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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无锡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无锡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无锡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和单独建设的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以下简称单建)管理工作,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7〕154号)、《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苏防规〔2016〕1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锡价服〔2018〕4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结建的范围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当按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之和)的6-8%修建6级及以上防空地下室。其中无锡市区按总建筑面积的8%修建,江阴市、宜兴市均按总建筑面积的6%修建。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

(二)临时建筑、工业建设项目中的生产性建筑以及其它特殊建(构)筑物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范围详见附件2。

(三)各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无法界定是否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特殊项目,经市民防局认定、公告并报省民防局备案,亦可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二、结建的配置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配置应符合城市人防工程专项规划要求,做到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配套。具备与其他防空地下室或地下工程连通条件的,应当建设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二)新建民用建筑战时掩蔽人数按地上建筑面积35平方米/人核定。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无锡市区按1.6平方米/人,江阴市、宜兴市均按1.4平方米/人。在满足战时人员掩蔽需求和按规定配置相应医疗救护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的前提下,可适当配置物资库等配套工程。人员掩蔽工程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米。

(三)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应当在新建、改扩建相关建设项目时,结合修建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机构应当在新建和改扩建医用建设工程时,结合修建医疗救护工程。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护建设工作任务。

各市(县)、区应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协调配置人民防空专业队工程和医疗救护工程,建设量宜占人防工程总量的4%-7.5%和2.5%-4%。

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0万(含20万)平方米的建筑(分期建设项目合并计算),除满足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指标外,应配建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人员掩蔽部及装备部。

鼓励相关单位建设防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以及一等人员掩蔽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可按1:1.4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可按1:1.7比例折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审批部门批准,可进行易地建设:

(一)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二)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地形或者建筑结构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三)因建设场地周边建筑物或者地下管道设施等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

(五)按照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城市某区域人防工程人均面积达到最低人均结建面积指标,且在既有人防工程服务半径内的;

(六)其他因特殊情形需要易地建设的。

前述第(五)款情况中城市某区域,对已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的,城市某区域根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对未编制人防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编制的,城市某区域由基本控制单元确定,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未编制的,城市某区域为项目建设地块红线范围;所称服务半径按照200米计算,具体为:建设地块红线与既有人防工程邻近出入口的最短直线距离。

依(一)、(二)、(三)、(六)款情形申请易地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地质勘查报告,或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审批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对属于(二)、(三)款情形的,审批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应当采取实地勘验等方式进行核实。

四、单独修建的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标准

(一)无锡市区按总建筑面积的8%,江阴市、宜兴市按总建筑面积的6%确定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应建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按应建面积修建6级以上人防工程;应建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可按1个防护单元建设(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6级以上人防工程,也可整体按满足防常规武器非直接命中的要求建设人防工程。

(二)单独建设的城市地下空间兼顾设防工程,在功能配置上应当优先配建人员掩蔽工程,鼓励配建防空专业队工程。

(三)使用人防专项资金单独建设的人防工程,应严格控制非防护区的规模,不得超过建筑面积的40%。

五、易地建设费的缴纳和减免

(一)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锡价服〔2018〕43号)执行。

(二)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在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缴款日期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之前。逾期不缴的,审批部门应书面告知人防执法部门,由人防执法部门责令15日内缴纳。当事人超过责令限期缴纳时间仍未缴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审批部门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上述缴费要求。

(三)符合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在符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下方可进入减免易地建设费审批程序。审批部门应对减免政策文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除国家、省规定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建设人防工程,减免易地建设费。

学校建设项目减免时应区分教学用房的范围,教师家舍及对外经营用房等属于非教学用房范围。

危房翻新项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后重建的民用建筑以及在原有建筑主体上加层或扩建的民用建筑,在计算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和缴纳易地建设费时可将现总建筑面积扣除原总建筑面积。民用建筑原地翻建的按新建项目审批。

六、行政指导

按照职能分工,人防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在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受理结建和单建咨询。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咨询申请资料,提供行政指导建议,初步明确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的布局、分期配置要求、建筑面积、抗力等级、战时功能,建设项目是否具备易地建设条件等。

七、审批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建设项目在规划方案审定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受理结建或单建行政许可申请。分期建设的项目,行政许可申请范围与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应一致。

2、行政许可受理需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3。

(二)项目审查

1、审批部门应制定和执行内部审查制度,确保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符合规定。

2、对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应优先安排结建防空地下室,多建的防空地下室面积可以在同一项目的后期建设中抵扣。在后期建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该项目的后续建设已取得国土部门用地批准文件;后期建设项目符合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

(三)审批决定

1、结建和单建行政许可决定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作出,批后应予以公示(涉密内容除外)。

2、行政许可文书按省民防局要求应格式相对统一,按规定要求编号。

3、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通知单应作为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发给申请人。为确保市区人防工程规划统一实施,各区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通知单由市民防局统一同步网上审核。

4、相关审批局向同级人防主管部门,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向市民防局每月应抄送审批汇总资料。

八、审批决定的撤回、变更、延续与注销

(一)审批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如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项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二)民用建筑在建设方案、建设主体等变更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向审批部门提出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三)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限为2年。许可在建设项目本期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行政许可决定,2年内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有效;许可在同一建设项目后期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行政许可决定,2年内办理后期人防报批手续的有效。要求延续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人防主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有超过行政许可有效期等情形需注销的,应及时告知审批部门。

九、审批资料归档

审批资料应及时归档,长期保存。归档资料应能反映和佐证审批结果,并注意补充因项目特殊性需要增加的其他归档资料。符合《江苏省民防行政许可文书立卷归档规则》的相关要求,主要内容见附件4。

十、审批后监督检查

(一)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对被委托行政机关,人防主管部门对审批部门都应定期对审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二)审批部门在建设项目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等后续阶段应及时跟踪复查建设项目是否有未报人防审批情况,是否有重大变动。如有重大变动应通知建设单位变更结建行政许可或补缴易地建设费。监督检查人员应将监督情况记录。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建设项目已经公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未申报人防审批的或申报后不办理的;通知建设单位重新核定配建标准或补交易地建设费拒不办理的;注销行政许可项目存在违法情形的。

(三)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后,应依据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核实面积核对审批情况,发现规划核实面积超过项目申报总面积的应通知建设单位补缴易地建设费。

十一、违规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部门或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锡市民防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规定给予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无锡市民防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由无锡市民防局在2013年12月3日制定印发的《无锡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锡防规〔2013〕3号)废止。

附件1:

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民用建筑一般可分为(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类建筑、行政办公类建筑、文教类建筑、体育类建筑、医疗类建筑、科研类建筑、商业类建筑、交通类建筑、展览类建筑、观演类建筑、通讯广播类建筑、生活服务类建筑、宗教民政类建筑。相应的典型建筑形式见下表。

备注: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非生产性用房,属于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附件2:

不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

备注:1不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所列建(构)筑物类型,遇到其他特殊项目,经设区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公告并报省民防局备案,亦可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2当同一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非生产性用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

3、水厂、电厂、油厂等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依法落实防护要求,鼓励其将关键部位和重点车间建在地下。

附件3:

防空地下室审批受理资料清单

以上涉及图纸的,提供光盘一张。3-5,9-11项审批机构共享的可不提供。

附件4:

防空地下室审批资料归档清单

有关人防工程的知识教学教材

理论上来说,国家规定所有民用建筑都需要建设人防工程。但是具体到实际,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可以申请易地建设(就是缴纳易地建设费给人防部门代你建)。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在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其中的规定指标是指9层或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2-5%(具体看各个城市)修建(比如小区)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除了生产型的工厂外,其他基本上都是民用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工业建筑不需要建设防空地下室。但是厂区内的宿舍、办公楼、实验楼的归类就比较模糊,有的地区归为民用建筑,有的归为工业的配套建筑。要根据当地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 凡是新建的民用建筑都需要考虑设计人防工程,按不同的情况配件不同的面积,如果不考虑配建人防工程就要缴纳人防异地建设费 除工业建筑及学校不必考虑外,其它民用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的、地下室深过3米的商住楼、住宅楼必须做地下人防工程。 人防具有一定的防爆,防空,防辐射功能。有的还有预备战略指挥中心的作用。而车库就没有啦。高层旁边的地下车库不一定属于人防,不过有个很直接的办法,一般人防有防爆门,而且电梯只允许通道首层。

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1总则 1.0.1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平时peacetime 和平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2战时wartime 战争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临战时imminence of war 临战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冲击波shock wave 空气冲击波的简称。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冲击波超压positive pressure of shock wave 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地面超压surface positive pressure 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 wave insoil 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核爆动荷载dynamic load of nuclear blast 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主体mainpart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染毒区(非密闭区)airtightless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核爆动荷载作用,但允许染毒的区域。 防护单元protective unit 在防空地下室中,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质量评定书FJRFGCF-2010109

附件7 FJRFGCF-2015-0109 工程 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质量评定书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人防设备企业: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

总说明 一、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施工质量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要求进行评定,一个项目的防空地下室为一个单位工程。 二、分项工程的要求 1、分项工程项数按防护单元、楼层进行划分。在分项表“施工部位”中应明确为“地下层,防护单元,部位”。 2、模板按墙、板划分,每个防护单元(楼层)验收批各填1个分项表。 3、钢筋按底板、墙、顶板划分,每个防护单元(楼层)验收批各填1个分项表。 4、防水混凝土按每个防护单元(楼层)验收批填1个分项表。 5、不超过2个防护单元时,每个防护单元封堵框、人防门门框、防护密闭门门扇、密 闭门门扇、门框墙、防爆波活门、防爆超压排气活门等的安装按各自项目不少于50%各填1个分项表;超过2个防护单元时按各自不少于30%各填1个分项表。 6、由具备人防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质量检验评定。 7、质量等级分“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三、分部工程的要求 1、分部工程划分为结构、孔口防护、战时给排水、战时通风、战时电气5个分部。 2、由具备人防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质量检验评定。 3、质量等级分“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四、单位工程的要求 1、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人防质监部门参加监督检查。 2、质量等级分“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 3、防护专项单位工程总体综合验收结论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确定,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参加核验并提出意见,各方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表3-1)”加盖公章。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防空地下室建设事项准入清单及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 防空地下室建设事项准入清单及建设标准 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范围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一般可分为(包括但不限于)住宅类建筑、行政办公类建筑、文教类建筑、体育类建筑、医疗类建筑、科研类建筑、商业类建筑、交通类建筑、展览类建筑、观演类建筑、通讯广播类建筑、生活服务类建筑、宗教民政类建筑。相应的典型建筑形式见下表。 类别典型建筑形式 住宅类建筑住宅、公寓、宿舍及其配套设施等 行政办公类建筑行政楼、办公楼等 文教类建筑幼儿园、学校、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文化中心等体育类建筑体育馆(场)等 医疗类建筑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等 科研类建筑科研楼、实验楼等 商业类建筑商场、餐馆、宾馆、酒店、招待所、仓库等 交通类建筑候车室、候船室、候机室、经营性地上车库等 展览类建筑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 观演类建筑影剧院、杂技场等 通讯广播类建筑广播台、电视台等 生活服务类建筑食堂、菜场、浴室等 宗教民政类建筑教堂、庙宇、殡葬场所等 备注:工业建设项目中的食堂、宿舍、产品研发用房以及办公会议用房等非生产性用房,属于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

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构)筑物范围类别典型建(构)筑物 工业建设项目中生产性建筑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 生产性物流仓库、粮库 汽车、特种设备等维修、检测车间 公益建筑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 特殊建(构)筑物围墙、发射塔、烟囱、水塔、露天泳池、老旧居民楼加装电梯 独立的钢构车库、独立车棚 备注: 1.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上所列建(构)筑物类型,遇到其他特殊项目,经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公告并报省人防办备案,亦可列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2.当同一建筑物中布置有生产性用房和非生产性用房时,非生产性用房应修建防空地下室。 3.水厂、电厂、油厂等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要依法落实防护要求,鼓励其将关键部位和重点生产车间建在地下。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 计。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 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 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 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平时peacetime 和平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 2 战时wartime 战争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 临战时imminenceofwar

临战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冲击波shockwave 空气冲击波的简称。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 冲击波超压positivepressureofshockwave 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 地面超压surfacepositivepressure 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 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waveinsoil 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 核爆动荷载dynamicloadofnuclearblast 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 主体mainpart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2.1.10 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核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核 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核 2.审查类型:承诺件 3.受理机构:崇州市行政审批局 4.办理窗口:崇州市行政审批规划建设窗口 5.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6.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8.窗口电话:82313205 9.投诉电话:82165003 10.办公地址及时间:崇州市世纪大道1000号;工作日9:0 0-17:00 11.网上预审:否 12.网上审批:否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五十七条);

4、《成都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第80号令第十八条)。 三、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行政审批规划建设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第二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领取批复。 四、申请材料 1、由建设单位填报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合并)建设申请表》。(窗口索取,收存原件1份,并加盖建设单位鲜章) 2、审查通过并盖章的总平图。(核验原件、收存复印件1份) 3、立项文件。(核验原件、收存复印件1份) 4、易地建设证明材料。(由民用设计单位出具的人防情况说明或地质检测报告;人防情况说明需加盖民用设计单位鲜章,地质检测报告加盖出具报告单位的鲜章;收存原件1份,并加盖建设单位鲜章) 5、《建设项目人防工程建设告知书》。(收取原件1份,由行政审批局出具并加盖行审局鲜章) 五、适用范围 崇州市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 六、申请条件:无 七、注意事项:无

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质量验收评定记录表(doc 57页)

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质量验收评定记录表(doc 57页)

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质量验收评定记录表

说明 一、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施工质量验收划分为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一 个项目的防空地下室为一个单位工程。 二、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要求 1、分项工程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 工程量、防护单元、施工段、设备组别等进行划分。 2、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 3、孔口防护工程 (1)门框墙制作、密闭穿墙管施工,应与结构工程钢筋安装、混凝土施工同步划分检验批。(2)防护设备安装工程按防护单元划分检验批。 (3)孔口防护工程检验批容量选用全数检查方案。例如《防护门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中“实际抽样数量”应等同于“检验批容量”。 4、由具备人防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三、隐蔽工程要求 1、隐蔽工程的内容应与检验批对应。 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 方可继续施工。 四、分部工程的要求 1、分部工程划分为结构、孔口防护、战时给排水、战时通风、战时电气5个分部。 2、由具备人防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五、单位工程的要求 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由具备人防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组 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2、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人防质监部门参加监督 检查。 3、防护专项单位工程总体综合验收结论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确

人防基础知识

人防知识及质量控制 一、结构和孔口防护方面 1、与人防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越人防工程围护结构。 2、防空地下室内还应划分防护单元(通常有人员掩蔽库和物资库组成),防护单元内还有抗爆单元。相关建筑面积规定见后附表格一。 3、在两个防护单元的之间的隔墙上开设洞口时,应在隔墙两侧各设一道防护密闭门(此处门框墙厚度不宜少于500mm);若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护等级不同,高抗力的防护密闭门应设在低抗力防护单元一侧,低抗力的防护单元门应设在高抗力的防护单元一侧。 4、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面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标高的净高不得低于2.0米(完成面)。 5、在染毒区和清洁区之间应设置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密闭隔墙,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在染毒区一侧墙面用水泥砂浆抹光。(染毒区,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虑毒室、简易洗消间和洗消间、发电机站及进出排风机室、储油间) 6、口部,主体与地表面或与其他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包括出入口密闭门以外的通道、竖井、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除尘室、滤毒室)分为室外出入口、室内出入口、连通口;备用出入口,一般为竖井式,通常与进排风井相结合。 7、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放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8、出入口防护设备门扇应嵌入墙内设置,且门扇的外表面不得突出通道的内墙面。(包括通道内和竖井内)。 9、洗消井的设置,主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内以及进风口的

竖井或通道内。井深不宜小于0.6米;容积不宜小于0.5立方。 10、防毒通道,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具有通风换气条件,依靠超压排风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空间。在室外染毒的情况下,允许人员出入的通道。密闭通道,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并仅依靠密闭隔绝作用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密闭空间。在室外染毒的情况下,不允许人员出入的通道。防毒通道宜设置在排风口附近,并应设有通风换气设施,防毒通道宜设置在排风口附近,并应有通风换气装置。 11、固定门槛,通常高出完成面150mm;活门槛,通常与完成面齐平(例如HHFM,为钢筋混凝土活门槛防护密闭门)。 12、进排风口、排烟口的消波措施: (1)常用门式防爆活门家扩散室消波系统。扩散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整体浇筑。(2)通风管与扩散室的连接口在扩散室侧墙距后墙1/3处。在后墙上时,通风管要下弯90°。(3)扩散室内应设置地漏或集水坑,已清理冲洗用水。 13、关于需要设柴油发电站的规定: (1)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2)中心医院、急救医院。(3)移动电站应设有发电机房、储油间、进风、排风、排烟谁设施、移动电站为染毒区。移动电站与主体、清洁区连通时,应设置防毒通道。(4)贮油间宜与发电机房分开布置;贮油间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与其相连接的房建(或走道),地面150-200mm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若干技术要求通知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的通知 闽人防办[2008]54号 ?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设计,确保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质量,现将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下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省人防办工程处。 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 为全面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下简称“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文件和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实际,现提出如下若干技术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二、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设计时,应以掩蔽面积按“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不允许随意提高“面积标准”,致使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宽度、防护设备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满足不了战时实际需要。 人防物资库工程宜按储存食品、物资为主,物资出入口门洞最小宽度为,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2防护单元的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满足通行的要求。主体设计时应按物资分类敞开式堆放设计,每个堆放段长度不宜大于15m,两个堆放区间距不宜小于800mm,物资与墙距离不宜小于700mm,与梁底距离不宜小于300mm。设计图纸上应

消防部门、环保部门、人防部门审查意见书

消防部门、环保部门、人防部门审查意见书 每个地方的要求不尽相同下面的你可以做个参照,你可以在地方上的行政服务中心去拿你地方上相关的报审表及要求。 消防: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2份,审核表封面及表内第一页工程名称处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如装修工程则不需提供)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消防设计文件: 1、设计说明书:(A4白纸打印,每页加盖设计单位报审专用章) 1)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设计日期; 2)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装修专业负责人、电气专业负责人、消防专业负责人的姓名,并经上述人员签署或授权盖章 3)设计文件目录; 4)设计说明书: ①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②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③改建或装修设计的面积等指标。 ④工程原已设置(或新增)的主要消防设备、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等。 ⑤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的情况。 ⑥具有特殊火灾危险性的消防设计和需要设计审批时解决或确定的问题。 ⑦装修专业。包括原工程用途、分类和耐火等级等概况以及本工程概况;本工程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功能分区、平面布局以及对原工程改建情况;装修各部位采用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除用文字说明以外亦可用表格形式表达。 七、设计图纸: 要求1:100或1:150蓝图叠成A4交档案馆标准叠法。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当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 八、施工单位准备《施工组织设计》,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九、施工单位准备《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十、施工单位准备《施工现场用火用电制度》,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十一、施工单位准备由建设单位、物业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署并盖章的《消防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第二个手续,等到建审意见书拿到后,要到城建档案馆进行图纸的缩微备案(需携带全套图纸及建审意见书的原件)。 第三个手续,在建审意见书拿到之后,可在进行图纸缩微的同时,进行“建设工程现场消防审核”,也就是平常说的消防开工证。准备材料如下: 1、施工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审核申报表》。(一式两份) 2、相关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3、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和用火用电制度。

人防基本知识

1、什么叫人民防空? 答:人民防空在我国简称“人防”。它是动员和组织城市居民采取“走”、“藏”、“消”,以阻碍敌人空袭兵器发挥和消除空袭后果为手段的防空。走就是疏散,在临战前组织城市人口疏散和重要经济传递空袭的搬迁,以避免和减少空袭时的不必要损失;藏就是隐蔽,在敌人对我实施空袭时,及时发放和传递空袭警报,组织留城人员和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转入地下,减少损失;消就是消除空袭造成的后果,组织人防专业队伍和人民群众消除沾染、清障通道、抢救伤员、抢修通信、供水、供电等系统,保证城市生活、生产的稳定,更好地支持反侵略战争。人民防空具有长期性、人民性和兼容性的特点,即人防工程和人防专业队伍要经过长期的建设和准备,人防工作需要全民众的支持与参与;人防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也是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组成部份,同时具有加强战略和促进经济建设及城市发展职能。 2、为什么说人防工程也是国防工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份”,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中央这国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25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人防工程是由人民妨空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的国防工程,是战时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途径,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安定,是国防工程的组成部分。 3、为什么说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答:构筑人防工事的主要目的就是解决“藏”的问题。地下建筑本身就具有很高的防护能力,地下空间的开发,只要结合人防需要,稍加投资,就可以得到平时和战时都能够使用设施,收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战备效益”,不但有利于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而且也有利于提高城市建设和城市整体经济实力。 4、什么叫“结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在全国人防系统内,通常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简称为“结建”。 5、什么叫“民用建筑”? 答:《人防法》所说的“民用建筑”,是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这里说的“民用建筑” 是区别于“军事建筑”和生产性工业建筑而言。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 3 建筑 3.1 一般规定 3.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OO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3.1.4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 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3.1.7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 1 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 2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人防地下室规划

一、工程项目概况 (一)工程项目名称:吉林市公安局人防地下室 (二)工程项目建设地点:吉林市江城大桥与松江南路交汇处 (三)工程项目类型及规模:附建地下室 本项目建筑层数:地下一层,地上六层,建筑结构形式:无梁空心板、梁板结构。 1、建筑设计 1)人防总建筑面积:7585.73m2;使用面积6447.87m2;总 防护面积6993.38m2,非防护区592.35m2。 本人防工程抗力等级:甲类6级(核武器6级+常规武器6级); 人防防护区A:装备掩蔽部(甲类6级);防化等级:丁级;防护面积3251.48m2,掩蔽车辆:75台。 人防防护区B:二等人员掩蔽部(甲类6级);防化等级:丙级;防护面积1558.38m2,掩蔽面积:795m2,掩蔽人数:795人。 人防防护区C:二等人员掩蔽部(甲类6级);防化等级:丙级;防护面积:1963.19m2,掩蔽面积:993m2,掩蔽人数:993人。 人防防护D:人防柴油电站(甲类6级);防化等级:丁级;人防防护区面积:220.33m2。 2)建筑墙体及构造: 内墙:除砼墙外,均为200厚陶粒砼砌块; 外墙:抗渗砼墙。

2、结构设计 1)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剪力墙抗震等级为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为二级。 2)本工程抗震设防烈度:7度,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0g。 3、水暖设计: 本设计为甲类6级防空地下室的战时装备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所、柴油电站给水排水工程施工图。 4、电气设计: (四)预计工程造价: (五)工程质量目标: (六)工程项目计划工期: (七)工程项目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吉林市公安局 勘察单位:吉林市勘测设计院 设计单位:吉林市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吉林市建铭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监理工作范围 1.本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施工图纸的土建、暖卫、电 气建设内容的监理。 2.本工程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工 作,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以及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监督和信息管理、合同管理。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若干技术要求通知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 干技术要求的通知 闽人防办[2008]54号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设计,确保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质量,现将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下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省人防办工程处。 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为全面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下简称“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文件和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实际,现提出如下若干技术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

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二、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设计时,应以掩蔽面积按“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不允许随意提高“面积标准”,致使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宽度、防护设备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满足不了战时实际需要。 人防物资库工程宜按储存食品、物资为主,物资出入口门洞最小宽度为1.5m,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2防护单元的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满足通行的要求。主体设计时应按物资分类敞开式堆放设计,每个堆放段长度不宜大于15m,两个堆放区间距不宜小于800mm,物资与墙距离不宜小于700mm,与梁底距离不宜小于300mm。设计图纸上应明确堆放区尺寸、堆放区堆放食品、物资种类(食品种类、比重可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9-2001)中附录A,表A.1<常用材料和构件的自重表>第9项“食品”采用)。 柴油发电站的有效面积宜按如下标准确定:<200kw的电站按1.18~1.68m2/kw;200~1000kw的电站按1.26~1.50m2/kw;>1000kw的电站按0.67~1.26m2/kw。

人防地下室建设要求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案) [1998年9月28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三条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除本条第(一)项外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国家一类重点城市百分之五,国家二类重点城市百分之四,国家三类重点城市百分之三,其他城市(县市区)百分之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所辖的建制镇参照其他城市标准执行。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确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高校园区、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区和统建住宅等其他民用建筑项目,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的修建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结合民用建筑项目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其修建规模、防护等级、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

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修建或者逾期不修建的,应当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擅自拆除、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设施的; (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人民防空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

人防工程知识学习

一、人防工程基本知识 1、人民防空工程 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地面附属建 筑物,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防空地下室 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室。在房屋中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为地下室。 3、主体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对于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指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内的部分。4、口部 人防工程的主体与地表面,或与其他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对于有防毒要求的人防工程,口部指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外的部分,如扩散室、防毒通道、密闭通道、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除尘室、滤毒室、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等。 5、连通口 在地面以下与其他人防工程(包括防空地下室)相连通的出入口。 6、人防围护结构

人防工程中承受空气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顶板、墙体和底板的总称。 7、防护单元 人防工程中,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8、抗爆单元 在防护单元中用抗爆隔墙分隔的使用空间。 9、室外出入口 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人防工程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外的出入口。(一般作为人防工程主要出入口使用) 10、室内出入口 通道的出地面段(无防护顶盖段)位于人防工程上部建筑投影范围以内的出入口。(一般作为人防工程次要出入口使用) 11、防毒通道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具有通风换气条件,依靠超压排风阻挡毒剂侵入工程内部的空间。在工程外染毒情况下,该通道允许人员出入。 12、密闭通道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并且仅依靠密闭隔绝作用来阻挡毒剂侵入工程内部的密闭空间。在工程外染毒情况下,该通道不允许人员出入。 13、防护密闭门 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进入的门。 14、密闭门 能阻挡毒剂,但不能阻挡冲击波进入的门。 15、清洁区 人防工程中能抵御预定的爆炸动荷载作用,且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16、染毒区 人防工程中能抵御预定的爆炸动荷载作用,但允许染毒的区域。 17、非直接命中 防护结构未受到常规武器直接打击威胁。通常考虑常规武器在结构外墙外侧一定距离处地面爆炸,结构只承受爆炸动荷载作用。18、外墙 防空地下室中一侧与室外岩土接触,直接承受土中压缩波的作用的墙体。 19、临空墙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员临时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车辆器材临时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以下简称“应建面积”)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这里的应建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等确定技术参数;战时作为人员或车辆器材临时掩蔽等功能使用的,防护设计可根据《福建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RF01-2014)确定相关技术参数。 第七条下列地区或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可按人员临时掩蔽和车辆器材临时掩蔽设计。 (一)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新农村建设、“造福工程”; (三)非地质条件限制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第八条防空地下室属于整体规划、连片开发互联互通和统一建设的项目,应建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时,其超出部分防空地

人防培训基础知识内容

人民防空基础知识 1、防护工程分人防工程和国防工程;人防工程分明挖式和暗挖式;明挖式分单建式和附建式。 2、人防工程的定义:第一种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种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3、地下防护建筑:为防御战时各种武器的杀伤破坏而修筑的地下工程,如人员掩蔽工事、人防指挥所、医疗救护、物资储备仓库等。地下防护建筑的主要防护对象是核武器,有的并要兼顾常规武器的直接命中作用。 4、防空地下室: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室。在房屋中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屋净高1/2的为地下室。 5、主体工程:人防工程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的部分。对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工程指最里面一道密闭门以内的部分。 6、配套工程:战时的保障性人防工程(即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总和)。 7、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防空地下室口部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人防水箱、开水间等面积。 8、按工程开挖方式划分的人防工程分坑道式(跨度有限、很难大空间、就爱你舍工期长、初期造价高)、地道式(口部标高高于主体标高,现在已无,但地铁是特殊形式)、单建掘开式(注意抗浮)、附建式(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不能在地表上面) 9、人防的功能中防护主要存在防护冲击波占50%、防护热辐射占35%、防护放射性沾染占10%、防护早期核辐射占5%。 10、人防按空袭威胁情况划分甲类(考虑核武器、常规武器、生物、化学武器)和乙类(不考虑核武器,其余都有)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第十个五年计划》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其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建筑;4 结构;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6 给水、排水;7 电气。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依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本规范将防空地下室划分为甲、乙两类,对有关战时防御的武器以及防护要求、平战结合等方面的条款进行了全面地修改和补充;并且根据有关的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本规范中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了修改。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 主要起草人:王焕东张瑞龙郭海林丁志斌葛洪元陈志龙姚长庆范仲兴柳锦春 曹培椿夏弘正于晓音邵筠梁敏芬王安宝陆饮方宋孝春肖泉生贾苇朱林华方磊孙兰程伯轩 1 总则 1.0.1 为使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防空地下室专项竣工验收意见书

防空地下室专项竣工验收意见书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年月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办理结建 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转向竣工验收程序须知 一、施工单位按经审查的设计图纸完成防空地下室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到区人防办领取《防空地下室人防专项竣工验收意见书》。《验收意见书》一式五份。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二、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首先进行自检(初验)。经自检(初验)合格后,填好《验收意见书》、人防地下室竣工图(含建施、结施、水、电、设备安装施工图)、工程总平面图、人防专用设备合格证复印件、《人防地下室平面图A3 大小两份》,施工记录资料、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等资料送区人防办。《验收意见书》应由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明确人防工程质量等级。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三、区人防办受理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验收意见书》后,会同杭州市人防办工程处、平战结合管理处,进行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具体安排时间,提前两天告知建设单位。届时,建设、施工、监理、质监单位均派工程技术人员到验收现场,接受验收问询。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四、经验收不合格,区人防办应在现场提出整改意见或五个工作日内签发

整改通知单。经验收合格或复验后合格的,区人防办将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人防专项竣工意见书》。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五、建设单位凭经区人防签认的《验收意见书》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并办理平时使用手续。 防空地下室专项竣工验收申报表

防空地下室专项竣工验收意见

防空地下室专项竣工验收核验意见书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核验意见: 负责人(代表)签名:年月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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