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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

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

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简答题:

一、行政诉讼及其特征: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特征:1、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3、行政诉讼是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活动

4、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法律救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

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提起刑事诉讼的主体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自诉),或者检察机关(公诉),而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诉讼的目的不同。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提供司法救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3、诉讼的结果不同。刑事诉讼的结果是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是否犯罪和是否处以处罚的判决,行政诉讼的结果往往是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第二章行政诉讼范围

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审判权范围”或“可诉行为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

简答题:

一、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1、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人身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

4、行政许可案件

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6、抚恤金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二、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

名词解释

1、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讼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问题的中重要诉讼法律制度

2、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3、地域管辖:是指同一审级的不同法院在受理行政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4、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决定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

5、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简答题

一、中院行政诉讼的管辖的范围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4、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二、不动产纠纷的管辖

由不动产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三、被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管辖,由原告选择确定。

第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

名词解释

1、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因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或组织。

2、行政诉讼被告:是指行政诉讼的原告起诉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由法院通知应诉的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3、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因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

益而参加诉讼的人。

4、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代理权限内,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的人。简答题

行政诉讼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在行政诉讼中比较与其他诉讼有哪些特殊的权力?

一、原告诉讼权利:

1、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2、有选择管辖权的权利,在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行政案件的时候,原告有权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提起诉讼的权力;

3、有申请回避的权力;

4、有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力;

5、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力;

6、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力;

7、诉讼中经过法院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8、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查阅补正庭审材料;

9、有权提出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力;

10、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11、有权申请证据保全,延长诉讼期限。

二、被告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力;

2、有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力;

3、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力;

4、提出证据的权力;

5、经过法院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6、有权辩论,查阅补正庭审材料;

7、有权申请证据保全,延长诉讼期限;

8、提出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力;

9、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判决、裁定的权力。

第五章行政诉讼证据

名词解释

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他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确定和保护的一项诉讼制度。

简答题

一、行政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

1、原告承担有限的证明责任。

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负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证

明责任。具体来说,原告有义务证明下列事项: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起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举证的事项

2、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

原告承担有限的证明责任。

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负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证明责任。具体来说,原告有义务证明下列事项: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起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举证的事项

三、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规则(举证时限、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范围、特殊规则)

举证时限: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受到起诉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举证范围:被告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及举证范围不仅限于事实根据,而且还包括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及行政规范依据。

举证责任分配:

特殊规则:(特殊举证责任)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

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章行政诉讼程序

名词解释

1、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行政诉讼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

2、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维护行政诉讼程序而由法律规定的,对妨害诉讼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性的排除措施,主要适用于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4、先予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断之前,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的行为。

5、诉讼中止:实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6、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于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诉讼关系的总称。

简答题

简述行政诉讼的种类

1、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依据行政诉讼与公民具体权益之间的关系,行政诉讼可分为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

2、形成诉讼、给付诉讼及确认诉讼。根据原告起诉要求的内容或行政诉讼判决的内容做标准,行政诉讼可分为形成诉讼、给付诉讼及确认诉讼。

3、抗告诉讼与当事人诉讼。根据行政诉讼与公权力的关系,行政诉讼可分为抗告诉讼与当事人诉讼。

第七章行政诉讼的审理规则

名词解释

1、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定程序,通过识别、判断和选择,将宪法、法律、法规(或参照规章的规定)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

2、法律冲突: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关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作出了不

相同的规定,法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不同裁判结果的现象。

简答题

一、法律冲突及其适用规则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关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作出了不相同的规定,法院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不同裁判结果的现象。

适用规则:1、特别法与一般发冲突时,通常适用特别法

2、位阶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冲突时,上位法高于下位法

3、相同位阶冲突适用规则: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4、新旧法冲突时适用规则:一般新法优于旧法。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实体问题适用旧法,程序问题适用新法。

5、人际冲突适用规则:可以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选择适用的准据法不能违反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

6、区际冲突适用规则:我国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之间的冲突适用“属地管辖原则”;我国内地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冲突适用原则:不动产行政案件冲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行政法律规范;行政程序法面发生冲突的,适用行政执法机关所在地的程序规范;涉及本行政区域的规划、环境、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社会关系的,适用行政行为地法律规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有不同规定的,可适用当事人行为地法,也可适用与行为地最密切的相关地法。

二、我国行政诉讼的审理标准(合法性标准、违法性标准)

合法性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这三个方面的条件必须全部具备,缺一不可。

违法性标准包括: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只要构成以上七种情形中任何一种,其行为便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变更、裁决限期履行或确认其违法等。

第八章行政诉讼裁判

简答题

一、判决与裁定的区别

1、

2、裁定是人民法院解决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是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判定行为;判决是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

3、裁定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的形式;判决则采用书面方式。

4、裁定可根据案件需要作出多份,判决一般只有一份。

5、裁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判决是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情况,依照法律程序对案件作出的结论性判定。

6、不负裁定可在接到裁定后10日内提出上诉;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15日内提起上诉。

二、一审判决的种类(七种)

1、维持判决。同时具备五个条件: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没有超越职权;没有滥用职权。

2、撤销判决。适用条件是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履行判决。条件:被告有履行某种义务的房顶职责;被告没有履行该法定职责;被告没有履行该法定职责无法定理由。

4、变更判决。适用条件:具体行政行为系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必须是显失公正的。

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6、确认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的判决主要由以下几种情况: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7、情况判决。

三、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第二: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第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第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四、情况判决的适用条件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行政诉讼的执行

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权的组织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非行政诉讼行为的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或相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并裁定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制度。

简答题

非诉执行的程序。

1、申请。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 日内提出。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则可以在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审查

(1)审查申请。

(2)审查执行依据。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应当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依据进行审查,以材料审查为主要方式,审查的实质内容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裁定

法院对执行申请审查后,应在30日内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4、实施强制

第十章涉外行政诉讼

名词解释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中的原告、第三人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诉讼。

简答题

简述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别制度

1、代理制度。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委托律师;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如果决定委托律师以律师身份或名义代理诉讼,则只能委托我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2、管辖制度。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反倾销行政案件、反补贴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3、证据制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4、期间制度。对不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籍当事人,对有关期间适当予以延长。

5、送达制度。行政诉讼的涉外送达方式有:条约方式送达;外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第十一章行政赔偿诉讼

名词解释

行政赔偿诉讼: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公务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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