牢城。[1o]‘卷八五,大中祥符八年八月 申
宋代罪当配隶者以配本城为最轻,配牢城者相对
较重。但在编敕和判例中也有配本州牢城的情
况,这与配本城相比,尽管没有地里远近的区别,
但仍然有轻重之别,因此朝廷强调“准诏刺配本
城者,止配本城有军额指挥”,显然是指牢城以外
的其他厢军。由此也可以看出,凡属于配隶本城
的,一般都应在当地牢城以外的厢军中服役。这
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配军在厢军中的广泛分布。
三枉法滥配与配军溢额
宋朝配隶法适用范围广泛,适用罪名繁多,
因而配军成分也相当复杂,可以说宋代配隶法的
适用范围被严重泛化,统治者在执行配隶法的过
程中随意性极强。宋初,罪犯当配隶者,尚有押
送军头司复验之制,后来此制渐废,从朝廷到地
方官员决定配隶有时简直如同儿戏,加之在司法
实践中可以“用例破条”[ ]‘卷二0 删 ’,更为枉
法滥配提供了机会与便利。庆历五年(1045年)
七月,仁宗知悉有“州郡民若犯轻罪而多行刺配
他处”的情况后,诏令“自今当受朝廷指挥,毋得
擅于法外施行”;到了皇{;占年间,一些地方甚至出
现了因配隶不当而“引惹词讼”的事件,以至于朝
廷不得不规定:“应累作过犯罪人,依条刺配后,
却称元初刺配不当者,限一年内许经逐处理诉,
如在一年限外,官司不得受理。”lg]‘刑法四之二二’二
法外滥配问题不仅惊动朝廷,而且还要由皇帝下
诏制止,足以说明法外滥配的问题已相当严重地
存在于司法过程中。更有甚者,一些官员利用配
隶法挟嫌报复,罗织罪名,将无辜之人配隶充军。
此外,各级官吏往往以宽贷死罪为借口,将不该
宽贷的罪犯配隶充军。元丰八年(1085年)八
月,司马光在《乞不贷故斗杀札子》中,对“刑部一
切检例,拟特贷命,决脊杖二十刺配,断本所牢
城”的三起命案在情节上进行了具体分析,指出
三名案犯“皆即时殴杀,当死无疑。止是逐州避
见失人罪名,妄

作 隋理可悯’或‘刑名疑虑’奏
裁。刑部即引旧例,一切贷命。若因循不改,为
弊甚大”。q)尽管司马光这番议论的目的在于维
护死刑的严肃性,但却反映出滥用配隶法的历史
事实。
由于配隶法适用范围的泛化和枉法滥配现
象的大量存在,宋朝牢城等配军军分的溢额便成
为一种常态。北宋时期,配军队伍已经十分庞
大。天圣六年(1028年),河北转运副使王沿指
出:“比诸州上言,谪卒太多,衣食不足,愿勿复谪
者七十余州。”_1旷‘卷一C)/k,天圣六年七月乙未 崇宁三年,尚
书省指出:“配流者尽往东南诸路,岁无虑千
计。”[。]‘刑法四之三 南宋时期,配军溢额现象仍然相
当普遍,以南宋行在临安府为例,绍兴四年(1134
年)决定“比附罪人不得编配人京
条”[。]‘刑法四之四 ,禁止将外地罪犯配隶临安。乾
道年间,临安的牢城指挥尽管没有定额,其数量
仍多达824人,相当于当时军队两个指挥的数
量。而在同期临安厢军的其他军分,每个番号一
般都只有四百人左右。[1。]福州牢城兵熙宁元年
(1068年)以243人为额,元丰四年(1081年)予
以裁减,以200人为额,但到淳熙年间已达447
人,[83溢额问题也很严重。而同在宋孝宗时期,
鄂州牢城溢额也很严重。如罗愿到任后报告说,
“本州牢城指挥旧以四百人为额,臣到官之初,已
有六百余人”[13]‘ 鄂州到任五事札子 。尽管宋朝政府在
地方牢城溢额时也会批准住配,但毕竟是事后的
补救措施,而且由于信息不畅,朝廷不能将住配
的州军及时“遍牒诸州军”,不得不要求“已配未
到之人,所配州军,虽是溢额,具与收管,不得再
行传押回归”。[。]‘刑法四之六三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
溢额住配的地方,仍要接受配军。配法苛烦、配
隶枉滥,造成了宋朝社会庞大的配军队伍。南宋
时人洪迈指出:
国朝之制,减死一等及胥吏兵卒配徒者,涅其
面而刺之,本以示辱,且使人望而识之耳。久而益
多,每郡牢城营,其额常溢,殆至十余万,凶盗处之
恬然,盖习熟而无所耻也。_14]
洪迈关于牢城兵“殆至十余万”的说法未必是确
切的数字,但的确可以反映出当时牢城兵数量的
① 司马光:《传家集》卷四八;《长编》卷三五九,元丰八年
八月癸酉,第8583页;《宋史》卷二。一《刑法三》,第
5012页。

庞大。对于如此庞大的配军队伍,除了严刑峻法
以外,统治者并没有特殊的、更有效的管理和改
造办法。从牢城等配军的组织结构看,淳熙年
间,福州牢城有副都头1人,十将l1人,将虞候、
押官30人;[。]‘卷一 兵防

类 而严州牢城则有十
将、将虞候、承局、押官各10人,l1 ]这与其他军
分并无不同之处。统治者把罪犯纳入军事组织
以后,便对其施以严酷的军法。例如,康定元年
(1040年)规定,以劫贼人罪的贷命配军,“若至
配所,更作过犯,罪法至徒,情理凶恶者处斩讫
奏,其余非贷命配到者,如有过犯,加常法一等断
遣”[。]‘刑.;击四之二 。这些高压政策使得宋代配军制
度得以维持。同时,由于政治腐败,对于配军的
管理相当松懈,随意放停的现象相当严重,“是致
人皆玩法以配面为,或经三五度刺配者再至,所
窜州军,更不悛改,不过异地居处,愈肆其恶,实
为民害”[。]‘刑法四之六C"。有宋一代,配军逃亡后转
而进行各种形式的反抗斗争,成为宋代的一大社
会问题。罗点上书指出:“比年以来,所在流配人
甚众,强盗之狱每案必有逃卒,积此不已,为害不
细。”他认为:“欲戢盗贼,不可不销逃亡之卒,欲
销逃亡之卒, 不可不减刺配之
法。” 卷一六 刑考七 嘉泰四年(1204年)正月,臣
僚言:“配隶之人,中路多逸,及到配所,州郡惮于
赡养,往往故纵不捕,此徒虽幸脱免,而其身实无
所容于天地间,饥寒切身,若非群众贩买私商,即
是聚为强盗。” 明人丘浚也指出:“宋人于今五
刑之外,又为刺配之法,岂非所谓六刑乎!聚罪
废无聊之人于牢城之中,使之合群以构怨,其愤
愤不平之心,无所于泄,心中之意虽欲自新,而面
上之文已不可去,其亡去为盗,挺起为乱又何怪
哉!宋江以三十六人,横行河朔,迄不能制之,是
皆刺配之徒,在在而有,以为之耳目也。”口 仅从
《宋会要辑稿·刑法》的多处记载看,配军的反抗
和斗争始终是宋朝统治者难以有效解决的社会
问题。
四配军制度存在的原因
既然配军造成了如此多的社会问题,为何终
宋一代统治者始终固守配隶法,将大量罪犯配隶
充军呢?笔者认为,宋代统治者除了出于惩处罪
犯的目的以外,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直接控制一
批能够服兵役和劳役、随时听候国家调遣的人力
资源。从兵源上看,“募土人就所在团立”,只是
· 43 ·
特定条件下募集厢、禁军的方式,一般情况下,
“营伍子弟”和“饥民”才是厢军、禁军的主要召募
对象,这使厢军、禁军的兵源受到很大限制。在
此情况下,配隶制度在宋朝便成为募兵制以外组
织兵源的重要形式。无论是募兵制还是配隶制,
都是宋朝社会经济基础变化在兵制上的客观反
映。中唐以后,随着均田制的废坏和商品经济的
发展,封建国家对农民的控制力

逐步减轻。到宋
代,由于土地私有制的普遍发展,使得宋王朝丧
失了实行征兵制的经济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实
行募兵制不仅是顺其自然的选择,而且除此之外
统治者再也没有充足理由驱使民众到厢军和禁
军中去服兵役了。于是前朝配隶充军的制度便
被宋王朝继承下来,并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发展和
广泛运用,遂使之成为惩罚刑事犯罪中常用的刑
罚手段和强迫罪犯从军的合法依据。由此可见,
经济基础的变化是配隶法广泛实行和配军制度
得以形成的根本原因。
配军的存在具有其自身的社会经济价值。
在宋朝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条件下,尽管无偿使
用民力的情况仍然大量存在,但与以前相比已经
有所减少,而且出现了很多和雇的现象。在这种
情况下,封建国家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感到劳动力
价值的重要性。但是,宋朝统治者并不善于也不
愿意完全通过市场得到劳动力,相反他们更习惯
于通过超经济手段无偿获得,配军制度便为统治
者长期、大量地占有劳动力提供了可能。从前述
厢军中的配军情况看,宋朝政府在配隶罪ifgH,-]-,
往往有目的地将其配隶于某一地方或军分,以补
充那里劳动力的不足,满足其对人力的需求。在
宋代,不仅在一些官营手工业作坊中大量使用配
军从事生产,而且主要由配军组成的牢城兵也被
用于各种生产活动。熙宁七年(1074年)十一
月,知沅州谢麟提出,“本州屯田务无军士应募,
乞依配罪人河州法配本州牢城”,得到朝廷的批
准。Oo]‘卷二五 熙宁七年十二月乙酉 这表明,沅州要求增
加牢城兵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屯田。由于牢城
兵并不是“业壹事专”的专业兵,其劳役范围相当
广泛,统治者可以根据需要分配牢城兵从事不同
的工役。现略举几例:一是从事治河、筑城等公
①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六八《刑考七》,参见《宋会要
辑稿》刑法四之六四。“群众贩买私商”在《宋会要辑
稿》中作“郡众贩卖私商”。

· 44 ·
益事业。熙宁十年(1077年)七月十七日,黄河
在澶州曹村埽决口,八月二十一日水及徐州城
下,苏轼“遂起急夫五千人,与武卫、奉化、牢城之
士,昼夜杂作堤,堤成之明日,水自东南隅入,遇
堤而止”,州城得以保全。[1 ]南宋初,枢密院编修
胡铨上奏论说修城对民间的扰害时说:“自来州
军自有牢城兵卒,今皆散为奔走之隶,而法外役
民,妨耕扰业。”118]这说明此地的牢城兵此前被
用于修城的情况很多。二是在官营手工业作坊
中劳动。蒋辉原是明州百姓,淳熙四年(1177
年)六月因“伪造官会”,

被“断配台州牢城,差在
都酒务著役”。[19]‘卷一九 按唐仲友第六状 这说明官营手
工业中也使用牢城兵。三是杂役。嘉j;占中,南岳
十一世禅师谷泉被“决杖配郴州牢城”,有“盛暑
负土”之劳役,[20j大概就属于杂役。通俗小说中
也有一些反映牢城兵从事杂役的情况。如《古今
小说·白娘子永镇雷峰塔》中的许宣,因白娘子
的连累,被两次配牢城营“做工”;再如《警世通
言·皂角令大王假形》中,防送公人对赵再李说:
“你到牢城营里,也是担土挑水,作塌杀你,不如
就在这里,寻个自尽。”这些都反映了牢城兵在营
劳作的情况。
同时,配军的存在还具有其自身的军事价
值。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补充兵员不
足。康定元年(1040年)四月,“拣诸路牢城及强
盗、恶贼配军,年未四十壮健者,隶禁
军’’[1o]‘卷一二七’康定元年四月壬子)。嘉j;占五年(1060年),
“选京东西、陕西、河北、河东本城、牢城、河清、装
御、马递铺卒长五尺三寸胜带甲者,补禁军。其
尝犯盗亡坐黥者,配外州军归远、壮勇”。治平元
年(1064年),又诏京畿及诸路拣选牢城等军“部
送京师填龙猛等军;其自广南拣中者,就填江西、
荆湖路归远阙额”。[ ]‘卷一九四 兵 元丰二年(1079
年)八月,广南西路经略司又要求以牢城兵补充
“雄略、澄海指挥阙额”,也得到了神宗皇帝的批
准。 ‘卷二九九’元丰二年八月壬戌 按照统治者的设想,牢
城卒被升隶禁军后,必须在战斗中充当前锋。例
如,康定元年八月,朝廷诏令“诸路罪人多,犯徒、
情理重,少壮者刺配永兴军牢城。候及三百人,
选置军校,团为威捷指挥,教阅武艺,分隶逐路部
署司,以备前锋。有能效命者,加拔擢
之”_lo] 卷一二 .康定元年八月丁亥)。宋朝的配军的确有因
骁勇善战而被拔擢的。华岳在《得金正将书》一
诗中描写的金晖,本“浙之四明人,沿海为盗,配
隶池州牢城”。此人“识洋岛,善波涛,可充沿海
乡[向]导”,在他“应募上边”时,华岳“作书荐之
边帅”,后因“沿淮立功”被擢为定海正将o[21]其
二是以配军守备地方。仁宗时,“盗起京西”,房
州“素无兵备,民凛凛欲亡去”。而新任知州陈希
亮“以牢城卒杂山河户,得百人,日夜部勒,声振
山南,民恃以安,盗不敢入境”o[22]熙宁十年
(1077年),宣抚司提议,“广源州初为州,须兵防
拓,乞依熙、河、沅州例,配罪人为牢城。诏出自
淮以南州军配罪人, 并配广源
州”[10]‘卷~.skO,熙宁十年正肥卯 。可见,广源设立牢城
的目的之

一就是为了守备地方。元丰三年(1080
年),光州牢城兵士徐靖因“执剧贼阚温”,被“录
为三班差使、殿侍,充京东路多贼盗州县巡检下
指使,赏钱三百千”。[1o]‘卷三0二,元丰三年正月癸未 这说明
光州的牢城兵也参与了守备地方的军事行动。
嘉定年间,赵范知扬州并兼淮东安抚副使,“欲修
军政”,其举措之一便是“请创马军三千,招游手
之强壮者及籍牢城重役人充
之”。_1](卷四一七 赵葵传附赵范 可见,两宋时期的牢城兵
作为一种军事力量存在,在一些地方发挥了军事
防守职能。其三是以配军参加战斗。庆历七年
(1047年),文彦博在担任河北宣抚使、受命征讨
王则起义的过程中,正是采纳了牢城兵的建议并
以牢城兵“穴地以入”的办法攻入贝州城的。[2。]
南宋时期,也有牢城兵参加军事战斗的事例。绍
兴二年(1132年)六月,“桑仲余党、知邓州李横
号九哥哥,领襄阳府邓、随、郢州所管军马及逐州
百姓共约五六千人,内正兵约四千人”围攻德
安。l2 ]陈规率军民守城,参加守城的军队中也有
牢城兵。据《三朝北盟会编》记载,一日“规问有
能杀贼者乎?有牢城兵士田金请行,许之,金满
饮卮酒,横枪下城,潜身于城壕中,壕岸稍高,金
在壕中行,约至贼所,即横枪上岸,挥而刺之,洞
胸而卒。金复跳入壕,涉水而过,城上人皆鼓噪,
规大喜之,除金承信郎”[2引。朱熹曾在《与林泽
之书近因便兵附状》中阐述了自己对平定“汀寇”
的见解,他在兵力使用问题上主张“归正官及牢
城中有可募者,但得有心胆事艺者,勿问其所从
来,可也’’㈣‘卷二七 与林泽之书近因便兵附状 。像朱熹这样
不曾带兵打仗的人也主张在战斗中使用牢城兵,
表明牢城兵参加战斗决不是个别现象。
本文通过对配隶法与厢军中配军关系的探
讨,得出如下认识:其一,宋朝的配隶法不仅是统

治者惩治犯罪、强化社会管理的手段,而且也是
强征罪犯充军的法律依据,配隶法在宋朝兵制中
的地位、作用及相关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其二,
通过对厢军中配军分布情况的研究,结合两宋时
期的禁军、南宋屯驻军中使用配军的史实,可以
看出,以罪犯配隶充军是宋朝不可忽视的集兵之
制,宋朝兵制不能简单地以募兵制概括。其三,
配隶制和募兵制是统治者征募士兵的不同手段。
募兵制的实行反映出在土地私有制、租佃关系、
雇佣关系以及商品经济得到发展的历史条件下,
封建国家对农民及其他社会阶层控制力的相对
削弱。但宋朝募兵的范围和对象毕竟有限,而通
过配隶法强

制罪犯充军恰好弥补了募兵制的不
足,便于宋朝统治者对人力的控制,故时人认为
实行配军制度“是一举而有-N也”E ]。尽管配
军制度本身有许多弊端,但对于宋朝统治者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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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2OO7一O6一O6
作者淮建利,历史学博士,郑州大学历史学院副
教授。

责任编辑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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