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浚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浚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浚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浚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一、管理主体及职责

1、浚县卫生局委托浚县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2、管理事项

《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的申领、保管、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真伪鉴定、废证登记、废证销毁、宣传培训、业务指导、业务咨询、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行政处罚、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3、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涉及的各单位和岗位,相关的各类人员都要结合岗位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相关岗位和环节都要设专(兼)职人员负责证件管理工作。

(1)成立助产机构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主管领导、成员、职务、联系电话及工作职责分工,如果人员变动,及时上报上级卫生部门。

(2)制定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包括管理主体及职责、空白证件管理、发放程序,领取规定、印章管理、严格签发、废证管理、遗失被盗处罚、档案管理、信息统计上报、保密、鉴定、监督、处罚等管理措施。

(3)上报《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人员名单(包括负责领取证件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及身份证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主体为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县妇幼保健机构鉴定,真伪鉴定书需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4、真伪鉴定

(1)明确鉴定机构、经办人及审核人。

(2)真伪鉴定内容:

1)载体鉴定:指证件本身的真伪。

2)信息核实:指证件内容的真伪。

(3)鉴定方法

1)载体鉴定:①使用检测板监测;②根据各版印制的防伪特征鉴定。

2)信息核实依据及方式:

①原证编号来源及去向(《出生医学证明》编号是唯一的);

②签发机构住院病历及分娩记录。

(4)出具真伪鉴定书。

5、真伪鉴定程序更新

(1)鉴定主体变更

2014年以前鉴定主体是:签发地卫生部门鉴定。

2014年起,鉴定主体变更为:入户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鉴定,即入户地公安户籍登记机关→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鉴定。

(2)鉴定时效明确规定:15个工作日内。

(3)真伪鉴定书:鉴定机构应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鉴定书一式两份,送申请机构1份,本部门存档1份,按年度编号存档,永久保存;填写《河南省真伪鉴定登记》并按年度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6、监督检查

浚县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检查工作,逐级管理,逐级上报。

(1)将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当地母婴保健执法及妇幼保健工作计划。每年至少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

(2)监督检查单位: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及签发机构。

(3)监督检查方式: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统计报表。

(4)监督检查内容:根据其职责,检查其签发和管理情况。

7、对违法案件查处

浚县卫生局将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和人员,确保《出生医学证明》及时准确签发;对未取得助产技术服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案件查处

遗失被盗证件包括废证遗失和空白证遗失(废证遗失按空白证遗失处理)。

(1)发生遗失被盗及时查处

1)发现案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同时函告省辖市级公安局户籍部门对“遗失被盗证件”编号作废处理,并追究使用“遗失被盗”编号的持证入户人员,通过用假人员顺藤摸瓜、查处盗窃案件。

2)及时上报遗失被盗情况

发现案件发生的24小时内,将具体情况上报省卫生厅,内容包括:遗失被盗经过、时间、地点、数量、编号,证件存放环境、管理人员、责任人、责任领导等,电子版当日上报,加盖公章材料1周内寄送到。并附当地公安局立案调查凭据。

3)遗失编号立即登报声明作废,报刊原件报省卫生厅。

(2)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查处

浚县卫生局暂停相关单位《出生医学证明》发放资格,对相关管理人员、责任人、责任领导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违法的单位和人员在全县卫生系统进行通报批评。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3)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防护措施

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避免类似案件及其它违法行为发生。有针对性地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对证件毁损、丢失、制假、用假、贩假事件的监察能力,防止失职渎职事件的发生,确保《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管理和发放。

二、签发机构职责

1、签发机构主体

(1)首次签发机构:具有资质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2)补发机构:浚县卫生局

2、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制度。

内容包括: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真伪鉴定、保密、信息统计等,落实相关人员及职责,规范签发流程。及时签发,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3、宣传告知义务

(1)宣传告知内容:《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法律法规、领取的流程、注意事项、时限、所需证件等。

(2)宣传告知形式:可采用张贴宣传画、发放孕产妇须知、开展孕妇讲座、开办孕妇学校等方式,还可采用电视、网络、广播等大众传媒等方式,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知晓率和及时办证率。

1)印发“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

2)孕期保健时宣传告知:可将申领须知印刷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或随《孕产妇保健手册》发放,做好孕期宣传和咨询。

3)做好告知登记记录:入院后宣传告知并签字,分娩后督促及时办理并签字。

4、职责分工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相关登记、报表所涉及的经办人、审核人、盖章人、机构负责人均应该由3个以上不同级别的管理人员分工负责并签名。避免因兼职出现的管理漏洞而造成违规甚至违法案件的发生。

5、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

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一式肆份,县级卫生局汇总后留存1份永久保存;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1份;报省辖市级2份;省辖市将辖区内所有签发机构备案表汇总后留存1份永久保存;报省级卫生厅备案1份。

共同职责:宣传培训

将宣传培训工作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督导检查必查项目并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

1、宣传培训主体:浚县卫生局、浚县妇幼保健院和各助产机构。

2、宣传对象:社会各界群众,重点是孕产妇及家属。

3、培训对象:各级各类相关管理和签发人员。

4、宣传形式:采用电视、网络、广播等大众传媒方式;印制张贴宣传画;统一印刷“《出生医学证明》领取须知”;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须知”列入《孕产妇保健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

5、宣传内容:《出生医学证明》重要性、法律法规、领取流程、注意事项、时限、所需证件等。

6、培训形式及内容: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可采用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现场实践操作等多种方式培训。

培训内容:相关法律法规、首次签发和补发规范、规范化管理及制度要求、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法等。

三、信息化建设及保密管理

(一)信息保密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属于卫生部门的法定管理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擅自占有,未经卫生部门许可,不得使用或公开。

2、各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或查阅《出生医学证明》时所掌握和了解的公民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并按规定采取保密措施,否则,应承担因泄密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信息资料管理

1、《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的基本信息应永久保存。

2、1996年以来,各单位出入库登记编号均应登记到信息数据库中。

四、印章管理

(一)印章的分类

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二)印章的式样及内容

法定式样,不得有任何增加内容、减少内容或变更样式。

直径32mm圆形图案,仿宋体字篆刻(见样章)。

1、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见《手册》P19)

(1)上弧文字为“省行政区划名称+出生医学证明”,自左而右环行;

(2)中心部位刊“专用章”字样,自左而右横排;“专用章”字样下方有横线;横线下方为行政区划名称,自左而右横排;

(3)下弧文字为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2、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印模见《手册》P20)。

(1)上弧文字为“省行政区划名称+出生医学证明”,自左而右环行;

(2)中心部位刊“补发专用章”字样,自左而右横排;“补发专用章”字样下方有横线;

(3)下弧文字为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对印章的管理要求

1、印章的刻制与上报备案

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浚县卫生局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并更后及时上报备案表。

2、印章的使用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否则为无效证件。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3、印章的管理

签发机构必须落实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印章。持章人员不得参与空白证保管,不得参与打印。

签发机构被撤销或取消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应及时将印章上交至浚县卫生局归档保存。

五、空白证件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逐级申领和发放。

(一)申领

1、《出生医学证明》申领依据:根据上年度各助产机构上报的《河南省分娩登记》活产数预算本年度计划;按照本年度实际上报活产数发证,确保需求。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申领依据:根据审批许可部门上报的审批汇总表实际数据领取。

3、《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申领依据:根据审批许可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实际数据领取。

(二)入库和出库管理

1、总体要求:专人负责,逐级检查证件,规范发放程序和领取手续。严格执行出入库登记签字制度,加强证件管理,每次对证件进行认真清点、核对、统计记录。

2、具体要求:管理机构及签发机构在接收证件入库出库时,至少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上下两级领取和管理人员,谁管理谁领取谁签字谁负责),确认无损坏、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无误后填写出入库登记本。

3、空白证发放程序及管理职责:

除空白证领取人员和空白证管理人员可以由同一人员承担外,其他管理人员不应同时兼管两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责任。

4、县级空白证管理职责

县级领取(管理)人员→辖区助产机构领取人员:双方登记签字,责任转移给给助产机构领取人员。

5、助产机构空白证管理职责

每个岗位不能兼职,做到证、章分离、空白证管理人员与打印证人员分离(不得兼职),分别专人负责。各个环节双方签字,责任依次转移。

1)助产机构空白证领取(管理)人员(根据当天产科签证需求和信息)→产科空白证领取(管理)人员,双方登记签字后,责任转移给产科空白证管理人员。

2)产科空白证管理人员,根据当天签证需求→签发经办人员,双方登记签字后,责任转移给签发经办人员。

3)产科或打印人员当天没用完的空白证必须在下班前上交助产机构空白证管理人员保存在保险柜中,下班时间不允许空白证在仓库保险柜以外的地方存放。

(三)仓库保管

除当天打印用证外,所有空白证均应交回空白证管理人员,放在仓库保险柜中,由专人保管。

1、仓库设施:防盗门窗保险柜,必要时配备探头。

2、存放环境:通风良好,干燥防潮(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40℃),无腐蚀性气体,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齐全。

3、进入仓库人员签字制度:包括进入人员签名、进入时间、离开时间、进入原因、在仓库工作内容等。

六、《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具有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括首次签发和补发。

2014年1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换发。

(一)《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1、首次签发概念:是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在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首次签发对象: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具有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

3、签发时间:一般要求出院前办理,最迟新生儿出生30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需提交亲子鉴定证明的方可延长至3个月内。

4、提交证件的种类和时间:身份证、结婚证要求入院时提交,最迟出院前提交。出院后补交的母亲身份证、结婚证原则上

不予认定。预防信息不一致导致不能签发的情形发生。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提交。

5、首次签发的程序

(1)审查证件:审查原件、登记证件编号、粘贴复印件。

1)需要显示父母双亲信息的,需提交证件:

父母双方身份证(外国人护照)、父母结婚证【或出生后3个月内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2)仅需显示母亲信息的,只需提交母亲身份证(外国人护照)。

3)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必须一致。否则将不能领取。

(2)根据产科住院病历及《河南省分娩登记》,导出《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

(3)填写新版《首次签发登记表》

1)提交结婚证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2)未提交结婚证或3个月内未提交亲子鉴定证明的,随母姓。

3)“新生儿姓名”一经签发不得变更。

4)核对父母证件信息与所填《首次签发登记表》上母、父、领证人(委托书)相关信息一致。

(4)先打印“《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签字稿”,请新生儿母亲(或委托书指定的委托人)确认无误并签字后,再打印正式《出生医学证明》。

(5)“签发人员签字”和“领证人员签字”栏分别由签发人员和领证人员签字。

(6)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再次核对,准确无误并签字后方可加盖印章。

在《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签发机构(盖专用章)”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

(7)审核人最后审核签字后方可发给领证人。

(8)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必须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信息内容打印要求

(1)计算机打印、信息化管理。

(2)《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内容要求打印:齐全、清晰、准确。

(3)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

对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外籍父母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但对加入中国籍的,“新生儿姓名”必须填写为中文。其它信息一律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不得使用其它文字。

(4)签发单亲母亲信息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打印“∕”。

(5)“住址”栏:中国公民填写“身份证”地址、外籍公民填护照地址。

(6)未提供民族信息的,“民族”栏可填写“/”。

(7)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7、不予签发的情形

(1)母亲没有身份证或护照。如被拐卖或非法入境等母亲信息不能确定的,不予签发。可留存母亲指纹、新生儿脚印及双

方合照保存在病历中,供公安户籍部门调查取证时提供证据使用。

(2)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

(3)出院前不能提供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的,出院后补交的身份证原则上不予认定。

(4)新生儿死亡的原则上不予签发

新生儿出生时是活产,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已死亡的,原则不予签发。特殊情况,需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原助产机构出具,并在三联单每一联上注明“已死亡”,同时按相关规定办理死亡手续。

(5)申领时,发生母亲走失、病故等意外情况,不能提交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的。

8、遗留问题解决办法(延期申领)

遗留问题是指1996年1月1日后,在具有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延期申领时间超过3个月的。

超过3个月申领的,需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申领,除按第5项首次签发程序办理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1)新生儿父母需提交的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母亲证件与住院分娩病历登记信息一致。

2)结婚证:结婚日期显示分娩时已经结婚的,《出生医学证明》可以显示父亲信息;分娩时未结婚的仅显示母亲信息,不显示父亲信息。

3)单位或社区证明延迟领取的原因.

4)父母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出生入户情况回复函》。

5)父母双方户口登记簿(显示母亲信息的,仅提供母亲户口登记簿)。

6)超过1年申领的,提交母子亲子鉴定证明。

(2)原助产机构上报材料(盖章):

1)原助产机构提供的产妇住院病历和分娩记录;

2)助产机构负责宣传告知的责任人及督促办证情况说明;

3)《遗留问题统计表》、《河南省分娩登记》、《首次签发登记表》等。

(3)以上材料均应盖章呈报,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盖章后,返回到原助产机构按首次签发办理,并将“遗留问题首次签发”单独列表,统计填报“遗留问题《首次签发登记本》”。

(4)遗留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签发:

1)住院病历缺失;

2)无分娩登记记录;

3)母亲信息缺失。

4)申领时,发生母亲走失、病故等意外情况,不能提交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的。

(5)超过3个月申领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也不再不作为添加父亲信息的条件。因亲子鉴定证明本身就是有效法律证件,已经证明了父亲与孩子的亲子关系,不需要再在《出生医学证明》上显示。

对督促不力,延期申领遗留问题多的助产机构,进行通报批评、暂停其签发资格进行整改。

9、在医疗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判定在医疗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依据:

(1)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

(2)途中分娩等特殊情况经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处理的新生儿。

1)途中分娩:一般要求分娩后24小时内,产妇及新生儿送到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处理。

助产机构应判断产妇产褥期体征(包括观察产妇子宫、外阴恢复情况、恶露、乳房、胎盘胎膜等体征)并进行医学处理,判断新生儿状况及脐带等情况,并按规范进行医学处理。途中分娩的产妇及新生儿病历永久存档。

2)特殊情况:指突发事件、灾难事故等应急状况。发生这种状况时,卫生行政部门肯定会指派医疗机构及医疗专家到现场救助,被指派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出诊进行助产及医疗救助的,视为在该医疗机构出生。如:地震、事故应急等。特殊情况生产的产妇及新生儿病历永久存档。

10、2014年1月1日起,禁止为机构外及其它情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如果有违法签发,将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11、2014年1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换证:按国家规定《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不得变更。

(1)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因助产机构原因造成打印错误证件流出的,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原助产机构按打印错误处理,并统计到打印错误中,同时应对造成错误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因家属原因造成证件损毁(包括涂改、污染等类似情况)的按补证处理,盖补发专用章,在补证原因栏注明“家长损毁”并统计到补证中。

(2)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处理。先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然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12、首次签发中的新规定:

(1)使用新版《首次签发登记表》(样表2):填写父亲信息的应在表上注明结婚证编号或亲子鉴定证明编号

(2)文字要求:对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但对加入中国籍的,“新生儿姓名”必须填写为中文。外籍父母姓名可用英文。其它信息一律用中文,不得使用其它文字。

(3)计算机打印。

6、无法核对母亲信息的不予签发。

(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1、补发概念:补发是指已经签发过,但家长丢失或损毁的情况。

2、补发机构:鹤壁市浚县卫生局

3、补发用章:补发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4、补发的程序和要求

(1)调查新生儿入户情况

1)补证机构向申领补证人出具《关于委托核实出生入户情况的函》;

2)请申领补证人携带《关于委托核实出生入户情况的函》到父母双方户籍地户口登记机关调查并带回《出生入户情况回复函》。

(2)审核申请补发者提交的相关材料

1)丢失的提交登报声明作废的报刊原件。

声明作废内容包括:编号为***姓名为***,出生日期为****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作废。

2)涂改损毁的提交被损毁证原件。

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存根、住院病历、分娩记录、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

4)户籍机关出具的《出生入户情况回复函》。

5)父母双方户口登记簿(原证仅显示母亲信息的,提供母亲户口登记簿)。

6)补发登记申请表

(3)补发管理要求

1)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完全一致,不能更改任何信息。

2)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3)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应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4)填报补发登记本(。

5)以上相关材料由补发机构永久保存。

6)证据不足的不予补发。

六、废证管理

(一)废证的概念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及打印错误、家长损毁的证件。

(二)逐级上报废证管理记录

1、《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本

2、《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及其它废证处理情况登记)

3、《出生医学证明》废证销毁申请表

4、《出生医学证明》废证销毁记录。

(三)废证销毁程序及方式

浚县卫生局每年 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出生医学证明》废证销毁申请表”等管理记录及废证原件一并上交鹤壁市卫生局;

(四)其它原因废证调查及处理

对于其它废证产生的情况应调查清楚并上报案卷。

内容包括:遗失被盗经过、时间、地点、数量、编号,证件存放环境、管理人员、责任人、责任领导等,电子版当日上报,加盖公章材料1周内寄送到。发现违法案件及时严肃查处。

其它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

按废证产生原因分类统计,及时上报。

七、档案管理

(一)责任主体

各签发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资料管理和归档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负责对本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资料进行管理和归档。

原签发机构变更、合并的,原归档资料由变更后的签发机构保存;原签发机构撤销的或取消助产技术服务资质或签发资质的,原归档资料应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机构保存,并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二)归档范围

1、管理机构和受委托机构

各种文件、统计报表、登记表

2、签发机构

各种分娩记录、统计报表、登记表及签发凭证。

3、保管期限——永久

《出生医学证明》资料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文件两类。

纸质资料永久保存、电子文件刻盘保存。

八、统计报表

(一)报表时间

年报表:每年2月15日前,将上年度相关报表报省卫生厅。

季报表: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季度《河南省分娩登记》报省妇幼保健院,将《出生医学证明》遗留问题统计表逐级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二)明确责任

《出生医学证明》相关登记报表的经办人、审核人、机构负责人均应该由3个以上不同级别的管理人员分工负责,并在相关报表上签名。

(三)报表内容

1、《出生医学证明》

2、《河南省分娩登记》(季度报表1,报省妇幼保健院信息科)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领表

4、《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申领表

5、《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一式三份,分别报省、市、县卫生部门各1份存档。签发机构及印章变更的应及时上报更新后的备案表。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图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家卫生部、公安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广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等规定,富川县卫生局依法委托富川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富川县在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现将有关申办程序和流程向您告知如下: 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对象: 1.住院分娩:生后一个月内办理,新生儿父母亲携带双方身份证到医院办理,如不是父母亲办理,需带上母亲签字的委托书。 2.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富川辖区地域内出生的活产婴儿;或属富川县户藉居民,因故在县外非医疗机构内分娩出生的婴儿(必须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和户籍证明,以及不能住院分娩的原因说明等。) 。 二、《出生医学证明》原则上以母亲申办为主,必须提交的材料: (1)婴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亲笔签名按手指纹印的“关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一份。 (2)“富川县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申请制发《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材料”(内含接生情况证明,村委旁证及亲子关系声明等内容),和由具有亲子医学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如属有证接生员接生并能提供当年向辖区卫生院报告备案资料的,可免做)。 (3)婴儿父母身份证原件或载有婴儿父母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原件(查验用)及复印件一份。母亲单方申办的,还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申办人声明。 三、申办程序:医疗机构外分娩婴儿申办《出生医学证明》的程序如下: (一)由持证家庭接生员合法接生者(含注册医护人员非职务行为紧急接生分娩)。 1.由接生者填写“富川县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申请制发《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材料”中的“婴儿接生情况证明”部份后,陪同产妇携婴儿到婴儿父母所在村委签署证明和核实意见; (二)无证接生及产妇或近亲属自接分娩。 1.接生者和婴儿父母共同携本人身份证件及婴儿到富川县妇幼保健院申办《出生医学证明》; 2.妇幼专管人员查验婴儿父母和接生人员身份证件,指导婴儿父母书写“要求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书”,发给“医疗机构外出生婴儿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帐登记,专人购入《出生证明》后入帐,领取出生证明人员,要有签字,并记录出生证明号。 2、出生证明签发负责人:张岩峰,严格执行哈卫联发[2005]36号文件要求,要做到章分离,不能出现一个人管理的情况,签发负责人要定期进行检查。 3、按“哈尔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的要求,以王海宁为部长的保健部人员要每季度一次深入基层签发单位、不具备签发条件的产科单位及乡镇防保站进行有关出生证明管理方面的质量控制,填写哈尔滨市出生医学证明质量控制表格,上报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如有特殊情况形成报告,上报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及当地卫生局。

儿童保健工作制度 1. 设专人负责辖区内新生儿、婴幼儿、托幼园所儿童保健工作以及生命监测等工作。 2. 掌握辖区内0-6岁儿童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实行定期健康体检,并对体检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3. 做好新生儿访视工作,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等工作。 4. 对不同月龄和年龄的儿童进行血红蛋白、视力测查,听力筛查和口腔检查,对检查结果异常的儿童进行登记、转诊、追踪和治疗。 5. 在儿童定期健康体检中发现的体弱儿,按照管理常规进行登记和管理。 6. 掌握辖区内托幼园所的基本情况,定期深入园所进行计划免疫接种、传染病预防、卫生消毒、五官保健等工作的督促与指导。 7. 负责辖区内5岁以下儿童生命监测工作,掌握辖区内出生活产数、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及死亡原因。 8. 及时准确完成儿童保健信息的登记、统计和上报工作。 儿童常见病管理制度 1、儿童常见的呼吸道、消化道疾病及佝偻病、营养不良、营养性贫血、肥胖症等,应列为多发病防治内容。 2、保健人员及保教人员对体弱儿的生活、保健、营养、护理及治疗等要全面关心负责。 3、向家长宣传体弱儿护理保健知识,要求家长积极配合。

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总结

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国家先后开了3个会, ?1、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会:浙江省做了抢救性挖掘整理 ?2、推进信息共享工作会 ?今年全国全部实行电脑打印,全国联网。 确定今年全国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及产妇分娩信息全面及时上报国家,并与公安部门共享 ?3、国家卫计委和公安部联合召开的打拐现场会(在石家庄召开)。 ?触目惊心,拐卖来的孩子通过办理出生证上了户口。有些孩子在胎儿期就被转卖。 国家连续发了3个文件 ?国家会议、文件传递信息: ?国家很重视 ?形势很严峻 ?国家措施很具体 ?要求很严格 ?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十条.docx ?冀卫办妇幼〔2015〕5号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

依法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的通知.doc ?2014年8月省卫计委在衡水召开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现场会 ?2015年5月省卫计委在石家庄召开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暨系统升级培训会 ?石家庄已经学习衡水实现了办证人员头像采集,保存影像资料 ? ?2015年媒体报道出生医学证明黑市调查事件后,省卫计委联合公安、监督等相关部门组成了15人的调查组,对重点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了很多问题。 ?出生证明个案信息、分娩登记、病历、收费进行全面核实,发现违规交公安部门处理 ?国家有人钓鱼式取证 ?存在问题: ?1、重视程度不够 ?督导检查不够:没有、不能发现问题; ?对严峻形势认识不够:麻痹、法纪观念不强,马虎;工作不细、不实、不严。 ?存在问题: ?2、薄弱环节和漏洞仍然比较多、比较普遍

?人员更换未经培训上岗、不固定,空白证、章保管简陋,档案管理混乱、缺失。 ?3、人为干扰因素增加,工作困难 ?社会抚养费、政府控制 ?工作要求: ?加强管理(查验收费单据、病历首页等) ?规范档案管理 ?规范工作场所环境 ?终身负责制 ?专用章管理 ?开展一次督导检查。 ?市卫生局根据国家和省的文件精神,制定了管理文件。?唐山市卫生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 (初稿) (内容以正式下发文件为唐山市卫生局 ?陈凤华 ?2015年6月9日 ?出生医学证明是公安部门户口登记的重要依据。随着出生医学证明衍生作用的增加,出现了少数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制度落实不到位、责任心不强、以权谋私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河北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怎么开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程序: 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b、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相关知识:

出生医学证明有什么用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猜你想了解的: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注意事项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4、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之前,先要起好宝宝的名字。

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具体办法: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由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该儿童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最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全套样本

最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全套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申领制度 1、妇产科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 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妇幼 保健院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 2、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保健院进行申领 3、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 明原因同时可向保健院追加申领。 二、入出库、保管制度 1、妇产科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 2、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3、妇产科主任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4、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 5、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保管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调查取证,尽快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

机构和行政部门。 6、需要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妇产科医师应向科主任领取,做好证件编号、领取时间登记,同时双签名确认 三、首次签发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 2、各接生医师在新生儿出生后应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3、签发时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需做好证件审验、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本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沾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4、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并做好首次签发登记

某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XX医院《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制度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进一步规范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使用,按照《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首次签发制度。 一、我院医务科和妇产科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签发工作。并配备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管理人:XXX《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XXX) 二、我院只负责在本机构内出生的婴儿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非本机构出生一律不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当日应起及时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具,所有项目填写要求填写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晰、签名正规、严禁涂改。 三、《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签发证明时应如实填写分娩信息(《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签发人员应查验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准确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将正本、副本交给申领人,存根及相关证明材料(生育证、首次签发登记表等)存档,永久保存。 四、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机构在存根联上注明有关情况并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母亲一方,由新生儿母亲本人出具单亲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父亲姓名”处填写“/”,

副页和存根“父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 若申领人仅为新生儿父亲—方,由申领人出具单亲声明和亲子鉴定证明,本院内出生的,如能提供和分娩记录母亲信息相—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填写母亲信息;若不能提供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姓名”处填写“/”,副页和存根“母亲姓名”处填写“未提供”。 五、《出生医学证明》签发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附: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须知 郑州市卫生局办理范围:1996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在郑州市所属区内出生,尚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者;特殊情况下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丢失补办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1996.1.1—2004.12.31在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出生的婴儿: 1、出生医学记录书。无出生医学记录书的,携带助产技术服务单位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加盖病历管理专用章)及原接生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发证情况证明(见附件一)。 2、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非婚生婴儿须提交婴儿与父亲的亲子鉴定)原件及复印件。 二、特殊情况(在车、船、飞机上和家庭等非医疗机构出生)下出生的婴儿: 1、郑州市特殊情况出生新生儿情况记录书。 2、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4、婴儿与父母亲子关系旁证。旁证为:婚内出生婴儿提供父母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非婚生婴儿提供父母与婴儿的亲子鉴定证明。 三、出生医学证明丢失补办: 1、助产单位接生证明和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证明; 登报声明(市级以上报纸),并提交声明报纸原件; 2、婴儿父母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未入户婴儿还须提交其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未入户证明。 备注:婴儿户籍已登记的,不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入户联;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婴儿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附件一 医院证明 兹有产妇姓名,年龄,于年月日至我院住院,于年月日时分在我院自然(剖宫)生育一男(女)婴,孕周,健康状况,阿氏评分,重量克,身长厘米。接生人员。 经查实,我院当时已开(未开)出生医学记录书,未开出生医学记录书的原因是。 特此证明 年月日 (盖医院公章)注:产妇住院病历复印件附后(加盖病历管理印章)

2020年出生医学证明格式样本

出生医学证明格式样本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范本】 新生儿姓名男女 出生日期年月日时分出生地省市县(区)乡出生孕(周)周 健康状况良好一般差体重克身长公分 母亲姓名年龄国籍身份证号 父亲姓名 身份证号 出生地点分类医院妇幼保健院接生机构名称 出生编号签发日期年 民族家庭其他月日签发机构(盖专用章) 出生医学填写内容 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 ,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一般情况下医院多填写某某之子,之女字样)。出生3个月内,到生产的医院换

取正式出生证明,正式的出生证明需要明确孩子的正式名字,并且一经打印就很难更改了。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所在医院出具,有部分内容是医生填好的,个人填写部分(填错可以划掉重写),填写完毕后,可以去换正式出生证明。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全部机打,并且内容“原则上不能更改”(这句话是自填单里的原话,好像听起来还是有可以修改的余地,但是还是不建议冒险)。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扩展阅读: A、正常办理步骤: 1、入院时产妇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并各复印3份交给妇产科工作人员(证件需与本人相符)。 2、取好婴儿姓名,每周二、周四下午在妇产科(住院部三楼) 办理。 3、办证时需要携带计划生育服务证、出院小结,交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根据资料查找《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如非婴儿母亲来办证,需携带办证人身份证及出院时发放的《委托书》(需母亲填写)。 4、办证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认真核实表格内容并填写,表格内容一经录入后无法更改。 5、交表,等待领证。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全套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申领制度 1、妇产科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 《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 及时向妇幼保健院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 申领计划 2、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保健院进行申领 3、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 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保健院追加申领。 二、入出库、保管制度 1、妇产科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实施台帐管理。 2、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将证件的起止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3、妇产科主任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4、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 5、发生证件丢失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保管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做好调查取证,尽快

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编码、丢失原因等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 6、需要使用《出生医学证明》时,妇产科医师应向科主任领取,做好证件编号、领取时间登记,同时双签名确认 三、首次签发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 2、各接生医师在新生儿出生后应及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 3、签发时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需做好证件审验、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母亲领取,副本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沾贴在《《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上。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

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汇编

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以及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在湖北省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应当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 第五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委托省妇幼保健院为具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

发放、信息统计、监督指导等具体事务。 第六条各市、州、县卫生局负责本地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院为具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统计、监督指导等具体事务。 第七条各地要按照加强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完善管理发放程序。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进行审核登记,发文予以公布,并报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备案。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单位和签发单位进行审核登记,并报省卫生厅及其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领购与发放制度。签发单位到所在县(市、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领购《出生医学证明》;县(市、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到市、州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领购《出生医学证明》;各市、州卫生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到省卫生厅及其委托管理机构领购《出生医学证明》。 第九条各市、州卫生局在每年10月30日以前,按照本地区当年妇幼卫生年报活产数增加20%的比例,制定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需要量计划,如计划数超出此比例,需向省卫生厅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省卫生厅及其管理机构将严格按照各地上报计划领购、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及签发—2—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XX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管理 (2) 第三章首次签发 (5) 第四章补发、换发与报废 (7) 第五章监督检查 (9) 第六章附则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及卫健委、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和在XX省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XX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应依法获得卫健委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 第五条省卫健委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委托省优生优育协会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监督等具体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卫健局负责本地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发放、监督等具体事务。

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 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签发机构向本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卫健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领发放制度,省卫健委每年按照各设区市上一年度申领计划(附表1)确定各设区市年度《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数量,申领计划原则上不超过本设区市上一年度妇幼卫生年报活产数的120%。 (一)签发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持签发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附表2),到所在地县(市、区)卫健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办理。 (二)县(市、区)卫健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持县(市、区)卫健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向表》(附表3),到设区市卫健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办理。 (三)设区市卫健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持设区市卫健局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向表》,到省优生优育协会办理,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数量原则上

出生医学证明各种管理规章制度规范

空白证件领发保管制度 一、签发机构应明确《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管理责任人,配备空白证件储存室和储存柜,实行专人、专柜、专室管理,确保空白证件不遗失、不损毁、不失盗。 二、签发机构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按本单位本年度接生的活产婴儿数加5%的损耗,将下年度的空白证件需要数量报告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临时需要增加计划时,应专题书面报告并祥细说明原因。 三、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空白管理台帐,祥细记录空白证件入库、出库数量、号段和首发、补发、换发、废证数量,每个月月底对库存空白证件进行一次盘底,并核对空白证件编号。 四、严格空白证件领发手续,空白证件入库、出库要有登记、签收、审核手续,祥细记录入库、出库时间、出入数量、起止编号和库存数量,经手人和审核人分别签字 五、所有签发人员均应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组织的培训,熟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法规、规章、规范,签发人员调整岗位必须做好交接,并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备案。 六、签发机构撤销、合并,或注销、停止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应于6个月后清理盘底未签发完的《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件,并上交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委托管理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 一、签发机构应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窗口,并在签发窗口公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流程,需要提交的材料、签发责任人员、联系电话,方便群众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二、签发机构在对孕妇进行产前保健和对待产孕进行保健过程中,应以书面的方式,向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要性及办理流程,需要提交资料和注意事项。 三、签发人员应指导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认真审查其提交的相关资料,发现疑问及时澄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虚作假,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采录、上传新生儿出生时间、性别、孕周、体重、身长等信息时,应严格依据产房或病房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新生儿姓名及父母信息应严格依据并查对《〈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申请表》。 五、《出生医学证明》必须采用电脑打印,一律不得手写《出生医学证明》。 六、证件打印后,应指导领证人反复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的所有信息,并要求领证人在《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登记表上签名领取。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怎么填写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怎么填写国家规定,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那么你知道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范文怎么写的吗?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范文,希望对你有用! 出生医学证明怎么填写 一、写个抬头,就是你要写给谁,然后告诉这个部门你委托谁办理什么事情,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说明白就可以,没必要统一格式,说清楚就可以。 委托书 XXXXXXXXX(单位或部门名称): 兹委托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负责办理XXXXXXXXXX工作(事宜),请予以办理,(或请将XXXXXXXX(具体事务)如何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我(本人或单位)承担,与贵(单位或部门)无关. 特此申明! 授权有限期: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 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亲笔签字) 被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亲笔签字) 单位名称: 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二、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还要填明婴儿的体重、身长、母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父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接生机构名称等。 三、《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盛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我国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20xx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范文篇1 委托人:爸爸名字性别:女出生年月:妈妈的生日有效身份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范文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1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1、《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2、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3、按照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 4、《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使用卫生局批准的计算机软件备案、上报、打印。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5、《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对同一新生婴儿《出

生医学记录》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出生编号一致。 6、《出生医学证明》交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 7、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 8、本规定中的活产婴儿指出生时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的婴儿。 9、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卫妇字[2001]6号)文件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相关规定: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曾经取得《出生医学证明》,后因各种原因丢失原《出生医学证明》者。 (二)补发程序: (1)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A4纸)到区妇幼保健院妇产科申请补发,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审核表。 (2)妇产科对申请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核审表进行核审,核审无误者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核审表及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留存在病案中。(3)未报户口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上户口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10、本制度由本院解释。

出生医学证明格式

出生证明是一个人出生以后由派出所开具的证明书,对于一个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是一个人能够成为社会形态的第一个阶段。下面是出生医学证明格式,欢迎您的阅读。 第一篇: _______________公证处: 兹证明_______________,男/女,于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此处填写出生的市、县)出生。_______________的生父是_______________(如去世需注明:已故),_______________的生母是_______________(如去世需注明:已故)。 特此证明。 盖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第二篇: _______________公证处: 兹有_______________系我单位工作/存档人员,申请赴_______________国_______________(留学、定居、探亲、工作等),根据其档案记载和我单位掌握情况,现提供证明如下: 姓名: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出生地点:_______________ ,生父姓名:_______________,生母姓名:_______________。 盖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扩展阅读: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所在医院出具,有部分内容是医生填好的,个人填写部分(填错可以划掉重写),填写完毕后,可以去换正式出生证明。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全部机打,并且内容原则上不能更改(这句话是自填单里的原话,好像听起来还是有可以修改的余地,但是还是不建议冒险)。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血亲关系,是“人生第一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生医学证明》已逐渐成为重要的法律证件,并承载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功能。因此,为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如下: 一、组织管理制度 1、成立管理组织:为加强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与签发,院部研究成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组长:XXXX 副组长:XXXXX 成员:XXX、XXX、XXX、XX、XX、 XXX XXX

2、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保管、入出库登记、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二、申领制度 1、领导小组及有关经办人员应根据我院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及时向县妇幼保健院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 2、依据年度及季度计划向县妇幼保健院进行申领。 3、如出现突发性《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增多情况,在说明原因同时可向县妇幼保健院追加申领。 三、出入库、保管制度 1、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出库登记台帐,规范发放程序,完善领取手续; 2、在证件领回接收入库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后,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3、唐忠秀同志负责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入出库管理工作; 4、证件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做好防潮、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 5、发生证件丢失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院属各科室: 为了加强我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做到证书发放有据可查,杜绝虚假、冒领《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依据《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此管理规定,具体如下: 一、出生证明的出具: 1、《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2、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3、《出生医学证明》由专人管理签发。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 4、严格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并存档。 二、补发、换发

1、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我院医务科申请补发、换发。 2、医务科对申请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进行审核,同时请申请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换发)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加注审核意见交妇产科办理。妇产科接到经医务科审核,并加注审核意见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换发)登记表后,应当对原发证情况进行再次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予以补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做好登记。 3、未报户口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上户口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4、严格执行登记制度,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中所有项目,内容包括:新生儿姓名、补发、换发日期、原因、原出生证号、新出生证号、发证人签名、领证人签名等登记本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其中备注栏填写内容为补发或换发原因。 三、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内容包括:新生儿姓名、父母亲姓名、身份证号码、发证日期、发证人签名、领证人签名等登记本中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其中备注栏填写内容为补发或换发原因。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大理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务科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一、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地的妇幼保健院(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二、办理程序: 1、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 2、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流程 (一)首次签发需具备的条件 1、新生儿出生六个月以内; 2、所需资料: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申请表》(在妇幼保健机构二楼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窗口领取); (2)《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地医疗机构),生育证(无生育证者提供住院结算发票); (3)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延期签发需具备的条件

1、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因特殊原因出生超过六个月以上者; 2、所需资料: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申请表》;(在妇幼保健机构二楼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窗口领取); (2)接生地医疗保健机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或相应的病历资料复印件; (3)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村委员(社区居民)《亲子关系声明》证明并加盖公章; (4)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示的婴儿未上户证明; (三)遗失补发签发需具备的条件 1、指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原因丧失等情形; 2、所需材料: (1)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填写并提交《<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在妇幼保健机构二楼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窗口领取); (2)接生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或相应的病历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3)新生儿父母《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书》,签名并加按父母亲拇指纹印;

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 导读:主要内容包括: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时间、出生地、出生孕周、健康状况、体重、身长、母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父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接生机构名称等。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盛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我国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2005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 ●出生医学证明内容样本填写内容 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

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出生医学证明模板】 1.出生医学证明的作用 2.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3.出生医学证明范本 4.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式样 5.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模板 6.出生医学证明补办范本 7.出生证明医学样本 8.出生医学证明书范文 上文是关于出生医学证明,感谢您的阅读,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

出生医学证明标准格式范本模板

出生医学证明标准格式范本模板 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那么你知道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怎么写的吗?下面给大家分享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范本,希望能帮到你! 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姓名:性别: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于年月日在(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权委托(受委托人姓名)办理(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受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委托人签字:受委托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人:性别:出生年月: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性别:出生年月: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权限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之日止。 委托人签名:受托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委托人:妈妈的名字性别:女出生年月:妈妈的生日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妈妈的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爸爸名字性别:男出生年月:爸爸的生日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爸爸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与委托人关系:夫妻 委托人因不能亲自来上地医院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事宜,特委托受托人爸爸的名字代理本人领取婴儿姓名为宝宝的名字的?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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