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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稳定性

宪法的稳定性
宪法的稳定性

一、保持宪法的稳定性。

(一)尽量减少或限制有关政策性规定。

(二)逐步完善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二、保持宪法的适应性。

(一)适时修改宪法。

(二)科学修改宪法。

三、保持宪法的实效性。

(一)进一步完善宪法的自身保障制度。

(二)进一步健全宪法监督制度。

(三)建立全面的宪法审判制度,使宪法司法化。

(四)加强宪法宣传教育。

目录

一、内容摘要

二、关键词

三、正文

四、注释

五、参考文献

论树立宪法权威

内容摘要: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权威至上是现代法治的根本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树立宪法权威。首先,宪法权威天然是与宪法的稳定性联系在一起的,树立宪法权威必须实现由政策性宪法向规范性宪法的嬗变,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其次,树立宪法权威必须适时、科学地修改宪法,保持宪法与社会现实的适应性。再次,树立宪法权威必须建立健全宪法自身保障制度、宪法审判制度、宪法监督制度,并加强宪法宣传教育,从而实现形式宪法向实质宪法的嬗变,使宪法具有实效性。

关键词:宪法权威、宪法修改、宪法的司法化

宪法的权威性是指一国宪法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或者说,“宪法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其内容包

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根本行为准则等方面”①。对法治而言,“世界上各国的国情是千差万别的,但任何一个国家只要选择了法治的道路,而且搞的是真正的法治,就必须具备一个共同的条件,那就是:“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②。宪法权威至上是法律至上的原则的灵魂,然而,目前宪法在我国并没有获得应有的权威地位。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治权威至上是现代法治的根本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树立宪法权威。

一、保持宪法的稳定性

法律权威天然的是与法律规范的稳定性联系在一起的。一个频繁变迁、朝令夕改的法律体制,是无法赢得人们的尊崇和信赖的,更无法建立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生活。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必须确保宪法的稳定。

宪法是否具有稳定性取决于宪法的内容是否符合客观实践。科学的宪法是宪法权威确立的前提。当一国宪法规范反映了该国人民宪法观念所体现的价值追求时,必然会具有极强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则反过来使宪政信仰在人们心中的积淀不断加层,进而赋予宪法规范崇高的至上性。我国宪法内容是十分宠杂的,除传统宪法所包括的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两部分外,还有大部分关于经济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政策方面的内容。由于政策具有灵活性和易变性的特点,所以就使得宪法规范经常落后于社会现实的发展,从而引发宪法的频繁修改,损害了宪法权威。这一点突出的反映在宪法的经济政策规范中。宪法中政策性规定过多,是我国宪法频繁修改的重要原因。造成这一情形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宪法具有比其他法律多的多的原则。这些原则会给人以宪法是政策的综合的假象。的确,宪法是根本法,具有原则性、概括性特点,包括许多原则性条款,但宪法毕竟是法,宪法的原则性条款仍然是法的条款,具有国家强制力,与政策不同,政策具有很强的弹性。另一方面,自从建国初期的《共同纲领》开始规定政策,就一直延续至今,以至于以后的四部宪法虽有所改变,但仍没有彻底摆脱这一倾向③。

所以要保持宪法的稳定性,树立宪法的权威,必须实现政策性宪法向规范性宪法的嬗变。

(一)在宪法中尽量减少或限制有关政策性规定,特别是一些具体的经济制

度,社会文化政策不宜规定的过于详细,只对关涉国家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问题做出规定。

1、宪政的基本功能在于限制国家权力,维护公民权利。经济领域的事情应当交由经济规律来主导,制度投射法律关照都是极其有限的。因此宪法规定过多的经济制度甚至经济政策方面的内容,既妨碍经济的发展又动摇宪法权威的根基。

2、经济的日新月异发展,尤其是现代信息技术所引起的经济巨变,导致经济条件手段,经济运行机制不断新陈代谢,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企图让宪法,法律与经济发展在法条主义平台上亦步亦趋的和谐,那只能是痴人的美梦。

3、过去社会主义经济既表现出明显的发展阶段性,人们也表现出明显的认识阶段性,因而我们要借助宪法来除旧布新,巩固认识,协调分歧。当今,当我们已初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时,多元化的经济力量不间断地进行渗透,融合,竞争,角力。理论上关于国有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的经典划分,既不能负载亦不能概括经济生活中的千变万化情况,新的经济形态和运行模式层出不穷,因此宪法关于具体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制度规定必将随着经济领域的变化而改变。

4、宪法对经济的作用应在于界定产权,维护公民经济活动的自由,制定驭制经济纠纷的根本规则,确立根本的分配制度。这样一个宗旨在立宪技术上的表现乃是宪法除了应在总纲中规定社会主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元分配制度外,其他规定可以删去,而把这种有人民自主决定,自主保留的权利,或体现在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中,或依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即是公民可以先例的行为的原则推定为公民原创性拥有。④

(二)逐步完善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根据法理学的一般观点,现代法律系统的基本要素可简化为规则、原则和概念,其中在数量上规则应占绝大多数⑤。作为法律的宪法,其规则即规范也应占绝大多数⑥。而且,因为“规则有较为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假定(行为发生的时空、各种条件等事实状态的预设)、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规定)和‘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三部分。”⑦宪法规则(即宪法规范)也应当具备作为法律规范的完整的逻辑结构。而事实上,我国宪法在这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即宪法本身未明确规定违宪构成和违宪责任,也没有追究违宪责任的

完整,统一的程序规定。在以后的修宪中,我们要逐渐完善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这也是毛泽东关于“搞宪法就是搞科学”⑧的基本要求。

二、保持宪法的适应性

宪法作为社会生活的根本法则,必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但同时,正是宪法的稳定性,促成了宪法的保守性倾向。因此,宪法的价值取向一旦和社会生活产生了脱节或冲突,宪法就推动了其反映、确认和保障社会生活价值取向的功能,甚至成为社会生活价值取向的反动,从而产生阻滞社会生活前进的负价值⑨。“经验知识告诉我们,‘法’必须受到人们的尊重,然后才有尊严,然后才能发生作用,但‘法’也难有能够适应和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然后才会为人们所遵守。”⑩因此,树立宪法权威,实现法治秩序,必须要确保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适应性。要实现这一要求,必须通过科学的方式实现宪法的变迁。对于成文宪法国家来讲,宪法修改是宪法变迁的重要途径。

(一)适时修改宪法

正如有学者所言,无论是刚性宪法还是柔性宪法,都必须随着时间和社会情势的变化而变化,宪法不在变化中自变,就会因其不变而为社会变革所推翻。在这种情景下,更不能奢谈宪法权威和法治。⑾因此,宪法必须适时修改。

我国宪法从1975年至1982年的数年间,就发生3次全局性大变动,之所以如此,修宪活动的不适时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1954宪法本来是在中国新的经济社会制度、政治制度趋于形成的过程中产生的。随着所有制改造的完成,就有必要对它作某些局部变动,但当时未作变动。如果有这一适时的局部变动,即使后来出了一个1975年那样的宪法,在新时期有必要对1975宪法进行修改时,也可能不是产生一个时隔不久就仍然要作大变动的1978年宪法而是可以宣布废止1975年宪法,重新适用经过修改的原来的宪法,并根据新情况对其作相应的局部变更。如果这样做了,就没必要采用大幅度变动既有宪法的方式产生1982年宪法了。易言之,在以往的立宪史上,如果我们注意适时变动宪法,注意少走弯路,就可能不会出现7年间3次大幅度修改宪法的事情。

可见,适时的修改宪法,保持宪法的适应性,有助于树立宪法权威。

(二)科学修改宪法

从理论上讲,学界认为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是宪法修改的两种主要方式。树

立宪法权威必须选择适当的方式科学修改宪法。

全面修改又称整体修改,是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宪法修改机关依据法定的修宪程序,权限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也包括宪法的结构)进行调整、修订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部分修改则指修宪机关依法对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一般以决议或修正案的形式出现。

立宪技术是科学修宪的重要环节。无论是对现行宪法进行部分修改还是全面修改,甚至抛弃现行宪法,启动制宪权制定一部新宪法,都必须对现行八二宪法给予科学的评价。⑿基于对这一逻辑前提的分析以及全面修宪和制宪权的重新行使的弊端的透视,、笔者认为在现今阶段,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存有罅隙时,应该在宪法解释空间用尽的前提下通过部分修宪的方式实现宪法的变迁。

1、现行宪法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由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是对1978年宪法的全面修改。在其公布施行的20余年间又进行了四次部分修改。尽管宪法学界对前三次修宪颇有微词,但从八二宪法制定的历史背景、规范内容以及其实施后的绩效来看,她是建国历史上最好一部宪法,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首先,从现行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来看。八二宪法自诞生以来就与前三部宪法存在显著区别。她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高举改革开放的大旗,弘扬政治体制改革的精神,彰显保护人权和公民权利的立宪取向。八二宪法的诞生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她深刻的蕴含了人民主权的价值取向和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

其次,从现行宪法的内容来看,八二宪法代表着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她自身即是生产力解放的产物,是在打破“文化大革命”造成的一系列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后公布的。鉴于此前的教训,宪法中有些条文直接规定了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制度,还通过保护劳动者权益,赋予民族自治区经济自主权以及重视科学技术等方式间接促进生产力发展。宪法在将物质文明建设纳入根本法规范的轨道的同时,赋予了精神文明建设以同样重要的宪法地位。八二宪法是全国各民族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八二宪法的产生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民主精神,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和社会基础。现行宪法的人民性决定了她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总之,八二宪法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最后,从宪法实施后的社会绩效来看。二十年的实践证明,我国宪法是一部符合国情的好宪法,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十余年中,我们从一个全面计划的社会逐步迈向尊重个人利益和自主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几次政府机构改革谋求实现一个“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局面且成果突出,法律体系逐步完善,特别是颁布了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人权保障法,更为紧要的是我们抛弃了人治的痼疾,万众一心建设法治国家。所有这些,都离不开宪法的保驾护航。事实也证明,“只要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坚持和完善宪法确立的各方面的制度和体制,就能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保证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得到实现,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⒀

2、频繁的全面修宪将会削弱宪法权威和公民原本就十分薄弱的法治和宪法意识。

第一,一个社会的法治建设推进到一个阶段后,宪法成了一个描述标签。一部成文的宪法凝聚了一个时期人们对法治的体认和信仰。如果我们频繁的全面修改宪法,只会人为地中断这一周期,造成法治文化发展的断裂和人们心理上的不适,最终分解人们法治体认和宪政信仰的心理积淀。

第二,宪法是最根本的行为规则。她像一根红线贯穿无数的法律规则。当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面临规则丛集而不知所措时,自然首先要将宪法规则作为行为预期的方向标,在与他人的行动中达成一种纳会均衡。宪法频繁的修改,会造成人的行为自主性与行为的束缚,进而造成人的行为的适应性与惯性的重大冲突,加剧社会均衡与和谐实现的代价。

第三,对权力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追问,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在现代宪政国家一部正当的宪法则是这一追问的终结点,当人们对权力行为的合法性追索到宪法这一法律位阶,这种追索自然而止。全面修改宪法作为一种法定的权力行为,也必须接受这种合法性追问。但当公民对一次全面修宪行为进行例行的合法性追问,并惯常地将目光投向先前的宪法而发现曾经神圣的宪法文本已是一张废纸时,全面修宪造成的规范缺失对公民宪法、法治和宪政信仰的冲击,自然可想而知。

第四,全面修宪会使一大批法律面临合宪性危机。现代宪政国家法律的生产必须由立法机关经由合法的程序制定,而且要求法律的内容必须经受得住宪法的盘问。宪法一旦全面修改,将使一些依照旧宪法制定但不合新宪法的法律突然被置于不合宪的困境之中,失去道义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这些法律仍然在调

整人们的行为,衡定社会的价值取向。这种尴尬的法治局面,对于像中国这样解释,监督和实施宪法的机制不完备,同时宪法规范又缺乏可操作的国家来说,会表现得更突出。因此,当一纸宪法高悬空中而又持续地遭受普通法的挑战并对这种挑战采取漠视的态度,宪法有何权威呢?⒁

基于对适时、科学修改宪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认识,我国宪法于2004年3月14日适时进行了第四次部分修改,使得现行宪法更符合改革开放、与时俱进的核心精神,提高了宪法权威。

三、保持宪法的实效性

我国现行宪法虽然较之以前的几部宪法是最好的,但实施状况并不令人满意,许多内容还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而宪法如果不能应用到社会实际中去,它就缺乏生命力,更难以产生应有的权威性。正如张友渔先生所指出:“有了一部最好的宪法,如果不能贯彻实施,那么这部宪法就等于一纸空文,不起任何作用。”以至人们逐渐形成了宪法不是法,不具法律效力的观念,认为违反刑法、民法是违法犯罪,而违反宪法无所谓,以至违宪现象屡见不鲜,人们也无动于衷。因此,保持宪法的实效性,树立宪法的权威必须实现形式宪法向实质宪法的嬗变。

(一)进一步完善宪法的自身保障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以宪法条文而不是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针对我国宪法实施的历史状况,可借鉴俄罗斯联邦的做法,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宪法具有直接效力⒂;进一步规范宪法修改建议权,增加宪法修改难度,明确规定更为严格而规范的宪法修改程序,使宪法内容具有更强的稳定性;可将一些关乎国家兴衰存亡的重大原则问题确定为宪法永远不能修改的内容。

(二)进一步健全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确立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权的宪法监督制度。从理论上说,这种体制似有较多优越性,它合乎全国人大一元化的领导体制,能保证监督机关的权威性,但从实际运行的角度言,实际上并没有一个机构专施宪法监督之责,也没有宪法监督的程序规定,致使宪法监督规定形同虚设。鉴于我国目前体制上的困难,笔者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宪法委员会专施宪法监督之责,要经常地、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关于贯彻、实施和执行宪法情况的检查,要及时纠正各种违宪问题,并尽快制定《监督法》以明确其具体职责及工作程序。

(三)建立全面的宪法审判制度,使宪法司法化

宪法的司法化,是指宪法规范在司法领域获得普遍的新生,并经由法院加以适用的过程。⒃是宪法法律性的本质要求。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有两句警句深刻地揭示了法的司法化的道理,笔者认为这同样适用于宪法。一句是:“法不只是评价性的规范,它也将是有实效的力量。而从理念王国进入现实王国的门径,则是谙熟世俗生活关系的法官。正是在法官那里,法才道成肉身。”⒄另一句是“一个超国家的法要想变得有实效,就不应高悬于我们之上的价值的天空,它必须获得尘世的、社会学的形态。法的这一形塑过程是在法官阶层身上完成的。”⒅其意思是,必须经由法官加以适用,法律(包括宪法)才能从理念或价值形态变成有实效的规范。结合我国实际,宪法完全实现司法化的关键,是建立以人权保障为价值目标的宪法审判制度。提起宪法诉讼的主体,是认为其宪法权利被侵害的公民;提起宪法诉讼的法定理由,应当是认为其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包括法律法规因违宪对当事人的宪法权利造成的侵害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宪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侵害。为此,笔者建议,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直接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承担宪法案件的审判工作,并可在各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宪法审判庭,作为其下一级审判机构,受理第一审宪法诉讼案件。宪法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同时建议,尽快制定《宪法诉讼法》或《公民基本权利、自由保障法》,对以上内容及具体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四)加强宪法宣传教育

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工作就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注重效果不搞形式主义。引导人们联系实际问题学习宪法知识,使人们看得见,摸得着,便于理解和掌握宪法;还要把学习宪法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真正做到学法用法,把宪法作为自己的行动准则。

开展宪法宣传教育还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宪法宣传教育规划,使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并要抓好试点,用典型示范以点带面,保证宪法宣传教育工作健康顺利持久地发展。

重视搞好对青少年的宪法宣传教育工作,也是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环节。在大、中、小学搞好宪法宣传教育,把宪法作为大、中、小学生的必读课程,使学生在校期间就可以学习和掌握宪法知识,意义尤其重大。

宪法宣传教育,在内容上要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要有针对性,要结合实际

生活,与群众的实际利益结合起来,在形式上则要采取多样化,在各种法制书刊、报纸、宣传橱窗等地方设置宣传栏等。此外,还要注意运用多种文艺形式,进行宪法宣传教育。艺术形式寓教于乐,容易感染人、说服人。开展宪法知识竞赛,能够增添学习宪法知识的兴趣,在竞赛活动中,还会相互影响,从而有利于公民了解和掌握更多的宪法知识,增强宪法意识。总之,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公民的宪法宣传教育,将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

注释:①千古洲:《中国的宪法至上:怎样才能实现----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叶中教授访谈录》,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3期。

②吴家麟:《宪法至上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载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编;《宪法与国家机构改革》,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③王磊:《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页。

④秦前红:《宪法变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一版,第102-102页。

⑤沈宗灵:《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5页。

⑥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是否属于同一概念,学界有争议。我国法学家倾向于把规则和规范看作同一概念。参见张文显:《法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70页。

⑦沈宗灵:《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6页。

⑧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法律教研室:《宪法学资料选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6页。

⑨秦前红:《宪法变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一版,第177页。

⑩荆知行:《宪法变迁与宪法成长》,台湾中华书局印行,第3页。

⑾舒国滢:《宪法的时间之维》,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⑿秦前红:《十六大后现行宪法修改的思考》,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2116186576.html,/article/law/3368.IItm。

⒀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实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致《人民日报》(海外版)2002年12月5日第5版。

⒁秦前红:《宪法变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一版,第213-214页。

⒂参见刘向文、宋雅芳:《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该书还认为俄罗斯联邦宪法的直接法律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联邦宪法院直接依据联邦宪法条款和有关法律条款,审理宪法诉讼案。宪法直接进入诉讼程序。(二)联邦现

行宪法的许多条款要求制定颁布普通法律,因此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也是联邦宪法具有直接效力的体现。

⒃谢维雁:《论宪法的司法化》,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2期。

⒄(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版,第8页。

⒅同注③。

参考文献:

[1]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

[2]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3]周叶中主编:《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3]王磊著:《宪法的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秦前红著:《宪法变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一版。

[5]北京广播电视大学法律考古室编:《宪法学资料选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6]李忠著:《宪法监督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2月第2版。

[7]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编:《宪法与国家机构改革》,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著:《法律智慧警句集》,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论美国宪法的特点

论美国宪法的特点 作者简介:庄崴(1987-),男,汉族,河南开封人,现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 摘要: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最为稳定的一部宪法。自美国的国父先贤们制定宪法以来的二百多年历史中,美国宪法以其特有的方式保持着它最初的理念和原则,可以概括为政府的三权分立和宪法地位至上及宪法有很强的稳定性等特点。这些特点至今在美国的政治和法治中仍体现的淋漓尽致。并且这些先进的政治理念,独特的制宪背景和较为完善的宪法内容与制度设计和其在运行中不断的修改与补充,使美国宪法成为当今世界最为成熟和完备的宪法,也为世界各国的宪政建设贡献了制度创新的典范。同时,对中国当前宪政的完善也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美国宪法;政府权力有限;分权与制衡 一、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 ?美国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1620年,与英国国教断绝关系的一群清教徒乘“五月花”号船到达了新世界――北美洲,开始了他们向往自由的新生活。在上岸之前,船上的成年男子起草了《五月花公约》。这份公约明确了新大陆人民的一种态度,即政府统治需要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按照美国学者萨缪尔?莫里森的观点,该公约证明,英国移民决心生活在基于“人民的同意”的法治之下。这是后来成为美国宪法中有限政府的一个根源。到1732年,北美建国之初的13个殖民地已经建成。1682年《宾夕法尼亚政府框架》,连同1701年《宾夕法尼亚特权宪章》确立了现代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的基础。?① ?经过独立战争的洗礼和美国的先贤们无数的会议和争论,1777年,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它指的是多个独立州的一种自愿联合,成员只接受对其行动自由的有限制度。所以,独立战争后,美国并没有立即成为一个拥有强大中央政府的国家。由于中央政府的软弱,国家面临严重危机,1784年,刚刚独立不久的新国家出现了政治的不统一,经济的凋敝,财政的混乱,导致了社会性的动荡和民众的不满,富人的利益再次受到威胁,作为独立战争领导人的一些上层人物心急如焚。?②1787年5月,根据美国邦联国会的邀请,在乔治?华盛顿的主持下,各界精英们在费城举行了全国代表会议。原定目的是:修改执行已有八年之久的《邦联条例》。但是经过了近三个月的秘密讨论以后,会议不仅否定了这个条例,而且重新制定了一部取而代之的新宪法。因此,这次会议就成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制宪会议。 二、美国宪法的三大特点 ?(一)政府权力有限原则 ?每部宪法的制定都离不开本国的历史条件、传统、文化和国情。纵观美国宪法,我们感受最强烈的特点就是政府权力有限原则。这一原则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现实考虑。欧洲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的思想是美国制宪者们提出有限政府原则的思想基础,为了防止新成立的国家政府滥用权力,独断专行和实行暴政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制宪者们认为宪法在授予政府权力的同时,必须对其进行限制。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1款规定:“本宪法所授予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④第一条第9款规定:“公权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之法律不得通过之;”?⑤第十条宪法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之权力由各州或人民保留之”;第一条第8款具体列举了国会享有的权力。美国宪法的上述规定明确地表明美国联邦政府及州政府均是有限政府。 ?可以看出,美国制宪者们采取了权力分化的手段,使其不完全掌握在任何一方,从而

美国宪法的经典案例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20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最后出现了最高法院大法官“选”总统的奇特局面。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戈尔(Al Gore)尽管心里一百个不服气,背后又有赢得多数普选选票的民意撑腰,但表面上也不得不表示完全尊重和服从最高法院的权威,老老实实地宣布竞选失败。 目录 编辑本段 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是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乔治城(Washington Georgetown)一位41岁的富商;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是美国的开国元勋,当时任美国政府国务卿。富商马伯里究竟有何政治背景?他为什么要起诉国务卿麦迪逊呢?说起来,这桩影响极为深远的诉讼大案与当时美国政坛中的党派斗争有直接关系。 经过六年的反对英国的独立战争,美国终于在1783年赢得了独立。美国人虽然赶走了殖民地的英国军队和总督,但却继承和发扬了英国法治传统的合理部分。1787年9月,经联邦制宪会议制定通过,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在美国费城(Philadelphia)诞生。但是,美利坚合众国的正式建立却是在联邦宪法被各州批准之后。(美国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由联邦制宪会议表决通过。1788年6月21日New Hampshire批准宪法之后,宪法已被四分之三州[九个州]批准,但实际上,当维吉尼亚和纽约两个重要的大州于1788年6月25日和1788年7月26日批准宪法之后,联邦宪法才算被正式批准。1789年3月4日联邦政府宣告成立,宪法正式生效。联邦成立之后,南卡罗林那于1789年11月21日批准宪法,Rhode Island 于1790年5月29日批准宪法。)。1789年3月4日,联邦政府正式宣告

美国宪法中文版

美国宪法(中文) 序言 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後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第一条 第一款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 第二款众议院应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一次之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有该州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之一院的选举人所需之资格。凡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七年,或於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众议员。众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应在全体自由人民--包括订有契约的短期仆役,但不包括末被课税的印第安人--数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他人口之五分之三。实际人口调查,应於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後三年内举行,并於其後每十年举行一次,其调查方法另以法律规定之。众议员的数目,不得超过每三万人口有众议员一人,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一人; 在举行人囗调查以前,各州得按照下列数目选举众议员: 新罕布什尔三人、麻萨诸塞八人、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垦殖区一人、康涅狄格五人、纽约州六人.新泽西四人、宾夕法尼亚八人、特拉华一人、马里兰六人、弗吉

尼亚十人、北卡罗来纳五人、南卡罗来纳五人、乔治亚三人。任何一州的众议员有缺额时,该州的行政长官应颁选举令,选出众议员以补充缺额。众议院应选举该除议长及其他官员; 只有众议院具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力。 第三款合众国的参议院由每州的州议会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之,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参议员於第一次选举後举行会议之时,应当立即尽量均等地分成三组。第一组参议员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终时届满,第二组到第四年年终时届满,第三组到第六年年终时届满,俾使每两年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改选; 如果在某州州议会休会期间,有参议员因辞职或其它原因出缺,该州的行政长官得任命临时参议员,等到州议会下次集会时,再予选举补缺。凡年龄未满三十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九年,或於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参议员。合众国副总统应为参议院议长,除非在投票票数相等时,议长无投票权。参议院应选举该院的其他官员,在副总统缺席或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时,还应选举临时议长。所有弹劾案,只有参议院有权审理。在开庭审理弹劾案时,参议员们均应宣誓或誓愿。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 在末得出席的参议员的三分之二的同意时,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过免职及取消其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有荣誉、有责任或有俸给的职位之资格;但被判处者仍须服从另据法律所作之控诉、审讯、判决及惩罚。 第四款各州州议会应规定本州参议员及众议员之选举时间、地

为确立紧急状态守则提供宪法依据.doc

为确立紧急状态制度提供宪法依据- 紧急状态,是指突发性的现实危机或者预期可能发生的危机,在较大空间范围或者较长时间内威胁到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影响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必须采取特殊的应急措施才能恢复正常秩序的特殊状态。导致出现紧急状态的因素主要包括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人为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动乱、恐怖事件等。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应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紧急状态制度,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一、宪法确立紧急状态制度是完善我国应急法律制度的前提 (一)我国应急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 据初步统计,我国目前已经出台涉及突发事件应急的法律35件、行政法规36件、部门规章55件,党中央、国务院及部门文件111件。这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文件建立了几种突发事件应急制度:一是,现行宪法对战争、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引起的紧急状态作了原则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有相应规定。戒严法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对实施戒严的具体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二是,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些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破坏性地震、洪涝灾害、环境灾害、地质灾

害、海洋灾害、草原火灾、森林火灾、旱灾、突发性天气灾害等自然灾害方面的应急制度;核电厂核辐射事故、矿山安全事故、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电信网络安全、民航运输安全等技术事故方面的应急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物疫情、重大植物疫情等人类和动植物疫病方面的应急制度;金融风险等经济方面的应急制度。三是,有关部门规章和文件建立了反恐怖、群体性治安事件、民族或者宗教因素引发事件、劫机等人为事件方面的应急制度;城市供水、城市燃气、水库大坝安全、铁路运输安全等技术事故方面的应急制度;外汇电子数据备份与电子系统故障等方面的应急制度。 (二)我国应急法律制度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突发事件应急制度、体制和机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 一是,现行宪法没有确立统一的紧急状态制度。我国现行宪法仅对戒严、动员和战争状态等几个问题分别作了原则规定,缺乏适用于各类突发事件引起的紧急状态的统一规定。 二是,缺乏统一的紧急状态立法。紧急状态法的核心是要解决给予政府特别授权和对公民权利予以适当保护与救济的界限问题。例如,由谁决定和宣布进入或者解除紧急状态?由哪一个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政府为应对危机享有哪些权力?对哪些公民权利可以限制?社会成员应当承担哪些责任与义务?

美国宪法何以成为_活着的宪法_

《美国研究》2001年第2期 美国宪法何以成为“活着的宪法” ———读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 李剑鸣 在《原则与妥协》的“前言”中,作者王希教授在简要回顾了国内关于美国宪法的介绍和研究以后,笔锋一转,言辞恳切地写道,“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们仍将继续期待一部由中国人写的、结构完整、史料翔实、分析深入、结论中肯的美国宪法史”;因为“研究上的滞后势必影响我们对美国宪法乃至对美国整体的全面而中肯的认识”。①在读过王希教授自己的这部美国宪法史以后,我们可以欣慰地说,他所怀有的“期待”,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化为了现实。这部著作是中文世界为数不多的几部美国宪法史之一,和此前出版的同类著作相比,其篇幅更宏大,内容更丰富,体例更完整;在学术理念、史实梳理、理论思辨和语言表述各个方面,可圈可点之处尤多。虽然其编印质量和译名规范并非无可挑剔,而材料取舍和某些观点也或容商榷,不过都无损于它作为一部上乘之作的光泽。 这部著作的撰述得益于许多机缘的汇聚。美国学术界在宪法史领域的著述非常之多,相关的文献浩如烟海,这在为研究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创新的难度。王希教授长期在美国求学和执教,对美国学者治宪法史的方法和视野了如指掌,享有国内学者难以想望的天时地利;更重要的是,他对众多文献进行了深入研读和甄别,取精用弘,探赜索隐,终能自成一说。 ①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以下凡 未注明出处的引文,均出自该书。

此外,作者在中国接受大学教育以后负笈出洋,旅美后又一直和国内保持密切的联系,不仅有着不同于美国学者的思维方式和切入角度,而且还有作为一个中国人所特有的现实关怀和内在参照,这使他在观察和评论美国宪法时处于一个独特的位置,得以独到的视角而发人之所未见。他用丰富具体的史实、完整连贯的逻辑、清晰有力的语言和严格明确的学术规范,对美国宪政的起源和演进作出了畅达的叙述,对美国宪法的特征和意义进行了清晰的说明,对宪法文本的形成和变化、宪法原则语义的演化,以及促成这些变化的因素作了中肯的剖析,对宪法原则运中用所涉及的各种观念背景、利益关系和复杂情势有着准确的把握,对宪政演进中的许多细节的微妙涵义加以深入的阐释。我读后得出的总印象是,它能予人以阅读的愉悦、知识的滋养、思想的启迪和现实的联想。 一 王希教授列举的本书所要探讨的问题多达15个,但其核心的、也是最令国人关注的问题似乎是第一个:“美国宪法为什么会有如此长久的生命力?”的确,美国人向来以为自豪的是他们有一部近代世界最早、延续时间最长的成文宪法,而中国的读者也有一种知识上的强烈好奇,想要知道这内中的“奥秘”。阅读王希教授的这部美国宪法史,正可以满足这种了解的兴趣。 按照王希教授的解说,美国宪法的生命力首先来自于它的精神实质。《原则与妥协》的卷首有一篇长达11页的前言,提纲挈领地交待了作者对美国宪法的整体把握,尤其是对宪法的原则与精神的理解。据作者看来,美国宪法所体现的是人类对理性政治的追求,它不是一个单纯确立政府体制的法律文件,而是奠基在特定的社会和政治理念基础上的,并且这套政治理念实际上是一种“具有普遍性和超然性的意识形态”。从宪法前言的表述来 看,这套理念包括:“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①” (也就是要建设一个真正的国家)、“树立正义”(追求正义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价值)、“确保国内安定 ? 521?美国宪法何以成为“活着的宪法”①原文为“a more perfect union ”,更确切的译法应当是“更完善的联盟”,因为美国的建国方式是先 有邦国,然后在各邦联合的基础上组成联盟式国家;邦联是一种联盟式国家,但经过若干年运作,表明是一种不够完善的联盟,而1787年宪法设计的联邦制,自然是一种“更完善的联盟”。

国外经侦 美国经典判例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英语: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 P5 判例: 一、1914年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Weeks v.Unites States,1914) (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6 二、、“马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 Ohio,1961): (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P7 1957年5月23日,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警察局接到报告,说市民马普太太的家里藏有炸弹和嫌疑人,当即派警察官至马普家。马普太太要求警察官出示搜查证。一名警察官拿出一张纸给她看,她夺过那张纸塞进怀里。

三、在1984年的奥利弗诉美国案(英语:Oliver v. United States)(裸视原则)中[89],警方没有搜查令,也未经当事人许可并无视了“不得侵入”的警告标语和栅栏擅自进入嫌疑人的土地进行搜查,最终在数百英尺外发现了一片大麻地。但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一块开阔地,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对一个露天场所存在全理的隐私预期[90],所以警方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不会侵犯任何人的隐私,搜查是合宪的。 四、特里诉俄亥俄州案(Terry v. Ohio) (特里式截停规则) (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 1968年的特里诉俄亥俄州案(英语:Terry v. Ohio),执法人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因怀疑犯罪活动正在发生的合理理由而进行无证搜查。最高法院在该判判决中认为,当一位警官发现“异常行为”,让他有合理理由相信“犯罪活动可能正在进行”,认为可疑人员有可能持有武器并且会对警官或他人构成威胁,那么警官可以对该人进行搜身来确定他是否持有武器[43]。警官必须要对这类搜身行为给出具体而明晰的事实和理由来合理化自己的行为[44]。俄亥俄州克里弗兰市一便衣侦探一天在街上巡逻,发现有两个年轻人站在一家商店前,从窗户往里张望,然后就走开了,过了一会儿,两人又回到商店前,像上次一样往里张望,并不时地低声地商量着什么,如此反复十余次。该便衣侦探怀疑此二人有盗窃商店的意图,便上前表明自己的身份,然后问两人的姓名,两青年并未给该侦探明确的回答。于是该侦探对两人进行了简单的搜查——“拍身”(Frisk,意即警察的手并未伸入嫌疑人的衣袋,而仅仅是在嫌疑人衣服外从上到下进行触摸),结果发现两年青人身上都带有手枪。两人因此被逮捕并起诉,但是被告律师认为该侦探在现场搜查所获的两只手枪不能作为证据进入审判程序,

中国宪法内容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宪法释义 1.宪法词义的演变 “宪法”一词,在中外历史上早已存在。一般认为,它与近代宪法在含义上有很大的区别,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近代产生的。在词义上,经历了一个历史的演变过程。 在中国古籍中就有:《尚书》中的“监于先王成宪,其永无愆”,《国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管子·七法》中的“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在含义上,大都指国家的典章制度和普通法规,且多含有刑法的意思。 在外国,“宪法”一词也是古已有之。一般认为,英文中的“宪法”Constitution或Constitutional Lay一词,来源于拉丁语Constitutio,原意为组织、确立、结构、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对古希腊各城邦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进行研究时,把法律分为两类,即普通法律和宪法,提出了“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宪法)来制订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他所讲的宪法与政体是同一意义的,主要是指有关城邦组织和权限方面的法律。 在古罗马,宪法一词主要用来表示皇帝颁布的诏书、谕旨、敕令等,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欧洲中世纪,有时用宪法一词来表示教会和封建主的各种特权以及其与国王关系的法律。如1164年英王享利二世颁布的《克拉伦顿宪法》,主要规定国王与教士的关系;1215年英王约翰所颁布的《大宪章》,主要规定英王与贵族、诸侯及僧侣的关系。但这些都与近现代宪法的含义不同。 宪法一词发生质的飞跃,是在十七、十八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特别是十八世纪美国独立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制定了宪法,近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和确定。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突出表明了近代宪法的真谛,这也是古代宪法所不具有的意义。 我国是在清末的改良主义运动和立宪运动开始引入近代意义的宪法概念的。19世纪80年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在他的《盛世危言》一书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提出了要求清政府“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共主”的政治主张。而在此后的戊戌维新变法运动中,以康有为、梁启超为首的维新派也提出了“伸民权、争民主、开议院、定宪法”的政治纲领,发动了一场争取资产阶级民主的宪运动,揭开了中国近代宪下运动的序幕。从此,近代意义的宪法也就同近代中国的历史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 2.宪法的定义 什么是宪法?各国学者有不同的表述,人们往往从各种不同的角度来对宪法进行定义。 西方学者在表述宪法概念时,往往着重于宪法对国家权力的控制的特点,认为宪法表现为国家权力的授予和限制。例如,英国的詹宁斯认为:宪法按较为准确的意义来看,“指的是规定政府的主要机构的组成、权力和运作方式的规则以及政府机构与公民之间关系的一般原则的文件。”卡尔·洛温斯坦强调:“宪法是控制权力活动过程的基本文件,其目的在于提

美国1787年宪法教学案例王亚杰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属课程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教学内容分析】 1 《美国1787年宪法》选自人民版历史(必修Ⅰ)专题七《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确立与发展》,本单元的核心内容是欧美资产阶级代议制的确立和发展,其中又以英国和美国为典型。上节课已经学习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这节课将要学习美国民主共和制的确立和发展。而本课的中心内容是美国1787年宪法,它不仅是美利坚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深刻影响了世界其他国家的发展,充分体现了人类的智慧。因此本课内容的地位十分重要。 2 美国1787年宪法标志美国联邦政府体制的建立,这一体制在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发展历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不但使资本主义阵营扩大而且使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得以发展和完善 3 1787年宪法是近代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将启蒙思想与美国实际相结合确立三权分立原则,在整个制度史上堪称典范,深刻的影响了世界文明的进程。 4 美国联邦政府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分配国家权力,有利于权利的制约平衡,对防止专制独裁,维护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起了重要作用。是近代西方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历程。 学习“1787年宪法”探讨美国1787年宪法和美国联邦政府体制建立的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作用和影响,汲取其经验和教训,是其高中历史学习的重要内容。 【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 1、结合美国独立之初的形势,了解1787年宪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其积极作用;了解美国联邦制的结构(即“制衡”原则的具体表现)。 2、对比美国的总统制和英国君主立宪制在代议制度、成文法于不成文法、权力结构、有无君主、总统与首相的产生方法等方面的不同,从而培养学生综合归纳和比较分析问题的能力。 3、了解美国两党政治的形成及特点。 过程与方法: 学习本课注意把史料的学习和历史结论的掌握结合起来,从具体的史料出发,运用比较法、分析法、问题探究法去得出结论,从而对美国1787年宪法出台的背景、内容、作用和美国总统制的特点有一个系统的把握和理解。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1787年宪法确立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原则和共和政体,为欧洲反封建斗争树立了一面旗帜,它是一部进步性和革命性的文献。 2、1787年宪法所蕴含的大量民主因素都是美国与美国人民、民主派人士的斗争分不开的。通过对本课的学习,培养学生的民主意识和为进步事业而努力奋斗的信念。 3、要辩证地分析1787年宪法,要认识其局限性。 【课标要求】 说出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联邦制的权力结构,比较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学情分析】

美国宪法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 第一款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二款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每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的选举人所需具备的资格。 年龄未满25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7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 众议院人数和直接税税额均应按本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于各州,各州人口数目指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3/5。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在一定年限内服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地安人。人口的实际统计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3年内,以及此后每10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众议员人数以每3万人选出1人为限,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1人。在实行此种人口统计前,新罕布什尔州可选出3人,马萨诸塞州8人,罗得岛州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地1人,康涅狄格州5人,纽约州6人,新泽西州4人,宾夕法尼亚州8人,特拉华州1人,马里兰州6人,弗吉尼亚州10人,北卡罗莱纳州5人,南卡罗莱纳州5人,佐治亚州3人。 任何一州所选众议员中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应发布选举令以补足此项缺额。 众议院应选举该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并独自享有弹劾权。 第三款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出2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有1票表决权。 参议员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应即尽可能平均分为三组:第一组议员应于第2年年终改选,第二组参议员应于第4年年终改选,第3组参议员应于第6年年终改选,以便每两年改选参议员总数的1/3。在任何一州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辞职或其他原因出现参议员缺额,该州行政长官可在州议会召开下次会议补足缺额之前,任命临时参议员。年龄未满30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9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参议院议员。 合众国副总统应为参议院议长,但除非出现该院全体参议员的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的情况,无表决权。参议院应选定本院其他官员,遇副总统缺席或行使合众国总统职权时,并应选举临时议长。 参议院享有审理一切弹劾案的全权。因审理弹劾案而开庭时,参议员应进行宣誓或作郑重声明。合众国总统受审时,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审判,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2/3人数同意,不得被定罪。 弹劾案的判决,应以免职和剥夺其担任和享有合众国荣誉职位、信任职位或高收益职位的资格为限;但被定罪者仍应依法接受起诉、审讯、判决和惩罚。 第四款举行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各州州议会自行规定,但除选举参议员地点一项外,国会可随时以法律规定或改变此类规定。

美国宪法的精神

美国宪法的精神 一、美国宪法为什么还“活着”? 美国宪法是近代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也是历史最悠久的宪法。[1] 对于一部法律而言,通常的情况是:它制定的年代越久远,它的内容就越容易过时。这是因为在制定法律的时候,立法者尽可能使法律适合当时社会的需要,但 他(们)一般无法充分预见到社会的发展,因而在社会条件发生变化以后,法律 也就过时了。这时,法律面临着两种命运:或者被改变,或者被抛弃;如果它没 有获得及时更新,那么它最终将被淘汰。 但是,颇为奇特的是,两百多年过去了,美国宪法并没有“过时”。它不但 没有任何“死亡”的迹象,而且正好相反,它的生命力似乎正因为年代的久远反 而更为旺盛。表面原因当然是美国宪法本身在不断更新着,无论是通过困难的正 式修宪,还是通过不那么困难的创造性司法解释。这两种途径结合起来,使得美 国宪法能够不断保持着一种新的面貌,因而比较适应社会的发展与进化。但是, 在此背后,人们还往往忽视了一个更为根本的原因——美国宪法不是一纸宣言, 而是世界上迄今为止为数不多的真正获得认真对待的“法”。而这至少部分要归 功于210年前的历史性判例——1803年做出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详见 后文)。 当然,美国宪法的生命力还离不开自身的超越性——美国宪法及其制定者自 身的超越性。联邦宪法的制定是一个具有世界意义的创举,因为这是美国制宪者 在以史为鉴但超越传统束缚的基础上,站在历史的制髙点而制定的一部理性宪章。 美国的立宪过程可以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1776年独立革命胜利后, 美国13个州先后制定了自己的宪法。第二阶段,1780年,美国各州代表制定了《邦联条款》,建立了一个弱中央政府。最后,1787年,由于邦联政府不能令人 满意,各州又派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大会,制定并通过了《合众国宪法》,建立 了权力相对集中的联邦政府。由于联邦宪法设计了比较合理的政府体制,因而虽 然在以后的两个多世纪中历经沧桑,宪法的形式与实质都保持基本稳定。 联邦宪法抛弃了以往欧洲所崇尚的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教条,首次系统地尝试在 地域上和机构上实行分权。新宪法除了一个仅仅52个英文单词的旨在说明立宪 宗旨的简短序言,正文也只有区区7大条,但却规定了一个精密的共和政体。严 格地说,它的主权既不完全在于联邦,也不完全在于各州政府,而是由联邦与各 州分享主权。不仅如此,联邦政府的最髙权力还分散在三个平行机构。宪法前三 条分别规定了国会、总统和最髙法院的分权体制,各自的权力来源各不相同:众 议院由各州按地区由享有公民权的大众选出,每个人口超过三万人的地区可选一 名众议员;参议院席位每个州固定两名,在当时由各州议会选出,1913年宪法 修改为各州直选;总统则在全国范围内由各州选举院选出,后来在实际上和全国 直选无异。因此,总统将代表联邦范围内的全体选民,考虑联邦的整体利益;而 国会则代表州与地区的选民或集团的部分利益。它们的任期相互交叠:众议员任 期两年,参议员六年;皆可连选连任。总统任期四年,第一任总统华盛顿以身作则,制定了至多连任一届的不成文规定,二战后的宪法修正案使之成文化。联邦 法院法官则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并享有终身制。因此,联邦政府的组成结

美国联邦宪法案例—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TINKER ET AL. v. DES MOINES 美国最高法院 393 US 503 1969年2月24日决定 案情 1965年12月,得梅因中学,爱荷华州的居民约翰(15岁)、约翰的妹妹玛丽(13岁),以及他们的朋友克里斯托弗(16岁)决定穿着有和平象征意义的黑色臂章去学校(约翰和克里斯托弗为中学,玛丽为中学),以抗议越南战争并支持参议员罗伯特肯尼迪所称的圣诞节休战。得梅因中学的校长采取了一项措施,禁止学生戴袖章上学。违反的学生将被暂停学业直到他们同意遵守此措施才准许返回学校。玛丽和克里斯托弗选择了违反此措施,次日约翰也这样做了。当他们的抗议计划结束后学校的处罚在1966年1月1日暂停。 在爱荷华州公民自由联盟走进他们家庭并且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同意帮助提起诉讼后他们才提起诉讼。他们的父母向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而该法院维持了得梅因学校的决定。 在美国法院上诉8次而票数相等意味着地区法院的裁定继续成立,这迫使玛丽和克里斯托弗直接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件直到1968年11月12日才在法庭上讨论。 判决意见 福塔斯法官宣读了法院的意见。 申诉人约翰15岁,申诉人克里斯托弗16岁在爱荷华州得梅因高中学习。申诉人玛丽13岁,她是约翰的妹妹,在一个初中学校学习。 在1965年12月,一群成年人和得梅因中学的学生在埃克哈特家举行了一个会议。他们宣传反对敌视越南,并且通过节日期间穿着黑色臂章和在12月16日及除夕夜的禁食行动来支持停战。请愿者和他们的父母曾经从事类似活动,他们决定参加该计划。 得梅因中学的校长知道了他们戴臂章的计划。1965年12月14日他们开会通过了一项政策,那就是任何戴臂章去学校的学生必须摘掉臂章,否则他们将被暂停学业。请愿者知道了学校领导采取的措施。 12月16日玛丽和克里斯托弗着黑色臂章去学校,次日约翰也穿着臂章。他们被遣返回家并被暂停学业,直到不穿着臂章时。他们直到穿着臂章计划终止也就是元旦才回到学校。 请愿者们的父亲在美国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他们期盼法院通过一个强制令,禁止被告学校领导和董事会成员惩罚请愿者并寻求名义赔偿金,听证会后地方法院驳回了申诉。为防止学校纪律的混乱,法院的决定是合理的,据此该决定维护了学校领导行为的合宪性。

美国宪法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基本原则 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尽管美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但是1789年宪法的基本原则至今依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权分立——美国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部分权力相互之间保持独立。在理论上,三权是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衡。每种权力都有限制另外两种权力滥用的职能。这就是现代民主社会着名的三权分立原则。一般认为其思想根源来自法国着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着作《论法的精神》。 联邦体制——美国宪法规定美国采用联邦制的国体。联邦政府只拥有在宪法中列举的有限权力,而其余未列明的权利都属于各州或者人民。(参看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 宪法至上——美国宪法以及国会通过的法律的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自从1803年着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后,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拥有了违宪审查权。这意味着联邦各级法院可以审查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是否与宪法相抵触,并且可以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同时,法院还可以审查包括美国总统在内的各级政府颁布的法令的合宪性。但是,法院的这种审查权不能主动行使,只能在某一具体诉讼中被运用。因此,这也被称作“被动的审查权”。 人人平等——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各州之间也保持平等地位,原则上任何州都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特殊对待。根据宪法的规定,各州要互相尊重和承认彼此的法律。州政府和联邦政府要在形式上保持共和体制。 美国宪法的序言只有一句话,由52个单词构成。 原文如下: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establish justice,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i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其汉译如下: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享受到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这篇序言并没有赋予或者限制任何主体的权力,仅仅阐明了制定美国宪法的理论基础和目的。尽管如此,这篇序言尤其是最开头的"We the people"(“我们合众国人民”)这三个英语单词却成为美国宪法中被引用频率最高的部分。

论美国宪法的稳定性

论美国宪法的稳定性 【摘要】美国宪法自生成至今二百多年来,虽然经历了数次变革但总体保持着其稳定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宪法条文、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宪法效力等方面。也正是美国宪法的稳定性特征使人们对宪法产生信仰和崇敬,有利于美国社会、国家的健全发展。 【关键词】美国宪法的稳定性;深层背景;美国宪政;美国宪法的长久存续 美国宪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美国宪法指包括美国联邦宪法,各州宪法在内的所有宪法统称;狭义的美国宪法仅指美国联邦宪法,本文讨论美国宪法的稳定性主要是讨论美国联邦宪法的稳定性。 一、美国宪法稳定性的形成 (一)美国宪法生成的深层背景 美国宪法赖以生成的四个深层背景分别为:思想基础、历史传统、社会需要和主体因素。笔者认为,作为现代宪法典范的美国宪法的生成绝非偶然,而是上述四个深层背景作用和互动的结果。 1、思想基础。美国宪法赖以生成的思想基础是西方政治理论传统 中的人民主权和限权政府思想。人民主权是目的,限权政府则是实现此目的的手段。人民主权和限权政府思想是美国宪法的价值目标和制度模式赖以设计的理论依据。 2、历史传统。从历史渊源上看,美国宪法是对欧洲民主和法治文 明继承和发展的结果,尤其是英国的民主和宪法传统与美国殖民地时期的民主和宪法传统继承和发展的结果。从传统因素上看,

美国宪法是对欧洲尤其是英国以及殖民地时期的社会因素和制度因素继承和发展的结果。社会因素即个人权利诉求、政治权力多元和法律至上的社会传统,它们是具有历史传承性的、宪法赖以生成的基本社会因素。 3、社会需要。对美国宪法的生成和性质起决定性作用的深层背景 是美国当时的社会需要。这种社会需要包括目的性社会需要和手段性社会需要。前者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个人权利保护的社会需要,后者是政府权力的强化与控制的社会需要。而这两种社会需要在价值观念上体现为自由和安全两种价值的衡量。 4、主体因素。建立在当时美国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上的社会 需要是美国宪法产生的客观基础和客观动力,而由思想传统和历史传统所培养和孕育在当时的物质生活条件基础上形成的主体素质和由此产生的能动力则是美国宪法产生的主观条件和主观动力。从最直接意义上说,美国宪法是主体设计的结果,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作为主体的人创造的。 (二)美国宪法的变化 美国宪法的变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联邦宪法》上的宪法变化和《联邦宪法》外的宪法变化。其中前者的直接变化可从两个方面反映出来:一是字面上的,另一是文义上的。 字面上的变动。美国《联邦宪法》文字上的修改只通过一种途径——修正案。迄今为止,美国共有27条修正案。将宪法原本同修正案加以对照,我们仍能很清楚地看出,在文字规定上,1787年的美

浅谈信访的宪法依据和权利属性

浅谈信访的宪法依据和权利属性 [摘要]信访这项富含中国特色的并与现中国政治体制紧密相关的制度,活跃在公民的政治生活当中。要确定信访在国家体制和公民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必须明确信访宪法依据和权利属性。文章以信访活动的合宪性为逻辑起点,通过分析信访权在我国宪法地位权利属性,明确信访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信访权;基本权利;宪法依据 一、信访的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对信访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信访”最权威的定义,是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文认为所谓信访,是指具备信访人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维护个人利益、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按照自由意志决定是否适用来信来访的形式,就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向有关机关和领导个人咨询有关政策和反映真实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出工作中的不足或违法之处、提出个人请求的活动。 信访有表达自由和政治参与两个重要属性,相对应地都能够在宪法上找到依据。其第一个属性是信访作为一个表达机制,公民通过信访的方式表达见解、心声和意愿的自由。信访作为公民与国家对话的一种方式,本身是一个沟通的机制。这种机制下信访人享有这样一种表达的自由:一是公民可以自由决定通过或者不通过信访这种方式表达自己的心声和意愿;二是公民对通过信访这种方式表达此类或者彼类见解、心声和意愿的自由。前者是信访人通过信访方式表达或者不表达的行动自由,后者是在法律法规设定的信访机制允许表达的事项范围内表达什么和不表达什么的自由。关于表达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信访自由属于以言论为表达方式的一种表达自由,言论的接收对象是特定的信访机构。因此,可以认为,宪法上关于表达自由的条款,是信访活动形式上的宪法依据。 二、“信访权”的权利属性分析 《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所设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为信访活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提供了宪法依据,但是宪法并没有直接将“信访权”规定为一项基本权利。 “信访权”既不是基本权利也不是一般权利。在法律规范上,信访权处于一种“断裂”的状态:它尽管更接近于宪法权利的性质,但并没有明确的规范表述及引导。由于司法制度上的阙失,信访权的权利位阶和效力问题被边缘化,隐身于非法律的层面。①“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②这是目前对基本权利的较为权威的定义。从中不难,权利本身的基础性和必要性是成为基本权利的实质要求,而权利入宪则是判断一项权利是否符合基本权利形式上的要求。我国宪法明确地将政治自由和监督权列为基本权利,虽然信访能从这两项基本权利中找到宪法依据,但是“信访权”不等同于政治自由或是监督权,也不等同于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的简单地相加减,如果将政治自由和监督权作为中间量进行等量代换进而认定“信访权”的基本权利则犯了形而下的逻辑错误。信访作为单个的行

美国宪法的精神及分权原则——讲稿

美国宪法的精神及分权原则——讲稿 开场。。。。 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限制政府的权力和保障人民的自由。在此我想通过简短的例子和通俗的文字简要的阐述自由精神、分权制衡原则。 在讲分权之前我想先跟大家谈谈美国宪法的精神,我想了解美国宪法的精神有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美国宪法、法律而不至于产生理解上的偏差。 什么是美国宪法的精神——那就是自由、自律。美国的自由建筑在对人性善良的信心,即使偶有穷凶极恶之人,除非大权在握,否则也不会对整个社会造成和大的影响——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宪法只是阐明了人民的权利,而对人民的责任和义务却自一字未提。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多少美国人中有多少愿意为自由而牺牲生命或爱情的,我们虽未可知,但好莱坞的电影电视常常给外国观众一个典型的印象:美国人是开放的、自由的、充满个人主义的。我们看到屏幕上美国西部牛仔的“光辉”形象——穿着牛仔裤、嚼着香口糖,边走边哼着摇滚或黑人音乐,身体左游右摆,衣服玩世不恭、满不在乎的样子,他们吃的是汉堡喝的是可口可乐,离离合合当是家常便饭。。。。。 这样一个放任的社会怎么成为世界的一号强国呢?(或许你会有…..疑问) 下面这个小小的例子可能让大家对此有所改观: 1989年10月19, 加州旧金山市发生7级大地震。桥断了,交通瘫痪了,房子、汽车、工厂严重受损,所幸的是人员伤亡还不是很多。地震后的几天,该市的市民遵循政府的劝告留在家中把街道让给救援人员和车辆。并没有因此而产生动乱、抢购、趁火打劫。好几个取得居民被疏散到露天公园里,市内的餐厅立刻弄好食物送到灾区;市民将家里的罐头、毛被等急用物品送到灾区。街道的灯坏了,市民自动用手电筒轮班指挥交通,维持秩序。 在一个集体社会里,没有法律,就不可能有自由。自由的兄弟是“自律”,自由的另一方面是自我约束和尊重别人的权利。在旧金山大地震中,美国人在自律、公德、相互尊重方面表现出了相当的水准。了解这些有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美国宪法的精神和原则。 说到这里我们可以跟我们的国家做个比较,“非典”时期许多物品的抢购,记得我们家乡得醋买到近100块钱一瓶,板兰根十几块钱一袋,还得我们家乡吃醋都没得吃了。当然我想这只是一个局部现象吧!

美国案例汇编

美国案例汇编 作者:D-chacop 美国的案例汇编分为两种: official reports官方汇编:法院将判决书以汇编集的形式出版。 unofficial reports非官方汇编:民间机构将判决书汇编出版,除判决内容外,还会添加与本案有关的注解、法律条文、相关法院判决等。 一、official reports官方汇编 United States Reports 1790- U.S.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 美国的各个州法院也有自己的官方正式法律汇编,在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二、unofficial reports非官方汇编 (1)以下介绍West Publishing Corporation西方出版公司的National Reporter System 简称N.R.S.美国全国判例汇编系统。N.R.S根据判例的来源分为联邦性和区域性两部分: 1、联邦性判例汇编 Supreme Court Reporter S. Ct. 《最高法院判例汇编》 其收录自1882年以来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 Federal Reporter 1880-1924 F. 《联邦判例汇编第一辑》 其主要收录1880-1924年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的判例,具体的来讲包括: 1、The Commerc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商业法庭(1910-1913); 2、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美国联邦哥伦比亚地区巡回上诉法院(1983年成立); 3、Court of Claims 美国索赔法院; 4、United States Circuit Court 美国巡回法院(1912年被取消); 5、The United States Courts of Appeals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1981年成立); 6、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注1:The Commerc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美国商业法庭)1910年成立,1913年被取消。 注2: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美国联邦哥伦比亚地区巡回上诉法院)简写为:D.C. Cir.,其是美国联邦法院的上诉法院,不同于District of Columbia Court of Appeals(哥伦比亚地区上诉法院),后者是哥伦比亚地区的最高法院,在1970年成立,相当于美国其他州的最高法院。 注3:United States Circuit Court(美国巡回法院)1801年成立,1891年,其上诉管辖权被新成立的 United States Courts of Appeals(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所取代,其于1912年被取消,保留的审判管辖权被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所取代。 Federal Reporter, Second Series 1924-1993 F. 2d 《联邦判例汇编第二辑》 其主要收录自1924-1993年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判例和1924-1932年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判例。具体的来讲包括: 1、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美国联邦哥伦比亚地区巡回上诉法院(只收录至1932年); 2、Court of Claims 美国索赔法院(1982年被取消); 3、United States Claims Court 美国权利申诉法院(1982年成立); 4、United States 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 美国海关和专利上诉法院(1982被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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