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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可再生能源统计报表

陕西省可再生能源统计报表
陕西省可再生能源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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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可再生能源统计报表

主要指标解释

1.管理推广机构情况

(1).管理推广机构:指在省、地(市)、县、乡级政府部门中设臵的农村可再生能源行政管理机构及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的事业机构。在统计尺度上对于既有管理职能、又有技术推广职能的机构应按一个单位来统计其数量,而不应累加,以免发生重复;而对于兼有多种职能(如既有农村能源管理、推广职能,又具备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推广职能)的机构,统计其人员不应包括该机构全部人员,而应只统计该机构从事农村能源工作的人员。

2.服务体系情况

(1).省级实训基地:指受省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委托,具备一定师资力量和完善的培训设施设备、实际操作场地、考核鉴定场所、必要的专业仪器设备等;重点承担引进、试验、推广适用的农村能源新技术、新产品和适用设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新技术示范、展示、交流,培训农村能源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以及开展农村能源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单位或组织。

(2).县级服务站:指受县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委托,拥有高级工以上农村能源技能人才,具备固定的服务场所、实训场地以及一定的交通工具、大型维修设备、培训和教学设备等,承担管理辖区内乡村服务网点,开展农村能源技术轮训、巡回检查、应急处理、配件供应、大修服务、新技术试验示范以及循环利用等工作,并能够自主经营、自行服务、自负盈亏的单位或组织。

(3).乡村服务网点:指以项目村为依托,具有技术服务人员、服务场所、服务设备设施和维修工具等,有能力为覆盖范围内农户提供农村能源服务的单位或组织。

(4).覆盖范围:指乡村服务网点服务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利用户数。

(5).从业人员:包括在省级实训基地、县级服务站和乡村服务网点工作的所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情况

(1).培训:指所有与农村能源有关的知识教育或技能培训。

(2).职业技能鉴定:指对技能劳动者进行初级、中级、高级技术等级的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

(3).沼气生产工:从事农村户用沼气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和大中型沼气工程的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工程运行、维修及进行沼气生产经营管理的人员。

(4).农村节能员:从事建造并操作农村生活和生产用的节能灶、炕、炉和窑等的人员。

(5).生物质能利用工:从事生物质能资源的气化、液化、致密成型转换利用装臵的安装、调试、运行、管理与维修的人员。

(6).太阳能利用工:从事太阳光热、光电设备和建筑的安装、建造、调试、维修及管理的人员。

(7).其他农村能源利用人员:除了沼气生产工、太阳能利用工、生物质能利用工、农村节能员外,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人员,目前主要是指小风电利用工和微水电利用工。

(8).持证人数:指持有农村能源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

4.户用沼气池情况

(1).户用沼气池:指专门为一家一户修建并使用的沼气发酵装臵,这里统计的户用沼气还应包括联户沼气,以联户规模为计算依据。

(2).本年报废数:一是由于地震、洪水、房屋搬迁、城镇规划等客观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的;二是由于年久失修无法正常使用的。

5.沼气工程情况

(1).处理农业废弃物工程:此处不包括秸秆沼气工程。

(2).大型沼气工程:指厌氧池单体装臵容积不小于300立方米,并配有完整发酵原料处理系统,沼渣沼液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沼气净化、存储、配合、利用系统;同时满足总体装臵容积不小于1000 立方米、或日产沼气量不少于300立方米(该指标指厌氧消化温度控制在25℃以上总体装臵的最低日产

沼气量)之中一个条件的沼气工程。

(3).中型沼气工程:指厌氧池单体装臵容积大于50立方米(含50立方米)且小于300立方米,并配有发酵原料预处理系统,沼渣、沼液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沼气储存、输配、利用系统;同时满足总体装臵容积大于100立方米(含100立方米)且小于1000立方米、或日产沼气量不少于50立方米(该指标指厌氧消化温度控制在25℃以上总体装臵的最低日产沼气量))之中一个条件的沼气工程。

(4).小型沼气工程:指厌氧池单体装臵容积大于20立方米(含20立方米)且小于50立方米,并配有发酵原料计算、进出料系统,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系统,沼气储存、输配、利用系统;同时满足总体装臵容积大于50立方米(含50立方米)且小于100立方米、或日产沼气量不少于20立方米(该指标指厌氧消化温度控制在25℃以上总体装臵的最低日产沼气量))之中一个条件的沼气工程。

(5).总池容:指沼气工程厌氧池的池容之和

(6).供气户数:指沼气工程产生的沼气供给的农户数。

(7).装机容量:指沼气工程安装的用于沼气发电的发电机的功率。

(8).发电量:指沼气工程安装的沼气发电机年实际发电的度数。

6.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情况

(1).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指结合了厌氧发酵技术的污水综合处理系统,采用“厌氧—兼性过滤—(好氧)”等工艺,多级自流、分级处理、逐段降解,实现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

(2).总池容:指包括截留沉砂井、一级厌氧池、二级厌氧池、兼性过滤池、好氧池等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组成部分的所有池容之和。

(3).村级处理系统:指在自然村应用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实现污水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的利用工程。

(4).学校处理系统:指在学校应用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实现污水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的利用工程。

7.省柴节煤灶与节能炕情况

(1).省柴节煤灶:是将旧式柴灶的炉膛、锅壁与灶膛之间相对距离与吊

火高度、烟道和通风等设计进行了改造,增设炉篦、烟囱、保温措施和余热利用装臵等,使其结构更合理,燃料燃烧更完全,热效率可达到25%以上。与旧式柴灶相比,省柴灶具备了“两小”(灶门和灶膛较小)、“两有”(有炉箅和烟囱)、“一低”(吊火高度较低)等优点;而且结构比较合理,有一个完整的通风系统,燃烧充分;设臵了保温层,增加了拦火圈,延长了高温烟气流在灶膛里的回旋路程和时间,从而使热损失减少,热效率提高。

(2).节能炕:是将旧式炕进行改进设计成结构合理的新型炕,一般由炕下支柱、炕底板、炕墙、炕内支柱、炕梢阻烟墙、炕梢烟插板、炕内冷墙保温层、炕面板、炕面泥、炕檐及炕墙瓷砖等组成。使之具备炕体热能利用面积大、传热快的升温性能;使炕上、炕下、炕头、炕梢热度适宜的匀温性能;同时达到延长了散热时间的保温性能。根据与地面接触的形式,节能炕可分为落地炕和架空炕。

8.节能炉与燃池情况

(1).节能炉:是指以节约能源为目的,能充分燃烧燃料,提高热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农村户用商品化炉具,可分为节煤炉和高效低排放生物质炉。节煤炉是指热效率大于45%的煤炉,主要由炉壳、炉口、炉胆、保温材料、炉篦、炉底、灰膛、炉门、炉面板等构成。高效低排放生物质炉将生物质在炉膛内缺氧燃烧,使燃料高温裂解产生可燃气,形成一氧化碳、甲烷等可燃气体,经过多次配风,进行二次燃烧,热效率大于30%。

(2).燃池:是指在供热室内地面下砌筑一个燃料燃烧室,秸秆、稻壳、锯末等燃料在燃烧室内缓慢燃烧向室内持续供热的设施,主要由池门、池体、烟道和烟筒等几部分构成。燃池建造方法简单,燃料易得、价廉,供热效果好、卫生、安全、使用时间长,可用于农村居民取暖、温室供热、大棚增温和禽蛋孵化、育雏等生活、生产领域。

9.太阳能热利用情况

(1).太阳能热水器:指利用太阳辐射能转换成热能,提供生活、生产用热水的装臵。目前在农村地区推广应用的绝大部分采用平板集热器结构和真空管集热器两种形式。本统计中需要统计的太阳能热水器不包括城市和县城城市居民使用的情况。

(2).太阳灶:指能够把太阳辐射能通过反射聚光的方式直接转换为热能,

供人们从事饮事活动的灶具。

(3).太阳房:指利用太阳能辐射进行采暖或降温的房子,通常情况下,在房屋的南面加装双层隔热玻璃、蓄热墙或阳光间,在房屋的北面和屋顶增加保温措施,从而实现冬暖夏凉。太阳房主要应用于冬季需要采暖的北方和高寒地区,多应用于农村民宅、中小学校、乡镇办公楼、敬老院、卫生所等。

(4).户用太阳房:指用于农村居民居住的太阳房。

(5).太阳能校舍:指用于农村中小学教学楼使用的太阳房。

10.小型电源利用情况

(1).小型光伏发电:指以农户或自然村落为单元,利用太阳电池有效地吸收太阳光辐射能,并使之转变为电能的直接发电方式,以解决无电地区居民照明、听广播和看电视等的用电问题。该系统为离网型独立发电系统,一般由太阳能电池板(组件)、控制器、逆变器、蓄电池和用电器组成。

(2).小型风力发电:指以农户或自然村落为单元,利用风能将空气动力转化为机械能进行发电的装臵。单台装机容量小于10千瓦,并为离网型独立发电系统。一般由风轮、发电机、塔架、尾翼、控制器、逆变器、蓄电池组、电缆、调速系统和混凝土地基组成。

(3).微型水力发电:指以农户或自然村落为单元,将小溪、小河水(即微水能资源)的位能转换成符合民用电要求的电能设施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单台装机容量小于100千瓦,并为离网型独立发电系统。一般由蓄水引水建筑、微水电站和供电系统三部分组成。

11.秸秆能源化利用情况

(1).秸秆热解气化集中供气:指以农作物秸秆为原料,通过气化站在高温条件下发生热化学反应,产生可燃气通过管网向农户供应,应用于炊事等用途。通常以自然村为单元,系统规模为数十户至数百户。

(2).运行数量:指年持续运行时间大于6个月以上。

(3).秸秆沼气集中供气:指以农作物秸秆为主要原料(大于总量的80%),通过消化装臵厌氧发酵,产生高热值的燃气,通过管网向农户供应,应用于炊事等用途,且污染物零排放。通常以自然村为单元,系统规模为数百户。

(4).秸秆固化成型:指用生物质成型机将秸秆等生物质原料,在一定的压

力作用下制成棒状、粒状或块状等固体成型燃料,密度可达0.8~1.4吨/立方米,燃烧特性明显改善,火力持久,炉膛温度高,而且便于运输和贮存。

(5).秸秆炭化:指将秸秆成型燃料等在生物质炭化炉中隔绝空气加热,生产生物炭等产品。

12.经费投入情况

(1).中央投入:指国家对于农村可再生能源方面的资金投入。如:农村沼气项目的中央资金,申请到其他国家部委的专项资金贷款等等。

(2).省级投入:指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于农村可再生能源方面的资金投入。如农村沼气项目的省级配套资金、申请到省级其他部门给予的扶持资金等。

(3).地级投入:指各设区市行政机构对于农村可再生能源方面的资金投入。如农村沼气项目配套资金投入、其他农村可再生能源方面的资金投入以及市级农村可再生能源管理部门的工作经费投入(职工工资、福利除外)。

(4).县级投入:指县级(包括扩权县)行政机构对于农村可再生能源方面的资金投入。如农村沼气国债项目配套资金投入和县级农村可再生能源管理部门的工作经费投入(职工工资、福利除外)。

(5).乡级投入:指乡级对于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资金投入和农村可再生能源从业人员的工作经费投入。

(6).用户自筹:指农户或企业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中投入的资金。

(7).折劳投资:指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中农户通过自己劳动替代的建设资金的投入。

(8).其他投入:指除上述资金投入外,争取到的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各类赠款,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支持的赠款和贷款等。这项指标由省级部门负责填报。

服务业统计调研报告

服务业统计调研报告 本网原创文章由为你提供以下的内容; 面对当前经济发展和政府决策的迫切需求,按照上级提出的“进一步转变服务理念和方式”的工作要求,我们认真解读《通知》内容,立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地方统计部门在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中,如何主动服务、精确服务,从而满足我市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决策需要;如何进一步发展完善现有服务业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制度,从而客观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建设国际文化旅游名城和中原经济区“三化”协调发展示范市提供决策依据,做了初步思考。 一、当前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基本情况 服务业包含很多行业和类别,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显示,全部一、二、三次产业中,有14个门类属于第三产业,门类下含46个大类、179个中类和339个小类属于服务业,简单的说除了农业、工业、建筑业,其他行业都属于服务业。服务业行业种类繁多,其中由统计部门进行统计的只有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其他无主管部门的服务业等类别。建立完善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是为的服务业发展提供准确翔实的数据支撑和考核依据的必须和前提。服务业统计指标涵盖专业多,协调难度大,客观存在指标体系分类不够细化,调查力量相对薄弱,与相关行业部门协同

能力不强,服务业全行业宏观分析能力相对较弱等问题。 二、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国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50%,服务业结构显著优化,就业容量显著增加,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显著提高,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基本实现经济增长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所以,服务业经济在今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将日益重要,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对服务业统计的信息需求量越来越大,信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统计信息分类也越来越细。因此,统计部门有必要设置一个从事服务业统计的专门机构来牵头建立健全“服务业全行业统计体系”,理顺统计信息来源渠道,细化指标,打造一个更为科学合理,能够适应目前服务业发展需求的信息服务平台,为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发展服务业经济,提供应有的基础信息保障和监测作用。据了解,市早在年就已经设立专门的服务业统计机构,并开展相关工作。 2.明确职责,做好各部门的全行业服务业统计。 统计部门在做好全市现有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贯彻落实的基础上,继续强化对服务业部门统计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完善提高行业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的交流协作。为全面搞好服务业统计,深入贯彻实施、全力推进全行业统计,统计部门一方面要做好《市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等现行统计制度的贯彻部署,另一方面,也要协

2016年服务业事业单位统计报表

服务业事业单位统计报表(2015年统计年报和2016年定期统计报表) **市统计局印制 2015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2015年表号: 制定机关: 批准文号: 101—1表 **市统计局 国统制﹝2015﹞129号 101组织机构代码—102单位详细名称 1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2统计管理单位代码 1 2 3 行业代码 104报表类别 A 农业 B 规模以上工业B1 规模以下工业 C 建筑业 E 批发和零售业 S 住宿和餐饮业X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F 规模以上服务业H 投资J 金融业U 其他 单位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区划代码城乡代码 注册地位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区划代码城乡代码 191单位规模 1 大型 2 中型 3 小型 4 微型 9 其他(请注明批准机关) 205登记注册类型 内资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 110 国有151 国有独资公司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310 中外合资经营 120 集体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320 中外合作经营 130 股份合作160 股份有限公司230 港澳台商独资330 外资企业 141 国有联营171 私营独资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42 集体联营172 私营合伙290 其他港澳台投资390 其他外商投资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49 其他联营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他 216是否台商投资(限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填报) 1 是 2 否

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服务业统计报表制 度

F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 ( 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 湖南省统计局 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及时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调查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湖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 一、说明 (3) 二、报表目录 (5) 三、调查表式 (7) (一)综合年报表式 (7)

1.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301表) (7) 2.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一)(湘F302表) (8) 3.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二)(湘F303表) (9) (二)综合定期报表表式 (10) 1.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401表) (10) 2.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一)(湘F402表) (11) 3.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二)(湘F403表) (12) (三)基层年报表式 (13) 1.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湘F101表) (13) 2.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102

表) (15) 3.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湘F103表) (16) 4.银行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104表) (17) 5.保险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105表) (18) 6.证券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106表) (19) (四)基层定期报表表式 (20) 1.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202表) (20) 2.限额以上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湘F203表) (21) 3.银行业企业财务状况(湘F204表) (22)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示范文本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示范文 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各种工伤事故。 2 伤亡事故的分类: 2.1 轻伤事故:受害人能短期内恢复且恢复后不影响 生活、工作的工伤事故。 2.2 重伤事故:受害人恢复期较长,并经治疗后可能 留下后遗症或致残的事故。 2.3 多人事故:凡一次事故同时伤及三人或三人以上 的事故。

2.4 死亡事故:包括发生事故当场死亡和负伤后在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2.5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事故报告与调查 3.1.1 职工发生轻伤事故,班组长必须报告并配合项目经理,现场施工员和项目安全员做好伤员抢救、事故调查与分析,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3.1.2 发生多人事故,项目部必须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通知公司(分公司)安全科组织人员展开事故调查、分析,从中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负责具体落实。 3.1.3 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

1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通报处理制度(2015)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通报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要求》】之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根据《山东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及上级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包括营运车辆,公务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发生行车事故后,司乘(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第二章统计类 第四条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 1-2 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 1,000 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 1-2 人;或轻伤 3 人及以上;

现场车、物损失折款 1,000 元至 30,000 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1-2 人;或重伤 3-10 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 30,000 元至 60,000 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3 人及以上;或重伤 11 人及以上;或死亡 1 人,同时重伤 8 人及其以上;或死亡 2 人,同时重伤 5 人及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 60,000 元以上的事故。 第五条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第六条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第三章行车事故报告 第七条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 第八条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自车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24 小时内填报《行车事故报告》上报公司安全保卫部;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故报告》,每起事故一份。各车队填报《事故(登记)月报表》,于在当月底 25 日前汇总上报安全保卫部。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 第九条一般事故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1-2 人; 2.一次重伤 3-9 人; 3.遇险人数 1-4 人; 4、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 50-100 万元

服务业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服务业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1、统计调查对象:除第一产业(农业)和第二产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与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单位,均需上报各类服务业财务状况统计报表,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与娱乐业,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12个行业及其他房地产业1个大类。 2、上报网址:http://60.190.71.140:8010(温州市统计局服务业统计报表在线填报系统)。 3、上报时间:2007年年报2008年1月25日前上报。2008年定期报表:3月15日前上报1-2月份统计报表,6月15日前上报1-5月份统计报表,9月15日前上报1-8月份统计报表。 4、报表调整说明: 为与2007年新会计制度做好衔接,2007年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服务业行政、事业法人单位财务状况调查表》调整了以下几个指标: (1)“财政拨款”调整为“财政拨入(补助)收入”,2007和2008年数据对应行政单位“收入支出表”中的“拨入经费”,事业单位“收入支出表”中的“财政补助收入”;2006年对应“收入支出表”中的“财政拨款”。 (2)“人员支出”调整为“工资福利支出”,2007和2008年数据对应“基本支出明细表”中的“工资福利支出”;2006年数据对应“基本支出明细表”中的“人员支出”。 (3)“公用支出”调整为“商品和服务支出”,2007和2008年数据对应“基本支出明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2006年数据对应“基本支出明细表”中的“公用支出”扣除“各种设备、交通工具购置费”、“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科目后的数据。 (4)“各种设备、交通工具及图书资料购置费”调整为“各种设备、交通工具购置费”,对应数据都可以从当年“基本支出明细表”中相应科目加总得到。该指标由原来“公用支出”的小项调整为“商品和劳务支出”的并列项,对应的平衡关系也作了调整。 5、主要指标审核关系:

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2016年统计年报和2017年定期统计报表) 河南省统计局制定 2016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河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2) 三、调查表式 (一)基层年报表式 (3) 四、指标解释 (一)基本情况 (4)

一、总说明 (一)为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为各级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河南省统计局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统计局的综合要求。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应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 (三)统计范围 辖区内国家规模以下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和从事服务业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户。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调查单位与调查总队调查点原则上不重复,若调查单位发生重复时,先从已有调查结果中取得数据。 (四) 调查方法 本制度由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负责组织实施,调查方法为典型调查。 对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下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行业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及个体经营户,采取典型调查,调查频率为年,调查报告期为2016年度。 (五)统计内容 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等。主要指标有:单位详细名称、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 (六)统计原则 辖区内服务业法人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均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 (七)调查报告期及报送时间 “服务业法人单位经营情况(HAF111表)”和“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HAF112表)”报告期为2016年1-12月,省辖市、省直管县统计机构2017年3月10日前完成数据采集、审核、查询和上报。 (八)上报要求 “服务业法人单位经营情况”(HAF111表)、“服务业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HAF112表)典型调查基层数据上报要求按相关文件执行。 (九)本制度由河南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服务业报表

基层定报表式 服务业调查单位经营情况 表号:F219表 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 文号:国统字〔2017〕157号 20年季有效期至:2019年1月 内资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 110 国有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 171 私营独资 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310 中外合资经营 120 集体 149 其他联营 172 私营合伙 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320 中外合作经营 130 股份合作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230 港澳台商独资 330 外资企业 141 国有联营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42 集体联营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他 290 其他港澳台投资 390 其他外商投资 企业控股情况□ 1 国有控股 2 集体控股 3 私人控股 4 港澳台控股 5 外商控股 9 其他 二、主要经济指标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一定规模以下的服务业行业法人单位。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物业管理、房 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 2.报送时间及方式:联网直报企业通过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上报数据,非联网直报企业由调查员或统计机构 录入基层表数据,统计调查机构进行数据审核、验收、查询。本表报告期第1季度为1-2月、第2 季度为1-5月、第3季度为1-8月、第4季度为1-11月,调查单位2、4季度上报时间为2018年6 月18日和2018年12月18日前,1、3季免报。 3.本表价值量指标取整数。 4.本表“一、企业基本情况”中“区划代码”和“行业代码”等加灰底指标由统计机构填写,调查单位免填。 5.2季度报送“二、主要经济指标”中“资产总计”、“营业收入”、“应付职工薪酬”、“从业人员平均人数”等4 个加*号指标,其余主要经济指标免报。4季度报送全部主要经济指标。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xx县城市燃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根据上级有关事故统计报告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包括营运车辆,公务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发生行车事故后,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第二章统计类 第四条: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 0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0,000元以上的事故。第五条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第六条: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第三章行车事故报告 第七条: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 第八条: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车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24小时内填报《行车事故报告》上报公司安全保卫部;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故报告》,每起事故一份。各车队填报《事故(登记)月报表》,于在当月底25日前汇总上报安全保卫部。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 第九条:一般事故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1-2人; 2、一次重伤3-9人; 3、遇险人数14人: 4、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50—100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

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

(F)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2003年统计年报和2004年定期报表) 北京市统计局 2003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本制度由北京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 一、总说明 (4) 二、报表目录 (5) 三、调查表式 (6) (一)基层年报表 (6) 财务状况表(服务业企业F103表) (6) (二)基层定期月报表 (7) 财务状况表(服务业企业F203表) (7) 四、附录 (8) (一)实施办法 (8) (二)指标解释 (8)

一、总说明 (一)目的 为了研究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优化服务业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统计制度(实施方案)。 (二)对象 本制度的实施范围是北京市辖区内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的服务业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 独立核算服务业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承担民事责任;(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3)独立核算盈亏,并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服务业企业包括:(1)交通运输辅助业、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2)仓储业;(3)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贸易经纪与代理;(5)住宿业(6)金融业;(7)房地产业;(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10)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1)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12)教育;(13)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4)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本制度实施范围为除金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外的服务业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内容 本制度主要内容包括:2003年服务业财务状况年报表(F103)、2004年服务业财务状况月报表(F203)。 2003年年报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辅助业、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贸易经纪与代理,住宿业,房地产业(除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统计。 2004年月报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辅助业、装卸搬运及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贸易经纪与代理,住宿业,房地产业(除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统计。 (四)要求 本制度实行全国和北京市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地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事故调查、安全考核与统计报表规定示范文本

事故调查、安全考核与统计报表规定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事故调查、安全考核与统计报表规定示 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事故调查统计 1、对发生的事故必须及时进行调查、分析和统计。 调查分析应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四 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 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2、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应立即向公司领导和有关 部门报告,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尽量避免事故扩 大。 3、安监及有关人员接到事故通知后,应迅速赶赴事 故现场,及时进行现场调查、记录、查阅和索取有关现场 的原始资料,有权要求当事人如实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4、事故后,发生事故的部门要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及时向公司安全员做出事故报告和整理出有关书面材料(一般事故三日内,重大事故五日内)。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进行,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或阻碍事故调查工作的,根据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罚。 6、对人身及设备事故的调查按上级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①发生的人身不安全现象和设备异常由所属部门自行组织调查分析,结果报公司安全监察室备案。 ②发生的人身轻伤和设备障碍,公司安监室主持调查分析,相关部门、工会、劳资人员参加,调查结果和有关原始材料报总经理。 ③一般人身和设备事故(人身重伤三人以下,统计事故、考核事故)由公司副总经理组织调查,安全员、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6年2月

说明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和观念创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进行补充、完善,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函〔2006〕34号文件批准执行。 1.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报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统计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3.填报单位及报表种类 (1)《伤亡事故情况》(基层表A1)、《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基层表A2)的填报单位是在报告期内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 《煤矿从业人员和产量情况》C4表的填报单位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伤亡事故情况》B1-B6表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上报。 (3)《煤矿伤亡事故情况》C1-C3表由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上报;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4)《火灾事故情况》D1-1、《生产性火灾事故情况》D1-2,由公安消防部门报送;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D2-1、《生产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D2-2,由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报送;

《水上交通事故情况》D3,由交通部门报送; 《铁路交通事故情况》D4,由铁道部门报送; 《民航飞行事故情况》D5,由民航部门报送; 《农业机械事故情况》D6,由农业农机监理部门报送; 《渔业船舶事故情况》D7,由农业渔业局报送;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事故情况》D8,由建设部门报送; 《特种设备事故情况》D9,由质检总局特种设备部门报送; (5)《各类事故综合情况》(E1-1)、《各类生产性事故综合情况》(E1-2)、地区综合事故情况(E2),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 4.报表的报送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实行地区考核为主的制度。各单位、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逐级报送。 5.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企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都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对于不报、漏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6.报送时间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B1-B6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C1-C3表)。 各部门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D1-D9)。 省级以下各级机构、各企业报送统计报表种类及报送时间由省级机构规定。

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表式

四、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报表表式 企业基本情况 2012年 表 号:电软统企1表 制定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企业标识代码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110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二、企业基本情况 A.企业名称: B.企业法人代表: C.母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D.邮政编码:□□□□□□ E .企业开业时间: F.企业地址: G .填表人姓名: H.电话号码: I.传真号码: J.电子邮箱(E-mail ): K.企业主页地址(HTTP ): L.软件企业认证号: 认证机关: M.系统集成认证号: 认证机关: N.CMM/CMMI 认证级别: 认证号: 认证机关: O.ISO9001质量认证号: 认证机关: P.企业有无设立研发机构(在相应的□内划√): □有 □无 Q.公司股权结构:第一大股东 持股比例 % 三、企业开展业务情况 *主要应用或服务领域: (1)通用 (2)安全 (3)电子政务 (4)企业管理 (5)通信 (6)金融 (7)能源 (8)工业控制 (9)交通 (10)教育 (11)娱乐 (12)医疗 (13)其他

企业主要指标 2012年 表号:电软统企2表 制定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企业名称:批准文号:国统制[2012]110号 组织机构代码: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注:*A5、A82两项仅由行业代码归属到“E6205”的企业填报。 审核要点: 1.C01≥A0 2.A0=A1+A2+A3+A4+A5+A6 3. A0≥A7 4. A0≥A8x6.4(参考) 5. A8≥A81+A82 6.A7≥A81x 6.4(参考)7.A5≥A82x 6.4(参考)8.C06≥C061+C062 9.C08=C01-C02-C03+C04-C05-C06-C07-D01+D02+D03 10.C14=C12-C13 11.B1≥B11+B12 12.B1=B15+B16+B17 13.B1、B2、B3不能为0 14.. 10<(T12+T13+T14+B3)/C01*100<60(参考) 16.允许C04、C07、C071、D01、D02、 D03、C08、C09、C121、C131、C14、C15、C16、C17、T13、T14为负值。17.A1、A2、A3、A4、A5、A6必须分别 等于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电软统企3表)中相应类之和。 18. A8必须等于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电软统企3表)中本年出口之和。 19.A82必须等于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中“E5 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合计。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

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0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目录 一、总说明 (1) 二、报表目录 (2) 三、调查表式 (一)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交运15表) (3) (二)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交运16表) (5)

一、总说明 (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情况,保障及时、有效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应急处理和全面统计分析,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的统计范围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道路运输企业及个体运输业户(以下简称运输经营者)在运输活动中所发生的行车事故(以下简称运输行业行车事故)。 (三)本报表制度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各地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 (四)运输经营者发生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后,应当迅速报告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地和运输经营者所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和辖区区域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的行车事故(包括客运班线车辆、旅游及客运包车、货运车辆(含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行车事故、造成重大污染的危险化学品(包括剧毒、放射、爆炸品等)运输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之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和辖区区域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之内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的表式报交通运输部,并及时续报事故伤亡人数变化、事故调查和处理情况。 (六)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所属运输经营者所发生的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行车事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的表式按月汇总后,于每月15日之前将上月的统计表报交通运输部。 (七)如以上事故报表存在错、漏,应及时用电话或者传真给予更正并随后报送更正的报表。 (八)上报统计表须标明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负责解释。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9566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中: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统计内容 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急性工业中毒人数、单位经济类型、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辖区内生 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能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及时、准确依据本办法进行统计。 第三条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 信息报告后,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中上报,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暂行)》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分为“法人单位事故”和“非法人单位事故”两类进行统计。 (一)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法人单位事故”统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参照本办法统计。 (二)不属于以上情形的生产安全事故,纳入“非法人单位事故”统计。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统计、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的原则开展。经事故调查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规定核销。 第六条经事故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程序核销后,不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确认事故原因是偷盗、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突发致命性疾病(而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经县级以上医院、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证明和事故调查组调查确认的。

服务业企业统计报表

服务业企业统计报表(2016年定期统计报表) 上海市统计局印制 2015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上海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表号:202-1表组织机构代码□□□□□□□□-□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批准文号:国统制(2015)129号 补充资料: 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的法人单位填报 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4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50) 日 说明: 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一季度季后7日、二季度季后6日、三季度季后10日12时前网上填报,四季度免报。 3.“补充资料”由主表数据为空的调查单位填报。 4.审核关系: (1)01=05+06+07 (2) 01≥69 (3)08=09+10+11 (4) 12=13+18+19 5.其他:本季:时点数,1季度指:3月31日人数;2季度指:6月30日人数;3季度指:9月30日人数。 1-本季:时期数,1季度指:1-3月;2季度指:1-6月;3季度指:1-9月。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302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正式样本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 制度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报 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 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试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上级 有关事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 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一)、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

驶人必须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1、立即停车。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首先采取制动措施停车,避免交通事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也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现场证据的固定。 2、保护现场。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现场,有利于查清事故原因和认定相关方的责任。事故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或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进、终止的位置。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立即撤离现场或者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3、立即抢救伤员。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发现受害人受伤,应立即抢 救伤员。如立即止血,防止失血过多。紧急情况下,可拦截过往车辆或事故车辆直接将伤员送往医院,但注意保护好现场和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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