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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公司法定治理结构的批判与反思上

对基金公司法定治理结构的批判与反思上

“任何法律制度都有它在现实社会中特殊的诉求”决定了市场经济版式下的文本法治必须存在有与实践对接的法律效果的客观评判,因为这种估量直接决定了自诩为理性产物的法律规则所预期目标已被实现的成功度。尽管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主体,我国已构建起了较为系统的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体系,但是这种以权利相互制衡为理念之体系是否已演变成预期中的法律秩序,还有待我们从应然与实然的角度作一个规则效能上的评估。

一、目前基金公司内部权利义务制衡之结构

证券投资基金乃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发行基金单位,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约定条件管理基金并收取管理费,基金余额及其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一种投资方式(契约型)。其中,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之权利与义务则依基金合同约定。这种因基金合同所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与决定着我国基金公司的治理结构。结合《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我国法律上的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的结构安排表现为:基金持有人是信托法律关系的委托人与受益人,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为共同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则受到基金持有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双重监督与制约。具体来说,目前这种内部治理结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金持有人之权利与义务

保护作为投资者的基金持有人之利益是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得以良性发展之基础,因而可以说,与此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是围绕这一主题铺开的。一般而言,保护性法律规则在设计上也主要是以持有人的知情权、收益权与监督权为中心的。如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0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享有以下权利:①分享基金财产收益;②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③依

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④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⑤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⑥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⑦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⑧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为了确保基金持有人之权益,该法也对持有人大会的职权进行了明确界定,如其第71条规定以下事项应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加以审议:①提前终止基金合同;②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④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⑤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⑥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此外,为了确保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职权能正常发挥,该法第72条设定了一定份额的基金持有人的大会召集权:“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能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权利与义务是一对称性的概念。在享有上述对抗性权利的同时,基金持有人亦负有某些义务,如契约必须信守、依其所持有份额承担有限风险、交付认购投资基金款项及相关费用、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活动等。

(二)基金管理人之权责

基金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真正的日常运作者,在契约型基金模式中,基金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都是由内部人士组成的,其在整体上呈现出强烈的代理人与内部人控制的特点。因此,为了确实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资产管理与运用、报酬获取、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等事项处理上,基金管理人负有严格的职责。如《证券投资基金法》在总则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应当恪守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据此精神,该法第19条规定基金管理人负有下述义务: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

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20条对竞业禁止也作了如下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此外,该法第20条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为下列行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托管人之权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中立性的监督作用是对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有力保障。在我国,基金托管人一般由商业银行担任,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托管人负有以下职责: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同时,托管人亦享有下列权利:管理费收取、及相关事项之报告权,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0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从以上权利义务配置的框架,不难看出我国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在内部形成的是这样一种形式上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基金持有人大会是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基金公司货真价实的“主人”,行使法定的对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的监督权;基金管理人则在基金持有人与托管人的双重监督与“重压”下“谨慎勤勉地”为投资者(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进行组合性风险投资活动;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在该三角形的法律关联中,扮演了一个双面的角色,一方面它接受基金持有人的委托履行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权,另一方面它同时也必须接受基金持有人的约束。从形式上看,在契约型基金的治理结构中,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在权利义务的配置上形成了一种三足鼎立式的分权制约关系。尽管在表象上,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的权责配备都是以基金持有人的投资利益为基轴而旋转的,但是契约性基金制度的内在缺陷已决定了这样一种可能的事实,即无论作为规则设计者的立法人如何在三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归属上精雕细刻,若基金持有人的监督权落空,或基金托管人形同虚设或无所作为,那么在此情形下,这种以基金持有人利益为中心的相互制衡机制也就有名而无实了。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辅助性的法律规则所勾勒出的契约型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优与劣,我们还不能单从上述文本的规则语义进行评判。事实是,任何法律规则的效能只有在实践

中检验才最能契合法律人所一贯崇尚的“以事实为依据”的主张。另外,“理解法律就是理解其漏洞”的辩证思维也是我们考察这种治理模式的出发点。

二、对我国基金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批判

(一)内部人控制——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固有的缺陷

尽管立法者可为基金公司的治理提供各式各样的法律平台,但是内部控制人事实上的存在会在很大层面上消融或抵消人定的平衡结构。在这种投资模式中,作为委托人的基金持有人之目标在于追求其基金投资收益的最大化,而作为受托人的基金管理人之目标则是追求个人货币收入或非货币收入的极大化,因而两者之间的目标并非同向的。若基金持有人不能对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的约束与控制,则无疑会导致基金管理人在事实上取得对基金资产的控制权与支配权,从而使其在基金投资决策中出现一种侵犯持有人利益的“喧宾夺主”之行为。实际上,基金投资所表现出的一些无法避免的特点也直接或间接地为内部人控制的产生及强化提供了一个天然的温床。

其一是分散化的基金持有人“搭便车”的心理弱化或消解了对基金管理人的监控。尽管从法律上说,基金持有人与托管人均可对基金管理人行使监督权,但是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是有成本的,持有人的高度分散性使得在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上存在“搭便车”效应,即基金持有人都希望他人去监督而自己“坐收渔利”则可,这就最终导致“谁都有权去管,而谁都不愿去管”的后果。从法律上看,基金持有人可采取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形式来行使其监督权,但该权利的有效行使还会遭受诸多法律上的障碍。如《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5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使我们认为基金持有人大会的监督没有制度上的障碍,但此种事后性的救济也是以牺牲持有人的利益为代价的。既然如此,那么基金持有人能否退而居其次地期望于第二道监督防线,即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呢?这可能也只是持有人的一厢情愿而已,因为“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信托行为,通过基金的托管人代表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但这种监督一方面受到监督制度的制约,另一方面又受到自身利益驱动的限制,因而力度也是相当有限的”。

其二是基金资产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加剧了“内部人控制”风险。在传统的企业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因而也就不会滋生内部人控制的风险。然而,“法人财产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决定了内部人控制是一个与现代公司制度相伴而生的问题。就证券投资基金而言,由于投资主体众多而不能直接进行资产的营运,因而为了达到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效果,只有借助契约在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之间达成一种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安排。因此,可以说,这样一种结构范式就为内部控制人之出现提供了事实上的土壤。

其三是信息不对称现象也加剧了内部治理结构失灵的风险。准确、真实、完整且有效的信息是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行使有效监督权之基石。然而,基金资产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所产生的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利益的异向性、基金持有人的分散性、及难以根除的“免费搭车”心理决定了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是持续存在的。这又反过来加深了基金公司管理的内部控制人现象,进而导致法律所设定的持有人、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互动性的制衡机制成为一种摆设。

公司治理是一个与内部控制人现象相伴而生的问题。对于其本质,经济学者的认识可能更深刻,如他们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剩余控制权和剩余分配权相关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

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的,如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如何分配等问题,其核心的逻辑在于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相匹配。与此相似,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企业性质的制度安排也逃脱不了上述窠臼,但略经相权不难发现,投资基金的组织结构要比一般公司松散得多,这一点在信托类基金表现得更为突出。从理论上考证,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工具,其本质为投资者的货币资本与基金管理人的人力资本的一个特别合约。在这种关联中,其所有权(剩余分配权)与经营权(控制权)是分离的,基金管理人拥有对基金资产的剩余控制权,而基金持有人则拥有基金剩余收入的索取权。基金投资者承担基金运作过程中所有的风险,而不拥有控制权。这样一种权益不般配现象就必然滋生基金管理人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从而在基金公司组织结构本就较松散的情况下,使得内部控制人问题表现得更突出与更尖锐。尽管我们可以借助理性的法律规则来克服制度内在的缺憾,但是规则的外在性与发展中的试错性决定了,无论种种的法律规则是如何精美,它都不可能杜绝或消解现代公司制度所外溢出的内部控制人负效应性问题,而这也是作为职业法律人的立法者思考问题的焦点所在。

(二)内部人控制的事实——基金公司治理结构失灵之表现

尽管《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及《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人选制度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已描绘出了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之间相互牵制的治理框架,但若从效能考察,这种结构并没有有效地缩短或消除基金持有人的剩余分配权与基金管理人的剩余控制权之间的剪刀差性问题。相反,在中国移植性的法律规则往往只是“得形而无意”的大场景中,基金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正使中国基金公司治理扮演着一种“法律上走场做秀”的尴尬角色,从而使这种应有的治理面临一种结构上流失的风险。

其一是基金设立人角色重叠强烈引发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落空的风险。虽然相比较以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暂行条例》,《证券投资基金法》已有所创新与发展,但是法律规定的不周全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问题仍处于一种空白状态。依目前的法律规定,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应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等,而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也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虽可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但尚不能承担主要发起人的职责。如此就造成了一种极不协调的现象,即在投资基金设立的过程中,证券公司等既是基金及该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者,同时又是基金发行的协调者。这种主体的交叉重叠就直接导致与基金发起设立相关的各种事务在事实上向该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或由其控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集中,从而形成一种自己设立基金公司再由自己管理的奇怪现象。最后则可能出现以下结果:一是作为基金发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又选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契约的签订几乎蜕变成基金管理公司是与自己签约,而不是与基金持有人签约。二是使基金公司演变为控制股东的利润导管公司。正如上文所述,我国目前的基金管理公司大多脱胎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尽管从法律形式上看,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发起人均为独立的法人,但是人事关系上的裙带关系(新基金公司的领导人大都是从原有公司派生出来的,有的甚至还同时兼任基金管理公司与发起机构的高层领导)又决定了基金管理人与发起机构之间存在着广泛的利益上的一致性。如基金黑幕所暴露出的基金管理人利用股东的交易席位进行过度交易让其股东赚取巨额佣金,高价位接仓让其股东解套等,实际上就是向其股东输送不当利益。三是为基金经理人自谋利益营造了空间。尽管《证券法》第43条明文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然而在利益的驱使下,这种禁止性规定并不妨碍基金经理人采取变通的方式买卖基金为自己牟取暴利的行为,如其可“移花接木”地使用借他人名义开立的账户、及自己所掌控的基金账户来赚取高额的投资回报,1996年在香港发生的“怡富基金”丑闻就是实例。四是现有的基金治理框架缺少基金持

有人利益代表的实际载体,而直接由发起人代表持有人的利益,从而导致在基金管理中出现一种管理人与持有人之间的“反客为主”的倒逼现象。

其二是基金持有人监督权利的虚设致使基金治理结构的严重失衡。基金持有人将其资产托付给基金管理人后,就不能对基金资产的运营进行直接干预,而此时其所掌握的通过基金持有人大会来行使监督权的便利性与有效性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这种“三权分立”架构的合理性与有效性。从《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5条的规定,不难发现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与提案权事实上是处于基金管理人的掌控之中,与此相应,基金持有人的所有者权利是相对欠缺的。另外,证券投资基金集合投资的本性也决定了过度宣扬持有人大会的功效是华而不实的,因为高度分散的、热衷于短线操作的基金持有人或许对一年一度的基金持有人大会根本没有兴趣。是故,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发起人的意志替代了持有人的意志,基金管理人的意志充分体现发起人的意志,从而使作为权利制衡武器的持有人监督权处于一种有名无实的无为状态。另外,笔者亦认为,持有人大会这种“头痛即医头,脚痛却医脚”的事后了难模式也有悖于“事前的救济胜于事后防范”的法律风险预防之哲理,因为以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如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大多是以基金管理人等严重侵犯持有人权益为事由的。

其三是基金托管人监督权虚置所触发的治理结构问题。在三足分立关系中,基金托管人享有对基金资产的保管权,且在契约型基金中,托管人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还担当了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者的角色。然而,必须明确的是,托管人自身就是一个利益追求体,在托管收益固定,而当其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会增加其成本时,托管人在成本与效益的权衡下就会淡化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因此,从这一点来看,托管人与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并不具有必然的同向性,相反,在利益取向上,其更易于和基金管理人“志同道合”。笔者认为,尽管我国目前的法律

已对托管人的权责明确进行了圈定,且《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8条也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但是在法律并没有对何谓“同一人”作出明确界定的情形下,上述的“同流合污”已基本上从可能性演变为了现实性。其因如下:在我国,基金管理人通常都是基金的发起人,这就决定了基金管理人实质上就是托管人的“老板”,其有权决定托管人的去留。此外,从商业银行角度来看,基金托管业务已成为其创新的业务品种与利润增长点。在激烈的市场份额竞争中,在利益的驱使下,作为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就会对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完全采取纵容姑息的态度。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投资基金只保管而不监督的跛行事实就是一个有力的说明。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之辨

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114468194.html,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之辨 从1998年初中国诞生了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以来,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问题就成为一个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和学术界不断探讨的问题。 一方面,作为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企业,基金管理公司当然要遵守《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治理原则;另一方面,作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信托关系是基金运行的主要机制,基金管理公司必须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而服务。这种既要为公司股东服务、又要为基金持有人服务的双重身份就决定了基金管理公司不同于其他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 西方国家对于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所有权与经 营权的分离所产生的代理问题,从而引发出股东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制度性安排。英美等国家通常在董事会内设立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来履行对董事会和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管,而德国则通常在股东大会下设立监事会来监督和制衡董事会。这两种方法均在相应国家行之有效,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美国的安然(Enron)公司案就暴露出

独立董事制度失效的现象。 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主要特点 从企业的角度看,投资基金制度本身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包括产权制度、法人治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退出制度等。公司治理结构的有关特征对基金管理公司来讲具有普遍性。但从本质上看,信托关系是基金运行的最主要机制,基金运行的法律关系是以信托关系为基础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是以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而一般公司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是基金管理公司与其他公司最大的不同,也决定了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与一般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同。基金管理公司之所以能够汇集并管理数百倍于其资本金的金融资产,关键在于基金持有人的信任。这种信任一方面来自于基金管理公司的专业优势和良好的管理业绩,一方面也来自于制度性的基础,即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能够保证基金管理公司良好的运作,进而获得投资者的信任。 另外,基金管理公司是一个以专业知识和经验提供服务的行业,它的最大资产不是资本金,而是投资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真正是以人为本,人才为经营之本。这也决定了它与其他一般制造业或生产型企业的不同,对人才的重视也要反映到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中来。对基金管理公司来讲,其利益相关方不仅包括了股东和基金持有

不同类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114468194.html, 不同类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内部治理结构建议作者:秦怿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7年第15期 摘要: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方式主要有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三类,本文主要探讨不同组织方式下的私募股权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特色,提出针对性建议,以更好的达到激励和约束平衡,促进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内部治理结构;私募股权基金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2 一、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介绍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简称为PE,具有私募性、投资的股权性和基金性质三个基本特点。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是PE最核心的架构设计,将直接关系到基金的治理结构、运营效率、出资人和投资人权益、税收、利润分配等核心事项。目前PE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三种。 公司制PE是指以公司作为组织形式,基金本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制PE相比有限 合伙或信托制而言,基金投资人一般在公司的经营决策中扮演重要角色。 信托制PE不是法人,基金出资人与管理人以委托人的身份,委托信托公司将资金投向目标公司,并建立权利和义务的制约、平衡机制。 有限合伙制PE由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共同申请组建,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负责具体基金运营,基金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分布现状 截至2015年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6471只,管理规模17979亿。从组织形式看,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数量和资产规模为5011只和14383.35亿元,占比分别为77.44%和80.0%;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数量和资产规模分别为1069只和1509.08亿元,占比分别为16.52%和8.39%;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数量和资产规模为381只和2051.45亿元,占比分别为5.89%和11.41%;其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数量和资产规模为10只和35.15亿元,占比分别为0.15%和0.2%。从上述数据看,目前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占据主导地位,这一组织形式也是被国外投资机构普遍认可和使用。 三、公司制PE内部治理结构特点及建议

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2014年06月26日13:36 新浪财经微博收藏本文 新浪财经讯 6月2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以下是《指引》发布通知及《指引》全文。 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机构: 为配合新《基金法》的买施,促进基金管理公司强化风险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基金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现予发布。 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强化风险意识,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和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风险管理是指公司围绕总体经营战略,董事会、管理层到全体员工全员参与,在日常运营中,识别潜在风险,评估风险的影响程度,并根据公司风险偏好制定风险应对策略,有效管理公司各环节风险的持续过程。在进行全面风险管理时,公司应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重点监测、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第三条公司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经营管理合法合规、受托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断提高经营效率,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公司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涵盖所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二)独立性原则。公司应设立相对独立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或岗位,负责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具有相对独立的汇报路线。 (三)权责匹配原则。公司的董事会、管理层和各个部门应当明确各自在风险管理体系中享有的职权及承担的责任,做到权责分明,权责对等。

1公司治理结构图

XXX治理结构图 1.公司治理结构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其职责范围是: 股东会职责范围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任免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任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10)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职责范围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部室负责人、分公司经理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目标。 监事会职责范围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管理层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管理层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 公司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机关总部设一室三部:办公室(计划财务、综合管理等)、人力资源部、和代维质量部、工程建设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2人、技术、财务负责人各1人。 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机构是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及副副总经理、技术、财务负责人组成,在总经理主持下,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并根据公司实际设若干职能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岗位职责 1.根据董事会提出的经营目标,组织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与经营方案,并推动实施。 2.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签发公司管理人事任命书。 3.审定公司工资绩效分配方案和经济责任挂钩办法并组织实施。 4.审核签发以公司名义(盖公章)发出的文件。

尽职调查房地产基金业务资料清单

附件1:房地产基金业务(尽职调查)资料清单 致:XXXXXX公司 我司委派工作人员XXX于XXXX年XX月XX日拜访贵司,了解贵司所开发的位于XXXXXXXX项目有部分融资需求,我司拟与贵司合作,向贵司提供贷款资金用于该项目的开发建设。现我司根据委派人员所了解的信息,拟定尽职调查资料清单如下,望贵司予与尽快提供。 特别说明 本尽职调查资料清单,主要针对房地产基金业务的基本特征,立足于务求全面的原则制定。目前没有取得的相关证件、政府批复文件及其它不具备提供条件的资料,可以暂时不提供。若项目部分资料的表达方式与形式与本清单不一致部分,可直接提供项目现有的资料。 本尽职调查清单中,证照涉及年检的,应提供能显示年检纪录的证照副本复印件;证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应加盖公司公章;相关文件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无异。 客户需要提供纸质文件的同时,需扫描一套电子版本,电子版本要求: 1、所有证照、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政府批文、缴款凭证等需原件扫 描,并做成PDF格式; 2、没有原件的资料请加盖公司红章后再扫描; 3、财务报表提供一套PDF扫描件和电子表格格式。 资料准备过程中若对相关资料有疑问,可直接与我司项目人员董晋联系。 联系方式:董晋,;邮箱:@https://www.wendangku.net/doc/1114468194.html, 清单一:适用于对XXX项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尽职调查 在对XX项目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所应关注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5.《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公司贷款卡复印件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资料、被查询企业授 权基金查询的书面授权书(相关格式见附件2)及查询密码; 7.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8.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 9.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单(含设立以及历次变更情况,到注册所在地的工 商行政管理局打印); 10.公司目前的股东情况及股权架构图(逐层向上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以 及向下追溯至公司的参股、控股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如属于自然人股东的,提供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属于中国法人股东,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如属于境外法人股东,提供境外法人股东的公司注册证、商业登记证、公司章程); 二、设立和历史沿革 1.公司设立及股权历史沿革概述; 2.公司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如有); 3.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如设立时股东存在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请提供 对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报告》;(可提供全套工商档案登记资料)4.公司历次重大股权变动相关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有关文件以及政 府批准文件(如涉及国有股份)、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可提供全套工商档案登记资料) 5.公司成立后的合并、分立、收购或者出售资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重 大事项,请提供有关文件以及政府批准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登记文件。 三、公司的财务情况 1.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者审计报告; 2.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者审计报告;

现代大学制度视野下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探析

现代大学制度视野下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探析 我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作为对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提出的具体要求。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体现了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也是当前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我国高校的内部治理结构是由主要管理权力机构的结合而构成。目前我国高校的内部管理权力主要包括了学术权力、行政权力以及政治权力。如何協调并处理好以上三种权力的关系,是我国高校内部治理成败的关键。目前我国高校的内部治理模式均属典型的集权模式,其主要的弊端就是政治权力强化、行政权力泛化以及学术权力弱化。为此,针对现阶段我国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做出一系列分析,找出存在的問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希望对我国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改革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 标签:现代大学制度;内部治理结构研究 1 现代大学制度下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科学内涵 现代大学制度不同于以往大学制度的方面,主要体现在规范权力的结构,同时涉及政府、社会与高校的关系及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它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其实质是在政府和市场的约束下,由学校自我建设发展的过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四项内容,包括完善治理结构、加强章程建设、扩大社会合作、推进专业评价,均涉及高校内部治理结构调整。在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后续推进工作中,高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已然作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的内部核心。 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是指为了保证高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对高校内部的权力做出合理的分配及制衡的机制。目前我国高校的内部管理权力主要包括了学术权力、行政权力以及政治权力。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实质上是高校内部的相关利益主体间对这三种权力的分化与配置,追求主体间对于权力、利益、义务的相互均衡。 2 我国现阶段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在历经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长期探索实践中,我国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方面大体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权力关系问题:政治权力的强化、行政权力的泛化以及学术权力的弱化。高校内部政治权权力、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权力边界很难界定,常常交叉在一起,而且还有利益纠纷。如作为政治权力代表的学院书记与作为行政权力代表的校长,二者的职责分工等。 第二,行政效能问题。要想抓住职业教育发展的机遇,加快建设发展步伐,完善内涵建设,不仅要加大正面宣传的力度,鼓励社会群体和学院内部群体积极

风险投资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

风险投资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探讨 何国杰 近两年来,中国的风险投资无论是投资机构总数、筹集的风险资本金总额、投资项目总量,还是风险投资及基金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等,都有大幅度的增加。据估计:目前中国大陆约有160家风险投资机构,涉及各类风险投资资本金约人民币210亿元,已投资各类创新企业的风险资金大致100亿元人民币。 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由传统经济向新生经济转型,由传统企业管理模式向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转型的急剧变革中。但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政策支持,以及风险投资引导资金的投入,都会对区域性(指某地区、某城市等)的风险投资事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中国风险投资发展活跃的地区,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江苏、广东等地,一是起步时离不开政府前期的引导资本投入,二是当前仍十分重视风险投资对地方经济的积极作用,争相推出各自区域性的“优惠政策”。如2000年,深圳市推出《深圳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暂行规定》;2000年,上海市修订颁布《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2001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上述规定与条例,都对风险投资机构扶持创新产业的商业活动,给予政策上的优惠,以便吸引更多的企业(包括股份制、民营、外资、中外合资企业等)出资新建、参股组建新的风险投资公司,达到配套发展当地新经济的目的。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政府授权经营集团。如广东省风险投资集团,由地方政府组建及授权经营。 至今集团和下属投资机构已滚动投资73个项目,仍在管理中的项目有42个,投资余额约人民币5亿元。 2、国有独资公司。如上海市创业投资公司、江苏省高新科技风险投资公司及广 州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 3、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如深圳创新科技投资公司、北京科技风险股份有限 公司等。是由国有企业,高新科技开发区企业、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等筹组的公司,其特点是共同筹组资金、共担风险。 4、上市公司分立机构。如联想投资公司、红塔创新投资公司、上海申能创业投资 公司。 5、大学发起设立——清华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大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等。 6、民营及外资发起设立--IDG中国投资公司(基金)、时代在线风险集团。 由于当前中国大陆风险投资机构的股本资金,约近60%来源于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公司。而此类风险投资公司又是在中国特定经济结构及社会发展条件下,尤其在政府需要大力倡导风险投资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情况下相继诞生,目前仍然主导着中国风险投资总体的发展。但近年来,纯民营、中外合资公司、其他所有制公司或自然人,出资创办的各类风险投资机构也迅速增长,成为中国大陆风险投资的另一支重要力量。所以,风险投资机构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是规范出资者、经营者、和项目管理者之间权力与义务的需要,也是风险投资管理机制创新和持续发展的需要。 本文针对以地方政府为主,出资组建的风险投资机构的企业特点进行归纳,并着

风险管理制度 基金业协会备案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规范、稳健的运作,牢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培养从业人员的合规与风险意识,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保证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及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各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风险,是指对实现公司经营目标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不确定因素。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风险管理,是指围绕公司经营目标,对日常经营和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的基本过程。 第四条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公司投资设立的其他企业)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风险管理应贯穿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事后检查弥补的指导思想。 第五条风险管理的具体目标是: (一)公司的经营与业务开展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和反馈机制。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和管理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五)股东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司的信誉及良好形象。 第六条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管理与重点监控相统一的原则。建立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能够对风险进行持续监控、定期评估和及时预警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同时根据公司实际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风险监控,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对公司经营有重要影响的风险。 (二)独立集中与分工协作相统一的原则。建立全面评估和集中管理风险的机制,保证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同时强化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主体职责,在保证风险管理职能部门与业务部门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基础上,使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平行推进,实现对风险的过程控制。 (三)充分有效与成本控制相统一的原则。建立与自身经营目标、业务规模、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和风险状况相适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合理权衡风险管理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合理配置风险管理资源,实现适当成本下的有效风险管理。 第七条公司设有三道风控防线: (一)前台业务团队:对客户和公司负责,基于客户偏好、监管合规、内部风险偏好等要求主动设定和调整业务的行为,为风险控制负主要责任。 (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包括风险管理部和法律合规部。与业务部门相互独立,全面评估、监控与报告风险,审核关键业务,检视公司内控体系并推动内控流程与机制的优化,参与风险的处理,推动风险管理系统建设,对第一道防线实行独立监督与制衡。 (三)内部审计团队:对公司内控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审计,同时覆盖第一道防线和第二道防线。 第三章组织结构与职责分工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覆盖所有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公司任命首席风险官,负责组织和指导公司日常的风险管理工作,提出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建议,监督风险管理运行体系的有效性。

企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尽职调查清单

天津海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尽职调查清单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调查 说明:PE对企业尽调的同时,PE自身也应被尽调。国内只有少数专业的LP (例如社保基金、苏州创投母基金等)会做这样的事情,而需融资企业更需要对PE机构做“反向尽调”。成长期企业引入投资就如同结婚,结婚对象的选择是双方的,要互相了解,企业也需要真正去花时间挑选一个专业的、适合自己的、有风险意识的、能带来真正价值的、不但能锦上添花还能雪中送炭的投资者。反向尽调不失为在当前PE市场鱼龙混杂的情况下向对方展示自己的真正价值的最好选择之一。 1.公司背景 1.1.公司成立 1.1.1.请提供公司发起人协议、股东协议、批准证书以及与成立、组建及改组有关的政府批文,包括任何对该文件进行修改的文件; 1.1. 2.请提供公司成立的验资报告、出资证明和资产评估证明及/或产权登记证,公司现有注册资本及历次变更的验资报告、相关证明文件和工商变更登记证明; 1.1.3.请提供公司的章程; 1.1.4.请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1.2.公司简介 1.2.1.请提供公司对外的正式的公司介绍资料,包括企业经营宗旨、企业愿景、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构想等等; 1.2.2.请提供公司发展沿革资料及相关证明文件;

1.2.3请说明公司在风险投资行业的从业经验、行业内的影响力及相关证明文件。 1.3.部门设置 1.3.1.请说明公司目前部门设置及人力资源的配置; 1.3. 2.请提供公司各主要业务部门的职责描述、核心业务介绍和经营目标。 1.4.公司管理 1.4.1.请提供公司正式的组织架构图; 1.4. 2.请提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主要成员背景资料(股东出资、股权占有情况及股东、董事简历/背景介绍); 1.4.3.请提供公司核心经营管理人员的背景资料(简历、经营业绩/评价); 1.4.4.请提供公司的业务管理模式,即对风险投资所做的项目管理,如投资对象筛选、基金管理模式、退出机制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管理。 1.5.其他 2.产品/服务 2.1.请提供公司已成功投资项目的介绍资料,收益率、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等,请提供证明文件; 2.2.请提供公司目前管理基金的运作模式; 3.PE市场分析 3.1.请说明公司的主要投资方向,投资阶段,投资地域及规划; 3.2.请说明公司是根据什么,如何设定投资标准的? 4.PE市场营销 4.1.请列表说明公司主要的合作方;

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

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 文章作者:顾海良文章来源:《学习参考》 刚刚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为《规划纲要》),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中国教育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于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突出了建立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并把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深化校内管理体制改革作为重要任务提了出来。 现在提出“完善大学治理结构”,是以三个基本规定为前提的:一是对大学治理结构内涵的理解。大学治理结构分为外部治理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主要是指大学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各种权力的分配、制约和利益实现的制度规定、体制安排和机制设计,集中体现大学管理的结构、运行及其规制的主要特征和基本要求。本文涉及的是大学内部治理结构问题。二是对大学治理结构的制度和体制前提的理解。治理结构是以一定的制度和体制规定为前提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大学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坚持党的领导,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必须坚持的前提和方向。三是对完善大学治理结构旨意的理解。大学治理结构的目标和方向是现代大学发展目标与功能的体现与实现。培养学生成长、成才是大学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任何时候都是大学的根本任务,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引领社会则是现代大学的基本功能。大学根本任务是大学功能的中心坐标,大学功能是实现大学根本任务的必要路径。完善大学治理结构,必须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根本问题展开,必须有利于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素质提高,有利于学科的交叉融合,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有利于形成优良的学风、校风和作风。 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应着重把握和处理好以下四个基本问题。

(完整word版)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团队的组建及管理公司内部架构的设计

管理团队的组建及管理公司内部架构 设计 一.管理团队的组建。 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PE管理团队未作强制性要求。国家发改委2864号文件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所有高管人员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法记录或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至少3名高管人员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以上高管人员具有较丰富的股权投资及相关业务经验是天津市发改委675号文、国家发改委2864号文对管理团队的最低要求。 管理团队应该匹配投行、法律、财务以及拟投资领域内的行业专家,形成以行业判断为主,以法律、财务为双翼,护航前行的专业化管理团队,且此类人员更侧重于实践经验的丰富与积累,唯有如此方能更好地把握投资方向、筛选出优秀的投资标、设计优良的投资方案,并把控住重大的投资风险,保证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 (二)、管理团队诉求与激励机制。 管理团队存在的意义在于:发现、筛选目标企业,完成价值判断,并进行投资管理。 当资本持有人的身份转变为PE出资人后,其应向管理团队支付两

笔费用。分别是管理费与业绩报酬。 管理费——按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按年计付,用于支付管理团队日常运营的费用,如开办费用、人员工资、差旅费用等,结余部分一般允许向管理团队做奖励分配。 业绩报酬——一般在投资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计付,用于奖励管理团队为实现资本增值做出的贡献,通常情况下出资人会与管理团队商定一定的基本收益目标,并将达到的基本收益目标作为支付业绩报酬的条件。 一般管理费用计付比例每年2%,业绩报酬的计付比例20%。 (三)、业绩报酬的分配制度。分享业绩报酬是对PE管理团队的主要激励机制,也是筹备过程中,管理团队关切的核心问题之一。这里即包括对整个管理团队如何分享业绩报酬的考量,也应当包含对团队成员之间如何分享的设计。 合理的考量与设计,可以增强凝聚力、提高战斗力,使团队成员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聪明才智,齐心合力、积极主动,实现出资人与管理团队利益最大化。 管理团队收取业绩报酬后,可以以利润分配方式向股东分配,也可以奖励方式向团队成员分配,参与分配的团队成员可有分为核心成员、周边成员与公开招聘的辅助人员。

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和应对策略

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及应对策略 所谓风险管理是所有项目范围内,将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工作中,能辅助项目进行管理、实践和做出判断。风险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创造、保护和保持价值,而且要有助于改进性能、鼓励创新和支撑预期目标的实现。自1998年3月27日,中国首两支封闭式基金基金开元、金泰同时设立后,基金呈现出飞速发展的态势,1998年我国基金公司刚开始成立时只有六家,至2016年末已经增长到108家,其增长速度令人瞩目,基金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其巨大的风险,这种风险极有可能侵害投资人的利益,并威胁基金公司的发展。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公司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问?}。 由于国内基金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各项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加上证券市场的不完善,以及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和国情的特殊性,我国基金风险管理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一)证券市场的不完善,使基金公司的风险管理基础不牢固,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定位一开始把支持国企改革作为基点,而非发展金融市场的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导致证券市场实际上成了国有企业筹资解困的重要途径,资本市场

的资源配置市场化功能被置于次要地位,必然导致证券市场失灵,不能反映证券的实际价值。而且我国的基金基本都是投资于股票市场,基本为股票基金,后果使投资者无法在理性基础上正确展开价值判断,这给基金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带来困难,加大了基金投资的风险。 (二)对基金机构监管不力、法律法规不健全,基金公司运作存在不规范现象,主要有:①相关的投资比例限制模糊,可操作性不强,比如虽然规定单支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与同一基金人管理的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②很少召开基金持有人现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演变成了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这种错位导致基金托管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放弃了委托监管和委托管理的责任,形成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事实上的利益趋同,基金持有人利益往往不能放在最优先位置,极易诱发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业道德风险。③基金管理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不尽完善,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动力不足。退出机制不尽完善,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动力不足。 (三)基金管理机构内部治理有缺陷、风险衡量技术不足,是形成基金公司的主要风险来源之一,主要有①现代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视定量分析,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来识别、测量、评估和监测风险,从国内基金公司的情况来看定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 第一节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理论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和内涵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很难用简单的术语来表达。从公司治理结构的产生与发展来看,可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去理解。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背离,其特点主要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体现出来。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则不局限于股东对经营者的制衡,而是涉及到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集团,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在广义上,公司已不仅仅是股东的公司,而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公司的治理结构机制也不仅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利益相关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标不仅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而是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总之,公司治理结构就是现代公司制的基本产权下对公司进行控制和管理的体系,是控制、管理公司的一种机制,是对生产要素一系列制度性安排,主要以契约、章程、组织机构和法律法规为主要表现形式。 一般情况下,公司治理需要解决三个核心问题:(1)公司管理层、公司内部人与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兼容问题;(2)公司管理层的能力问题,即由于公司管理层的管理能力、思维方式与环境要求的错位问题及管理层出现管理失误问题。(3)什么样的管理制度最有利于投资者获得保护与利益回报,且其合理利益不被企业管理层侵蚀。 从不同角度去阐述公司治理结构,其内涵为: (一)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经济关系 公司治理中的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监督者之间,均是一种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财产权利的直接体现。出资者投入资本,享受剩余索取权;经营者受托经营,承担经营责任,行使法人财产权,并分享剩余收益;经理人员受聘于公司,行使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权,维护出资者利益并获得相应的收益。治理结

私募基金投资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私募基金投资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要点 私募基金内部进行尽职调查工作的指引,包括尽职调查工作基本要求和方法、尽职调查主要内容、档案管理、尽职调查监督。附有尽职调查报告格式。 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指引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公司投资团队的业务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 信、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实地考察等方法,对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取得相关 各方的资料,据此形成项目投资可行性报告的过程。其目的是掌握项目的第一手 材料,确保提交公司风控部和投资决策相关委员会审批的材料真实、简洁、明 晰,为其决策奠定良好的基础,以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二章尽职调查工作基本要求和方法 第二条各业务投资团队负责尽职调查工作。每一个项目至少包括一名投资团队 负责人以上人员作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并实行项目AB角色双人参与制。 第三条尽职调查工作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核查、法律文件审查、财务凭证审 验、函证、人员询问笔录以及独立聘请会计师、律师和评估师等。具体形式可 为: 3.1与公司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或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交谈; 3.2查阅、收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重要会议记录、重要合同、账簿、凭证等; 3.3实地察看重要实物资产(包括物业、厂房、设备和存货等); 3.4通过比较、重新计算等方法对数据资料进行分析,发现重点问题; 3.5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 3.6与注册会计师、律师密切合作,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3.7向包括公司客户、供应商、债权人、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公司等在内的第三 方就有关问题进行查询(如面谈、发函询证等)。 第四条尽职调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用款方及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保证人、资金运用项目及

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优化研究 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实质是高校适应现代社会复杂环境、提高治理水平的运行机制,利益相关主体在遵循内部发展逻辑和契合外部环境的互动博弈中实现力量平衡。单就参与治理的主体权力本身来看,就存在着政治权力强化、行政权力泛化、学术权力异化和民主权力虚化等一系列问题,由此引发高校政治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绝对领导地位,以学术权力为代表的符合新时代高校治理精神的权力主体被退到了次要的位置。面对国家提出的“双一流”建设任务,无论是社会期许还是高校自身发展需求,都呼吁高校对内外部权力的位序进行重新划分,在高校建立一整套利益平衡机制。实际上,我国高校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方面已经进行了诸多积极有益的探索,出现了诸如复旦章程在内的革新性举措,对于我们进一步探索优化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奠定了经验基础。 然而由于当前的改革举措受到行政化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大多数高校内部改革进程缓慢,并没有真正触及到学校教育的核心问题以及长期形成的教育管理体制的弊端,普遍表现为深化改革的文本要求和表面形式多、行动落实和可持续性举措少,内部治理结构效率低下。如何通过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探索出一条既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又兼顾国情的中国式道路,构建有利于我国高校发展的长效治理机制,成为增强高校自主办学治校能力、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关键。本文综合利用了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以及案例研究法,首先围绕国内有关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研究成果、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型文件、国内部分高校已经公布的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等内容进行文献分析,发现虽然国内学者对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优化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却鲜有研究基于高等教育深化改革、简政放权背景下,高校亟需提升自主办学能力这一现实趋势进行全面且系统的研究。其次,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之上,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法研究国内高校的发展现状,进一步理清了治理结构优化设计的背景、现状、理念及思路;并通过比较国内诸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山东大学等具体案例,进一步发现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在治理主体、组织设置、工作机制、推进方式等方面的共通点与不同点。 再次,我国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与完善不是关起门来单纯通过挖掘历史线索就可以完成的,故而本研究以制度演进过程中共时性与历时性为着眼点,通过分析美国、德国以及英国等典型国家高校治理结构的生成及演进,梳理出各国

基金治理结构的比较分析报告

基金治理结构的比较研究 -------------------------------------------------------------------------------- 如果说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资本市场的基础的话,那么基金治理结构则是基金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与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一样,有效的基金治理结构能在最低的成本下实现投资者利益。 基金业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护投资者权益,树立投资者对基金的信心。美国基金业发展之所以如此成功,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有一个良好的基金治理结构。如果说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资本市场基础的话,那么基金治理结构则是基金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与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一样,有效的基金治理结构能在最低的成本下实现投资者利益。 基金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 基金作为一种集合投资工具,能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统一,是受广大中小投资者欢迎的投资工具。但是

与中小投资者自己直接投资于股票、债券等原生金融工具不同,基金具有一定的派生性,存在较长的委托代理链条,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也更加突出。在基金投资中存在两种风险:一是基础金融工具的风险,如股票、债券等本身存在的风险;二是基金投资的风险。从理论上,基金作为集合投资能有效地分散投资风险,实现较为稳定的收益。但这取决于基金经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敬业精神,取决于基金经理人是否像管理自己财产一样管理基金财产。因此,消除基金经理人的道德风险,确保基金经理人与基金持有者的利益一致,从而实现基金投资者收益的最大化,成为最为关键的问题。建立一套有效的基金治理结构,形成制衡与激励机制,应该是最好的选择。 关于治理结构有不同的理解。较窄的理解是,治理结构是保证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部组织制度、报酬制度等其他合约安排。较宽的理解是,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消除由于委托代理冲突而产生的道德风险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外部市场力量、合约安排、股东权利、董事会构成和补偿是解决委托代理冲突的主要机制。 当然,基金治理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在契约型基金下,基金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没

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

武汉市洪山区引导基金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制度(送审稿)2018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 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

中国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现状考察

中国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现状考察 摘要:我国的基金管理公司运作时间普遍不长,针对公司治理的有效策略尤显不足,需要广泛借助国外同类行业的宝贵经验。文章在理解公司治理结构特别是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简单陈述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通过对照美国共同基金的管理优势,扬长避短,提出完善和改进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治理结构;董事 基金管理公司是按照合同法组成的以赢利为目的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发行公司股票筹集投资者资金组成基金,公司经理、董事执行业务,并向股东负责。我国基金业近年来发展迅猛,基金管理公司家数不断增加,管理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由于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成立较晚,而在向商业性金融机构过渡的过程中又普遍面临着机构权责不清晰、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基金管理人外部制衡弱化等诸多问题,离最终建立一套合理、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这一目标相去甚远。因此需要深入考察我国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现状,研究其形成的原因及对管理、销售体系的影响,并利用和国外同类公司的对比探明它的缺陷,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办法。 1公司治理结构设置的目的 郎咸平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它不仅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而且明确了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涉及公司成败的两个基本问题: 一是如何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即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股权分散,股东有可能失去控制权,企业被内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会有损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公司治理正是要从制度上保证所有者(股东)的控制与利益。 二是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即对经理层与其他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处理企业各集团的利益关系,又可以避免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2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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