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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维权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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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依据

国家对内部退养人员的政策有何具体规定?

根据1993年国务院第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见附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见附件)、《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见附件)等文件的规定:

(1)国务院第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国务院第111号令规定了办理条件、待遇和程序。条件是: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程序是: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待遇是: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2)《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下岗职工可以办理内退。

(3)劳社部发[2003]21号文件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什么是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见附件)),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违反上述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必须立即纠正。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要清退回企业。

劳动部对内部退养如何要求的?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文件(见附件))规定: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二、企业对在改革中精减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也可以提供转业培训,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但不能办理“内退”。

律师观点

律师关于企业职工内部退养有没有法律依据的回复

张启军律师回复:

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施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按照以上规定,程序是由本人申请,本人不同意的,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办理内退。

没有在内退协议书上签字,单位扣减工资,如何维权?

蒋志宏回复[北京市和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单位没有权利强制职工办理内退手续,更没有权利扣除工资,建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诉。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见附件)规定,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立案受理的,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向申诉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将应诉通知书、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决定不予受理的,也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立案组庭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当事人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承担义务的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诉讼案例

强行让员工“内退”违法!一银行职员蔡女士的起诉被裁定受理https://www.wendangku.net/doc/2019158833.html, 2006年04月29日 07时58分 来源:海南新闻网

本报海口4月27日讯(记者岳嵬)海南某银行一纸“内退决定”惹来一起官司。被实行“内退”处理的职工蔡某,将该行告到法院,一审被驳回而上诉后,二审法院以强行给员工办理“内退”,违反国家及这家银行内部有关规定为由,裁定一审法院审理此案。

据悉,2005年9月,蔡女士年满45岁不久,突然收到该行一纸决定,要其“内退”。她认为,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内退”的程序应是:先由员工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再由所在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核,最后双方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书》,并办理有关内退手续。而不是由用人单位开会讨论后,以行政决定、行政命令等形式进行办理。因此,该行强制为其办理“内退”手续,是违法的。

但一审法院认为,该行对蔡女士实行“内退”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且蔡女士仍领该行发放的工资,享受一定的工资待遇,双方发生的争议是因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行政管理而发生的,应由政府有关部门统筹解决,不属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因而驳回了蔡女士的起诉。

蔡女士则认为,该行强制让其“内退”,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由此引起的纠纷属于《劳动法》中规定的“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二审法院查明,该银行在深化用工制度改革、优化员工队伍过程中,未经她自愿或申请,只根据该行“男员工满55周岁,女干部满45岁的员工,一律办理内部退养”的一纸决定,强行给她办了“内退”,在办理过程中也未与蔡女士签订任何协议,这一行为既违反了《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也与该行关于“员工内部退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内容不符,对此,蔡女士享有诉权。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以该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为由,裁定驳回蔡女士的起诉,属处理不当。

相关文件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国务院令第111号令)

1993年4月20日发布

第一条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的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安置富余职工应当依照本规定采取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和其它措施。

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和支持企业做好富余职工安置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和完善劳务市场,开辟社会安置渠道。

第四条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企业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安置本企业富余职工的任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在资金、场地、原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六条企业组织本企业富余职工依法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可以承担本企业中原由外单位承包的技术改造或者劳务项目。

第七条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八条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条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第十一条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是不得低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二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裁减职工的,对劳动合同制职工,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没有约定的,企业对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费。

第十三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富余职工的社会安置和调剂工作,鼓励和帮助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企业之间调剂职工,可以正式调动,也可以临时借调;临时借调的,借调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双方企业在协议中商定。

第十四条富余职工由企业自行安置有困难到社会待业的,在待业期间,依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帮助职工再就业。

第十五条企业依照本规定兴办的独立核算企业安置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新办企业的职工人数和经济指标的统计范围。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4]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颁发后,对于规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以下简称“内退”),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为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法规的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二、企业对在改革中精减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也可以提供转业培训,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但不能办理“内退”。

三、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确实有困难并已足额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办量退休手续,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

四、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1993]111号令要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劳动部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

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点方案》组织试点。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建立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一件大事。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国务院将成立由劳动保障部牵头的国务院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负责对试点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试点地区也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试点工作。

二、严格选定试点市,精心组织实施。国务院确定,只选择辽宁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试点,如决定试点,可确定一个具备条件的市进行试点。各地区确定的试点市名单要报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备案。试点市一经确定,要根据《试点方案》尽快拟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实施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有关政策。各试点地区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报告。国务院试点工作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

有关政策,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除辽宁省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试点市外,其他地区仍然执行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办法。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继续全力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认真做好各项社会保障工作,确保社会的稳定。

国务院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原则,经报请党中央批准,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并决定二○○一年在辽宁省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部分地区进行试点。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项内容,本方案主要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角度出发,涉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和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原则是:由近及远,逐步完善;保持社会保障政策的连续性,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国家统一决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社会保障的标准要同国情国力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明确划分社会保障事权,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三)当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任务是: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加快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步伐。

二、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二)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左右,目前高于百分之二十的地区,可暂维持不变。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调剂。

(三)职工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八,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一调整为百分之八。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多少,取决于个人缴费额和个人账户基金收益,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个人账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可以继承。

(四)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存入银行,全部用于购买国债,以实现保值增值,运营收益率要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五)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满十五年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以后缴费每满一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基础养老金,总体水平控制在百分之三十左右;个人缴费不满十五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月发放标准

根据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一百二十。个人账户基金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一九九七年统一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

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六)基本养老金领取者死亡后,其遗属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七)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由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参照城市居民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统一组织实施。(八)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退休职工本人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

(九)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三、改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办法

(一)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同)的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仍维持不变。

(二)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已改制为企业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保持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变;由财政部分供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调查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定。

(三)公务员转入企业工作的,执行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调入机关的,执行机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以及退休时待遇计发的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四)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完善和规范。

四、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加快组织实施步伐。尚未启动的地区要尽快启动,已经启动实施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配套改革,加强基础管理。(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用人单位缴费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六左右,个人缴费占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左右。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情况自行规定。原来医疗费用水平比较高的地区,单位缴费可以高一些,但要注意控制;原来医疗费用水平比较低的地区,不能盲目攀比。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少数单位缴费比例较低、划一部分资金进入个人账户有困难的地区,可以暂不划入,先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四)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要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

(五)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配合,同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体制三项改革,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改革目标。要打破地区和行业垄断,促进医院之间、药厂、药店和药房之间、医务人员之间的竞争;对营利和非营利医疗机构要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和价格政策,促进医疗机构之间公平竞争;医院药品收入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逐步将医院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要严格实行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大力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通过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办法,从源头上治理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现在医疗保险及相应的改革已在大多数城市推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试点的省市更应如此,其他尚未推开的城市应按国务院的要求尽快推开。

五、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一)全面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依法扩大覆盖面,将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强化基金收支管理,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

(二)从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凡所在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地区要区分不同企业情况,实行分类指导,用三年左右时间有步骤地完成向失业保险并轨。

(三)已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其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内容保持不变。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有困难的企业要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分开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经济补偿、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等债权债务问题。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五)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或工龄已满三十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六)下岗职工原租住的公有住房,可按当地房改政策购买。

(七)从二○○一年起,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规模不减少,但要调整使用方向,除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外,主要用于补充失业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不足。为鼓励下岗职工提前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允许地方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灵活运用。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六、加强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认真贯彻《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既要保证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又要有利于鼓励就业。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补助。

(四)对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特别是中央、省属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在职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过程中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计算其应得待遇后,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严格进行家庭收入调查。要准确调查核实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规范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的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谋职业的,工商、税务机关要按国家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

(七)大力发展慈善机构、服务于贫困家庭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非营利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符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全额在税前扣除。鼓励社会各界向贫困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基本医疗服务,为贫困学生提供助学金。

七、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实行社会保险费全额征缴,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缴率。凡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都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由税务机构征收,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各级财政必须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严格实施部门预算,加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的力度,转化企业亏损补贴,压缩部分事业性支出,逐步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今后,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了保证法定支出外,主要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三)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四)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要依法接受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稽核缴费基数,建立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管理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及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按规定审核、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提供查询服务等。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依法加强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实行税务机构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与税务机构在缴费申报、记录等方面的衔接。(五)加强社会保障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要建立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和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依法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和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社会保障资金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八、推动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

(一)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登记为失业的人员以及破产、兼并企业的退休人员,其档案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要从原用人单位转到职工户口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统一管理。

(二)从企业剥离出来的社会保障事务性工作,除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接一部分外,主要由街道和社区服务组织承担。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或确定负责社会保障事务的机构。经济较发达、社会化程度较高、社区管理工作较为规范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已退休人员从单位转到社区管理的途径和办法,力争在二○○二年底以前完成移交;其余地区也应创造条件,在二○○三年底之前基本完成上述工作。(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的管理、接续和转移工作。社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退休人员死亡后按国家规定支付的丧葬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市、区民政部门委托和组织街道、居委会审核和发放。

(四)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场所,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老年卫生、文化、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建设,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强化社区功能,同时按照社会化、产业化和市场化的原则,引导社会力量为社会保障对象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

(五)民政部门要加强街道、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组织和指导社区服务,推动社区建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拓展服务范围,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提供相应服务;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社区就业的指导和职务;卫生部门要大力发展社区卫生组织,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及时的医疗服务;文化体育部门要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健身活动,丰富退休人员精神文化生活;地方财政部门要帮助社区组织解决工作经费。(六)建立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社会保障资金的缴纳、记录、核算、支付以及查询服务等,都要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税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尽快开发、

研制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软件,建立健全网络传输和查询系统。社会保障计算机网络建设要全国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做到软件统一、硬件设备配置要求统一、网络之间接口标准统一、数据传递方式统一,力争在二○○三年底前全国社会保障计算机网络系统全面投入运行。各地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领导小组,在统一规划下,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加快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

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经贸委:

现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号),切实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等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

(四)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执行。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七)企业改制分流时,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主体企业参加改制。

(八)企业改制分流时,原主体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执行。

(九)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时,符合《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适用范围的,有关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国有企业改制分流方案工作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3]27号)的有关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二)审核备案范围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审核的内容:

1.国有大中型企业确定的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工作原则,主要措施;改制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

2.吸纳原主体企业富余人员情况。包括:改制后企业职工总数,分流的富余人员数及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包括: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内容:

1.债务偿还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拖欠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情况及偿还办法。

2.原主体企业偿还欠缴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情况。

3.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为分流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改制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分流安置人员方案的决议。 (五)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办法:

1.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经国资委、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后,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在组织实施中涉及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内容,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备案。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方案中涉及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内容,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相应办法。

2.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中央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具体方案后,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3.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向中央企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审核企业,一份报劳动保障部备案。三、有关要求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指导,对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协调,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安置方案。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改制企业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用工行为,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内容。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工会和企业组织的积极性,为企业和职工提供咨询和建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持社会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

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七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第十八条本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关于市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

接续的意见(暂行)

作者:法律法规来源:中国法律法规网点击数:2 更新时间:2005-7-24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发〔2004〕10号

【发布日期】2004-05-18

【生效日期】2004-05-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意见(暂行)

(哈发〔2004〕10号2004年5月18日)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019158833.html,/fagui/Class1109/200507/60020.html

https://www.wendangku.net/doc/2019158833.html,/fagui/Class1109/200507/60020_2.html

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步伐,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劳动关系处理

(一)改制企业必须制定劳动关系处理方案,依法理顺职工劳动关系。方案内容包括:

1、政策依据、工作原则、实施时间、对象、工作程序和主要措施;

2、各类职工人数、企业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经济补偿办法、标准、支付人数、资金总额和来源;

3、分流安置人员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4、拖欠工资和医药费等债务的清偿办法;

5、离退休人员、伤残抚恤人员以及遗属等人员的安置办法。

(二)企业制定劳动关系处理方案,应广泛听取工会和广大职工的意见。劳动关系处理方案须提请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三)改制企业职工人数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时间,原则上以市政府国资委批复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截止日期。

2003年12月9日以前改制方案已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企业,改制企业职工人数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时间,以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之日为截止

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和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退养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退养政策、管理工作程序 (一)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内部退养政策,认真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办理内部退养;其退养手续按人事任免权限办理。 (二)内部退养政策是企业对因身体、家庭等个人原因确实无法从事工作,提出申请离开工作岗位的员工给予的一种特殊待遇,体现了单位的人性化管理。各单位在确保各级各类人才队伍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要认真分析企业人力资源现状,科学预测执行内部退养政策对企业人力资源的影响,内部退养审批既要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又要符合企业长远发展规划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内部退养年龄的政策规定,员工在距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方可申请办理内部退养,没有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放宽年龄限制。 (四)严格按照“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批准”的内部退养工作程序,确保内部退养申请、审批过程的合法化、规范化。严禁在执行内部退养政策过程中出现“一刀切”的做法,确保员工内部退养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愿,由本人填写和递交内部退养申请,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变化和责任。单位不

得强行要求没有提出申请的员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单位接到员工提出的内部退养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核对其档案资料,核实申请内部退养员工的身份、工种和年龄等相关个人信息,结合企业实际需要和管理办法,决定是否批准企业员工的内部退养申请,并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五)企业非在岗人员中长期休事假人员、个人外出劳务人员、因个人原因长期不能上岗的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各单位应在充分分析的基础上,对该类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劳动合同法》及企业规定,按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条合理确定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标准 (一)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内部退养人员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80%+年功工资*50%(企业年功工资高于20元/月时,按20元/月计算)。内部退养人员缴完应由本人承担的各项保险及公积金后,月实际生活费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的内部退养员工生活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内退员工每月生活费由内退时按工龄确定每月生活费标准{《集团有限公司机关浮动岗位等级工资制办法》()}、生活补贴{《关于对集团公司本部内部退养人员实行生活补贴的通知》()} 、年功工资{《关于调整集团公司浮动岗位工资标准等事宜的通知》(}三部分组成。 第四条建立内部退养人员生活费正常增长机制。在本单位实现盈利的情况下,每年7月1日起,对上年底以前已

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书

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书 甲方名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职工大会通过的《员工安置方案》等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内部退养协议,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根据乙方实际情况,经乙方书面申请,甲方同意乙方办理内部退养,退出现工作岗位,并保留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到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止。 第二条内部退养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月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 第三条内部退养期间,甲方仍为乙方计算连续工龄,并按照本协议发给乙方内部退养生活费。 第四条乙方的内部退养生活费按内退时社保关系所在地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计发,计算公式如下: 内部退养月生活费=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第五条现石家庄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元,如乙方内部退养月生

活费低于****元,则按****元执行。 第六条乙方享受的补贴:水电费补贴每月每人**元,福利费补贴每月每人**元,取暖补贴:按照国家的补贴政策一个采暖季补贴****元,其他补贴不再享有。 第七条内部退养期间,甲乙双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按乙方办理内部退养前的缴费基数一次性核定,不再调整。 其中,乙方应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内部退养月生活费中代扣代缴。 第八条内部退养期间,乙方不再享受在岗职工工资调整的政策及其它各项待遇,但当社保关系所在地退休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养老金时,甲方应参照执行,为乙方调整内部退养月生活费。 第九条乙方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及商业机密,对违反本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由甲方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做出决定,直至终止本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乙方对在岗时经办的业务负有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在岗时牵涉经济问题的要追究相应责任,违反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对须向甲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的内部退养月生活费中扣除。 第十一条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按国家劳动管理的有关规定,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终止履行内部退养协议。 第十二条内部退养期间,乙方不得从事与甲方同行业的工作,不得在同甲方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

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

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 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是关于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方面的资料, 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社减员增效方案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根据乙方实际情况,经乙方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同意乙方自愿选择内部退养。 二、内部退养期间,甲方按月支付内部退养生活费(大写)元。 三、内部退养期间,遇国家调整

离退休人员工资时,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对支付乙方的内部退养生活费相应进行调整。 四、乙方在内部退养期间,甲方连续计算乙方工龄,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支付工龄工资和年功工资。 五、乙方在内部退养期间,享受与甲方在岗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但岗位待遇除外。 六、乙方无论在哪个档次内部退养,只要达到上一档次条件,甲方从次月起相应调整一个工资档次。 七、乙方所持有的股金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委托甲方理事会办公室将其股金按原值转让给甲方其他股东。 八、内部退养期间,甲乙双方按照法定比例交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甲方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本协议终止履行,按照退休有关规定执行。

九、内部退养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城市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城市信用社的信誉和利益。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平顶山城市信用社人事管理办法》给予乙方行政处分,乙方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及本协议。 十、乙方对在岗时经办的业务负有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在岗时牵涉经济问题的要追究相应责任,违反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人事档案中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完整版)中国工商银行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doc

关于印发 <<中国工商银行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 各一级分行 . 省分行营部 . 直属学院 : >> 的通知 现将 <<中国工商银行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日起至本办法印发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员工>> 印发给你们 , 遵照执行。 2001 年 1 月, 各行应填报内部退养员工花名册报总 1 行复审。 附件 : 1. <<中国工商银行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 2. 劳动合同条款变更书 3. 内部退养审批表 4. 内部退养协议书 5. 内部退养员工花名册 中国工商银行 二 00 一年三月九日 附件1: 中国工商银行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员工内部退养管理, 规范内部退养工作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及政策 , 结合我行实际 ,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在册的正式员工。 第二章退养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印发前 , 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已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 但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尚未纳入省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员工, 纳入内部退养管理范围。 第四条女员工年满50 周岁 (工人年满45 周岁 ), 或工龄达到25 年 (含 ) 以上的 ; 男员工 年满 55 周岁 , 或工龄达到30 年 (含 ) 以上的 , 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第五条对因机构撤并需下岗分流的员工, 女年满 42 周岁 (含 ) 以上 . 男年满 47 周岁 (含 ) 以上的 ; 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第六条本办法印发前 , 已经与我行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 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代管理协议书并由中心管理的下岗员工, 在中心滞留期间达到工银发[2000]88 号文件规定退养条件的 , 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 与中心签订下岗. 待岗 (6 个月 )代管理协议书并由中心管理的下 岗. 待岗员工 , 在中心滞留期间达到本办法规定退养条件的, 可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第七条内部退养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应与其解除内部退养协议, 不纳入内部退养人员管理范围。 第三章退养待遇 第八条凡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人员 , 在内部退养期间 , 其退养费的计算公式为 : 退养费 = 内退时退养金 +保留内退时生活性津补贴+内退期间总行新批准的生活性津补 贴+内退期间政策性调资增加的退养金 内退时退养金 =[ 内部退养当月职务工资+( 当月职务工资除以 6 x 4 ) ]x 国家规定计发比 例 第九条退养金的计发比例按照国办发[1993]85 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执行 , 工龄按办理内部退养时实际工龄计算。省级对退休金计发比例另有规定的, 一律不得执行。 第十条内部退养人员除享受退养金外, 保留原生活性津补贴, 停发全部生产性津补

标准的职工退养协议书

协议编号:WU-PO-908-78 标准的职工退养协议书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标准的职工退养协议书 使用说明:本协议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社减员增效方案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 一、根据乙方实际情况,经乙方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同意乙方自愿选择内部退养。 二、内部退养期间,甲方按月支付内部退养生活费(大写)元。 三、内部退养期间,遇国家调整离退休人员工资时,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对支付乙方的内部退养生活费

相应进行调整。 四、乙方在内部退养期间,甲方连续计算乙方工龄,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支付工龄工资和年功工资。 五、乙方在内部退养期间,享受与甲方在岗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但岗位待遇除外,合同范本《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 六、乙方无论在哪个档次内部退养,只要达到上一档次条件,甲方从次月起相应调整一个工资档次。 七、乙方所持有的股金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委托甲方理事会办公室将其股金按原值转让给甲方其他股东。 八、内部退养期间,甲乙双方按照法定比例交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甲方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本协议

内部退养管理办法

XXXXXXXX 内部退养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改革后内部退养职工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内部退养人员的定义 内部退养人员是指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由于企业改革等原因,造成暂无工作岗位,提前离开工作岗位但仍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内部退养申办程序 1、由本人书面正式提出申请,经企业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 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2、经批准内部退养的职工,须与企业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书》, 并与企业办理工作交接后,由企业统一负责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三、内部退养待遇 1、自2012年12月1日起,企业为选择内部退养的职工按月发放内部退养费(即按照XX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并随XX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浮动),缴纳五险统筹,直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2、企业改革后,内部退养职工只享受内部退养费和社会五险统筹,不再享受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政策。 3、内部退养期间,如无工作岗位,职工可另谋职业,待有岗位时应首先服从本厂安排,到岗工作。 4、、企业改革后,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和五险统筹所产生的费用由

企业预留的土地补偿金进行支付。如遇政策调整预留资金出现缺口时,企业将在确保五险统筹金的前提下对不在岗人员适当下调基本生活费。 5、内部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移交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退养期间死亡的,劳动合同、内部退养协议书自然终止。 四、内部退养人员管理 1、内部退养期间,内部退养人员由企业统一管理,待企业有工作岗位时,内部退养人员应首先服从企业安排到岗工作,如无其它特殊事由不到岗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2、企业负责制定有关内部退养政策,与内部退养人员签订内部退养协议书,负责每年核定内部退养费用,下达费用指标,负责对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登记造册,编制<<内部退养人员花名册>>,管理个人档案。 五、其他规定 1、符合内部退养条件但未经批准不得办理内部退养。 2、内部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按国家规定重新计发退休费,转入社会统筹。因个人原因延误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由个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内部退养人员在退养期间从事其他工作或活动所受到的伤害或责任与企业无关。 4、内部退养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企业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及内部退养协议书。

职工内部退养协议(协议范本)

( 协议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职工内部退养协议(协议范本) The role of the agreement i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both parties and to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 and individual are not harmed

职工内部退养协议(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根据实际情况,经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同意乙方自愿选择内部退养。 二、内部退养期间,甲方按月支付内部退养生活费(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三、内部退养期间,遇国家调整离退休人员工资时,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对支付乙方的内部退养生活费相应进行调整。 四、乙方在内部退养期间,甲方连续计算乙方工龄,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支付工龄工资和年功工资。

五、乙方在内部退养期间,享受与甲方在岗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但岗位待遇除外。 六、乙方无论在哪个档次内部退养,只要达到上一档次条件,甲方从次月起相应调整一个工资档次。 七、乙方所持有的股金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委托甲方理事会办公室将其股金按原值转让给甲方其他股东。 八、内部退养期间,甲乙双方按照法定比例交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甲方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本协议终止履行,按照退休有关规定执行。 九、内部退养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________________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________________的信誉和利益。否则,甲方有权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事管理办法》给予乙方行政处分,乙方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及本协议。 十、乙方对在岗时经办的业务负有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在岗

员工内退管理办法

员工内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关爱员工,妥善解决年龄偏大且身体不适应现任工作岗位员工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臵规定》和劳动部《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退是指员工不适宜继续从事本职工作,在公司内部又无合适岗位安臵时,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离开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合同关系直至退休。 第三条办理内退的基本条件: 1、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收费、执勤、监控、清障、机电等基层一线岗位,从事轮班作业或特种作业的员工。 2、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3、因身体原因不能适应岗位工作,或因年龄原因不适合从事特种作业,又无其他合适岗位安排的。 第四条办理内退的特殊情况: 1、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经医院诊断患有重大疾病、慢性疾病、精神疾病等,不能适应现任岗位的,经公司研究同意可办理内退。 2、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因工作能力较差又无法调整岗位,或工作状态不能适应特种作业需要的,经公司研究可对其进行劝退。 3、其他经公司研究可办理内退的情况。 第五条内退人员享受待遇:

1、生活费:按照原岗位薪酬最低层级的月基本薪和月激励薪的80%发放,不再发放其他工资、奖金和补贴。 2、五险一金:五项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为省平工资的60%,自办理内退后的每年6月份调整;个人代扣代缴费用自理,在生活费中扣除。自办理内退次月起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 3、福利:与退休人员相同。 第六条内退人员的档案管理、党组织关系、工会关系由单位保留。 第七条办理程序: 1、员工到达内退年龄后(以人事档案中登记的身份证出生月份为准),由本人提交内退申请,填写《员工内退审批表》,交本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审核符合内退条件者,报业务分管领导、人力资源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 2、经审核批准的内退人员,与公司签订《员工内退协议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员工内退手续。 第八条内退人员内退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第九条内退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影响公司形象或有损公司利益的; 2、接受外单位聘任或兼职的; 3、犯罪被判刑的。 第十条内退人员劳动合同续签按在职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企业员工因病内部退养协议书

. 企业员工因病内部退养协议书 甲方(单位名称):乙方姓名: 法定代表人:性别: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经营地址:家庭住址: 单位电话:联系电话: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公司减人提效的有关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就乙方因病内部退养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乙方自愿办理因病内部退养。 二、因病内部退养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乙方正 式办理病退手续之日止。 三、乙方因病内部退养期间,甲方每月按本人岗位工资与年功工资之和的100%发给因病内退生活费,其标准为岗位工资 元∕月;年功工资元∕月。退养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四、因病内部退养人员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因病内部退养人员在退养期间其年功工资逐年增加,岗位工资遇集团公司政策调整时,按井矿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相应调整。 五、甲乙双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交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为其办理病退手续。 六、因病内部退养人员在退养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 . 规,乙方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及本协议。 七、甲方按照在职员工报销医药费的办法和标准为乙方报销医药费。 八、乙方在退养期间自办企业或者到其他单位工作和为个人工作,发生伤亡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 九、乙方在退养期间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相关业务,乙方泄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本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协议内容中如与劳动合同相悖的,属劳动合同的变更内容,甲乙双方同意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十一、退养期间,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

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书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991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The Contract / Document That Can Be Held By All Parties Of Natural Person, Legal Person And Organization Of Equal Subject Acts On Their Establishment, Change And Termination Of Civi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Defines The Correspond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Participating In The Contrac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书通用范本

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书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协议文件可用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的各方可以执以为凭的契约/文书,作用于他们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明确参与合同的各方对应的权利和义务。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甲方: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员工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员工内部退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特就乙方内部退养事宜订立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退出工作岗位,实行内部退养。本协议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如有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内容,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双方同意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二、内部退养期限 内部退养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乙

职工内部退养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内部退养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内退职工): 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于______ 年—月—日在___________ 签订 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内退职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__________ 年_月_日 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规范职工内部退养的有 关规定》,就已符合内退条件的乙方实行内部退养事宜,订立本协议,甲乙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所使用的特殊用语限定以下解释: 1?内部退养:是指企业职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企业改制需要,提前离开现 有工作岗位回家休养,企业给予一定补助,待该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一种措施。 2?内退条件:是指界定乙方实行内部退养的条件。[例:按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乙方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工人编制中,年满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 的男职工、年满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女职工;干部编制中,男年满55周岁以上 (含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2)男职工工龄满30周年以上(含30周年)、女职工工龄满25周年以上(含25周年);(3 )患严重疾病或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其他疾病而不能正常工作的。] 3?乙方工龄:是指乙方参加工作后累计计算的工作年限,包括乙方在甲方的连续工作时间。乙方内部退养时间也应计入乙方工龄。 第二条声明与承诺 1.甲方保证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乙方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 金、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四金”)。 2.以上“四金”属乙方个人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3.乙方在内部退养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若有违反,按国家法律规定和甲方规 章处理。 第三条合同约定 1.鉴于乙方已符合内退条件,经乙方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同意乙方自愿选择内部

员工内退管理办法

员工内退管理办法

2 〔 201x 〕xx 号 关于印发《员工内退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内部退出工作岗位的管理。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根据公司《体制机制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特制定《xxxx 有限公司员工内退管理办法》,现下发给各部门,请遵照执行。 附件:1.员工内退管理办法 xxxx 有限公司

2.员工内退审批表 3.员工内退协议书 xxxx有限公司 4月11日 3

附件1 员工内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司《体制机制规范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员工内部退出工作岗位(以下简称内退)的管理,优化人力资源结 xxxx有限公司 201x年x月x日印发 打字:xx 校对:xxx 4

构,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实现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员工执行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部分因不适宜继续从事本职工作,且公司内部又无合适岗位安置的员工,在尊重员工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经本人提出内退申请后,可办理内退手续。 第二章内退条件 第三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满30年,并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四条男满50周岁,女满40 周岁,确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员工。 第五条内退年龄以人事档案中的招工表、入学登记表、军人应征入伍登记表中填写的出生年月为准。 5

第三章内退办理程序 第六条办理内退手续时,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员工内退审批表》(附件2),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签字,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经审核批准的内退人员,由员工本人与公司签订《员工内退协议书》(附件3)。 第四章内退员工待遇 第八条员工内退期间,与在职员工一样享受公司的相关权益和福利等待遇。 第九条女性管理人员内退后,退休年龄与其它女性员工一致50岁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条内退期间工龄与其之前工龄连续计算。内退后仍享受住房 6

内部退养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内部退养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住所及邮政编码: 乙方(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号码: 详细住址及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甲方相关规章制度规 定,甲乙双方遵循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根据乙方实际情况和甲方关于内部退养的制度规定,经乙方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同意乙方自愿选择内部退养。 二、内部退养期间,甲乙双方按照政府规定办法、比例交纳各类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三、乙方达到退休年龄时,甲方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本协议终止履行。 四、内部退养间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甲方的信誉和利益。乙方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及本协议。 五、乙方对在岗工作期间经办的业务负有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自劳 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执行。 七、内退生活费待遇如下: 1、内部退养期间生活费按照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2、月内退生活费应发:元; 3、个人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以本人上年缴费工资作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 比例缴纳; 4、生活费调整由省公司根据有关政策研究决定。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于年 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附件。 九、协议内退内容及生活费待遇乙方已阅知,完全理解并愿意遵守。本协议正本一式三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人事档案中留存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名、按手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注:本协议一式三份,本人档案、呈报单位、上级单位各一份

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标准版)

编号:HL202036841 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标准版) The content of this contract is only a reference for both parties. You must read the listed terms carefully when using it. The content of the contract will be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both parties and should not be directly appli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 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社减员增效方案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根据乙方实际情况,经乙方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同意乙方自愿选择内部退养。 二、内部退养期间,甲方按月支付内部退养生活费(大写)元。 三、内部退养期间,遇国家调整离退休人员工资时,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对支付乙方的内部退养生活费相应进行调整。 四、乙方在内部退养期间,甲方连续计算乙方工龄,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支付工龄工资和年功工资。 五、乙方在内部退养期间,享受与甲方在岗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但岗位待遇除外。 六、乙方无论在哪个档次内部退养,只要达到上一档次条件,甲方从次月起相应调整一个工资档次。

七、乙方所持有的股金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委托甲方理事会办公室将其 股金按原值转让给甲方其他股东。 八、内部退养期间,甲乙双方按照法定比例交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达到退休年 龄符合退休条件,甲方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本协议终止履行,按照退休有关规 定执行。 九、内部退养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城市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城市信用社的信誉和利益。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平顶山城市信用社人事 管理办法》给予乙方行政处分,乙方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开除, 并解除劳动合同及本协议。 十、乙方对在岗时经办的业务负有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在岗时牵涉 经济问题的要追究相应责任,违反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印章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人事档案中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员工内退管理办法

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内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员工内部退出工作岗位(以下简称内退)的管理工作,深化集团公司内部用工制度改革,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企业建设,实现企业稳定健康科学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员工执行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内退应尊重员工个人意愿,在员工本人提出内退申请后方可办理内退手续。 第二章 内退条件 第三条 办理内退者必须是与集团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四条 男性满 周岁(含),女性干部年满 周岁(含)、工人年满 周岁(含),即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年(含)以内者,可申请办理内退。 第五条 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年以内且持有等级伤残证的伤残人员、经社保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有重大疾病但达不到社保规定病退条件者,可申请办理内退。 第六条 内退年龄以人事档案中的招工表、入学登记表、军人应征入伍登记表中填写的出生年月核定。特殊情况下以社保机构核定的年龄为准。 第三章 内退办理程序 第七条 办理内退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员工内退审批表》(附件 ),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交本级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审核符合内退条件者,分别报集团公司或子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经审核批准的内退人员,由员工本人与集团公司或子分公司签订《员工内退协议书》(附件 ),并由本级人力资源部办理员工内退手续。 第四章 内退员工待遇 第九条 内退人员按本人内退当月岗位工资、工龄工资两项之和的 从次月起计发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扣除“五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后)。 第十条 员工内退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员工内退后仍享受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其“五险一金”费用(包括单位和个人应扣部分),均按内退前的原基数标准缴纳。其中单位应缴纳部分的费用由集团公司或子分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员工内退期间,仍可按内退前的岗位级别享受原所在单位在职员工享受的相关权益和福利等待遇,但不再发给绩效工资。 第五章 内退员工的管理 第十三条 内退员工统一由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人才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内退员工自内退之月起,将工资关系和党、团、工会组织关系接转到人才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内退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分别由原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退休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书

YOUR LOGO 如有logo可在此插入—CONTRACT TEMPLATE— 精诚合作携手共赢

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书(正式版)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协议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甲方:_________ 公司 乙方:_________ 员工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员工内部退养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甲乙双方在 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特就乙方内部退养事宜订立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退出工作岗位,实行内部退养。本协议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如有与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内容,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双方同意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二、内部退养期限 内部退养期限自_______ 年—月—日至乙方达

到法走退休年龄或劳动关系(合同)解除之日止。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国家规定,以同等条件在职员工的标准为乙方缴纳应由单位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代扣代缴乙方应承担部分并按规走计人个人账户; 2?双方按《暂行办法》足额发放退养金,同时终止乙方退养前所享受的工资、津贴、奖金等工资性待遇; 3?甲方按照在职员工报销医药费的办法和标准为乙方报销医药费;实行医疗保险后,乙方比照内退前同等条件的在职员工参加 医疗保险。但乙方内退期间因在社会从事其他有收人工作而造成病残的,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 4 ?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甲方为乙方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同时终止乙方在退养期间所享受退养金待遇。

职工内部退养协议样本

( 协议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职工内部退养协议样本 The agreement concluded by the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

职工内部退养协议样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根据实际情况,经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同意乙方自愿选择内部退养。 二、内部退养期间,甲方按月支付内部退养生活费(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三、内部退养期间,遇国家调整离退休人员工资时,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对支付乙方的内部退养生活费相应进行调整。 四、乙方在内部退养期间,甲方连续计算乙方工龄,按照甲方规定向乙方支付工龄工资和年功工资。

五、乙方在内部退养期间,享受与甲方在岗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但岗位待遇除外。 六、乙方无论在哪个档次内部退养,只要达到上一档次条件,甲方从次月起相应调整一个工资档次。 七、乙方所持有的股金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委托甲方理事会办公室将其股金按原值转让给甲方其他股东。 八、内部退养期间,甲乙双方按照法定比例交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甲方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本协议终止履行,按照退休有关规定执行。 九、内部退养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________________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________________的信誉和利益。否则,甲方有权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事管理办法》给予乙方行政处分,乙方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及本协议。 十、乙方对在岗时经办的业务负有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

内部退养实施办法

公司员工内部退养和离岗休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促进公司人员合理流动,加速员工队伍结构的调整,提高公司生产经营效率,加快实现公司对身体不适、年龄不适岗员工的置换,以适应发展的要求和公司经营战略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册且不适岗人员。 第三条定义 所谓内部退养,是指员工在保持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状态下,离开工作岗位回家休养,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正式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第四条职责 (一)人企部是本办法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整体管理工作。 (二)各部门负责按本办法要求进行部门内部员工的管理。 第二章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内部退养条件 申请内部退养的员工必须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

工。即: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对于符合特岗退休条件的员工,可以是距特岗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即: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第六条离岗休养条件 本着对员工爱护和照顾的原则,对患有严重疾病(如中晚期癌症、脑溢血及脑梗塞严重后遗症、换肾等)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且工龄满十五年及其以上的员工,在本人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年龄限制(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实行“离岗休养”。 第七条内部退养办理审批 (一)员工内部退养按照““员工自愿”的原则,在广泛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公司实施员工内部退养,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报备集团公司。实施内部退养办法后,符合内退条件的员工,由员工本人自愿申请,公司主管部门审批,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核。 (二)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工作,对员工的内部退养申请从严审批。特别是对重要管理岗和关键的专业、技术岗位员工申请内部退养的,首先要服从工作需要。内部退养统一由公司人力企发部审批。 第八条申请内部退养的员工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内部退

集团公司内部退养管理规定

内部退养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劳动用工及人事制度,妥善安置部分年龄大、身体病残员工,维护内部退养员工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正式职工 二、内部退养条件 1、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2、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生产(管理及服务)工作; 3、经省内定点参保医院证明确不适合继续工作。 三、内部退养审批程序 1.要求办理内部退养的员工,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后填写《申请内部退养审批单》; 2.人力资源部初审,分管领导审核,上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定; 3.总经理批 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四、内部退养待遇 1.基本生活费:以其退岗前12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80%计发(低于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内部退养员工不参与公司增资,不参与绩效工资分配,不享受各类生产性奖励及生产性劳动保护用品; 3.公司按国家规定为内部退养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并代扣代缴员工个人缴纳部分;

4.内部退养员工连续计算工龄。 五、内部退养员工管理 1.内部退养员工,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2.内部退养员工,若在外单位从事其他工作,发生劳动争议或纠纷、人身伤害等其它情况责任自负,集团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3.内部退养员工,不得重返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从事任何工作; 4.内部退养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六、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诸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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