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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提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应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省级管理工作和各省组织实施的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负责对省级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省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负责对本省实施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依据和方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财政资金拨款文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决算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复(备案文件)、实施方案(或扩初设计)和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四)各省上报的综合性材料、调查研究报告、开展宣传工作等有关资料;

(五)审计报告及意见、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国家农发办组织的各类检查结论;

(六)其他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方法:

(一)国家农发办通过审核各省自评报告、实地抽查等方式,依据评价计分标准(见附表1),对省级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二)各省应参考本办法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计分标准(见附表2、3)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并按照不低于本省开发县总数百分之五的比例,随机选择开发县进行项目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优先选择投资额较大的土地治理项目。

第七条各省应于每年7月31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项目绩效评价、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自评并上报工作总结材料。

工作总结材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自评情况;

(二)省级组织开展的项目绩效评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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