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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察举制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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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察举制探究

摘要:

本文探究汉代主要选拔制度——察举制。察举制不仅是是中国系统的选拔制度的首创探索,自身亦有其不同于后世的独特优点。梳理察举制建立、执行和发展演变的过程,探索察举选官的制度的特点及其政治影响,可为我们今天的选拔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察举制选拔制度汉朝

引言:

“察举”就是考察后予以荐举的意思, 即由三公九卿、地方郡守等官员通过考察,把品德高尚、才干出众的平民或下级官吏推荐给朝廷,并由朝廷考核后或直接授予官职或提高官位的制度。察举制是汉朝最主要的选官制度,其出现之前,中国历史上曾出现禅让制、世卿世禄制、军功爵制等选官制度。但中国古代史上真正意义上系统完整的选官制度正是从两汉的察举制度开始的,此后则逐渐发展不断演化,由九品中正制演变成科举制。可以说,察举制开辟了中国选官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先河,为汉朝提供了大量人才,是维系汉朝的统治的重要组成,也为此后的选拔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研究察举制的成果与教训,对保证当下的选拔制度的公平效率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察举制的建立

1.背景

奴隶社会时期,除极特殊的破格提拔任命外,任用官吏基本依

照世卿世禄的原则,官员队伍完全被贵族垄断。到战国时期,出于称雄争霸的人才需要,许多国家都打破了世卿制, 开始招徕和选拔贤者充任官职,并形成养士的风气。特别是秦国, 推行军功爵制, 建立了以军功选拔任用官吏的制度,选贤任能,对其统一天下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汉朝初年为奖励灭秦、楚的功臣,也基本因循了军功爵制。但由于汉朝建立了规模空前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帝国后,战事逐渐平息,亟待补充多方面的治国人才,于是,建立正规化程式化的选拔制度以保证人才供应成为必须。

2.形成过程

察举制肇始于高祖,初步形成于文帝,定制于武帝。善用贤人是汉高祖赢得楚汉战争称王的关键因素。平定天下后,高祖亦特别注重官吏的选拔。高祖十一年, 诏曰:“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 吾能尊显之。”(《汉书·高帝纪》)此后文帝也两次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汉书·文帝纪》)并亲自策问考核候选官员。武帝时,布衣地主阶层势力崛起,参政武帝接受了董仲舒推行贤人政治的主张, 于元光元年“令郡国举荐廉各一人”, 对察举制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武帝的大力支持之下, 察举制得以推行开来, 逐步取代任子制与赀选制, 成为汉代主要的选官制度。

二、西汉形成的察举制基本方案

西汉是察举制的形成时期,察举规则自形成以来亦在不断变化。但总体来看主要分为两大类,即特举和岁举。察举科目有贤良方

正、明经、明法、孝廉、秀才(茂才)等。主要分为以下四种:1.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等科,属于特举。设置目的是为中央选拔具有文学才能的上层统治人才。兼有征求吏民政治意见的目的。往往实施于发生灾异、动乱或其他政治问题之时。第一步多由皇帝下旨,中央大臣直接挑选。诸侯王、三公九卿或丞相、御史、两千石及主郡吏才有推举的资格。第二步多由天子亲自策问,分等委任官职。如汉文帝就通过策问的方式提拔了晁错。昭帝之后,皇帝策问的程序有时省去,直接授予官职。

2.明经、明法、“勇猛知兵法”、“能治河者”等科,也属于特举。设置目的是擢举各类专门人才或特种人才,举后一般也有相应办法检验,如明经科,要射策试经。

3. 孝廉、秀才二科,属于岁举。设置目的主要是为向中央朝廷定期贡士,面向一切吏民。由各郡国长官奉天子命,从地方有名望的人或本地方属吏中择优派送。孝廉为郡举,即“孝顺廉洁”主要选拔当地德行高洁声望广布之士,秀才为州举(后为避讳光武帝改为“茂才”或“茂材”)。主要是选拔奇才异能之士,需要相当的才识经验。所举多为已仕有特殊功业之人。其人数远少于孝廉。这两个科目在西汉时期不需经过考试即可委任官职。

4.尤异、廉吏二科,亦属于定期岁举。设置目的是擢举地方官吏中有功绩有能力之人。尤异科面向郡县长官,廉吏科面向六百石以下吏员或中央某些官府的吏员。“廉吏”科在某些记载中与“孝廉”有混淆。

此外,西汉已建立了较为行之有效的察举责任制。为了推行察举制, 汉武帝下诏:“中二千石、礼官、博士议不举者罪”又有:“不举孝, 不奉诏, 当以不敬论;不察廉, 不胜任, 当免。”(《汉书·武帝纪》)对荐举得当的人亦有相应的奖赏。可以说既抑制了察举不实,又注意避免有才不举。

西汉对察举的一系列较明确的规定,保证了察举制的有效实施。

三、东汉对察举制的改革

东汉时期,察举制的实行中逐渐出现了一些弊端,对此,东汉王朝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使察举制更具有合理性。

1.名额分配调整

汉武帝规定,各郡国每年举孝廉两人。因郡国大小不等,且差异较大,东汉和帝时,改制为“郡国率二十万口岁举孝廉一人, 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 不满十万三岁一人。”(《后汉书·丁鸿传》)即以人口多少为孝廉察举的比率。永元十三年, 对边郡名额又作修正:“令缘边郡口十万以上岁举孝廉一人, 不满十万二岁举一人, 五万以下二岁举一人。”(《后汉书·和帝纪》)给予边地优惠政策。

2.试职与考试制度

汉顺帝时期,左雄任尚书令,在顺帝的支持下完成了一系列察举制度的改革,史称“阳嘉新制”。左雄的改革方案是:“请自今孝廉年不满四十, 不得察举, 皆先诣公府, 诸生试家法, 文吏课版奏, 副之端门,练其虚实, 以观异能, 以美风俗。有不承科令者, 正其罪法。若有茂才异行, 自可不拘年齿。”(《后汉书·左雄传》)

为了尽量杜绝察举中作弊贿选察举不实,所举之人没有处理政事的能力,举主为求回报专举年少者等问题,左雄规定,被举人必须年龄达到四十岁(有特别才能不限年龄),被举之前要在公府中有试职历练的时期,并且对被推荐的人选要有儒家经典或文法政事的考试,并黜落不合格的被举人。提高了察举选官的素质这些改革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察举的不良风气,使察举制的公平性与合理性得到了提升。

四、察举制与汉末选官危机

汉朝末年察举选官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其大背景就是东汉王朝没落政治腐败的环境。察举的弊病与政治的黑暗互相作用,形成了恶性循环。当时察举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沽名钓誉

察举制,尤其是取士最多的孝廉科,对被举人的德行声望很看重。长官举荐看重名望,逐渐导致了士人刻意营求名望的风气。大花心思广泛交游以名动士林,故意“三察不起,九辟不就”炒作声望,甚至还出现明显造假的现象,如赵宣在父丧后居于墓道之中二十年,大有孝名,但经考察,五个儿子都出生在服丧期间。实属刻意伪饰求名。

2.结党营私

外戚与宦官把察举制作为结党营私的工具,请托贿赂者不计其数。官僚士大夫之间, 亦通过察举深相交结。汉代同年被察举者间互称之谓“同岁”, 同岁者关系密切。如广汉太守五世公与司

徒长史段辽叔为“同岁”, 竟不顾段的长子无才无德,举为孝廉。舆论哗然。更重要的是, 被举人与举主间渐形成特殊之关系,举子视举主为恩主, 生为之报恩, 死为之服丧, 大官僚为增强自己的政治力量与举子结成一团, 把持察举,牟取私利。

3.世族把持

西汉晚期以后,地主阶级构成发生重大变化, 世族地主逐渐成为社会统治阶层, 大小衣冠世家凭借家族地位权势,优先占有各级官职,也严重破坏了察举的实施。比如阳球“家世大族冠盖, ……郡吏有辱其母者, 球结少年数十人, 杀吏而灭其家。”公然杀人不仅没事, 反而“由是知名, 初举孝廉, 拜尚书侍郎。”(《后汉书·阳球传》)再如袁术“少以侠气闻, 数与诸公子飞鹰走狗”, 以游闲公子名闻遐迩, 然其家名门望族, 四世三公, 而被“举孝廉, 迁至河南尹。”(《后汉书·袁术传》)

以上种种,严重损害了察举的公平性,加速了东汉王朝的覆亡,两汉的察举制也随之瓦解。

五、对察举制的评价

对察举制一般的评价主要是,察举制打破了贵族垄断的世卿世禄制和按资排辈因循守旧的成例,扩大了选官范围,使得官吏才干能力有较大提升。为后世科举制奠定了基础。但察举大权集中于地方官吏之手,不利于中央集权,多发通同作弊,催生了门生故吏集团,结党营私,危害政治。察举制主要注重名望德行且察举标准不明确,规则多变化,难于客观衡量,易造成选举不公平。

一般认为,察举制相比世卿世禄制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但比之科举制仍不成熟。

但笔者认为,虽然察举制逐渐演变为科举制有其历史必然性,但必然未必合理。科举制固然有其明显的进步性,但未必一切优于察举制。笔者看来,察举制有两个重要的优点,尚未受到足够的重视。

1.选拔人才标准多样

汉代察举制度既有“以德取人”因素,也有“以能取人”“以文取人”的因素。尤其到了东汉,还需获得基层吏务经验通过考试方可任用。科举制虽然标准相对明确,但却“以文取人”而不及其余,士子埋头苦读而作锦绣文章中选,与任职之后所需要的从政能力并不能契合。且标准硬化,不利于综合考察人才。

2. 实施察举责任制

汉代实施察举制的同时也实施察举责任制。对察举不实者与有才不举者加以处罚,举人得当者受到褒奖。这对于保障选拔的谨慎合理有着重要的作用。反观今日选拔失误最终往往归咎于“集体决策”的制度因素,察举制在约束评判人这一方面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当然,察举制本身亦有其不可忽视的欠缺。就察举制荐举而非考试的本质而言,就既有综合灵活之便,又有难以公平之嫌。然而,纵观察举制到九品中正制再到科举制的发展历程,一种选拔制度能否有效实施,主要并不取决于是考试还是荐举的形式,而

取决于当时的政治风气和监督制度是否良好。总之,察举制作为中国古代最早的系统的选官制度,与后世其他选拔制度相比,虽有其必然消亡的历史因素,但仍有其独到的经验与优点。综合研究与比较察举制的得失,对我们完善今天选拔人才的制度,使选拔更综合、公平、有效,仍有丰富的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察举制度变迁史稿》阎步克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

《两汉教育制度史资料》程舜英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 年《古代选举及科举制度概述》许树安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 年

《汉代察举制度略论》陈长琦华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1992年第4期

《汉代察举制的内容及其功过》赖华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3年11月

《汉代察举制与现今干部选拔制度》欧德良社科纵横

2008年8月

察举制概述汇总

察举制概述 察举制是汉代实行的一种自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通过察举制的实施,汉王朝选拔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人才,不仅充实和加强了中央和地方的封建统治机构,而且对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也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弄清楚察举制度产生与演变的规律、特点、内容及其在推行中利弊得失,对于研究汉代的官吏选拔制度和政治管理制度有一定的学术理论意义。 一、察举制的产生与演变 察举是指汉代公卿列侯奉诏甄拔人才,推荐给朝廷任用为官的政策。其形成为一个制度,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过程,大致分为三个时期: (一)察举制的初创期,即高祖至景帝时期汉初为了适应封建专制政体的需要,刘邦选拔或委任官吏的办法沿袭秦朝,重在“军功”,高后、惠文景时期增设任子”、“赀选”等。任子是沿袭周秦以来的世袭制,即任用一些王公、贵族及其子孙为官;赀选是指入选者要有一定的财产,即入选资格。军功则是指入选者要有一定的战功。随着封建经济的恢复发展以及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官吏多出自“军功”或采取“任子”、“赀选”的办法,已难于选拔真正的人才。究其主要原

因:一是任子讲究门第,赀选讲究财产,不仅排斥了被统治阶级入仕为官,也排斥了地主阶级中下层入仕为官,容易引起在野者阶层的强烈不满。二是军功的建立需要战争这种特殊机遇,汉初西汉社会逐渐趋于安定,朝廷急需大批治国安邦的人才,若仍以军功爵位选官,不仅有弊端,而且不是长久之计。 在汉初选官制存在严重弊端、人才匮乏的情况下,刘邦于高祖十一年(前196年)发布了一道要求各地举荐“贤士大夫”的诏书:“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其有意称明德者,必身劝,为之驾。遣诣相国府,署行、义、年。有而弗言,觉,免。年老癃病勿遣。”刘邦诏书的颁布,正式拉开了推行察举的序幕。史载:“高后元年二月,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孝悌”、“力田”初定为察举科目。 文帝前元二年诏:“及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察举科目出现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同时又规定,县乃至于乡,要根据人口规模,“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文帝前元十二年诏:“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今万家之县,云无应令,岂实人情?是吏举贤之道未备也。”察举科目出现廉吏。 由上可见,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察举”诏令的颁发,察举权限逐渐由西汉前期的“公卿”、诸侯王延伸到地方级;察举科目逐步扩大,相继出现了贤士大夫、孝悌、力田、廉吏、

汉朝察举制探究

汉朝察举制探究 摘要: 本文探究汉代主要选拔制度——察举制。察举制不仅是是中国系统的选拔制度的首创探索,自身亦有其不同于后世的独特优点。梳理察举制建立、执行和发展演变的过程,探索察举选官的制度的特点及其政治影响,可为我们今天的选拔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察举制选拔制度汉朝 引言: “察举”就是考察后予以荐举的意思, 即由三公九卿、地方郡守等官员通过考察,把品德高尚、才干出众的平民或下级官吏推荐给朝廷,并由朝廷考核后或直接授予官职或提高官位的制度。察举制是汉朝最主要的选官制度,其出现之前,中国历史上曾出现禅让制、世卿世禄制、军功爵制等选官制度。但中国古代史上真正意义上系统完整的选官制度正是从两汉的察举制度开始的,此后则逐渐发展不断演化,由九品中正制演变成科举制。可以说,察举制开辟了中国选官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先河,为汉朝提供了大量人才,是维系汉朝的统治的重要组成,也为此后的选拔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研究察举制的成果与教训,对保证当下的选拔制度的公平效率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察举制的建立 1.背景 奴隶社会时期,除极特殊的破格提拔任命外,任用官吏基本依

照世卿世禄的原则,官员队伍完全被贵族垄断。到战国时期,出于称雄争霸的人才需要,许多国家都打破了世卿制, 开始招徕和选拔贤者充任官职,并形成养士的风气。特别是秦国, 推行军功爵制, 建立了以军功选拔任用官吏的制度,选贤任能,对其统一天下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汉朝初年为奖励灭秦、楚的功臣,也基本因循了军功爵制。但由于汉朝建立了规模空前的中央集权制封建帝国后,战事逐渐平息,亟待补充多方面的治国人才,于是,建立正规化程式化的选拔制度以保证人才供应成为必须。 2.形成过程 察举制肇始于高祖,初步形成于文帝,定制于武帝。善用贤人是汉高祖赢得楚汉战争称王的关键因素。平定天下后,高祖亦特别注重官吏的选拔。高祖十一年, 诏曰:“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 吾能尊显之。”(《汉书·高帝纪》)此后文帝也两次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汉书·文帝纪》)并亲自策问考核候选官员。武帝时,布衣地主阶层势力崛起,参政武帝接受了董仲舒推行贤人政治的主张, 于元光元年“令郡国举荐廉各一人”, 对察举制做了明确的规定。在武帝的大力支持之下, 察举制得以推行开来, 逐步取代任子制与赀选制, 成为汉代主要的选官制度。 二、西汉形成的察举制基本方案 西汉是察举制的形成时期,察举规则自形成以来亦在不断变化。但总体来看主要分为两大类,即特举和岁举。察举科目有贤良方

汉代察举制

漢代察舉制 漢代入仕途徑 名詞解釋 1郎官:漢代郎官是皇帝的侍從,追隨左右,和天子接觸的機會很多,故易為天子賞識而擢升出任高位,任郎官是出仕的重要階梯。 2貲選:古代用錢財糧食買官爵,謂之貲(財富)選,在秦時已開始,漢武帝時更因連年用兵,國庫空虛,定武功爵,每級十七萬錢。靈帝時,每級官吏更可明買,如二千石官價值二千萬;四百石官值四百萬等。 3詔舉的日期:詔舉是不定期舉行的,國家遇大事或災異,例如皇帝駕崩、大婚,或碰著荒年、瘟役,日、月蝕或地震等,政府才下詔徵求賢人來解決問題或提供意見。政府也會因應某些特殊情況而徵求某類人才,例如漢武帝時要出使西域,需要精通外語,能吃苦和應變的人才,於是張騫便自薦,結果創下出使西域的創舉。 4徵:徵召是指皇帝仰慕某人的才德而指名徵聘,所以是最尊榮的入仕途徑。朝廷為示隆重,往往派車到地方迎接人才上京,謂之「公車」,如漢武帝便曾以此迎接大儒魯申公和辭賦家枚乘。 5辟:辟即是官吏自行委任所屬官僚。漢定中央長官如三公、九卿、太傅、大將軍及地方長官如太守、刺史等可以自選屬吏。這些屬吏日後可再經僱主推薦,升任其他要職,成為頗重要之一個出仕途徑。

察舉制內容漢初的選士制度,仍屬草創階段,各方面仍有末善之處,選才主要以被選者的出身為準。武帝開始著重個人的品格道德,並因應國家特殊需要而舉行特舉。大致上,漢代的選舉制包括定期與不定期兩種。 甲、察舉孝廉(孝子廉吏) 1. 內容 察舉孝廉,即由中央或地方官察選孝子廉吏,經中央審核後,授以郎官,在中央服務數年後,再授以正式的中央或地方官。這是定期性選舉,稱為「常舉」。此制源於文帝十三年詔舉的「孝悌」與「廉吏」,至漢武帝時始受重視,並定為常制。 「孝廉」是指孝子廉吏。孝子,即未為官而有德行者,主要著重個人言行;廉吏則指有德行的僚佐級官員,察選廉吏必須由地方長官保薦,重視吏的政績。「察廉」與「舉孝」的提倡,有淳化風俗的目的。其後,二者合而為一,成為選舉的定制,中央政府可由此吸納在朝和在野的人才。至於負責官員,武帝時,主要是國相和郡太守,其後全由郡太守負責。 2. 推行情況 漢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 年),下令都太守每年舉薦孝、廉各一人。但當時郡國反應冷淡,武帝遂於元朔元年(公元前128 年)再下詔,令「不舉孝,不奉詔,當以不敬論,不察廉,不勝任也,當免。」此詔一下,各地郡守便不敢怠慢,皆每年察選孝廉到中央應責,此後察舉孝廉便成為西漢的定制。 3. 選舉規制 察舉制有一定配額。東漢和帝永和四年(92 年),規定「郡國(人)口二十萬以上,歲察一人,四十萬以上二人,六十萬以上三人.......... 不滿二十萬,二歲一人,不滿十萬,三歲一 人。」這是各地舉孝廉的人數比例,至於沿邊州郡,則略有優待。察舉孝廉的標準,以個人德行為主,漢室有意藉此鼓勵淳樸風氣。但發展至東漢,「孝」、「廉」併為一項,成為純粹的參政資格,失去原有淳化風俗的美意。順帝時,採納尚書令左雄之議,規定孝廉限年課試的法則,應舉年齡必須在四十歲以上。在公卿及郡太守薦舉後,亦頇參加考核甄選。自此,察舉制滲入考詴甄選,取才質素較有保障,《後漢書》載:「自左雄改制後,牧守畏法,莫敢輕舉。十餘年間,察選清平,號為得人。」乙、察舉茂材十三州部刺史設立後,權力日大,成帝時,規定刺史可舉人才,稱「秀才」。東漢時,因避光武帝劉秀的諱,改稱「茂才」。選舉茂才主要是據淳厚、質樸、節儉及謙遜四種標準。光武帝更據此具體定出「四行」:1.德行高妙,志節清白。2.明經行修,能任博士。3. 明曉法律,足以決疑。4.剛毅多略,勇足決斷。 察舉茂才,始於漢武帝一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 年)下詔:「蓋有非常之功,必待非常之人....... 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異等可為將相及使絕國者。」武帝明確指出,舉茂才的 原意是要得「非常之人」,負責特殊任務(如出使外國),以建非常之功,但武帝時察舉茂才應仍

关于汉代察举制的制度

关于汉代察举制的制度 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制度,由汉武帝于元光元年确立。文帝的两次诏举,明确订立了举荐制度,有了科目,有了考试办法,也分出了等级,这标志着察举制度正式形成。下面是有汉代察举制的制度,欢迎参阅。 关于汉代察举制的制度高祖十一年,刘邦颁布《求贤诏》,在这一诏书中,刘邦提出选拔治国的贤士智能必得运用国家的力量,选拔的具体程序是由上而下,对入选者的品行、仪表、年龄等一律实行严格考察。这便是西汉察举制度的开端。 到了汉文帝时期,文帝颁布诏令,推行举贤良的法令,不仅明确规定了察举的科目而且而且还规定了对策应试,这标志着察举制度正在向制度化发展。文帝十五年,举办了由文帝主持的察举,当时的察举选拔出了后来著名的政治家、文学家。但是在西汉初期这种察举制度还是皇帝根据需要临时下诏举行,并未形成定期的,有固定的规章制度。 察举制的完备是在汉武帝时期,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实行以儒术取士的察举。这时期的举茂才、孝廉、贤良方正等,都明确以儒家细想为指导,儒学艺术、伦理道德成为察举的基本标准,并未中央和地方所遵循。至此,汉代察举制制度正式形成。

察举制度作为一种客观的历史存在,不能简单的予以肯定或否定,作为封建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各界的讨论与评判,对于当今人事制度的改革,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和完善,却有着历史借鉴意义。 汉代察举制名词解释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它的确立时间是汉武帝元光元年,察举是一种自下而上选拔官员的方试,主要根据人的德行,通过举荐和策问,在经过一定的考试后,授以相应官职。 战国时,许多诸侯打破“世卿制”,召集和选拔贤能者担任官职。秦自商鞅变法以后建立了军功爵制,按军功选拔官吏,直到统一六国。西汉建立后,在继承前朝“尚贤”思想的基础上,为适应封建专制政体的需要,对官员选拔方法进行了变革。于是,察举制度应运而生。 通过察举制度,两汉时期踊跃出众多治世之才,对巩固两汉统治、促进社会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察举制是以远古“尚贤”思想为基础.在对先秦诸子百家“尚贤”理论进行继承发展并进一步深化的基础上的。在中国古代.尚贤思想历史悠久,原始社会的“禅让制”就是体现着“选贤与能”精神的一种远古选举制度,殷周时期仍有保留。春秋战国时期也强调尚贤、贵贤、选贤,而秦朝尚贤思想曾受到冲击。西汉建立后.统治者看到了秦朝法治绝对化的种种弊端.为了更好地巩固封建政权,尚贤思想再度受到重视。这就为察举制的创立奠定了思想基础。两汉时期,举贤思想很好地付诸实践,形成了系统化的察举选官制度。

西汉察举制度产生及发展演变研究

西汉察举制度的产生及发展演变研究 摘要:汉代的察举制度,是汉代人才选拔的主要方法,是汉代政治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和汉代社会很多方面有着密切的关系。本文对西汉的察举制度的流变进行论述,对察举制度的发生、发展、完善、革新、衰落进行了简单的梳理。汉代察举制产生于汉高祖刘邦二年,汉武帝时期察举制度的完善和革新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关键词:西汉;察举制度;发展演变 一、西汉察举制度的产生 察举,即考察后给予推荐。秦行法家政治,“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1]对士阶层采取粗暴的镇压政策,士人被与专制政治相分离,这是加速秦王朝短命的重要原因之一。西汉王朝以秦为鉴,意识到要妥善处理专制政治与士人之间的关系,对此其具体措施为,在意识形态领域独尊儒术与在政治体制上促使士阶层的工具化。而其在实施这些措施的重要途径就是察举选官制度。 据文献记载,汉代察举制度产生时间最早可以追溯到汉高祖刘邦时期,但是具体时间至今仍没有定论。《通典·选举制》曰,“汉高祖初,未逞立制。至十一年,乃下诏曰:贤士大夫既与我定有天下,而不与我共安利之,可乎?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荣之。以布告天下。其有称明法者,御史、中执法、郡守必身劝勉,遣诣垂相府,署其行、义及年。有其人而不言者,免官。又制诸侯王得自除内史以下,汉独为置丞相也”。[2]《汉书.高帝纪》有更为详细的记载,即早在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 196 年),高帝首次下诏求贤,诏曰:“盖闻王者莫高于周文,伯者莫高于齐桓,皆待贤人而成名。今天下贤者智能岂特古之人乎?患在人主不交故也,士奚由进!今吾以天之灵,贤士大夫定有天下,以为一家,欲其长久,世世奉宗庙亡绝也。贤人既与我共平之矣,而不与吾其安利之,可乎?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布告天下,使明知联意。御史大夫昌下相国,相国鄂侯下诸侯,王御史中执法下郡守,其有意称明德者,必身劝,为之驾(有贤者,郡守身自往劝勉,令至京师,驾车遣之)。遣诣相国府,署行、义、年(行状年纪也)。有而弗言,觉,免。年老瘾病勿遣。”[3]这是汉代第一次下令实行荐举,正式拉开了察举制度的序幕。 基于上述文献记载,后人大多把汉代察举制度的源头追溯到汉高祖十一年的《求贤诏》。西汉高祖刘邦始创察举制度不久,汉代察举制度中定期制的选举科,孝廉科便很快出现了。在察举的科目中,孝廉即能尽孝悌、正直廉洁,是孝子廉吏的简称,也是汉代官吏出身的正途,各个郡国每年都必须依照规定的数目向朝廷推荐,西汉政府几乎年年察举此科,为汉代统治者选拔了大批人才。 二、西汉察举制度的发展、完善 西汉察举制的发展和完善时期是文帝、景帝和武帝时期,其发展和完善具体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是贤良方正科的频繁察举;二是察举制度操作体制完善的重要标志,策问的出现;三是察举制度常科——孝廉科选举人数、推举方式的

汉代察举制

汉代察举制 沿革:汉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前196 年,汉高祖刘邦下求贤诏,令从郡国推举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开汉代察举制度的先河。把察举作为选官的一项制度是从文帝开始的。文帝前元二年(前178)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十五年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汉书·文帝纪》)。 选拔标准:汉武帝进一步把察举发展为一种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一是对于察举人才的标准有了明确的新规定,凡儒家以外的各家均不得举,开创了以儒术取士的标准。二是取士包括德行、学问、法令、谋略四个方面的内容。三是察举分岁举和诏举两类。岁举为常科,每年推举。科目有孝廉和秀才。孝廉始为孝与廉两科,后来连称为一科。察孝廉的对象是地方六百石以下的官吏和通晓儒家经书的儒生,由郡国每年向中央推举。有名额限制,东汉和帝时制凡满20 万人的郡国每年举一人,不满20万人的两年举一人,不满10 万人的三年举一人。边境地区郡国人少,10 万人以上则可以岁举一人。孝廉的出路最多的是在皇帝身边当郎官,然后再由郎迁中央或地方官吏。 举孝廉是察举常科的主要科目,是入仕的正途。举秀才的对象为现任官吏。到东汉为避刘秀讳,改秀才为茂才。茂才由州推举,所以人数比孝廉少得多。茂才的出路大多充任地方县令,比孝廉任用为重,但名额少。诏举,是由皇帝下诏察举人才,是临时性的特科。其特点是:诏举常在灾异之后举行。诏举人数不限,由诏令临时规定。诏举科目很多,也不固定,能把有专门才能的人推举出来。无论岁举孝廉、秀才还是诏举贤良文学,到中央以后均需经过考试。考试办法有对策(命题考试)和射策(抽签考试)两种。对策多用于考试举士,射策多用于考试博士弟子。凡属诏令推举之士一般是由天子策试;郡国岁举之孝廉、秀才则由三公府考试。儒生考经学,官吏考举奏,通过考试选出优等生,报皇帝录用。考试实际是量才录用。 作用:察举制在西汉到东汉初曾起过重要作用,为封建国家选拔了大批有用之才。以后随着政治日益腐败,察举不实的现象渐趋严重。到东汉晚期,已成为豪强或官吏安插私人的工具,完全失去了网罗人才的作用。

察举制简析

察举制简析 一、简介 夏、商、西周实行「世卿世禄制」。到春秋战国时,统治阶层改革旧有制度,更为了富国强兵,破格任用一些地位低下而才干出众的人。战国时期出现「军功爵制度」,又兴起「养士」之风,招揽有才干、善言辞的人才,不论出身,为国君、诸侯服务。到秦代则以「辟田」和军功为选官依据。但这些都不是完备的选官制度。 到了汉代,为了适应国家统治的需要,建立了一整套选拔官吏的制度,名为「察举制」。察举是自下而上推选人才的制度,也叫「选举」。汉高祖刘邦首下求贤诏,要求郡国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开「察举制」先河。惠帝、吕后(二人执政时间为公元前194-前180年)诏举「孝弟力田」,察举开始有了科目。 汉代察举制度,严格地说是从文帝(公元前179-前157年在位)开始,他下诏要求「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并且定下了「对策」(考试)和等第。武帝时「察举制」达到完备,各种规定相继推出。其后,各种科目不断充实,特别是有了统一的选才标准和考试办法。 考试是汉代察举制度的重要环节。被举者经考试后,由政府量才录用,这样既保证了选才标准能贯彻实行,选出真正的人才,还能保证竞争的相对公平,令下层人士有进入国家管理层的可能。随着考试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到隋唐以后更发展成「科举制度」,这一制度实行了1,300年之久,成为中国重要的选官制度。 二、察举科目 总述 汉代察举的科目,是由少到多不断增加的;增加科目尤以特科为多,是根据对专门人才的需要而设立。这些科目,划一由皇帝确定。按照举期分类,察举的科目可分为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岁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吏)、光禄四行;特科又分为常见特科和一般特科。在上述科目中,以岁科为先,其中又以「孝廉」一科为最重要。特科中则以「贤良方正」为最重要。汉文帝(公元前179—前157年在位)时要求举贤良方正,汉武帝(公元前140-前87年在位)时要求举孝廉,这都是察举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如果按照四科标准分类,以「德」为主的有孝廉、孝廉方正、至孝、敦厚等科;以「文法」为主的有明法科;以「才能」为主的有尤异、治剧、勇猛知兵法、明阴阳灾异、有道等科。但所有的科目,都以「德行」为先,在学问上则以「儒学」为主。 1.孝廉 在汉代察举常科中,「孝廉」是最重要的一科,亦得人最多,出了许多名人。「孝廉」之设,始于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武帝下诏,「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显示「孝廉」起初不是常科,不被重视,后来「孝廉」规定为岁举常科,才受重视,渐显重要。 孝、廉有「孝子廉吏」的意思。「孝」是指孝敬父母;「廉」是指清廉勤政。这是古时对官吏的普遍要求。汉代「孝廉」,大部分是通儒学的高官及富豪子弟。

汉代官吏选任制度

汉代官吏选任制度 在大规模农民起义之后建立的西汉王朝,最高统治阶层注意总结前人尤其是秦朝用人经验和教训;根据当代政治经济发展的情形,建立和推行了一套新的选官用人制度。 一、惩秦之弊,信用士人 “士人”、“士子”、“儒(生)”都是古代知识分子的俗称。西汉创建者刘邦,由秦的泗水亭长起家,曾经对“儒”等有识之士颇为轻视。《史记》郦食其传载“沛公不好儒,诸客冠儒冠来者,沛公辄解其冠,溲溺其中”。称帝后,著名辨士陆贾劝导他,在马上打天下,不能在马上治天下,应该依靠武力夺取政权,而以知识治理天下国家,“长久之术”在于“文武并用”。刘邦从此开始改变对士人的态度。在倒秦战争中,刘邦又亲眼目睹了秦王朝短命而亡的情景。因此,当西汉王朝一建立,刘邦便比较重视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吸取了秦朝排斥士人参政暴虐而亡的教训,开始信用士人。 建国之初,百废待兴,百端待举。原秦博士、投奔刘邦的大儒叔孙通提出建议:制定朝纲国典、礼仪制度。刘邦采纳了,征集原鲁国地区的儒生30人,研究和制定国家礼仪,以明君臣、上下的尊卑秩序。刘氏朝廷因之威风肃凛,等级森严。刘邦情不自禁地说:“吾今日乃知为皇帝之贵也。”他懂得了信用士人作用何在。此后,西汉王朝政府对知识分子是比较信用的。 汉武帝时,大儒董仲舒提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被采纳后,儒家思想定于一尊,此后长期成为封建国家统治人民的指导思想。董仲舒做了一件对中国思想、文化发展很不利的事情。但由于对汉王朝专制统治益处很大,所以备受重用。从此汉朝君主已经不再存在信用士人与否的问题,而是要更重用代圣立言的儒士。汉昭帝死后一度掌管朝政的霍光,也曾深有体会地说:“公卿大臣当用有经术明于大义者”。于是他以昭帝的名义,令丞相田千秋、御史大夫桑弘羊,召集贤良文学60余人,举行“盐铁官营会议”,探讨和论证盐铁专卖政策。今存《盐铁论》便是当时的记录。 整个西汉时期,知识分子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经查《中国历代名人辞典》所列的西汉132个“名人”中,知识分子占43个。其中有著名的封建政治家贾谊、晁错、魏相等,有一代名臣张苍、田蚡、公孙弘、董仲舒、贡禹、主父偃等,有著名文学家邹阳、杨恽、东方朔、褚少孙、虞初、主褒等,著名的水利家倪宽、徐伯、召信臣等,理财专家耿寿昌等以及史学家司马谈父子、法学家于定国、音乐家李延年等和著名学者毛亨等等。可见,与秦朝相比,西汉在吸收和信用士人参政的制度上要开明得多,这是一个历史的进步。正由于此,汉初统治者能制定和推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等国策,出现“文景之治”的兴盛局面。否则,就无法想象了。 二、发布求贤诏,实施察举制 汉政府不仅注意信用学问高深的士人,还希望把于国有用的所有士人和其他有一技之长的人,都收罗拢来,用于充实和更新国家官吏队伍。汉初几朝皇帝曾多次专发诏令,在全国广为招贤,推行大规模的选拔人才的察举制度. 公元前196年,刘邦下诏说:上古时代称王称霸有所作为者如周文王、齐桓公等,都是依赖了贤能之士的帮助。现在我们汉朝建立不久,需要大批人才帮忙治国安邦,而且到处都有贤能。大家踊跃地站出来为我们出力吧。国家不会亏待大家的。这个诏令说明刘邦颇有求贤若渴的心理,更说明汉初急需人才的情况。 封建专制君主下诏,就是封建国家法律性制度的颁布。刘邦的求贤诏确定了汉初的基本用人政策。人事制度是用人政策的具体化。汉代大规模的荐举人才选拔官吏的察举制度,就是汉初国策的产物。 (一)察举制的概念 “察举”也叫“荐举”,“察”就是考察、发现人才,“举”是推荐、起用或提拔人才。推荐也叫贡贤,被荐者叫“举士”。所谓察举,就是由皇帝下诏公开征求人才,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主管官员将本人发现或民间公认的出众人才,向各级政府推荐,经过一定形式的考察后择优录用、授予官职的整个过程。这种选拔国家官吏的方式,史称察举制度。 (二)察举制的实施及其发展 求贤诏后,刘邦曾提出具体要求,凡御史大夫、诸侯王、各郡太守等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员,都必须向政府推荐人才。不能发现人才、推荐人才者,要追究责任。推举的基本对象,是有一定治国才能的“贤士

试论西汉察举制的内容特点及对当今选拔的启示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715081903.html, 试论西汉察举制的内容特点及对当今选拔的启示 作者:欠虹云 来源:《学校教育研究》2019年第11期 摘要:察举制是西汉重要的选拔人才制度,对于后世的文官体系的选拔具有重要的影响,一个王朝的兴衰与否和所实行的选官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研究察举制的内容特点及其选才方式、标准等有利于从其中窥探现有选拔体系中的利弊得失,从而为后世官员的选拨与人才的任用提供必要的借鉴。 关键词:西汉察举制孝廉茂材贤良方正 Abstract: The institution of Recommendation and selection is the system in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for talents selection, which has great influence on the selection of civil service system from then on. The rise and decline of a dynasty has much to do with the selection system. Studying on the details, properties, method and standard of the selection system will help us to compare with the selection system nowadays. At the same time , it can play a necessary part for reference of the selection of civil service and talents appointment for the future. Keywords: Western Han Dynasty; recommendation and selection system; filial and incorrupt; To extraordinary people ;virtuous founder 一、關于察举制的几种解释 关于“察举制”这一论题众数学者及前辈都做了较为细致的深入和探讨,就“察举制”研究方向及其意义中都得到了不同的认识,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此正符合历史研究的基本观点。多数学者对察举制“科目阐释考证、举主与被举者状况等方面的分析;”[1]资料的收集、考订和分类排比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关于对“察举制”含义的阐释众数学者及其前辈也有不同程度的理解和认识,如阎步克在《察举制度变迁史稿》中指出相对于科举制,“察举制则是一种推荐制度,主要由地方州郡长官承担推荐之责,按科目要求定期地或即时地向王朝贡上合乎相应标准的士人。”[2](p.2)这是相对于科举考试而言的,意在突出“推荐”二字,旨在说明此种制度的“由下而上”的选举推荐方式;至于安作璋《秦汉官制史稿》一书中也认为“察举也就是选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3](p.800)而在《中国古代官制》中,谢俊美、田玉洪则突出了“上行下效”或“承上启下”的方式,文中指出“所谓察举,就是皇帝下诏全国各地,公开征求人才,中央和地方的各级主管官员把民间的出众人才,向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推荐。”[4](p.47)再有吕思勉认为“天子屡诏公卿、郡国,使举贤才;又或遣使咨访;或下诏征召;则古者聘名士,礼贤者之制也。”[5](p.581)经过揣摩和对比发现虽然众数学者对于“察举制”这一概念的理解角度和突出点虽不尽相同,但从其行文中可以发现几位学者在谈及察举制时都

汉代察举制对今天启示

汉代察举制对今天启示 内容摘要汉代察举制是中国最早的选官制度,其中的“举贤良文学”因天子亲自策试被举荐者,而备受历代的关注。察举制用人以德、用人以才、用人以能,确立了历代用人标准。而古代帝王的偏信多疑,豪门贵族的相互倾轧,使俊杰之士仕途上步履维艰,最终让察举制走入穷途。察举制的利弊得失,为今天的育人选才提供了诸多的启示和可资借鉴的经验教训。 关键词察举制现代启示 一察举制 汉代初年,任官并无定制,入仕者不外乎“荫任”(子孙获得世袭官爵)“赀选”和(汉代称凭财产资格为官的途径,即捐官)两途,所以官职大多操纵在大官僚和富户手中,其后才出现察举制和征辟制。察举制是一种由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是中央大臣或地方长官考察乡党舆论,将人才推荐到中央,循一定的程序选任官员的方式,这也是两汉选举制度中最主要的选官方式。察举制强调以德行、才学为主,由丞相、列侯、刺史等甄别人才,推荐给朝廷,经考核合格后授予官职。汉高祖刘邦下诏求才,开西汉察举制之先河,后来汉文帝两下诏书,“贤良方正,寻求能直言极谏之士”(《汉书文?帝纪》,)但高祖、文帝的选士活动都属于偶尔为之,不仅规模小,而且范围窄,仅限于官吏,没有发展成为完善的仕进制度。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于元光元年(公元前134 年)开始,“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并成为下诏,汉代察举制中最为重要的岁举科目,名公巨卿多出“之”是汉代政府官员的重要来源。公元前106 年,,汉武帝规定每州每年“各举秀才一人”作为常规性的选官制度,这是察举取士制度化的最重要标志。汉代察举制度类似于现代的人才推荐制度,虽对当时及后世产生过重要影响,但由于其主要是通过推荐与聘任方式任官,尚未采取公开竞争的考试方式,因此,其弊端也十分明显,最主要的是“察者不明而举非其人”。察举制名义上是为朝廷选拔人才,实际上成为达官贵人奖励贤士、罗致天下名士的手段。 二现代借鉴 1. “以德取人”的价值取向 汉代实行察举制的目的是“进贤”即招纳贤能之士,为朝廷效力;举荐形式是“贡士”即由地方官员推荐贤,能给天子。《后汉书左雄传》?有言:郡国孝廉,“古之贡士。而取士的标准史称”“四科”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志》注引应劭《汉官仪》。也就是说,)第一要品德绝伦,清正廉洁;第二要精通经文古典;第三要对法令条例了然于胸,能严格按章办事;第四要能多谋善断、遇事不惑,能善事父母、善待兄弟,办事清廉正直。阎步克在其著作《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评价察举里,作为制度的特殊性,在于儒生参政与“‘为政以德’政治理念的实际运用,贤良、孝廉设科名目上体现的‘进贤’意图,以及举荐形式上的‘贡士’色彩,使察举制度从根本上有别于先前的官员举荐方法,充分体现了儒家的为政以德、教民以德,以及由恪守德义的君子贤人任官以‘轨德立化’的思想,体现了一种在选官上‘以德取人’的原则。 德为立身之本、立业之根,因此,现代的人才选拔,同样要求以德为本、德才兼备。近些年,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条例法规,以保证人才选拔以德为主。这里的“德”主要是指政治思想与道德品质,具体来说,应包括以下三点:首先是具备社会公德,具有爱国主义和民族精神、奉献精神。其次是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敬业无私,而不是朝三暮四、怨天尤人、拈轻怕重。再次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百德诚为先,百事信为本。如果一个人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那么他就没有个人信誉,在职业生涯或人生道路上,也就没有多大作为。 2. “员额分配”的地域倾斜

汉代察举制

两汉:察举制与征辟制 两汉时期,确立了察举、征辟等选人任官的办法。察举又叫“荐举”,即由公卿、列侯和郡国守相通过考察,把品德高尚、才能出众的人才推荐给朝廷经适当考核,授予官职。西汉初年,汉高祖即位之初曾下诏征召贤能。后来,文帝也曾下诏求“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之士”。但形成制度,应始于汉武帝时,董仲舒建议由各地地方官每年选择吏民中贤者二人荐举于朝。武帝采纳了这一建议,于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诏令郡国每岁举孝者、廉吏各一人。自此以后,郡国每年都要向朝廷推举“孝廉”便成为定制。到东汉和帝时,更规定按各郡人口比例定出应举人数,除州郡外,中央的三公、九卿或列侯也都向皇帝推举人才。他们察举的对象,主要是公卿或郡县的属吏,或是精通经学的儒生和有德行的处士。 汉代察举的科目繁多,一般可分为“常科”(岁举)与“特科”(特举)两类。 常科”以“孝廉”为主。它起源于汉武帝时董仲舒的奏请,其依据是儒家以孝为立身之本,廉为从政之方。西汉时每郡岁举孝廉两人,一般无须考试,即可授官。由于察举后直接授官,也就带来了一些问题与弊端。如德行的标准不好掌握,徇私舞弊的现象也在所难免,等等。所以到东汉初年,光武帝对德行标准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下令以“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也就是思想品德要符合统治者的要求;“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即文化水平要高;“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也就是要熟悉法令法规,并能以之判断是非;“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就是要求办事果敢,善于应变,能处理各种突发性事件。顺帝阳嘉年间,对孝廉科也要试经书,实行优胜劣汰。据《后汉书·顺帝纪》阳嘉元年(132)十一月诏:“初令郡国举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诸生能章句,文吏能笺奏,乃得应选。”这—变化,史称“阳嘉新制”。徐天麟《东汉会要》卷二十六指出:“西都(西汉)止从郡国奏举,未有试文之事;至东都(东汉)则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无异于后世科举之法矣。”可见“阳嘉新制”实已孕育了科举制度的萌芽。 察举常科还有“茂才”,西汉时称为“秀才”,东汉时因避光武帝刘秀名讳而改。与孝廉不同的是,孝廉大多是从未仕者中察举,而茂才中有已仕官吏,有州郡吏和被察举的孝廉以及太学生、平民等,其所授官职也高于孝廉,所以岁举人数往往不及孝廉的十分之一。 汉代察举“特科”的名目尤多,有贤良方正、贤良文学、直言极谏、明经、明法、有道、能治河者、勇猛知兵法者等,尤以“贤良方正”最为显科。 所谓“贤良方正”,意即德才兼备之人。荐举的对象是现任下级官员或州郡属吏,而且必须送往京师通过皇帝亲自主持的策试。策试的具体做法是:首先由皇帝提出一些关于如何治理国家的重大问题,称为“策问”;然后把这些问题根据难易程度分为甲、乙等科,密封起来;最后让被荐举者任意抽取问题回答,叫做“射策”。对策完后,朝廷再根据他们政见的高下授予官职。这种策问带有一定的考试性质,它对隋唐科举制度的形成所产生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察举制在实行初期,规定还是比较严格的。但由于察举制基本上是推荐、保送制,荐举者权力极大,所以其腐败也就势所难免。特别是东汉末年,君昏臣贪,政治腐败,请托公行,察举不实的现象更是层出不穷,所以当时就有民谣讥讽说:“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抱朴子·审举》) 除察举外,汉代选官还有一条重要途径,就是“征辟”。“征”指皇帝直接聘请人做官,有时也称“特召”、“特聘”;“辟”指官府聘人任职,也叫“辟召”或“辟除”。对某些德高望重、学识渊博的名人,皇帝不经官吏荐举,直接征召到朝廷,授以“博士”、“待诏”等称号,让其侍从左右,以备顾问。如著名辞赋家枚乘,虽已年老,但汉武帝即位之初便把他征召到长安。据史书记载,皇帝在征召某些年老体衰的人时,常常用“安车蒲轮”等礼仪以示敬重。“安车”即一种可以比较安稳地坐在其中的小车;“蒲轮”指用蒲草捆裹车轮,以减小车身颠簸震动。这些都是格外优待、礼遇之意。两汉时期,官府也可以自行招聘僚属,通称“掾史”。在汉代,被皇帝征召做官的人毕竟很少,而被官府辟除为官的人则比较多。

汉代察举制有什么意义

汉代察举制有什么意义 察举制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它的确立时间是汉武帝元光元年,察举是一种自下而上选拔官员的方试。下面是有汉代察举制的意义,欢迎参阅。 汉代察举制的意义战国时,许多诸侯打破“世卿制”,召集和选拔贤能者担任官职。秦自商鞅变法以后建立了军功爵制,按军功选拔官吏,直到统一六国。西汉建立后,在继承前朝“尚贤”思想的基础上,为适应封建专制政体的需要,对官员选拔方法进行了变革。于是,察举制度应运而生。 通过察举制度,两汉时期踊跃出众多治世之才,对巩固两汉统治、促进社会发展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察举制是以远古“尚贤”思想为基础.在对先秦诸子百家“尚贤”理论进行继承发展并进一步深化的基础上的。在中国古代.尚贤思想历史悠久,原始社会的“禅让制”就是体现着“选贤与能”精神的一种远古选举制度,殷周时期仍有保留。春秋战国时期也强调尚贤、贵贤、选贤,而秦朝尚贤思想曾受到冲击。西汉建立后.统治者看到了秦朝法治绝对化的种种弊端.为了更好地巩固封建政权,尚贤思想再度受到重视。这就为察举制的创立奠定了思想基础。两汉时期,举贤思想很好地付诸实践,形成了系统化的察举选官制度。

汉朝察举制内涵汉代察举制度,严格地说是从文帝开始,他下诏要求“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并且定下了以“对策”为形式的考试和等第。武帝时察举制达到完备,各种规定相继推出。其后,各种科目不断充实,特别是有了统一的选才标准和考试办法。 考试是汉代察举制度的重要环节。被举者经考试后,由政府量才录用,这样既保证了选才标准能贯彻实行,选出真正的人才,还能保证竞争的相对公平,令下层人士有进入国家管理层的可能。随着考试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到隋唐以后更发展成科举制度,这一制度实行了1300年之久,成为中国重要的选官制度。 汉代察举的科目,是由少到多不断增加的,增加科目尤其以特科为多,是根据对专门人才的需要而设立。这些科目,划一由皇帝确定。按照举期分类,察举的科目可分为常科,即岁科,与特科两大类。岁科有孝廉、茂才、察廉、光禄四行;特科又分为常见特科和一般特科。 在上述科目中,以岁科为先,其中又以孝廉一科为最重要。特科中则以贤良方正为最重要。汉文帝在位期间,要求举贤良方正,汉武帝时期要求举孝廉,这都是察举史上的标志性事件。 如果按照四科标准分类,以“德”为主的有孝廉、孝廉方正、至孝、敦厚等科;以“文法”为主的有明法科;以“才能”为主的有尤异、治剧、勇猛知兵法、明阴阳灾异、有道等科。但所有的科目,都以“德行”为先,在学问上则以“儒学”为主。 有关察举制度变迁的史稿《察举制度变迁史稿》作者是阎步克,历史学博士,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教授,他主要专业方向为

察举制的影响

分 类 号:770.30 单位代码:10452 本科毕业论文 汉代察举制的影响 姓 名 学 号 年 级 专 业 系 (院) 指导教师 2012年4月15日2012届

摘要 汉代察举制作为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汉代形成、发展、完善乃至衰落。它有自己的选拔标准与特点,“德”与“才”是它在运作过程中主要的特点。察举制在汉代有积极影响,也有诸多流弊。它也影响了后世的选官制度,科举制的形成脱胎于察举制。在现代社会,察举制对于人事制度特别是公务员选拔方面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汉代;察举制;影响

Abstract The election system of Han Dynasty of ancient political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in the Han Dynasty, development, form, perfect and decline. It has its own selection criteria and characteristics," Virtue" and "ability" is in its operation process main characteristics. The election system in the Han Dynasty has positive effect, also has many maladies. It also influenced the later official selection system, the imperial examination system based on the formation of the election system. In modern society, the election system for personnel system especially the selection of the civil servants has draw lessons from a meaning Keywords: The Han Dynasty;The election system; Influence

从察举到科举的历史启示

从察举到科举的历史启示 古人对选贤任能之极端重要性,已有许多论述,如《墨子?尚贤》:“尚贤者,政之本也。”《晏子春秋?内篇谏下》:“国有三不祥……有贤而不知,一不祥;知而不用,二不祥;用而不任,三不祥也。”古代选人用人的两大基本制度:察举 制和科举制,各有何利弊,对今人又有什么启示? 选人用人是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一个千古难题。古代许多典籍都对选贤用能作过专门论述。如《墨子?尚贤》说:“尚贤者,政之本也。”《晏子春秋?内篇谏下》说:“国 有三不祥……有贤而不知,一不祥;知而不用,二不祥;用而不任,三不祥也。”《吕氏春秋?求人》说:“得贤人,国无不安,名无不荣;失贤人,国无不危,名无不辱。”国以才兴,政以才治。历史上,但凡有所作为的政治家都十分重视选好人、用对人。唐太宗曾感叹:“为政之要,惟在得人。”王安石曾说:“夫才之用,国之栋梁也,得之则安以荣,失 之则亡以辱。”纵览历代兴衰,诚如《汉书?京房传》中所说:“任贤必治,任不肖必乱,必然之道也。” 中国在汉代以后,相继出现了两大基本选人制度:察举制与科举制。考察从察举制到科举制的历史沿革及内在规律,总结其得失,可为今天选人用人制度的完善提供不少借鉴。

历史沿革 一般认为,商周之时,选官实行“世卿世禄制”,尽管春秋战国时期,养士与军功制的出现,极大冲击了世袭制,但总的来说,平民与贵族仕进不同途,世袭贵族在整体上垄断政权仍是基本情形。 汉代察举制的出现打破了这种状况。察举制,指地方长官在辖区内考察人才并向中央政府举荐,由中央政府授予官职。相比于只论血缘与出身的世袭制,察举制无疑是历史与政治文明的巨大 进步: 一是主张以德取人、以能取人。察举分岁科、特科两大类,以岁科为主。岁科有孝廉、秀才(茂才)、察廉、光禄四行等;特科因时因需而设,主要有贤良方正、文学、明经、明法、兵法等。汉代以孝立国,因此“孝廉”一科最受重视,其他科目亦要求德行无亏,再察其他。此外,察举的科目涵盖诸多方面,务在求得真才实学之人,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 二是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权的开放性。察举制的产生,为社会优秀人士进入国家政权提供了制度性渠道。西汉建国之始,国家凋敝不堪,亟需大量人才,而追随刘邦起义的将领,大多是市井走卒,难以担当治国理政的重任。另一方面,汉初国家甫定,朝廷即开始翦除异姓王,对功臣将领予以防

汉朝察举制的弊端是什么

汉朝察举制的弊端是什么 两汉时期,举贤思想很好地付诸实践,形成了系统化的察举选官制度。在汉武帝的大 力提倡下,察举制逐步确立和发展,成为汉代选拔官员的主要方式,当时更是出现了“群 士慕向,异人并出”的文化思想盛世局面。 但凡事都有利弊,察举制虽然在当时的官制发展的进程中有着一定程度上的进步意义,但也被封建社会的弊病所限制,因而其本身包含了利弊两方面。 一、在察举制下,虽然察举制科目众多,但天下之大,贤人众多,朝廷的耳目有限, 仍有许多不为人知的贤才被埋没在乡村野氓中,终其一生都未得重用,造成了人才的流逝 与浪费。更为严重的是,众多贤能不及之人,通过投机倒把的途经,贿赂或者攀附关系使 自己成为被察举的对象,而这一类人,因私情走上仕途,必定对其察举者抱有伯乐之恩, 并为之效命,如此地方势力便会形成宗派行为,成为虎踞一盘的地方集团。 二、察举制最为重要的标准是以贤德作为最高标准的,但这并非是具体化的表现,不 易作出明确的判断。人的道德品质须通过对其言行的长期考察才能得出比较客观的评价, 而且所观察到的言行也有可能是表面功夫,实则暗藏祸心,抑或是在今后走上仕途的道路 中意志不够坚定,沽名钓誉,同流合污。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三、察举制的广泛推行,在地方出现了评议之风,市井之人对他人妄加评论,清议之 士好品评藏否人物,不重实际,空发议论。这类清议现象到了魏晋时期尤为严重,清议名 士中有许多都是“刻情修客,依倚道艺,以就声价”者,清议成了这些伪君子攫取名利、 捞取政治好处的资本。 四、察举制在其后期,弊端愈演愈烈。任人唯亲、唯财、唯势,权门势家把持察举的 结果,令流弊百出,察举制度的根本缺陷暴露无遗。 在西汉长达四百多年的封建统治中,出现过多种不同的管理选拔方法,大多昙花一现,被历史所淘汰,而察举制却是其中最为重要且影响最为深远的选官方式,代秦而起的两汉 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强盛统一,且较长时间保持稳定的封建朝代,可见建立以察举制为 代表的玄关制度是其中重要的原因。 察举制度是根据最高统治者的诏令所规定的科目,由中央或地方的高级官吏负责考察 和推荐人才给朝廷,以满足政府对补充官员的需要。这项制度的实行对两汉实行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察举制度相较于先秦时期的世官制与隋唐时期之后的科举制,最大的特点在于由地方 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核、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级,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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