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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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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阳市委统一战线工作部编沈阳师范大学党委统战部印刷

二0 0八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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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1.宗教的本质

2.宗教的产生和存在的根源

3.宗教的社会功能

4.宗教的消亡条件

5.工人阶级政党对待宗教的态度和原则

二、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基本特点

1.宗教存在的长期性

2.宗教问题的群众性

3、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

三、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1.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3.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四、我国几种主要宗教的概况

1.佛教

2.道教

3.伊斯兰教

4.天主教

5.基督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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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深刻变革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日趋多样,宗教的社会影响力有所增强。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对我高校进行渗透,特编写此宣传教育提纲,供学习和工作参考。

一、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一)宗教的本质

什么是宗教?宗教的本质是什么?这是各种宗教理论最基本的问题。但是直到马克思与恩格斯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分析宗教,才对宗教的本质有了科学正确的认识。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做了最完整,最准确的表述。恩格斯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这段论述既概括而又深刻地揭示了宗教的本质,它包含了以下四点内容:一是宗教是幻想的反映。一切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都是人幻想出来的,客观是不存在的。二是宗教信仰的对象实际上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这是讲宗教崇拜所反映的内容并不是凭空幻想出来的不可捉摸的东西,而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外在客观力量(包括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宗教幻想有其现实基础。三是宗教反映采取的是“超人间力量”的特殊形式,是说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反映在人们头脑中,并不直接是以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这些“人间力量”所固有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是表现为“超人间力量”的形式,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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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具有宗教的神圣性。四是人间力量超人间化的原因是外部力量对人们的支配,也就是说只有那些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才有可能在人的头脑中反映为“超人间力量”。由此可以理解,宗教这种社会意识形态的特点,在于它是以超自然的神秘力量(上帝、神、佛、真主等)的形式来扭曲地反映客观世界的,是人们头脑中对客观世界的一种幻想的、歪曲的、颠倒的反映。

(二)宗教的产生和存在的根源

宗教是一个历史范畴,不是永恒的。人类社会发展到原始社会的一定阶段,才产生了宗教。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观念的最初产生,是由于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人们对他们彼此之间及对他们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无法正确解释,而产生神秘感。因此,马克思高度评价了费尔巴哈关于宗教是人的本质的异化观点,“不是上帝创造了人而是人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了上帝”。在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除了自然力量以外,社会力量也起了作用。人们既不能解释又不能控制,同样支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在阶级社会里,宗教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深刻的社会根源,在于劳动者对于剥削制度所造成的巨大苦难的恐惧和绝望,在于剥削阶级需要利用宗教作为麻醉和控制群众的重要精神手段。列宁在《论工人政党对宗教的态度》中指出“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里,这种根源主要是社会根源。劳动群众受到社会的压制,面对时时刻刻给普通劳动人民带来最可怕的灾难、最残酷的折磨的资本主义(比战争、地震等任何非常事件带来的灾难和折磨多一千倍)捉摸不定的力量,他们觉得毫无办法——这就是目前宗教最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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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源”。

(三)宗教的社会功能

宗教是社会存在的反映,马克思主义对宗教社会功能的分析主要是指阶级社会的宗教,从宗教对社会的发展起什么作用,来考察和揭示了宗教的社会功能:

第一,宗教是颠倒的世界观,剥削阶级利用宗教,宗教为剥削制度辩护。马克思经典作家们认为宗教为现实的阶级对抗社会提供感情上的安慰、道德上的评价和理论上的辩护,用神、佛、上帝的名义从各方面论证现实社会的合理性,使之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人民群众如果相信这种辩护,就不可能真正认识苦难命运的真实根源,不可能产生变革苦难的革命要求。

第二,宗教具有麻醉人民精神的消极作用。马克思有句名言“宗教是人民的鸦片”。在剥削制度下,人民生活在苦难之中,往往找不到摆脱苦难的现实道路,宗教却教导人民,只要安于苦难,服从命运,就会进入来世的天堂,从而使人民在精神上获得暂时的安慰,希望在来世天堂的幻想幸福里寻求解脱。这就是宗教对人民精神麻醉作用,而且这种麻醉作用因统治阶级的利用更为强化。正如列宁所深刻阐述的“对于辛劳一生贫困一生的人,宗教教导他们在人间要顺从和忍耐,劝他们把希望寄托在天国的恩赐上。宗教是麻醉人民的鸦片——马克思这一句名言是马克思主义在宗教问题上的全部世界观的基石。”

第三,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被压迫人民也利用宗教进行反抗斗争。在神权统治的历史条件下,一切革命的社会政治运动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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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理论形式以资利用,只有披上宗教的外衣,把宗教作为一种武器,用来反抗统治阶级的统治,如太平天国起义等。但是宗教的这种积极作用也是有限的,而它的消极作用又最终成为人民革命运动遭受失败的原因之一。

(四)宗教消亡的条件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也是一个历史范畴,而不是永恒的事物。正如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宗教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一样,在宗教存在的条件逐步消除以后,宗教的消亡也是不可避免的,这也是由宗教本身的客观规律决定的。但是,宗教消亡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只有在宗教赖以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消除以后,宗教才能消亡。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最后消亡的条件主要有两条,一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极明白而且合理;二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极明白而且合理。因此,只有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高度发达,人们能够自觉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世界,对待人生,再也不需要向虚幻的神的世界去寻求精神寄托的时候,也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全部社会生活都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摆脱一切异己力量支配的时代,即“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也就是共产主义实现以后,现实世界的各种宗教反映才会最后消失。这是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不是一代人几代人而需要若干代人的努力才能成就的。

(五)工人阶级政党对待宗教的态度和原则

工人阶级政党对待宗教的态度和原则,是建立在对宗教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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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及其发展规律科学认识基础上的。

1、宗教与科学社会主义在世界观上是对立的,不能让宗教思想影响、侵蚀党的肌体。马克思和恩格斯不止一次地宣布宗教是与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根本对立的思想体系,强调科学社会主义学说是建立在对社会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科学认识的基础上的。要实现社会主义理想,只能用科学社会主义的真理去武装无产阶级,决不能用宗教幻想去玷污科学社会主义,把工人运动引入歧途。

2、用行政命令和警察手段禁止宗教的“左”的做法是对神的唯一效劳。马克思、恩格斯在反对将社会主义和宗教结合的同时,也坚决反对用“左”的做法对待宗教。“左”的观点和做法不仅无助于宗教的消亡,而且只会刺激信教群众的感情,加强他们的信仰。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取缔手段是巩固不良信念的最好手段!”列宁也指出“大声疾呼向宗教宣战是一种愚蠢的举动,这样的宣战是提高人们对宗教的兴趣、妨碍宗教真正消亡的最好手段。”

3、宗教对于国家来说是私人的事情,但对无产阶级政党来说就不是私人的事情。宗教对于国家来说是私人的事情,是指对每个国民来说,对待宗教的态度纯粹是他个人的私事。宗教对无产阶级政党来说,不是私人的事情,因为党是工人阶级最先进的部分组成的,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也就是彻底的无神论作为理论基础的。党的任务之一是要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来教育和组织无产阶级,对党来说,宗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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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私人的事情。

4、同宗教作斗争要服从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总任务。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多次提出,要把对宗教的批判转向对国家政治和法的批判,通过消灭私有制度来消灭宗教存在的社会根源。列宁认为,我们应当同宗教作斗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起码原则。但是必须善于同宗教作斗争,要用唯物主义观点来说明宗教的根源,把同宗教的斗争同消灭产生宗教的社会根源的实践联系起来。所以,任何时候,不能把宗教问题提到它所不应有的首要地位,决不要把群众间的宗教分野置于政治分野之上。如果这样做,就会分散革命的力量,分裂劳动群众队伍,破坏革命队伍在政治上的团结一致。

5、彻底实现政教分离和宗教信仰自由。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信仰自由的口号,在历史上是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封建、反宗教的斗争中首先提出来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根据无产阶级斗争的要求充实了这些口号的内容。强调:“教会与国家完全分离,真正实现既有信教的自由又有不信教的自由。”

6、要不倦地进行科学无神论的宣传。既然宗教对公民来说是私人的事情,要彻底实现宗教信仰自由,那么,无产阶级政党还要不要进行科学无神论的宣传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对党来说,宗教并不是私人的事情。无产阶级政党不仅要保持自己世界观的纯洁性,还要进行宣传和提高群众的觉悟,使劳动群众从宗教偏见中解放出来。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强调要进行科学无神论的宣传,向群众说明有神论的荒谬,说明宗教存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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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的根源。

二、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基本特点

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基本特点,即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同时也是做好宗教工作必须把握住的三个主要特点。

(一)宗教存在的长期性

宗教长期存在,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个重要观点。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世界发生了巨大变化,科学技术取得了巨大进步,人类对自然界和社会运动的规律认识大大提高,人们对宗教现象的认识也大大深化了。但从世界范围看,宗教不仅存在,还时有蔓延发展之势。江泽民同志指出,观察世界宗教问题必须把握的主要特点中,“最根本的是宗教存在的长期性”,这是我们观察思考宗教问题的出发点。宗教的存在源远流长,仅就我国现有的五大宗教来看,佛教、道教、伊斯兰教都有千年以上的历史,即使是鸦片战争后,伴随着帝国主义的入侵而快速发展的天主教、基督教也有近200年的历史,这还不算之前,清朝雍正年间因“礼仪之争”在中国全面禁止的历史。当今世界,对其传统的几大宗教继续发展,各种新兴宗教组织层出不穷,一些极端势力以及邪教也吸引了大批信徒,制造了不少骇人听闻的事件。特别是西方国家,科学技术不可谓不发达,生活水平不可谓不高,但宗教的影响根深蒂固,信仰宗教的人数并没有明显减少。这些情况的存在,使我们必须认识到,宗教是人类社会的客观存在,不仅过去长期存在,将来也还会长期存在,不可能强制地加以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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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和现实都说明,宗教存在的根源在于现实社会,而现实社会的矛盾斗争和不平衡发展的长期性,又决定了宗教根源存在的长期性,决定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曾经三次强调宗教存在的长期性问题。2001年江泽民同志代表中央作出了“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的重要论断。需要指出的是,强调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不是为了提倡宗教,而是为了正视宗教这种社会现象,立足长远,着眼当前,更好地做好宗教工作。

(二)宗教问题的群众性

宗教的存在,是以大量群众信奉为前提的。世界上影响大的宗教,都有很大数量的信徒。根据有关统计,现在世界上,基督教徒约二十亿,穆斯林约十二亿,佛教徒约三亿六千万,印度教徒约八亿,犹太教徒约一千四百万,新兴宗教的信奉者约一亿多,加上其他各种宗教的信奉者,世界人口中约百分之八十的人信仰宗教。伊斯兰教更是有关民族几乎全民信仰的宗教。我国现有1亿多群众信仰宗教,因此,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就是正确对待群众问题。正因为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宗教往往构成一种非常强大的社会力量,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作用;处理得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破坏作用。所以我们在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时,必须关注宗教背后的群众问题。中央指出,“做好宗教工作,最根本的是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与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相比,信仰上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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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要的。夸大这种差异,甚至把这种差异上升为政治上的分野和对立,只能造成人民的分裂,给社会主义事业带来损害。

(三)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

宗教是由人们共同的宗教信仰、宗教感情、宗教道德以及宗教仪式、宗教组织等诸多要素构成的,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常常与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因此,宗教不仅是一种思想信仰,还涉及到社会政治问题、群众关系、民族关系和国际关系,这使本身就错综复杂的宗教,更具有特殊复杂性。长期以来,各种政治势力一直把宗教当作一种重要的手段,以宗教的名义来推行自己的政治意图和战略。当今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矛盾激烈、冲突不断,往往与民族、宗教问题卷在一起,无论是恐怖主义,还是霸权主义,都在争夺宗教这面旗帜,都在打宗教这张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西方敌对势力一直把民族、宗教问题作为遏制或颠覆社会主义国家和他们不喜欢的国家的重要手段。在苏联解体、东欧剧变的过程中,西方敌对势力就利用了民族、宗教问题。现在他们又加紧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战略。宗教不仅本身成为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往往同国与国、民族与民族的矛盾和冲突交汇,推波助澜,对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产生重要影响。宗教的特殊复杂性还在于,我国作为同主张无神论的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如何正确对待数量庞大的有神论的群众,使之成为同心同德的建设力量而不是“异己力量”,更不是消极对立的防范对象。这是封建主义社会和资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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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社会都不曾遇到的特殊复杂的矛盾。资本主义社会中,宗教问题也可能是复杂的,但不会如此“特殊”。我们必须认识和处理好“无神论执政党和有神论群众之间的矛盾”。西方敌对势力也在千方百计地挑动这个矛盾,这正是他们选择民族、宗教问题作为“西化”、“分化”中国的突破口的一个重要依据。他们在我们外部加大压力,攻击我们“破害宗教”;对我内部则千方百计加紧渗透。我们如果不理睬,他们就在世界舆论上不断地把中国丑化、妖魔化。我们如果放松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他们就可以利用宗教的冲击,搞乱共产党人及广大群众的思想基础,掀起宗教狂热甚至惊涛骇浪。因此江泽民同志告诫全党:“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说明要了解当今世界必须了解宗教,对宗教问题在当今世界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影响,绝不可低估。无论做好国内各项工作,还是开展对外工作,都要求我们密切关注宗教问题。”

以上这三个特点——根本是长期性,关键是群众性,特殊的复杂性,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特征。

三、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一)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包含着这样一些内容:公民有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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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不同教派的自由;有以前信仰宗教现在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以前不信仰宗教现在信仰宗教的自由。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我们党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群众的需要。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大力加强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

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和生活秩序。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工作。对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都要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都要加强法制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都要大力开展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现代科学知识的工作。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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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青少年的科学世界观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当今宗教不仅是一种社会意识,它有一定的社会组织、社会设置、社会活动,也是一种社会实体。宗教活动一定程度上涉及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必须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利益。我国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的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宗教方面涉及国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和活动,必须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和政教分离为借口,放弃或摆脱国家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绝不允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宗教压迫剥削制度。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的团结。绝不允许利用宗教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妨碍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三)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我国宪法规定“宗教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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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基于我国曾经长期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和掠夺、有的宗教被帝国主义控制和利用的历史,是我国信教群众作出的自主选择,是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和控制的重要保障。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充分认识境外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的现实危害性和做好抵御渗透工作的复杂性、迫切性和极端重要性,越是扩大开放,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越要做好抵御渗透的工作。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势力重新控制我国的宗教,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组织用任何方式在我国传教。

(四)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在历史过程中的正确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是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放弃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他们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支持他们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他们同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继续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在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不断迈出新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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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几种主要宗教的概况

中国是一个多种宗教的国家,主要的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亦称新教,在西方,天主教、东正教和基督教通称基督教)。

1、佛教

佛教有汉语、藏语和巴利语三大语系,是对我国人民影响很大的一种宗教。据史书记载:佛教由印度传入中国内地,约在公元前一世纪。其派系既有大乘佛教,也有小乘佛教。但很快就和中国传统的思想文化相融合,在两晋主要是与当时流行的玄学相结合,以后又长时期与儒家、道家思想相互影响,逐渐形成受中国文化影响很深的汉语系大乘佛教。隋唐两代达到了鼎盛时期,并出现了汉语系大乘佛教的不少宗教,如三论宗、净土宗、法相宗、律宗、天台宗、华严宗、禅宗和密宗等。这些宗派不仅在中国历史上都曾一度拥有人数众多的信徒,而且对宋代以后在汉民族地区占统治地位的哲学思想体系——宋明理学的形成,也有很大影响。这些宗派有的还由中国传入了日本、朝鲜与越南。

藏语系佛教也就是俗称的喇嘛教,是八世纪左右,印度的大乘佛教(主要是密教)与我国藏族地我的苯教相互影响而形成的。它吸收了藏族许多原始宗教的仪式、偶象崇拜和自然崇拜。派别也很多,主要有宁玛派(俗称红教)、萨迦派(俗称花教)、噶举派(俗称白教)及格鲁派(俗称黄教)等。喇嘛教对我国藏族的历史、政治、经济、文化及风俗习惯等都有很深影响。后传入我国的蒙族、土族、裕固族、普米和门巴等少数民族地区,也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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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民族多数群众信仰的宗教。

据一般的说法,巴利语系佛教(即南传佛教)大约是在十三世纪左右由缅甸传入我国云南地区的。相传在公元一五六九年,当时西双版纳的最高封建主召片领在景洪地方建立了第一座小乘佛寺。南传佛教,傣语为“沙瓦卡”,意为声闻乘,自称是佛教正统,是佛陀最初弟子听佛传授的教义。主张以佛陀为榜样,实行个人修行,递次升级,最终进入佛的行列。由于历史上反动统治阶级长期扶持提倡,南传佛教逐渐变成了傣族等少数民族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

2、道教

道教是我国汉民族固有的一种宗教,形成于东汉末年即公元二世纪。道教尊太上老君为教祖,以先秦道家老子的“五千言”(即《道德经》)为主要经典,把老子提倡的“道”,加以神秘化,宣扬修道就可以使人返本还原,与“道”归一,成为神仙,从而永远摆脱尘世的疾苦烦扰。同时道教又承袭了中国古代的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把一切山、川、星、辰等自然现象以及古代著名将相、术士、工匠都被列入其祀奉的对象,因而是一种多神教。在中国封建统治阶级的支持下,在中国历史上,道教与佛教、会儒学并列,成为封建社会三大精神支柱之一。道教的派别很多。早期道教有太平道和五斗米道,三国与两晋时曾起过联络农民起义的纽带作用,发生过著名的黄巾起义。宋元时期,各地道派渐渐演化为全真道与正一道两大派。全真道出家,不食荤腥,不结婚;正一道在家,可以食荤腥,可以结婚。明清以后,道教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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衰微。但是,在一些地区的群众中,道教还有不小的影响。在与汉民族长期交往的一部分少数民族的残存的原始宗教中,也渗入了许多道教的成份。

3、伊斯兰教

伊斯兰教是在唐代开始传入我国的。公元六五一年,唐高宗在长安接见了阿拉伯政教合一国家的首领——哈里发(穆罕默德的继位人)派到中国的使节,并听取了这位使节关于该国国情、风俗和伊斯兰教的陈述。由此,一般学者都以这一年为伊斯兰教传入中国的标志。

伊斯兰教最早是随着来华的阿拉伯商人传入中国的。当时,主要有两条道路,一条是陆路,由阿拉伯半岛、波斯、阿富汗到达我国新疆天山南北,直至当时的国都长安,即著名的“丝绸之路”;另一条是水路,由波斯湾经孟加拉湾、马六甲海峡,到达我国东南沿海的广州、泉州、扬州、杭州等地,亦称“香料之路”。元朝,是穆斯林大量进入中国的时期。明朝,伊斯兰教在中国得到广泛的传播和发展。

伊斯兰教分为逊尼派和什叶派两大教派。逊尼派自称为正统派,我国的穆斯林(即信奉伊斯兰教的信徒)绝大多数属于此派。

长期以来,伊斯兰教主要在我国的回、维吾尔、哈萨克、塔塔尔、塔吉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东乡、撒拉和保安等十个少数民族中传播。

4、天主教

唐太宗贞观九年(公元635年),天主教的聂斯多里派僧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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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由波斯来到中国长安建堂传教,在中国被称之为景教。所建教堂被叫做“波斯寺”、“大秦寺”至唐武宗时(公元845年)在中国中原地区被禁绝。元代时,又有意大利和法国的传教士于公元一二九四年抵达当时的汗八里(今北京市),建立了总主教区,建教堂三座,并用蒙文译《新约全书》和《旧约·诗篇》,被称为也里可温教,至元末又中断。十六世纪中叶,葡萄牙传教士在澳门获得在华传教的立脚点。公元一五八二年,天主教耶稣会士意大利人利玛窦再度来中国传教,他以迎合中国风俗习惯和传播西方科学知识等方法作为传教手段,取得明清两代皇帝的许可。据外国传教士的报告,明末全国天主教徒已有四万余人,清康熙年间发展为三十万人。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因“礼仪之争”清庭下令禁止天主教的传播。

公元一八四四年,清朝统治阶级因鸦片战争的失败,被迫取消了对天主教的禁令,准许天主教活动,一八四六年又发还了没收的天主教教产。以后在“天津条约”、“北京条约”等不平等条约中又给予外国传教士以“内地传教”和“在各省租田地建造自便”等权利,从此天主教由沿海地区发展到内地各省。

5、基督教

中国的基督教,也称耶稣教,在世界上一般称为基督教新教。这一教派是十六世纪后,适应西欧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从天主教中分裂出来的一些革新派别的总称谓。最早来中国传教的基督教新教传教士是英国人马礼逊。他于清嘉庆十二年(公元1807年)到达广州,曾译出第一部中文《圣经》(《新约全书》),但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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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活动范围很小,发展不大。十九世纪三十年代以后,特别是鸦片战争之后,伴随着外国资本主义侵华的枪炮,基督教新教在我国的传教活动大大增加,他们在华建立的传教机构也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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