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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破解“四不”、实现“四要”为主题的深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破解“四不”、实现“四要”为主题的深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破解“四不”、实现“四要”为主题的深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破解“四不”、实现“四要”为主题的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讨论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浙科发办[2013]9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3.05.13

【实施日期】2013.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破解“四不”、实现“四要”为主题的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

展战略大讨论活动的通知

(浙科发办〔2013〕90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完善机制,落实举措,着力破解“四不”问题,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创新驱动发展作用,经研究,决定开展以破解“四不”、实现“四要”为主题的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讨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讨论主题和主要内容

讨论主题:破解“四不”、实现“四要”,即破解科技投入产出不匹配、产学研用结合不紧密、科技成果评价不科学、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不适应等“四不”问题,实现科

技投入产出要匹配、产学研用结合要紧密、科技成果评价要科学、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要适应等“四要”目标。

主要内容:如何在围绕“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中更好地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如何进一步明确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价值取向,进一步理清科技工作思路、明确努力方向和重点工作;如何以创新精神

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1995年12月29日浙江省科技局浙科成发字[95]297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我省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鉴定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行政管理行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本办法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机制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 浙江省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省科技局)归口管理、监督全省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组织或授权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委托市(地)科技局主持鉴定。 第二章鉴定范围 列入国家、省以及省级主管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国家规定的特殊专项产品按照栖办法进行鉴定。列入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的科技计划,其科技成果鉴定,经省科技局同意可视同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另行规定。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实施后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是指未列入省科技计划但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对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有重要意义,并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成果。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 合同书 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计划类别: 项目委托单位(甲方): 项目承担单位(乙方): 起止年月: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05年制

填写说明 1、本合同文本适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产业化计划、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的各类项目,以及科研院所专项计划中的研究开发专项、科技产业化专项、科技条件建设专项和公共科技服务专项。 2、本合同所列内容应实事求是填写,表达要明确、严谨。 3、本合同与项目申请书构成一套立项的原始资料,乙方承担项目(课题)任务以合同内容为依据。 4、项目经费中的“自筹”指乙方自行筹措用于本项目的研究开发的资金。 5、合同中的“项目主要内容”,不同计划类别的项目要求不同。如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项目,项目内容指项目研究内容,应包括技术路线、要解决的关键技术、研究的创新点等;其他各类计划项目应根据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写。 6、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指标”,不同计划类别的项目要求不同。如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主要反映技术指标;科技产业化专项项目,还应反映经济指标,如技术成果应用所形成的生产规模、市场容量、经济效益、示范基地等;其他根据计划要求应完成的考核指标。 7、合同中的“分年度(阶段)进度安排”,要根据项目主要任务和目标合理安排。各阶段的任务目标是项目年度(中期)检查和安排项目结转经费的依据。 8、乙方的归口部门根据下达的计划文件填写,各类代码按规定填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及其归口部门(以下简称丙方)为顺利完成本项目的研究开发任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项目基本情况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计划原则上以三至五年为一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负责专项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技术开发标准合同(浙江省科技厅)-_修正版

合同登记编号: 技术开发合同书 项目名称: 委托方: ( 甲方) 研究开发方: (乙方) 签订地点:省市(县) 签订日期:年月日 有效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监制

开发(1) 注:本合同书标有※号的条款按填写说明填写。

开发(2)

开发(3)

-3- 开发(4)

-4- 填写说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法: 合同登记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五、六位为地、市编码,第七、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九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各地区编码按GB2260-84规定填写。(合同登记序号由各地区自行决定) 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中介合同。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 包括开发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开发目的、使用范围及效益情况,成果提交方式及数量。 提交开发成果可采取下列形式: 1、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 2、磁盘、磁带、计算机软件; 3、动物或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 4、样品、样机; 5、成套技术设备。 五、研究开发计划: 包括当事人各方实施开发项目的阶段进度,各个阶段要解决的技术 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期限等。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包括当事人各方情报和资料保密义务的内容,期限和泄露技术秘密承担的责任。 双方可以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七、其他: 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定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八、委托代理人签定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正书。 九、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浙科发高[2013]12号 【发布部门】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1.23 【实施日期】2013.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方 案》的通知 (浙科发高〔2013〕12号) 各市委组织部,各市科技局(委)、经信委、国资委,有关县(市、区)组织部,科技局、经信局、国资监管机构,省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抓

好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加快推进省级高新园区创建试点,营造有利于氟硅新材料产业发展的环境和氛围,现将《浙江省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抓好落实和组织实施工作,并请省级有关部门合力推进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1月23日浙江省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和加快推进氟硅新材料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按照构建“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由企业主导”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体制的精神,制定我省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综合试点工作方案。 一、氟硅新材料产业技术创新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主攻方向 (一)总体目标 围绕氟硅新材料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依托现有氟硅新材料产业基础,充分发挥“氟硅联动、两硅联动”的优势,瞄准国际先进技术,以竞争需求为导向,以掌控产业链优势为根本,以扩展用户群为目标,以新型商业模式为依托,以知识产权为工具,重点发展高性能含氟聚合物、环境友好型含氟制冷剂、功能性氟材料、含氟专用化学品、含氟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 细则(修订)》的通知(2008)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文字号】浙科发成[2008]25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08.10.22 【实施日期】2008.10.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14)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浙科发成〔2008〕258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省(部)属科研院所和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大力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科研积极性,促进全民创业和全面创新,经研究,决定对我厅2006年12月30日印发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6〕314号)再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实施细则 (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四章推荐 第五章评审 第六章异议处理及监督 第七章审核、授奖 第八章社会力量设奖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

对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 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及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或者单位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实施细则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四章推荐 第五章评审 第六章异议处理及监督 第七章审核、授奖 第八章社会力量设奖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确保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对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及全省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或者单位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奖是授予个人、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

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七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上述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为我省行业和区域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科学技术工作领域,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是指自然科学领域里的基础理论研究或应用基础理论研究。 所称的“重要贡献”是指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对于推动学

(分析测试)项目申报指南 - 浙江省科技厅

附件二: 浙江省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分析 测试) 项目申报指南 浙江省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分析测试)项目是浙江省科技厅设立的省级科研项目,也是浙江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项目主要资助全省范围内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在分析测试新方法和新技术的研究,以促进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技术的进步,加快我省分析测试人才的培养,提高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和应用水平,为我省科技创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技术支撑。 本项目重点资助方向为以下六个方面: 1.新材料与无机物分析 围绕我省纳米材料、氟硅化工新材料、电子信息类材料、能源材料、金属材料、环境友好材料、新型功能材料、无机矿物物料等我省优势新材料研究与开发,用分析测试技术进行材料的组成分析、结构表征、表面特征与微观结构表征、物理化学性能测试的新

1.1无机材料微观结构与形貌的分析测试,专用纳米材料表面元素形态分析; 1.2高分子材料结构表征和微观形貌的分析测试; 1.3材料物理化学性能测试; 1.4特殊元素痕量分析,固体样品中硼、锡、银、硒、铀、隔、氯、溴、碘、碳、硫等元素的快速分析方法的开发及其方法改进的研究; 1.5无机物现场及原位、过程快速分析,包括快速样品制备技术和快速元素分析; 1.6同位素分析、考古样品中断代和断源鉴定技术,包括稳定同位素示踪分析、同位素稀释分析、热释光分析和X—射线荧光光谱分析; 1.7复杂基体物料成分的分离、富集及分析。 2.食品安全领域的分析测试技术研究。 围绕食品安全领域中的分析测试技术难题,以初级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市场流通食品等为重点研究对象,进行各种天然营养物质、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及非食用添加物的分析测试技术新方

经费概算-浙江省科技厅

附件3 经费概算 经费概算包括两部分:一是经费概算列表,二是经费概算说明。经费概算列表的表式见该提纲附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概算表”。经费概算说明包括:对承担单位和相关部门承诺提供的支撑条件进行说明;对各科目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概算方法、概算依据进行分析说明;对其他来源经费进行说明。 浙江省“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概算表项目名称:金额单位:万元

注:支出概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同时在财政拨款经费和自筹经费中概算。 1、项目经费分类说明 经费开支项目费用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其中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和激励费。 2、项目间接费用计算方式分两类 1)软科学项目和软件类项目,软件类项目是指重点研发、公益技术项目(包括分析测试和实验动物)中的软件开发项目,项目申请的时候用户自己选择,由业务处审核是否为软件类项目。 间接费用:不高于项目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30%。 2)其他类别项目,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计的方法进行计算。 假设项目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总额为X万元, 如X <=200,间接费<=(直接费-设备费)*25%; 如200 < X <=500,间接费<=(200/财政补助)*(直接费-设备费)*25%+((财政补助-200)/财政补助)*(直接费-设备费)*20%; 如X>500,间接费<=(200/财政补助)*(直接费-设备费)*25%+((500-200)/财政补助)*(直接费-设备费)*20%+((财政补助-500)/财政补助)*(直接费-设备费)*15% 3、所有项目间接费用不设激励费支出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同一单位同一类别科研项目管理费和激励费比例一致为宜。 4、三类项目均要求有自筹经费,科技园、企业或专业从事技术转移的机构牵头的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超过25%,高校和研究机构牵头的“联合共建研究中心或实验室”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超过50%。 5、上述间接费用调整事项,如与即将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不一致的话,以《实施意见》为准。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科发计〔2008〕241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经费的管理,确保科技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提高项目经费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订了《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 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科技专项经费使用,保障项目承担单位科技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编制的真实、合法,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务审计是指科技项目在结题验收前对合同规定的研发总经费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财政经费分期补助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项目。 第四条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

包括: (一)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经费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 (二)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项目经费管理情况。项目经费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第五条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照《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核定范围,提出是否属于技术开发支出和贷款范围的审计意见,并对决算编制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二)对技术开发支出或贷款付息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第六条项目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批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项目合同涉及经济指标任务的,应当对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省科技行政部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以书面形式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计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事宜,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数据库,并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进行目录制动态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采取自愿申请、资格审核确认的办法。 第九条申请省级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二)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三)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 第十条审计工作要求: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浙江省省级试验基地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等文件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 【发文字号】浙科发条[2007]14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07.06.29 【实施日期】2007.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等 文件的通知 (浙科发条〔2007〕144号) 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及依托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根据《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经济社会的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订了《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和《浙江省省级试验基地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现将这两个评估指标体系印发给你们,希望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参照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

建设和管理,为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 2.浙江省省级试验基地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1: 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2007年修订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本指标体系分为常规指标和附加指标两大部分。“常规指标”(满分100分)主要适用于了解重点实验室面上运行和管理整体情况,而“附加指标”(不超过20分)主要反映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水平和亮点工作,如标志性的重大创新成果和产业化贡献等。 其中,为减轻重点实验室申报材料负担以及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与准确性,大部分常规指标可以在线提交原始数据后由系统自动统计得分。 整体评价原则是充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省重点实验室主要面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的特点,定性与定量结合,主观与客观结合,指标体系更加突出质量导向和系统综合评价,同时又具有导向性和较强可操作性,引导各省级重点实验室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与企业更加紧密的结合、加速成果和项目对接和研究成果的转化,更好地为建设创新型浙江服务。 1.材料审查(10分)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会议管理制度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会议管理制度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的通知》(国发〔2000〕3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特制定本制度。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会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会风问题,不仅是一个作风问题,而且是一个党风、政风问题。近年来,我厅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精简会议的要求上,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各类会议,尤其是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召开的工作会、业务会和研讨会仍然偏多,会议安排系统性不强、会议集成度不高现象较为突出。这在一定程度上,既造成浪费,也使基层同志陷入"文山会海",重复奔波,穷于应付,难以集中精力想大事、议大事、抓大事,已成为基层的负担之一,同时也影响了机关的效率,影响了机关的形象。因此,必须下决心把会议问题解决好。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把加强会议管理作为学习贯彻落实"七一"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一项具体行动,坚持密切联系群众,有效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树立务实高效行政新风。 (二)要推进科技管理体制创新,进一步转变管理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领导水平。要健全调查研究制度,制定和落实调研计划,把工作重点放到深入基层,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上来。 (三)要改进会议方式,提高会议效率。会议主题必须明确、准备要充分、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倡开专业会议和观场会议,开小会和短会,有针对性地推广基层科技管理创新的经验和试点示范工作的经验,以利于相互交流、相互促进、相互提高。要积极利用观代化通信手段和技术手段开展工作,加快实观办公自动化的步伐,改变传统的主要依靠召开会议来推动工作的做法。若条件具备,有些电视电话会议可以直接开到基层,避免层层开会,层层传达。积极创造条件,利用浙江省科技信息网召开网络会议。 二、严格审批制度,精简各类会议 (一)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并由我厅主办的会议(一类会议),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控制全省性的综合性工作会议(二类会议)的数量。以省厅名义召开的,由各市、县(市、区)科委(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全省性会议,每年一般一次,经党组会议审定,并报省分管领导审

浙江重大科技专项-浙江科技厅教学教材

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高端装备制造技术 “十二五”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一年九月

目录 一、专项设立的背景和意义 (1) 二、专项预期目标 (4) (一)总体目标 (4) (二)拟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 (5) 三、专项实施的主要内容 (6) (一)重点研究领域及攻关方向 (6) (二)拟设立的重大重点项目群 (7) 四、专项组织实施方式 (9) (一)技术路线 (9) (二)专项实施的运作方式 (9) 五、专项实施的可行性分析 (10) (一)与国内外同类产品或技术的竞争力分析 (10) (二)成果应用和产业化前景分析 (13) (三)专项风险分析 (14)

一、专项设立的背景和意义 高端制造产业是指制造业的高端领域,表现为技术上高端、价值链高端和产业链的核心部位。高端制造产业既包括传统制造业的高端部分,也包括新兴产业的高端部分。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必然成为带动整个装备制造产业升级的重要引擎,成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 把高端装备制造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和发展是走创新驱动、内在增长轨道的必然选择,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重点举措。我国面对全球竞争加剧,环境资源约束日趋严峻和高级人才短缺等挑战,必须从战略的高度重视高端装备制造业,以推动整个装备制造业的振兴,更有效地为各领域新兴产业提供装备和服务的保障。浙江省制造业具备相当规模,集聚效应十分明显,是一个制造业大省。目前我省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子设备制造业、特种设备制造业等的年产值在8000亿左右。发展高端制造业是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一五”期间我省实施的重大机电装备科技专项,紧紧围绕制约我省机械制造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在专项实施方案的指导下对国家工程和大工业生产中的关键装备、中高档数控加工设备和特色产业关键设备等3个重点研究领域的项目进行立项资助,成功攻克了一批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显著提升了我省机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文件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文件 浙科发高〔2016〕205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引导 目录(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委): 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及我省重点发展的七大万亿级产业等规划纲要,并结合我省各地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引导目录(2016-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投资引导工作,做大做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 附件:《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引导目录(2016-2020年)》 - 1 -

附件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引导目录 (2016-2020年)》 为了优化投资结构,引导企业和更多社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我省工业创新转型和提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及我省重点发展的七大万亿级产业等规划纲要,特编制本引导目录。 一、电子信息产业 1.新型集成电路 发展面向网络通信、工业控制、汽车电子、智能终端等领域的专用集成电路设计和产业应用,提高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和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集成电路设计、芯片制造、封装测试等方面的技术水平和产品开发。加快设计新型通用与专用集成电路产品、高端通用集成电路芯片、与物联网、智能电网、移动智能终端、汽车电子等热点整机产品配套的单片集成电路、用于新一代移动通信、数字电视、无线局域网的集成电路等,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和成品测试的软硬件系统等,推动各类集成电路芯片制造和应用。加快砷化镓、微波毫米波等特色集成电路发展。 - 3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有关厅局科技处,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省农业高科技园区,农业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1号),规范全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推动我省农业科技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现对我省农业科技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业科技企业的认定工作。经授权的各市(含17个扩权县、市)和有关厅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二条依据目前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并结合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划定农业科技企业认定技术领域或产品范围如下: (一)农业生物技术及其产业(二)农产品加工技术及其产业 (三)农产品安全及标准化生产技术(四)农村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五)农业环境保护技术 (六)林特业关键技术及其产业 (七)优质安全畜牧业技术 (八)渔业关键技术 (九)优质安全高效蔬果生产技术 (十)农用新材料新装备 (十一)工厂化设施农业技术 (十二)种子种苗技术 (十三)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 (十四)其他在传统农业改造中应用新工艺新技术 第三条农业科技企业的认定标准和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农业科技的研究开发、生产一种以上农业科技产品。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较强科技意识与技术创新能力。高中和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应占30%以上。 (四)企业具有10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及与其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以及完善的科技管理体制与较强市场开发能力。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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