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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得概念

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就是国家之间关系得,有法律拘束力得原则、规则与制度得总体。

国际法得特征

1、国际法得主体主要就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就是世界性得国际组织.

2、国际法得制定主要就是通过国家之间得协议来实现得,国际社会没有专门得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得对象就是国际关系,主要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得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得概念

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与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得实体。 国际法主体得类型

(一)国家

(二)正在争取解放得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法律地位

1、有一定得国际交往能力

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得不同方式来争取与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得权利

(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四)个人就是不就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得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

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

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三、一般法律原则

第一章 导论

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六、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得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法得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

(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二)与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三)不干涉内政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

(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国家得概念

指定居在特定得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得权力之下得人得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 (一)永久得人口(二)确定得领土(三)政府 (四)主权

国家得基本权利

二、与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与平共处

1、独立权

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

国家得基本义务

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得任何其她方法侵犯别国得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

2、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得内政

3、用与平得方法解决与别国得争端

4、善意履行依公认得国际法原则与规则以及有效得国际条约所负得义

国家管辖豁免

(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

(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得联邦国家得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3)国家机构、部门与其她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

(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得国家代表

(二)国家豁免得范围

1、绝对豁免

2、限制豁免

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

国家承认概念

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得国家给予得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得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得行为。

国家承认得条件

两个条件限制:

一就是承认得对象必须就是国家实体,而不就是其她实体。

二就是被承认得新国家建立得政治基础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

政府承认

一种对新国家承认得同时对该国政府得承认

另一种一个既存国家内部发生了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得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

国家继承得内容与规则

(一)条约得继承

政治性条约(同盟、友好、共同防务条约)不予继承

处分性条约(领土、河流、边境等)一般应继承

有关经济贸易、司法协助、引渡就是否继承,有争议

1978年《关于条约继承得公约》

1、部分领土转移:自继承之日起,被继承国条约停止生效,继承国条约对该领土生效。

2、领土合并:原国家得条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仅适用该条约原来适用得领土)

3、分离或分立: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得条约,继续对每个继承国有效,仅对其部分领土有效得条约,则只对由该领土组成得继承国有效.

4、新独立国家:“白板规则”—新独立得国家对原殖民国家或宗主国家缔结或参加得且适用于该独立领土得条约有权自由决定继承与否。

(二)国家财产得继承

1、部分领土转移:

首先,继承国与被继承国之间得协议解决;无协议位于继承所涉领土内得被继承国得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与对继承所涉及领土活动有关得被继承国动产亦转属继承国。

2、领土合并:动产不动产全部转属继承国

3、分离与分立:

首先,协议处理

不动产(所涉领土内)与动产(实际生存相关)转属继承国

所涉领土无关得动产转属各继承国(按公平比例)

被继承国不存在,原领土外不动产转属各继承国(按公平比例)

4、新独立国家对殖民国家或宗主国

(三)国家债务得继承

国家债务:

一类,整个国家所负得债务,称国债

另一类,地方化国家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而实际上用于地方得债务)

“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如征服债务与战争债务等。(不继承)

2国家债务得继承

1、部分领土转移:协议;无协议,按公平比例(考虑继承国得财产、权利与利益)

2、合并:被继承国得国家债务应转属继承国

3、分离:协议;无协议,按公平比例

4、分立、不复存在:协议;无协议,公平比例

5、新独立国家:被继承国得债务均不应转属它。

(四)国家档案得继承

国家档案得继承应当由被继承国与继承国协议解决;

无协议,一般应将与所涉领土有关得档案转属继承国。

国籍得概念

国籍就是表示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得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永久得法律联系,处于该国得属人优越权之下。

国籍就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得国民或公民得法律资格。

国籍得取得

(一)因出生取得国籍(二)因加入取得国籍

区域得与中央得所有行政办法与司法办法,

引渡概述

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得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得人,应该国得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得行为。

引渡得原则

(1)政治犯不引渡

(2)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

(3)双重审查制(司法与行政两部门得审查缺一不可)

(4)相同原则(必须就是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双方得法律都认为就是犯罪得行为)

(5)罪行特定原则(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得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

庇护

概念: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得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行为。

受庇护者得地位

1在避难期间拒绝本国得召唤与服兵役

2不得从事违反联合国宗旨与原则反对或危害其本国

领土主权得概念

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得人与事物得最高权力

管辖权,不包括所有权

领土主权得性质管辖权与所有权

领土主权得内容

(一)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二)领土所有权(三)领土不可侵犯

领土主权得限制

一般限制(外交特权、豁免等)

特殊限制(特定国家间依条约)

对领土主权得特殊限制就是否符合国际法,关键在于产生特殊限制得条约就是否平等、有效得。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得方式

(一)先占(二)时效(三)添附(四)割让(五)征服

现代国际法中领土得变更方式

(一)原殖民地、委托统治地、托管领土实现民族自决而成为新独立国家

(二)全民公决

边界程序

一般需经过定界、标界、制定边界三个步骤

边境制度

(一)维护边界标志

(二)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

(三)边境地区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

(四)妥善解决边界事件

基线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基线有两种: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1正常基线就就是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远得那条线。

2直线基线就就是在沿岸向外突出得地方与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得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得一条线。

(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

群岛基线概念

指群岛国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与各干礁最外缘各点得直线。

海湾

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半圆,如果这个半圆面积等于或小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为“海

湾”.

属于一国海湾:(应用判断)

如果湾口之间得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湾口划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得水域为内水

如果湾口超过24海里,则24海里得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

如果湾口超过24海里,但它就是包围在直线基线范围内得,该湾仍就是内水

这些规定不适用“历史性海湾”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一、内水概念

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得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

对于群岛国而言,就是指其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得水域,基线所包围得水域就是“群岛水域”而非内水。

法律地位

1、内水与陆地领土一样,就是国家领土得组成部分,非经许可,外国船舶与飞机不得进入。

2、在使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而使原来不就是内水得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得情况下,在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

二.领海概念与法律地位

指沿海国陆地领土与内水以外邻接得处于其主权之下得一带海域。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这一主权及于领海上空、水域及其海床与底土。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

领海得宽度

《公约》规定:测算领海宽度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

无害通过权

意义:

1、所有国家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只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

2、通过就是指横穿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驶出或驶入内水而通过领海,通过应继续不停迅速进行,遇到不可抗力或救助遇险等情况时才可停船与下锚

潜水艇或其她潜水器,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国旗

3、无害就是指不损害沿海国与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4、沿海国可以制定法律与规章

注意:军舰就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有争议。

我国规定:军舰进入领海须经政府批准

领海内得管辖权

刑事管辖:一般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行使管辖权.

除外情况:

1、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

2、罪行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得性质

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

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需

民事管辖:沿海国不应为了船舶上得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得航行或改变其航向。注意:军舰与其她用于非商业目得政府船舶享有豁免权

毗连区概念就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得一带海域.

毗连区范围:毗连区得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实际上宽度为12海里。

毗连区法律地位

1、毗连区不就是沿海国得领土,国家对其没有主权。

2、毗连区管制只适用于水体部分,不适用上空

毗连区管制事项: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得法律与规章

2、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与规章得行为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专属经济区

就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得海洋区域。

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不具有公海得性质,也不同于领海,而就是自成一类得海域。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主要享有权利与义务:

1、以勘探与开发、养护与管理海床上覆水域与海床及其底土得自然资源为目得得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与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与勘探活动得主权权利

2、对人工岛屿、设施与结构得建造与使用得专属权利与管辖权

3、对海洋科学研究得管辖权

4、对海洋环境得保护与保全得管辖权

其她国家得权利与义务:

1、航行自由

2、飞越自由

3、铺设海底电缆与管道得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得海洋其她国际合法用途

大陆架概念

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得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得海底区域得海床与底土.

大陆架范围:1、从领海基线量起如果自然延伸部分不足200海里得,扩展至200海里

2、自然延伸如果超过了200海里,则最多不得超过350海里,或者最多不超过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大陆架法律地位:大陆架不就是沿海国领土

沿海国专属权利:

1开发自然资源得权利,包括海床得底土得矿物与其她非生物资源

2有权建造并授权建造、操作与使用与管理人工岛屿,设施与结构,并对它们拥有专属管辖权3、授权与管理为一切目得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得专属权利

其她国家得权利:

1、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航行飞越权利

2、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与管道得权利,但管道得路线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得关系

首先,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权利得依据就是不同得.

沿海国对大陆架得权利依据存在事实;对专属经济区得权利依据宣布与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就是公海。

其次,两者得范围也有所不同。

200海里就是专属经济区得最大宽度,而却就是大陆架得最小宽度,超过200海里仍可能有大陆架。

再次,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得权利义务不同.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所有得资源,包括生物资源与非生物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对大陆架得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与底土得矿物资源与非生物资源.

公海

指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得海域以外得全部海域。

公海就是不受任何国家主权支配得海域。

公海制度仅适用于公海水域,而不适用于公海得海床与底土。

公海自由

(一)航行自由

(二)飞越自由

(三)铺设海底电缆与管道得自由

(四)建造国际法所容许得人工岛屿与其她设施得自由

(五)捕鱼自由

(六)科学研究得自由

公海上得管辖

(一)船旗国管辖

船旗国管辖就是在公海上实行得主要管辖原则。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得船舶,视同无国籍船舶,不得对任何其她国家主张其所悬挂得旗帜中得任一国籍.

(二)普遍管辖

(三)所有国家进行合作以制止下列非法行为得义务

1、违反国际公约在海上从事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

2、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得广播

(四)登临权

军舰在公海上享有登临与检查权。

1、从事海盗行为

2、从事奴隶贩卖

3、从事未经许可得广播

4、该船没有国籍

5、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但就是,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而且该船并未从事此种行为,应予赔偿。

(五)紧追权

紧追权只有军舰、军用飞机或其她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得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得船舶或飞机行使。

当被追逐得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应立即停止。

国际海底区域

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得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也就就是领海、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以外得深海洋底及其底土。“区域”内资源得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国际海底区域得法律制度

(一)平行开发制

申请者须向国际海底管理局同时作出两块具有同等估计商业价值得矿区,并提交关于这两块矿区得有关资料。管理局在45天之内应指定其中一个矿区作为管理局得保留区,留给企业部自己开发,或同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发;另一矿区则作为合同区,由申请者在同管理局签订合同后自己开发。

(二)申请者与合同承包者得财政义务

领空得概念

指处在一国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之内得陆地与水域之上得空气空间。

领空就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得领陆与领水得边界相垂直得直线所包围得圆锥形立体空间。

《芝加哥公约》主要体现四方面:1、自保权2、管辖权3、管理权4、支配权

国际航空得特殊规定

(一)公海与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

(二)过境通行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得规定,所有航空器在用于国际航空得海峡都享有“过境通行权"。过境通行就是指在上述海峡上空,为“继续不停与迅速过境得目得”,行使飞越自由。

(三)群岛海道通过权

就是指专门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得一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得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与无障碍地过境得目得,行使正常方式得航行与飞越得权利。

(四)防空识别区

指从一个国家得陆地或水域表面向上延伸得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与管制。

航空犯罪定义

1、针对飞行中得航空器:暴力劫机;对机内人员使用暴力足以危害飞行安全得行为

2、针对使用中得航空器:破坏航空器、在航空器内放置爆破装置

3、其她行为:破坏航行设施或扰乱其工作、传递明知就是虚假得情报等。

注意:

飞行中

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为止。

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与财产得责任前。

使用中

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一确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得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

在任何情况下,使用得期间应包括航空器在飞行中得整个时间.

对航空犯罪有管辖权得

1、航空器登记国

2、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

3、航空器降落地国

4、犯罪发生地国

5、犯罪分子所在地国

6、其她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

外部空间条约三个制度

(一)营救制度

1。通知发射当局与联合国秘书长?2。采取措施营救、帮助与寻找宇航员

3.保护与归还空间物体

4、履行保护与归还得费用由发射国支付

(二)登记制度

1.发射国在本国对发射物体得登记。2。联合国秘书长保持射入空间物体总登记册。

3。登记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应登记得情报.

(三)责任制度

1、发射物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得航空器造成损害得,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

2、发射物对在空间物体或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得,发射国承担过失责任。

3、甲国发射物在地球表面以外得地方(外层空间)对乙国得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地球表面得丙国人员、财产。包括飞行中得航空器造成损害得,则甲乙两国对丙国负绝对责任。

4、甲国发射物在地球表面以外得地方(外层空间)对乙国得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丙国在外空得空间物体、人员、财产造成损害得,则甲乙两国依各自得过失承担相应得责任。《责任公约》对下列人员得损害不适用:

1、发射国国民得损害

2、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得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得外国公民

3、应发射国得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得外国公民

国际组织得概念

一般指两个以上得国家得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得国际合作得目得,通过协议形式而创设得常设机构。

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际法:国际组织政府间得国际组织

指两个以上得国家政府为谋求合作,以实现符合共同利益得目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得形式而创建得常设性机构。

国际组织得法律地位

(一)对外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缔约权

2、使节权

3、承认与被承认得权利

4、国际索赔与国际责任

5、继承权

6、召集国际会议得能力7、其她(使用旗帜、印章)

(二)国际组织得特权与豁免

国际组织得机构与职能

(一)决策机构(二)执行机构(三)秘书处

国际组织得表决

(一)一国一票一致同意制

所有成员国平等享有一个投票权,决议须经该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得全体成员国同意方

可通过。

(二)一国一票多数表决制

一国一票,组织决议得通过仅须获得出席并参加投票得多数成员国得赞同票.

(三)一国数票得加权表决制

涉及经济、金融事务得国际组织中,其表决程序就是按照一定规则与标准分别给予成员国以不同票数或不同等质量得投票权,即加权投票权。

(四)协商一致得决策程序

成员国之间通过广泛协商达成一种不经投票而一致合意得决策方法.

联合国得宗旨与原则

宗旨:

(一)维持国际与平与安全

(二)发展国家间得友好关系

(三)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经济、社会、文化与人道主义问题,并促进对人权得尊重(四)作为协调各国行动得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得

原则:

(一)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

(二)所有会员国都应善意履行宪章规定得义务

(三)各会员国应以与平方式解决其国际争端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中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

(五)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得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行动或强制行动时,各会员国不得协助该国

(六)联合国在维持与平与安全得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七)联合国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得事项

使馆特权与豁免

1、使用国旗与国徽

2、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3、档案与文件不可侵犯

4、通讯自由

5、行动及旅行自由

6、免纳捐税、关税

外交人员得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

2、寓所与财产不可侵犯

3、管辖豁免

其她人员得特权与豁免

1、外交代表得家属

外交代表得配偶与未成年子女,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得特权与豁免。

2、使馆行政与技术人员

除下述两点外,享有外交人员所享有得各种特权与豁免。

第一,民事与行政管辖得豁免仅限于执行职务范围之内得行为.

第二,免纳关税限于新到任安家时运进得物品,私人行李也不免除海关查验.

3、使馆服务人员

仅就其执行公务得行为享有豁免,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捐税,免于适用接受国施行得社会保险办法。

4、使馆人员得私人服务员

受雇所得酬报免纳捐税,并在接受国许可范围内享有特权与豁免.

领事馆得便利、特权与豁免

1、领馆工作得便利

2、使用国旗、国徽

3、领馆馆舍不可侵犯

4、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

5、通讯自由

6、行动及旅行自由

7、免纳捐税、关税

8、与派遣国国民通讯与联络、得到接受国有关通知

领事官员及其她领馆人员得特权与豁免

1、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保护、人身不受侵犯

2、管辖豁免

3、作证义务

4、特权与豁免得放弃

5、免纳捐税、关税与免受查验

6、其她特权与豁免

7、不享受特权与豁免得人员

国家责任

就是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应承担得法律责任。

国家责任得构成要件

两个基本条件:

(一)该行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得国际义务,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二)该不法行为应当视为国家行为,国家责任应归咎于该行为国

国家责任得免除

一、同意

二、自卫

三、反措施

四、不可抗力

五、危难与危急情况

国家责任得承担

一、继续履行

二、停止不法行为

三、保证不重犯

四、恢复原状

五、补偿

六、抵偿

与平解决争端得方法

指在冲突方自愿得基础上平等互利地解决争端。

政治方法:谈判、协商、调查、斡旋、调解、与解

法律方法:仲裁与司法

强制得方法

反报:一国对另一国不礼貌、不善良、不公平或不正当得行为以同样或类似行为作为反击,

即以一个有害行为反击另一个有害行为。

报复:指一国对另一国得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相应得强制措施。

平时封锁:就是指一国在与平时期用海军力量封锁她国得港口与海岸,迫使她国就范得一种强制方法。

干涉:指一国用强制性得方法,特别就是以武力手段介入或干预她国内部事务得处理。

条约得概念

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就是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得,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得国际协定。

条约得缔结与生效(理解)

一、缔约能力

缔约能力:指在国际上合法缔结条约得能力,就是国家与其她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得一种固有属性.(国际法决定)

缔约权:指国家与其她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缔结条约得权限。(内部法律决定)

国际法主体都有缔结国际条约得能力.

国家得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国家内部得地方政权机关,无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除非经特别授权.

二、缔约程序

(一)谈判

(二)签署

(三)批准、接受、赞同

批准就是国会得行为,接受与赞同就是政府行为。

(四)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条约在批准后,一般需要互换批准书。自批准书交换之日,条约开始对缔约方发生约束. 批准书一般由国家元首签署,由外交部长副署。

(五)条约得登记与公布

《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联合国得会员国应将缔结得一切条约即国际协定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

不向秘书处登记,不影响条约得法律效力,只就是不得向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

三、条约得加入

指在条约签署后,没有在条约上签字得国家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得一种正式得法律行为。

加入情况:1、条约有这样得规定2、另经谈判方协议3、全体当事方嗣后协议。

加入得程序

一般就是由加入国以书面形式通知条约保存方,由保存方转告其她缔约国.

条约保留

指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得单方面声明,其目得就是摒弃或更除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或国际组织适用时得法律效果。

保留含义:

1、保留应在表示接受条约约束时作出

2、保留可以采用任何措辞或名称,其性质属于单方面得声明.

3、保留得效果就是排除条约中某些规定对提出保留缔约方得约束力.

保留效果: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规定

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得规定.

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保留所涉及得规定,在保留得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

3、在未提出保留得国家之间,按照原来条约得规定,无论未提出保留得国家就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得保留。

条约得生效

指一个条约在法律上成立,对各缔约方发生约束得法律效果。

两层意义:

1、条约在国际法上对缔约方产生法律效果,条约约束各缔约方。

2、条约在各缔约方国内法上产生法律效力,条约成为各缔约方国内法。

双边条约生效:

1、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自批准之日或自互换批准书之日或之后若干时间生效.

3、自条约规定得生效日期生效。

多边条约生效:

1、自全体缔约国批准或各缔约国明确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日起生效。

2、自一定数目得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之后若干时间生效。

3、自一定数目得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得国家提交批准书后生效.

4、以特定事件得发生为条约生效得条件.

第三节条约得遵守、适用及解释

一、条约必须信守

条约应就是有效条约,善意解释,忠实履行。

二、条约得适用

(一)条约适用得时间范围

条约生效后,一般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没有追溯效力,除非条约有不同得规定。(二)条约适用得空间范围

通常就是条约当事方得全部领土,除非条约另有规定或当事方另有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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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约冲突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规定规定:

1、如果联合国会员国相互间订立得条约,无论在《宪章》之前或《宪章》之后,与《宪章》得规定冲突得,《宪章》优先。

2、如果条约明文规定,该条约不得违反先订或后订得条约,或不得视为与先订或与后订得条约不符,则该先订或后订得条约优先。

3、如果先订条约得全体当事方同时也就是后订条约得全体当事方,而先订条约并未终止或停止施行,适用后订条约得规定.

4、如果后订条约得当事方不包括先订条约得全体当事方,在同为先后两约得当事方之间,适用后订条约;而在同为两约得当事方与仅为一约得当事方之间,适用同为当事方得条约得规定. (四)条约在国内得适用

1、条约在国内法上得接受

两类情况:

(1)条约须经转变才可以成为国内法

保证国会得立法垄断权,比较典型英国与意大利。

(2)条约无须转变可以直接纳入国内法

条约生效后,在国内自动生效,比较典型美国与西班牙

我国:

《宪法》没有规定条约就是否必须经过转变才能成为国内法。但从其她国内立法中瞧出,我国倾向于直接纳入得做法。

2、条约与国内法上得冲突

四种做法:

(1)国内法优先。如阿根廷

(2)国内法与条约地位同等。

两原则:一就是在解释中适用调与原则

二就是后法优于前法得原则

(3)条约得地位优越于国内法。我国民诉

(4)条约得地位优越于宪法.如荷兰

(五)条约对第三方得效力

1、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

三个必备条件

(1)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

(2)第三国表示同意,或如无相反得表示,可推定其同意

(3)第三国同意后应按条约规定行使权利

2、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

两个必备条件

(1)当事国有此意思表示

(2)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3、取消或变更对第三国得权利与义务

(1)除非原条约当事国与第三国另有协议,要取消或变更该第三国已负担得义务,须经条约当事国与该第三国同意。

(2)如果经确定原意为不经该第三国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该项权利,当事国就不得取消或变更.

4、条约规定成为一般国际法或国际习惯法规

对第三国带来得权利与义务,不就是条约对第三国产生权利与义务,而就是习惯国际法附着于条约而产生

条约得停止与条约终止得区别:

1、条约终止,从终止之日起终止条约得效力,解除条约得义务。

2、条约停止施行,暂停施行条约,在暂停期间解除条约义务,以后必要时可以恢复施行.

三、条约无效原因

1、违反国内法有关缔约权得规定

2、与强行法规则冲突

3、强迫

4、贿赂

5、诈欺

6、错误

国际法期末整理

国际法主要是以国家之间关系为对象的法律,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国家间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制定。 3、国际法的强制力量是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行为实施的。 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1643-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近代国际法最根本的原则和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正式产生。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是自然法,或者说是自然法对国家关系的适用,国际法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国际法以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的共同性等自然法则作为依据。(神学的基础-“规范法学派”) 2、实在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依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的国家意志,这种国家意志具有完全的主权和权威。(权力政治说、政策定向说) 3、格老休斯学派:依据为自然法和国家的同意。折中学派。 4、国际法效力的依据是国家之间的协议,既不是自然法则、也不是国家意志。必须肯定国际法是法律病情应该承认它的作用。国家是姑婆激发的制定者,同时又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各国之间的协议构成国际发效力的依据。 国际法的渊源 我们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公认的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约定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这是指条约对于缔约的国家具有约束力,而有约束力的条约也就构成了国际法的重要内容。 2、国际习惯,指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某种常例或通例要形成为国际习惯,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各国重复类似行为。但是,这种类似行为必须是合法的行为,非法行为无论重复多长时间,最终都将为国际法所禁止,不能成为国际习惯。第二,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各国从事类似行为时,在心理上自觉地认为所从事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各国的这种“心理因素”是形成国际习惯的关键要素,是国际习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直接原因。 3、一般法律原则。指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它可以作为填补条约和习惯的空白,但不是独立的国际法渊源。 4、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国际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法院的判例,同时也应包括国际仲裁庭的判例。 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法的编纂机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于1953年12月中国政府同印度政府就两国在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进行谈判,周恩来总理在会见印度代表团时第一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五项原则是在建立各国间正常关系及进行交流合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得到中国、印度和缅甸政府共同倡导。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法学概论》期末考试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法学概论》期末考试 题库 单项选择题库 1.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在平安险下,保险人须予以赔付的损失为()。 A.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B.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 C.自然渗漏 D.串味 2.将托运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合法化的国际运输规则是()。 A.《汉堡规则》 B.《海牙规则》 C.《维斯比规则》 D.《华沙规则》 3.下列各项中,对出口方来说收汇风险最大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是()。 A. D/P付款交单 B.D/A承兑交单 C.跟单信用证 D.保兑信用证 4.美国花旗银行到中国设立分行并且提供银行服务,这种服务贸易属于()。 A.跨境交付 B.境外消费 C.商业存在 D.自然人流动 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又称()。 A.《华盛顿公约》 B.《东京公约》 C.《海牙公约》 D.《汉城公约》 6.只受理国家之间争端的机构是()。 A.解决争议国际中心 B.国际法院 C.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D.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7.《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限制为每件()。 A.30金法郎 B.100英磅 C.835SDR D.250金法郎 8.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结婚适用()。 A.婚姻缔结地法 B.当事人的属人法 C.混合制 D.单一制 9.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国际法基本原则 B.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 C.产生于一般法律意识的法律原则 D.国际法强制规律 10.下列哪些机关是联合国的主要机关?() A.安全理事会 B.万国邮政机构 C.世界银行 D.世界气象组织 11.沿海国为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可以设立()。 A.专属经济区 B.毗连区 C.渔区 D.领海 12.按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已具有外国国籍的海外华人()。 A.允许保留中国国籍 B.可以放弃外国国籍而保留中国国籍 C.不允许保留中国国籍 D.必须放弃外国国籍 13.代表国家参加缔约谈判时须出具全权证书的是()。 A.国家元首 B.政府首脑 C.外交部长 D.普通谈判代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中国国家工作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 A.领馆馆舍 B.领馆中的办公室 C.领馆馆长的寓所 D.领馆馆舍中专供工作所用的部分 15.在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如法院有属于一方当事国国籍的法官,则他方当事国也有权选派一名本国法官参与审理,此种法官称()。 A.任选法官 B.专案法官 C.特别法官 D.聘任法官 16.“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在这条冲突规范中,“不动产所在地”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 A.连接点 B.范围 C.准据法 D.关联词 17.“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该规范属于国际私法中下列哪种规范()。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18.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了法律适用方面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该条规定,在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上,我国采用了()。 A.直接限制的方式 B.间接限制的方式 C.直接限制与间接限制相结合的方式 D.区别方式 19.在下列各项中,适用最惠国待遇的是()。 A.边境贸易的特权 B.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 C.征收关税 D.经济集团内部成员国之间的优惠

1、国际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公法02_0001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道试题,共50分。) 1.地面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有权保留(A)。 A.国内运输权 B.飞行专属权 C.机场的建造权 D.航行资料专有权 2.英国的(B)在1618年写成的《闭海论》中,反对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点,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 A.格老秀斯 B.赛尔登 C.宾刻舒克 D.真蒂利斯 3.我国采取(B)方法划定领海基线。 A.正常基线法 B.直线基线法 C.自然基线法 D.几何直线法 4.根据1971年《赔偿责任公约》的规定,发射国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在(B )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A.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 B.地球表面 C.月球表面 D.公海 5.人类的第一次外空活动是(A)。 A.前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 B.美国宇航员乘宇宙飞船遨游太空 C.美国宇宙飞船飞入太空 D.美国宇航员登上月球 6.公海自由制度意味着公海是(A )。 A.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B. “无主物” C.国家不享有任何权利的海域 D.国家享有主权权利的海域 7.重于空气的飞机载人飞行成功是(A)。 A. 1903年 B. 1783年 C. 1918年 D. 1957年 8.目前确立外层空间法的最重要的公约是(D)。 A.营救协定 B.赔偿责任公约 C.东京协定 D.外层空间条约

9.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的外国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B)。 A.登临权 B.紧追权 C.执法权 D.攻击权 10.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B)。 A.内水 B.领海 C.毗连区 D.专属经济区 11.xx是(A)。 A.领峡 B.公海海峡 C.内海峡 D.自由海域 12.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叫做(C)。 A.内陆水 B.领海 C.内水 D.毗连区 13.()是指以海水退潮时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做为领海的基线。 A.正常基线法 B.直线基线法 C.折线基线法 D.几何直线法 14.将“飞行中”定义为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公约是(D)。 A.东京公约 B.海牙公约 C.巴黎公约 D.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1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联合国主持下于1982年第()次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 A.一 B.二 C.三 D.四 16.在群岛国的群岛海道上适用(A)。 A.通过制度 B.无害通过制度 C.自由航行制度 D.条约规定的制度 17.国际海底区域是(B) A.公海海底 B.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海床、海洋及其底土 C.大陆架 D.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和底土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C)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大字版

1、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关系有法律拘束力原则规则制度总称性质法律性普遍性特征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制定者主要是国家/调整对象国际关系/实施靠国家本身的行为 2、国际法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地位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特征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国际法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3、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也是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场所分类形式渊源指制定国际法的程序和方式即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示/主要渊源/约束缔约国/造法性条约{专门确立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条约多边}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义务条约})习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默示/古老渊源/约束所有国家)和一般法律原则/实质渊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4、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主张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平行说属于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互不隶属地位相等/联系论 5、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 6、原则内容国家主权(国家固有权力国家最高最重要属性)互不侵犯(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互不干涉内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政外交事务)平等互利(彼此尊重在法律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或手段谋取特权或利益)国际合作/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7、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容抑损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特征普遍性整体性绝对性同:国基原属强范围异:强不仅包括国 二、国家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要素永久人口/确定领土/政府/主权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按自己意志处理内外事务不受外界控制干涉)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自卫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独立)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事件及对其领域外特定的人物事件所具有的行使管辖/领域管辖/国籍管辖{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家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管辖}/普遍性管辖{对国际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罪行,由于其危害国籍和平与安全,危及全人类共同利益不论其行为发生地为何地}2、国家豁免国家根据主权和平等原则不接受他过管辖特权分类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其他国家对其诉讼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依据法院判决对其实施强制执行/诉讼程序豁免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也不得对他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包括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及其他诉讼行为3、国家承认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特征单方面行为/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的事实及表明愿意与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引起一定法律效果性质构成说主张一个新国家通过承认才被升格为国际法主体/宣告说一个新国家在其成立时就已是一个国际法主体承认只具有宣告确认作用形式明示默示/法律上事实上4、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后情势不得予以承认5、继承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特征依主体不同可分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对象是国际法上权利义务/发生原因是领土变更的事实和政权更替6、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条约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政治类不继承地域类继承经济类不确定)国家财产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按被继承国法律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利益原则国家财产随领土转移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不动产转属继承国动产所涉领土有关继承)7、国家债务(国债地方化债务)继承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不继承三、国籍一个人属某一国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意义是一项人权/确定属人管辖依据/提供外交保护依据取得因出生取得国籍{单双血统主义出生地混合}/因加入取得国籍{申请婚姻收养}丧失自愿解除国籍/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剥夺国籍中国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减少无国籍人2、外交保护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提出求偿的行为条件限制本国国民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用尽当地救济3、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相同(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行为)/罪行特定(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对象请求引渡国国民/被请求引渡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本国公民不引渡4、庇护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行为对象从事政治或科学活动受迫害的人即政治避难依据宪法引渡法 四、人权经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所宣示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分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征普遍性平等性相对性特殊性渐进性 五、国家领土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上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取得变更方式先占{国家对无主地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添附{因自然人和人为作用使国家领土扩大人为和自然}时效{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主权}割让{国家将自己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他国使他国得此地主权}征服{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取得他国土地主权} 六、海洋法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期末考试题

名词解释: 1引渡: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2庇护: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予以保护 3紧追权:指沿海国主管当局再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主权围以及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船舶进行紧追的权利 (指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种紧追必须在沿海国的水、领海或毗连区之开始) 4登临权:指军舰在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嫌疑,不得登临该船或在必要时进行检查 (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5无害通过权:指通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且在通过时不得在领海有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而在领海继续不停并迅通过的权利。 6国籍冲突:指一个人同时具备一个以上国家的国籍或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 (积极上指一个人同时具备一个以上的国籍即一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承认某人为其国民或具有其国籍。消极上指一个人具有任何国家的国

籍,即任何国家根据它的法律不承认某人为其国民或有其国籍) 7白板规则:新独立国家不承担前殖民国家的任何条约义务 8软法:指由于一时难以制定出明确具体的且为多数国家接受的规定,因而国际社会制定一些灵活性较大、约束力不强的可以为各国共同接受的原则 9外交特权:本国为他过的外交代表因其履行职务而给予其本人的享有的特权。 10国民待遇:指国家在形态条件和特定围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大题: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答:A《国际法原则宣言》: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B:[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 二、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答:1资源开发的主权原则和不损坏国家管辖外的环境原则。2国际合作原则。3可持续发展原则。4预防原则。5共同但有区分的责任原则 三、比较传统国际法和现代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 答:A:传统:1先占: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他的领土主权。2时效:

国际公法期末试题及答案一、二

国际公法试题及答案一 一、填空题 1.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有▁▁和▁▁。 2.国际法的制定者是▁▁,没有统一的▁▁来制定、颁布法律和法令。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 4. ▁▁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现代国际法主体的观点,已为国际法学界普遍接受,而▁▁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实际上已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但是▁▁、▁▁都不能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5.国际法上的国家,具有区别于其他非国家实体的四个条件:▁▁、▁▁、▁▁和主权。 6.国家的类型包括单一国和▁▁、独立国和▁▁,此外还有▁▁。 7.国家的基本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四项:独立权、▁▁、▁▁和▁▁。 8.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享有▁▁。 9.国际法上的承认,主要有对▁▁的承认和对▁▁的承认两种。 10.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和国际组织的继承。 11.国家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和▁▁是引起国家责任的原因,国家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2.国家领土包括▁▁、▁▁、▁▁及底土。领土主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及▁▁。 13.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可以要求从测算其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海里的领海和不超过▁▁的毗连区。

14.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海自由包括▁▁、▁▁、▁▁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15.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因▁▁而取得,另一种是因▁▁而取得。国籍的丧失可为▁▁和▁▁两种。 16.根据国际实践,各国对外国人待遇,常见的有以下原则:▁▁、▁▁、差别待遇原则和▁▁。 17.在国际法上,国家▁▁引渡罪犯的义务。因而,引渡是根据▁▁进行的。庇护是国家的▁▁行为。引伸于国家的▁▁。 18.国内的外交机关有:▁▁、▁▁、外交部门。一国派驻国外的外交机关有常设的机关和▁▁。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使馆馆长分为▁▁、▁▁、▁▁三级。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领事馆馆长分为四级:▁▁、▁▁、▁▁、▁▁。 19.对一个国家来说,缔约权必须由统一行使。条约的缔结程序,一般说来包括:▁▁、▁▁、▁▁和▁▁。关于条约的遵守,有一项古老的原则,叫“▁▁”。 20.缔约条约的▁▁有权解释条约,因某条约、公约或宪章而创设的国际组织,有权解释之。 21.联合国的重要机关有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秘书处。 练习题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惯例) 2.国家:机构 3.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得概念 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就是国家之间关系得,有法律拘束力得原则、规则与制度得总体。 国际法得特征 1、国际法得主体主要就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就是世界性得国际组织. 2、国际法得制定主要就是通过国家之间得协议来实现得,国际社会没有专门得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得对象就是国际关系,主要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得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得概念 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与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得实体。 国际法主体得类型 (一)国家 (二)正在争取解放得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法律地位 1、有一定得国际交往能力 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得不同方式来争取与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得权利 (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四)个人就是不就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得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 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 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三、一般法律原则 第一章 导论 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六、国际组织与国际会议得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法得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 (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二)与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三)不干涉内政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 (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国家得概念 指定居在特定得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得权力之下得人得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 (一)永久得人口(二)确定得领土(三)政府 (四)主权 国家得基本权利 二、与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与平共处

国际经济法期末整理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2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历史沿革2 第二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2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与基本原则2 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主体(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4 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分析5 第二章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6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6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6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7 国际贸易术语8 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8 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0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10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10 一、要约(Offer):10 二、承诺(Acceptance)11 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义务12 第四节违约救济(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14 第五节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17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and Cargo Insurance18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18 第二节国际海运货物保险法律制度21 第六章国际贸易支付制度 Payment in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23) 第一节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23 第二节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24 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 (24) 第七章国际贸易管理法26 第一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26 第二节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27 专题一:反倾销法(Anti-Dumping Law)28 专题二:反补贴法(Legal System on Subsidies & Countervailing Measures)32 专题三、保障措施33 第二节 WTO的法律制度34 第八章国际投资法概述37 第一节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37 第二节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38

国际公法整理

国际公法期中考 题型:申论题 时间:11月17日13 :30-15 :20 地点:1403 复习重点:国际法的法源+ 条约的相关内容+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一份PPT国际法的发展史与国际法理论最后在看,先把前面三大块内容记熟下) PS:复习时最好要结合PPT来看,有哪里写的不清楚的地方及时发给我哟!!考试加油~~ 必过必过的!! 一.国际法的发展史与国际法理论(最后在看这块,不是重点) 1.1648 年西伐利亚和平会议:国际法元年 2.格老秀斯(Grotius): 国际法之父,以自然法为基础 3.法律实证主义的学说理论(简单看下就好了) (1)以国家同意作为国际法拘束力的基本原则 (2)着重法律的形式与实然面,后发展为国际法不应过度强调形式,应实质规范主权国家的行为 (3)强调国际法上的制裁效力 (4)非国家行为不具有重要角色,后发展为承认国际组织与非国家行为者的加入 4.国际法是法律,但是是弱法,即虽然有拘束力,但没有强制执行力 二.国际法的法源(重点) 1.根据国际法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法源主要分为主要法源和辅助法 源:主要法源包括条约、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辅助法源包括司法判决、权威公法学者学说 2.习惯国际法(形成过程:两国的习尚-他国的效仿-必须遵守的法律确信)定义: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 条规定,习惯国际法是指作为通例(各国实践惯例)的证明同时该习惯被实践的国家接受为法律(实践的国家要承认该习惯为法律)。所以依据此定义,国际习惯法有两个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主观上要有法律的确信,是指一个国家主观上认为某行为规则

具有法律性质并对国家有拘束力。简言之,一国坚信根据国际法有权利或义务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客观要件:一种明确而继续从事某种行为的习性,通常会通过一个国家的内国法律,或是对外单方宣言来观察一个国家的行为。即是要有“国家实践” ,其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①国家实践内容要有一致性,即一国的实践被他国效仿并重复实行。 ②国家数目普遍性,但不要求国际社会全体成员的实践,只需要有相关利益国家实行该行为即可。 ③实践的时间上要有持续性,一般而言是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但是也可以可能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形成,称为“即时习惯国际法” ,比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就有这样的功能。 3.绝对法:绝对法是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即国际社会中的所有国家都应该接受的一种规律,不得违反,除非有新的绝对法出现推翻旧的绝对法。比如禁止违反使用武力原则、禁止侵略原则等就是绝对法。绝对法的效力高于习惯国家法,习惯国际法与绝对法冲突,习惯国际法无效。 一般而言,习惯国际法一旦形成以后就对所有国家具有普遍拘束力,但它仅适用于没有对于此习惯提出异议的国家,所以一旦一个习惯受到某个国家持续且明白的反对,则该习惯不能拘束该国,此即为持续反对原则。比如英挪渔业案中挪威自始自终反对英国主观的“ 10 海里”的规则。(绝对法与习惯国际法区别: 1. 效力不同:绝对法的效力高于习惯国际法。 2. 适用范围不同:绝对法适用于所有国家,没有例外;习惯国际法一般是适用于所用国家,但不适用于提出持续反对的国家。) 4.一般法律原则定义:一般法律原则是指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没有的规定,避免法院因没有可以适用的法律,拒绝做出判决。内容:(1)类推内国法的一般法律原则, 比如法官的回避原则。 (2)国际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比如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3)依照法理,比如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5.司法判决与权威公法学说 (1)司法判决与权威公法学说作为国际法的辅助法源,二者仅是作为法律解释的主

国际法期末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组织的决定或决议、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司法裁判 联合国国际宪章七项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原则、通过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国际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包括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家,其他主体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际法上的承认方式(一)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二)法律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表示愿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永久的正式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愿意与之交往的暂时的非正式承认)(三)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 承认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 法律上的承认效果:(1)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的关系正常化,为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2)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和法令的效力(3)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 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的变更的法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他国。 与主体资格相关联的条约不继承(新独立国家)政治性的条约不继承(同盟、共同防御、仲裁)经济性条约平等或者不平等选择继承 政府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的政权更迭,旧政府代表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 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主权、政府 国家的类型:单一国和复合国、独立国和附属国、永久中立国

国际法期末总结

【名词解释】 1.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2.强行法(jus cogens):在国际社会中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不得随意选弃、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 3.永久中立国(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担任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4.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一国的国家行为或国家财产,非经该国同意,不受外国管辖 5.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受害者本人应用尽在居留国的所有救济程序(司法、行政),如此还不能实现其合法权利时,其国籍国即可行使外交保护权 6.引渡(extradition):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根据条约或互惠原则,将处在其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以便处罚或判刑的司法协助行为 7.庇护(asylum):国家对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的行为 8.全民公决(referendum):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 9.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划分群岛国主权海域的界线,指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屿和各个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 10.无害通过权(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的权利 11.过境通行(transit passage):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12.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沿海国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国船舶进行紧追 13.登临权(right of visit):一国军舰对公海上的外国船只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海盗、奴隶贩卖、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等嫌疑的,享有登临该船的权利,甚至可以进行搜查14.平行开发制(single exploitation system):区域资源的开发权由联合国海洋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和由缔约国或国营公司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的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和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开发 15.加权表决制(weighted voting):根据一定标准和规则,分别给予国际组织成员以不同票数或不等值的投票权的表决制度 16.联合国专门机构(specialized agencies):根据特别协定而与联合国建立关系,或联合国决定而创立的对某一特定领域有国际责任的全球性、政府间、专门的国际组织 17.双重否决权(double veto):联合国安理会每一个常任理事国享有的,以投反对票阻止安理会关于实质事项和先决问题的决议通过的权利 18.条约必须信守(pacta sunt servanda):条约依法缔结生效后,即对各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必须由各当事国善意履行 19.条约保留(reservations to treaties):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

国际法期末考点汇总

1.国际法的概念 概念: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P48 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的国际书面协定。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又称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其地位是辅助性的。将“一般法律原则”置于国际法渊源之列, 主要是为了避免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因为法律的空白,认为无法 可用而导致不能裁决案件的情况。 司法判例及学说:并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而是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 3.国际法渊源的位阶P55 概念: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 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现实中国际法不成体系,因此国际法的规范内部没有一个清晰的位阶体系。 4.国际强行法(名词解释)P56 概念: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5.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P68 ①所谓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主要是指国际法在国内生效的方式。 ②大多数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可直接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作为国内法院裁判的依据。

③国际条约在国内发生效力的方法大体有“转化”和“并入”两种方式。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成自己国家的国内法。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须采取立法的转化。 6.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哪些?P89 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④不干涉内政原则 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⑥民族自决原则 ⑦国际合作原则 ⑧保护人权原则 7.民族自决原则(名词解释)P97 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 8.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P105 ①所谓国际法基本主体是指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主要地位和起着重要作用的主体。 ②主权国家仍是国际社会首要和主要的单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仍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形式。 ③国家具有最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国家所享有的国际权利能力的广泛程度是其他国际法主体无法相比的。 ④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关于国家之间关系的规则构成了国际法规范总体的主要部分。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 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 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一)国家 (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法律地位 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 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的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 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 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三、一般法律原则 第一章导论 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 (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不干涉政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国家的概念 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四)主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 2、平等权 3、自卫权 4、管辖权 国家的基本义务 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政 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 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 国家管辖豁免 (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 (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二)国家豁免的围 1、绝对豁免 2、限制豁免 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 国家承认概念 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国家承认的条件 两个条件限制: 一是承认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实体,而不是其他实体。 二是被承认的新国家建立的政治基础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 政府承认 一种对新国家承认的同时对该国政府的承认 另一种一个既存国家部发生了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 国家继承的容和规则 (一)条约的继承 政治性条约(同盟、友好、共同防务条约)不予继承 处分性条约(领土、河流、边境等)一般应继承 有关经济贸易、司法协助、引渡是否继承,有争议 1978年《关于条约继承的公约》 1、部分领土转移:自继承之日起,被继承国条约停止生效,继承国条约对该领土生效。

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期末考试整理解读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d9065804.html,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名词解释) 共同的责任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都负有共同的责任,都应该参与全球环境保护事业。有区别的责任是指由于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废弃物和污染物的排放数量也不同,技术能力和工艺水平也不同,不应该要求所有国家承担完全相同 的责任。 举例:光污染 High technology 2.Selected Contemporary Developments 国际环境法的最新发展 A. The Role of Non-State Actors非政府行动者所扮演的角色 B.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urporting to reconcile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可持续发展:即协调环境与发展 C. Intergenerational Equity代际公平 D. The Environment, Human Rights and Humanitarian Law环境,人权和人道主义法 E.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风险预防原则 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环境影响评价 G.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承担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 H. Polluter Pays Concept 污染者自付概念 3. 两次环境大会 (1)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大会; (2)1992年里约环境发展大会 4. The notion of “generations” of rights三代人权 1. First generation rights 2. Second generation rights 3. Third generation rights a. Right to environment b. Right to peace c. Right to development

国际法期末考试题(供参考)

名词解释: 1引渡: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2庇护: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予以保护 3紧追权:指沿海国主管当局再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主权范围内以及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内或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船舶进行紧追的权利 (指沿海国对违反其国家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种紧追必须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或毗连区之内开始) 4登临权:指军舰在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嫌疑,不得登临该船或在必要时进行检查 (指各国的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根据被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商船,有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5无害通过权:指通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且在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有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而在领海内继续不停并迅通过的权利。 6国籍冲突:指一个人同时具备一个以上国家的国籍或具有任何国家

的国籍 (积极上指一个人同时具备一个以上的国籍即一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承认某人为其国民或具有其国籍。消极上指一个人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即任何国家根据它的法律不承认某人为其国民或有其国籍) 7白板规则:新独立国家不承担前殖民国家的任何条约义务 8软法:指由于一时难以制定出明确具体的且为多数国家接受的规定,因而国际社会制定一些灵活性较大、约束力不强的可以为各国共同接受的原则 9外交特权:本国为他过的外交代表因其履行职务而给予其本人的享有的特权。 10国民待遇:指国家在形态条件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大题: 一、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答:A《国际法原则宣言》: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B:[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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