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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一

第三章保险合同案例(一)

一、被保险人被受益人杀害给付案

(一)案情介绍

8岁的小学生林冬冬在镇上的一所小学读书,学校为包括他在内的所有学生集体投保了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每人保险金额2000元,保险期限1年。因为林冬冬的父母已经离婚,林冬冬和他的14岁姐姐由其母亲抚养,母亲在与前夫离婚后又与一个叫谢明强的男子结婚,所以在老师要林冬冬填写受益人的名字时.小男孩就写上了继父谢明强的名字。

再婚后,林冬冬的母亲与谢明强因感情不和,平日经常吵架,甚至数次提出要离婚分手。保险期内的某一天,两人又一次大吵了起来,这一次是为离婚后的家庭财产分割与子女问题而争吵。争吵中,谢明强毒打林冬冬的母亲。林冬冬站在母亲一边与继父谢明强讲理,恼羞成怒的谢明强竟然拿起刀砍伤了小男孩。后来林冬冬不治身亡。当时,林冬冬的母亲急冲上前与谢明强拼命,也被谢明强杀死。

凶杀案发生后.谢明强被逮捕归案不论,但小学生林冬冬被杀死一事却引发了他生前投保的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的保险金应如何给付的问题。

(二)问题思考

1.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定责任免除有哪些?被保险人林冬冬被继父砍伤后死亡,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在哪些情况下,人身保险金应被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的法律关系来处理?你了解我国《继承法》有关继承人的规定吗?

3.你认为对本案的保险金给付应如何正确处理?说出这样处理的理由。

二、被保险人前后有两个妻子的受益人身份认定案

(一)案情介绍

1998年5月,赵太太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在填写投保险单时,作为被保险人的赵太太在投保险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内只填写了“妻子”两个字。2000年6月,赵太太回家乡探亲途中遇车祸死亡。保险事故发生后,由谁来领取20万元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的两个“妻子”之间产生争执。

被保险人赵太太怎么会有两个妻子?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通过了解方知原委:原来,1998年5月赵太太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其妻为崔翠翠;一年以后赵与崔离婚,2000

年春节,赵太太又与蔡彩彩结为夫妻。

正是由于被保险人赵太太在投保险单上的受益人栏内只注明“妻子”,而未具体写上名字,故而他的两个“妻子”崔翠翠和蔡彩彩各持己见,认为自己才是有权提出申领保险金请求的那个“妻子”:崔翠翠的理由是,在前夫赵太太投保时,她与赵太太还未离婚,夫妻关系并未解除,投保险单上的“妻子”当然指的是她;而蔡彩彩对此反驳说,赵太太死亡时,“妻子”已不再是崔翠翠,她才是赵太太名正言顺的妻子。不仅如此,蔡彩彩在提出索赔时还向保险公司提供了被保险人赵太太生前交给她的保险单正本和其他有关材料。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面对被保险人两个“妻子”各自以受益人身份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挠起了头皮:该付给谁呢?

(二)问题思考

1.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具备哪些要件?什么人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2.受益人有哪几种类型?不同类型受益人的受益权各有什么特点?

3.受益人的确定方式有哪些?为了避免在合同的受益人问题上产生争议,确定受益人晌·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4.你认为,本案的被保险人赵太太前后的两个“妻子”中,究竟谁才应该是他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

三、遗嘱变更指定受益人是否有效争议案

(一)案情介绍

数年前,居民董文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指定其儿子董飞熊为受益人。2001年1月,董文甫因病身故,他儿子董飞熊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经过审核确认了董飞熊的受益人身份后,同意把保险金支付给他。

不料,就在保险公司即将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董飞熊支付死亡保险金时,被保险人董文甫的女儿董飞燕找上门来,也向保险公司提出申领这笔保险金的要求,理由是她持有父亲生前所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上写有:“本人身故后全部保险金归女儿董飞燕所有。”保险公司仔细审验了遗嘱,确认这份遗嘱是立在寿险保险单生效之后的。

为此,围绕这份寿险合同的保险金究竟是应该给付保险单所指定的受益人董飞熊,还是给付被保险人生前所立遗嘱变更的董飞燕,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各抒己见,展开了

热烈的讨论。

(二)问题思考

1.遗嘱是一种怎样的法律行为?遗嘱有效的法律条件有哪些?

2.遗嘱人立遗嘱可以采取哪几种形式?何谓公证遗嘱?

3.采用立遗嘱的方式变更寿险保险单指定的受益人是否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4.你认为,本案中的被保险人董文甫死亡后,保险公司是应该把保险金给付原保险单上指定的受益人董飞熊,还是给付由被保险人作为遗嘱人通过遗嘱所变更的受益人董飞燕?

四、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给付案

(一)案情介绍

某小镇居民高琪麟于1998年6月向某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名为“一生平安”的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6万元,被保险人高琪麟指定其母为受益人。同年8月高琪麟与沈婵娟结婚,11月高母病故。1999年4月高琪麟因患心肌梗塞身亡,此时高妻沈婵娟已有5个月的身孕。高琪麟死亡后,高父和沈婵娟为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应当由谁领取和如何处理发生了争吵。

高父认为应由他领取全部保险金。理由是被保险人高琪麟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为高母,高琪麟死后的保险金就应该归受益人高母,由于高母已死,他作为高母的丈夫对其妻子的财产当然有继承权。

沈婵娟认为应由她与高父分割保险金,而且她应领取其中的3/4。理由是指定受益人高母在被保险人高琪麟死亡之前身故,以后高琪麟又未再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高琪麟死亡而给付的保险金只能作为遗产,而且是她与高琪麟的夫妻共有财产来处理。她作为高琪麟的妻子,理应先取得这笔财产属于她的那一半,然后对高琪麟的那一半,由她与高父分割。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对保险金的处理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二)问题思考

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受益权由谁行使?

2.导致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消灭有哪些原因?在哪些情况下,保险金应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

3.本案中的保险金如果作为遗产,哪些人有权参与分割?请谈谈你对本案中的保险金处理的意见。

五、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的保险金归属处理案

(一)案情介绍

2000年5月,罗前进为自己购买了P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老来福”保险单若干份,保险金额共计50万元。被保险人罗前进指定其5岁的儿子罗改革为受益人。2001年12月,罗前进带领罗改革乘坐长途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父子双双遇难。

正当P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为判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两人当中是谁先死亡和谁后死亡的问题而求助于法医时,被保险人罗前进的妻子向P保险公司提出了申领全部保险金的请求。理由是她既是被保险人罗前进的妻子,也是受益人罗改革的母亲,无论判定谁先死亡、谁后死亡,对她来说都一样,她都可以两人中的任何一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P保险公司并没有就此结束理赔的调查工作,经过对邻居的走访后了解到被保险人罗前进还有一个住在农村但已很少去探望的养母。鉴于这一情况的出现,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认为,判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死亡时间孰先孰后依然十分重要,因为养母也是被保险人罗前进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对此案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仅被保险人罗前进的妻子与P保险公司存在分歧,就是在P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之间也产生很大争议。

(二)问题思考

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最终获得受益权的条件是什么?

2.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保险事故中死亡,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保险金的给付问题?

3.《继承法》对类似的情况是采用什么推定原则来处理的?这一推定原则是否适用于本案?

4.你是否了解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对在上述情况下的保险金归属是按什么原则处理的?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六、父亲失手打死儿子能否享受受益权争议案

(一)案情介绍

1996年1月17日,L市化工建设工程公司职工戈大鹏接过儿子戈小鲲交给他看的

考试成绩单,一见儿子期末考试有数门功课不及格,顿时火冒三丈。平日脾气就很暴躁的戈大鹏控制不住自己的怒火,顺手操起身边的一根四棱大棒,便狠命朝儿子身上打去。在对儿子一顿毒打之后,见儿子哭喊着求饶,戈大鹏这才气喘吁吁地停手。刚停下手,不知怎的,似乎还不解恨的老戈又照着儿子的脑袋敲了一棒子。就是这最后的一棒子,立时使正在大哭大喊的戈小鲲一下子没了声息,扑通倒下后便昏迷不醒,口吐白沫。慌了手脚的老戈此时知道闯了大祸,赶紧抱起儿子“打的”急奔医院。途中,戈小鲲已经不会动弹,到了医院一检查,呼吸早已停止,医学死因鉴定为外力致颅脑伤而死。戈大鹏见自己竟失手打死儿子,悔恨不已,抱着儿子的尸体号啕大哭。

戈大鹏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后,因为其儿子戈小鲲生前曾在当地的一家保险公司买过一份学生健康平安保险,所以学校的教师就代表死者家属到投保的那家保险公司索取戈小鲲的死亡保险金。业务员找出保险单,见保险单上约定:被保险人如因保险责任内的意外事故导致死亡,保险公司将给付伤害保险金6000元、附加医疗医药费3000元,合计9000元。再看受益人一栏内的名字,只见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戈大鹏。

这下子,保险公司犯了难:被保险人戈小鲲的死亡是由身兼父亲、投保人、受益人三重角色的戈大鹏殴打致死的,作为受益人的他还能否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领取保险金?

(二)问题思考

1.本案中的戈大鹏殴打儿子致死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意外事件?认定其行为的性质有何依据?

2.戈大鹏能否以受益人的身份,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为什么?

3.请谈谈你对此案处理的看法。

七、被保险人为受益人谋害而其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思考案

(一)案情介绍

1997年11月6日,S省某市居民窦刚在N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20份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年缴保险费10780元。被保险人窦刚在保险单上的受益人栏内填写了两个人的名字:一个是他的妻子白柔,另一个是他的弟弟窦强。但是,窦刚并没有规定这两个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1999年11月4日,窦刚与白柔夫妻两人闹矛盾,从口角发展为激烈的争吵,最后甚至大打出手。虽经邻居劝开,但遭丈夫毒打的白柔委屈万分,痛哭不已,情绪一直平静不下来。到了晚上,白柔还是怨气冲天,气恼之下,竟然产生了与丈夫同归于尽的念

头。她趁窦刚熟睡之际,打开了煤气开关,然后在床的另一头躺下……两人中毒身亡的事直至次日中午才被发现,但已来不及抢救,夫妻双双命赴黄泉。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为刑事案件,窦刚系其妻白柔所杀,白柔系自杀。

2000年1月9日,作为20份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之一,窦强向N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然而,N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窦刚系受益人白柔故意行为致死为由,向受益人窦强发出了拒赔通知书。2000年3月,窦强将N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后者履行保险责任,支付给他20万元的保险金。

此案经过两次审理。一审判决N保险公司败诉,判令后者应承担向受益人窦强给付20万元保险金的责任。N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全部诉讼费用由一审原告承担。此案的判决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众多议论。

(二)问题思考

1.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是否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对恶意投保并杀害被保险人的受益人规定“丧失受益权”的同时,其他受益人是否也应被剥夺受益权?

3.你对被保险人自杀给付而他杀(指为受益人杀害)不给付的有关规定有什么看法?

乙就本案的判决,请你指出我国《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法部分的哪些条款的不完善或滞后?谈谈你对条款修改或完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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