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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及对策

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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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及对策

论文摘要

摘要:目前我国的腐败犯罪现象呈现上升趋势,腐败犯罪直接造成单位和国家的经济损失、造成国家综合国力的下降和国际竞争力的减退;腐败致使政府机构能力下降;腐败大大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腐败是千万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原因;腐败是一个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本文从腐败犯罪定义和我国腐败犯罪的现状入手,分析腐败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以及必要性。在用社会学方法具体分析腐败犯罪的过程中,我们从经济学、社会学以及腐败和改革的路径依赖等几个视角出发试图分析中国当代腐败犯罪的社会根源和客观功能,并尽可能的寻求相关的控制腐败犯罪的对策。

腐败犯罪是一种普遍的社会法律现象,对腐败犯罪的把握认识和打击政策不能脱离它植根的社会现实状况和本质要求。否则,我们打击腐败就潜伏着异化为社会前进阻力和压迫力量的危险。

一、腐败犯罪定义及我国腐败犯罪现状

(一)国际上対腐败的通行定义是: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牟取私人的利益。一个更为广泛的定义是:腐败乃是通过关系而有意识地不遵从意图从该行为中为个人或相关地个体牟取利益。腐败犯罪,我们认为,其内涵大体相当于刑法学上的贪污贿赂犯罪(不包括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务、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利益,破坏职务的廉洁性的行为。

(二)腐败犯罪的主要特征为:1、侵犯的客体是国际公务机关和公务人员的廉洁性,以及公务机构和公务人员的信誉。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它担任公务职责的人员,违背职务的宗旨,利用职务的便利或者职权的影响,实施贪污受贿等非法取得财物或者其它非法利益的行为。这里的“利用职务便利”,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利用经营、管理的便利。其二是利用担任职务产生的交易。3、腐败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4、在主观方面都是由故意构成。

从世界范围看:腐败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流行的癌症,世界银行(1999)年在60多个发展中国家150多名高级官员和民间社团主要成员的调查中,答卷人把公共部门的腐败行为列为他们国家中対发展的增长最为严重的障碍。

(三)而在我国腐败程度也日趋严重。根据中央党校140位地厅级干部调研,腐败是1999年影响中国社会形势发展第一位严重问题,所占比例为24.3%,2000年为24.2%,成为头号问题。社会当前普遍存在的腐败现象反映强烈,腐败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

二、中国腐败犯罪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原因分析

为什么当前中国的腐败犯罪现象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仍在恣意蔓

延呢?笔者认为,追根究底,是有一腐败分子手中握有权力。没有权力,这些人想腐败也腐败不了,想堕落也难以堕落。腐败同集权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当我们竭力谴责腐败分子个人如何如何时,同时应当在更深的层次上探究腐败形成的社会原因。

97年重新修订的刑法主要规定了八种腐败犯罪: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隐瞒境外存款罪,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私分罚没财务罪。

(一)现行干部任免制度存在弊病

依照我国的法律与政策,干部任免应当通过各级人大或党组织采取选举或罢免的方式进行。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地方的干部任免实际上是由一个人或几个人说了算,内定好了然后走走形式。因为实权操纵在极少数人手中,这样就导致一些干部并不把主要精力放在工作上,而是把重心放在“关系”上,不是依靠自己任职期间的政绩而获得提升,而是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去寻靠山、跑关系,甚至不惜重金去贿赂有权有势的人物。还有,现行的干部调动也存在弊端,一些“精明”的贪官在此地或本系统捞足了,担心出事,害怕案发,于是就携带钱财,开上豪华轿车到省城或进京找门子、跑关系,活动调到彼地或另一个系统任职,这些人中,有些是平调,但也不乏“高就”的。

此外,等额选举也是弊端频生,候选人只选一人,代表们选也得选,不选时重新投票也得选,这种选举的背后很可能是腐败环生。因此,

领导任命、随意调任和等额选举是现行干部任免制度中的三大弊病,这些弊端不除,腐败现象就不可能遏止。

(二)现行分配制度显示公平

国家公务人员的收入主要是靠政府所发的工资,但国家现行的分配制度,并不能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尤其是在党、政、司法机关和事业单位,多干少干、干好干坏基本上是一个样。同是公务人员,同一工资级别,但不同行业的收入差距很大,至于公务人员与外企人员或个体户相比,其收入差距就更大了。一个省级干部的月收入不如外企一个职业高中毕业的小女孩月收入多,一个国营特大型企业老总的正当收入不如一个没文化的个体户,收入的多少与学历、职位、工龄、能力、技术水平、社会地位不协调,不成比例这不是一个人或两个人、一个地区或两个地区的问题,而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是一个制度问题。

在这种制度下,一些公务人员在通过正当途径不能实际个人价值、不能满足个人对物质财富的需要或其所占有的物质财富与其身份、地位不相适应时,就会产生一种“不平衡”的心态,就会“理”直“气”壮地以非法手段牟取非法收入。

(三)现行的监督机制存在严重缺陷

这种缺陷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监督种类不少,实际效用不大。从表面上看,现在的监督种类由人大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还有法律监督等等,门类不可谓不少。但这些监督很难到位,很难真正起作用。依据法律规定,人大监督最具广泛性和权威性,但由于目

前我国各级人大所处的实际地位和自身的属性,人大的监督往往是原则监督,对具体问题缺乏同步性和一贯性。纪委或监察、审计机关本来就是党委或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监督下级尚可,监督同级勉强,监督顶头上司的书记和省、市、县长,至少是难于实际操作。再说,纪、监部门的监督又是在问题出现后的事后监督,因而其监督就具有滞后性和手段上的不完全性。至于民主党派的监督、群众监督以及舆论监督,因为缺乏相应的强制性,实际运行中很难达到应有监督目的。二是监督机关人、财、物的调配权归属于地方政府,因而监督机关对其上司及同级的有些部门负责人无法超然行使监督权,实际上有些监督存在不敢、不能、不便进行的情形,有些监督则根本无法进行,监督不了,加上现在又无一部可供操作的党政部门工作程序法,因而往往形成这样一种情形:没事时不能监督,有事时监督不了,出事后最多只能惩罚行为者个人,而对其造成的政治、经济损失则无法挽回。(四)对腐败犯罪打击不力

腐败分子不同于其它犯罪分子,他们手中有权,通过权又可以搞到钱,同时他的上下左右还有一个人际关系编织成的网,可谓既有权又有钱还有势。因此,司法部门在打击腐败犯罪的实际操作中,较之打击其它犯罪行为难度要大。

“官官相护”是打击腐败犯罪原最大障碍。近几年来,无论是侦破阶段,还是起诉或审判阶段,几乎每一起腐败案件都要受到官网和人情的干扰。虽然我们大张旗鼓地讲:无论什幺人、什幺级别,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留情!担实际上真正不留“情”、能查到“底”的案件究竟有多

少?对于一些案件,办案人员确实也想秉公执法,一查到底,但当他们豁出去办案,正要获取有力证据之时,检察长或庭长、院长指示其缓办、停办,办案人员还能办事去吗?或者干脆就将你调离专案组,再不让你插手,作为一个小小的办案人员你能有什幺脾气?多数案件检察长、人大主任给你打招呼、暗示,你又能怎幺办?更何况现阶段还存在着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呢?以“风”挡罪、以罪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形,在各地不同程度的存在,因而造成相当数量“黑数”存在,致使腐败犯罪分子有恃无恐、心存侥幸。在司法实践中,保护腐败犯罪分子的权利与操作国家利益、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关系有时摆不正,法律缺乏统一性。这种不正常的客观后果是:严重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致使刑罚不能从根本上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三、预防和抑制腐败犯罪的对策

(一)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腐败犯罪的成本——收益。

腐败的微观机制:如果从事腐败或犯罪活动的收益比其成本或风险大得多,一个官员就可能会从事腐败;当潜在的收益足够大时,则“铤而走险”。所以根本上防治腐败就应该:一方面大幅度降低腐败收益,另一方面大幅度提高腐败成本和风险。具体说来,有如下可供参考的制度设计:A、使腐败行为从“低风险、高收益”变为“高风险、低收益”,经济上和人家产“破产”,道德上“遗臭万年”。B、限制滥用权力的机会,增加被查处的可能性。因为腐败成本或风险(机会成本)等于腐败的直接投入(现性成本)加上被查处的概率(隐形成本)。C、增加经济惩罚程度(经济成本)。D、加重法律处置程度(法律成本)。E、

增加精神或名誉损失(精神成本)。F、加大未来收益损失(退休金)。我们应该承认,“高薪养廉”对廉政建设还是有一定作用的,因为腐败是利益驱动的结果,如果贪污受贿成本很高,就很少会有人去愚蠢地实施,从经济的角度分析,下列公式无疑是正确的:

公权+自私=腐败<私利能遏制贪污受贿

公权+自私=腐败>私利易导致贪污受贿

如果贪污一万元,他将损失十万元,他怎么会去做这样的傻事呢?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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