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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销户证明

摩托车销户证明

证明

兹证明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户下一辆摩托车,号牌xxxxxxx ,于2011 年 2 月因无法维修,以废品卖给流动收废品的废品回收商贩。

特此证明

证明人:

Xxxxxx 居民委员会

2014 年7 月15

2018年公务车辆报废申请-word范文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公务车辆报废申请 篇一:关于处置报废公车的请示 关于处置公务用车的申请 省财政厅: 我单位原有一台红旗CA7220型轿车,该车1997年8月购入,属我单位在编车辆。由于我单位车辆较少,该车使用量较大,行驶里程已达到30万公里左右。而且该车的发动机是488型机器,由于频繁使用,严重老化,维修费用特别高,尾气排放也严重超标。针对以上这些情况,我单位在201X年1月在交警部门对该车进行了报废。但是由于我们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 不了解,没有按照规定程序首先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批,致使该车现仍在我单位 固定资产帐上。通过这次国有资产的专项检查,我们希望将该车进行处置,恳 请省财政厅予以审批。当否,请批示。 201X年11月7日 篇二:车辆报废申请报告 车辆报废申请报告 ****公司: ****分公司于***年前后购置的三辆小轿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已达到报废年限,车辆管 理所现已不予审验,保险公司也已不予购买保险,虽经维修,勉强可以使用, 但维修费用相 当高,而且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职工上下班都不敢乘坐(三辆车底盘经过 维修站检查均 已严重腐蚀,整车行驶安全系数为零),不宜上路行驶。基本情况如下: **仓库使用的*****桑塔纳小轿车(普桑)为***年购买的二手车,购买时在原 单位已使

用*年,行驶里程**万公里;购买后,在**仓库又使用**年,累计使用年限**年,总里程** 万公里,累计折旧后账面净值**元。**粮站使用的新b****桑塔纳小轿车(普桑)购买于*** 年,二手车,购买时原单位已使用*年,行驶里程***万公里,购买后,分别在 **仓库、**粮 站又使用**年,累计使用年限**年,总里程**万公里,累计折旧后账面净值***元。***粮站 使用的新b**庆铃皮卡轿车购买于**年,由于长期在山区行驶,车辆磨损严重,经大修后, 现已累计使用**年,行驶里程**万公里,累计折旧后账面净值**元。以上三辆小汽车均无维修价值,且继续上路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为了确保安全行车,避免发生车毁人亡事故,分公司在**年已陆续向集团公司申请更新 了此三辆小汽车。目前,此三辆小汽车均停放在我公司**仓库库房内,现向集 团公司提出报 废申请,望集团公司给予批复为盼!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分公司篇二:关于报废车辆的请示关于车辆报废更新的请示市森林防火 指挥部办公室:我镇现有森林防火车一辆,行驶里程已逾30万公里。因该车使用年限较长,车辆磨损、 车架锈蚀严重,车况较差,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鉴于该车日常维修费用较高 且存在严重安 全隐患,本着节约经费、安全用车的原则,特申请按相关程序规定进行报废更 新处理。篇三: 关于申请车辆报废的报告关于申请***车辆报废的报告尊敬的领导:公司于 ***年购置的公务用车—长安奔奔,车 号为***。该车从自购置之日起,先后用于公司财务部、合同部、行政部等 部门办公使用。 目前,因该车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现申请报废,原因有四:一、该车因 使用年限已达* 年、行驶公里数达*万公里车况较差,车内各操作悬挂系统和空调压缩机老化,经常性维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 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 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 车鼓励报废。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一)达到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 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 (四)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 (五)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 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 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 3 个或3 个以上总 成需要更换的; (六)在1 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 3 次检验不合格的;

(七)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 2 个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 志的。 第四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 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0 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 使用12 年; (二)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 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 年; (三)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 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 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 使用15 年; (四)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 年;

(五)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15 年; (六)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 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 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 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 9 年,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 使用12 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 年; (九)全挂车使用10 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 年; (十)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0 年-12 年,其他摩托 车使用11 年-13 年,具体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上述使用年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第五条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或者不同类型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之间 的转换,以及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4年以内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 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应按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 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超过4 年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变更使用性质的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再次变更使用性质的小、微 型载客汽车,一律按有关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报废年限 1 年以内的载客汽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 第六条达到下列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其所有 人可将车辆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

车辆报废年限

车辆报废年限 机动车报废新标 2013年1月14日电商务部网站14日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该规定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根据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报废新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 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2014-05-05 16:46:57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四部委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四部委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

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

机车报废管理办法

机车报废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和装备现代化的需要,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保障铁路牵引设备的安全运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能,促进牵引动力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进一步规范机车报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2. 机务部门要加强对机车运用、检修的管理,充分发挥机车牵引能力,提高机车使用效率,合理延长机车使用寿命。 3. 铁道部所属机车的报废条件、技术状态鉴定、申请及批准手续、报废后的处置等,均按照本《办法》执行。新引进机车的报废条件另行制定。 4. 本《办法》也适用于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所属机车的报废管理。 5. 铁路局及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或企业的机车报废管理细则和机车主要部件的报废管理办法,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加强监督,不断加强并完善对机车报废的管理工作。 二、报废条件 6. 机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办理报废申请手续: 6.1机车使用超过20年,且状态不良时。 6.2 机车构造特殊,配属台数少,且无配件来源的。 6.3 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该型机车新车现价60%的。 6.4 机车发生事故或遭遇意外灾害,机车主要配件破损严重,不能恢复基本性能的。 6.5 其它原因需要报废的。 三、机车报废的申请与审批 7. 机车报废的申请由机车配属机务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报废条件提出。 8. 申请报废的机车应由铁路局机车报废鉴定委员会鉴定其技术状态;审核其运用、检修和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调查报废后尚可利用的主要配件和材料,并做出结论。

9.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 主任委员:铁路局主管副局长; 副主任委员:铁路局机务、财务处处长; 委员:铁路局机务处检修、运用科科长,财务处业务主管,机务段段长、总工程师、检修副段长、运用副段长,财务科长、技术科长、材料科长、运用车间主任、检修车间主任、检修工程师,局驻段验收室主任。 10. 经鉴定委员会审查符合报废条件的,由机车报废申请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附表1),同时由机车产权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或业务部门按照《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的要求填写“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单”(财固-8)。 11. 机车报废申请单位将《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报铁路局,铁路局局长审核同意后,铁路局将《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一式三份和《报废机车明细表》(附表2)报铁道部运输局。 12. 运输局经审核并通过的《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报铁道部主管副部长,经批准后,铁道部以书面形式通知铁路局并抄送财务司,同时将批准后的《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一式二份返还铁路局,铁路局将其中的一份返还报废申请单位。 13. 铁路局接到铁道部机车报废批准文件后,应在收文日期后10日内将报废机车从配属台账内取消,并按照财务管理要求办理机车固定资产报废手续。 14. 地方、合资铁路和厂矿企业机车的报废与审批程序参照铁道部所属机车的管理要求,由该公司或企业上一级管理机构审批。 四、报废机车的处置 15. 机车配属单位应在机车取消配属后90天内将报废机车拆解完毕。部驻局机车验收室监督报废机车的拆解执行情况,并在《报废机车拆解情况表》(附表3)签章确认。铁路局有特殊处理意见时,应在《机车报废申请核准书》格式6“铁路局审核意见”中说明处置建议,按照铁道部批示办理。 16. 铁路局应在机车取消配属后120天内将《报废机车拆解情况表》(附表3)报铁道部备案。 17. 已经批准报废的机车不准出租、销售、转让,禁止自轮运转回送。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 348 -2007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防治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的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法强制执行。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 年4 月9 日批准。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报废机动车拆解和破碎过程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487.13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汽车压件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HJ/T 181 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处置区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报废机动车 指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或者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电动车和各种工程车辆;以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汽车压件。 3.2 拆解 将报废机动车中不同类型的部件逐一拆除使之分离出来的过程。 3.3 破碎 将报废机动车拆解后剩下的部件破坏成碎片,以利于利用和处置的过程。 4 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环境保护基本要求 4.1 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的建设与运行应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进行,不能产生二次污染。 4.2 报废机动车的拆解、破碎应以材料回收为主要目的,应最大限度保证拆解、破碎产物的循环利用。 4.3 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生的废液化气罐、废安全气囊、废蓄电池、含多氯联

最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2013年最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公布了该规定。《规定》共11条,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的,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 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 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编辑锁定讨论999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是中国即将出台的法规,该《办法》将允许将符合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再制造、再利用,这将对新车消费和二手车消费起到促进作用。 2019年2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中文名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发布机构 国务院 发布时间 2019年2月22日(吹风会) 拟取代法规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目录 1. 1出台背景 2. 2发展历史 3. 3内容解读 4. 4办法全文 5. 5修订内容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编辑 随着中国汽车产销量增长,报废汽车数量也逐年增加。2001年6月由国务院发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的情况。[1]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发展历史 编辑 2019年1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2019年2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商务部市场建设司负责人郑书伟、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张要波介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2]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编辑 新办法对新旧企业、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标准一致,符合条件就可以从事回收拆解工作。通过这样的标准调整,可以有效促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竞争,促进行业发展,对提高报废回收行业技术水平产生重要作用。 此外,新办法还取消了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数量控制,由市场来决定报废机动车回收的价格等等,这将有助于激发市场活力,吸引更多资本进入,提升绿色循环发展的水平。 针对机动车报废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问题,新办法增加了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报废回收企业在存储拆解场地、设施设备、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要符合环保要求,并要求对环保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新办法一大特点是允许将符合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给再制造企业,提高回收价值。这将明显提升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价值,提高车主报废积极性。 汽车报废拆解是汽车流通的最后一个环节,通过调整回收拆解的价格,提高车主报废拆解积极性,将会给新车消费置换出空间。[1]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编辑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机车报废管理办法》(2020)38

机车报废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总一则 第一条一为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政策?适应铁路运输发展需要?促进铁路装备技术进步?保证机车安全运用?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能?规范机车报废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所属铁路局集团公司配属的机车报废管理工作?第三条一本办法所称报废机车?是指经国铁集团批准报废的机车?所称待报废机车?是指已提出报废申请但尚未被批准的机车? 第四条一机车的报废属于企业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铁集团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对报废的鉴定结论及报废后的处置情况负责?第五条一机车报废后按照拆解二整车留存(分为留存开发和储存备用两种形式)相结合的处置方式发挥机车资产的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报废机车拆解和整车留存的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 第二章一报废规模 第六条一每年10月底前?各铁路局集团公司统筹考虑机车 2

技术状态二下一年度运输需求二机车采购及经营开发需求等因素?按铁路局集团公司规定程序决策后?向国铁集团机辆主管部门提报下一年度机车报废和整车留存建议? 第七条一国铁集团机辆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后?提出国铁集团本年度报废机车规模和整车留存建议?报国铁集团主管机辆的副总经理批准后由国铁集团机辆主管部门按批准规模办理? 第三章一报废条件 第八条一机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办理鉴定报废: (一)直流传动机车配属使用时间超过20年?交流传动机车配属使用时间超过25年?状态不良的? (二)构造和技术特殊?配属台数少(国铁集团范围内历史最高保有数量少于50台)?状态不良?无配件来源及技术服务支持的? (三)检修和运用经济性差?一次修理或修复费用超过其购置原值或该型机车新车现价60%的? (四)发生事故或遭遇意外灾害?主要部件破损严重且不能恢复其基本性能的? (五)专为特殊需求设计的机车?当特殊需求消失且不适用于其他用途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报废的? 3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大中小】【打印】 文章来源:商务部条约法律司2013-01-14 16:45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12-12-27 【实施日期】2013-05-01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主任:张平 部长:孟建柱 部长:周生贤 2012年12月27日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摩托车转让协议书最新版

摩托车转让协议书 售车方(甲方):身份证号: 购车方(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一辆色牌二轮摩托车(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行驶证登记人:)于2012 年月日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一致协议: (一)自协议签订,甲方向乙方转让车辆、乙方向甲方支付购车款起,该车所有权归乙方,乙 方有使用、出售、转让及报废等权利。 (二)该摩托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以后,所出现的一切问题(损坏、维护修理 或被盗)与售车方(甲方)无关。 (三)该摩托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以后,购车方(乙方)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 外而产生的本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售车方(甲方)无关; (四)该摩托车自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以后,购车方(乙方)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 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售车方(甲方)无关; (五)该摩托车在本协议注明的转让日期(时间)之前,售车方(甲方)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 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或其他法律纠纷与购车方(乙方)无关; (六)售车方(甲方)向购车方(乙方)提供该车辆的一切真实、有效、合法的手续、票据和 证件,并对车辆来历及所有手续、票据和证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事后如调查发现售车方(甲方)提供的该车辆的手续、票据和证件系虚假、伪造证件,或车辆来历不明,购车方(乙方)有权退回车辆给售车方(甲方)并要求售车方(甲方)退回购车款,同时因伪造证件而给购车方(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及产生相关的法律责任均由售车方(甲方)承担。 (七)该车以后办理年审、保险等事宜,由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协助乙 方完成车辆各种手续,但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该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双方均不得违背以上各 条款。 (九)附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售车方(甲方)签字:购车方(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摩托车报废申请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摩托车报废申请书 篇一:车辆报废申请报告 车辆报废申请报告 ****公司: ****分公司于***年前后购置的三辆小轿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已达到报废年限,车辆管 理所现已不予审验,保险公司也已不予购买保险,虽经维修,勉强可以使用,但维修费用相 当高,而且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职工上下班都不敢乘坐(三辆车底盘经过维修站检查均 已严重腐蚀,整车行驶安全系数为零),不宜上路行驶。基本情况如下: **仓库使用的*****桑塔纳小轿车(普桑)为***年购买的二手车,购买时在原单位已使 用*年,行驶里程**万公里;购买后,在**仓库又使用**年,累计使用年限**年,总里程** 万公里,累计折旧后账面净值**元。**粮站使用的新

b****桑塔纳小轿车(普桑)购买于*** 年,二手车,购买时原单位已使用*年,行驶里程***万公里,购买后,分别在**仓库、**粮 站又使用**年,累计使用年限**年,总里程**万公里,累计折旧后账面净值***元。***粮站 使用的新b**庆铃皮卡轿车购买于**年,由于长期在山区行驶,车辆磨损严重,经大修后, 现已累计使用**年,行驶里程**万公里,累计折旧后账面净值**元。以上三辆小汽车均无维修价值,且继续上路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为了确保安全行车,避免发生车毁人亡事故,分公司在**年已陆续向集团公司申请更新了此三辆小汽车。目前,此三辆小汽车均停放在我公司**仓库库房内,现向集团公司提出报 废申请,望集团公司给予批复为盼!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分公司篇二:关于报废车辆的请示关于车辆报废更新的请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我镇现有森林防火车一辆,行驶里程已逾30万公里。因该车使用年限较长,车辆磨损、 车架锈蚀严重,车况较差,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鉴于该车日常维修费用较高且存在严重安 全隐患,本着节约经费、安全用车的原则,特申请按相

报废车辆回收证明

报废车辆回收证明 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办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办理回收报废汽车、摩托车手续流程图车主提供: 1. 《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表》(签字盖章) 2. 经办人或理代人身份相关证明 3. 单位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4.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前后牌、机动车登记证 业务部仓储部: 将报废车拖运到本公司拆解场过磅、交接入库 行政服务部 1. 办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2. 代办车管所车籍注销手续 3. 代办提前报废车辆补贴手续 业务部财务部 代送车主或单位报废车辆注销手续和残值款 其他车辆报废标准 1. 营运性车辆(指出租车、大客车、微型货车)使用年限为8年; 2. 营运性车辆转为非营运性车辆或非营运性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3. 9座以下的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年限15年; 4. 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10年; 5. 载货车辆(微型货车除外)使用年限10年; 6. 不能继续使用或经车辆管理部门检验不合格的车辆要求报废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 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建2009年第995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主管部门: 为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提高政策吸引力,进一步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扩大汽车消费,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有效利用,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1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0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0元;

摩托车使用管理规定

摩托车使用管理规定 一、制定目的 为加强公司摩托车的使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驾乘人员、车辆、第三方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二、摩托车购置 摩托车由公司统一安排购置~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报经公司领导审批~由行政部统一调配到各部门使用~使用部门须严格履行领用手续。 申购流程:申购人提出——申购人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副总审核——财务部审核——财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行政部执行采购 三、摩托车的领用 行政部按采购申请执行摩托车购置,并同时办理好摩托车的牌照、行驶证、保险,~待摩托车入库后第一时间通知申购人领用~领用时申购人须与行政部办理领用交接书面手续即签订《摩托车安全使用承诺书》与《固定资产领用表》~领用交接手续办理完毕。 领用流程:行政部购置后通知领用人——领用人签订《承诺书》与《固定资产领用表》——行政部将领用资料存档并移交财务一份。四、摩托车的日常使用规定 1、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2、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3、在使用前必须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如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4、摩托车的使用实行专人使用、专人负责的原则~使用者必须持有交通部门发放的驾驶证,项目范围内执行公务时无证驾驶除外,~严禁无证驾驶摩托车~使用者不得擅自将摩托车交与他人驾驶。 5、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6、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7、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8、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9、驾驶摩托车严禁同时载二人。 10、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1、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接听或拨打手机、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12摩托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装置必须保持安全有效。 13、摩托车驾驶员与乘车员应戴好安全头盔~不准驾驶摩托车时手柄上悬挂物品~后架不能携带超宽、超高、超重物品。 14、摩托车使用人每日下班后无特殊原因~须将车辆停入指挥部内指定区域~同时加挂大锁、车锁~如未按本规定执行造成车辆遗失、被盗~由使用人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 15、办公室应定期不定期地检查摩托车运行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做到有据可查。 五、摩托车的日常护理与维修 驾驶员须爱护保管自己的摩托车~定期进行保养~如摩托车出现故障或须保养时~由行政部统一安排并限指定厂家进行修理。出现使用人人为故意损坏或疏忽大意造成摩托车重大故障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2020摩托车使用年限新规定

2020摩托车使用年限新规定 汽车报废年限一直是众多车主关心的问题!基于对驾车安全的考虑,汽车报废变成了不得不做的事情。20xx摩托车使用年限有什么新规呢?下面是摩托车使用年限新规定,希望大家有用哦。 20xx摩托车使用年限新规定 摩托车报废年限多久?以江苏为例,摩托车强制报废年限有调整,根据最新规定,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0年,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11年。调整后,部分机动车最新强制报废期止日期在原行驶证签注的检验有效期止之前。小编提醒你,一定要提前准备去做好报废申请。 摩托车报废年限规定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小、微型、大型非营运车载客汽车、非运营轿车无使用年限。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摩托车报废的标准

一是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 二是使用年限达到10年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 三是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四是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20%的; 五是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六是经修理、调理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逾期未年检摩托车强制报废 根据20xx年底国家商务部、发改委、、环保部四部委出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两轮摩托车使用年限为13年,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这两条规定违反其中一条均应被强制报废,规定从20xx年5月1日起执行。 摩托车报废程序 1. 必须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养路费缴费讫证》、《行车证》、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如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也需要一张)。提醒:这几个证件在办理报废的过程中一直需要,非常重要,妥善保管哦!其它有关凭证你也统统带着,有备无患啊。

XX标准的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模板

XX标准的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模板 机动车如果是异地出事故,例如解体之类的,那该怎么写证明呢?下面就是学习啦给大家的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无法在登记地交售报废机动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报废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后,应当向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属于需要监督解体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解体后的照片,符合规定的,出具机动车异地解体证明。 一、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三)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四)机动车号牌(灭失的除外); (五)属于报废解体的,还应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属于监销车辆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六)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机动车灭失证明原件; (七)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和机动车制造厂或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八)属于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 (九)属于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原件; (十)属于非法拼(组)装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应当提交机动车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 (十一)属于机动车异地解体的,应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十二)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原件。 二、办事流程 工作步骤业务项目办事地点 第一步交售机动车旧机动车回收公司 第二步受理车管所 第三步领榷机动车注销证明》车管所 备注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退还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关于实施《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告

关于实施《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告 2009-05-11 为加强摩托车报废管理,进一步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现就实施《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摩托车,须办理报废: 1、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且在检验期满后4个月内未进行延缓报废检验或者 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 2、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11年的; 3、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报废标准的。 二、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11年的摩托车(即:1991年11月1日以前登记的摩托 车,含已经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摩托车),须在2003年2月1日前办理报废。 三、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摩托车需延长使用年限的,其所有人应自检验期满 后到下列规定的检测场或车管站进行检验(检测场名称、地点见附件1)。 1、城八区京A号牌摩托车到老山、学院路、盛华机动车检测场进行检验; 2、远郊区县京A、京B号牌的摩托车在本区县具有摩托车检测线的检测场检验, 没有摩托车检测线的区县,到本区县车管站进行检验。 经检验合格的,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延长使用年限的摩托车每4 个月检验一次。延长使用年限届满或者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必须 报废。 四、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其所有人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报废: 1、京A号牌的摩托车到车管分所办理报废,京B号牌的摩托车在本区、县车管站 办理报废(具体管辖分工及办公地点见附件2); 2、自办理报废登记之日起7日内,持车管分所或者车管站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 明》,到摩托车报废回收企业交售须报废的摩托车(摩托车报废回收企业的名录见附件 3); 3、自交售摩托车后7日内,持下列证明到办理报废登记的车管所或者车管站办理 注销登记。 (1)《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 (2)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 (4)属海关监管的摩托车,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五、凡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其所有者不按规定办理报废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不予注册新的摩托车。同时将按规定注销车辆档案,公告车辆号牌、《机动车行驶证》 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作废。 六、驾驶报废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收回号牌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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