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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7月27号1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国斌,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应城市陈河镇北街325,身份证号:422202************,电话153********。

诉讼代理人:胡信华,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313号康富来国际中心24楼,电话134********

被告一:方伟标,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洪阳镇南村洪南路六巷1号,身份证号:445281************,电话136********。肇事车辆驾驶员。

被告二:唐少委,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洪阳镇南村洪南路六巷1号,身份证号:445281************,肇事车辆的车主。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地址:普宁市广达北路长春路叉口西南侧西起11-14号1-2层,负责人:黄湧松,营业执照号:445281000007904 电话:0663-*******。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赔偿原告李国斌、张友桂、陈全伢、李飞各项损失共计776236.12元(具体包括:死亡赔偿金537949.6元、丧葬费2784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3981.6元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21510.92元、原告等人等为处理死者的善后事宜所支付的住宿费、交通费、误工等相关费用14952元。)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以交通强制保险最高限110000元对第一项请求承担赔付责任,对剩余部分666284.12元由被告三以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300000元进行赔付,最后剩余的366284.12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诉讼费用由三个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6月22日20时,张翠芳(女,45岁,原告妻子)在揭西县灰寨镇工业区路段靠路边正常行走。被一辆车牌号为粤VT6691的轻型普通货车撞倒,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当时的情况是,被告方伟标驾车从广东揭西县河婆镇往普宁市洪阳镇方向行驶,超过正常车速,面对复杂路段,没有采取任何应急措施,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2012年6月29日,揭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就该事故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方伟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翠芳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在此之前,揭西县法院交警大队曾经进行调解,驾驶员方伟标和车主唐少委主张按照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而死者虽然是农业家庭户口,但是在城市购房,长期在城市生活和工作,缴纳城市职工养老保险并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颁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编号为1000046765),是城镇居民,所以,原告无法接受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的方案。

据查,该车辆曾经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投保,险种为“交通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号分别为10444021900010181376、10444021900010181333,保险金额分别为110000

元和300000元。

死者张翠芳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该事故给原告家庭带来极大的经济打击,也给家庭成员造成难以忍受的精神痛苦,家里的两个老人和其他家属至今仍然接受不了这一事实。

在调解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原告只能寻求司法救济,特起诉到贵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2年7月3日

附1:起诉状副本4份

附2:诉讼请求各项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和依据

附3:本案证据及其来源

证据1、广东省揭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据2、揭西县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

证据3、揭西县公安局破案告知书

证据4、原告购买的商品房产权证复印件

证据5、死者张翠芳居住的汪家台小区居委会证明复印件

证据6、死者张翠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和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证据7;死者张翠芳在揭西县龙达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工作证明

证据8、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普宁支公司的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证据9 道路交通事故死、伤(残)者家庭情况调查表

证据10 肇事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批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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