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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黑龙江省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

2016年黑龙江省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

附表2

同志:

请您接到此表后,在2016年 8 月 31 日前,带好《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前往您目前居住地的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认可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进行资格认证,并将鉴证后的《认证表》寄回原工作单位,作为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如不能按期前往认证的,将会影响您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请予配合。

黑龙江省鹤岗矿业集团社会保险局

回信地址:邮寄到原退休工作单位(详细地址请与原单位联系)

发表单位:矿、厂处公司退管科(中心)

联系电话:

异地居住人员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表

2、协助认证机构必须是退休人员居住地的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或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

3、本表中需选择的栏目,请在□中打“√”。

2020年劳动法对社会保险的最新规定

2020年劳动法对社会保险的最新规定 完整的社保包括五险一金,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 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 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 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 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 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 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 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 (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 (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 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 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 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 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 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基本养老金 的计算公式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 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 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 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 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 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 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 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 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 不计算) 5、住院医疗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 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 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 90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XX年社保局待遇结算科工作总结

XX年社保局待遇结算科工作总结 社保的每一个科室、每一个岗位都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待遇结算科,是社保各对外窗口中业务最为繁忙,业务程序最为复杂,也是和全市百万参保群众利益最密切相关的窗口,并被列入了全市效能作风关键重点岗位。我科室在市键岗位监督考评领导小组的关心指导下,全局上下的支持下,较好的完成了本年度各项工作。下面,就本科室主要工作开展情况、主要亮点、成效和明年工作计划打算向大家作一简要汇报。 一、待遇结算科基本职责和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市社会保障局待遇结算科现有两个业务经办窗口,在岗人员5人,主要工作职能是: 1、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2、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和结报支付工作。 3、负责享受工伤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待遇人员的相关数据管理。 4、负责离休人员及享受医疗配偶(遗孀)的医保待遇的结报支付工作。 5、受理、审批参保职工转诊、转院、异地安置、特殊病种工作。 6、受理、审批参保职工特殊用药、特殊治疗工作。 7、负责定点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拨付工作。 今年以来,我科室共完成企事业新增退休人员审核2355

人,办理生育保险报销2158人,工伤保险报销3134人,医疗保险报销2389人,异地就医1895人,特殊病种申请1541人,特殊用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申请738人,离退休人员亡故丧葬费、抚恤金审核发放557人,养老金待遇调资涉及万人,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异地认证1210人。各项待遇均做到了按时足额发放。 二、以效能作风工作为核心,全力以赴做好本科室各项工作 (一)严格执行待遇结算相关的政策,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一是在今年上半年,我科室严格执行省厅下发的《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XX]244号),及时发放相关待遇;二是及时完成XX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3月中旬收到省人社厅《关于XX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件之后,我科室用5天时间即完成调整,平均养老金调整额度为元,涉及全市企业退休人员3万余人,并于3月底全部发放到位。三是出台了《XX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自负费用补助规定的通知》,对因病罹患大病,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享受二次补助,切实保障患病群众的负担。四是出台XX年度《XX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提高政策和待遇水平,并向弱势群体倾斜。

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包括哪些

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包括哪些 【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是国家有组织地运用经济手段,通过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生活费用,以解决社会成员的养老需求,是退休职工的主要收入和生活保障,归入全社会统筹基金中。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同于英国的福利型和德国的社会共济型,兼有国家保障型和个人储蓄型。 养老保险金是指职工因在一个企业工作到一定年限,不愿继续任职或因年老体衰、工残事故导致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企业为保证其老有所养而付给的年金或一次付清所得金。其来源是由职工所在企业以及职工在职时按一定比例共同交纳的,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与专门机构管理。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 (1)丧葬费 (2)一次性抚恤费 (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2d2050101.html,/

关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关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1、因退休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是: (1)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参保单位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和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满9年,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根据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合同制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4)根据国经贸企改[1999]301号文件、领导小组文件[2000]15号、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10号等文件规定,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破产项目的破产企业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 (5)按照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因资源枯竭而关闭破产的中央所属核工业矿、原中央所属现已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矿及有色金属矿、地处深山职工再就业困难的三线企业(原国防科工委[1984]计

研字第1239号文件确定的名单中未实施三线调迁的企业),其企业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周岁,从事提前退休工种工作并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 享受按月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2、因离休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且达到法定离休条件均可享受离休养老保险待遇: (1)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 (2)1949年9月30日以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和包干制待遇; (3)1949年9月30日以前在敌占区从事革命工作; (4)1948年底以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 上述老干部男60岁,女55岁,可以离休,享受离休养老保险待遇。 3、因退职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非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不符合退休年龄条件或工龄条件或其它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应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异地认证表

XXXX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异地认证表 说明:1、请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到协助认证机构进行认证;2、协助认证机构是指居住地所属县(区)人社部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3、请将此表第二联和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在收到此认证函一个月以内寄到 “XXXX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地址: ,邮编: ;4、本表无协助认证机构公章无效。 ————————分————————割————————线————————(协助认证机构公章)———————— XXXX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异地认证表 说明:1、请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到协助认证机构进行认证;2、协助认证机构是指居住地所属县(区)人社部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3、请将此表第二联和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在收到此认证函一个月以内寄到 “XXXX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地址: ,邮编: ;4、本表无协助认证机构公章无效。 此栏由城乡居民本人填写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近期免冠照片 (第一联:由协助认证机构留存) 健康状况 初次领保时间 居民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此栏由协助认证机构填写 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情况(以下请协助认证机构填写) 待遇领取人员健康状况 协助认证机构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该同志是否在认证地参加 或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 是□(属何种社会养老保险): 否□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此栏由城乡居民本人填写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近期免冠照片 (第二联:由户口所在地认证机构留存) 健康状况 初次领保时间 居民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此栏由协助认证机构填写 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情况(以下请协助认证机构填写) 待遇领取人员健康状况 协助认证机构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该同志是否在认证地参加 或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 是□(属何种社会养老保险): 否□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劳动法解析:第七十三条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劳动法解析:第七十三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1)企业破产后,应当如何缴付社会保险费用和职工再就业的安置费?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73、企业实施破产时,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规定,从其财产清产和土地转让所得中按实际需要划拨出社会保险费用和职工再就业的安置费。其划拨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接收,并负责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和支付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2)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应当由谁来缴纳?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74、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3)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执行什么标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 77、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在国家尚未颁布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行政法规之前,各类企业仍要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如果当地政府已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应执行当地的新规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参照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如果包括在当地人民政府的工伤改革规定范围内的,按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4)职工应当依何种程序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员工社会保险实施方案

员工社会保险实施方案 公司领导: 随着公司各项工作的逐步开展,为使公司走上成功的企业规范化管理模式,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为员工创造更好的社会福利待遇,降低公司劳动纠纷风险和员工流失率,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特申请为公司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章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二、社会保险险种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根据石家庄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为捆绑式二险,养老和工伤可以为捆绑式的双保险。五险均以企业员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同时与石家庄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相比较。其缴费比例及要求如下: 养老保险:总缴费比例为28%,其中企业缴纳20%,个人缴纳8%;最低缴费基数为2126.6元/月; 工伤保险:费率根据劳动部行业标准进行划分,一般为1%,全部由公司缴纳;最低缴费基数为2183元/月; 失业保险:总缴费比例为3%,其中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最低缴费基数为2182.65元/月 医疗保险:总缴费比例为10%,其中公司缴纳8%,个人缴纳2%;最低缴费基数为3637.75元/月; 生育保险:总缴费比例为0.8%,全部由公司缴纳。最低缴费基数为3637.75元/月。 三、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登记表(个人)

请仔细阅读登记表背面说明。 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有关事项说明 一、长期异地就医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1、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异地居住人员; 2、在同一异地居住、工作(学习)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办理备案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一)属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异地居住人员,需提供如下资料: 1、退休证复印件; 2、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有异地户口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无异地户口的提供异地所居住房屋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属同一异地居住的,需提供如下资料: 1、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有异地户口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无异地户口的提供异地所居住房屋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属同一异地工作(学习)的,需提供如下资料: 1、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 2、异地工作、(学习)的证明。 三、长期异地就医备案程序。 1、选择就医医院。申请人按本表要求在异地居住地选择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医院,并将所选择医疗机构送异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 2、提交备案资料。将本表及相关资料提交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 四、就医费用报销。 申请人所选择的三家医院已开通异地联网实时结算的,医疗费用可在医院联网结算。未能联网结算的,报销住院医疗费时请携带本表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发票及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待遇标准和相关就医管理按现行医保政策和管理规定执行。 五、其他。 1、经确认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如需迁回参保地居住(工作)的,应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撤销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2、长期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一经受理,当日办结,当日生效。本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及参保地社保局各留一份。 3、贵阳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贵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养老保险待遇简介

养老保险待遇简介

养老保险待遇简介 2013-02-22 17:04:16 一、基本养老金 (一)享受条件 1、退休年龄 2、缴费年限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计发办法 1、按月领取 (1)基本养老金

A.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B.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C.按规定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a.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b.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120 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D. 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再计发地方养老金:地方养老金=(本市2 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本人 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1% 注:①关于a的取值: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大于等于0.6时,a=1 当本人平均缴费指数小于0.6时,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 其中: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月数+实际月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 ②视同缴费指数计发方法: A、普通人员:按粤府[2006]96号文公布的《1993年前全省各地“视同缴费账户”建账标准和“视同缴费指数”一览表》执行。 B、特殊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流动到企业的原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改制前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视同缴费指数=退伍时全国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转业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单位改 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 退伍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时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计算结果大于3.0的取3.0 ③视同缴费月数为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月数与1993年12月31日前的实际缴费月数之和; ④实际月缴费月数为1994年1月起的实际缴费月数之和;

赔偿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法

赔偿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 案情摘要:2007年2月,冯某某开始在重庆市江津区某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上班。2007年11月9日至2012年8月15日,某某机械公司先后三次与冯某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未为冯某某缴纳养老保险费。2012年7月5日,冯某某以某某机械公司未给其参加社会保险为由,向某某机械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某某机械公司于次日收到该通知书。此后,冯某某提起仲裁、诉讼,要求某某机械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法院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冯某某在某某机械公司工作期间,某某机械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故某某机械公司应承担冯某某在其单位工作时间年限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当以上年度统筹区域社会平均养老金为标准,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与以统筹区域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计算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限的比例进行计算。重庆市江津区2011年度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为1515.33元/月,重庆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5.7岁,冯某某在某某机械公司的工作时间为5.33年,故某某机械公司应当支付冯某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01442.51元

(1515.33元/月

×12月/年×15.7年×5.33/15年)。 裁判要旨: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致使其不能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当以上年度统筹区域社会平均养老金为标准,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与以统筹区域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计算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限的比例进行计算。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我们会努力把内容做得更好!

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相关详细法律释义

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劳动报酬的原则] 4.1 甲方按照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确定工资分配方式。 ●律师批注 【风险提示】 ⊙薪酬待遇按劳分配,同工同酬 《劳动法》第46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我国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都只是做出了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关的操作细则。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6条规定,本条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因此,同工同酬的标准有三条:第一,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第二,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与别人同样的劳动工作量;第三,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能适用同工同酬。在当年的立法背景和市场形势下,该说明是符合社会现实的。当时的用人单位多数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者岗位多为生产岗位,劳动者的工作量、工作业绩容易通过产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量化考核。但是现今的社会化规模化大生产,尤其随着科技发展和专业分工细化,如何考核不同的劳动者是否付出了相同的工作量,是否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问题变得复杂起来。 同工同酬经常出现的一个认识误区是相同的岗位劳动报酬相同。其实,相同的岗位可以不同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说明同岗位的工资可以分成不同档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同工同酬的规定可以作为参考。该意见第14条规定,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确立的一项基本规则,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但由于劳动者存在个体差异,因此,不能简单以不同劳动者是否在相同岗位工作作为“同工”的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个人工作经验、工作技能、工作积极性等特殊因素,允许用人单位依此对相同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报酬方面有所差别。从上述意见中有理由认为,仅凭劳动者在相同岗位工作就认定劳动者应获得完全相同的报酬显然不合适,因为用人单位在工资分配制度方面有自主权。

职工非因公死亡的社会保险待遇

职工非因公死亡的社会保险救济 作为一名保险专业领域的律师,今天咱不说商业保险的事情,但说一下近来经常有人咨询的职工非因公死亡的社会保险如何救济?这种情况与工伤保险有何区别?首先,先看一下案例: 案例一,王某在一家超市里做理货员,单位与其已经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当然包括医疗、养老和工伤保险等。前不久,王某因身感不适,到医院检查后获知,自己已经患了白血病。王某系中年人,父母系农民,已年满60周岁,没有劳动能力和没有收入来源。另外,老公系一家私企职工,有一个刚满八岁的孩子。 案例二,张某系某一家保险公司的部门经理,年满四十周岁,由于平时工作比较繁重,张某的身体一直处于亚健康状态,并伴有高血压和高血脂等。前几天赵某在一次假期休闲游时,突然,疾病发作,出现严重的脑梗事故,后经全力救治,依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几乎变成了植物人。张某妻子三十多岁,系家庭主妇,有一个两岁的女儿。 问题: 以上王某和张某的情形是否构成工伤?受害人家属的社会保险救济途径是什么? 律师解析: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定义,构成工伤必须是伤害发生在工作的时间、工作岗位并且是基于工作的原因。显然,上述情况明显不符合以上条件,当然,上述情况也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所以,家属不能够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提请要求享受工亡保险待遇。 其次,受害人能否得到社会保险救济呢?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遗属津贴是指在劳动者死亡以后,为解决其善后事宜和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向其遗属提供的一种物质帮助。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待遇。何谓遗属津贴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各地省市级政府对此立法的名称和支付标准也不尽相同。以河南为例,2007年河南省第二次大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规定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从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随后,我国于2010年制定《社会保险法》,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显然,《社会保险法》就此项内容做出了不完全同于以往的规定,社会保险法作为专门法和新法,依据专门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职

养老保险的待遇是什么

养老保险的待遇是什么 养老保险金是国家有组织地运用经济手段,通过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生活费用,以解决社会成员的养老需求,是退休职工的主要收入和生活保障,归入全社会统筹基金中。养老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不同于英国的福利型和德国的社会共济型,兼有国家保障型和个人储蓄型。 养老保险的待遇是什么 养老保险金是指职工因在一个企业工作到一定年限,不愿继续任职或因年老体衰、工残事故导致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企业为保证其老有所养而付给的年金或一次付清所得金。其来源是由职工所在企业以及职工在职时按一定比例共同交纳的,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与专门机构管理。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 ×1.4%。 2、死亡待遇。 (1)丧葬费 (2)一次性抚恤费 (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按累计间断 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累 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计算) 相关阅读: 养老保险的基本作用 养老保险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为指标的,通过再分配手段或者储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费用。它的实施具有以下 作用: 有利保证劳动力再生产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有利于社会的安全 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 人口的基本生活。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 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 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 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 产生一种激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社保待遇的四大亮点

社保待遇的四大亮点 1.合理调整养老金标准 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清单明确,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增发过渡性养老金,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 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清单明确,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建立基础养老金水平合理调整机制。 “建立科学的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是确保参保人员合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保证。”人社部政策研究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养老保险方面,根据经济发展、收入增长、物价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逐步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统筹、有序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稳定参保人员的待遇预期。 2.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比重 规划提出,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制定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三年规划,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逐步将个人缴费与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水平挂钩。 人社部政策研究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

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对低保等困难人员个人缴费政府再给予补贴。近年来,各级财政补助标准逐年提高,201*年,提高到了不低于人均420元,并提出个人缴费相应提高到不低于150元。 上述负责人表示,“十三五”期间,将通过进一步完善筹资方式及渠道,科学确定医疗保险筹资水平,逐步形成与经济增长、居民收入、医疗费用增长等有机联系的动态调整机制,厘清政府、单位、个人责任,形成合理的筹资结构,实现医疗保险制度稳定可持续的运行,更好的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权益。 3.生育、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规划提出,将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中新网记者注意到,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印发《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决定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 据了解,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导致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降低,随着基金共济能力的提高,还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人社部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确定全面实施的思路和步骤,“十三五”期间在全国推开。 清单中的服务标准显示,基金支付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4.力争实现社保待遇异地领取、直接结算 规划提出,全面发行和应用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口覆盖率达到90%,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支持社会保障卡跨业务、跨地区、跨部

广州社保缴费及待遇情况

广州社保缴费及待遇情况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那么,广州社保缴费及待遇情况怎样呢?下面我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广州社 保缴费及待遇情况,欢迎阅读! 广州社保缴费及待遇情况 2015年7月起广州市社保标准缴费(企业,城镇职工): 险种缴费基数单位个人共缴费费率缴费费率缴费养老保险290614%406.848%232.48639.32失业保险 18950.64%12.130.2%3.7915.92工伤保险18950.6%11.3711.37生育保险40580.85%34.4934.49医疗保险 40587%284.062%81.16365.22重疾67640.26%17.5917.59补充 医疗67640.5%33.8233.82合计800.30317.431117.73险种广 州生效时间养老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全省统一按缴费 年限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本人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医疗门诊需要办理定点医院,每月300元额度,报销比例 45%-80%次月社区医院报销比例80%社区转诊大医院报销比例55%大医院报销比例45%次月住院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 次月起付线400起付线800起付线1600报销比例90%报销比 例85%报销比例80%每自然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社平 工资的6倍,约49万元重疾年度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部分,最高获补助金为上年社平工资的3倍,约25万元。次月补充 医疗住院共付段自费部分超过2000元以上可再报销70%次月 生育产检生育费用全额报销,领取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知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知识 1.申领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要符合什么条件? 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年龄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岗位)年满50周岁。国家有另行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另一个是缴费年限条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2.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包含哪几部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基本养老金和死 亡待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一是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二是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死亡待遇计发标准为:①丧葬补助金为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②一次性抚恤金为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③一次性救济费(不分供养人数)为所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此项待遇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如何计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100元+缴费年限专项津贴+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视同缴费账户总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包括三部分,其中100元和缴费年限津贴(2013年10月标准为每缴费满1年发放4元津贴,并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年度调整基数)是人人都享有的;其余部分仅限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 4.什么是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员工福利待遇)社会福利与保障完整版

课程简介 社会保障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它是建立在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管理学等诸多学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独立的、交叉的、处于应用层次的社会学科。 社会保障的萌芽或开端——1601年英国颁布的《济贫法》(标志着国家干预和政府介入了对弱势人群的保护) 社会保险的起点——1883年德国颁布的《疾病社会保险法》(标志着这种保障活动变成了由政府强制实施的制度安排)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迅速——专业设置、学科研究、实践探索……(代表人物:我国著名学者、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郑功成教授) 课程性质: 《社会保障概论》是高等院校劳动与社会保障、社会工作、人力资源管理等相关本科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作为全校性通识教育选修课,可面向全校各年级各专业开设。 第一章绪论 §1·1 社会保障的含义、特征与构成 一、概念————是指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措施确立对遇到疾病、伤残、生育、年老、死亡、失业、灾害或其他风险的社会成员给予相应的经济、物质和服务的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经济福利制度。 (郑功成教授:)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 在中国,社会保障则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福利、医疗保障、福利服务以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等社会措施的总称。 概念涵盖的层义:中心词:社会经济福利制度 社会保障对象:全体社会成员社会保障责任主体:主要政府(国家) 社会保障目的:稳定、发展 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政府财政支出;企业、个人缴纳;社会成员捐助。 受保障者收益:有的取决于投保和缴费的多少;有的取决于社会保障待遇水平。 二、社会保障的基本特征 (1)保障性:国家给予社会成员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经济制度。 (2)强制性:通过立法强制确立国家和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 (3)社会性:保障的覆盖范围是全体社会成员。 (4)互济性:社会保障的统筹和管理,充分体现了人类互助互济的原则。 (5)公平性:社会保障的追求的最终目标是公平分配。 (6)福利性:社会保障事业是社会福利事业,它不以盈利为目的。 三、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成 一)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 1.层次划分法 经济保障服务保障精神保障 2.内容划分法 国际上: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 我国: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 广义范围:另有社会互助保险、个人储蓄积累保险、商业保险等 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待遇有关规定

养老保险待遇有关规定 发表时间:2009-4-22 来源:点击次双击滚屏 一、退休退职 退休:劳动者因为年老或因病伤残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依法判定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养老休息时获得一定物质帮助的制度。 退职:指我国职工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并获得一定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二、企业职工的退休、退职条件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工人岗位年满50周岁,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月享受养老金,不足15年的,享受一次性养老金待遇。 2、特殊工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缴费条件见正常退休)。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

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条件见正常退休部分) 4、退职:企业职工中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 5、其他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办理程序及待遇 (一)正常退休需要携带材料:(1)职工原始档案;(2)身份证、户口本;(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的);(4)职工个人申请;(5)《退休职工历年缴费工资审核、帐户记帐明细表》。 正常退休的办理程序:(1)单位到缴费所在地征缴处(科)办理退休减员手续;(2)单位到统筹管理处(科)办理个人帐户结清手续,审核养老保险手册并确认视同缴费年限及间断缴费情况;(3)退休审批经办人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审查待退人员人事档案,确认各项申请条件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符合退休条件的,由养老处(退管科)核定待遇并出具《济南市城

异地就医各种申请表 (1)

1.《绵阳市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备案(长期住外)申请表》; 2.《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报名册》; 3.《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撤消登记备案(长期住外)申请表》; 4.《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短期异地就医备案表》; 5.《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申报审批表》; 6.《绵阳市基本医疗住院现金垫支报销申报表》。 2014年5月13日 —1—

备案编号: 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

异地就医办理注意事项 一、长期住外参保人员按就医就近原则自愿选择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构一至三家。并填写《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备案(长期住外)申请表》,所选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为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所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并由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盖章确认。 二、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时,需提供《异地就医登记备案(长期住外)申请表》、暂住证或居住地户籍证明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长期住外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登记生效开始时间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核准登记当日。生效日至注销日期间,在选定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医疗费用按绵阳市相关医保政策予以报销。具体政策详见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2d2050101.html,/、市医保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2d2050101.html,/的绵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号令《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14年的《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四、长期住外参保人员返回参保地长期工作或居住的,需按规定撤消异地就医登记,方可持卡在参保地就医。 五、长期住外人员自核准登记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原则上不得撤销登记。居住满一年后需要变更居住地及定点医院的,需重新申请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在职职工因工作调动,可变更异地工作地和定点医疗机构。 六、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由本人先行全额垫付,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以内,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费用报销。在已实行四川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即时结算,无需现金垫付。 七、参保人出院后持以下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 (一)出院证明或死亡证明原件(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及复印件; (二)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及复印件; (三)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 (四)财政或税务制作或监制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原件); (五)银行存折(或卡)复印件。 (六)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七)外伤患者需出具由单位、公安机或所在居委会盖章的详细的受伤经过证明材料; (八)生育的需提供准生证和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九)转诊、转院至非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医治,需提供选定医疗机构有效的转诊、转院证明; (十)《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现金垫支报销申报表》;(十一)《异地就医登记备案(长期住外)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十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相关材料。 (十三)与新的医保政策相冲突的地方,以新出台的政策文件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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